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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招投标制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引言
招投标是工程项目领域的主要交易方式,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及择优的特点。招投标具有一级密封拍卖的另一种称谓,能够实现局部均衡价格,使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到的帕雷托最优。通过招投标,业主将建设工程委托给承包商,二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在招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中,作为经济人的业主和承包之间的目标效用函数可能不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建设项目及环境的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合同的不完备性等原因,可能发生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结果出现以下局面:一方面过低的中标价使得承包商的利益严重受损,导致施工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甚至生存困难;另一方面中标方偷工减料、拖欠民工工资、拖延工期等,甚至出现大量低质量建筑,这已是不争的现实,从而产生了大量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入手,分析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委托管理及其问题,对招投标价格、合同类型选择等方面进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可获得以下结果:一方面确保中标价的合理性,提高人的效用,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激励人的最优目标靠近委托人的最优目标,达到双方之间的帕雷托最优,实现共赢,最后创建和谐的工程管理。
二、建设项目委托关系
(一)建设项目委托关系经济学含义及其原因
建筑市场交易运行的过程,是业主通过招投标以契约、委托等形式要求承包商在限定资源、限定时间条件下,一次性完成某项特定功能和目标的建设任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交易费用,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之间就是严格的委托关系。工程项目存在委托关系主要原因有: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工程项目及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三是存在交易费用;四是有限理性与个人能力的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目标都追求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承包商的效用目标最大化与业主的效用目标最大化往往不一致,甚至相背离,从而产生损害业主的行为。
(二)建设项目委托关系的基本问题
委托关系的基本问题是问题,由于人的利益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和不对称信息的影响,人的私人信息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无法辨别是由委托人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于是就出现了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说委托人不得不为人承担信息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德风险。在工程承包中,承包人拥有发包人所没有的关于自己努力程度和资源投入情况的私人信息,具有信息优势。发包人处于劣势,在机会主义动机下,承包人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人努力不够、以次充好,这就是发包方所面临的道德风险。
2、逆向选择。在招投标中,现在的最低合理价评标方法使得实力较差的承包商隐藏部分信息,先以低价争取到工程后,再设法从其他方面来争取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样业主选中的往往是实力较差的承包商,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建设项目招投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目的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运用合同管理及有效的规制管理,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最大程度上实现建设项目的工期、费用和质量及环境安全等目标。业主进行招标投标机制设计时,在确定质量、工期及安全目标前提下,最关键的就是价格问题。业主希望在满足质量、工期目标下工程价格越低越好,而承包商希望价格越高越好,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一个合理的均衡点?业主应设计合理的工程招投标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承包商在这种机制下博弈,中标价格能满足项目双方的最大效用。该机制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激励相容约束(IC);二是个人参与约束(IR)。
(一)建设项目最优招投标价格机制分析
招投标机制是典型的不对称信息博弈。假设承包商的努力程度为X,与X相关业主的两种收益Y1(努力程度大)、Y2(努力程度小)(业主收益与承包商努力程度呈高度正相关,Y1>Y2),相应承包商的收益为S1、S2(S1>S2),Y1出现的概率为δ,Y2出现的概率为1-δ,承包商参加投标的保留效益为U,努力成本为C(X)。业主收益、承包商收益与承包商努力程度关系如图l所示,Up是业主的效用函数,Up是X的凸函数,有?奁Up/?奁X>0,?奁2Up/?奁2X0,?奁2Ua/?奁2X>0。
则机制设计转化为以下函数表达式:
=δUP(Y1-S1)+(1-δ)UP(Y2-S2)①
S.t.E(Ua)=δUa(S1)+(1-δ)Ua(S2)-C(X)≥U
上述函数中约束条件是满足承包商的参与约束,在满足参与约束条件下求承包商最佳努力程度的业主的最大效用。
其一阶条件为:L=δUP(Y1-S1)+(1-δ)UP(Y2-S2)+λ(δUa(S1)+(1-δ)Ua(S2)-U)②
对S1、S2分别求导:?奁L/?奁S1=-δMUP①+λδMUa①=0,λ=MUP①/MUa①
③
