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5: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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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27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3.031
1我国小型农业水利工程运行现状
1.1管理水平低,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近些年来,为了确保农业生产、防汛抗旱,各地均兴修了不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为解决生产用水供应及调节水资源分布提供了保障,但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中却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工程兴建是由国家主导并投入一部分资金加上地方筹集一部分共同完成,建成后交由地方管理并使用,但在管理模式上,却没有明确权责的归属,许多地方的管理仍处于粗放状态,就是管理权和使用权分离,管理归水利部门,而使用却归属地的群众,这就造成管理系统化不够,导致对工程的监督不完善,不能及时对工程进维修,另外上级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而当地农民对工程的保护意识缺乏,结果一方面管理维修不利,一方面破坏损毁情况屡屡发生,很多工程都存在年久失修、零部件老化、管道堵塞漏水以及机电设备带病运行的情况。管理机制不完善、水平低,农民参与自觉维护的积极性不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
1.2维护意识缺乏,技术水平较低
在我国,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往往在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方面重视较多,很多地方都把重点放在工程的前期,而对于工程完工后却明显缺乏重视,普遍存在维护意识薄弱的问题,由于重视不够,这就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在资金拨付、人才培养、加强管理方面存在短板,所以很多地方的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落后,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够,资金保障缺乏,还有很多地方虽然有机构设置,却没有维护管理人员,很多地方的管理都是从当地的农民中临时聘用,只能完成一些简单的操作,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都处在较低的水平,难以确保工程的良好运行。
1.3 缺乏管理和维护资金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是很多地方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工程的兴修资金多以国家投入为主,一小部分为地方财政筹资,而工程完工后,虽然在维护上国家也投入一定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明显满足不了工程的正常运行维护需要,还需要地方财政投入一部分,而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很多农村的地方财力不足,甚至寅食卯粮,有的地方还不得不挪用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资金,这就造成一些工程完工数年一直处于管理和维护资金缺乏的状态,使得工程正常运行难以进行。
1.4管理维护服务机制需要完善
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一直是由乡镇水管站和水利站来负责的,这是农田水利工程最基层的服务组织,但在管理服务机制上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在基层的水管站,正式编制的人员不多,大部分是不在编人员,管理费用支出较大,国家和乡镇政府的财政投入基本上就是杯水车薪,不健全的管理维护服务机制难以保证正常的工程管理和维护,严重制约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与正常运行。
2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对策及建议
2.1 提高管理意识,增强全民参与管理的热情
水利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重要性的宣传,从上到下提高全民对水利重要性的认识,并能积极投身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中来。让全民都能认识到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和受益主体,从而增强全民参与管护的热情,自觉爱护农田水利工程设备,提高爱护水利工程的思想意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谁投入、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吸纳运用社会各方面资金,通过将农民自身利益与水利工程运行成效相结合,使他们参与到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来。
2.2 明晰产权,明确责权
明确权责任主体,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权责的归属才能运行管理机制,否则很难做到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进行科学的梳理,一方面要明确产权,对于产权和水权有明确的划分,这样才能确定工程的管理主体,才能促进管理效率和水平,才能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问题有承担,追责有目标,提高工程的运行管理质量;另一方面要在管理业务方面进行提高,提高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更好地为工程管护提供人才保障。
2.3 资金方面的保障是建设和维护工程运行的基础
农田水利工程具备公益性和经济性双重作用,但只有工程的良好运行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资金是第一保障,为此各级政府除补助资金外,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多渠道的进行融资、筹集,确保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能及时到位,使工程能良好的运行,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为防汛抗洪、调节水量分布,保证农业的正常生产服务。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和经济性。
2.4完善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管理主体进行明确,根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自然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护质量更上一个台阶,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税务稽查执法当前面临的形势。
税务稽查执法是税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之一。随着广大税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们在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地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的要求相比,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在推动地税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地税稽查建设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规范性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备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规范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包括科学选案、严格检查、公正处理税收违法等机制;有力的税务稽查保证机制,包括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人员、经费、技术支持,考核评价,内外协作等机制。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在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中的地位
根据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和内在属性,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基本特征是规范性、有效性和持续性,而规范性是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税务稽查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法律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质量标准,才能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制约税务稽查规范执法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税务稽查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一部比较系统、权威的,全面规范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内容的税务稽查法律法规。信息共享、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部门协作等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征、管、查及纳税评估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不够规范。选案的准确性、发现的及时性、检查的全面性、处理的公正性不够。税务检查的针对性不强,科技手段落后,税务稽查方式与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处团伙化、智能化、隐蔽性日益增强的税收违法活动的需要。部门配合乏力,税务稽查与公安、工商、海关、金融等部门协作存在诸多缺位现象,影响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长效作用不够突出
税务稽查的目标不够明确。部分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只当作组织收入的手段,对其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职能重视不够。收入任务吃紧时,关注税务稽查;收入形势好转时,放松税务稽查。只顾治标,不重治本。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查处的力度不够,涉税违法成本较低,使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出现屡查屡犯。没有建立通过税务稽查使涉税违法逐渐减少、依法纳税不断增加的考核评价机制。
