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23:0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监管执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我们共走访调研13家企业,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汽车销售三类行业。积极邀请企业对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有何意见建议等畅所欲言。
调研组采用现场座谈、问卷填写、邮箱投递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见建议13条,经过归纳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加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加强对企业监督指导,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4、出台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希望我们继续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希望对本行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多组织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向那个部门反应,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门被合并统一规划后,一时间找不到“娘家”。对此,我们现场向企业详细解释了我市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分工情况。
三、下步打算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应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题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总体上看,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既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体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作出相应的贡献。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决不能单纯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户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户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样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残疾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诚悦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地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做到既讲原则,又讲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
【正文】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意见》(鄂市监竞争〔2021〕22号)文件要求,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执法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局精心组织部署,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起纳入年度要点工作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和全市重点工作进行谋划、督办、考核。先后制定了多个文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起草制定印发了《市市场监管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目标要求,明确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七个方面和相关要求。建立月度信息报送制度,每月统计各县市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信息,掌握全市工作进度。
二、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一是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当地企业市场情况,至少确定1户企业开展商业秘密重点帮扶对象,向其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自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二是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调研。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到通城县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对该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对该公司正在起诉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就该公司专利、知识产权等核心技术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保护,准备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实地进行指导,指导该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转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台湾馊水油事件、食品掺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中国食品安全堪忧。这使我们联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猪肉案,所涉猪肉售往苏皖豫鲁4省9个市县。荒唐的是在这起案件侦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一察觉。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从养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是在包括检疫、商务、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不同部门。这起案件中监管部门集体失灵。相关部门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对各种质疑。
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即食品安全(55.1%)、腐败问题(48%)、物价(43.4%)、房价(41.2%)、医疗改革(40.5%)、贫富差距(36.90/0)、环境保护(36.5%)、就业问题(33.2%)、社会保障(31.50/0)、社会道德风气(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大安全视角中重要的国家安全治理领域,也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亚当・斯密所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损人利己,甚至铤而走险做出伤天害理的违法乱纪行为。2014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例都证明了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真的会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有效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前提与基础。要真正建立以高效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改革正在各地进行,出现了“三合一模式”、“三轮驱动”等地方特色的市场监管改革并在各地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狭义的市场概念以及监管执法层面,广义的市场监管革新不管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维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合理高效的市场监管,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分析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譬如监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监管体制是否合理,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市场监管的维度。杨炳霖曾指出,监管是典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目前加强监管治理体系的需要还存在不足,即:(l)占主导地位的管制经济学监管更适用于经济性监管,而当前我国社会性监管领域问题更突出,譬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狭义的“政府监管”范式。即理论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监管层面。此外,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发展历程来看,他们大多经历“经济性监管――放松监管――缩小经济性监管,扩大社会性监管”的发展路线,虽然发展日趋成熟,但仍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两个不足正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我国市场监管维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监管模式:打破传统政府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
