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与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2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收征收与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税收征收与管理

篇(1)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5.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专业化征管体系建成后,由于机构收缩,县局是一线征管单位,科室进大厅,撤销了全职能征管机构,甚至县以下的税务所也要撤掉,这样势必要影响到对税源的监控力度。所以在专业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 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 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篇(2)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3)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篇(4)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辽宁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针对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纳税而把出租房屋说成是自己经营的问题,我们规定: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五、开展税源普查,加强征管基础

(一)对经营门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具体方法是,按照行政区划,把辖区分为几个部分,组成以协税人员为主,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配合的普查小组,以“拉大网”的形式,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首先,由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出租(转租)人姓名、房屋地点、面积、协议租金等情况,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其次,协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逐户登记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重点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初步核定税额;最后,由分局根据协税人员上报的调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查,核定应缴纳的税额,并把核定结果送达纳税人。

(二)对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由于这部分出租房屋分布零散、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税务人员的力量,无法管理到位。因此,在普查工作中,各地都积极争取了公安派出所和各办事处、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对以前外来的人口,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各地段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居住地点,由协税人员及居委会人员联合,逐户进行调查,了解其租房情况;对以后的外来人口,与派出所协商,在给其办理暂住证之前,要求先到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填写居住地点及居住房屋情况登记表,然后派出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办理暂住证,达到源泉控制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熟悉情况的特点,由居委会向协税人员提供当地居民的租房情况,并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同时,与各派出所建立固定的协税护税关系。在日常检查、执法中,派出所专门抽调人员协助检查,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对协税人员的管理

篇(5)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篇(6)

    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是指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直接改变企业现金流的流量,并且作用的结果通常是十分明确的。在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有部分是针对企业的税收调整,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减少了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所得税改革中,无论是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还是针对部分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对企业现金流量的作用都是直接和明确的,结果是减少了相关企业由于所得税支出带来的现金流出量,即使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也能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相关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具有两重性。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抵扣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一方面减少了由于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现金,即减少了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这样在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即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税费支付而带来的现金流出量,这样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余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三)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增加了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出口退税率的七次上调,增加了相关企业由于税费返还带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这样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图1 结构性减税对企业现金流的直接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

    出口、消费和投资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三驾马车的拉动效应同时受到影响,投资、消费需求有所下降,出口增速出现逆转,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因此,防止经济下滑过快过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适时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所追求的目的正是拉动消费和投资,特别是扩大最终的消费需求。由于现金流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等息息相关,而企业作为宏观经济中的微观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又都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总体水平的巨大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现金流,结构性减税除了能够发挥以上的直接作用外,更多的是产生间接影响。所谓税收政策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一定能够直接改变企业现金流量,而往往是通过作用于宏观经济及微观企业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并且影响的结果有时是不明确的。鉴于现金流分为投资性、融资性和经营性三大类,下文分别分析税收政策对三类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首先表现为结构性减税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改善企业销售,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企业处在了一种非常态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市场需求严重缩减,结构性减税扩大消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能够运用其杠杆作用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二是针对特定行业的减税措施能够带动该行业的消费需求。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还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结果都是通过收入分配这一中间媒介使得居民实得收入增加,从而带动消费需求的上升。危机发生后,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诱因之一的房地产市场,其消费需求极度萎缩,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的出台比如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的消费信心,直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消费;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也通过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拉动了汽车市场的消费。消费需求的上升会加大相关企业销售状况改善的可能性,进而带来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增加,即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其次表现为通过鼓励出口、改善出口企业的销售,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偏外向,近些年来的外贸依存度高达60%,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金融危机对出口造成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因此提高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产品等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必然会增强国内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将在一定时期内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总量的增长。那么,出口退税率的上调最终造成相关企业出口额是上升还是下降呢?首先,出口退税率的上调会导致相关商品出口价格下降。当出口退税率上调时,如果能够维持出口商品价格不变,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最优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施外贸导向型战略,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已基本形成,当国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供给能力又很难相应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之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出口企业国际议价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出口退税率一旦上调,相关商品价格必然会随之下降。其次,出口商品价格的下降会带来出口量的增长,但其增长幅度小于价格下降的幅度。销售数量如何受到销售价格的影响,关键取决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在已有研究中,对于我国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判断基本一致,认为该弹性为负,且绝对值小于1,这意味着尽管出口退税率上调导致商品出口价格下降后出口量会增长,但出口量的增长幅度小于出口价格下降的幅度,因此最终带来出口额是上升还是下降,结果并不确定,即从理论上分析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对相关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结果不明确。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结构性减税通过促进投资改善、刺激企业投资需求,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投资性现金流。金融危机发生后,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也引发了 全社会的信心危机,出于对投资前景的担忧,企业的投资动机减弱,尤其是在长期投资方面,同时由于企业销售下滑、资金回笼不畅也削弱了企业的投资需求,因此,无论从动机还是能力来看,企业投资行为受到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刺激投资需求,与生产性增值税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其最终效应是减税,从而带来投资成本的下降。增值税的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革新、更新设备的步伐,尤其会促进缴纳增值税的装备制造业、电力、采矿、化工等行业的投资力度;第二,可以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以克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促进投资改善、刺激投资需求会加大相关企业投资行为的可能性,进而增加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即在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现金流入或流出不改变的情况下,减少了企业投资性现金流量净额。

