税收征管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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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

篇(1)

税收征管法》第17条明白规则,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容许证明,可以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则往往被以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但是,依据该条规则,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征税人的全部买卖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买卖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买卖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能否违犯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买卖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实行税法协助义务的法律屏障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团体的信誉或买卖相关的信息并不相对处于其一切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时健全开展的状况下,经济买卖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经过银行账户停止,因此,银行肯定保管征税人与其经济买卖有关的信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践上控制了团体的经济与财富市场买卖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发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扰、知悉、应用和地下的一种权益。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富性且财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益,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益、自主决议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应用该信息的权益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和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援的权益。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则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要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征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曾经契合课税要件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才干依据该理想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定征税人的征税义务。证明经济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证据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团体资料和资金流向等买卖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买卖记载或信誉记载等,全方位反映了团体的金融状况,表现着团体支出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气等,关于判定团体征税义务的承当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议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机构的运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买卖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也正由于如此,《税收征管法》明白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买卖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团体买卖信息资料,为金融隐私权所维护的范围,应当遭到异样的法律维护。税务机关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防止地与金融隐私权发作抵触,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买卖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买卖主体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抵触。

税务机关经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与金融隐私权发作直接的抵触,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实行对金融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开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运营活动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决计是维系金融市场生活、开展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决计除来源于对金融市场开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厉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群众对金融机构的决计对金融机构的生活和开展以及扩展利润空间有着决议性的影响,维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誉的关键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厉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关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庞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对其实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的权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进而影响其日常消费运营活动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满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隐私权的存在,对税务机关获取必要的金融买卖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征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买卖的纪录,在很多状况下是确定征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假设金融主体滥用其金融隐私权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关金融买卖纪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征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征税额,由此即能够招致金融主体间税收担负的歪曲。相关金融主体甚至能够滥用金融隐私权以躲藏所得或是买卖的真实性,为征税人逃避其征税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隐私权的过度维护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买卖信息,则将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这便意味着相应的税收征管本钱的添加,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关于征税人而言,税务机关越难获取受金融隐私权维护的信息,其违法本钱越高,其税法公允的信任与等候也肯定由此丧失,其结果肯定是“劣币驱逐良币”,招致税收法治次第的破坏。正如OECD在其“为税收目的改善银行情报的取得”的研讨报告中强调,“过去50多年的阅历标明,不充沛开放的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实施的阻碍”。

各国对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不只限制了本国境内的税收征管,更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有效实施的法律阻碍。严厉的银行保密义务将阻止一国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协议或其它司法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国际税收协作肯定受阻。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国金融控制的抓紧,为资金的国际活动提供了能够,但也为资本的趋利性提供了少量的无隙可乘。在基于本国利益而拒绝提供有关金融买卖相关信息的国度,金融买卖主体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税后所得,则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相反,相关国度则由于该国拒绝提供金融买卖的课税信息而无法完全行使其征税权。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一国对其金融买卖信息的过度维护所招致的被滥用的潜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负面结果都成倍数增长。

一国制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金融买卖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够给其他国度税务机关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论金融隐私权或金融机构的运营自在权,都是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权益。但是,在完成机制方面,税收征管权自身所固有的权利属性,肯定对金融隐私权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预与限制。因此,如何在维护国度征税权完成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予以尊重和维护,便成为构建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虚现机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难题。

