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5:44:2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贸易的结算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更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成为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减少成本、加强竞争力的重点。
一、国际贸易的常用三种结算方式概念
1.汇付
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收到的指示,对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进行处理,以求获得付款/承兑,或者凭付款/承兑交单,或凭其他条件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给卖方。卖方允许给予买方记账赊销的便利,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取货款,记在账户上,待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贸易结算规则日趋完善,更加现代化、科学化。上述的简单的结算方式对国际生产及交往活动有很大的阻碍,由银行的介入完成货币的收付行为,使国际结算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使开证、通知、寄单、索偿、结汇、调拨等结算环节的计算机化程度加深。同时,世界各大银行参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开展银行之间互委业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结算还与电子数据交换结合起来,成为技术革命新潮。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商贸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并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处理。它具有快速、准确、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应用EDI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发给发货人一份收电讯,这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意义上的承运人所签发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我国EDI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起点比较低,发展速度相比国外而言比较慢。但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工作的逐步完善,这种技术逐步得到提高。未来的国际结算发展将更多地呈现出无纸化的发展态势。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各自风险
1.汇付的风险表现形式
用汇票的传真件诱使出口商发货,控制了货物后就到银行撤销票汇。使用票汇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应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托收,待票款回来后才发货是很安全的。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因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头支付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出口货物若采用凭外商的支票发货,应谨慎以防外商递交空头支票。一旦凭空头支票发货上当受骗后,耗费财力和精力。利用假银行本票骗取出品商的货物。银行本票因为是银行信用,是值得信赖的,尤其是国际上有名气的银行本票更受欢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用银行本票行骗。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托收比起汇款方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自身的隐患,从付款交单来看,虽然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才能拿到货权凭证,然而在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下,进口商常常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出口商就要面临很被动的境地。要么另行处理货物,要么将货物运回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从承兑交单来看,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索,但实践证明,此时的进口人多半已无力偿付,或早已宣告破产甚至人去楼空了。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是以支付货款作为取得货权凭证如提单等的前提条件,而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因此,若出口商伪造了提单等一系列假单据,银行和进口商往往就难以发现。进口商付款赎单,但手持的却是假单据,提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托收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付款交单方式中买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货物,因而对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买方缺乏资金、货物调价下跌等),买方拒绝付款,尽管卖方还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但由于货物已发运至国外,卖方将承担货物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的费用损失。而承兑交单,则由于在买方付款前已交出货物,帮风险较大,一旦汇票到期,买方拒付,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承兑交单的托收与汇款中的货到付款相比,同样是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向其交货,然而前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合同之外,还多了一张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如果卖方能够将汇票贴现,一旦事后买方拒付,持票人的债权将得到票据法的保障,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保障要更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在托收业务中总是由出口商先行发货,而后才能收回货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其大小视汇票付款期限而定,对于即期付款,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回货款一般在10到15天,对于远期汇票,则还需加上从承兑到付款的日期。手续稍多,费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需要经过很多手续,服务费用较高。
3.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和小型银行或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诈骗。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任一条款的细微变化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进口商或开证行设置“陷阱条款”。单据风险。它包括了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这样就解除了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1.汇付
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中,进出口商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存在着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等特点,因而很难达成协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汇款方式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比较多。
2.托收
总的来说,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单条件,对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因为,只有进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所以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比较快。即便是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可以不交单,出口商的货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过需要时的另选买主,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3响大一些。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收货的保障,而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单据就可以保证从银行得到货款。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信用证的跨国争端很难解决,并且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费用也较高。
