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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管理合同范本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
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地铁合同;管理
地铁工程作为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不仅具有涉及范围广、数量大的特点,而且其施工周期长、投资规模比较大。现阶段,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了多个地铁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人员构成上,多是来自不同城市和行业,因此项目管理人才相对缺乏。对地铁工程而言,投资的有效控制,项目管理期间管理人员面对的管理风险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要思考的问题。现代项目管理理论中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等可以指导地铁工程进行合同管理,使地铁工程顺利建设,充分发挥其效益。
一、地铁工程项目合同特点
地铁工程不同于房屋建筑工程,其集中于发达城市市区内,在建设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拆迁,且施工过程中需要占用较多场地。在地铁工程中涉及诸多工程项目,如车站工程、车辆段土建工程等基础工程,除此之外地铁工程还涉及到通讯工程、屏蔽门、牵引供电、信号以及自动售检票等项目,可见地铁工程涉及范围之广,因此地铁工程需要耗费较大资金和较长时间。通常情况下,若地铁线路运营长度在20公里,则需要投入人民币一百亿左右,历经四年左右时间才能建设完成。对地铁工程而言,合同管理尤为重要。并且合同也包括很多种类,合同数量多达几百个,不仅包括设计方面的合同,也包括施工方面的合同,另外还有监理和检查等方面的合同。在地铁建设过程中,需要与多个单位进行合作进行,包括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同时建设管理需要多方人员的参与,包括合同管理人员、法律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等。因此要想完成建设目标,则应对各个合同、专业之间进行协调处理。就我国而言,地铁工程属于基础设施之一,因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收回投资的时间比较长,因此通常情况下,地铁工程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政府是地铁工程的投资主体,不仅需要关注工程质量和安全之外,还应通过监控审计的方式确保财政资金利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现阶段,地铁工程相关管理单位成立时间均比较短,部分城市仍处于筹备建设时期,多在政府指导和带领下进行建立,其中管理人员通常来自多个城市和行业,尽管在我国范围内项目管理理念已经得到有效应用,但其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实际应用却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专业人才不足方面。地铁工程作为建设领域新兴工程,所以对于不同来源的管理人员应进行统一的培训和学习,使其专业素养得到提升,为管理效率提升奠定基础。
二、合同管理组织模式
(一)模式确定
现阶段,以地铁工程管理现状为依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不仅要保证工程稳健开展,同时还要兼顾效益,使专业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为项目管理奠定基础,同时也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培养打下基础,基于此,就现阶段地铁合同管理而言,矩阵式为最优选择。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矩阵式指的是三个部门分别负责三项管理内容,第一为合同商务管理;第二质量与工期管理;第三预算成本管理,其中最主要的管理内容为质量与工期管理,另外两项管理内容为主要管理内容提供服务与支持,即一个项目小组对一个具体项目进行管理,小组成员由上述不同部门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经理由工程管理部门人员担任,预算和商务两个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进行协助实现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中,各个小组成员并不是只能管理一个工程项目,而是可以兼顾其他几个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要想合理的管理地铁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应取得预算方面和合同商务两方面的管理支持,项目目标的实现需要预算、工程以及合同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
(二)矩阵式的优势
第一,利用预算成本和合同商务两方面管理的参与,在管理权力上建立起制衡、分散的关系,使管理人员出现腐败的现象得到有效避免。第二,利用预算成本与合同商务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使管理成本得到有效降低。第三,利用预算与合同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实现管理经验的共享性,对建设管理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有促进作用。第四,此种管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反应出合同变更以及纠纷事件等,在同类项目中变更同类合同时,承包商处理不会出现差异。第五,由于地铁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合同管理中矩阵式的应用可以使不同项目接口的处理更加容易。第六,在工程建设结束之后,矩阵式管理合同,可以避免项目组人员因去向问题而影响工作。当然,在地铁合同管理中,矩阵式的应用也面临一定挑战,主要体现在管理期间不同部门职责的界定上,如果各部门之间可以清晰的界定管理职责,则可以使部门之间冲突事件发生概率降低,从而降低各部门工作对项目管理效率的不良影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矩阵式管理属于综合管理模式,利用此种模式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对工程项目管理有积极影响。
三、在地铁合同管理中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应用
(一)合同范围与目标确定
第一,工程管理部门就工程工期和技术提出项目策划和需求,从工程工期、管理以及协调等层面上制定合同标段策划,并对合同范围进行确定。第二,从合同管理层面出发,合同管理部门不仅需要将标段划分的市场响应度进行考虑,还需要考虑其经济合理性,并与初步标段策划内容相结合,审核并确定合同具体范围以及标段策划内容。使合同标段划分的更加合理,工作范围确定的更加合理。第三,从成本管理层面出发,预算成本管理部门应为标段规划和工作范围提供可靠意见,同时以项目整体概算为依据,对标段概算进行分解确定。
(二)合同关键原则确定
第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技术内容进行编写,并对技术内容与其他内容之间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同时参与制定并修订合同范本,并参与确定合同原则。第二,对于合同范本,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组织和编写工作,并管理好范本内容,对合同关键原则进行组织和审定,同时对合同商务条款进行编写,确保合同结构整体的完整,同时保证各项条款之间合理、协调。另外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资格预审工作,并对审定资格评标和预审办法进行编写。第三,合同预算成本的编写由预算成本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及其他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协调性。同时参与资格预审、制定并修订合同范本、确定合同原则等工作。
(三)合同谈判
第一,工程管理部门参与谈判,同时就工期、技术等方面的管理问题进行把关,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核。第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谈判,同时就商务相关问题进行把控,管理合同范本,针对合同进行最终审定与汇总。第三,预算成本管理部门参与谈判,并就预结算以及支付问题进行把关,对预算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定。
(四)合同实施
第一,以合同内容和相关管理制度为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应控制和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初步审核承包方的付款申请。第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召开合同变更审核会议,并参与合同款的审核中,并以变更内容和支付款项就项目总体进行总结。第三,以合同与管理制度为依据,预算成本管理部门审核完成计量支付申请的工程价格,并处理扣款事宜,对合同变更金额进行审定。
(五)合同收尾
第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就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报告编写,并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参与相关培训,参与结算。第二,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就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报告编写,形成经验库,将典型案例编写并收纳其中,组织相关培训,参与结算。第三,预算成本管理部门需要就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报告编写,对经验库进行完善,参与相关培训,组织结算。
四、结语