二、金融隐私权的限制: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的逻辑终点

(一)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终极价值的弥合

1.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动摇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隐私权存在的前提。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表现方式各异、价值取向有别,但从根源上调查,两者实践上只是从不同的维度上表现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之为人的基自己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基于隐私权这一宪法性的基本权益,团体固然有权益自主决议能否将其金融信息资料提供应税务机关运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金融买卖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留存与维护必需树立于动摇且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在一个高风险、缺乏必要买卖次第的金融市场中,其基本的经济自在权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证,更无须谈及金融隐私权的维护。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软弱性,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对国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赖性,对基础设备和公共效劳有着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金融监管,离不开国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竞争和开展环境以及完善的信誉体系,尤其在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这些金融市场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就“税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对价”而言,团体参与金融买卖而享用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场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应当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说,征税权的存在才足以使团体所从事买卖的金融市场的自在、动摇、平安和次第成为能够,而这不只成为团体自在从事金融买卖的基础,也成为团体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买卖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税收构成金融隐私权维护的本钱。由于任何一项权益都是“由政府权应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权益的完成依赖于立法者所创立的权益规则,更依赖于政府及司法体系为确立、维护和完成权益所实施的行为。而显然只要取得足够的财政支持,金融隐私权才干经过政府执法和司法救援最终得以完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隐私权已非消极完成的权益,即并非单纯扫除、制止他人包括国度干预的消极权益,而具有更多的积极权益的内涵。金融隐私权所保证的团体对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决权益,必需有国度的协力或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与开展有赖于国度的积极作为发明经济、文明等各种必要条件,不时树立、健全金融隐私权保证机制,为金融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证。因此,金融隐私权的行使异样依赖于以税收为主导的公共本钱。国度征税权也正是在保证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基自己权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优先与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公家利益滞后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成为大少数支持对金融隐私权的相对性予以限制的实际基础。金融隐私权的维护固然关于金融买卖主体利益的完成至为重要,但无可否认的是,金融隐私权的保证异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对金融业的全体开展、市场经济次第的构建还是国际经济和金融运转平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与金融隐私权相比,征税权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显然远比金融私权的维护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不只根源于税收作为一切公民权益完成的本钱,更在于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其征管权益,不只关系到国度财政支出的取得,更关系到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允税负,甚至关系到金融市场内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不同的金融买卖类型之间的公允税负,对防止因税收担负引发的金融市场结构的歪曲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公共利益完成价值上的差异,虽然法律给予保密维护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听从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税收顺序设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损害,更在于达成有效的税收征管,防止糜费不用要的征税本钱。经过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的义务,如可以有效增加税务机关停止课税资料调查的本钱,则虽然会构成对征税人的金融隐私权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隐私权对税收征管权并不具有自然的对立效能,税务机关可以对金融机构主张一定的信息知悉权,而金融机构必需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在美国1970年经过的《银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国财政部主管官员可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讨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买卖资料,以协助税务诉讼的停止。

从根源上探求,国度征税权确实立实践上已然隐喻了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益的一定水平的剥夺与限制。正如洛克所强调的,自在、生命与财富权是群众依据自然规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权。但是,群众为了维持基自己权的需求,经社会契约而自在树立政府这一共同体。为树立并维持这一共同体。必需让渡包括财富权在内的局部基自己权。假设说税收是群众为维持其基自己权而让渡的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对其团体空间和自主事项的一定限制,异样是为此而做出的局部牺牲。而无论是财富的让渡还是基自己权的限制,其终极目的仍在于保证其“所剩余的自在与权益的平安并可以快乐地享用自在与权益”。

单纯表如今方式上的差异并无法阻断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自己格与尊严的维护与完成的终极价值的分歧,这也成为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内在抵触得以最终谐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内在抵触的谐和

如上所述,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抵触是不争的理想,但基于对人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的最终价值跟随,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仍存在协调的能够性。正如凯尔森所强调的,“从全部法律发明活动中的功用来看,私权益与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异”,由于税收的普遍性,税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团体生活,相对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围实践上并不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抵触并无法自动消弭,而只能经过一定制度予以调理,此种调理并非复杂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价值抵触而双方面地予以否认,而是在二者之间寻觅一种合理界限以停止双向的调理。

如前所述,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遭到的限制,实践上是公民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劳而必需承当的牺牲之一。依据宪法的“普通公益条款”,隐私权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条款的前提下,隐私权应当遭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停止。税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牵涉政府等国度机关的全体运转,关系到社会与团体开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关系到团体基自己权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价值。这显然成为税收征管侵入团体隐私空间的合理性的基本价值,团体的隐私在抗衡税收征管权时并不具有相对的意义。