五、总结
一、国际结算的方式
1.国际汇兑结算。这是相对其他的方式来比较是通行的,就是付款方由银行在转汇给收款方面,在这个其中一共有汇款人、接收人、汇出和汇入的银行,那么,在进行汇款的时候,必须现有汇款方面先填写境外汇款的申请书,和购汇用的申请书,另外还必须加盖银行的印章,之后再预留起来,并且还要提供对应的发票等向相关的手续,然后再将这些准备好的资料在一次提交给银行,之后银行会用加压电讯文件的形式在将支付的授权书直接发送给汇入的银行方面,在这其中会交接给银行,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2.托收结算。托收结算的方式就是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在收取各种款项的一种结算形式,那么托收结算的范式有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2种形式,跟单托收也就是在厨楼方面在将货物运到船上之后,在将相关的手续托交给银行,之后托收银行在将进口商付款之后,在将货运单据将相关的手续交给进口方,另外发票托收实质上就是委托人在交给托收银行一张或数张汇票向国外债务人收款的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3.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就是由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需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凭相关的单据就能够向指定的收款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二、国际结算的风险
1.汇兑结算
(1)这样的赊销结算的方式就是在于出口商方面已经将货物发给进口商,但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进口商的付款承诺,在这时候就将所有的出口货物的凭证交给了进口商方面,也就是先收货,后付款的一种结算形式,那么在这种情况的时候,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里面,能否得到进口商的汇款,就要全部看进口商方面的信誉怎样,就以信誉来判定决定,万一出现进口商方面的违约的现象发生,就造成了货款和货物全部丢失,那么,就形成了进口商方面可以自由的取到进口商发出的货物,并进行随意的支配。
(2)货到付款的形式,就是出口商先将货物发给进口商方面,当进口商方面在接到货物之后,在将款项付给进口商方面,目前,货到付款的方式有寄售和售定,只不过就是在是付款上有些不同,就是时间上有差别,但是呢,出口商还要按照规定必须承担所有的风险,但是在众多的出口贸易之中呢,大多数十采用售定发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等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达成一致,并且签订合同之后再进行付货的交易。
(3)预付货款的方式:就是由进口商先将所有的货款鲜于辅给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付款的单据之后,在进行付货,但是一般都采用的是定金预付的方式进行。
2.托收结算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代收银行的风险:那么假如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进口商回归找各种理由拒收货物,另外还有可能与代收的银行方面协商好,串通起来等不好的方式进行骗取货物。
(2)进口国家的政治风险:在进口商方面的国家也会因为战争、罢工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得不到进口许可证,而导致不能按时付款,这些的现象都属于是进口商所要考虑的国家的政治风险。
(3)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在于假如进口商出现违约的情况,并且找各种原因来拒绝付款,这时就会导致收回失败,这时候假如出口商找任何的理由拒绝付款,那么,在这其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财务承担,这就是财务风险。
三、防范措施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也就是说,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另外,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首先要进行对进出口商方面的银行信用度的核实,必须仔细的进行调查公司的代收可靠地信用程度,还可以投保信用险,一次来转嫁出口收汇的相关风险,目前,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鼓励广大贸易出口企业,实际上就是以财政资金作为保障,并进行设立了专门的保险机构,以此为出口商提供收汇安全的一些政治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度,它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保险企业不能承保和不敢接收的境外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选择多种结算的方式在一起,首先可以选择预收一些货款,这样就可以降低风险,因此,想要确保托收方式的收款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四、结束语
由此可以看出来,国际贸易的相关业务相对其他行业的风险系数比较,是非常高的,并且每个业务的环节的风险都是很危险的我,一旦出现任何的差错,都会给当事的好几方带来一定的损失,然而,结算的环节在整个的国家贸易业务中时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其风险的防范措施对于进出口的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在今天21世纪,全球的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怎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在国际贸易结算时的风险,减少对资金的占用,怎样能够加快资金的周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须履行付款义务。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是凭单据表面来判定,而单据的真伪作为进口方和银行是很难辨别的。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结算在积极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也给进口方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的应用,伪造单据变得十分方便,且能以假乱真。近年来国际间不法分子利用单据欺诈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不断出现,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容易发生欺诈的单据主要有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等,其中提单由于其物权凭证和流通转让性的特征,成为伪造者的首选。提单欺诈主要反映在三方面:第一种是真提单,假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不法分子选定目标后提供形式发票等来骗取进口方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假货装船,甚至零装运,骗取提单,进而骗取货款。第二种情况是直接伪造单据,虚构莫须有的船次、船只等诈骗货款。以上两种提单欺诈都是利用了单据先到货物后到的时间差实施犯罪。第三种是提单欺诈。利用货物起运地与目的地距离较短,货物先到,单据后到的时差(这在以我国周边地区和国家为起运港的情况下十分常见)实施欺诈,做法是:不法分子利用进口方急于提货或避免口岸压舱费用的心理,一旦得知进口方已通过开证行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后,便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而是转手高价让给别人,使进口方被迫高价赎单,进而达到欺诈的目的。尽管不法分子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但也有露出破绽的时候,在实际业务中,与不熟悉的对手打交道或不良地区发生贸易往来时,遇到可疑情况需及时与货运商或保险公司联系,核实单据真伪,还可通过定期班轮公告等多种形式来判断船只的真伪或到港的具体时间。此外,通过常识也有助于辨别单据的真伪,减少损失。常见的有:单据上出现的公司名称华丽造作,单据上体现的内容明显不符当地的风俗习惯,单据所显示的是众所周知的不能混装的货物等等。
诚然,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贸易欺诈手段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难以提防。无论何种手段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贸易风险,真正要在根本上防止受骗上当,最根本的是一定要选好贸易伙伴,选择资质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作风正规的供应商开展贸易合作,尽管可能会使进口贸易成本有所提高,但却是减少贸易风险的最有效办法。
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争取采用DES或FOB贸易术语,而非CIF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付保险费。正是由于CIF术语下卖方支付了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用,CIF被称为“到岸价”。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CIF并不保证货到目的港。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货物越过船舷一刹那起,卖方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灭失不再承担责任。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简称。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自行租船订舱,与承运人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支付运费: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