(四)思想认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稽查干部缺对涉及稽查案件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全程性的研究和思考,缺乏在税收实践中摸索、探索和创造性的工作;同时,熟悉政策法规、稽查业务、财会核算及电子查账的复合型稽查人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稽查作用的持续、高效发挥。
三、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
(一)树立税务稽查长效理念
构建税务稽查长效机制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实现税务稽查目标的根本要求。税务稽查的根本目标是: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收率。检验税务稽查工作的标准,可界定为税收秩序是否规范、依法纳税意识是否增强、税收违法是否减少、税法遵从度是否提升、税收征收率是否提高。因此,税务稽查必须选准对象、深入检查、依法处理。发挥稽查威慑力,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坚决克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短期、低效现象,实现稽查执法由低效向高效转变,由眼前向长远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构建科学的选案机制
从税收管理现状看,逃税与反逃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就会逐渐减少。关键是要全面收集信息,科学分析信息,有效利用信息,选准检查对象。一是要建立征管查信息共享制度。将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环节的执法信息,全部纳入税收征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即时、全面共享。二是要建立向第三方采集涉税信息制度。建立第三方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税收联系紧密的信息要实现网络共享,如银行的资金信息、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信息、海关的商品劳务进出口信息、水电油气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土地房产车船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等,都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联网。三是健全涉税违法举报制度。各级税务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和管理涉税违法举报业务,设立上门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信息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法人和公民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对经查实的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在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执法、第三方提供、涉税举报和相关部门交换等环节获取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构建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机制,为有效开展税收检查提供条件。对没有涉嫌违法的纳税人,尽量减少税务检查,这是对守法纳税人的一种激励。
(三)构建严格的检查机制
依法严格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关键。构建严格检查税收违法的机制,关键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做好查前准备。查前充分了解和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申报纳税等情况。选准检查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编写行业税收检查指南,组织查前培训,熟悉相关税法,掌握查账技巧。二是要明确检查职责。成立税收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组员分工和职责。签订税务检查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制。三是要深入细致检查。明确各税种必查项目,规范稽查工作底稿。灵活运用账簿检查、第三方信息比对、实地查证、外围调查、发票协查等方法,重点检查纳税人票、货、款运转情况。加大交叉检查和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力度,减少执法干扰。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对不同的检查对象,配备相应的检查力量,采用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增强税务检查效果。
(四)构建公正的处理机制
一是要完善集体审理制度。根据稽查案件查补税款大小及违法情节轻重,对稽查案件实行三级审理制。查补税款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由稽查局审理部门集体审理;查补税款较大、情节较重的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对重点企业以及查补税款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同级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案件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二是建立分类处罚制度。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要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失误,是初次违法还是屡查屡犯,是积极纠正还是应付对抗,进行分类处罚,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加大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是严格处理决定执行制度。构建坚决抵制干扰、各方协作、依法强制执行的刚性执行机制,确保处理决定及时执行到位。
(五)构建有力的保障机制
1.健全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设立税务稽查专章,明确税务稽查的定位、机构、职责、权力、手段、规程等内容。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定责任。抓紧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范《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的可操作性。 完善稽查管理体制。推行全国统一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税务稽查机构。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稽查组织体系。 加强人才、经费、科技保障。严把稽查人员入口关,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完善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保障税务稽查经费,建立大要案件查办激励机制。积极构建税务稽查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稽查执法能力。 制定税务稽查中长期规划。以全面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为根本目标,制定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中长期工作规划,确保税务稽查职能得到全面、有效、持续发挥。 建立税务稽查效能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对内规范管理,对外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全面反映稽查成效的指标体系,严格考核,科学评价税务稽查成效。
(六)构建高效的协作机制
1.要完善内部协调制度。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目标一致为导向,构建稽查与征收、管理的互动协调平台,实现征管查信息共享。加强典型案件和行业检查剖析,总结税收违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向征管部门提出加强征管的建议。 要完善外部协作制度。健全外部协作法规,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落实责任。通过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网络互动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在国税、地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海关、工商、银监等部门,建立相关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发现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检查,形成查处合力。
坚持以党建为统领,创优政治生态环境,坚持从政治高度、长远角度和事业维度深刻学习领会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开展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围绕“四项措施”突出抓好区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题教育,围绕“五个一”切实抓好基层党支部学习教育和检视整改,构建了理论学习长效机制,党性教育长效机制,担当激励长效机制,廉洁自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责任落实传导力。贯彻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今年以来开展集中学习研讨12次,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定期讲党课制度等,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构建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加强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每月定期组织学习研讨,利用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开展多种活动,丰富党员学习方式,提升党员政治素质。建设了标准化党员活动室,注重阵地建设,积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参与市局“读书月”活动,今年开展了主题为“薪火相传青春领学”新时代青年读书学习活动,依托“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丰富文化活动载体,关心关爱党员干部,提升基层组织凝聚力。
(二)牢牢把握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两个中心,夯实主业根基。