传统的监管理念认为,监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或颁布行政命令来规定、限制或调整可能造成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或行为,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监管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及相关制度必须在法治基础上正确引导社会对市场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引领监管模式的变革。
两方成熟市场经济最初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呼吁把国家与政府找回来,全面加强监管法治架构和宏观管理。譬如美国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监管食品安全并构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委员会包括农业部、商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等,将食品监管纳入管理与预算中,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国属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角色的同时必须把市场和社会找回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但却出现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存在过度监管或“政府失灵”的风险。对此,郭跃进提出:市场监管产生的原因不是理论界常说的市场失灵,而是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关信息不对称,讨价还价的实力不对等和产权界定不足,致使市场主体在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对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有意破坏行为存在。这样的问题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介入,保证公平交易规则得到贯彻。这两者都表明传统单一政府监管不能够实现高效市场监管。以政府对发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为例,我们发现市场监管都会受到执法资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执法资源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检测技术与没备等。美国证监会有3100名监管人员,还聘用了1200名全职律师,组建了全球最大、最专业的监管队伍,就是为了突破影响市场监管因素的限制,确保监管的专业与有效。因为某些执法资源的缺乏会引起无效率监管。
无效率监管的出现是政府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始终在“主体――客体”的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下进行。实质上,市场主体自身具备的权利以及主观能动性与传统政府管制合力能够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即社会多元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的一个典型的例证即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出现。2012年我国学者杨炳霖出版《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介绍。他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是构建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为宗旨,更加重视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监管之间互相建构的关系。社会多元监管的实质即是回应性管制理论中提及的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合作,它们在市场监管中的互动、合作、博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监管模式。传统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监管使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繁重,监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必须在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譬如食品标准制定,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身为标准制定主体,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等相关程序认定标准并确定此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由此可以缩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模,实现有限监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监管模式。
社会多元监管是多元主体互动的过程,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权利都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机制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权力却在社会性规制中得到应有的限制,规避了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带来的监管失效的可能。这种监管模式是监管多元主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途径,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监督的有效模式,明确监督模式对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具体的说,监管权的分配是监管模式转变的关键内容。政府在监管权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不断成熟以及政府权力清单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应该提供其他主体监管平台,构建社会多元监管模式,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不至于出现监管不力或失效的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完备的职能、清晰的权责等,都是确保市场监管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力量、社会自治组织,还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构建庞大的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在构建中国市场监管模式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国际相关经验,创新构建适合中国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市场监管的最初目标是解决市场失灵,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明确监管主体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保证,明确监管主体有利于提倡发挥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多元监管主体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体已经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换的基础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场主体能够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性竞争的社会秩序。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市场主体开始意识到过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带来长久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在发展的同时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市场主体的“社会人”定位,使得市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此外,我国的市场监管虽与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一致,但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约束和任务挑战,亟待从国家管控、政府主导型体制向社会多元共治体制演进。所以我们应将多元主体纳入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首先,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管意识。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其主体不应只有政府。当今社会法定的市场监管的法定主体主要包括:司法部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这些部门既包括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包括社会组织、甚至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就行业协会(联盟)及企业而言,自我监管意识与行为是明确监管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意识,还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机构,这一自律的原动力来自于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实质即视法律为治国之重器。为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必须确立市场监管法治信仰,依法设立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并进一步确立强制自我监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动企业发展自我监管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能够在制度下依法实现自我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补充传统政府单一主体进行监管的弊端。可以说常规性监管力量主体的构成以及相互的关系状态构成一个国家市场监管体制。这说明,明确的监管主体与市场监管的体制构成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业自律型,还是两者兼顾型的市场监管体制,都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并赋予主体相应的权力与职责。主体意识是发挥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的基础,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强化监管主体意识将有助于动员、发挥市场监管各主体作用。