    (三)税收政策对企业融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路径分析。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融资性现金流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结构性减税通过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改善企业融资,从而作用于相关企业的融资性现金净流量。金融危机发生后,融资环境的恶化使得企业融资受阻,结构性减税措施中也有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减税政策,比如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并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政策信号既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改变金融危机后我国股票市场低迷的状况,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资本市场是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融资环境的改善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融资成本一旦降低,则会带来融资活动现金流出量的实质性减少,使得企业融资性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进而减少企业现金流断流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利用税收政策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税收政策会对企业现金流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在进行日常的现金流管理时,不能忽视税收政策的作用,只有利用好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变优化现金流的可能为现实,进而在保障了企业经营活动现金的流动性、平衡性及安全性的同时,实现现金流持续创造价值的目标。

    

    图2 结构性减税对企业现金流的间接影响

    (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投资性现金流。投资方向的选择是一个企业投资性现金流管理中的起点,涉及现金流的战略规划,对企业整体现金流转乃至全部资源的运用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义。危机发生后我国采取的税收政策中与企业投资性现金流有关的主要是增值税的转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投资方向、做好战略现金流的匹配,从而实现企业的增长、风险防范以及价值创造。(1)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产品改造升级换代。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投资应该定位于企业的战略发展结构、构筑在核心竞争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上,后危机时代中的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制定固定资产长远投资规划时,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培育市场竞争优势的角度出发,并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增值税转型改革正是基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国家提出的并正在付诸实施的一项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可以依托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快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大的现有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主要产品制造质量,保持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投资支持,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突破现有存量资产和产品结构,做到资金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倾斜,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而对效益低下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减少投资或不投资。(2)进入税收优惠产业,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资本的有机构成越高,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带来的税收负担越重,企业更新设备的意愿也就越低,一方面导致企业难以摆脱传统发展模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企业的持续发展。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应首先抓住增值税转型的机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一条依靠科技实现经济增长的企业发展道路;其次应利用各地政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度的机会,积极进入到政府扶持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依托自身在基础产业、资源、市场、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篇(7)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与一般性技术层面的税收筹划不同,本文所说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特指针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一种国家税收政策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从国内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对这种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总的来说,还没有引起关注。但从实践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政策性税收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对政策性筹划的内涵进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和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见图1)。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 [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J].财务与会计,2001.2

篇(8)

柞水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国家级贫困县,也是一个国家财政补贴县。近几年,我县在经济建设中,紧紧围绕现代医药、矿产冶金、生态旅游三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出现了高幅增长态势,政府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日益突现。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加之部门利益的诱惑,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单位甚至是领导同志,把党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收职能,当作本部门的特殊权力,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私设“小金库”;有的部门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三乱”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难免引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领导不着眼长远,不求自我发展,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会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结算,得不偿失。二是征管机制不健全。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有七大类、200多个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农业、工商、财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劳动等部门,并且是以执收单位自行征收为主。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不仅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同时,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每办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门“过关交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系统性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较为科学实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所以,我们财政机关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强制性不够,对超标准、超范围和随意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问题查处不严,因此征收非税收入的随意性较大,出现了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的现象。

面对上述问题,县政府紧紧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机遇,于2007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财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缴系统三个方面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确立了坚持公开透明、坚持科学规范、坚持积极稳妥三项基本原则,并按照“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改革模式,选定了公安局、国土局、劳人局等15个部门为首批试点单位。