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质保量完成组织税费收入目标,围绕全区重点经济领域改革任务目标,全心全力做好税收收入分析工作,落实税收分析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税收分析报告,争取工作理解和支持。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分析平台等,持续做好专题报告分析工作,为区领导决策提供税收数据支撑。
(三)纵深推进依法治税和廉洁从税两项建设,筑牢防控主线。
持续深化税收法治建设,着力夯实征管基础、规范风险管理。建立标准件行业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做好“以电控税”工作,重点筛选“有收入无电费”或“无收入有电费”的工业企业,逐户核实耗电实际情况,把“假工业”风险彻底“打死”,杜绝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加大作废发票、失控发票监控力度,从抵扣源头上防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开展“税务、企业双向监督、合力净化”税收环境座谈会16次,打造亲和清”新型税企关系和征纳关系,建设“税企廉洁共建”的防腐长效机制。结合“全息式”教育和日常税收工作实际,制定《青廉工程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利用“智税”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矩阵群等网络教育平台,开展“青廉工程”网络直播教育18期。开辟网络教育新阵地,同时,面向全区纳税人发放廉洁自律情况网络调查表,各税务分局通过微信群、钉钉群和办公场所粘贴的方式进行宣传,共计收到有效问卷16176份。与全区4753户一般纳税人签订税企共建“廉”心书,切实强化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干部廉洁从税的认同感,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扎实推进智慧税务和便民服务两个创新点,优化利民利税营商环境。
智慧办税优化升级。打造“1厅+4区”自助办税格局,配置28台自助设备、20台云桌面,实现主城区2公里办税无盲点的“智慧服务城”目标。抽调8名业务精英组成“智慧云自助办税厅”导税团队,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操作指引服务。全力配合市局“智税服务平台”预约办税功能测试及上线工作,并在全市第一个正式投入使用。为全区重点企业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将全区3734户重点纳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纳入重点纳税人清册,各分局明确专门税收服务联络员并定制生成“电子名片”,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精准宣传咨询服务。对全区出口企业全面推行网上申报,利用“互联网+便捷退税”服务平台、单一窗口、邮箱等网络方式受理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将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4个工作日以内。消除服务难点痛点。召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问卷情况分析讲评会,聚焦问题根源,加快改进。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出台激励措施,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大力推广发票邮寄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操作规范,明确股室分局业务流程职责及办结时限,解决“发票领用、注销清算”等难题。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大力推广线上社保费缴费渠道、多元化缴费方式,基本实现网络缴费全覆盖。
(五)紧紧围绕素质提升和人才培养两个关键点,凝聚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新活力。
持续创新开展“全员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积极营造学业务、练技能、比能力,人人争做岗位能手的氛围,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效率,达到税费政策精通,征管流程熟知,纳税服务优质,税源管理精细,信息技术娴熟,征纳关系和谐,后勤保障有力的目标。制定系统详细的干部培养计划和激励措施,使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升。目前已开展培训20余期,重点对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及年度汇算清缴、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增值税税收优惠等政策、征管政策及相关业务、信用管理、法律知识系列培训等内容进行了讲解,累计参加直播培训2000余人次,累计收集试题1100余道。加强培训效果督导反馈,利用省局网络教育平台和中国税务网络大学进行相关测试,并取得较好成绩。
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征管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深化国地税合作,不仅是逐步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降低征纳成本的关键环节。自《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出台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康巴什分局通过联合国税部门共建办税服务厅、互派干部挂职、联合税法宣传、联合档案管理等举措,不断整合资源,降低纳税成本,逐步解决了纳税“难点”、“痛点”和“堵点”,提升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康巴什国地税合作已取得成效
2015年,康巴什地税分局和康巴什国税局通过在双方办税服务厅互派工作人员、互设办税窗口,迈出了合作办税的第一步;2016年6月,双方实现同址共建办税服务厅;2016年8月,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实现了“一窗一人一机双网双系统,国地税业务通办”的办税模式。
(一)秉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推动服务深度融合
1.“同址通办”共建办税服务厅,实现办税场地、人员、业务“一体化”。目前已实现了纳税人到任一窗口即可办理国地税任何业务,同时国地税共建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实体办税与网络办税同步,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平台。
2.“线上线下”联手开展纳税服务,实现税收宣传和辅导培训“一体化”。国地税借助税企QQ群、税企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流行媒体元素,“线上”国地税共同宣传最新税收政策,在线解答纳税人涉税疑问;“线下”国地税共同开展面对面咨询辅导服务,确保了纳税人开票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共评通用”联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现评定和结果运用“一体化”。国地税联合确定评定范围、评定指标、公布评定结果。同时与银行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合作,助力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问题。
(二)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执法适度整合
1.联合开展风险监控。成立国地税联合评估小组,建立联合评估制度,开展共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采集涉税分析数据,推动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
2.联合加强税种管理。国地税通过数据传递、信息交换、联合会审等形式,共同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进行定税典型调查,实现税种核定共同管理、共同公布、共同送达。
(三)秉持信息管税的理念,推动信息高度聚合
1.联合做好税源管理。一是共同开展户籍管理。双方定期对税源管理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信息双方共同开展清理。二是共建征管资料档案室。深入开展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地税征管资料档案室,国地税双方共享“电子化信息+纸质化档案”。
2.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一是共同建立税收分析制度,联合重大政策{整、重点行业、区域和领域的分析报告。二是共享分行业、分税种的数据信息和双方认定的重点企业财务信息、税种申报信息等数据,为双方开展税收微观分析提供资料。
二、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地税合作深度不够
受到技术、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对国地税合作中的一些事项,还只停留在表层,只实现了浅层次的合作,如联合税法宣传、联合纳税人培训,只在税法宣传月和重要宣传活动日开展联合宣传,没有建立深入宣传合作的长效机制,另外有些合作事项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如联合国地税联合执法、国地税联合风险评估,没有从深层次挖掘合作事项。
(二)国地税合作衔接不足
在国地税合作中,部分科室业务配合不够紧密,数据传递不够及时,存在国地税业务衔接不足现象。
(三)国地税合作效率不高
国地税双方部分业务、流程没有进行深加工,只是将原属国地税业务简单相加,没有真正达到到征管流程和工作方式的优化整合,信息聚合、共享能力不足,合作效率不高。
三、下一步国地税深入合作的建议
(一)建立国地税合作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合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合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过程监督。在国地税管理体制差异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国地税合作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各业务办理冲突、矛盾,不断深化国地税在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形成国地税合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有效利用“互联网+税务”
推进国地税合作,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当前涉税办理中存在的“多头跑”、“重复报”等问题。国地税合作要依托“互联网+税务”优势,创新合作方式,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样的服务,提高合作质效。同时互联网平台将更方便纳税人公开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达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效果。