其次,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作为常规运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作为非常规市场监管主体。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组织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为市场监管的补充力量。当然,他们与政府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一起构成了市场外部约束力量。然而,市场秩序的维护不能够只靠政府,更多需要来自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的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 2008年以来,全国的市场主体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见我国市场主体出现多样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时代的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是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化的要求,是对市场主体治理结构、责任形态等方面的规范。市场主体发展与市场监管的改革、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明确市场主体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监管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强调、规定市场主体,确保市场主体制度统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进市场主体自身监管行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三、监管问责:明晰市场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总理在2014年的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讲话指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要加强监理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在社会性监管方面亦强调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角色,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据全面调查进行责任追加认定。明确责任主体是有效问责的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自身的内在意识与动力,即企业责任主体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必须依赖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固定市场监管权责分配与问责。因为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主体是明确各主体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看到欧洲国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动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构。欧盟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出台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社会性监管法治体系。在完备的法治体系下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管。对我国而言,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监管问责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监管责任主体模糊、问责非法治化是导致问责不科学或随意性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实现合理合法的有效问责。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种形式的执法乱象,其中不乏执法腐败的现象。如媒体曾披露倒卖检疫出境证明等乱象。这些乱象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心,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在法治背景下,明确市场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问责,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切实落实市场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有效问责需要具备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确的市场监管责任主体
首先,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目前,市场监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等社会性监管责任认定模糊。在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问责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显而易见。早前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责任过错,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证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后者则追究了中央职能部门的责任,证明中央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势必会加重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状况。当然,造成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原因也与我们庞杂的问责群体有关。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主体认定上就经历多次改革,从最初的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在的农业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所以,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确定市场监管问责主体。
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问责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责任制度对市场运行以及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加以规定,以相关法律规则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问责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规范笼统等问题。可以说市场监管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我国日前市场监管问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约谈”问责屡见不鲜。约谈具有浓郁的行政于预色彩,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能够从某种程度上疏导民意,企业往往也会遵循约谈中劝说性的建议执行。但这更具有随意性,不能够保证问责的合法规范性。
(二)明确市场监管问责程序
目前市场监管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的启动往往来自于社会舆论或主管行政部门及主管领导。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问责规范可供遵守。在市场监管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问责中涉及的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问责人申诉、复议程序等环节都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范确保市场问责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规范下实施。所以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成了问责的“替罪羊”。虽然现在已经意识到市场监管问责的程序,但问责程序还需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当然市场监管问责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监督制度等。经合组织(OECD)要求成员国采用监管影响分析,提高各国监管效率,并将监管纳入预算机制,与监管绩效评估构成全面的问责机制。这些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同时可以吸收西方社会的有效的经验。
