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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
(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
(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
(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标办公室或经各级建委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标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县(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施工图纸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已确定招标形式和设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需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和主要材料设备报价表,取费价目表,其它费用价目表);
(五)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采用技术标准规范、质量要求、工期、奖励、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试行按工程量计价的方式。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其编制原则和格式必须执行现行预算定额的规定;
(二)投标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报价清单所附列的报价表和价目表进行报价。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取得广东省建委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和校审;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如所列项目不全,或工程量与实际误差超过±百分之三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应书面提出,经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核实,报市建设银行或市定额审计站审定,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的价格,仍按定标的报价计算;
(四)招标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价格风险系数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调整价差的方式。价差的计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广东省规定的工期定额为依据,合理确定工期。招标工期按定额缩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标底应增加赶工费。
第十二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形式。
(一)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发招标广告,实行公开招标;
(二)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议标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提交议标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委批准。议标工程的招标单位也应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议标企业报价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外商独资工程,建设工程以外商为主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招标形式可以任选。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不超过中标价的千分之一作招标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填写招标申请表,持计划批文、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有关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到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和拟参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或《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开户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承接工程业绩等;
(四)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按第十四条规定报批后,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和报价清单,加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给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修改。招标单位收齐标函,即送招标投标管理机关验封后保存。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必须是具有广东省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单位和审核人、编制人必须在标底书签字盖章,标底的工程量要与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的工程量相一致。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文件;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定额管理办法补充制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招标期间我市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格);
(四)施工现场条件。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后,在开标前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会上讨论通过。
第五章 决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企业和招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参加,当众公布标底,当众启封标函和报标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会同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共同分析各标函,根据决标原则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各级建委(城建办)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基本条件,将决标具体原则公开写在招标书内。评选中标企业可取接近投标报价平均数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标(过低必须经过答辩);也可采用加权平均法(以工期、信誉、价格、质量等为权数)等有利于增加决标透明度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决标结果向中标企业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给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备案。
中标通知一经发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建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开工手续。
特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市建工程科办理,其余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委(城建办)办理。其他市属各工程主管部门不能办发开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转包。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与技术资质等级相符的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犯本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一)招标单位不按本规定组织招标的,除不予批准开工和经办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外,对招标单位处以罚款。强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业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二)对在招标投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停止有关企业十二个月投标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三)投标企业在投标中恶意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对为首者停止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和赔偿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费用;协从者停止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标企业,罚款并停止六个月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一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在受处理期间,继续违反本规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业手册》、《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惩处。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权渎职、营私舞弊;对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要根据本规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开;招标文件公开、决标原则公开、标底公开、报价启封公开和中标单位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据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民政部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属笺人武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而建设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与国际接轨,同时,可以深化建设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制止腐败行为发生;而在招投标过程中选定良好的施工单位,能够保证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建筑质量的安全度,对于招标双方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1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的概念及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的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推行招投标制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廉政廉洁的作用。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及种类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如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它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建设工程勘测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勘测任务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勘测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通告,以吸引设计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的工程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竞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它是指招标人为了委托监理任务的完成,以法定方式吸引监理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购买的材料设备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参加竞争。
3建设工程中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的重要性
3.1降低工程造价