?奁L/?奁S2=-(1-δ)MUP②+λ(1-δ)MUa②=0,λ=MUP②/MUa②④
在③、④中,MUP①或MUP②括号里的数字表示Y1、Y2的状态。由③、④得:
λ=MUP①/MUa①=MUP②/MUa②
⑤
⑤式表明,最佳激励机制应使同一状态下承包商与业主的边际效用之比相等。图1中的X*就是使Up曲线的切线与Ua曲线的切线平行的努力水平,就是业主效用最大化的承包商最佳努力水平。要承包商自觉选择X*,必须对其他任何努力水平X,Ua(X*)-C(X*)-U≥Ua(X)-C(X)-U都成立。这个约束条件为“激励相容约束”。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意味着承包商的利益和业主的利益完全一致,承包商的行为会符合业主的最大利益。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设计
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设计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部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工程项目价格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是通过规制约束承包商的行为符合业主的利益。
1、建设项目价格激励机制。建设项目价格激励机制设计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设项目招投标价格激励机制设计。从工程项目最优招投标价格机制分析得出,业主支付承包商的报酬S要满足两个上述两个条件,业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设计好承包商的报价范围;第二,承包商的努力成本;第三,承包商的保留效益。对第二、三个问题,承包商的私人信息,业主、其他承包商是不知道的,但每个承包商的成本、保留效益分布是共同知识,业主可以根据其分布进行估计。现在要解决的关键的问题是第一个问题,很多业主片面地认为中标价越低越好,可以节省成本。美国经济学家哈里斯和雷维吾(Harris&Raviv)等人在1981年证明了最低价中标法在理论上是最优的。但这是在假设投标人都是理性的且具有风险中性或风险规避态度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成立的,目前中国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以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造成了许多问题。现行的招投标机制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招标控制价?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评标方法的设计。承包商在投标报价范围内博弈,评标方法直接影响中标价格。所以业主设计的投标报价范围和评标方法对承包商的激励要能防止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建设项目交易合同选择激励机制。工程合同是形成工程价格另一重要因素。由于工程交易的一次性、施工长期性、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造成工程合同的不完备性,业主必须在招投标价格激励的基础上设计合同激励机制,使承包商的行为选择符合业主期望。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目标价格激励合同、限定价格激励合同等五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对承包商的激励差异较大,业主必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构造出一个激励合同,还要明确激励目标、激励范围、激励奖励标准以及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且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2、建设项目约束机制设计。在机制设计中,除了激励机制外,还需设计合理的约束机制,对承包商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工程项目正常实施。约束机制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1)建设项目合同约束机制。工程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主要约束手段。在合同中条款完整、详细、严密,严格合同管理。特别是加强变更管理和签证管理,严格按合同执行。(2)建设制度约束机制。建筑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是规范承包商行为的有效约束手段,也是建筑市场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业主利用建筑市场制度建立约束机制,确保业主的利益。(3)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机制。要求承包商实行工程保险,转移风险,防止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执行。另外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防止承包商“道德风险”及其他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法执行。(4)建设市场竞争约束机制。建设市场的竞争,激励承包商节约成本,增强竞争力。同时承包商之间相互竞争使得信息公开化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造成对业主的损失,节约了业主的监督成本,提高了业主的利益。
四、结束语
在分析了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委托关系、问题及原因和招投标最优价格机制的基础上,设计了招投标激励约束机制。建设项目招投标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机制设计对承包商实施激励和约束,还要十分重视思想文化道德等软约束非机制因素对承包商的激励约束作用,在机制设计与非机制安排因素结合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承包商的行为选择有利于业主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工程和谐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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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旋,何伯森.招投标机制的本质及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分析[J].中国港湾建设,2006(6).