四、监管流程:再造市场监管流程,实现监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这一理论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设计企业管理过程,从整体上构建畅通的流程,追求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这涉及几个关键的点:(1)以业务流程为核心。(2)构建畅通流程。(3)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那么再造市场监管流程时,必须改革以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业务流程化、专业化的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市场监管流程的合理正当是实现令公众满意、合法监管的基础,是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保证,从而实现监管效果的最优化。
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趋势实质是市场监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驱动因素。市场监管的流程必须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二目前我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环节,一监管”的原则,“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被看似为明确分工的流程化监管模式。但从特大猪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涣散,监管无效的情况依旧存在。针对某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尝试,各种模式的联合执法在各地尝试且成果不错。但在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中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场监管思想的变革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流程管理与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以业务为中心、顾客满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理念,从而推进市场监管改革,实现高效市场监管。
首先,市场监管流程管理其实质是将市场监管的若干业务进行细化、专业化分类,市场监管机构以业务为核心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并在市场监管法制流程框架下进行合理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监管的理念革新这一理念存在于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问责法治的监管维度之中。其次,树立市场监管的服务意识是顾客满意的重要保证。市场监管服务意识必须从对市场监管的认识着手。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监管不仅是审批准入,也是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一H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稳步进行。2014年全年,国务院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到2014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正是政府进一步还权于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进一步走向服务型的重要步骤。这也正是市场监管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的重要保证,是实现顾客满意监管的起点。
(二)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38-05
一、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监管模式与立法概况
随着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保证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国际各黄金交易市场都建立了各自的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两大模式,与此相对应分别形成了以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为侧重点的黄金交易市场。
(一)政府主导的黄金市场监管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场内黄金交易的代表得益于其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监管模式与立法体系。美国对黄金市场实行多头监管,主要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相关监管法律数量颇多,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期货经纪商在接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同时,还受到全国期货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交易所制度的约束。此外,行业组织如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制定了一系列行业准则或地区标准,对交易各方起到监管作用,还有其他组织如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等也对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美国法律还对不同类型交易商注册申请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注册的期货经纪商和介绍经纪人应始终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以保证其履行注册人义务。
(二)行业自律主导的黄金市场监管模式
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是国际上发达场外黄金市场的重要特点之一,伦敦金银协会(LBMA)与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为其主要代表。
就管理机构而言,伦敦黄金市场被视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按照《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要求对黄金市场是否遵守普遍性的金融规章制度进行行政监管,而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中央银行负责国家黄金储备管理。伦敦黄金市场既没有特定的黄金交易所,也没有一个系统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章程,对于市场的参与主体也无特别的限制。市场监管主要靠做市商的自律维护,所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都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场外交易的最大特色在于做市商通过自主报价维护价格的稳定,使得市场变得连续而有序。但是场外交易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做市商的资质监管也很成问题,1985年伦敦发生了由于黄金交易做市商破产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案例。伦敦黄金交易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主体准入监管控制场外交易风险。伦敦金银市场协会要求每一个申请人在申请人会时指定三名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已有会员作为保证人,同时保证人需提交一份与申请人业务往来说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场外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时,考察重点包括资本充足率、内控系统、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对手资产分离等方面。此外,《伦敦城经营守则》还对经纪商等的行为做出了更为清晰的描述。
(三)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立法监管的经验与借鉴意义
从各国经验来看,注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各国均对交易主体的资质进行了严格法律规定,特别对财务状况如资本充足率等实施严格监管。此外在场内市场监管方面,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注重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与监管,对交易商会员根据不同的法律监管标准进行等级划分,以此确定不同的业务资质;但场外交易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别是对机构间的大额交易,各国只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监管义务,除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和监控外,更多地留有空间让市场自我调节以促进场外市场发展。
除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外,各国还对上市产品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或引导。美国要求只要合约符合商业需要和公众利益,能够有效防止价格操纵,就可以上市交易,甚至排除了对合格参与者间场外交易的监管。英国在黄金交易产品核准上奉行行业自律审核,依靠黄金市场自律组织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进行产品的核准上市。在金融产品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国对上市产品更多地采取宽松的监管方式,刺激金融创新和金融交易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黄金市场发展现状及主要法律监管制度