但应当强调的是,金融隐私权一方面遭到税收征管权的限制,但反过去也要求限制国度权利以防止其过度扩展。隐私权发生于国度与团体关系之中,是国度经过法律确认的政府留给团体的自在空间的一局部,究其实质,乃是为了平衡国度与团体的关系而生的一种法定的权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度对团体日常生活的过度介入。因此,当税收征管权介入公家范围时,应当尤其留意关于人的自在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体、自在、财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内在才干的肉体、自治和隐私。在团体的公家范围中,尤其是隐私事务,只遭到税收征管权最小限制的侵扰,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围内。税务机关外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应当给予团体选择的自在,使其可以坚持“作为自在公民的隐私”。

三、税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维护

(一)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径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仅限于查询特定征税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征税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虽然我国从2000年4月末尾推行储蓄实名制,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查明征税人全部的团体账户存款信息。加上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白规则了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但却并未对其未实行该协助义务设定任何消极的法律结果;即在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以保证征税权完成的义务的同时,对该主体未实行该义务时所应当承当的消极法律结果却并未有任何的规则。在缺乏责任性规范的状况下,金融机构未实行其协助义务时,便不能够经过清查其法律责任而发生强迫其实行义务的效果。正由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则的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过于单一,而金融机构却缺乏予以协助的积极性和法律强迫,这使得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极为有限。如何改善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也成为完善《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国获取金融信息的阅历自创。从以后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来看,查询银行账户、反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树立金融买卖数据库和金融机构自动报告金融买卖信息是各国较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数状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直接经过司法、行政顺序向银行查询,取得某特定征税人的银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直接获取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信息基础设备树立较为兴旺的国度,税收征管系统与金融买卖系统完成链接,从而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础,也有力地强化了税务机关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度有贮存特定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运营股票、债券和现金业务的银行按月提供开设、修正和撤销各类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贮存于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中,法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用这个数据库停止税收研讨、控制和征管。韩国在税务机关的总数据库之中拥有一个独自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存储了银行自动报告的有关银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利息时的代扣税额、添加到账户上的利息数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码或许业务注销代码。此外,金融机构自动提供特定种类的信息,如自动报告支付给征税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时代扣的税额等方面的信息、征税人账户的开设、撤销信息、账户年终余额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国也逐渐采取措施开展征税人自愿听从战略,使那些不听从税法的征税人自动报告或赞同金融机构提供其过去应用严厉金融隐私权维护制度隐瞒的支出和资产。

但是,只要当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客户身份和金融买卖性质、金额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税务机关拥有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针对银行信息获取所的报告中,强调各成员为促进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对其经常或暂时性的客户都要停止身份验证,同时对那些账户真正受益人和买卖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确认。

2.改善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详细方案。各国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诸多阅历,关于我国改善税务机关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强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多有助益。随着我国金融买卖网络的树立,除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权外,自创国外金融信息数据库的树立也成为能够。

篇(2)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篇(3)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篇(4)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在税收宣传、税源管理、税费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年以来,全县已征收耕地占用税2381.6万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打下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

1、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该县重新确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征收标准: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按老标准五倍的标准征收。同时,对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税收尾欠及遗留问题,要求按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有效地对耕地占用税新旧税额标准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该县财政部门坚持把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经常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谋划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纳税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3、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做好调查研究,坚持把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对小税收户的征收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税源流失,切实做到大小税源都不放过,进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应收尽收。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同时,财政部门与土地、、国税、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对各单位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应收尽收。三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清理整顿,组织工作组依法对新上的多家企业的欠税进行清理,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对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条(来源:文秘站 )例》的出台,也让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导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造成税源信息不灵,情况不清,加上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征收难度较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来自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时刚性不强。一方面,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收征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三、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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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然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必须正确面对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便为了实施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服务机制改革。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美国有着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O%左右 。

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岗位责任欠明晰、监督乏力,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法治化程度