有利于缩短施工工期,降低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在投标中把建设工期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承包人若延期误工将受罚, 提前完成了得奖, 促承包人按时或提前完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屡见不鲜的事, 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 但建筑业缺乏竞争机制却是重要原因之一。实行 招标承包制后, 工程造价通过各投标人投标竟争, 一般均有节余,有的工程节余幅度还比较大,即使有些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价,也往往由于实行招标投标制,通过投标、开标、评标或议标和定标使其报价达到合理的要求, 从而为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扯皮现象的发生为降工程造价,为节约建设资金提供了条件。缩短建设工期,可以提前投产或交付使用使建筑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不仅可以减少建设中的资金投人还可以减少工程投产后的贷款利息和该项工程折旧费的摊销。招投标制把竞争机制引进到建设工程管理中来,变压力为动力,促使各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材料降低成本。
3.2提高工程质量及保证按期交付工程进行使用
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明确提出了各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投标人不仅要尽量满足规范要求,有时为了获得投标竞争的胜利,还主动提出提高质量标准的措施,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又为今后投标打下了良好的信誉基础。
3.3深化建设体制方面的改革,增强市场诚信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 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 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 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 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爱岗敬业,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符合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的相关规定。
(二)岗位条件
1、文员
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对党政和机关事业单位公文制作规范。每分钟打字数为180字左右,长沙户口。
2、驾驶员
男性,岗位需要取得驾驶证C1证5年以上,驾驶经验丰富,无重大违法违章记录,长沙户口。
二、招聘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考察面试试用聘用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2月12日(星期一)
联 系 人:黄康益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82243273
2、报名方式
(1)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形式。应聘人员将相关简历、有效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照片、学历学位证等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或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
(2)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布职位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3、资格审查
由人事教育科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从符合条件者中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4、考察面试
具体考察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5、聘用
拟聘用人员按照初级雇员进行管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占用事业编制。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投标指投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销售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行为。特点: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众于世,以招引投标人做出积极反映。在招标采购制度中,要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形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招标公告,招揽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形式一般对投标人的数量不做限制,故也被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的,所以又被称为“有限竞争招标”。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自行组织招标我国《招标投标发》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能力和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格相应资金。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②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③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招标范围工程报建招标备案选择招标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标底。
3.才召标与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递交③资格预审④发售招标文件⑤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⑥投标文件的编制⑦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4.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①开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议程举行开标会议。②评标――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成立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单位。③定标――中标单位由招标管理机构核准,获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建设项目报建招标申请组织招标小组、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报名的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小组及编制标底并送审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并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接收招标文件公开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建设工程施工开标的时间、地点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主持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开标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要求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④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⑤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定标原则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谓的招标采购,就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而做好有关招标采购的策划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建设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是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架构、招标方式、招标采购进度安排、评标办法、合同形式、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进行总体策划。
2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2.1 合同架构策划
合同架构策划主要考虑将整个项目按照工作结构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合同,确定各合同关系(平行或总分包),划分合同标段(包),并明确其合同界面和合同责任。
2.1.1 各类合同相互关系的考虑
(1)勘察合同一般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需勘察面积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并平行于设计、施工等其他承包合同。合同架构关系简单。
(2)设计合同一般采用总包设计合同,对其中专业性强的专业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总包设计单位对专业工程承担提供基础资料、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接口管理、设计进度控制和最终设计成果确认等总包管理责任。对于简单工程的设计则可以直接由一家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工程也可采用设计、施工和设备供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即EPC合同模式。合同架构简单,责任明确,目前在国内主要应用于冶金、化工、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3)施工合同主要可采用施工总承包、平行发包、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这三种模式。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工程施工场地和其他施工条件交叉影响小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整个工程由一家施工单位承接,存在资质不够、或造成工程招标采购的竞争性不足、或质量不易控制时,应采用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的合同模式,业主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实施指定专业分包,总包单位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总包管理,总包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场地协调、临时设施使用、进度安排、档案资料汇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这样确保工程实施满足法律要求、造价合理、质量可靠;除去上面两种情况之外,可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即整个工程施工由一家单位承包完成。
(4)设备供货并安装合同,一般按照第(3)条中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签订合同。
(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否则,采用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
(6)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等服务合同,一般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规模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各自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监理合同有多个标段时应选择一家单位作为总监理管理单位,这种形式在公路建设工程中普遍采用。
2.1.2 合同标段(包)划分的原则
(1)合同标段(包)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引起投标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对本工程的足够重视,同时保证在投标阶段有足够的竞争性,即满足资格条件和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
(2)材料设备包划分在考虑专业性的基础上,为保证单个合同的规模,应适当减少项目发包合同的数量,以简化项目管理,可考虑对相关性较强的材料设备进行打包招标。
2.2 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直接发包。