1.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从根本上讲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意义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招投标的过程管理实际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优选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及总承包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投资的项目管理过程。招投标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是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制定并招标文件,招揽投标人并从中择优选定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一种经济行为。通过招标可使投标人之间产生竞争,实现货比多家,优中选优的目的,从而获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投标:工程项目投标是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提出的具体应对方案及报价等。
开标:工程项目开标是指招标人或其人当众开启投标书,宣布其中的主要内容。
评标:工程项目评标是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小组或由行政主管部门当天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的投标书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审查分析和比较评价,最后根据打分的结果排出优劣次序。
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选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确立发包关系。
1.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各项规章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招、评标体系不规范,行政干预较多,受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投标时挂靠资质更高的企业参加资格预审,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劳动力素质底下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故意抬高部分单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2)国有投资项目,由于其招标人不是工程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3)忽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方案设计不精准,市场调研不全面,可行性研究不深入,直接导致招标文件不够严谨,在开工后出现大量的洽商变更,使工程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严重超出预期。
(4)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仅由经济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诸多重要因素。
(5)在工程投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组织和全过程管理,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质预审的重要性,增大了投标单位“围标”的可能性。
2、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特点
工程项目招投标都是基于对不确定因素预测之上,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些因素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把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称为工程项日招投标风险。它具有以下特点:(1)多样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多种性质的风险并存,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内在联系,既可以相互叠加,又可以相互影响。
(2)整体性。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不是局部或某一阶段,而是存在招投标全过程及项目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工期的延长,费用的增加以及质量的低劣。
(3)规律性。虽然没有完全一样的项目,但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的发生和影响都是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根据经验加以总结和预防的,重要的是要有风险的意识,重视风险,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控制。
(4)危害性。绝大多数的风险都具有危害性,招投标本身产生的风险可以在施工环节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因此需要对危害性做出充分的估计,对于不能转移的风险要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3、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应对的措施
3.1招标准备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招标准备阶段与风险管理有关的主要有深化设计、选择招标方式两个方面。
(1)深化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对深化设计产生的风险,其主要措施是:
a.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筛选和考察,签订设计合同前,要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往业绩,各专业的实力配备,主管设计师的经验和综合能力加以全面的考察评比。
b.尽可能的在招标人(或业主)和设计单位间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设计中提出优化和降低成本方案的,给予奖励。
c.杜绝“轻设计,重施工”的观念,加强对设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组建有经验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尽量规避设计风险。
d.,加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决策水平,能够在深化设计前确定的方案,要及早提供给设计单位明确的意见,对于确实不能进行深化设计的分项子项工作,要参考市场行情对暂估价做较大预留。
e.采取限额设计,对总体工程造价和分部工程造价设定限额目标,可以使招标人在一开始就进入
成本管理角色。(2)招标方式风险应对措施。