以相关涉税事宜的审批为例。第一,传统的审批程序由县(区)局职能科室根据基层管理分局传递的资料和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二次审批。由于职能科室一般不参加实地核查因而在审批时主要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章戳是否齐全,造成真正了解情况的人不审批,不了解情况的人承担审批责任使最终的审批流于形式。第二,审批环节众多,表面上看起来审批过程非常严谨而实际操作时.一级依赖一级,疏于认真把关。第三,各种审批项目以金字塔方式向上传递最终汇集到少数人或个别领导身上由于审批项目过多.最终的审核人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审核资料,审核签字没有实际意义。第四,解决一个问题往往涉及不同管理层级的若干岗位和部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重复、掣肘现象。

2.纳税服务不够深入细致,服务层次得不到真正的提升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地方尽管主观上想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一直走不出侧重于服务态度和硬件建设的怪圈致使纳税人反映的服务效率较低、办税手续繁琐、中间环节过多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综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基于以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全国联网。同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单位建立联系,进行个人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税收征收管理、监管体系,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德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我国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唯一的识别号码,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进出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建立公安部门、派出所、工商局、税务机关等机构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方便税务人员日后进行税务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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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不同,可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交易模式。所谓C2C 网络交易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在公共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加。然而我国目前却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其税收征缴存在盲区,对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存在着现实意义。

二、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由于减少了流通环节,又无需承担实体店铺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费,再加上税收零负担,C2C网络交易的商品定价往往低于实体店和B2B、B2C电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影响了传统交易市场的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公平环境。既然目前对传统实体店甚至是B2B、B2C电子商务均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那么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C2C网络交易也应予以征税。将C2C 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对其依法征税是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的。

(二)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

由于互联网及计算机的普及,C2C网络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许多个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实体店受其影响却在不断萎缩。如果继续让C2C网络交易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越来越多的实体店或B2B、B2C电商会将自己的部分业务以C2C的名义进行经营,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影响了税收财政原则的实现。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

(三)有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

随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一潜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运营模式已经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们,但是C2C网络交易却因缺乏监管,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C2C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售假、刷单等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网购纠纷、投诉。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肆意横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一直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不仅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由于C2C 交易经营的主体是个人,并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正是由于准入门槛低,C2C商家数量极多。以淘宝网为例,只要用个人身份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开店。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宝网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进行检验,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另外,由于网店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经常会出现“ 网店易主”的情况,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二)缺少可靠的纸质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少有卖家会主动提出开票。与此同时,个人买家为了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通常也会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不开具发票似乎成了C2C网络交易约定俗成的习惯。除了没有发票,C2C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没有合同等纸质凭证,交易双方的聊天记录即是最权威的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维权的唯一证据。由于C2C网络交易均是无纸化的形式,电子信息又存在易虚构、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及金额难以核实,从而导致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C2C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卖家撇开各种中间环节直接与买家建立联系,将商品通过物流方式交付买家。中间环节的缺失使得传统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失去了运作基础,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而且C2C卖家一般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订单何时确认,销货方何时发货、何时取得收入、购买方何时确认收货等时间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而这些电子信息又容易被虚构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相关交易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合理确定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四)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

C2C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场所”“居住地”“常设机构”等物理意义上的地理概念,虚拟空间与物理地点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没有地理位置的约束和税务登记的强制规定,仅凭C2C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登记的关于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等注册信息,是很难界定其真实经营地点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确定交易地点来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从而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四、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面对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尝试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开发应用新型纳税征管模式,顺应税收“互联网+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C2C网络交易的税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务部门在纳税人信息获取方面存在缺失,从而导致对纳税人的真实身份难以核实,对C2C交易模式的真伪也难以鉴别。因此,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先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1.利用大数据核实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如果能将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其交易内容绑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控制,改善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为此,应尽快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公民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有了纳税人识别号,C2C个人网店可以用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信息都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中进行跟踪和归集,有助于确定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从而为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