招标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相关法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2.1.1中所述的业主指定分包时,也须依法进行招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建筑施工、普通建筑材料等标的物,一般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专业性较强、竞争性可能不足的设计和EPC等标的物,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金额较低的标的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对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则只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3 招标采购进度安排
项目招标采购的进度安排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细化到每个标的物招标采购的起止时间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控制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的长短进行合理安排,有些工业设备因制造周期长可能在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就需要立即进行招标采购。
施工招标一般的顺序为: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土建工程在前,安装工程在后;结构工程在前,装饰工程在后。招标的具体顺序应结合实际工程的特点、条件确定。
对于每一次招标还需拟定其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2.4 评标办法的选择
常见的评标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价法。
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仍然有一定差距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技术简单、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差距较小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主要应用在简单的施工标、较普通的材料采购标,其他标的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EPC类标的物宜采用二阶段招标评标法。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业主的基本方案、技术指标、功能要求、装备水平要求、工期要求,编制深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报价,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设计方案,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按照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第二阶段投标,评标专家进行第二次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比。
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在技术标、商务标(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拟派人员情况)、经济标(报价)的分值分配上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分配。施工类、设备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70%左右,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20~30%,服务类标的物的评标应对拟派项目团队的资格、能力、业绩等人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评分,并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进行考察评分。
2.5 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评标办法、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科学明确约定,也是合同能按照业主既定的原则迅速签订和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
合同基本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同形式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风险分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款,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调整单价。对于工程资料完善、工期短、工程变化很小,风险低的标的物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资料相对完善、工程可能存在局部变更,存在一定风险的标的物可采用变更部分内容价格可调的总价合同,即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应用于设计资料不完整、变化可能会较大;时间要求特别急(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程度特别高,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详细确定实施方案和费用的工程。
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能正确估计合同风险,更好地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减少合同谈判的工作量,有效避免投标人在中标后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甚至合同谈判破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合同范本,其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均有常规约定。招标文件应明确采用何种合同范本,约定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应明确的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质量标准和要求;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风险分担方法;违约责任等。
对上述主要条款的约定,须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并做到公平合理。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实现合同双方共赢的局面。如果在招标采购阶段,业主利用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的优势,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风险过多地转移给承包人,将造成承包人在投标时过高考虑风险而提高投标报价,或合同实施阶段风险发生时承包人无力承担而被迫违约,造成工程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将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
3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最主要方式,是施工单位获得工程项目的主要途径。综上所述,招标采购的策划对选择承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具有十分的关键作用,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招标采购策划工作,不断提高策划水平,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o construction products as a commodity exchange as a form of transaction, it is set by the only buyer of the subject, the recruitment of a number of vendors to compete by secret offer, the buyer choose the winners and to reach withtrade agreement, th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tocol to move. Tendering systems also known as project tendering the contract system, it is bidding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o achieve a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ject contracting. Bidding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use of simple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assign the task of building a major reform measures is to protect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against the monopolization of the market and developing a market economy.
Keywords: bidding principles; key link; process; regulatory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持续投入,建筑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建筑业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对于启动一个建设项目的关键龙头环节——工程招投标领域却乱象环生: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招标失灵,工程挂靠,串标围标……,特别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强制实行清单招标,这使招投标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如何严谨高效落实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1)主体资格要合法;(2)活动依据要合法;(3)活动程序要合法;(4)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要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公开。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公开。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结果公开。
(2)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
(3)公正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同一标准实事求是是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偏袒任何的一方。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人应该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补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招投标的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里涉及了很多内容。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的管理
1 、增加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披露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数一般只设下限(不少于法律规定),不设上限。
(二)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推行招投标电子化,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
(一)推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潜在投标人均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通过招标投标操作的电子化,减少招标投标成本,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干扰。
(二)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一定限额以下工程中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招标投标电子化,应采用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化规定(电子评标部门)》的统一接口标准,不得制造招标投标数据障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取消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评委
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4、 规范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打击非法获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