(三)实现人力资源和空间资源共享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目前正在推行“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下一步要把涉税审批事项、税法辅导、咨询等后台工作前移至办税大厅办理,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结全部涉税事项。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情况关系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医院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监督的一个具体的行业表现,也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在医院的财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对财务管理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医院会计监督现状
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生活逐步与国际接轨,会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出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医院会计监督也不例外,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 监督体制不完善
在内部监督方面,很多医院尤其是小型医院、私立医院,负责人缺乏监督意识,内审机构得不到重视,力量薄弱,形同虚设,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
在外部监督方面,以财政、税务、审计为代表的政府监督重点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监督,通常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用同样的检查标准,从而忽略了医院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导致出现很多不协调现象,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会计监督的手段和力度。
(二) 医院会计监督不力
会计工作者作为医院的一份子,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失去了会计工作者应有的独立性,造成很多会计人员根本无法自由行使其监督职能。
(三)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
一方面我国很多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完善,业务水平偏低,还不够专业,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和职业判断能力,自我管制能力差,会计监督弱化,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四) 信息技术使会计造假手段多样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它在会计行业的应用使得会计工作更加简单、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人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使得会计造假更加隐蔽和复杂化,会计造假的方式也多样化,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督检查的难度。
二、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会计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发挥监督职能,对于改善单医院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建立了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首先能保护医院的各项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医院的资产结构复杂,更新迅速,通过定期的财产清查,能确定各项资产的实存数和账面数,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其次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止,从而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再次加强会计监督是防止医院会业计信息失真现象,从而正确真实的反应医院的经营状况,最后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能规范这个行业的会计行为,为促进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为医院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对一些特殊行业,最好形成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形成以《会计法》为中心辅以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使得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 认真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
当然,法律法规只有执行了才算发挥它的效力。一方面医院的管理层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有效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颁布的会计制度,积极支持会计监督人员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层应该经常收集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强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自我管制能力以及法律意识。
(三) 建立和完善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
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对参与医院经济业务事项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分工和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对参与医院经济业务事项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审查,对不履行自己职责义务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处罚,切实提高监督成效。
(四) 加强外部监督,内外监督相结合
加强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加强政府监督和加强社会监督两方面。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医院会计工作的监督,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只有在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外部,将内外监督结合起来,保持内务监督协调一致,才能真正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五) 应用信息技术会计监督手段
在信息化时代,医院也几乎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药品管理系统、收费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都是医院的财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彼此独立的工作却又是紧密相连的,构成了医院完整的财务管理网络化体系。因此医院要大胆探索会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技术手段和科技含量,改进检查的组织方式和形式。这样才能够大大提高医院会计监职能的作用,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使用价值,强化医院会计监督职能。同时,利用信息技术,还有助于财务处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够缩减工作量并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对医院的综合管理。
有效的医院会计监督在医院的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有效的医院会计监督就是医院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会计监督就没有科学的综合管理。要做好医院会计监督工作,在重视会计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要结合医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所处的外部环境,充分认识把握当前医院会计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面对各项挑战。只有将会计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工作,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医院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推动医院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积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该局制定实施了《税收管理员管理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操作手册》和《税收管理员绩效评价办法》,界定了每个岗位工作项目、程序、标准,明晰了岗位之间的衔接,从体制上较好地解决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积极开展税源控管“讲评”活动。坚持每季度组织3次税源控管讲评会议,每次视情况抽取一个或几个行业,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员进行讲评。通过讲评,反映控管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指出监控的重点、方法和下一步工作要求。促进了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行业信息的最大限度了解和掌握,同时相互交流了经验,提高了税源控管技能。
2、建立“三级评估分析”管理机制。该局根据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税收征管实际,实施了监控管理岗初审初评、分局联席评析、县局重点评估的“三级评估分析”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__年以来共开展评估602户次,增加税收收入694万元。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思路,加强了对薄弱行业的管理,先后制定了砖瓦窑业、加油站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为建立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__年,全县55个窑厂共入库税款228万元,同比增收184万元。