2.利用大数据鉴别C2C交易模式。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必须要对C2C交易模式进行鉴别。一是将税务部门、C2C交易平台以及工商登记机构进行数据信息联网,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采集C2C卖家的基本数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店铺名称等,并将其与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类似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筛选出B2C 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 C2C 网络交易市场。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卖家商铺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厂家直销、样品销售等广告字样,卖家的实际发货地点是否是企业地址等,对于可疑信息应进行稽查,并按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数据确定纳税主体。对于利用 C2C 交易平台处理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其从事的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纳入纳税主体的范畴。对于同时出售二手物资和新品个人卖家,可以通过界定两者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征税。比如,对于出售的闲置二手商品占总商品的比重达到85%以上的,可认定为非营利主体,暂不需要纳税。此外,为了促进C2C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业态经济的发展,对于销售额较低的C2C个人卖家至少可以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按照月销售额是否达到30 000元判断是否需纳税。对于低于此营业额的经营主体也可暂不纳入纳税主体范畴。对于C2C卖家交易商品的类型以及月销售额的相关数据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借助C2C 交易网站的数据平台进行采集,并定期对共享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筛选、挖掘和甄别,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迅速锁定纳税主体。

(二)利用智能化办税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

健全的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C2C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明确将税务登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C2C电商提供服务的前提。考虑到税务登记手续的繁简会影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积极性,因此,针对C2C网络交易的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即实现登记事务网络化运行。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可以登录统一的C2C电子税务登记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只要有网络和电脑就可随时提交申请,无需专门跑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队的困扰。其次,对于通过审核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可在线向其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不必拘泥于纸质形式,但却和传统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赋予了纳税人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设置密码将其妥善保存。另外应注意的是,由于电子税务登记是通过网络办理的,因此在数据的上传下载方面,应注意其存储安全问题,以保护C2C 电子商务卖家的隐私。税务机关可建立一个专门的拥有密码钥匙的电子服务管理系统,或直接将C2C 电子税务登记融入相关的电子政府系统之中,防止纳税义务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动互联网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明确计税依据

发票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局计税的主要依据。为了合理确定C2C电商卖家的计税依据,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C2C网络交易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符合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如果开具过于复杂,反而因噎废食,影响C2C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协同C2C网络交易平合搭建安全易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C2C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介质,建立一套标准接口,一方面为个人卖家解决开票的技术难题,确保个人卖家只要登陆C2C网络交易平台即可通过简单操作实现开票;另一方面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数据同步传递至税务机关的系统后台,实现交易数据的无缝对接。

对于每笔C2C网络交易,要求C2C电商卖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为了防止C2C电商卖家少开票,可以把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确认作为卖家收取款项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个人卖家不开具电子发票,就无法通过C2C网络平台点击发货;如果买家没有确认收到电子发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会将款项付至个人卖家的账户。C2C电商卖家开票后,首先,系统实时将电子发票信息传到税务机关的电子底账系统,税务机关可据此确定计税依据。然后,系统将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随时查验、打印相应的发票PDF文件以供日后报销、维权使用。如果买家选择不打印,则电子发票就没有任何的流转和打印成本,即便买家选择打印,也可以任选纸张,不必拘泥于发票打印机专用纸的限制,大大节约了征纳成本。启用电子发票的C2C网络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四)利用云计算平台实现与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

大数据背景下,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第三方系统的数据支持。税务部门应与C2C网络交易网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与对接。

1.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货款的结算。鉴于C2C网络交易的这种结算方式,其税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买家付款的同时,对C2C卖家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在现有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载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使得代扣代缴税款成为C2C网络交易的必经环节。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以后的每笔网上交易,系y都应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系统的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后,再向卖家支付货款。如果买家对交易对象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系统的支付平台再将货款退回至买家的账户,并将C2C卖家支付的税款退回至卖家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税系统日常流转税征税流程如图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确定纳税地点。C2C 网络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劳务。对于销售无形劳务的,可以C2C卖家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往往离不开物流的支持。个人网店通常把其销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给某一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物件的发出地可以通过接受物件的快递公司所在地确认。利用物流在C2C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款则划归至当地的税务机关。由于物流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运输业务均有详细的配送记录,只要税务部门打通与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就可以实现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通过对每笔业务的物流追踪,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好地实施税源监控,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加快与物流公司的进一步合作,构建高度协作的云端信息传递平台,实现物流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反馈,有助于合理确定C2C 网络交易的纳税地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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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炜.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4,(1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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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建英.构建”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财政金融研究,2014,(3):113-120.