在地铁工程中,合理管理非常重要,项目管理理论的应用为合同管理提供了支持,在组织环境和目标的差异中实现有效管理,使地铁工程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同时促进了我国项目管理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洪侠.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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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邢文峰,黄东升.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12).
[5]陈宾业.试论工程管理中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运用[J].企业技术开发月刊,2016(6).
②长期遗留的历史原因现如今的建设施工企业,大多数都是老国企里面的管理人员和领导,他们的思想比较富有计划经济色彩,并且没有合同管理的思想。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计划经济逐步转向了市场经济,合同开始进入施工管理人员的思想之中,并开始被采纳。但是有点简单和粗糙,难免出现漏洞和不足。这些都造成了工程相关单位的巨大损失。目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工程项目经验的不断总结,建设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基本到位。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③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合同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到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还有改革开放之后颁布的《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等,这些都不足以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需求,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滞后的,应该随着所处时代的不同,所处合同法律环境的不同而不断修改和完善,让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增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并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
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
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管理人员的素质也决定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在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要配备具有丰富合同管理经验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特质:果断的处事能力、丰富的法律知识、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过程比较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这些素质就能胜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了。对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岗位责任制度,上岗之前,进行有组织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并实现竞争上岗。在上岗之后,抓好继续教育和培训,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不断变更,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水平,实现全面合同管理的实施。
②推行合同范本制度现阶段出现了很多模式化的东西,这些模式化的制度大大减少了人们的工作量,使得工作开展更加简便和轻松。合同范本制度的制定是为项目合同管理服务的,有利于合同管理的开展。合同范本制度,首先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不公平和违法条款;其次是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7年11月1日联合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而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至此,有效的提高了合同范本的质量,促进了合同管理的便捷。
③对工程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工程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是落实和监督合同条款的关键步骤,也是对工程开展的有力保证。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要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2.查看履行情况中,合同数量和工期设计还有另外一些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果出现变更,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履行变更签证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3.要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精度检查的主要工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发生。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的来往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对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应注意完整保存。
1.施工合同标的物的唯一性
高校基建是为公共教学及科研服务的,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评价标准应该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甚至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各类建筑产品,其预期的使用功能主要有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学习居住、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这些预期使用功能决定了标的物不同于其他批量工业化产品,具有空间和时间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2.施工合同条款涉及内容复杂
高校基建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电气、材料、暖通等专业,造成了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较多。虽然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但是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主体远远超过两方,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还需要和设计合同、分包合同、地勘合同、材料检测合同、供货合同等其他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相协调。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下面简要介绍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履约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比较广,往往包含了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水电安装,装饰装修、暖通设备安装等。承包范围约定不够详细时,致使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有部分的重叠,如结构施工时的构件的预埋、预留工作,施工洞的修补工作,设备基础的施工等。工程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确,有争议的且难度较大的施工单项由哪一方实施难以确定,大大增加了业主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
2.施工合同格式规范度不足
施工合同格式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的外在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达成。而今通过公开招标达成建筑工程开发合约的工程合同格式一般使用由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在条款设计上相对较为完备,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的规范性。部分基建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较为简化的自制合同范本,其中条款和措辞等存在不完善和不严谨的地方,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影响建筑工程建设的正常进程。
3.施工合同没有进行合理的动态管理
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指的是在合同达成后对合同执行情况做到动态的跟踪,其具体包括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履行的回执、信函和书面文件的管理。在以往的基建项目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中主要强调合同执行期间的文书资料保留,片面强调文书资料保留在将来发生工程合同违约时的价值,却忽视了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真正的价值是督促合同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一现实,也导致了当前工程合同动态管理更加关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书面资料的保留和整理,而缺少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三、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分析及对策
