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02: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社会治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解释与社会治理实践是社会治理的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方面。正确的社会解释是有效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和理论基础,而社会治理则是社会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成果。社会解释的任务需要通过社会研究来完成,它的使命是发现和认识社会运行的本质与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以往社会治理的经验与教训,为当下的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与最佳的方法及路径选择。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与对自然界和物质世界的研究相比,我们人类对自身行为与社会运行规律的研究,总体上说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巨型系统,它比世界上任何其他系统都更加复杂和迷离,其规律也难以完全为社会所知晓和掌握。
同时,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受到一定社会主导性思维方式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再到当代的所谓信息社会或大数据社会,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研究范式不断更新,研究技术手段不断进步。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大数据时代与以往最大区别在于,人类社会被计算机和互联网纳入到了一个具有无限空间和行为可能性的体系之中,任何人离开这个体系都将无法生存。处于这个体系中的人与组织,最重要的生存和发展技能是信息处理能力。对此,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高度一致的共识,这就是“社会的信息处理范式”(information processing paradigm of society)。在已经形成“信息处理社会范式”的大数据时代,社会科学研究最有效、最符合时代要求的范式只能是“社会科学的计算范式”(computational paradigm of social science)。于是,计算社会科学(computional socail science)与计算社会学(computional sociology)应运而生。
2014年8月,美国社会学界举办了“新计算社会学研讨会(New computational sociology conference)”,与会者来自哈佛、MIT、斯坦福等名校。这次学术会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学科的学术研讨,既有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专家,也有来自计算机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学科的学者,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的技术专家也参加了这次会议。
“新计算社会学”在社会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创新,除了大数据的获取与分析之外,还在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融合、互联网社会实验、计算机社会模拟、新型社会计算工具的研发等方面展开探索。
“新计算社会学”试图创造性地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所提供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具,克服既有社会学研究的局限,以达到对人类行为与社会运行规律的真实认知与科学解释。
大数据带来的不仅仅是研究方法的革命,更是对社会治理思维的冲击,就如我们不能把数学仅仅看成一个计算工具,而应认识到它是一种思维方式―通过把握事物的量的关系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联系;同样,我们不能仅仅把互联网和大数据看作是一个新工具,仅仅是对传统研究方法和测量方法的突破,而更应该意识到它将带给我们的是一种新的思维方法。
让数据成为知识
尽管互联网与大数据的作用如此之大,但使其真正发挥效力却绝非易事。大数据真正“落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数据准备;二是“硬实力”,即计算能力强大的服务器集群;三是“软实力”,即先进、高效的大数据处理技术。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已经生成了海量数据,并且还在加速增长之中,数据准备已经不是问题。我国政府正积极推动云计算平台的建设,许多企业正在就此展开战略布局,云计算技术可以充分调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资源,使普通用户能够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强大的计算能力,对于用户来说,分析、处理大数据的计算机资源已经初步具备,并且将越来越强大和完善,就目前情况而言,硬件资源的能力也已经不是问题。
大数据运用的短板是“软实力”,我们首先遇到的难题是数据的挖掘(Data mining)。互联网上生成的大数据是“自然数据”,它不会按照研究者的意愿而有序、有条理、有逻辑地排列。它是海量的、模糊的、随机的、有噪声的。要运用大数据,必须先使数据成为知识,否则这些数据就与一堆垃圾无异;对海量数据的处理自然不是人能够完成的,必须借助计算机高速、强大的运算能力,也就是借助于计算机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是通过分析,从海量数据中寻找其规律,设计适合的计算机算法,从而自动搜索隐藏于其中的有价值的、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是数据库知识发现(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中的一个步骤。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是最关键的工作。
由于问题不同,所需数据也就不同,而不同的数据有不同的种类和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设计计算机算法。例如:互联网舆情挖掘,以微博、博客、论坛等为挖掘对象,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自然语言理解等技术来搜集、分析数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则以电商交易平台中的浏览、交易等行为踪迹为主要挖掘对象。前者是对某一政策的社会反应进行调查,后者是对人们的购物行为进行分析。
当前数据挖掘应用主要集中在电信、零售、银行、电力、医药等方面,虽然看似广泛,但实际上还远远没有普及。在社会研究和治理方面,需要挖掘的大多数都是非结构性数据,其难度很大,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一直在大力开发这类挖掘工具,我国的这项工作起步不久,亟待深入和提高。
政府机构、一般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用户大多不具备从大数据中发现知识的专业技能,要使大数据真正服务于社会,这是必须解决的难题。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否则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各种数据已经可以有偿或无偿地获取,大大小小的云计算平台已经星罗棋布,但是用户却不知道如何利用这些条件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目前的情况是:数据量在高速增长之中,云计算平台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而另外一个条件的准备却行动缓慢,即将成为发展的瓶颈。三者的发展已经不平衡,很可能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互联网对社会生态的改变和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冲击
互联网使信息的传递彻底突破了空间限制,不仅传播信息的速度快,并且可传播信息量越来越大,传递的成本还越来越低廉,此外,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越来越表现出实时互动性的优势:传统的公众信息传播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很多是单向的,只能是一方向另一方传递信息,另一方被动接受,而互联网具有信息交互性。
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和优势,它正在改变社会生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类社会从信息匮乏转变为信息爆炸;二是信息垄断正在被打破,互联网的存在使人为的信息封闭越来越困难,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不可能,三是人类社会的整体性正在加强,互联网把世界连成了一体,对任何一个局部来说,它与整体和其他局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已经无法排除其他局部对自身的影响;四是“蚁聚效应”,互联网使普通人获得了更多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个人力量因“网民聚合”而增强。以往,单个普通人的言论和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一般是微不足道的,现在却可能通过“网民聚合”发挥出过去不敢想象的力量;五是“蝶翅效应”,在互联网上,一件局部的微不足道的小事可能成为公众事件,一则利用公众心理精心编造的谣言可能引发一轮汹涌的舆情;六是“众筹效应”,通过互联网,政府、社会组织甚至一个普通人都可能调动社会力量,获得社会的某种支持和帮助。
互联网对社会生态的改变,在很多方面给我们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在政治领域,互联网和大数据正在改变传统的政治生态,“网络政治”已经显出雏形;互联网带来了公众监督力的提升,这对社会治理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公众监督能力如果得到充分发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担政府自身监督的任务,克服自身监督的不足之处。同时,大数据可以使政府变得更有智慧,通过数据的分析,能够使政府有一双“慧眼”,准确地认识社会问题;利用互联网这一高速信息传播平台,可以使公共管理信息的、传播更为及时、高效;互联网的交互性也使政府能够快速获悉民众对政策的反应,民意、民情调查的准确性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利用互联网的“众筹效应”,可以集思广益,择善而从。
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和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经济资源,并且催生出新的经济形态。从经济学的观点看: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将提升竞争力,亦即高交易成本的营销模式将被低交易成本的营销模式所取代,在过去的10年中,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印证了这一原理。互联网和大数据帮助企业更为科学、更为高效的分析市场、汇集资源、制定计划,改变原有的营销模式,其中尤为受到企业的重视的是预测市场需求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教育领域,人们对“云课堂”已经不再陌生,“云上课题”更为充分地发挥了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作用,并使适配式教育成为可能。
在医疗领域,从疾病预防、疫情监测到药品管理、医务监督,从医疗专家系统到线上预诊服务,互联网和大数据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且其应用面还在持续扩大。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不仅帮助我们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效率;并且还有望在治理医疗腐败、缓解医患纠纷这些棘手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大有作为。
当然,任何新生事物的到来,在带给人类美好的馈赠的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带来麻烦。互联网和大数据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以前不可能具有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传统的社会治理思维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带来的迅速而剧烈的变化,因此必须在很多方面及时作出调整。当前最迫在眉睫的主要有数据安全问题和网络污染问题。
一是数据安全。与互联网和大数据如影随形而至的是数据安全问题,一些数据(个人隐私数据、关系国家安全的数据等)如果被恶意利用,将会对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国家安全,这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涂子沛在《大数据》一书中曾提及美国警察滥用个人隐私数据的真实事例:
密歇根州的一些警察,利用警务数据库“猎艳”:他们在街上邂逅漂亮的女性之后,就跟踪她们,记下她们的车牌号码,然后通过查询数据库,获得该女性的住址等个人信息,再人为制造进一步接触的机会。此外,还有警察利用数据库查询政治对手和上司的信息,对相关人员实施威胁。在2001年前后的5年间,涉嫌滥用警务数据库的警察共有90名之多。特拉华州还有政府官员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卖给赌博公司,帮助他们追债、开发新的顾客。
1995年,欧盟颁布《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2014年,欧洲法院裁定普通用户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要求谷歌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据刚刚出现的数据交易业称,我国数据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状态。虽然这有助于推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但其中潜藏着巨大的隐患。我们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对数据获取和使用的权限应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将数据获取和使用纳入正常、良性的运行轨道。
数据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企业商业机密,还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一些看似寻常的数据,如果由专业人员进行汇集分析,可以获得一些极为重要的情报。因此,一些公司的“过度追踪行为”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
2014年,我国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这表明我国政府深刻意识到互联网发展对国家、安全、发展利益提出的挑战,深刻意识到数据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把数据安全提升至了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二是网络污染。由于互联网强大的传播能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息污染,大量虚假信息泛滥成灾,治理、控制网络污染成为信息管理的新难题。