DES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或多式联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并承担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国际商品进口贸易实务中,我方谈判小组在进口签约前应对《2000年通则》中各贸易术语的特点,包括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是保护买方利益的基础,也是促进业务达成的条件。只有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研究透彻,才有可能在谈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张弛有度。
例如,上海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内用户从法国进口大型索道观光设备,在举行商务谈判前。买方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方针就是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由法方承担。但是在正式谈判时,法方提出不同意见。强调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可以由法方承担。但贸易术语却要求采用CIF。买方谈判小组决定暂停谈判,把《2000年通则》中DES条款和CIF条款做了详细比较:
1 关于交货地点:DES条款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运输合同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交货地点是目的港船上。而CIF条款中。卖方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
2 关于风险的划分:DES条款中。卖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于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前,必须承担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CIF条款中,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 关于交货方式:DES属实际交货,CIF属象征货。
4,关于费用负担:DES条款中,卖方须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而CIF条款中。卖方只承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方提出以CIF条款签约,承担的是租船订舱、装船、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等责任,深究起来,法方并没有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而该风险其实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法方提出建议的实质是让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一切风险,这与买方当初制定的方针相悖。
就贸易术语问题讨论了整整2天,双方各执己见,
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最终买方以法方曾承诺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为突破口,纠正了法方在诺言和实践上的误差,在CIF价格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使法方接受了DES贸易术语签约的条件。正是由于中方商务人员凭着对国际贸易术语DES和CIF的深刻领会和运用,使得买方规避了卖方交货不及时以及货物到港前可能灭失的所有风险,比较放心地在目的港接货。综上所述,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宜采用DES贸易术语,而非CIF贸易术语。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亦可采用FOB贸易术语,采用FOB而非CIF的优势在于:
1 可以规避承运人不当的风险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某国的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IBC公司得知我国某公司急需一批白松板材,于某年某月主动与中方公司洽谈并订立了合同。条件是CIF中国福州港,板材价格是185美元,立方米。某年某月,中方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IBC公司为受益人的,数量为5000立方米,金额为92.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明确规定:装运港为俄罗斯的库页岛,目的港为中国的福州港。交货期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不许分期分批装运。不许转船等。中方公司于某年某月收到…IBC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据,中方公司对收到的单据进行审核,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全部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也与合同内容一致,于两日后通知银行把92.5万美元付给了…IBC公司。此后,中方就货船到港实际交货问题进行了多次联系,IBC公司告知船抵达福州港的时间约为某月。可是到了某月,我方仍未得知船何时到达。于是连续5次去电询问,可对方以“中国港口拥挤”为借口一拖再拖。于是,中方公司派人去国外追查。查证落实了IBC公司向中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议付单据都是伪造的。承运公司的老板是个诈骗犯,已经人无影去无踪。中方公司虽已报案,但至今杳无音讯。
上述案例的教训:进口时使用CIF贸易术语会给卖方留有很多诈骗机会。在贸易实务中,个别外商往往和船公司勾结。开立假提单,以假单证到银行议付骗取货款。而合同中的货物或被承运人弃船或中途转卖,甚至合同货物根本不存在。一旦事发,我方只能按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索。案例中,造成诈骗犯有机可乘的根源就在于:1 运输合同由卖方来定,给了承运人和出口方相勾结的机会:2 买方不在货物收受地收受货物,而是由出口方以承运人所发行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向买方交付,买方从卖方取得提单以后才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也就是说,买方先交钱后提货,提货须凭提单,而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由卖方控制,这显然对买方是极其不利的。当进口采用FOB贸易术语时,这种状况就会避免。虽然两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都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但是采用FOB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只限于按期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买方将订立运输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全权负责租船订舱。可以慎重地选择承运人,从根本上杜绝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而形成的欺诈行为。
2 可以规避索赔无门的风险
采用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全权办理保险。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为假单证,则保险单为无效保单,买方将索赔无门。而采用FOB术语成交,由买方全权负责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投保合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可以依据自己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有效避免钱货两空的局面。
总之,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贸易中。为了规避CIF术语下的各种风险,最为明智的做法是采用DES或FOB术语成交,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三、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特别是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口,买方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成套机械设备进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买方在实务的操作中要以公平买卖为原则,对可能产生的商务风险有足够的预见性,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支付货款具体可分为3个步骤:
1 凭卖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先支付一定比例(一般10%-20%。最好不要超过30%)的预付款;
2 凭卖方提交的全部单据支付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一般70%-80%)的设备款;
3 凭设备验收合格证书和卖方银行开具的质量保函支付尾款(一般10%)。
在成套机械设备进口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预付款保函、预留尾款和质量保函:
1 预付款保函