篇(7)

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区、街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属地征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区本级企业、各街道部分交叉企业以及建设项目税收级次进一步属地到所在地街道。

2、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保持各街道存量企业级次的相对稳定,对挂靠企业级次暂不作调整。

三、基本内容

(一)企业级次

1、区留企业,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属地到所在街道。

2、交叉企业,由各街道在年底前梳理出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经有关各方认定后,按属地征管的原则调整税收级次。今后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调整一次。

3、挂靠企业,考虑到管理上的延续性,税收级次暂不予调整。

4、新办企业,以实际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属地管理。

金山北科技园、北创科技园的企业按所在街道进行属地管理,但为调动各园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进企业的积极性,新增财力的分成办法在街道财政体制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级次

1、建设项目以地税二分局项目登记为准,以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属地管理。

2、交叉项目原则上按各街道实施的拆迁量进行属地管理。

四、工作要求

篇(8)

目前,税款征收方法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方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征收方法,全面实行查账征收是税收征管的最终要求。而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在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一是核定的税额标准不好把握,如果定高了,加重纳税人负担,定低了又会导致税款流失。二是目前税收定额核定基本上都是税务人员凭直觉和经验核定税收定额,往往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和不确定性,再加上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存在,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税务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越来越小,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比重则越来越大。这不仅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上管理偏松,而且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第二、核定的税额普遍偏低,大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实际营业额都超过了核定额,税收流失严重。第三,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的矛盾激化。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款征收的管理,主要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对测定税负有据、具备建账建制条件的业户,实行强制建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帮助纳税人建账。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制订科学的核定制度和办法。首先,税务机关规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程序,并公开核定后的纳税人的定额情况,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其次由税务专门机构统一按照既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税,改变由税务管理员定税的方法,这样可以化解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矛盾;再次,可以考虑引入听证机制,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税收核定的各项方法和制度,充分体现民主性、透明性和公开性。最后,虽然实行核定征收力图实现尽可能的合理,但是,从核定标准上还是应该采取从高不从低的原则。因为如果定的标准低了,不但使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助长了纳税人不主动建账的风气。如果偏高一些,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只好积极建账,有利于全面实现查账征收管理;三是严格发票管理,在核定征收的基础上以票计税,真正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解决核定征收偏低的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是普通发票的管理。目前,虽然发票的管理得到了加强,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纳税人不主动开具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开发票是纳税人最普遍的偷税行为,主观动因当然是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但也有其客观原因,就是众多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即使个别人想索取发票,纳税人也往往采取打折优惠或者赠送的手段诱使纳税人放弃索要发票。由于大多数私人消费者在消费后并不能报销,只要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赠送和打折刺激,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自然会放弃索要发票。虽然税务机关为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而采取了发票刮奖的方式,但是目前的发票中奖的额度偏低,而且中奖率比较低,还不足以激发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二是纳税人借用发票、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缘于普通消费者不具备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也很少过问获得的发票是否属于该纳税人。上述纳税人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加强发票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化管票护税氛围,让广大消费者普遍认识到索取发票的重要性。其次,建立发票摇奖机制,提高发票中奖的奖金额,逐步将所有行业发票纳入摇奖的范围,定期开奖,使其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刺激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再次,实施举报重奖的手段,打击使用假发票和借用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者税务机关网站对所持有的发票进行认证和登记,一方面是为了摇奖的需要,同时可以对假发票和借用发票进行举报,一举两得。最后,扩大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范围,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按规定安装税控收款机。