2002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此为标志并经过多年发展,一个以产业为支撑,集实物交易与投资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层次的黄金市场雏形已经建立,并初步形成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交易、商业银行黄金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共同组成的黄金市场体系。与此对应的是各黄金交易品种所属的市场监管法律逐渐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对我国黄金市场行使监督管理权。
(一)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法律框架
在场内交易方面,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入黄金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二级交易平台也可以进行实物黄金的投资。此外,投资者以方式通过期货公司进入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实现对黄金的间接投资。
在场外交易方面,商业银行开展的黄金理财产品和黄金投资或咨询类中介机构开办的黄金保证金交易等在场外黄金市场占据主导。与商业银行的场外业务相比,大量存在的黄金投资或咨询中介机构开办的“炒外盘黄金”、黄金保证金交易,由于其非标准化、缺乏透明度等特点,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市场风险极大。
当前,我国对黄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与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金市场行使行政监管。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黄金进出口。二是对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监管。三是与中国银监会按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进行准人性监管及有关内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均需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审批或备案通过。证监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黄金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我国场内黄金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与法律监管
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交易监管规则是场内黄金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场内黄金市场监管模式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现货交易
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定位于商品期货范畴,其业务活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上述监管主要集中于交易主体监管与交易行为监管。
在交易主体监管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都是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只有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应当通过会员的业务参与交易。黄金现货和期货交易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基本一致。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但是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是被禁止的。同时,为了保证黄金交易的安全性,当会员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时,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黄金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依靠交易所会员监督管理制度。在场内黄金交易的各类业务中,会员从事业务往往是风险集中爆发点,因而也是监管的重点。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相关法律法规从风险披露、业务隔离、风险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现行黄金期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投资场内黄金期货产品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个人购买场内的黄金现货只能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综合类会员目前还不能个人买卖黄金。
为了加强对场内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黄金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均制定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从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方面对交易风险进行集中监控。
(三)我国场外黄金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与法律监管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职责,但有关黄金市场交易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立法滞后使得场外黄金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
近两年来非法场外黄金交易层出不穷,他们往往通过设立交易平台,提供黄金交易服务,并要求投资者在其指定账户存人交易资金,扮演类似做市商角色,并根据国内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情况,提供黄金买卖报价,获取点差收入或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其没有向任何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和资质申请,从而使其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
许多场外黄金交易组织者打着黄金实物交易的名义,利用延迟交付与保证金交易规则模拟黄金期货交易模式,搭建网上黄金市场,然后诱骗投资者直接在这个市场和自己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仅能获取不菲的佣金费,同时还能针对黄金行情走势通过随意变更交易头寸。形成“市场对赌”。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这些非法交易多采用现金结算,具有预约性和随机性,连任何账务记录都没有,蕴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以最为普遍的中介机构经营黄金保证金交易为例。违规主体充分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政策存在的漏洞,诱骗投资者参与高杠杆、高风险的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收取高额的服务费。此类交易提供的资金杠杆比率往往高达50到100倍,带有明显的变相期货交易性质,一旦金价出现小幅波动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市场交易风险极大。
目前,我国对非法场外黄金交易惩处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出台于黄金市场严格管制时期,主要针对黄金走私问题。而在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中,也没有专门涉及黄金投资领域。因而对于黄金市场违规者,目前多是按照非法经营定罪,非法经营最多判有期徒刑三年,与对黄金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的难以估算的冲击相比,违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较低。
(四)我国黄金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黄金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法律规范的缺失、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期货与现货市场没有联动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缺乏相关指引、场外交易没有纳入监管范围,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从法律法规框架构建层面看,目前规范黄金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只原则规定了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对市场主体资格准入、业务监督、统计信息监测以及违规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金银管理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大部分条款已经被国务院的决定陆续废止,并且该条例主要内容是规范黄金资源的“统购统销”行为,对场外交易、境外资金的参与、中介机构的规范以及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并未涉及,所以造成我国场外黄金市场混乱,也对非法黄金场外交易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由于缺少对黄金投资产品开发的规范和指引,客观上助长了黄金交易产品监管混乱与监管规避。
从黄金市场结构完善方面看,由于当前黄金现货和黄金期货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市场,其监管口径(各自分别为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规则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黄金市场功能全面发挥,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战略发展思路,也不利于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与沟通。在市场参与主体方面,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及部分开展黄金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外,国内参与黄金交易的机构主要集中于一些产金用金企业,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无法满足黄金市场发展的需要。