经过一年来的改革实践,我县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1.确立了一个模式。即:确立以财政直收为主、委托部门征收为辅的“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相互制衡执法体系,较好地防范了非税收入征管的随意性和资金的体外循环。

2.构建了两个体系。即:在财政、银行、单位之间构建非税收入收缴软件体系和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体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广大干部群众查询非税收入的管理政策、资金收缴和计划执行情况。

3.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通过管理政策的宣传,使全县上下进一步了解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资金的属性,形成共识,创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税收入“三权”的归位;二是四个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有史以来较为全面、较为规范、较为时尚的新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轨道迈进;三是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明确了工作职责,提高了执法地位。

4.发挥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增强调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步伐。我县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税收入计划与财政综合预算得到有机结合,规范政府与执收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预算约束力和执行力,缩小了有执收权限单位与没有执收权限单位之间的利益差距,克服了过去那种用收费资金来养人、发奖金、发福利的不合理现象,为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础。三是有利于发挥信息资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县实行财政直收大厅管理模式,财政、银行部门在同一信息平台、同一办公地点操作开票和收缴业务,简化了缴款义务人办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同时减少网络设备投资和办公经费100多万元,精减财政票据26种,杜绝执收人员乱用票据、混开票据的行为。四是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腐败现象。我县通过清理收费项目、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开展重点收入稽查、公示执收人员和收入运行情况,从源头上预防了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腐败问题,有效地遏止了“三乱”行为,加快了“阳光政务”的建设步伐。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我县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随着财政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执收单位存在着执法不到位的现象,由过去那种“用收费养人”极端主义,向现在的“养人不收费”享乐主义转换,出现了该收不收的行政不作为问题;二是有些单位存在着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该取消的不取消、已经取消了的还在收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三是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使用的收缴网络、财务和报表系统,需要双方尽快完善;四是财政、银行、执收单位的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还要进一步提高。

三、深化和完善我县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下发的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契机,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发展、完善机制保增收、规范管理上水平、优化服务树形象”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扩面、巩固、提高”,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具体讲,完善就是进一步开发系统功能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着力财政、银行系统软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扩面就是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延伸到没有实施的单位和乡镇,力争县、乡改革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巩固就是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营造氛围,保持我县管理改革的良好势头;提高就是学习财政法规和外地先进经验,增强对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度,努力做到应该收的尽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新形象。

(一)科学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增强部门预算的约束力。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实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财政资金管理原则,认真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并根据各执收部门的职能任务和收入项目,参照前几年的收入实绩,精心测算的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从严核定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把该收的非税收入打实打足,该安排的事业费支出也要按政策预算到位,力求把单位的财务收支控制在部门预算之中,增强部门收支计划的指导作用和财政预算的约束力,确保单位实现财务收支平衡。

(二)完善收入征管措施,优化管理系统功能。对委托单位现场收取的收入,由大厅开具“汇总缴款书”缴入代收银行(不再由执收单位填制手工缴款书),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对各单位领用的票据要实行非税收入票据系统管理,便于查询核对,减少票据差错率;对非税收入资金要实行电子账务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实现财政国库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对化非税收入管理网页应进行优化升级,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公示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

(三)加大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和谐的征管氛围。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需要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更需要社会各界大力支持。要通过举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知识大奖赛,让更多的人来关注、了解、支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对非税收入管理出现的新情况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在报刊杂志、政府网站、财政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非税收入管理调研文章的同志给予奖励。积极创造学习培训条件,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四)加强收入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一是把已经查出来的问题切实纠正到位,不搞“下不为例”的事。二是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反映有些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乱收表册、证照工本费问题。三是与监察部门联合查处个别单位利用职能,强行收费和变向收费问题。

(五)正确面对政策变化,强化征管措施,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快速增长。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出台了若干扩大内需政策,采取“正税清费”策略,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经过初步统计,全县政策性直接减收在80多万元。对此我们要有正确认识,不能失去信心。一要认识到随着国家对经济的拉动,一些资源性的非税收入一定会增长;二要认识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政策性的收费,它所带来的非税收入的增长,必须是有质量意义的增长,不是说收的越多越好,这里的“好”指的是把收入政策执行好,而且要符合法律规范,“多”指的是应收尽收,保证正常性的增长。为此,我县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要在任务服从政策的前提下,继续坚持以往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力求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建立收入考核制度。要将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分行业、分项目、分单位包抓征收工作,做到月月达进度,一月一兑现;要把收入计划细化到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日程上,砸实征管责任,狠抓收入进度。