互联网上的言论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民意的期盼,也有不负责任的流言;既有真知灼见,也有无稽之谈;既有对现实问题理性冷静的思考,也有非理性的情绪发泄。这些言论会不同程度地对公众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此外,某些境外势力把互联网作为谋求其文化霸权的工具,有组织、有策划地“引导舆论”,欺骗公众,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试图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互联网也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交锋的战场,我们对此必须有高度的警觉,要充分认识、研究互联网舆论战场的规律,沉着应战。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4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第三,“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效应,这说明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及所属互联网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和行为。
为有效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以互联网的接受程度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划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客户群的标准之一,应多关注互联网氛围良好的社区中那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对较强的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精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应设计简洁的产品、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合理的风险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亩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结合使用传统大众传媒和人员促销等方式对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沟通,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全新的理财产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媒体帮助消费者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新理念,提高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从而促使他们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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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分析“互联网+”与地方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回答和说明地方政府与信息化融合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自身的“互联网+”,二是地方政府推动下的经济、社会领域的“互联网+”。
对于第一个层面而言,“互联网+”是条件和环境,地方政府是被改造或变革的对象,其要说明的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如何升级和改造地方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地方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而对后一个层面而言,地方政府在前,是主体,突出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领域的“互联网+”信息化融合浪潮中的定位和作用。后一层面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化约为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问题,即在推动“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和社会发展中,政府应当如何定位自身角色,进而发挥好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问题。
“互联网+”下地方政府自身的治理变革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政府自身治理过程碰撞、融合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早期,美国副总统戈尔提出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计划推动网络技术设施的发展。几乎同时,美国国会也通过《政府绩效产出和结果法案》,提出用信息技术再造政府业务流程,提高政府绩效。有所不同的是,当前以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地方政府治理的影响幅度更大、范围更广、程度更深,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
更新地方政府治理的价值理念。互联网具有平等、开放、协作和分享等基本特点,“互联网+”下的思维方式更是一整套强调“客户至上”和“服务极致化”的理念体系。在这一思维方式推动下,“互动、开放、协同和共享”等基本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提出了基于“开放、透明和协作”的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方式,其基本目的就在于通过互联网再造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模式,进而提供让居民和企业满意的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及供给模式的创新。重塑地方政府治理的运行过程。
一是促进政府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平化。“互联网+”通过在线化和数据化,产生大量实时、可供分析的数据。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在地方政府治理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数据进行分析,使政府决策更具超前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动态地收集民众需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使政府决策更加满足社会关切。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充分汇聚和利用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实时数据资源,对决策执行效果及时作出评估、调整,使政府决策更加公平、公正。
二是促进政策执行和业务流程的再造。长期以来,政府部门管理一直存在着管理者思维定式,互联网和信息化建设也往往以管理者为出发点而忽视民众的需求。技术应用不仅没有有效推动制度变革,反而固化了政府部门的信息权力,给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融合和协作带来困难,其直接后果往往就是便民、利民的目标无法有效实现。因此,利用“互联网+”创新地方政府治理,就要推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就要实现数据和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三是促进政府执行监督的外部化。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公开的成本大幅降低,公众参与和监督地方政府运作的积极性也大幅提高。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发展加速了各类信息在公众之间的传播,来自外部的舆论监督力量会日益壮大。
北京市某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
变革地方政府治理的方式手段。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政府治理方式和手段也获得极大的拓展和更新。一方面,政府可以自觉利用“互联网+”浪潮和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政府市场监管水平,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探索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制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等系列管理机制。以数据流动层面的变革带动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变革,改变传统的“以批代管”“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动简政放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所带来的在线化、数据化优势,综合利用大数据等各种技术手段,加强“互联网+”在服务民生、社会安全、灾害预测、抗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实现公共服务的高效化和社会安全保证的精准化。
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和社会“互联网+”的角色定位
“互联网+”所带动的经济和社会的升级改造,使整个产业的生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马云曾说:“人类正在从IT走向DT,只有让别人成功,你才会成功!”不论其观点是否正确,其至少说明“互联网+”的产业生态环境已经与传统产业生态有着很大的不同,对创新和市场力量的憧憬会更加强烈。这种不同,既表现在商业模式上,也表现在产业组织和方式上,市场的决定作用会更加凸显,社会的力量会得到更大激发。与此相应政府的角色与定位要作出调整,特别是在战略定位、制度安排和推动措施等方面必须与之相适应。
战略定位方面,地方政府应当将“互联网+”视为现代化政府治理客观环境和现实的基础。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受制于认识、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政府和部门对“互联网+”也存在着几种可能不同的态度和治理定位。一是将“互联网+”视为一种挑战和威胁。持这种观点的地方政府对“互联网+”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和方式,其治理过程往往包含着既希望“互联网+”带动经济发展,又害怕“互联网+”带来“麻烦”的复杂心态,对“互联网+”的态度也表现出极强的选择性和投机性,无法从根本上推动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的形成。另外一种态度就是将“互联网+”定位成一种工具和手段,忽视“互联网+”对政府自身的升级和改造作用。这种定位仅仅是将“互联网+”作为产业发展的推动工具,政府自身的治理和服务理念并没有发生真正的转变和更新。
在具体做法上往往是用新技术来做一些“旧的事情”。“服务导向”“顾客至上”等“互联网+”所突出强调的价值和方式并没有真正体现在政府的治理过程中,也不利于产业发展的升级转换。最后一种观点是将“互联网+”视为现代化政府治理客观环境和现实的基础。这种观点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下政府治理与传统治理方式的差异,自觉分析和利用互联网生态的作用机理,以积极的心态推动“互联网+”在政府管理、产业发展、生活等各个领域的融合和扩散。在这种治理模式和定位下,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得到较为恰当的处理,治理主体更加多元,治理责任更加分散,治理机制更加协作化,多元主体间形成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和生态,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不断涌现,社会生活更加智能、和谐。
制度安排方面,要以宽容的心态面对和处理“互联网+”浪潮下出现的新事物和新产品,营造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互联网+”作为一个对传统模式升级改造的过程,其深化发展势必涉及一些利益格局和管理模式的深度调整。一方面,它可能打破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总体有利,局部阵痛”的再分配效应。另一方面,又因为其生产方式的创新性,也往往会产生新的管理问题,从而给地方政府的治理带来许多新的“不适应”和挑战。
但是应该看到,“互联网+”所具有的扁平化、数据化、在线化等低成本运作特点,极大地激发了社会个体创造和创新的热情,带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对于这种新的变化政府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积极引导其发展。如“滴滴打车”“专车服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应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充分发挥和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为“互联网+”提供一个积极宽松的社会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有利于“互联网+”的试点和试验,探索“互联网+”产业运作规律,并适时推动制度和政策调整。
推动措施方面,要树立数据观和平台观,以数据开放为契机,营造良好产业生态和业态。“互联网+”的时代,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将广泛存在并渗透到社会生活和政府各项业务职能的各个领域,对数据的挖掘和运用不仅意味着政府决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新的生产力的开发利用。“数据治国”的理念将成为一种新的治理理念。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93-05
与生态在对待科技问题上都主张科技要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但人自身不能在此过程中被科技束缚。而推动“互联网+”行动在生态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互联网不再是作为最初刚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科学技术,而是可以真正融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像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伟大科学技术一样,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为改进生态治理思路,增强生态治理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创见。
一、生态科技观“人类尺度”的思想核心