从黄金交易监管层面来看,一是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涉及场外黄金市场,特别是对黄金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黄金市场场外交易一直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无序竞争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为偷税、走私、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针对不同的黄金业务归口不同的监管部门的做法使得各个子市场信息沟通困难,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使得黄金交易风险加大。同时多头监管在权力分配、监管效率以及执法力度上也会引起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黄金市场的管理与运作。
三、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法律建议
为了应对未来黄金市场快速发展,应该加快我国黄金市场的法律监管制度建设,借鉴国际发达黄金市场的立法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促进黄金市场稳健发展,尽快实现向国际化黄金市场的转变。
(一)加快黄金市场立法,完善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关于黄金市场立法调整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相关部门纷纷调整其管辖范围内的黄金政策,但是从法律框架体系来看,缺乏从法律法规的高度重新定义黄金市场,因此适时制定与当前市场状况相符的黄金交易法律法规显得十分迫切。
从立法效力层级来看,应当尽快出台《黄金市场交易管理条例》,明确黄金市场监管主体地位、监管范围,对场内、场外黄金市场进行法律界定并明确相关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将一些处于监管盲区的场外非法交易纳入监管。通过建立核准经营制度使一些符合条件的黄金经纪公司的“地下”经营活动正规化、合法化。而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排斥于市场之
外。监管内容则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规则及操作规程、交易数据信息的监测、合法黄金交易行为的界定、违法交易行为处罚等方面。
(二)明确黄金市场监管模式,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黄金具有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同时参与主体各自所属的监管机构不同,多头管理现象现阶段无法改变,因此有必要从自律监管与监管协调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为了避免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黄金场内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应当重视发挥交易所自我监管功能,鼓励借鉴国外发达黄金市场交易所的立法监管经验,不断完善交易规则与监管机制,明确会员、经纪机构以及结算机构之间的职责,落实交易监管措施与违规责任。
考虑到我国黄金市场组成机构的多样性,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我国黄金市场监管协调小组,共同协调规划黄金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协商制订黄金市场主体的资质标准和准入条件,协调监督与管理黄金市场秩序。
(三)制定黄金市场准入规则,加强交易实时监管
成熟黄金市场对场内外交易主体均要求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后才能够从事相关业务的办理,而且在申报时需要提交一定材料,方便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资质进行核查。参考成熟黄金市场对交易主体监管的立法经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从基本业务信息、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结构、商业信用等方面对黄金市场申请主体进行核查。判断申报者是否具备从事黄金交易的基本资质。针对场内交易主体和场外交易主体,由于市场风险的不同,可以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
事实上,在交易主体进入市场后,对其在后期交易中进行实时监管是十分重要的环节,甚至比初始市场准入审查更具有现实意义。后期实时监管应包括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保留了详细交易记录,补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如何。是否存在重大申诉事件等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抽样监督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主体进行特别检查,确保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完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
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进入国内黄金交易市场,提高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黄金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在引进外资机构进入时,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的现实背景,对经营黄金进出口业务仍然要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但可以简化业务审批手续,加强出口申报与核销的管理措施,杜绝利用黄金进出口进行走私和套利行为;另一方面,在“风险控制、逐步开放”的前提下,除了吸收境内部分外资金融机构作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引入境外机构会员单位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调运、实物进出口、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落实可操作性步骤,同时允许境外机构申请黄金实物进出口额度。用于境内黄金交易的对冲平盘。
(五)明确黄金市场产品创新监管方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参照国外的监管经验,许多成熟黄金市场允许场内市场拥有一定自主性,通过行使规则制定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相比于其他黄金市场,我国现阶段黄金市场管制仍然较为严格,随着我国黄金市场化发展的进一步扩展与深化,我国也应适当放宽对场内市场的监管,实现场内交易品种的不断升级和扩大,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风险可控投资产品的需求。
对于场外交易产品,应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合约目的、交易范围、风险控制、以及防止市场操纵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创新金融产品进行一定期限的试运行,证明其对社会无危害后,才可以批准正式上市交易。同时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科学的黄金市场产品创新机制,制定黄金市场产品创新的相关指引,鼓励和规范产品创新。对风险性较小的非保证金黄金现货交易产品可采用备案制,而对风险较大的保证金衍生交易产品应当事先进行严格的评估,并对交易主体资格采用严格的审批制。
(六)加大创新,逐步实现场内期货与现货市场结合
充分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平台推出黄金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以实现期现结合,低成本地满足黄金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等要求;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顺利地实现在期、现市场跨市套利,黄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将大大增强。
在同一交易场所就能同时进行期、现货交易固然是最便于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但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最大化,在两个交易场所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也是确保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期货与现货黄金市场在市场价格、参与机构、交割品牌注册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正在缩小,实现连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此外,考虑到期、现两市场之间的交易标的流通性,还应当促使两个市场实现仓单互换和统一结算交割,实现两个市场的直接交割,使客户在现货市场买入的黄金能够顺利地在期货市场卖出,共同形成市场合力。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改革前,济南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在高新区设立分局,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职责。高新区管委会设有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当时的管理体制,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是省垂直管理,食药分局是市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作为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的机构,对上述机构进行协调难度较大。二是多头监管衔接不畅。市场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部门,难免会出现职能交叉或管理真空,导致职责边界不清、多头监管、相互推诿、协调配合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三是一线执法力量不足。除工商分局下设1个基层监管所外,其他两个分局都没有在基层设立监管机构,虽然也都配备有相应的执法队伍,但反应速度较慢,接到投诉后往往因为程序原因而无法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办事效率难以提高。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高风险领域,监管力量难以全面覆盖。