a.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又对造价风险不敏感的项目应该采取邀请招标加无标底成本评标的招标方式,这样既规避或减弱了工程质量风险,又缓解了道德风险,还使得结算价格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b.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有对造价风险敏感的项目应该采用邀请招标加无标底最低合理报价的招标方式,这样既规避或减弱了工程质量风险,又使中标价格最接近工程项目的成本,还使得道德风险降为最低。
c.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于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造价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所以其招标形式基本为公开招标,但可以采取改进形式,就是对行业排名前几位的实施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消除其对招标人是否有倾向性选择的顾虑,我们称这种招标方式为改进型公开招标。
3.2工程项目招标实施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
资格预审是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筛除那些信誉度不高、承担项目能力不强的潜在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竞标环境,从而为实现降低中标价格和提高建设质量奠定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招投标产生的风险。然而,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于其招标人不是工程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资格预审道德风险的应对方法主要采取风险规避,其主要措施有:
(1)资格预审的条件要具有公平性、公正性,避免设置特殊性的条款,对其他投标人进行不合理限制。
(2)改进招投标方式,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相结合,将行业排名前几位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性的公告,这样的作用主要是设立投标榜样,打破可能存在的围标格局。
(3)对所有投标人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合作关系调查,排除其连带关系和隐形合作关系,对处于同一系统范畴的投标单位数量进行限制,最大限度的降低围标的可能性。
(4)尽量将竞争激烈的投标人同时选入最后竞标名单中,竞争激烈的投标人之间很难进行战略联合,利用其充分竞争的特点,降低围标的可能性。
(5)对于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避免参加资格预审,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
3.3评标签约阶段的风险应对措施
(1)对项目复杂程度不高和深化设计完善的项目,尽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复杂程度高和深化设计不完善的项目,可以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并尽量避免采用可调价款合同。
1、招投人必须向乡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乡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乡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并同时在市纪委的廉政网站进行公示。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经乡招标办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合同制度
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2、廉政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聘请监督员,并与施工监督管理人员签订责任状。
4、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乡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承诺制度情况。
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
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乡纪委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
六、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价格理论研究中,有关工程招投标机制的研究还处于薄弱状态。一般而言,同行更关注工程造价概算的准确性,以及造价控制等问题。然而,作为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招投标制度,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确保造价的稳定性。那么何谓“招投标价格机制”呢?同样,对其展开研究的实际意义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这样理解上述两个问题:(1)通过机制研究来合理确立招标价格;(2)通过机制研究来维系工程施工质量,因这主要依赖于承包方给出的造价预算额度。当然,其中也孕育着丰富的理论问题,这里便不再展开。
本文的“机制”可做“原理”来理解,而作为价格机制的形成则有着坚实的理论做支撑。由此,本文在展开具体研究前还应对价格理论做一简单梳理。遵循该逻辑,笔者将就文章主题进行讨论。
一、问题研究的理论框架
具体而言,理论框架由以下三个要件组成。
(一)价格的形成基础
基于政治经济学传统可知,价格是价值的变形形式;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外在形式表现。而本质上价值的形成,又依赖于人类的抽象劳动。并且,随着原材料不断从中间产品走向产成品,其中不仅包含着即期所形成的价值,还包含着过去所形成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活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共同决定使然。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则转型为生产价格,而生产价格就成为工程价格的主导形态。根据这一逻辑不难知晓,由价值——生产价格——市场价格的三段式变形,表明价值是价格的形成基础。
(二)价格的影响因素
价格的影响因素(或者是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因素,以及在微观层面上的竞争因素。具体而言,宏观经济领域将通过PPI指数的波动,来影响原材料的价格位置。而政治环境则通过设立行政性进入壁垒,来增大项目的实施成本,这同样形成了价格的影响因素。认识微观层面的竞争因素则比较麻烦,它可能形成通常所期望的均衡价格,也可能因经济主体间的合谋而导致垄断价格的形成。总之,正如工程招投标价格市场出现失真现象,上述便是较为常见的诱导因素。关于“阴阳合同”等因素不作为本文考察范围。
(三)价格的物理特征
之所以提出“价格的物理特征”,实则是将价格的波动效应纳入到物理学隐喻视阈下。价格的波动特征是由以上各影响因素的合力造成,并围绕着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这里还应区分古典波动和现代波动效应,即古典波动在于生产价格维持不变所形成的水平波动;而现代波动则是生产价格出现向上趋势,所形成的整体上升的波动形态。