即使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今时代,马克思有关科技的思想对解决现实问题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即以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为中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 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2]马克思的这种“人文科技”思想把人类社会所存在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巧妙融合,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之下,科技不再仅仅是被当作一种脱离人的单纯工具,互联网时代下的生态治理就不是单纯地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生态治理的模式,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用马克思的科技观点分析当下互联网技术仍然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未来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所产生的重大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生态学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和思维方法,对当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尖锐批判,尤其是在对技术非理性使用的批判尤为深刻,提出了许多合理利用科技的主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人文科技”思想。
1.反对科技“控制自然”导致生态问题。生态学者既反对单纯依靠科技的进步就能够解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观点,也反对认为科技进步是当前生态环境问题产生根源的观点,他们认为技术的运用并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生态危机发生之初,一些思想家把生态环境问题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生态代表人物威廉?莱斯就激烈批评了把科技和控制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科技履行控制自然的功能仅仅是表面现象,真正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人类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由此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安排。[3]科学技术不能再被视为控制自然的工具,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人类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而是可以发展一种理智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环境。[4]所以并不是不需要科学技术,而是必须改变人类利用科技的方式,本质上仍然要从人自身找到生态问题的原因。
2.主张科技的“生态化”需要发挥科技的多重价值。生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科技应该建立在对人的自主权利和自然应有的价值权利的尊重之上。即使是持“科技并非中性”观点的安德瑞?高兹也认为,科技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他高度评价了当时还处在发展萌芽阶段的计算机网络化和机器人技术,认为这是以尽可能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特征。[5]高兹所主张的“经济理性”和生态观念的普及,这也正是可以通过当今互联网、大数据科技的发展来实现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人们只看到并运用了科技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科技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这就会导致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科学技术的多重价值,让经济价值的实现以科技的“生态化”为前提,即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努力实现科技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之间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的科技发展中,这种多重价值也最终表现为人与自然都可以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3.认为科技必须遵循“人类尺度”,核心是实现“人的解放”。生态学者侧重于从生态角度对科学技术进行批判,詹姆斯?奥康纳就认为高度集中化的大型科学技术发展模式应该向科技发展的“分散化”与“民主化”转型,使生产过程也可以分散化、民主化。本?阿格尔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经济组织形式的批判,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稳态经济”模式,这种“稳态经济”并不是让大部分人回到过去那种以穷?l僻壤为特征的艰苦生活环境中,而是要把现代技术分散地运用于环境之中。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则直接阐明技术在“某种特定生产和积累方式”中是无法为我们独自解决生态问题的,必须要结合“人民和社会”的需求。[6]这些思想都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人文科技”思想的延伸与发展,科学技术的实质任务就是必须遵循“人类尺度”,使用具有“人性的技术”,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让每个个体参与其中,核心就是要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在此之后的戴维?佩珀也强调了实施生态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新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别于以前的名义上是把人而实际上是把技术至于中心位置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强调人自身精神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依赖于与其他自然物的非物质性的交往。这实际上与马克思所说的人道主义同义,即人与自然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实现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高度统一。
二、互联网科技在生态科技观视角下的重新考量
从及生态马克思对待科技问题的观点来看,以生态与人文视角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带来生态文明的巨大进步。而将当下推动“互联网+”行动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置于生态治理之中进行重新考量,对于实现生态治理真正的“善治”就有了新一层的内容和意义。
1.互联网自身具有“人性的技术”特点。互联网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类似,虽然在基础设备制造和上游能源利用环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自身环节并不产生环境问题,属于生态学者描述的可以使用的具有“人性的技术”, 或者是一种“软技术”。首先,互联网具备“分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接入网络,使在生态治理方面的信息交流极为通常,每个地方、每个个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充分表达。其次,互联网渗透多领域的特点使科技的多重价值得到深刻体现。互联网发挥的作用从最初的经济领域渗透到生态环境领域,从改造制造业到环保产业趋向柔性化和智能化,互联网发展到大数据阶段对不同国家、地方环境数据的监控与整合,又可以减少生态治理的成本,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互联网在生态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最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为重要特点就是“大众化”和“去中心化”,这同样符合生态要求科技“民主化”“非官僚化”的特征。所谓“去中心化”并不是中心与实质的丧失,而是多核心多实质的“共治”。互联网技术在一开始的发展仅仅是“小众拥有”,是社会精英们娱乐的工具,还谈不上网民共享,更不可能有什么“共治”。但当互联网发展到成熟阶段,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共享共治”自然也有了必要性,在生态治理方面也不例外。在未来,互联网的共享共治精神也会逐渐趋向理性,对改善生态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2.对互联网的认识过程体现“人类尺度”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论述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经历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三个阶段,而人类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很多科技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从“他人依赖”到“工具依赖”到“人的解放”三个层次,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对互联网的认识也大致需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即在一开始的“原始阶段”,人们利用互联网仅?H是把其作为传递生态治理信息最基本的工具,实际上还是处在互联网最初的应用阶段。而在其后发展到较高一层次后,人们开始把互联网当作自己达成生态治理目的某种“渠道”和“基础设施”,[7]这时互联网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治理工具,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审视利用科技所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比如片面强调科技的作用而导致缺乏人文关怀、过分强调工具的治理作用从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主动性等问题。只有当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就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不再只是人类单纯利用进行治理的工具、渠道和基础设施,它已经不是处于某一层次的发展之中,而是整个层次的包含之中。此时人们已经习惯社会治理活动中网络工具的存在,互联网科技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人们在利用科技中寻找到了人的本质,而科技是实实在在地已经融入到整个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
3.互联网的发展与生态科技观紧密结合。在以及生态看来,科学技术就是人借之将自己的需求和目的转移至劳动对象的力量和手段,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并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由于人类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技术,是人自身局限性的反映,生态问题不是单纯的“自然”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无疑是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8]阐发生态科技思想中的生态维度是很有价值的,利用科技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理性选择。也只有真正把互联网的发展融合到生态治理之中,实现在国家治理能力在生态层面上的改善,才能使人摆脱“科技异化”,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所以,我们重视科学技术在人类与自然共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科技也不例外,最终都是把着眼点放在了人类社会的未来――生态文明的建设上去。不单单是把互联网技术作为参与生态治理与实现生态文明的工具,而是让互联网真正融入到生态治理本身之中,让科技也成为生态文明的一部分,也就是人们未来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使生态治理也能“互联互通”,实现生态治理的专业化与大众化融合,达到“共享共治”,即每个人都是生态治理的主体,这也就达到了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发展三个阶段的最高一层。
三、互联网科技在生态治理中的路径转变
现阶段互联网已经广泛进入了世界以及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截止2015年,全球网民已达30亿,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而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9]中国拥有着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群体,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科技运用到环境治理已经有了雄厚的群体基础。互联网虽然不是中国的原创发明,但就如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能够造就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辉煌一样,中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创新生态治理模式,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当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代表着信息技术最新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增强生态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也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生态的科学技术观念融入到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科技不仅可以发挥提高相关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功能,同时也开始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维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率的作用,这正是我国完善和发展生态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中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互联网+”行动,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10]整个生态治理动态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参与此过程中的“共享共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在生态治理过程中的“人的解放”。
1.?纳?态治理区域个体决策到“互联互通”。互联网表现出来的科技形态几乎是无形的,但它对整个人类的影响却是有形的。人类惊人的创造力再次通过发明互联网以及越来越廉价的接入设备为解决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案。如同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界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样,互联网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地让其成员知道自己的某些努力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无用的,而且这种努力不是靠强制、义务、物质激励或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人们知道有些任务和成就只能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来完成。[11]