1.强化施工合同范本的推广
当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了建筑工程开发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一系列的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具有严谨、准确、全面优点,在建筑工程开发实践中有着较强的合同实践价值,可操作性强。强化施工合同范本的推广,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的合同行为,有利于强化合同双方的合同观念,进而提升了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履约率,有效降低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并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高效建设。强化施工合同范本的推广,除了对合同双方有利之外,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参考合同约定高效合理地的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严谨的合同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推广建筑工程合同范本,有利于解决招标合同和具体的工程施工合同之间的利益冲突,既体现了高校基建工程所有方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中标施工单位的现实利益诉求,有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2.优化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
(1)合同变更要及时准确
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内容和条款有重大缺陷或歧义时,有必要按照既定程序变更合同内容和条款,并对当前合同执行情况、结果认定情况和合同变更流程等做详细说明,从而确保合同变更合理合规。在具体的合同变更处理上,以及时为准,简单而言,就是在合同双方都认可合同内容,且就当前合同内容形成共识时,合同相关矛盾问题没有爆发前,对存在歧义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补变更,合同条款变更要严格参照相关的法律规范,立足合同双方共识,形成补充协议,从而确保合同双方在未来不发生矛盾纠纷。
(2)工程函件发放要及时
合同执行中工程相关函件发放要及时,其主要工程函件包括工程变更单、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单、会议纪要、洽商纪要等。合同管理时约定工程相关函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将发放记录和回执情况做妥善存档,以便在引起合同争议时查阅,也便于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查阅和使用。(3)强化工程资料的规范管理除了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外,还必须强调工程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工程资料管理的规范化,不仅要求大量收集工程资料,而且要求收集工程资料必须按照法律规范去整理,从而确保工程资料的保存价值,让精心保存下来的资料具有真实的法律价值。具体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实践中通常强调工程资料的收集前提具有准确、完整性,例如建设工程的安监、质监手续,施工许可证,设计变更单、盖有审图章的图纸,甲方的工程指令单及工程付款手续材料等。具体到合同执行的具体事件确认行为中,则要按照规定确认项目负责人的手写签名、盖章和相关专业注册技术人员确认的范围是否超限等。强化工程资料的规范管理,在合同执行实践中具有证据收集的作用,更重要的价值则是监督合同双方履行义务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3.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当前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整体工作队伍的管理水平。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施工合同管理机构,相关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时参加专业培训,从项目招标、合同商签、合同备案、施工管理直至竣工结算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应对口相应的管理人员。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中是合同问题比较集中出现的阶段,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争议问题的反馈、履行情况的汇报和专业问题意见的汇总,对于继续完善施工合同条款,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出现起到重要作用;最后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相关工程项目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应专人负责。只有不断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才能不断提高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
一、公路养护小修工程内部控制管理现状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下属八个公路分局、一个公路管理处,共九个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路分局(处)),目前管养普通国省干线等公路总里程近2100公里,作为公路养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中之重,小修工程的内部控制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一)范围界定
公路养护小修工程是指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所界定的规模较小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且资金是从日常小修保养费中“公路维修工程费”列支的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为成品油价税费转移支付收入。日常小修养护工程的主要内容是沥青路面修补、桥涵维修加固工程、密封胶灌缝、病虫害防治、边坡养护、排水设施养护、绿化补植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其目的和任务是对管养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位,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二)资金基本内控程序
公路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公路分局(处)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等负法人责任,公路分局(处)养护科负责小修保养具体工作,在工程管理中,小修工程根据项目预算金额不同,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设计变更管理、交竣工验收管理等,验收后进行工程审计,完工后公路分局(处)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按照规定移交档案室。
(三)资金拨付程序
目前,我市公路小修管养体制实行的是在市级交通部门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下,市公路局总体负责、公路分局(处)全面负责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的模式。即市交通运输委对养护资金的收支进行统一管理,市公路局汇总制定支出预算,各分局(处)编报支出预算并根据养护支出预算使用养护资金,养护资金的收入由市交通运输委统一管理,市公路局编报养护资金的支出预算并对当季度实施的公路养护小修工程按批复预算的60%预拨资金,余款待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值进行结算拨付;养护资金的使用权在公路分局(处),其根据预算使用养护资金。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为我局2014年公路养护小修工程内控管理状况。在综合考虑了区域性特点及各区市(县)公路分局(处)自身的管理情况后,重点选取及延伸了有代表性、资金量较大的工程项目。
我局公路养护小修工程管养基本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从2005年起,我市公路养护资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公路管养里程和费用定额编制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市交通运输委下达到市公路局,资金由市公路局据预算明细下达各单位。养护经费由市公路局按季度申请,并拨付到各单位。
三、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公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公路里程的增长与养护管理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管理与养护存在的权责划分,资金匮乏问题制约着公路行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重建轻养依然突出
养护工作量大、机械化程度低,养护机械少,以人工养护为主,人工费较大,养路工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二)工程项目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1、招投标方面
材料采购指定材料供货方向依据不充分;材料采购未进行招投标和询价等程序;对于不需要招投标、需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集体研究决策的证明材料(如会议纪要等)普遍没有整理纳入项目资料档案。
2、合同签订方面