二是明晰征管思路。要根据经济发展形势,摸清家底,理清思路,及时调整本部门的非税收入征管重点,挖掘增收潜力;同时,要积极搞好收入稽查工作,堵塞收入征管漏洞,预防收入流失。

三是坚持“以票控收”的管理制度。继续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收入,防止收入在体外循环;按照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票据进行专项检查,制止一些不顾政策规定,随意上划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篇(9)

关键词: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此过程中,我国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结合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改革财政税收管理必须根据我国的政策法规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注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以科学的税收收取范围收税,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纳税权益,确保我国税收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作为我国财政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收管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财政事业的发展受阻。从现实的状况来看,我国税收管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2]第一,管理体制的混乱。第二,管理机制的监管缺失。第三,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不高。第四,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这些因素直接造成财政管理混乱,纳税人意见较大,上访频率高,但实际问题解决率低,极大的造成国家财政管理的困扰。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一)改革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我国财政方面是比较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集权和分权等制度的不统一也导致了税收建设的混乱。很久以来,我国对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视不够,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出现问题,只重视收入,但是对于收入的管理较为松散,甚至是不在乎。[3]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必须重视建立现代财政税收管理机制。相关的财政税收管理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淡化人的作用,并且严格建立正常的财政税收管理格局,健全适当的管理制度,重视对债务的强化管理,避免债务的混乱不清,时刻保持财政税收的正常、健康、稳定的状态,推动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是影响制约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作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者,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着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如果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低,就会导致管理机制落实不到实处,也就是说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就是由人员的执行情况来反映的,所以,提高财政管理人员的素养至关重要。第一,应该着重关注财政管理内部的环境与秩序,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和锻炼。第二,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对应的知识体系,同时强化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培养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管理税收的能力,优化服务,为我国财政税收事业贡献一己之力。[4]第三,在新的形势要求之下,创新的公共管理体制也势在必行。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构建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共财政的健康运行。因此,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应该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调整管理措施,减少冗官冗员,降低不必要的财政支出,营造健康良好的财政运行环境。另外,还要建立正常的“评估机制”,监督财政工作的透明运行。

(三)合理界定财政税收收支范围

收支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收支制度。首先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进行认真的分析,然后立足于我国整体的经济现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5]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收支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有效地进行税收服务领域的分配,确保整个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良性发展。这也就要求财政管理把各自涉及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预算,进行税源的分配和规划,降低整个市场经济浮动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同时,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应该通过相关的政策去建立长期有效的税源,比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培养优质税源,扩大收支区间。

(四)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税收资金的使用一直是比较关注的问题,资金使用效益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财政税收的结果。我国财政税收主要是使用在公共事业的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急需改革,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资源的整合,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使用机制。[6]比如,将税收收支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另外,还应该投入更多的财政去扶持社会的公共事业,加强相关环节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更重要的是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的关注整个基层的发展面貌,及时给予财政支持。同时,有了合理的使用机制,配套的监督机制也不可缺少,应该建立相关的资金整合制度,监督财政收支的正常使用。

(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环节,因此,有了良好的税收为基础,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首先是在省、市、县三层联合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落实管控每一个环节,更加注重横向与纵向的交错与覆盖,确保风险管控的细节完善,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范。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工作,必须整合管控机构的设置,梳理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保管,并且建立健全风险联动管控,对税收风险来源进行监管,落实一户一站式的针对性监管,有效地减少管控环节中的浪费现象。

三、未来发展趋势

(一)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目标

税源是保证税收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走税源专业化管理道路,以风险管理为方向,优化税收的服务性,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税收政策。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必须与征管业务进行协调,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应该逐渐形成模式化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税源监管的方式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不断地提高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7]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创新的案例。事物的特殊性,要求税收管理应该针对不同纳税人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税收风险的评估等管理工作,并且必须根据不同的纳税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置相关的人员与设施,通过专业化的团队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因此,应该可以取消“试点管理员制度”,打破所有非专业的管理机制,以“精、专、细”的要求去改变传统的税收管理习惯,建立专业的税源征收制度,并且通过培养的专门人才和专业化的手段与思维去监管和分析税收信息,另外,还要以专业化的管理理念建立正确的纠错体系,及时修补管理漏洞,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性。[8]大企业是税收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该在已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努力探寻新的合作关系,比如在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引入一些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并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变革,推进管理机制的规范与稳定。或者加强对大企业的定向管理,通过对专家团队的培养去尝试新的对话关系,切实帮助企业提高税务风险评估的能力。[9]