当今生态环境问题如同互联网一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并且也随着接入互联网地区和人数的爆炸式增长,互联网科技在国家生态治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无视地域、没有边界的特点使得每个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环境问题,整个“地球村”中的“一个村落”中的“一个人”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真正实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在自然地理领域,而且还可以在人类社会领域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必然倒逼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政策改革,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世界不同国家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问题就有了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对生态治理的相关决策不会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区域性行动,同时,人们在网络上也自发形成了环保型组织共同监督不同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生态治理的“互联互通”。
2.从生态治理政府组织主导到“共享共治”。互联网科技虽然使社会更加多样化,但社会成员因为使用互联网仍然要共同遵守规则,仍然有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政府转型与 “共享共治”成为可能。[12]在未来,永不下线的互联网将对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大多数社会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人们自身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挖掘和发展,以自身智慧汇聚集体智慧,将用于任何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13]个人自发的努力也可以汇聚成庞大的体系,最后形成“受启发的个人结成的集体网络”和“智慧型的共同体”,这就为“共享共治”提供了基础。这种“共治共享”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动机与形式上。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极大拓宽了人的交往空间,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互联网中哪怕只是取得的些许成就,也会让人很有“获得感”。此时,经济利益的满足已经不再是人们首要或者唯一的行动目的,人人都可以参与生态治理的热情大大增强。另一方面,生态治理的主体也不再只是以传统的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使每个公民和自发形成的环保群体可以表达意愿,创新了进行环保活动的平台,大大降低了形成环保组织的门槛和开展保护环境活动的宣传成本,同时一些互联网最新的创新成果――“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环保”相结合,其开放性与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环境保护运动更加透明和高效,给了生态治理以新的生命,从而实现了人们在互联网条件下环境治理的“共享共治”。
互联网治理论坛是解决互联网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要全球性机构。它是在2005年突尼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创建的,是以政府为中心管理互联网和非政府管理互联网之间的妥协结果。作为妥协的结果,一步一步地,互联网治理论坛的做法已经发展开来。互联网治理论坛大会自2006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在日内瓦有一个秘书处。这也激发了区域和国家的互联网治理论坛,学术网络和其他方面的系列活动的创建。
当讨论其他全球治理领域如何能从互联网治理论坛经验中获益时,重要的是记住互联网治理和传统多边主义两者之间的差异。首先,后者,例如气候变化已经逐渐向非政府参与者开放。就互联网治理来说,政府被迫进入一个已存在的非政府组织(如ICANN,IETF和其他实体);其次,互联网治理论坛不是一个决策制定机构。它没有采用国际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授权。它是一个决策成形的论坛,通过它的审议,可以为如ICANN,ITUand WIPO等其他机构采纳决议建立基础。
然而,IGF作为一个务虚的机构,里面议题很多,也有个别问题引发了讨论,但很多议题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因此,可以说,IGF逐渐失去了各国政府对其的关注。不过,作为制定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政策的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随着它对互联网治理议题的讨论和延伸,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等代表的各有关利益相关方社群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二、互联网治理的重点进展在ICANN
ICANN于1998年建立,总部设在洛杉矶郊区Marine Del Ray,是一个采用国际化组织形式运营的非盈利性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域名系统和地址系统上的政策协调。ICANN形成的政策决议,由IANA人员在根服务器的根区文件中进行体现。IANA(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负责管理互联网核心资源,它有三项职能:1.管理全球域名系统;2.协调互联网协议(IP)数字地址的分配;3.根服务器协议的协调。这三项权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互联网根的管理权。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点,根的任何改动都影响到互联网在全球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互联网在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美国商务部对于IANA的运行有最终的管理权。因为欧盟的反对,所以美国移交IANA管理权。随着IANA管理权移交,顺应着互联网安全与稳定、开放与互通的发展趋势,“同一个互联网 同一个梦想”,互联网治理将迎来新的时代。
三、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层面
国际上,在互联网治理规则制定方面认为,几乎所有互联网治理问题都有一个法律层面,但塑造一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法律框架仍处在初期阶段。两个普遍的方法是:
1.一个‘真正法律’方法,从烟雾信号到电话,互联网本质上是无差别的对待。尽管速度更快,更全面,互联网仍然是有距离相隔的个体之间的沟通。因此,任何现有法律规则也能适用于互联网。
2.一个‘网络法律’方法,基于假设――互联网引入网络空间里社会关系的新类型。因此,有必要制定用于管理网络空间的新网络法。这种方法的一个论点是,给跨境交流提供便利的互联网的绝对速度和体量,阻碍了现有法律规则的执行。
尽管两种方法都包含有效元素,但‘真正法律’的方法获得优势。普遍认为,相当一部分现有立法可以应用到互联网,对于某些特定问题,真正的法律将必须被调整以适应网络世界。对于一些有限的问题,必须制定新的规则。
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活动日益加强,尤其是经合组织国家,互联网普遍存在,对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很高。到目前为止,立法规定的优先领域是隐私,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税收和网络犯罪。
然而,社会关系过于复杂,不能仅仅靠立法者来规制。社会是动态的,而立法总是滞后的。在当今时代,这个尤为明显,科技发展改变社会现实比立法者所能反应到的要快得多。有时,规则甚至在他们可以被采用的时候已经变得过时了。法律过时的风险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需要重要考虑的问题。
四、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层面的进展
一直以来,关于互联网治理的研讨,讨论比较多的国际组织有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合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20国集团(G20)、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
(一)联合国贸发会关于电商规则和网络法的研讨
联合国贸发会议于2015年3月25-27日在日内瓦曾召开了关于电商规则和网络法的专家会议,其中提到:对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来说,网上交易的重要性日益增长。虽然更加依赖于电子商务创造了重大机会,但是缺乏安全性和信任仍然是这类交易的重要障碍。在线欺诈和数据泄露受到消费者和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要求国家和国际层面足够的法律和监管措施。
发展中国家落后于相关网络法和跨境电商的发展,是因为不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而受到阻碍的。
这次专家会议作为一个平台,使各国能够审查其法律框架,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它有史以来第一次呈现出全球在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网络犯罪领域里的法律法规监管的全貌。会议回顾在各种发展水平下的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及其私营部门面临的挑战。它将给区域组织提供一个机会,诸如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东非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拉美和加勒比经济体系以及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探究关于能提供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统一的合作空间。互动环节将主要由知名法律和行业专家、政府官员、地区和国际机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作重要角色。预期结果是,对于涉及网络法以及如何能促进电商发展的监管框架的建议的最佳实践的认同。它将与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进程连接在一起,如在世贸组织,经合组织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其他进程。
这次专家会议是由联合国贸发会组织的,其已支持了非洲、亚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超过60个国家,准备并/或采用网络法律法规以及通过能力建设活动。
(二)欧洲通过网络新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以及要求各关键性组织采用新的网络安全规则
欧盟于今年4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GDPR),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这一新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当今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为严格、管辖范围最宽、处罚最严厉、以及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紧随其后,今年5月,欧洲要求各关键性组织采用新的网络安全规则,作为世界巨头的第三方支付企业Paypal也被要求必须遵守,这给在线支付方面也提出了很多要求和限制。这一规定,是对网络基础设施适用更高要求的等级标准。
结语
随着网络社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治理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所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纷繁复杂,汇聚的矛盾点多,当然也更能预见未来互联网经济新的发展机遇,逐渐引起各国政府、企业以及非商业社群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新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可能引发现有各种模式和规则的不断调整,甚至进一步突破,这期间将产生一个个新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关于互联网治理规则的研讨,也将是一个发展空间很大,需要持续进行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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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国内研究主要分析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信息差距及其社会影响。而新近的调查发现,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差距超过信息差距的总水平,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间存在显著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而且还呈现出加剧的倾向。需要从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需求与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模式与特征,探讨治理差距的对策职称论文。
本文首先区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不同层次。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我国城市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状况与成因,以促进就业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明确治理差距的政策思路,基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具体情境,提出分阶段的治理措施。
2 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三个层次
虽然已有文献尚未明确划分其过程的层次性,但可以从中发现,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接入、使用、获益能力差距三个层次。
2.1 第一层次接入差距
以欧盟的互联网调查和美国商务部的系列调查为代表,许多研究根据创新传播理论分析了互联网接入的发展过程。研究发现一国的不同社会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时刻、饱和率水平都有显著差异,可以用图1所示的分层模型来表述:
群体A属于信息富有者,是一国最先接入互联网的群体,该群体中的个体接入比例最高;群体C是信息贫弱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起始时刻最晚、群体中仅有较低比例接入互联网之后就不再有新增的采用者。