工程合同内容不完善,项目实施具体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缺陷责任期等合同要件不齐全;合同存在描述不清晰的现象,对工程质量标准描述不严谨,无法量化、文不对题填写错误、对于支付方式缺少约定,计量支付的节点、支付比例不准确等。合同执行的取费标准不统一,费率不明确。有执行2002年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有执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方法》的。
监理合同范本格式由监理单位提供,抽查中发现对监理方约束的条款少,合同中的监理不尽责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处罚双方的约定不明确等。
(三)财务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会计核算方面,列支不严谨,存在专款不专用现象,部分单位年底将尚未发生的公路养护资金进行预提列支;
有关单位收取的“公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用途尚不明确,仍将其视为路产赔偿使用费,将返还资金继续分配使用。
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未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资料缺乏;在工程未交工验收情况下仍继续支付工程款等。
四、建议与对策
调查发现,市公路局在市交通运输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公路养护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规范养护资金的使用,按照市交通运输委下达计划,资金及时分解拨付下属单位,使得全市的公路养护小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各公路分局(处)在市公路局的领导、支持下,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制定了相关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努力抓好公路养护管理,较好地执行上级下达的养护计划,认真完成公路养护目标任务,保证了公路畅通,公路养护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调查同时发现,在成品油价费税改革后,一些养护责任单位仍存在资金监管流于形式的状况,在计划管理、项目招投标、工程款项支付方面存在一些普遍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市局应积极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措施,积极推进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转变传统养护方式,推进规范化管养
公路养护的核心是提高路况质量,保证公路的通达及通畅能力,发挥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向,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一是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竞争机制,降低公路养护成本,提升养护质量,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公路日常养护项目应抓紧时间制定道路小修保养的相关技术规范,特别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完善小修保养定额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向市场。二是加快公路的养护机械化进程。大力推广公路养护机械化。三是提高公路养护标准。要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牌、标线,完善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排水配套设施。发挥责任主体作用,使公路养护管理由单纯的部门行为、行业行为变政府行为。
(二)完善项目过程管理
对于达到招投标要求的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等程序。工程合同内容严密,工程变更应做到依据充分,工程项目款应严格进行计量支付,且避免重复计量,并完善相应内业资料,工程内业资料整理人员尽量相对固定,注重业务人员新老交接。项目完工应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
对合同范本进一步优化,保留必要的基本要素,便于各单位操作,统一明确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的取费依据和费率标准、违约条款、订立合同的范本,避免由设计和监理单位提供合同。
(三)完善财务管理,保障养护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建议各单位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科目核算。规范项目资金的列支和核算分类,正确核算项目资金。避免职工个人大额借款现象,杜绝现金支付材料款及工程款现象。加强项目施工管理费的开支,坚决遏止非项目人员列支项目支出。
“公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支出方面:有关单位将该费全部用于恢复路产支出,不能将其继续分配使用,市局应着手研究制定路产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加大养护计划执行力度,合理配置优化养护人员结构,严格控制管理成本。根据我市公路运输发展需要逐步加大日常养护的资金投入。整合目前不同来源渠道、不同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资金,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促进财政性资金在公路养护方面发挥更大效益;根据公路养护的特点,适当增加一定的灵活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确保资金使用计划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市局应在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下,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简化养护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不影响公路建设整体规划的路面修理、道路设施修整、应急抢修等类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制度,加强节余资金的管理,避免被占用或挪作他用,把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从而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三分建七分养,建设花大钱,养护保效益,针对公路养护部门点多、线长、面广、资金分散的特点,单靠公路养护部门、财务部门自我监督与自我约束难以全面把握资金监管和养护的进展情况,需要内审部门履行经常性的能对小修工程的预算执行及其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有计划地吸收年轻的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财会审计岗位上来,不断加强财务审计力量,强化人员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公路养护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地方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把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地方政策完善配套保障到位,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才能真正建立起全市公路管养的长效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公路管理好、养护好,为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路交通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1]《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2]《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合约管理是成本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载体,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实施都是围绕合同总体目标来运行的,是融合了财务、招标、工程、法律等多个部门对生产过程综合管理的体现。是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才能显现效果的项目核心经营管理工作之一。因此,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实现的。
合约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项目工程建设的工作过程概括起来就是两个环节:一是签订合同环节,二是执行合同环节。这两个环节是密不可分的,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个环节是前一个环节的继续,缺一不可。项目的一线工程管理人员对现场的质量、进度等管理还是很强有力的,但忽略了合同的管理。很多工程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不够熟悉,这就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让全体一线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得到提高。
1建设单位工程合约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约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发挥要靠契约和法律。施工合同作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其中合约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对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加强合约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约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2我国建设单位合约部的管理目标