二、改革做法
(一)调整管理体制,优化配置机构编制。一是整合工商、质监、食药分局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设置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区域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在高新区代管的3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市场监管所,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每个市场监管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三是整合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技术监督站、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等机构,组建市场监管执法大队,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受管委会委托,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综合执法工作。
(二)迅速实现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一是班子带头融合。采取交叉分管方式,原工商口的副局长分管质监业务,质监口的副局长分管食药业务,食药口的副局长分管工商业务,使领导班子首先实现融合。二是人员双向融合。在全系统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让各个业务口与工作人员互相选择,选不上的待岗再培训,如此一来,原有的小圈子被打破打散,实现了业务大融合。三是机关文化融合。按照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新制服,标志主要由帽徽、肩章、臂章、领花、胸章组成,包含四部门原有的突出特征,其中帽徽由国徽、红盾、剑兰叶以及标有JHDZ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英文缩写、济南高新市场监管字样组成。通过统一换装,既增强了归属感和向心力,也便于社会各界的识别与监督。
(三)优化运行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一是实行“一窗式”受理。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企业年检为年报等制度。将企业登记、食品药品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窗口进行整合,将原来在三个局四个窗口办理的证照,改为一个窗口受理即可办理所有申请。在此基础上,启动商事登记联合审批改革,探索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一表申请、一窗通办、部门联审、三证合一、档案共享”注册登记新模式。二是探索“扁平化”模式。按照“区域责任、保障重点、下移重心”原则,在基层一线设立六个责任片区。日常监管工作中除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及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案件由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外,其余监管事项全部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三是建立“捆绑式”机制。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执法办案工作,并对跨区域、跨领域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管。同时,将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领域的监管服务和案件办理工作有机结合,按照“监管执法相对分离,办案权限相对集中”的思路,建立了分权适当、主辅结合的“捆绑式”执法办案模式,即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主体、处罚种类及幅度等划分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的办案权限,形成齐抓共管、上下协作的办案格局。同时,加强对关键部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案件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实行“四个分离”制度,切实理顺执法介入机制。四是实行“对口式”办理。对园区“12345”、食品药品“12331”、工商“12315”、质监“12365”维权热线进行整合,建立由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综合科、各业务室归口接收、分派、反馈,市场监管所直接受理以及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办理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并建立完善了督查督办、案源举报、消费维权快速反应、消费维权约谈、查办案件回访、案件考评考核等六项机制,全力保障消费维权。
三、改革成效
2020年上半年度,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并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集贸市场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法制监管、提升公正用计量器具配备率、规范基层计量执法配备,提升执法队伍的计量专业素养,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及震慑力为基础。积极创新机制,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在集贸市场计量监管中的可行模式;探求切实压实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计量自觉、自理和自律的新机制,激发市场内生动力,营造集贸市场诚信经营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以南站市场为试点,以点带线拉面,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建设。
为加强我市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完善计量服务保障,进一步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建设,维护集贸市场公平竞争,我局以南站市场为试点,积极打造亮点市场, 并于5月8日早上10点,联合广西区计量院、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南站市场举行桂林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共建试点标准砝码交接仪式。仪式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与市场开办方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签订了《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试点建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广西区计量院将无偿向乙方提供32个M1等级的不锈钢砝码使用至试点建设结束,试点共建时间结束后收回;无偿为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砝码进行计量周期检定;无偿向乙方提供砝码使用、维护等技术咨询等。
通过此次仪式,将南站市场作为我市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试点,力图通过该试点以点拉线带面,为下一步集贸市场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在我市全面铺开,持续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迈出了坚实有力的第一步。下一步市局和市计量所将安排专门人员为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定人员培训和计量标准申报建标及授权委托等工作。
二、以“5·20世界计量日”为契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的作用,重点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贸市场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进展、新风貌、新经验、新成就。市局专门划拨经费印制了520“世界计量日”宣传册2000份,宣传海报20张,并制作了宣传横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5.20当天由市局计量科牵头,邀请市计量所、象山区市监局、南站市场主办单位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参与“5·20世界计量日”现场宣传活动,同时为加强宣传效果,由市局宣传科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活动现场我们开展了以下三项宣传活动:
1、开展“5.20世界计量日”现场宣传及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拉宣传横幅;
2、免费向南站市场配置公平秤交接仪式(市局、象山局、市场开办方三方公共参加),今年计划将对全市集贸市场实现公平秤全覆盖。
3、由市计量所免费为市场及周边的电子计价秤使用经营户进行检定;并对桂林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的旅游商场开展了执法检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工作开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