以上三个方面简要的研究框架,就为下文的具体研究构筑了理论基础。
二、建设工程招标价格机制研究
从价格的自然形成进路实则可以直接套用上述分析框架,但具体的工程项目存在着特定的功能定位,以及服务范围。这就意味着,工程招标价格首先被约束在工程预期所要实现的目标范畴下,在此基础上才按照价格叠加方式来进行概算。为此,其价格形成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因素。
(一)工程的规模确立
以航空货运中心为例:货运中心处于航空运输的的出发点和到达点,承担着面向货主、航空公司的货物组配和收发任务。在工程建立之前便需要根据它所针对目标市场的大小进行规模确立。如,东航货运占地150亩,其收发货物量占整个昆明新机场的一半。这就表明,工程本身的经济特征决定着它的占地面积,进而延伸出它内在的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规模。而这就成为招标价格形成的约束机制。这一机制说明,工程招标价格的形成受到工程经济目标的影响。
(二)工程的功能定位
工程的功能定位主要由它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如航空货运中心和配送中心。航空货运中心处于供应链的上游,主要从事为下游生产性企业提供物资、原材料的及时运输工作。尽管二者在场地功能区域的划分上具有相似性,但因二者的使用价值存在区别,从而其功能定位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影响价格形成的因素也就不同。相比较配送中心而言,航空货运中心对场地面积以及仓储设施的要求更高,这必然提升了它的造价概算数额。
(三)工程的造价概算
当确定了工程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后,剩余的工作便是进行造价概算,此时,便依照研究框架中所指出的价格形成途径而展开。这就意味着,此时的价格形成途径体现为内生形成机制。但它的形成决定于工程的经济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价格叠加。
三、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机制研究
目前在工程项目招标领域存在着诸多形式,其中通过专家小组的匿名投票选择便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该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对投标方案的选择不仅取决于它的投标价格,还与它的方案实施流程有关。在此基础上,投标价格机制的形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出。
(一)经验导向
根据以往经验来进行投标价格的制定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其主要在于对工程有关信息缺乏详细的掌握。以航空货运中心为例,招标方往往只是就该工程所要满足的几个要件进行介绍,一般不会透露太多细节。此时,投标方的经验就十分重要。如,招标方将该航空货运中心的历史业务量和服务功能确定,那么投标方便需要通过测算目标年的业务量、各种必备流程、功能设备等具体参数,来估算货运中心的面积、各种可能情况下的建设方案组合等。还比如,须根据功能定位该估算其它设施设备的数量和价值总量。
(二)类比估算
类比估算的参照物往往是投标方过去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较长且物资等原材料使用数量较大,这时便呈现出大数定理所指出的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包括: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的稳定性;用料比例和数量的稳定性等。由此,根据市场价格对各生产要素进行计算,便能通过类比方法给出投标价格。
(三)其它方面
其它方面则则由许多影响因素组成,诸如对竞争者可能提出价格的研判、对招标方心理价格的判断,以及在当今工程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合谋窜标的行为。这些都将影响招标价格的制定。不难看出,投标价格的制定更具有技术性,其不仅受到经验因素的作用,也同时需要运用心理学的功效。正如上文指出,本文不具体考察招标过程中的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其价格形成的内生机制仍然满足研究框架内的逻辑。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了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
四、结论
作为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招投标制度,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确保造价的稳定性。工程项目具有自身特定的经济属性,这就在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方面外生作用于招投标价格形成;在此基础上,价格形成的内生机制仍然满足研究框架所指出的逻辑路径。具体而言,建设工程招标价格机制可从工程的规模确立、功能定位,以及造价概算等三个方面来把握。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机制研究可以从经验导向、类比估算以及其它方面来把握。尽管本文以航空货运中心作为对象进行了考察,其中的原由对于其它工程的招投标价格研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nd bid evaluation is the international more mature, universal modern engineering contract awarding way,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market, with nearly two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project bidding, evaluat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a project contract out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ur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began in 1981, and in shenzhen and jilin on two pilot, and gradually extended to the whole of China. However, in China's economic system transformation of the special period, project bidding and evaluation methods also need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 the international more common project bidding, the evaluation methods, namely reasonable low price method, comprehensive pointrating method and no strike method, etc. Hope this paper can project bidding for our country and the evaluation methods of the benefit to the innovation.