3、大力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该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加强税负率监控入手,通过加强对税负率低的企业的监控分析,准确把握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提高全县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今年年初,县局又成立了专门的税负分析小组,抽调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局和基层分局的业务骨干共16人组成四个工作组。全局紧紧围绕税负率分析监控工作,积极运用“源头控制法”、“过程控制法”、“库存控制法”、“结算控制法”和30余个预警控制指标及控制值指标计算分析模板,加强对增值税税源的调查分析。
4、积极实施预约定耗管理办法。针对当前生产加工企业日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了《定陶县国税局生产加工企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要求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各项定耗指标的采集和测算,逐户落实“预约定耗”指标,准确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确定企业主要产品定耗指标。20__年,全局共排查纳税人691户,有问题的383户,查补入库税款1002万元。今年以来共实施评估236户,发现疑点纳税人165户,查补税款180余万元。
5、创新管理思路,开发设计了实用型的工具软件。一是开发应用“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指标分析系统”,可以方便高效地发现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并针对具体指标差异指明了评估或检查的方向及重点,在日常监控管理及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二是依托普通发票比对监管系统,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分局负责采集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票联信息录入系统,办税服务厅录入纳税人存根联信息,然后进行比对。经过近几年的采集、比对、处罚,全县没出现大头小尾等情况。20__年以来共录入存根联2236份,发票联704份,比对不符4份,比对不符份数大大减少。由于“普通发票比对监管系统”对净化普通发票领购、使用、索取环境、提高普通发票的监控水平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推进作用。三是研制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信息控制、信息查询、数据比对、信息提示、数据补录、数据统计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级税务管理机关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避免企业申报数据不准确和因政策不熟悉导致审批质量不高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该系统20__年已在全省国税系统使用。
6、切实加强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该局建立了数据分析讲评制度,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成立了数据分析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会、一次讲评会,重点对宏观数据进行了分析,定期下发《数据分析报告》。各业务科室根据《数据分析报告》,对其中的分析项目进行了“再分析”,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并以《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各税务分局,落实到具体的纳税人,较好地发挥了信息技术的依托作用。
7、实行绩效跟踪,深化效能监察。县局制定了《砖瓦窑厂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税负分析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个体业户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稽查案件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等。办法中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监察的对象及内容、组织领导及实施、考核办法、监察告诫、责任追究等事项。初步形成了绩效跟踪执法监察制度体系,构筑和完善了效能监察新体系,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了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通过实施绩效跟踪,进一步拓宽了监察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效能监察体系,有效规范了绩效跟踪监察制度,丰富了效能监察内容,对提高国税人员政治素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廉政意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廉政与勤政的关系。20__年,县局采取不同方式、从不同侧面实施绩效跟踪监察考核,其中对砖瓦窑厂专项绩效跟踪监察150余户次,考核扣分90分,对3名直接责任人实施了责任追究。
二、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岗责不清晰,征管体系不成熟。一是部分科室、岗位职责不明确、业务衔接不规范。如各县区的税源管理科职责不统一,基层税收管理员具体应采集哪些指标?评估工作应由哪个科室负责?二是现行单项管理办法太多,不利于基层税务人员消化落实,疲于应付,缺乏主动性和管理的针对性,削弱了对纳税人的重点监控能力。三是税收监控存在着“盲区”。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后,基层税收管理员大部分时间在单位集中办公,减少了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实际情况的时间,致使一些漏征漏管户不能有效地纳入税收监控,降低了征管质量。四是稽查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其“内促征管”的职能。稽查信息反馈不及时、或者反馈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2、现行税收政策某些方面不完善,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通过加强
管理堵塞政策漏洞是无法实现的。如现行的农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等行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企业骗关造成的骗税问题等。近年来,在国家加快外贸出口政策的引导下,企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放开,出口退税的环境相对宽松,在外经贸迅猛发展的同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不仅严重干扰了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业风险。3、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较重。一是基层工作量大,工作量不均,高素质人才少。二是务“虚”内容太多,事务繁琐,不能集中精力抓税收管理。三是调查核实任务多。有一些是办法中硬性规定的责任,增加了一线人员的操作难度和执业风险。如防止企业骗关而采取的核实货物销售、进项税真实性核实等。
4、税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的人学历层次与业务能力不相称。二是人员老化严重,“进口”渠道不畅,每年进人指标太少。三是业务培训针对性差,缺乏系统性。
5、大部分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如造假账、“两套账”现象普遍存在;偷税、骗税现象比较严重;会计主管部门监督不力,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低等。
三、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岗责体系。
应理顺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分局岗位人员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重叠、业务交叉造成的征管质量及效率低下等问题。起码全省应统一标准。建议上级对现有的各类管理办法进行合并、简化,提高可操作性,要适合现有基层人员素质的现状,便于基层人员操作。
2、尽快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
一是农产品收购方面的税收政策亟待解决。二是废旧物资现行政策也不符合实际。目前执行的总局“国税发[20__]43号”文件规定,将废旧物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替代“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税款,这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使纳税人又多了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同时也给我们基层税务人员增加了执业风险。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了相应税种的征收管理力量,对强化中央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各自相对独立、各行其是、各负其责,没有完整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和相互协凋的工作机制,既造成了资源浪费,降低了工作效,又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各种相似的工作职能交织在一起,加大了税收成本,加重了纳税人负担,有的纳税人难以适从。
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各地国地税部门在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有的地方在双方办税大厅内互设办税窗口,有的联合举办税收宣传月活劢。在税务登记管理,“两税”数据共享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个体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征管、稽查等方面共同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纳税人对涉税资料报送、办税标准、申报软件、税源管理、服务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国地税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已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纳税人要求从办税形式向办税服务上有一个实质性的转变。