2.2 第二层次使用能力差距
不同群体的互联网使用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使用能力包括基础性技能、结构性技能两个层面。基础性技能即对网上文献的阅读理解能力,包括英文水平,主要是通过基础教育取得的;结构性技能是使用互联网收集信息、加工数据等方面的能力,包括使用超文本以及各类软件等工具的能力,建立在基础性技能之上,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培训与学习取得。参与网络游戏、浏览网页与设计图文、开展网上交易之间的技能差别是显著的。基础性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结构性技能持续变化。
2.3 第三层次获益能力差距
互联网使用能力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辅助下,形成获益能力,即运用互联网支持工作、改善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能力,是在信息社会中生存的一种战略性能力。综合已有研究,本文认为互联网使用能力、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获益能力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获益能力差距最难以缩减。由于掌握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即便在使用能力等同的条件下,图1中的群体C从互联网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也低于群体A和B:
3 我国城市互联网领域的信息差距现状
3.1 我国互联网发展模式与信息传播特征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建立在政府推进和外来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府一信息服务组织一用户自上而下的信息服务体系。自2005年后,我国互联网快速普及,正处在快速扩张初期,开始向农村渗透。2009年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12月已有网民3.84亿,成为人口最多的网民国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一个关键性变化,是产生了多样化的互联网应用方式创新。除电脑之外,手机、游戏机、电视机等,都已具备网络接人能力,手机和电脑共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互联网随身化、便携化趋势日益明显。持续更新的互联网媒介,推动了我国信息传播向分众化、个人化方向发展。
3.2 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
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主要包括城市户籍的无业与失业人员、在业低收入人员等以及农民工两类。
3.2.1 城市互联网接入差距
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08~2010三年中,我国总体互联网接入率在持续增加,网民城乡结构对比基本没有变化;而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率远低于平均普及率,其中农民工的接入率明显低于城市户籍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水平,几乎没有提高,如表1所示:
3.2.2 城市互联网使用差距在以上海、广州和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及其周边城市中,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联网使用差距。以互联网发展全国领先的北京市为例,包括流动人口、郊区农民在内的各群体的信息化水平可分为高端、中端、低端三个层次,所占人口比例分别是9%、37.6%、53.4%。各群体之间在收入水平、电脑拥有率、互联网接入、上网时间长度、网络应用方式等方面差距较大。高端群体网络接人率近100%,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广泛使用电脑和网络,平均每周上网时间超过30小时,网络应用水平高;中端群体电脑拥有率超过五成,网络接入率近50%,平均每周上网时间13小时;低端群体电脑拥有率低,几乎不能上网、没有邮箱。占人口半数以上的低端群体包括城郊农民、下岗与无业人员、残疾人、家庭妇女以及农民工,传统媒体仍是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虽然缺乏国家层面的量化数据,北京市的互联网应用结构作为一个参考,部分反映了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数量以及该群体与其他群体间的互联网使用差距。
3.2.3 城市互联网获益差距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网络应用产生的价值很有限。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制度环境缺乏稳定性、组织机构快速变迁、个体流动性大幅提升,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服务需求主要涉及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生活服务等方面,而利用互联网提供上述服务,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第24次CNNIC互联网调查指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因回避社会现实而上网的倾向,超出主动的互联网应用,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等则与之相反;农民工与办公室职员在网上教育、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应用的普及率上有巨大差距。第25次CNNIC互联网调查发现,与我国整体网民相比,手机网民中农民工和城市无业、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更高;而手机上网中使用率最高的应用是聊天,达到71.5%,信息贫弱群体从互联网应用中获得的利益十分有限。
4 我国城市互联网差距成因与治理
4.1 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成因
在个体层面,低教育程度、职业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对互联网的有限认知是我国城市互联网接人与使用差距的四个主要成因,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对产生互联网获益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CNNIC历次调查发现,个人不上网的两个主要原因依次为:缺乏上网所需的技能、不具备上网条件。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中初中文化程度比重占64.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3.5%,以从事低收入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几乎没有在岗位上获得信息技术培训,制约着该群体对互联网的使用。我国市场化定价的互联网接入费用每户平均77元/月,网吧上网费用平均44.8元/月(第22次CNNIC互联网调查),网络接入价格占收入水平较高。城市户籍的信息贫弱群体的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略高于农民工,但是也难以支付市场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和网络接入费用。信息贫弱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先赋性社会关系为主,链合关系短缺,导致其社会支持系统薄弱,难以通过使用网络获得利益。论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形成与治理
在社会层面,农村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城市公共信息设施的难以获得性,是造成农民工、城郊农民这两个细分群体低接入率的两大外部主因。信息资源供给存在制度性缺失,是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获益少的主要原因。信息贫弱群体对信息服务的类型和定价决策以及信息内容和传播形式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求的信息资源整合不足,未能支持这一群体的就业、学习、生活事务。
4.2 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政策视角
城市信息化的本质是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改善城市交通、教育、安全与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数量庞大,与其他群体间存在较大的互联网信息差距,城市信息化进程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缺乏外部干预的情况下,现存差距将会加速扩大,互联网差距会与既有的多种社会分化相互渗透,导致信息贫弱群体难以参与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活动,加剧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劣势。
已有研究发现,仅采用技术性思路,例如改善互联网基础设施、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提供网络技能培训等技术性措施,不足以缩小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自2000年以后,相关政策设计开始转向社会性视角,在采用技术性政策措施的同时,从信息贫弱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发展障碍出发,通过社会政策,向这一群体赋权,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教育、就业政策与信息化政策等多个领域,需要提高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使用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加其社会资本,完善公共服务,使这一群体获得更多利益。一个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公私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同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
5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思路
需要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建立一个社会矫正机制,缩小我国城市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改善信息贫弱群体的就业与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1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战略目标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社会基础还较为薄弱。本文认为,我国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目标应具有阶段性,以提高接入率为基础,设定近期和长期目标,见表2。
5.2 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对策
5.2.1 近期的治理措施
改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获得性。应加强城市公共网络端口建设,将学校、图书馆、社区学习中心等接入互联网,使信息贫弱群体能够接触网络。建议以民政部门的社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的社区学习中心为依托,通过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向各类信息贫弱者提供廉租或捐献电脑、免费或低收费网络服务;各地区应探索将城市公共网络资源向农民工开放的模式,改善他们对网络的获得。应融合网络与传统媒体,整合从中央到地方的已有信息资源和服务,向信息贫弱群体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渠道。
提高互联网使用技能与收益。目前面向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化培训存在多方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应鼓励信息技术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开展就业支持计划(例如国务院扶贫办的雨露计划)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结合就业需求(无论是正式或者非正式就业)设计教学内容,使信息贫弱群体通过培训提高信息使用能力,增强这一群体在就业市场上的灵活性。
5.2.2 长期的治理措施
强化信息化的社会基础。应推进竞争政策和普遍服务政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根据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把握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为本土产业技术创新形成包容性空间,继续推进信息无障碍标准,增强缩减信息差距的技术基础;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全民信息技术教育,避免信息差距的代际传递。
提高信息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促使各类信息服务主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中文网络等媒体对信息内容加强自律管理,创建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要与认知能力的信息内容。重点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用户导向性,使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能够获得关键性的公共信息服务。
形成长效信息培训运行机制。信息技术培训需要进行平台建设,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长期投入,对培训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改进。在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联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建立了面向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区学习中心,项目设计和管理的规范性高,重视培训师资和当地的骨干力量,产生了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社区学习模式。
增强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中高级蓝领短缺的就业市场状况会延续。城市信息贫弱群体就业以蓝领职业为主,而当前的教育体系和就业选择、社会资源分配不利于蓝领。国家应提高职业教育的成效,创建更为多元的文化环境,使蓝领在社会参与、经济与文化资源分配中获得更为公平的机会,提高收入和职业满意度。论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形成与治理
参考文献:
[1]张新红,中国数字鸿沟报告2008,电子政务,2008(11):25-43
[2] Empirlca Work Research Centre (Ireland) , University of Bath.Thematic Study to Analyze Policy Measures to Promote Avcess to ICT as a Means of Combating Social Exclusion. Luxembourg: Eu-ropean Union, 2006:33-42.