在谈判中,卖方一般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把它作为卖方生产启动资金,或把该款作为买方实质性购买的意思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货物支付预付款金额超过等额20万美元以上时,须凭国外银行保函、进口合同和其他相关单证对外支付。所以。在商务谈判中,商务人员应当对国外开来的保函给予高度重视,防范因预付款保函问题处理不当而引起的风险。对国外开来的预付款保函,我们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坚持卖方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应是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即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其次,开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名称应当经由买方先行确认,否则不予接受。第三,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要严格限定。应当要求卖方银行在预付款保函中注明“全部设备”到齐后预付款保函才能自动失效。
2 预留尾款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根据结算方式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国际结算可以分为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
基本结算方式基本结算方式是指贸易双方直接在合同中采用的某种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其中汇付和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派生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是在基本结算方式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结算方式,它以基本结算方式为基础,并且一般包含某种基本结算方式。派生结算方式主要有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保理业务和包买票据业务等。
二、三种基本结算方式的比较
汇付结算方式的利弊汇付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以一定方式将货款通过国外行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汇付有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交单付现三种方式。在汇款结算方式下,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极不平衡,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则相对有利。汇付方式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速度快等优点,但又有风险大以及资金负担不平衡的缺点。
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托收是卖方在发货后开具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运输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按期全额收款。根据是否附有运输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相对于汇付方式,进出口双方的风险均有所下降。出口商通过控制单据一般不会银货两空,进口商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货。但托收的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高,而且资金的负担不平衡,对出口商较为不利,风险较大,资金负担较重,融资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风险较小,资金负担较轻,且融资手段相对较多。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利弊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作保证,只要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风险,还可向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活动,资金负担较平衡。但是,从开证进口商的角度出发,采用该种结算方式要支付高额的开证保证金,还要接受开证行的严格审查, 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对自己不利的结算方式。在越来越注重效率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信用证的运作程序过于复杂,又缺乏变通,费用较高。
三、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客户信用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能否顺利地得到履行,客户信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事先应对国外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如果是与信用较好的客户进行交易,风险较小,就可以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小的结算方式。
货物销路如果货物是畅销商品,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出口商可以选择有利自己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如货物是滞销产品,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买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托收(承兑交单)等。
贸易术语国际贸易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合同的交货方式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不是都能使用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其中有些是推定交货条件,有些是实际货。例如CIF、CFR、CPT、CIP属于推定货,由于买方收货和卖方交货不是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可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
运输单据海上运输方式下,如果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是在目的港凭以向船公司提货的凭证,在交付给进口商前,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故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和托收方式结算。如果运输单据是不可转让海运单或空运运单等非货物所有权凭证,提货时不需要这些单据,因此不适应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币因素货币因素是指采用什么货币来结算,它直接关系到由哪一方来承担外汇风险,承担汇率风险的一方应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选择预付货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四、不同结算方式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付组合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预付款或尾款采用汇付方式。例如对于需要进口商预付定金的特定交易,可规定预付金以汇款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和托收的组合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是将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其余货款以远期或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这种组合可以减少进口商的交纳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它对于出口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但因为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款也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会放单,因此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跟单托收和汇付组合为了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先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的款项,其余部分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组合大型交通工具、大型设备的交易,由于金额大,制造时间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特点,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预付款以汇款方式结算,其余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以托收方式结算。除了三种基本的结算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外,还可以采用基本结算方式和派生结算方式相组合。在一笔交易中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灵活运用和合理选择,协调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促进贸易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