(二)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战略

风险管控是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严格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体系。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税务机关还是较为重视对风险管理的使用,但是相关的战略机制依旧需要进行提升和完善。[10]首先,应该尽快整合省市各级机关的资源,统一进行布局和管理,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布局。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完善的系统,因此,新的改革应该重点关注税收风险分析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操作手段开展科学的评估工作。但是在推行专门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在相关的环节中尝试建立一套统一管理的专业平台,对内建立专业的风险指标数据库,对所有的资源进行跨界整合与运用,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事情发生的所有环节。同时,专业团队的作用必不可少,应该结合风险管理的瓶颈,构建专业的团队对税收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与评估,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的正确性和专业性。除此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对所有的基础工作进行调研、管理,分清楚各个税务机关的详细职责,并且在党和政府相关的管理政策的支持下重新部署相关事项的各个流程,建立有效的考评激励体系,量化所有的标准,适当的倾斜政策,激发基层人员的积极性。[11]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相关的体制也在逐渐完善,这个过程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利也有弊,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有关的财政管理人员应该审时度势,紧抓机遇,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化地调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最佳的状态做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坚持税收风险专业化管理的思路,严格遵守税收风险管理的秩序,对内有效建立税收管理的目标与机制,对外优化各种资源,明确职能划分,以最高效的专业管理构建财政税收管理体系。[12]除此之外,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久慧.借鉴《行政强制法》立法经验修订《税收征管法》[J].涉外税务,2013(4):41.

[2][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第七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6-709.

[3]张显丰,肖利伟,陈晓红.克服薄弱环节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J].国际税收,2014(3):96.

[4]姜力琳.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难点[J].财会月刊,2013(20):89-91.

[5]白涛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国际税收,2013(12):45-47.

[6]王革.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黑龙江对外贸,2011(5):144-145.

[7]刘奇超,高丛珊.我国在出口退税中海关与税务部门深化合作的法律探讨———以欧盟促进税收征管安全现代化改革实践为借鉴[A].海关法评论(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51-352.

[8]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管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1):32.

[9]左春荣,唐成成.数据挖掘技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14(1).

[10]张菁,秦建华.准确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努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盐城市射阳地方税务局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19).

篇(10)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6-1

1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发展过程

水资源费征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我国从198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到2002年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订

1998年《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使得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全国普遍展开。1993年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1.2 从2002到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水法》修订,明确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确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长清区水资源费的征收也随着文件的完善取得了质的变化,征收数额逐年提高。

1.3 从2006年到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更加依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加强了水资源费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性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在《水法》《条例》都有指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由于省以下各个市区地域差距大,地下水量存在不同,部分市物价部门依照当地情况核发的水资源费标准与省级部门核发的标准无法统一,相应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征标准只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标准。

2.2 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条例》《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月规划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部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丰富,取用简单,造成乱打井普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常困难,频繁按月入企、入单位去征收管理也与优化环境不相符。

2.3 需要出台细节性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村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有些郊区农村由于城市扩大,衍变成城中村,当地村委对公共供水管网置之不理,自行打井供水,村民长年饮水不缴费,采取封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方式,依据性和执行性欠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委婉协调处理。

2.4 有些地区水资源标准与情理不符

水资源费是准市场商品,其价格应该受使用者承受能力的制约,超过其承受能力,则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征收标准应低于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并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挂钩。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差,人均生活水平较低,水资源丰富,但征收标准根据文件必须参照省级执行,企业负担过大,人民生活也受此影响,怨声艾艾,当地水行政部门征收困难加剧。

2.5 水资源费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百行百业,取用水方式相同,但用途不同。有些工业生产浪费水严重,有些林木繁育、农业生产浇灌等企业用水量较大,两类企业对涵养水源、绿化环境的损益性截然相反,但缴费标准一样。

3 建议与结语

1)省级部门推广水利信息远程采集方式应用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从而解决入户抄表,上门收费的老大难问题;水资源监测体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备物质条件,是实行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保证。水资源即时调度、水资源变化状态监控和水市场交易量测都需要有监测体系实施检测。

2)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疑留的问题暂时给出可以操作的规定,使得水资源费征收真正全面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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