[3] Steyaert J. Inequality and the digital divide: Myths and realities//Hick S, McNutt J. Advocacy, activism and the lntemet. Chicago:Lyceum Press, 2002 : 199-211
[4]Bonfadelli H. The Interact and knowledge gaps: A theoretical andempirical investig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002, 17(I): 65-84
[5]邱林川,信息社会:理论、现实、模式、反思,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5:71-99
[6]Cartier C, Castells M, Qiu J L. The Infomaation have - less: Inequali-ty, mobility, and translocal networks in Chinese cities. Studies in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at, 2005, 40(2) : 9-34
[7]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数字鸿沟研究报告(2005)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8] Van Dijk J, Hacker L. The digital divide as a complex and dynam-ic phenomenon. Information Society, 2003, 19:315-326
[9]刁松龄,城市化进程中外来农民工信息服务研究以珠三角为例,图书情报工作,2009。53(4):136-139
[10]李曙光,我国信息服务体系构建现状与对策,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68(2):67-70
[11] McClure R, Jaeger P.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olicy research: Im-portance, approacbes, anti realities.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i-ence Research, 2008, 30(4): 257-264
[分类号]G203
1 引言
国内研究主要分析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信息差距及其社会影响。而新近的调查发现,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差距超过信息差距的总水平…,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间存在显著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而且还呈现出加剧的倾向。需要从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需求与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模式与特征,探讨治理差距的对策。
本文首先区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不同层次。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我国城市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状况与成因,以促进就业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明确治理差距的政策思路,基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具体情境,提出分阶段的治理措施。
2 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三个层次
虽然已有文献尚未明确划分其过程的层次性,但可以从中发现,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接入、使用、获益能力差距三个层次。
2.1 第一层次――接入差距
以欧盟的互联网调查和美国商务部的系列调查为代表,许多研究根据创新传播理论分析了互联网接入的发展过程。研究发现一国的不同社会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时刻、饱和率水平都有显著差异,可以用图1所示的分层模型来表述:
群体A属于信息富有者,是一国最先接入互联网的群体,该群体中的个体接入比例最高;群体C是信息贫弱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起始时刻最晚、群体中仅有较低比例接入互联网之后就不再有新增的采用者。
2.2 第二层次――使用能力差距
不同群体的互联网使用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使用能力包括基础性技能、结构性技能两个层面。基础性技能即对网上文献的阅读理解能力,包括英文水平,主要是通过基础教育取得的;结构性技能是使用互联网收集信息、加工数据等方面的能力,包括使用超文本以及各类软件等工具的能力,建立在基础性技能之上,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培训与学习取得。参与网络游戏、浏览网页与设计图文、开展网上交易之间的技能差别是显著的。基础性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结构性技能持续变化。
2.3 第三层次――获益能力差距
互联网使用能力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辅助下,形成获益能力,即运用互联网支持工作、改善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能力,是在信息社会中生存的一种战略性能力。综合已有研究,本文认为互联网使用能力、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获益能力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获益能力差距最难以缩减。由于掌握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即便在使用能力等同的条件下,图1中的群体C从互联网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也低于群体A和B:
3 我国城市互联网领域的信息差距现状
3.1 我国互联网发展模式与信息传播特征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建立在政府推进和外来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府一信息服务组织一用户”自上而下的信息服务体系。自2005年后,我国互联网快速普及,正处在快速扩张初期,开始向农村渗透。2009年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12月已有网民3.84亿,成为人口最多的网民国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一个关键性变化,是产生了多样化的互联网应用方式创新。除电脑之外,手机、游戏机、电视机等,都已具备网络接人能力,手机和电脑共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互联网随身化、便携化趋势日益明显。持续更新的互联网媒介,推动了我国信息传播向分众化、个人化方向发展。
3.2 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
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主要包括城市户籍的无业与失业人员、在业低收入人员等以及农民工两类。
3.2.1 城市互联网接入差距
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08~2010三年中,我国总体互联网接入率在持续增加,网民城乡结构对比基本没有变化;而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率远低于平均普及率,其中农民工的接入率明显低于城市户籍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水平,几乎没有提高,如表1所示:
3.2.2 城市互联网使用差距在以上海、广州和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及其周边城市中,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联网使用差距。以互联网发展全国领先的北京市为例,包括流动人口、郊区农民在内的各群体的信息化水平可分为高端、中端、低端三个层次,所占人口比例分别是9%、37.6%、53.4%。各群体之间在收入水平、电脑拥有率、互联网接入、上网时间长度、网络应用方式等方面差距较大。高端群体网络接人率近100%,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广泛使用电脑和网络,平均每周上网时间超过30小时,网络应用水平高;中端群体电脑拥有率超过五成,网络接入率近50%,平均每周上网时间13小时;低端群体电脑拥有率低,几乎不能上网、没有邮箱。占人口半数以上的低端群体包括城郊农民、下岗与无业人员、残疾人、家庭妇女以及农民工,传统媒体仍是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虽然缺乏国家层面的量化数据,北京市的互联网应用结构作为一个参考,部分反映了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数量以及该群体与其他群体间的互联网使用差距。
3.2.3 城市互联网获益差距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网络应用产生的价值很有限。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制度环境缺乏稳定性、组织机构快速变迁、个体流动性大幅提升,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服务需求主要涉及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生活服务等方面,而利用互联网提供上述服务,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第24次CNNIC互联网调查指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因回避社会现实而上网的倾向,超出主动的互联网应用,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等则与之相反;农民工与办公室职员在网上教育、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应用的普及率上有巨大差距。第25次CNNIC互联网调查发现,与我国整体网民相比,手机网民中农民工和城市无业、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更高;而手机上网中使用率最高的应用是聊天,达到71.5%,信息贫弱群体从互联网应用中获得的利益十分有限。
4 我国城市互联网差距成因与治理
4.1 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成因
在个体层面,低教育程度、职业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对互联网的有限认知是我国城市互联网接人与使用差距的四个主要成因,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对产生互联网获益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CNNIC历次调查发现,个人不上网的两个主要原因依次为:缺乏上网所需的技能、不具备上网条件。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中初中
文化程度比重占64.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3.5%,以从事低收入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几乎没有在岗位上获得信息技术培训,制约着该群体对互联网的使用。我国市场化定价的互联网接入费用每户平均77元/月,网吧上网费用平均44.8元/月(第22次CNNIC互联网调查),网络接入价格占收入水平较高。城市户籍的信息贫弱群体的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略高于农民工,但是也难以支付市场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和网络接入费用。信息贫弱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先赋性社会关系为主,链合关系短缺,导致其社会支持系统薄弱,难以通过使用网络获得利益。
在社会层面,农村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城市公共信息设施的难以获得性,是造成农民工、城郊农民这两个细分群体低接入率的两大外部主因。信息资源供给存在制度性缺失,是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获益少的主要原因。信息贫弱群体对信息服务的类型和定价决策以及信息内容和传播形式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求的信息资源整合不足,未能支持这一群体的就业、学习、生活事务。
4.2 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政策视角
城市信息化的本质是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改善城市交通、教育、安全与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数量庞大,与其他群体间存在较大的互联网信息差距,城市信息化进程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缺乏外部干预的情况下,现存差距将会加速扩大,互联网差距会与既有的多种社会分化相互渗透,导致信息贫弱群体难以参与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活动,加剧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劣势。
已有研究发现,仅采用技术性思路,例如改善互联网基础设施、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提供网络技能培训等技术性措施,不足以缩小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自2000年以后,相关政策设计开始转向社会性视角,在采用技术性政策措施的同时,从信息贫弱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发展障碍出发,通过社会政策,向这一群体赋权,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教育、就业政策与信息化政策等多个领域,需要提高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使用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加其社会资本,完善公共服务,使这一群体获得更多利益。一个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公私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同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
5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思路
需要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建立一个社会矫正机制,缩小我国城市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改善信息贫弱群体的就业与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1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战略目标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社会基础还较为薄弱。本文认为,我国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目标应具有阶段性,以提高接入率为基础,设定近期和长期目标,见表2。
5.2 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对策
5.2.1 近期的治理措施
・改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获得性。应加强城市公共网络端口建设,将学校、图书馆、社区学习中心等接入互联网,使信息贫弱群体能够接触网络。建议以民政部门的社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的社区学习中心为依托,通过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向各类信息贫弱者提供廉租或捐献电脑、免费或低收费网络服务;各地区应探索将城市公共网络资源向农民工开放的模式,改善他们对网络的获得。应融合网络与传统媒体,整合从中央到地方的已有信息资源和服务,向信息贫弱群体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渠道。
・提高互联网使用技能与收益。目前面向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化培训存在多方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应鼓励信息技术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开展就业支持计划(例如国务院扶贫办的“雨露计划”)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结合就业需求(无论是正式或者非正式就业)设计教学内容,使信息贫弱群体通过培训提高信息使用能力,增强这一群体在就业市场上的灵活性。
5.2.2 长期的治理措施
・强化信息化的社会基础。应推进竞争政策和普遍服务政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根据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把握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为本土产业技术创新形成包容性空间,继续推进信息无障碍标准,增强缩减信息差距的技术基础;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全民信息技术教育,避免信息差距的代际传递。
・提高信息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促使各类信息服务主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中文网络等媒体对信息内容加强自律管理,创建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要与认知能力的信息内容。重点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用户导向性,使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能够获得关键性的公共信息服务。
・形成长效信息培训运行机制。信息技术培训需要进行平台建设,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长期投入,对培训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改进。在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联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建立了面向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区学习中心,项目设计和管理的规范性高,重视培训师资和当地的骨干力量,产生了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社区学习模式。
・增强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中高级蓝领短缺的就业市场状况会延续。城市信息贫弱群体就业以蓝领职业为主,而当前的教育体系和就业选择、社会资源分配不利于蓝领。国家应提高职业教育的成效,创建更为多元的文化环境,使蓝领在社会参与、经济与文化资源分配中获得更为公平的机会,提高收入和职业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张新红,中国数字鸿沟报告2008,电子政务,2008(11):25-43
[2] Empirlca Work Research Centre (Ireland) , University of Bath.Thematic Study to Analyze Policy Measures to Promote Avcess to ICT as a Means of" Combating Social Exclusion. Luxembourg: Eu-ropean Union, 2006:33-42.