二、当前国地税协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组织收入功能的不断增强,国税、地税为了自身建设和增加收入的需要,自成体系,独立性越来越强,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摩擦现象,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融合,一些弊端日趋显现,与税收征管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出现了一些问题。
1.缺乏长效机制。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国、地税在协商沟通、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等方面形成的多是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协作机制缺乏职能化支撑和监督,协作工作时断时续。由于国、地税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时,不仅涉及国税和地税的纳税服务、征管、信息、税政、稽查、计财等各个部门,还涉及上一级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流程,涉及不同层次的征管软件,从而导致在某些环节不易达成共识。
2.信息共享率低。目前国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政,双方数据库信息不能自动地形成比对结果,信息交换存在数据口径不一致等缺陷。由于国、地税信息化建设的差异,特别是征收管理软件的差异,以及国、地税各自的网络覆盖范围、数据存储、处理能力和方式、设备物理隔离等方面的差异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成为当前国地税进一步扩大、深化协作的技术障碍,导致税收征管信息软件不匹配、行业信息共享内容不匹配。
3.协作范围不够广泛。在税收基础管理方面,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等业务时须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效户认定与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后续管理协作新机制;在税源管理方面,国地税按照各自工作的重点,加强了税源管理,强化了行业管理,双方税源管理信息未能实现有效的交流、整合和利用。在税务稽查方面,由于税务稽查机构双方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在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和专项检查实施方面未能达成一致,造成重复检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国地税双方对稽查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无形的增加稽查成本;在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咨询方面,缺乏必要的协作配合,没有形成统一的对外宣传载体和长效的联合互动机制,影响了宣传效果。
三、深化国地税合作的必要性
1994年我们推行的分税制改革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益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集中中央税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统筹兼顾,发挥地方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机构分设二十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的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信息化、互动性,都促成了国地税密切协作的必要性。
1.加强国、地税合作,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内在需求。国、地税通过对纳税人登记、申报等征管信息横向比对,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税款流失。通过互相利用对方的信息资源,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依据和案源;通过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可以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通过加强国、地税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等方面的联合作业,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
2.加强国、地税合作,是深化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作为税收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地税局形成的税收管理信息具有一定共通性和互补性。但目前双方尚没有建立税收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国、地税局之间的信息孤岛。只有加强国、地税局沟通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使税收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工作成果。加强国、地税合作,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是国、地税的工作重心所在。既然工作目标一致,职能趋同,那么双方就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在工作计划的拟定、重要工作的部署、有关措施的制定上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形成税收管理工作合力,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3.加强国、地税局合作,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实际需要。国、地税同为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很多情况下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共同管理。如果没有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各自为战,必然会导致对同一纳税人的多头重复检查。国、地税局建立合作制度,通过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大厅公示对方的纳税服务内容、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和要求等,使纳税人对国、地税机关的各项管理要求更为清楚明晰,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在办理各项税收事宜时在国、地税局的往来次数,大大方便纳税人。对国地税自身来讲,可以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有力地提高国、地税双方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增强稽查选案的代表性和准确性,有效地减少双方在税收征管、稽查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实现税收管理成本的逐步降低和税收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构建国地税协作机制的探讨
在当前新形势下,国地税携手协作是历史赋于税务部门的神圣使命,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函,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宜之策。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找准切入点,理顺工作思路,不断求实创新,达到预期的目的。
1.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在税务系统自上而下成立国地税协作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办公室,进行高位推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协作进展,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及时化解工作矛盾,促进协作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风险应对。加强双方在风险识别、应对方面的合作,通过对疑点数据的分析筛选排查,加强疑点数据交换,建立和形成共同的税收风险识别、应对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双方的风险管理应对能力,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三是推进联合稽查。共同制定督查考核办法,建立追责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协商确定联合专项检查的重点,逐步扩大联合检查的范围,共同实施检查,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正在推行机构扁平化改革。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扁平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它是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战略举措。机构扁平化改革给优化农村纳税服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机构扁平化条件下优化农村纳税服务,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机构扁平化对农村纳税服务的影响
直接影响农村纳税服务工作的是县级税务机关的扁平化改革。县级税务机关扁平化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撤销税务分局、税务所等二级单位,县税务局不再是领导机构,主要职能变为管理和服务,减少了管理层次。同时,按照税收业务流程化的要求设置税费服务科、税费管理科、稽查局等内设机构。由于乡镇税务分局撤销,所有税务人员集中到县城上班。
机构扁平化改革对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直接影响是不利的。机构没有了,人员撤走了,服务的主体从纳税人身边离开,税务咨询、税款缴纳、发票领购都没有以前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可以说,机构扁平化改革导致了农村纳税服务的缺失。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税务机关在实施扁平化改革过程中错误理解了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是一种将内部组织进行简化、减少管理层次、使原有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管理方式。扁平化管理的优势是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使信息传递的速度加快,有利于对环境变化作出迅速、灵活的反应,并可让基层得到更多的决策权。扁平化管理要求在机构扁平化的同时,重组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对应的扁平化。