Keywords: economic system transition project bidding evaluation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不仅是我国建筑行业逐步走向规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需要。而评标工作则是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核心工作,它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将直接影响着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对招标和投标工作的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中国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无标底法等。探寻出一种适合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的招投标评标方法尤为重要,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
1.合理低价法
所谓的合理低价评标方法就是指在各种商务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且各项报价也在基准价的合理区域之内,评标方进而选择报价比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的候选人亦或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不仅对于建筑工程前期的质量要求极高,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也甚为严格。所以,在此种评标方法下所中标的企业,往往都是那些资质很高、信誉优良、并且拥有独立完成某一项目能力的企业。一般认为,合理低价法普遍适用于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是招标人对其性能和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中,在国外的工程招标中采用此种方法的较多,而在国内则甚少采用。
在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招标的过程中,一般会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的机会,在此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向招标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并作出合理的说明,否则,其投标便会作为废标来处理;如若投标人能够对其所使用的先进方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出相应的资料和文件,则有助于其顺利的通过招标。
成本标价底应该采用较为常用的实物法来对其进行编制,将足额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的管理费等计入其中,将利润排除在外。然而,由于建设成本所涉及到的因素较多、较复杂,不仅包括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还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材料采购等诸多方面,所以,精确的估算出投标人的建筑施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
2.综合评分法
所谓的综合评分法便是指在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上面相关的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评标的专家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基本要素进行规范的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中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亦或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在整个的评标过程中,决定其总分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的几方面,即投标报价、财务状况、施工技术、历史业绩、社会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支持、相应程度等。
综合评分法目前广泛的应用于我国工程界,是一种极为广泛、科学的工程招标方法,特别适用于那些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中。综合评分法不仅有助于技术和价格等方面因素的控制,它还比较系统、客观的反映出了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和要求,从而较为全面的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在运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投标人往往都是本着保本微利的心态来进行报价决策的,而以评分标准为依据进行的合理报价,不仅有助于建筑企业报价能力的提高,还有助于避免建筑企业间不良竞争的出现。
在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今天,任何一种评标方法都不是毫无缺陷和漏洞的,在运用综合评分法时,一方面,除报价这一因素之外,其他的许多因素受人为的影响都较为严重,另一方面,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而组成的,对于该项工程的认识和了解是有限的,无法在短时间内详细的掌握工程全面的评标因素及其权值。所以,在运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应该扬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减少其不良因素的影响。
3.无标底法
所谓的无标底法便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整个招标过程中,业主并没有事先编著标底,而是将投资单位的报价除去最高值和最低值之后,将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与否的一种评标方法。该方法具有如下的优点:施工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则必须加强其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减低投标报价,从而达到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将主观的评价因素从评价指标中抽离出来,增加了评标的公平性;不存在标底泄露的问题,可以将人为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
4.小结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评标方法均存在着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同样的一项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则会产生不一样的施工效果,而我们所能够做到的也仅仅是选择最恰当、最适合的评标方法而已。笔者认为,虽然综合评分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然而,它将会是我国今后招投标、评标的主流方法,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英芝.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的比较分析[J].轻工设计.2011(5):239
[2]张亮谢.文英.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刍议[J].中国工程咨询.2005(10):53―54
Abstract: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bidding system, it is in order to better service for the bidding work, therefore, the acting the bidding work of personnel to be in today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with the lowest bid to offer, its are in our country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bidding strategies and skills, be familiar with master the method of using quotation, can finish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bidding work of agency. This paper first on the current building project bidding procedures discusse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current bidding system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and the analysis of it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form, and discusses how to do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key points.