2.1提高全员的合约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整个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合同意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丧失殆尽。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则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当然就不可能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
合约部将通过台帐、会议、培训、检查等手段提高生产管理人员的合约意识、法律意识。促使生产过程中的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生产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2.2强化合同交底工作
在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只是注重“图纸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偏差。项目在开工前必须首先进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项目总、生产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成员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业主的合同责任、工作范围、工作半径以及法律责任。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扯皮、争议等不利于顺利生产的现象。
2.3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范本化
采用范本合同是为了对参投单位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是为了避免在招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透明度,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采用范本合同也是为了让甲方管理人员尽早熟悉管理体系,使各项目的现场管理动作都是标准动作,是集团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一环。
2.4规范及完善现有的现场沟通机制
业主和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这些内容包括:定期的工程实施报告,如每月的工作量报表;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文件,如工程环境的突然变化、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以及其他情况等等,这些都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方的签署和认可。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2.5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资料的归档
工程的原始资料都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由业主、施工单位提供的。对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是非常繁复的,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纸质资料的保存并不容易,查找起来也费时费力。所以只有通过信息化手段,把除需保存原件外的绝大部分资料变成电子文件,通过建立完善的资料存档系统及查询系统,来减少资料的流失及减轻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为日后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奠定坚实的基础。
2.6合同的统筹化管理
为了将“集团决策,地区、项目执行的管理思路”进行落地。就要把涉及到决策的环节统筹到集团统一管理。统筹合同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步,只有通过固化范本、制订标准化的流程、明确各层级的权限等统筹手段,才能将各项目合同管理的步调统一,对整个集团的统一经营提供有力支持。只有将合同管理进行统筹,才能把一线的生产管理人员从繁杂的招标事务上解放出来,去从事质量管理、跟踪落实生产计划等保证项目生产的一线管理。
3建设单位合约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体现
3.1 工程管理合约决定着工程项目的目标。工程项目管理的合约其实也就是项目管理目的在工程管理中的目标和依据。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必须明确提出要求施工达到的质量等级;工程进度的目标是在何时完工等;工程中标价多少万元,因而工程合同管理控制着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目标。
3.2 合约规定是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约一经签订,只要有效,双方的经济关系就限制在合约范围内。由于双方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所以合约双方都只能利用合约, 保护各自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合约不但决定双方在工程过程中的经济地位,而且合约地位受法律保护,在当事人之间,合约是至高无上的,如果不履行合约或违反合约规定,就必将受到经济甚至法律的制裁。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签订了有效的协议,其中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建筑企业之间的合作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项目工程中的合同管理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较低成为了我国项目工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所以,只有通过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合同管理的问题,才能促进我国建筑业的跨越式发展。
1.项目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是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融资、工程采购、工程承包、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培训等等,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协会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开展。项目工程合同是指不同建筑企业的主要企业法人之间为了实现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一项协议,这个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项目工程项目的合同形式和类别较多,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项目工程的内容分类可以分为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工程安装合同等。按照项目工程的承包范围分类,可以分为项目工程设计——建造合同、项目工程交钥匙合同、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工程分包合同、项目工程劳务合同、项目工程设计——管理合同等等。
2.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在项目工程合同中存在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2.1项目工程合同不规范。项目工程合同是项目工程的核心,在项目工程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就项目工程合同的标准性有着规范的要求,包括了项目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工程的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主要内容。项目工程合同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以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实际过程中,有的项目工程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为了规避业主义务,不使用规范的项目工程合同,为了规避项目工程的风险,通过笼统的、含糊不清的、相互约定的合同条件,还有的一些合同甚至只用双方口头委托和有关部门的命令方式相互协议,等到项目工程结束之后,双方再补签项目工程的合同,但是这种补签合同却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完全起不到一点约束作用。
2.2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诚信缺失。一些建筑企业的法人或者主管部门领导的信用意识薄弱,缺乏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企业信用,尤其是在怎样防止合同难于履行以及怎样解决毁约的纠纷方面,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往往出现一些授信不当或者对合同的履行计划缺乏相关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现象,这些现象会导致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埋下影响其发展的信用风险。造成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社会道德秩序失衡、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行为不规范等因素;企业内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本身具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发展利益、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薄弱等因素。