机构扁平化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其核心在于减少管理层次,优化业务流程,下放管理权限。县级税务机关进行扁平化改革,撤销乡镇税务分局是正确的,但并一定要将所有人员集中在远离农村纳税人的县城。
二、自建纳税服务点是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扁平化改革后,面对农村纳税服务的缺失,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办法,如开通流动纳税服务车、委托农村信用社代办纳税服务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纳税服务效果,但它们无法从根本上优化农村纳税服务。
流动纳税服务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纳税人的需要,但它不能一直呆在农村纳税人身边。农村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申请服务,错过了流动服务车,只能等下一次流动服务车的到来,或自己前往设在县城的纳税服务大厅申请纳税服务。流动服务车在服务的主动性、持续性、及时性等方面都无法满足农村纳税人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遍布各个乡镇,甚至村庄。委托农村信用社代办纳税服务能够为农村纳税人提供持续的纳税服务。但纳税服务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既是服务也是管理。税务机关能够将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给农村信用社,但许多项目是不能委托的,如税款征收、税收强制执行、发票管理等。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这些管理服务活动,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税务机关把这些事项委托他人,是滥用权力,也是转移义务,是不合法的。再者,农村信用社有自己的主业,代办纳税服务只是副业,是顺便做的事情。他们代办纳税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性、有效性、合法性都不如税务机关直接提供纳税服务。
从根本上优化农村纳税服务,还得税务机关自己。可行措施是自建纳税服务点,即在乡镇、集市建立纳税服务点,派驻纳税服务员,由税务机关直接提供纳税服务。这些纳税服务点不是一级税务机构,仅是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与管理科的一个办公点。派驻其中的纳税服务员代表县税务局履行纳税服务与管理的职责,向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
自建纳税服务点并不影响机构扁平化改革的成果。它仅是变税务管理与服务人员集中办公为分散办公,实现从“坐等纳税人”为“走近纳税人”的服务转身。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不用改变,人员隶属与管理关系不用改变。
机构扁平化改革为自建纳税服务点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方面,机构精减,使大量人力和资源向征管服务一线倾斜,有足够的人力用于自建纳税服务点。如湖北省黄梅县,机构改革前总人数为194人,各分局征管人员共132人,占总人数的68%;机构改革后,通过清退临时工、提前退休等方式,人员精减为144人,直接从事征管和服务人员共107人,其中纳税服务科22人,税收管理设5个科共85人,占总人数的74%,征管与服务的人力得到了加强。机构扁平化改革后,黄梅县设置了四个管理科,安排了54名税务干部,负责全县15个乡镇的税收管理。按照自建纳税服务点的思路,在不动用纳税服务科人员的前提下,平均每个乡镇可以安排3名以上干部负责征管与服务。
另一方面,与机构扁平化配套的业务流程优化和权力下放,使纳税服务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纳税服务人员有了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较大的工作权限。如江苏省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在机构扁平化改革中大胆探索,在全国率先取消各项涉税审批权,只要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完整,一律由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以往分局长、局长的职责,实行当场备案(审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事后调查环节负责;数据分析部门通过内外部信息交换、比对,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审核;稽查部门对虚假申请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税法刚性和威慑力。自建纳税服务点作为设在乡镇的服务窗口,驻点税务人员也可按此模式为农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三、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保障条件
税务机关在各乡镇建立纳税服务点,就是在农村纳税人身边建立了一个固定的服务场所,使税务机关向农村纳税人提供直接的、全面的纳税服务成为可能。但要真正实现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目标,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条件。
(一)人员保障
优化农村纳税服务,不仅需要有足够的税务人员,更需要有高素质的税务人员。后者是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关键。由于农村纳税服务点人手少,每个驻点税务人员必须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的纳税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税款计算与纳税申报的辅导、纳税申报提醒、发票供应、税收政策的分析与培训、税款征收、证明服务等。提供这些服务对税务人员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新变化,能够为农村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二是掌握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能够辅导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三是掌握发票管理的政策要求,能够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供应业务;四是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能够以通俗的方式准确地向纳税人阐述税收政策和纳税要求;五是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税收征管软件和办公软件。
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具备以上能力的人员并不多。这是制约税务机关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主要障碍,也是税务机关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过程中必须跨越的障碍。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干部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构建学习型组织。一方面对基础差、业务能力差的税务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使其达到纳税服务岗位的基本能力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并实施税务干部定期轮训制度、自主学习制度、技能考核制度,让税务人员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熟练掌握征管与服务的各种新要求、新方法和新工具。
(二)制度保障
为了使农村纳税服务点真正发挥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功能,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税务执法行政责任制。税收执法行政责任制是以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为基础,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通过对法定职权职责的分解,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执法监督制度。农村纳税服务点分散在各个乡镇,远离上级领导,只能通过制度明确其职责、规范其行为,才能有效保证服务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农村纳税服务与征管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包含以下四个内容。一是明确农村纳税服务岗位职责,确定工作标准,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与一般岗位不同的是,农村纳税服务岗是综合管理岗位,其职责应包括税法宣传与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证明管理等。二是规范涉税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农村纳税服务岗位任务多、责任重,高效完成任务的前提是纳税服务与管理人员拥有独立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力。因此优化农村纳税服务的必然要求就是减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象淮安地税局那样,只要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完整,一律由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以往分局长、局长的职责,实行当场备案或审批,当地完成纳税服务。与此同时,作为对服务与管理质量的保障和权力行使的规范,必须制定业务操作规范,使农村纳税服务岗位人员的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建立考评机制,实施责任追究,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根据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职责,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收入挂钩,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评选相结合。四是健全制约机制,强化监督运行,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首先强化档案管理,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各项操作均应按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保存好相关档案和工作底稿,以备检查与考评;其次加强考评监察,及时对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纠错,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责任制、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业务操作规范、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除此以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税源管理办法、税款征缴办法等。特别应该建立与农村条件相适应的税款缴纳制度,避免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人员接触税款。银行批扣税款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即对定期定额的个体户,纳税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实行批扣方式缴纳税款。