Keywords: bid/bidding documents, engineer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常见问题
1.1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不尽合理
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且未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准确的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更无法确定其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进而导致其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1.2评标方法中的综合评价法容易暗箱操作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但由于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一旦专家评委和业主对某投标单位有倾向性,这就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有可能滋生腐败。另外,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3 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下,投标人通过策略提高某些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同时降低某些可能减少的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达到增收创立的目的。目前,这种报价方法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使用非常广泛,但国内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则就极易出现不平衡报价未加予澄清,即属不正当竞争。
1.4 现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法判别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于受专业信息和评审专业能力的限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资源互不对称,而双方都无法识别。如招标人的资信投标人难以获得,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理水平,仅由书面资料和几次交流难以摸清底细。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的完善措施
2.1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
这是改革工程造价体制和评标方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且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中心,也是建筑市场主要机构之一,肩负着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直接起到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龙头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
2.2 加强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要使建筑工程评标方法更为规范化,则应加强其自身的信息化和企业信誉及资信的管理,使之能够及时了解招投标双方的有关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其法律化管理和合同管理,使得评标过程能依法行事并能按约定严格履行承诺。
2.3 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势在必行的发展方向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其为将工程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价格。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有利于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4 合理的招标程序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其招标工作程序为:在招投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首先应聘请估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估价人员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质量要求以及便于计量的原则进行编制。另外,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进行简单地复核,如果没有发现大的错误,即可考虑方方面面的与工程有关的因素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较大,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并得到广泛使用,但也由此显露出了过去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为了能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应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加强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制度中的实现等。
【参考文献】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日趋健全,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之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屡禁不止。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往往会陷入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困境。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招投标过程之中围标串标行为的现象,出现的根源,造成的危害,从而试图找到解决围标串标的方法。
1.围标串标的种类
(1)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
(2)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的串通。
(3)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2.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招标文件制定不完善,给投标人有机可乘。
(2)投标人投机心里较重,追求利润不择手段。
(3)资质管理不够科学,挂靠资质漫延。
(4)招标机构过多过滥,造成恶性竞争。
(5)监管体制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
3.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3.1建立统一有形的招标市场,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不法投标人违背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在治理围标串标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限制和行业垄断,保证各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从而逐步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按照要求各地建立统一有形招投标市场,所有招标项目必须进市场进行统一交易,各行业管理部门进场统一监督。尤其是监察、检察部门参预监管,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参预监管,设立投标最高限价,有效地控制投标价格,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
3.2规范招标人行为,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尽管围标串标的产生来源于多方面因素,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缺乏防范性,是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规范招标人行为,加强对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指导,使评标定标办法具体严谨、具有防范性,就可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此推荐如下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3.2.1最低报价中标法
对于一些批量的建筑材料、通用的定型设备或货物产品,由投标人进行密封报价公开开标,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2.2双信封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当场宣读其报价,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简单地说,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中标,主要适用于投标单位不多,全部评审工作量不太大的招标项目。
3.2.3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评委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交货期、组织施工方案、加工工艺、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3.2.4性价比综合记分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各个评标因素进行分值权重设置,通过性价比记分,即综合性能质量越高记分越高,综合报价越低记分越高,最后结合权重比例相加计算出总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假设综合性能质量权重占40分,投标报价权重占60分,总分值计算公式即为W=【Cmin/C】×60+【T/Tmax】×40(其中W—某个投标人计算出得分总值;C—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Cmin—所有投标人最低的投标报价;T—某个投标人在各项评估项目中获得的分值总和,即T=T1+T2+…+T8;Tmax—所有投标人中获得各项评估项目总分的最高值)。
前两种评标定标办法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或工程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的工程项目。后两种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或加工难度很大的工程项目。