三、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税评估是一种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来说也是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的税收评估的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二是要做好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这项工作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决定了纳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由于税收管理员承担着纳税评估和收集纳税评估所需资料的职责,因此,要加强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其所收集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纳税评估要体现动态管理的方针,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数据分析,要适时更新和调整,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后的纳税人应进行事后跟踪管理,掌握动态信息。

四、加大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近些年,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已经由收入型稽查转变为打击型稽查,有力地打击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打击型的税务稽查主要还是属于“事后打击”的形式。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每年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税务稽查,而且一旦发现问题都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每年的税收违法案件却有增无减,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不够强大。而削弱税务稽查威慑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税务稽查的效果和质量不高。由于纳税户越来越多,稽查人手不够,一个稽查小组日常稽查往往只由两个人组成,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另外由于稽查小组只有两个人,也容易出现人情稽查、关系稽查等情况。二是处罚力度不够,税务稽查时发现问题,往往只要求纳税人补税或给予一定的罚款就了事,以罚代刑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小。社会公众对税收违法行为漠不关心,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篇(9)

(一)采取各种手法来对税收完成进度加以调整

在对我国税收征管审计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因为受到主管部门的指示,通过手法的变换来对税收完成进度加以调整,导致税收审计的失真。

(二)在扣押物的处罚方面存在违规现象

很多审计部门通过低价评估查封扣押物的方式来卖给单位内部职工。这种行为不但对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而且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税务主管

很多税务部门没有对扣押查封的资产建立台账,在拍卖款收到以后,没有和纳税人进行及时的结算,在对其进行变卖或拍卖以后抵消纳税款的余额没有及时地向被执行人进行退还;没有将款项及时入库,在税票的开具方面存在不合法性,没有监督和审核纳税人的“应交税金”是否存在真实性,这些问题对征管审计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四)存在违规的税收收入组织

一些审计单位为了能够有效完成税收基本任务,通过违规手段来进行操作,这样不但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导致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

(五)存在不实的税收会计核算

在核算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税务部门没有对组织在各项收入征收、应征、入库、上缴、以及提退等活动中的全过程进行核算。

(六)在地方政府中存在对企业税务进行越权减免的问题

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执行进行干预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地方政府存在对税收政策执行进行干预,甚至是越权本文由收集整理减免税等问题。

(七)仍然存在优惠政策范围任意扩大的现象

税务部门对优惠政策执行范围进行擅自扩大,或者是通过对政策进行变更和违规批准的方式进行减免税,此外,还有很多企业在纳税申报方面缺乏严格的审核,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有效策略

(一)强化税收的审查征收方式

对于账目健全纳税户,经核定改为定额户,并对其情况定期审查。对那些存在出入的单位则应进行进一步的延伸调查,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存在照顾关系,从而有效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

(二)确保税收征管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税收的核算单位应对企业的欠税余额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反映,并结合相关的规定进行欠税登记薄的设置,按照经批准缓征、以前年度陈欠等原因进行分析和登记。并对每月欠缴税进行明细表制定和详细的分析说明,将其随表上报;同时应结合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基本要求进行会计日的设置,对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科学的核算,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过程进行系统、正确、科学的反映。只有将核算水平进行有效的提升,才能确保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条件和环境

在对各项税种收入、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找出对税收变化产生影响的政策、经济水平、征管等因素,并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以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将传统的财政收入状况进行改变,确保税收的稳定性。只有具有良好的税收征管条件和环境,才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资源的战略利用

在审计工作中,国家机关应充分发挥引导社会舆论以及协同的积极作用,把审计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的案件线索进行传递和配合协调。当前应实行审计政务的公开,确保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之间的有效配合,以确保经济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履行。同时,还可以对民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果进行充分利用,以避免出现重复审计的情况。内部审计因为拥有足够的审计优势和资源,所以能够帮助政府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在审计人才的合理配置、开发培训、考评制度方面也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科学做法进行借鉴。只有有效利用资源,才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篇(10)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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