(三)技术保障
农村纳税管理与服务岗位人员提供纳税服务,需要信息技术支持。当前亟需开发农村税收征管服务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建立起完整、动态、实时的农村税收征管服务信息交互平台,使得每一个纳税服务点都能够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农村纳税人。同时,应改造税收征管核心软件,建立与农村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接口,使农村税收征管服务系统的数据能够批量导入征管核心软件,实现信息的统一处理,也实现县局机关对农村纳税服务点业务工作的监控。
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是指内控实施部门在长期内控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认可、遵循,带有价值取向、道德作风、思想意识、行为方式及其具体化的物质实体等因素的总和。良好的内控机制是政府部门内控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化解内部人员执法风险、道德风险的重要保障。通过构建内控环境文化、组织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营造出“内控先行、防范风险”的地税廉洁高效体系。
内控机制建设,应充分吸收现代控制论和管理学的先进理念,并紧密结合地税部门的业务特点,以人为本,以和谐发展为目的,实现地税事业前进、部门管理规范、个人全面发展的共赢。
二、税收风险隐患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通过不断努力,地税部门内控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逐步构建起了权责明晰的惩防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干部的执法水平有所削弱
近年来,虽然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纳税人纳税意识有所增强,但总的来看,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还不高,部分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他们有的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拉拢腐蚀税务干部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致使干部执法风险加大。
(二)受利益驱使存在违法乱纪行为
有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有的甚至出于政绩和利益考虑,过高地下达税收计划,过分强调组织收入,对税务机关提出不适当的要求,致使税务机关和干部容易发生拉税引税等问题,从而带来执法风险。
(三)自由裁量权滥用时有发生
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些规范,但在征、管、查等权力节点上还没有作出模式化的规定,给赋有税收执法权的干部留下了空间,也易造成执法不公形成风险。
(四)干部业务能力不够强防范风险意识薄弱
随着征管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更新,部分干部不注重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对税收会计知识、税收政策法规学习掌握不够,对企业情况不甚了解,业务能力不强,有可能导致税收执法风险,有的同志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不同程度地存在索、拿、卡、要的现象,依法行政、依率计征、依法办事的原则性没有更好的落实,有的存在收取“人情税”、有法不依的现象。
(五)监控机构单一化,还尚未形成全方位、全角度的监督控制机制
内控制度还不健全、不完整,尤其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空白,使得内控机制未能覆盖到地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对地税部门近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仍未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定机制;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解决实际问题的适用性不强,这反映引起制度的制定先期没有很好的做基层调研,只是凭想当然,缺乏群众基础,导致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形成一个既互相补充又相互制约的整体,体现在制度的制定都是各自为政,没有做好协调沟通,如有些地方,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稽查部门都是关起门来制定自己的一套方案,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具体制度在实行时互相冲突、重复,甚至抵制。
三、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构筑防范税收风险体系的建议
加强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构建责任明晰、分权制衡、流程制约、风险管理、信息化运行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从而有效保护干部。笔者就加强和推进地税部门内控机制建设谈几点认识。
(一)创新监控理念,突破部门利益局限
内控机制建设必须以理念创新为先导,在内控机制建设之初,有的地税干部也存在着一些理解和认识上的偏颇,片面认为加强监控是对地税干部的成见和不信任,甚至有抵触情绪。因此就要引导广大地税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权力监控意识,支持和参与内控机制建设。在制度设计上要破除部门利益至上、与民争利的做法,充分尊重和相信纳税人,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内控机制建设涉及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调整,必须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把理念创新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勇于突破部门利益,勇于突破传统,打破常规,勇于创新思路,大胆变革。
(二)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动机关职能转变
从当前机关部门情况看,内控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削减乃至取消行政审批权力,规范那些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管理权,特别是各种自由裁量权。要按照“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的原则,依托信息技术,全面推行机控运作流程,逐步取消行政审批权,以减少权力寻租的源头。
(三)突出权力制衡,推动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建立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的制衡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有效措施。领导班子要敢于向一线岗位放权,税务部门要力求向纳税人放权,在此基础上,实现决策权、执法权和监督权的分离。特别是对税收征管、选人用人、项目决策、大宗物品采购、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对资金调拨、财产处置、福利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体现科学分权、公开运行的要求,从而形成权力制衡内控机制,改变“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手拍”现象,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坚持制度创新,构建内控机制建设的长效机制
内控机制建立过程中,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在彻底破除传统习惯和做法的同时,坚持“务实、管用”的要求,在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做到“以制度管干部,靠机制促落实,用制度来把关”,将工作重心放在对税收权力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管理上,将监督直接切入到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税务干部上,健全和完善征收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纳税服务、学习培训等制度,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真正建立具有“预警”和“免疫”功能的税收监控管理体系,确保广大税务干部始终处在监督制约中,以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
(五)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科学监控
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构建上下互动、专业分工明晰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体系,防微杜渐,使税收执法风险意识警钟长鸣。明晰各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职责,健全风险管理组织协调机制。整合各级征管资源,明确各级风险管理职能,确立省市局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各部门之间,以风险管理联席会议为载体,整合征管、计统、税政、稽查等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上形成统一口径、分类牵头、有序整合、协同部署的横向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各类风险群体和风险程度进行集中分析,对跨部门和跨税种的风险管理进行统一安排,如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行业评估、专项检查等纳入风险管理总体规划,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要求,明确分阶段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设计风险目标规划的基础上,以风险识别排序和应对处理为重点,以减负增效为原则,创新税源税基管理方式方法,建立风险监控管理机制。
(六)以多方会诊为核心,增强风险管理推动力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