3.3改进和完善招标程序,优化招标环境
为了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扩大投标人的范围,核查投标人的真实性,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为此对招投标的环节作如下改进建议。
3.3.1扩大投标人的范围
扩大招标信息的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予竞争;全面推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陷阱;对于投标报名人或投标人较少时应明确规定重新公告或重新招标。从而增大投标人围标成本,减少围标概率。
3.3.2减少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机构之间的人员接触
实行资质后审,减少资质预审环节,投标单位家数只有开标时才能知晓;推进网上报名,报名材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发售招标文件时,均不得对购买人进行登记和询问,有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免费下载,最终以递交投标文件为准确定投标人的家数;取消投标人集中勘察现场和招标人标前考察。从而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3.3.3严格各种到场条件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同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项目经理证书原件;还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标时提供基本账户证明;还可要求投标委托人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招标投标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制度实施有助于降低土木工程建设成本,有助于提高所投入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还有助于制约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土木工程的招标投标可缩减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实现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使土木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趋于合理化。严格落实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可促进土木工程建设市场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投标人的自由竞争,进一步促进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缩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落实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可促进规范价格行为,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反映土木工程市场定价的一项价格体制,而实施该制度最显著的表现即为投标人相互间产生激烈且正当的竞争行为,而该种积极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竞争层面可得到直观体现,而在价格竞争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循环,可进一步缩减工程价格,促进提高投资效益[1]。
2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土木工程招标中的问题
其一,未制定科学完备的工程量清单及土木工程技术规范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是土木工程招标人提供在土木工程招标文件中,依据实际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土木工程各个建设部分开展计算,并将各个分项工程量罗列出来的详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工程量清单不仅可为招标人在编制工程制价过程中提供有力依据,还可通过对土木工程的全面划分,为投标人在竞价过程中提供有效参考,并促进专家人员开展评审。现阶段,我国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较为有限,受设计图纸不详细、标注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等影响,往往会使中标人与业主相互间引发纠纷,使业主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其二,存在标底招标的不足。通常而言,在招标过程中标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期望值,标底并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是提供给业主在评标过程中参考使用的。然而,标底的出现会使得大多数投标单位试图获取标底,以确保自身报价尽可能接近底价而中标,显然这会助长“不正之风”。其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合理。我国部分地区尚未构建起一套科学完备的评标办法,仅仅是以招标人资格审查获准后,然后以招标报价在评价基准值以上为前提,筛选投标报价相对低的若干名投标人,并由低到高逐一筛选出中标候选人。一些中小型城市存在专业化人才不足、评标专家库专家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由此对评价质量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土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发展。
2.2土木工程投标中的问题
其一,投标人违法投标。投标人可得到土木工程项目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因而受利益驱使,一些投标人会借助不当手段进行投标,对招投标市场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会出现不法行为,诸如投标单位相互间事先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还有一些投标单位相互间达成协议,轮流中标或利用资质展开围标、串标,使招标投标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对招投标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其二,投标人投标缺乏目的性。一些投标单位在得到投标信息后,未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对策,缺乏对招标文件的深入分析,未透彻研究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资质条件、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等内容,投标行为不够针对,导致难以中标。还有一些投标单位故意低价中标后,在土木工程施工中通过种种手段要求业主追加预算,或者故意拖延工期,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加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一些中标单位中标后擅自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3完善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有效策略
3.1推行招标人终身负责制,解决虚假招标问题
当前招标人与工程项目不存在实际利益关系,因而在招标过程中工程质量的优劣及建设价格均与招标人无关,招标人员仅负责招标该项工作,从而给施工方创造了进行不法行为的机会。招标可靠性不足,虚假招标屡见不鲜,而上述情况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为了切实解决此方面问题,对于招标人、负责人而言,可尝试对工程质量推行终身负责制。如此一来,可制约虚假招标的出现,对于在设计使用年限中的土木工程,倘若在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出现相关问题,则应追究设计方的责任;倘若土木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相关问题,则应追究施工方、监理方的责任,尤其是追究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此必然可实现对招投标过程中虚假现象的有效控制,并切实杜绝土木工程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土木工程的质量[2]。
3.2构建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构建招投标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首先,应完善评标方式方法。现阶段,我国在实际招标中评标方法不完善,未构建独立的评标方法,在实际评标中太过关注价格,而缺乏对质量的有效重视。在实际评标中,不仅要关注价格的高低,还应提高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关注度,促进土木工程项目的有序开展。其次,提高招标流程的规范性。提高进场交易的规范性,将各工程项目均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依托打造有形市场,整治土木工程市场中的混乱现象,并促进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打破地域及行业保护格局,有效减少串标、陪标等现象。在实际招投标制度管理中,还应构建一套健全的监管制度,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广大企业、群众可及时反映,开展针对整改,进一步促进土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3]。
3.3有效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一、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决定取舍。
(三)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措施
(一) 加快立法进度,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管理机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评标。在招 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
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各种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和作弊行为,严把招标评标关,目的是防止各种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长效安全。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