[3] Steyaert J. Inequality and the digital divide: Myths and realities//Hick S, McNutt J. Advocacy, activism and the lntemet. Chicago:Lyceum Press, 2002 : 199-211
[4]Bonfadelli H. The Interact and knowledge gap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002, 17(I): 65-84
[5]邱林川,信息社会:理论、现实、模式、反思,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5:71-99
[6]Cartier C, Castells M, Qiu J L. The Infomaation have - less: Inequali-ty, mobility, and translocal networks in Chinese cities. Studies in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at, 2005, 40(2) : 9-34
[7]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数字鸿沟研究报告(2005)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8] Van Dijk J, Hacker L. The digital divide as a complex and dynam-ic phenomenon. Information Society, 2003, 19:315-326
[9]刁松龄,城市化进程中外来农民工信息服务研究――以珠三角为例,图书情报工作,2009。53(4):136-139
[10]李曙光,我国信息服务体系构建现状与对策,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68(2):67-70
[11] McClure R, Jaeger P.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olicy research: Im-portance, approacbes, anti realities.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i-ence Research, 2008, 30(4): 257-264
“互联网+”逐渐影响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教育教学领域的影响最为深远。“互联网+”教育的结果使教学形式及教学活动发生了重大变革,整个教学活动可以有效结合课内外教学、线上线下教学,让学生可以随时随选择自己所需的学习资源、接受教育教学。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应该顺应教育发展的方向,不断对当前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进行探索与创新,激发当代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热情与欲望,实现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最终目的。
一、转变教学理念,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方向
在“互联网+”时代下,高校应该充分将学生的主体性与教师的主导性融入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借助“互联网+”互动教学平台,教师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查找资料,积极地与教师、同学展开讨论与交流。例如,《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对学生崇高信念和远大理想的培养并非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就能全部实现,教师可以通过微课展播、微课题研究、互联网互动等多种形式吸引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让学生通过实践与讨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通过多媒体让学生观看全国道德模范颁奖典礼,切身感受道德的重要性及在社会中的体现。教师借助现代化网络平台,围绕课堂教学中的重难点和关键点,将与之相关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专著等上传到网络平台中,让学生进行资源共享并且随时阅读与复习知识。
二、结合“互联网+”时代特征,合理设计教学内容
“互联网+”时代下,为了能够保证课堂教学与时俱进,教师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认真筛选,结合当前时代具有的特征,合理设计具有针对性、导向性的教学内容。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由于当前我国的形势与政策瞬息万变,教师应该结合当前社会实际,体现课堂教学的导向性,利用“互联网+”教学平台的便利性及时更新专题内容,在互动平台中组织学生针对专题进行激烈讨论,增强学生对国内外热点问题的关注意识,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关注与转发功能,及时关注学生感兴趣的实时话题,发现思想政治的动态方向,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让思想政治理论课变得有的放矢。
三、改革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积极利用“互联网+”改革与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评价方式,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例如,当代大学生“低头一族”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手机辅助课堂教学,如为了增强学生的课堂出勤率而使用微信点名,在教师规定的时间内回答问题才算签到。借助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布置课堂作业,检查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延伸课堂教学空间及内容,借助“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合理安排与控制学习计划和节奏,反复观看教师提供的微课、微视频和教学资源,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分析,然后在引导学生分析学习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效地增强课堂教学效率及互动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社会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充分借助互联网的教育功能,丰富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和教育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引导大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实现课内外教育、线上线下教育、随机教育等方式的有效结合,实现培养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及政治意识的重要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洪侠.关于“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几点思考[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
2016年4月,为深化政务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政府在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后推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具体阐述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的实施步骤与保障措施,大力推进了中国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政务服务不仅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是系统性的惠民计划。将“互联网+”引入政务服务系统能最大力度的促进简政放权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政府服务的趋势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广泛应用在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展现出强大的生产力与创造力,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互联网+”的引入毋庸置疑驱动了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方案》的推出反映出大数据时代政府服务模式的发展新趋势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大数据作为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随着它的广泛应用,政府服务模式展现出以下几大趋势。
(一)集中化
与手写记录的分散化不同,互联网平台能够将政务服务体系中相关证明信息数据化和集中化,并逐步构建庞大的政务服务信息库。统筹的信息库中将包含人口、地理、证件照等各种基础信息,有利于完善政务信息目录并优化服务质量。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共享平台能够整合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享互通。
(二)标准化
一直以来地域差异是阻碍政府数据实现标准化的关键。互联网的使用推动了政府数据公开透明化与标准化的进程,有利于促进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实现规范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将构建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审核标准化、服务标准化与管制标准化,进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
(三)精确化
随着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平台的构建,信息平台将彻底落实数据整合与共享。政府部门将原来的被动服务模式转变为主动服务,通过主动地搜集与分析用户业务信息,解决人民群众“找谁办”、“去哪办”以及“怎么办”的难题,并满足他们个性化与多样化的需求。因此,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的运用为政府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活力,政务服务将从粗放型供给升级为精确型供给,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二、“互联网+”对政府治理的影响
(一)有利于实现政府整体性治理
在大数据背景下,中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碎片化”问题被不断放大,“信息孤岛”现象日益严峻。各级政府、各大部门以及各业务流程间信息资源无法互享互通导致政府重复建设与严重浪费,拉大了各部门间距离。这种缺乏整体规划的政府治理方式正被时代所淘汰,一种全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才是基层群众的期盼。新治理理论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治理“碎片化”问题,即通过对各大部门以及政府与群众关系的整合,搭建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依靠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构建一个全新的具备包容性的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的推广消除了政府部门、区域与阶级的限制,为政府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优化平台。该模式的出现为提供全面、无边界的整体性治理奠定基础。“一网式”平台的构建能有效集中孤立、分散的政务信息资源,真正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全天候受理与“一站式”办理。高效优质的数据共享平台将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并实现政府整体性治理。
(二)有利于推动政府开放性治理
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组织亲民、互动与包容,即构建开放性政府。开放性治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透明公开、满足基层群众需求以及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等。“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的落实有助于推动政府开放性治理。首先,“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利于实现政府信息透明公开。信息透明公开是开放性治理的重要前提,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开放往往是建立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之上。假若群众不能获取政府政策以及执行结果的信息,就丧失了监督权与决定权,因此开放就无法得到彻底落实。其次,“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助于满足基层群众需求。开放不仅要求政府能够主动分享相关信息,还要求政府关注群众焦点,适应环境变化,解决社会问题,承担政府职责。最后,“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意见。政府决策过程是多方利益博弈过程。政府无权在只考虑自己利益情况下独自做出决策,霸占话语的制高点甚至实现公共资源垄断。开放性治理要求作为中间人的政府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达成政策共识。互联网平台是获取公民建议的重要来源,也是群众参与政策决定的主要手段。因此,“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助于推动政府开放性治理。
(三)有利于促进政府协同性治理
协同性治理指多元主体针对某一决策能达成共识,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条件。协同性治理不仅能够解决中心主义政府模式面临的问题,还能改善制度规则,最大化治理效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实现协同性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依靠互联网技术能建立一个便捷灵活的交流互通平台,确保多方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进而实现协同性治理。协同治理打破了“信息孤岛”的限制,还能促进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完成业务。传统政府治理能高效处理固定步骤的简单政务,然而随着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业务已经突破部门内协同的约束,业务范围与流程发生了很大改变,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需要各部门间合作完成。单一部门或机构不可能独立提供政务服务,机构间的合作逐渐受到重视。