2.3缺乏专业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就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同时也没有比较正规的、权威性的合同管理机构。而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中,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和项目工程的合同索赔涉及到企业自身的实际利益,关乎到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专业性、法律性以及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人才来进行有效的管理。但是,就目前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人才比较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我国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虽然在近几年,我国建筑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纷纷设立合同管理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不正规,在其管理过程中缺乏标准的、有效性的制度和标准,所以,还做不到对项目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3.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采用标准的项目工程合同范本。项目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地规定,是保证双方权益的有效性文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有必要完全按照项目工程的合同标准,规范化项目工程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合同的合法性、项目工程合同的全面性以及项目工程的公正性等。项目工程的合法性是指双方是否具备有法律要求的资格,项目工程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招标和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工程项目合同的全面性是指项目工程的合同文件是否全面、条款是否全面、权利与义务是否全面、用词是否标准、责任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等等;公正性是指签订双方是否平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等等,只有保证了项目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全面性等条件,才能充分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2尽快组建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机构。项目工程的合同中包括的文件较多,条款较复杂、涉及到项目工程和合同双方的方方面面,在项目工程中管理中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项目工程的外包人还是项目工程的承包人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以充分保证双方的利益。就合同中的外包人而言,项目工程合同过的管理机构主要应该包括项目工程的主管部门、项目工程的主办部门、项目工程的协管部门等等,项目工程的协管部门还应该设立负责合同具体内容的部门,例如项目工程的招标部门、项目工程的谈判部门等等。项目工程的承包方设立的管理部门主要企业的项目部,其下设立项目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之下还应该设立成本控制部门、质量控制部门、材料控制部门以及工程监管部门等等。
3.3引入专业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目前,针对我国建筑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强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是建筑企业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如:企业内实行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持证才能上岗工作,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同的质量。同时,建筑企业还必须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工程合同部门的职责,健全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制度,实行责任人直接负责制,合同文件归档管理等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等。
4.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业项目工程合同管理还存在的很多问题,需要有关企业和部门根据问题,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采用标准的项目工程合同范本,引入专业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人才,尽快组建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项目工程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促进我国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1]刘光忱,傅卓林.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6,25(09),29-30
[2]董彦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1,06,37-38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市政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是规定承包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市政法律规定,市政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共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位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4.由于我国的市政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市场尚不够成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不正当竞争,再激烈的市场行情下,施工单位的建设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市政施工需求,施工队伍素质偏低,施工单位总体综合实力较弱,因而,使得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占据着很大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合同承包签订过程中,经常会提出一些严格或是不平等,缺乏公平性的条款,将这些工程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建设施工单位的身上,为了获得建设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工程承包机会,这些市政承包者都会委曲求全的签订一些不平等条约,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1.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市政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2.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抓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合同管理人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选好人。要选调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合同管理队伍。加强理论学习。经常组织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竣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鼓励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参加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创造同业交流的渠道,引导同业交流。真知灼见往往在交流中产生,可以适当组织业余活动,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
3.对市政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一)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证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情况。
(二)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看法后再进行合
同变更。
(三)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四)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明确合同管理分工,权责分明
在工程合同签订完毕之后,要加强对合同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实施项目经理的负责人制度,并代表施工企业全面管理合同,加强合同职能的执行,在此过程中,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合同中存在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结束语
在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管理处于核心位置,整个市政工程管理的环节基本上都要严格按照对合同的管理来进行,一定程度上而言,市政项目合同的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促进我国市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施工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规范不断严格,因而也对整个市政工程的管理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在具体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如此,既可以保证多方的共同利益,也能够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我国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加强对市政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周雪 有关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1期
[2]麻昌颜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广西城镇建设》 -2005年11期
1 建筑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进一步说,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的关系。合同是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内容。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实现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各个方面,其目的就是保证建筑企业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建筑企业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自由有序的竞争是市场成熟的表现。建筑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建筑企业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 加强合同管理是顺利解决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有力武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同建筑企业之间、承包建筑企业与分包建筑企业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调解处理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加强合同管理是顺利解决建筑企业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有力武器。
1.3 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各方行为的需要
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1.4 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企业迎接国际化竞争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建筑市场已逐步走向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国际条款的认识不清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 目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不少建筑企业签定的合同十分简单,不符合标准合同要求,更不符和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文本要求;
2.2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为:少数合同有失公正、“阴阳合同”充斥市场、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以及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等;
2.3 很多建筑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4 不少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2.5 一些建筑企业的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
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
2.6 建设单位直接订好格式合同。施工企业明知道是霸王条款硬着头皮都要签字,为合同履约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这样建设单位节约了资金,施工企业为拓展经营,亏损都在施工,合同双方的不平等性就体现了出来,不利于整个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3 建筑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途径着手:
3.1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筑企业要尽快引入法制和竞争机制,全面树立市场经济思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法律意识,把合同管理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2 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范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建筑企业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都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建筑企业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国际上较成熟的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筑企业应该严格执行。
3.3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筑企业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和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的同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企业的合同管理职责。
3.4 强化全员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不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合同管理涉及的面广,要营造一个人人都重视合同管理的氛围,强化全员管理意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主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将规范化合同管理作为项目部责任制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每年组织对项目经理、经营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培训,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来企业开展合同法律法规教育。企业内部要加强宣传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氛围。
3.5 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
要想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好合同,只管好一个阶段是不够的,必须全过程实施合同控制管理。建筑企业要从参与项目开始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优秀工程咨询单位,与之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在项目投标前的阶段,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使投标估算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编制好投标设计概算,这是估计设计和施工总造价和利润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关键。
3.6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册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7 正确地、有效地利用计算机为合同管理信息化服务
在我国,建设领域信息化是从大力应用计算机技术开始的。1996年,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技术政策纲要(1996-2010)”的全部20项中,有一项就是“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 2001年2月,建设部在颁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基本要点”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建设领域信息化这一概念。例如,在建筑业,已经有各种各样的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就施工管理软件而言,有网络计划软件、工程量计算软件、投标报价软件、施工详图绘制软件等。这些软件都可以很好地用于解决企业内的局部信息化问题。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该采用一套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软件,减小文档的体积和重量,方便文档的传递、修改和查询,也便于合同管理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办公成本,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及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