部门内业务转变为跨部门合作,不变流程转变为可变流程,静态管理模式升级为动态协作模式。动态协作模式是指跨部门跨层级的多系统合作,意味着组织结构分散、业务流程多变。随着静态管理模式升级为动态协作模式,政府业务流程必须引入“互联网+”才能将各行政部门信息互通起来,并进行合作。综上所述,“互联网+政务服务”不但能解决独立的政务服务难题,而且能将公共服务流程的所有环节链接起来,便于上一部门的处理结果自动转到下一个部门,推动不同职能部门的政务合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三、对策与建议
《方案》的推出彰显了国家政府大胆摒弃碎片化政务服务的勇气,显示了政府治理走向整体性的决心。为确保《方案》的全面贯彻落实,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顶层制度设计总框架
在推行《方案》的初始阶段,国家政府应该关注跨层级、跨部门和跨地域业务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各试点城市正式落实《方案》前,政府必需构建顶层制度设计总框架,推出相应的数据共享政策,标准化信息共享环节,规范有关技术和公共服务标准,促进各部门机构的业务合作与协同,领导跨层级、跨部门和跨地域政务服务的紧密衔接。构建顶层制度设计总框架将成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按预期实施步骤与实施时间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
(二)加强试点城市间交流合作
《方案》内容涉及“两年两步走”计划,在两个步骤中,成功完成第一环节肯定是完美踏入第二环节的前提条件。但是,假如各个试点城市只顾自己,闭门搭建本区内部的一窗、一网系统,那么就无法达到协同性治理的目标,不同城市间的证件照电子库、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政务服务体统将暴露无法兼容的问题,进而《方案》中提到的第二环节很难完成。为防止出现以上问题,政府必须加强试点城市间交流合作。试点城市间良好的交流与合作能有效避免面临各自为政所导致的跨省整合难题以及陷入全国性推广困境。
(三)搭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
电子证照库与数据共享平台是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与前提。电子证照库指将社会公众办理公共业务时所涉及的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建立相应的统一数据库。建立数据共享平台的目的是实现跨层级、跨部门和跨地域的数据共享,降低数据搜集、重复建设的成本。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政务服务信息采集与的电子化,强化各级政府机构间,政府与社会间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从功能来看,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平台与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叠部分,并且后者的功能既涵盖又多于前两者的关系。因此三者间关系必须严谨处理。电子证照库与数据共享平台作为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与前提理应优先搭建,但当信息平台已整合统一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之后,考虑到功能重合问题,电子证照库与数据共享平台应该取消。
综上所述,“互联网+”引入政务服务是大势所趋。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时,应构建顶层制度构建总框架、加强试点城市交流与合作并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使中国普通公民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了,同时也正在融入中国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网络问政应运而生,浪潮迭起。网络问政,是网络与问政结合而成的统一体,其本质在于网络科技发展和应用的政治伦理诉求。网络在政治文明进程中应该而且具备有所作为和做出贡献的功能和作用。网络在各个领域都能够造福人民,在政治领域就更不例外了。网络问政既需要网络科技伦理来导向,又需要“问政”本身的伦理规制来实现。网络科技伦理与“问政”本身的伦理规制构成了网络问政的二维层叠伦理结构与机制。在网络问政风起云涌的今天,厘清网络问政的二维伦理结构与机制,对于推进网络问政有序发展和有效建构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问政是科技伦理诉求的政治实践与见证
据统计,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3.84亿,在中国的互联网上有上百万个论坛,2亿多个博客,约6个人中国人就有一个人拥有博客,网民每天新的博文超过400万篇,各类论坛每天新增的帖文更是难以计数,公民以网民身份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路径更为通达。2010年以来,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网络应用星罗棋布,互联网行业逐步完善,网络在政治治理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日趋重要。畅通民意、表达诉求、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等治理环节都少不了互联网的应用,同时网络以其独特优势逐渐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办公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和显著特点。如今,网络问政已经不再是属于小众政治的风尚,而大有成为公民社会民主治理的常态方式和模式。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指出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由此,网络问政开始被百姓所了解并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2010年、2011年的“两会”更加凸显互联网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互联网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社会生活和公共治理的最先进的科技工具和交往途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官员邮箱、博客、网络发言人等雨后春笋,也已成为政治风尚和趋势。[1]
上述情况表明:网络问政已经成为网络科技应用伦理诉求活生生的政治实践与见证。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和实践,是生产力的组成要素。任何科学技术都通人类的道德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科学技术应当成为人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造福人类,推动人类文明的有力武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其他高科技一样,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必将深刻地渗入和改变人类生活。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科技伦理问题出现了。互联网伦理问题就是要探讨互联网应用于社会的善恶标准的问题,即研究和确定互联网科技应用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问政就是互联网在政治治理中应用的伦理诉求和道德实践。搞好网络问政,首先必须思考和确立网络政治伦理意识和理念。网络问政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因而网络问政就更加必要和重要。在人类历史发展中,谁代表了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谁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谁就掌握了领导和推动社会变革进步的主动权。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将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在首位,充分表明了党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而适应生产力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变革,就能够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信息和网络是高科技的标志和内容。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网络治理能力的高低是治理生产力的表现。
有鉴于此,提出几点建议:其一,在社会治理中,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应用普及网络问政;其二,从网络的伦理角度和科技角度来理解和对待网络;其三,网络问政实质上是网络技术在政治领域和公共生活治理中的应用,是民主的网络技术化。
二、网络问政的关键是落实网络科技伦理
“问政”,不论是官员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也不论公民参政议政、民主诉求,实际上都是政治管理或政治治理问题。从政治统治到政治管理再到公众治理,是一条十分明晰的政治运作发展演进路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或新公共管理实质上是民主自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等等,耳熟能详,贵在落实,当然也要创新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理出一条思路:网络问政的特性和优势并不在于“问政”,而在于“网络”。网络问政的实效性的实现,网络是工具和平台,问政是重心和关键。网络问政,即通过网络“问政”,对于“问政”如虎添翼。因此,对于网络问政来说,明确和切实落实网络政治伦理是关键。唯有强化网络政治伦理,才能实现网络尽快造福于人。当然,网络政治伦理的实现,要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而有效的普及应用为载体。
复旦大学“舆情与传播研究实验室”2011年4月22日了我国第一份《中国政务微博研究报告》。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已有2400余个政务微博,其中政务机构微博1708个,政府官员微博720个,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微博问政”已渐成政府信息公开新趋势。“微博问政”渐成社会治理新趋势。相比面对面的现实问政,“微博问政”省时省力、便捷高效又环保,既节约行政成本,也节约民众“问政”成本。[2]
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其一,尽管2400个政务微博是一份不完全的统计数据,但目前“微博问政”尚属于新型问政方式的发端,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公民包括应该共同悉心呵护;其二,避免装点门面,形同虚设,或者故弄玄虚。而是切实重视和发挥网络的功能和作用,互联网要造福于人。其三,广泛应用和大力普及。较之于中国的政务机构体系以及数以千万计的政府官员团队,开通微博的政府机构与官员,比例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应当通过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打通社会治理与发展的和谐脉络和神经。
三、网络问政的重心是依赖“问政”伦理推进网络问政取得实际治理成效
只有网络应用的政治伦理诉求,不足以实现网络问政实效性的完整性。因而,推进网络问政达至“善治”,务必将重心落实到“问政”上。“问政”伦理至关重要。网络问政的良性运作,问题不仅仅在于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以及常态化、制度化方面,而是在根本上有赖于“问政”的伦理诉求的强化和治理问题的实际解决。“问政”的伦理道德问题与科学治理问题才具有根本性。互联网在治理当中只是解决了“问政”的技术路径一个层面的问题。推进网络问政,问题不仅在于“网络”问政,而是要将“问政”提升至“网络”平台和技术路径来进行。行之有效的问政理念和实践应当一如既往,诸多弊端和不足应当继续遏制和革新。科学思维方式迫使人类科学认识、分析和把握网络问政的层次、逻辑和制度探讨和安排。网络问政只是在原有政治管理、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理念、制度和体制的机体里渗入和镶嵌互联网神经而已。因而,网络问政,需要在“互联网”的应用普及和“问政”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两个方面共同给力。“网络”除了拓宽和加速信息传播而外,本质上并不会带来更多的治理内涵。我们只能赋予网络以更多的内涵,而不能够奢求“互联网”会自动带来良性治理的因素和动力。当然,我们能够感受到网络问政为推动问政伦理提升和强化所具有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基于此,依赖“问政”伦理素养和科学素养推进网络问政实效性的完整,就成为网络问政的本质和重心。为此,提出如下入关建议是必要的:其一,强化“问政”伦理,增强“问政”本领。偏离伦理,“问政”本领就走上邪路;脱离能力,伦理就成为空谈。其二,通过强化“问政”伦理,增强“问政”实效性。鉴于政治治理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实治理的非理想化,务必强化“问政”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构筑牢固的“问政”伦理和技能框架和规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三,取信于人。“微博问政”在现阶段充其量只是现实问政的一种基于高科技的表现和渠道。如果在现实问政中,能够实现普遍满意,“微博问政”才有支撑;反之,现实问政甚至面对面都不能解决的问题,怎会相信“微博问政”?现实问政更加给力“微博问政”才能站住脚。
四、网络问政的基本路径在于网络科技伦理与“问政”伦理、伦理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网络是生产力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也表现在政治领域。高度重视网络问政的重要价值,适应“互联网政治”发展,在网络日益快速发展的时代,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科学推进网络问政,务求实现网络科技伦理与“问政”伦理、伦理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重视学习互联网科学知识和技能,同时提高网络伦理道德素养;强化网络问政伦理,增强合作治理能力。互联网是各种利益诉求和博弈的一个场所和平台,网络问政是一个崭新课题和事物。对于网络问政,必须诉诸建设性构建意识和理念、方法和步骤。
网络问政,不是要重构社会治理结构,而是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提高社会治理素质,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不是了重来,而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网络不仅成为最先进的生产工具,而且成为先进生产力。加快互联网科技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网络问政创新能力和执行力度,把网络问政转化为合作治理生产力,才能使政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优化治理能力,提高治理的伦理和科技素养,才是对“科教兴国”和“科技强国”战略的真正领会和具体践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