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4: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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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图1)。(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内容摘要: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的基础上,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公共资源型景区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行政管理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国家实现行政职能需要行政管理的能动性,而行政管理能动性的实现又依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法学、行政伦理学的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践问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如何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行为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公务管理的权力。现代行政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运用。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中,详细分析了现代行政为何要被授予广泛的裁量权。他指出: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现代行政技术性高,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现代行政范围大,不可能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法律关于行为的种类和幅度规定即使存在诸多可供选择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也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1]。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显失公正的现象。权力从本质上看具有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有着合法外衣的特殊行政权,如果运用这项权力时违背立法的精神和目的,以主观非善意、不正当的目的为先导的话,将因为权力的滥用而导致腐败。毋庸置疑,要实现依法行政,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行为人的腐败,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
从法律角度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而越权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基于正当动机和适当考虑[2]。目前,理论学界已形成共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除了理所当然地必须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外,更应受制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但具体如何以合理性原则规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践中却缺乏可操作性。行政行为人的裁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适当、合理的理念,这不仅取决于行政行为人的执法水平,同时还受到行政行为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权力的运作方式、效率与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行为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这就是从行政伦理角度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动因。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本质
所谓行政伦理,指调整行政行为人在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并能以善恶进行评价的行为规范以及制度、体制、规则、程序等行政构件所体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倾向。行政伦理的本质在于追求行政过程的伦理价值及行政行为人的道德完善,即行政的道德化诉求[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就是一种伦理裁量权。有学者提出,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是适当、合理而非滥用权力,其评判标准包括: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是否基于正当(动机)和适当(考虑相关因素或不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是否受先例和惯例约束,是否滥用程序自由,是否不行使或忘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4]。在这里,行政行为人的能动性被放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中心位置。它要求行政行为人依据理性来行使权力,侧重于考察行政行为人的主观意识领域,也就是行政行为人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合理控制,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在行政伦理学领域,行政行为人是具有一定意志自由并能够运用伦理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定和道德决策的行政主体。他们根本性地受自身个体伦理自主性的约束,有能动的道德义务承担倾向,具有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的共同价值载体的特性[5]。
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追求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协调发展,而政治文明中作为制度的层面,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现实生活中,局部范围内存在的经济社会生产力发展与道德风尚的沦丧这一二律悖反的现象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惑,虽然各界人士见仁见智,作了大量的探索,但效果并不明显。为此,对政治文明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正式将这一问题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可以说这些年,我们在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做了大量的努力,特别是作为首当其冲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迈出了前期步伐。但如何真正从实现政治文明的高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做到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仍有大量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做。
实现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也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世界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它可以使我国与许多先进国家在比较融合中吸取进步有益的成份,丰富和发展自己,促进我国与文明进步的文化接轨,从而带动其它方面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因基础弱、起步晚,与文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和空白点,而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政治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特别是提高有效性已经刻不容缓。因为我们很难设想一个置身于全球化过程之外的闭关自守的国家能够成为多极化中的一极。为此,将着眼点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推进行政发展,锐意进行政府职能创新、行政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行政价值观念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多极化、全球化的形势发展要求,确实是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二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惑,对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现实挑战,这些挑战及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机构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履艰难。多次机构改革虽然带来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这一改革仍然没有触及深层和本质问题。这可从整个行政成本的逐年攀升及环节、程序的增多、复杂化看出。比如某市一个单位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体职工不到20人,只有1个正职领导,1个副职,4个科室,1部小车。而目前该单位职工人数40多人,却有1个正职、4个副职,内设近10个科室,3-4部小车,行政成本呈几何级上升。类似这种单位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每改革一次,人员都增加一批,环节、程序也越来越复杂。长此以往,我们的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实现谈何容易。而且我们不得不正视,这种现象在局部范围内愈演愈烈。如某地一企业从征地、办证、建厂,前后两年多,跑了几十个单位,盖了100多个公章,最终还是无功而返。个别私营企业因无法承受来自我们服务职能部门繁杂程序的困扰,不得已走为上,异地迁厂。我们一些政府行政部门权力错位,越位,缺位问题一直无法理顺,政务不透明,审批改革授权不到位或“三乱”“四难”等人为障碍仍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都极其严重地阻碍了行政管理有效性的发挥。
第二,公务员队伍管理缺乏规范,人员素质的缺陷较为明显。1993年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应该说我们在改革上迈出了一些步伐,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文化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但不可讳言,我们推行的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克服的缺憾。主要是:因受传统计划经济及封建家长制作风的影响,我们公务员进人的控制上难以行之有效地建立科学、统一、严格的规范。或即使有这些规范,实践中也往往因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以致好的人进不来,进得来的不好用。加上已进的部分人因有某种权力作背景,又不及时完善和提高自己,素质上一直没有提高。再加上目前机关内部,一些原本素质较好的公务员因其能力贡献与其待遇不匹配,干好干坏差别不大,这样其积极性在逐步消减,对工作也构成了负面影响。当前来自现实生产中的一句顺口溜: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乱的。它充分暴露了我们当前公务员队伍在管理上的不良状况。这一问题必然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解决此问题已成刻不容缓之势。
第三,文山会海的泛滥已成为革除不断的顽疾。我们相当多的部门终年陷于文山会海之中。现在虽电脑普及,电子政务逐步推开,但是人们仍然无法摆脱文山会海的困境(据说有的领导一个月开40多场会)。从材料到材料,从会议到会议,真不知何时能腾出时间抓工作落实,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不知何时能实现。这一问题喊了多年,该到解决的时候了。
第四,依法行政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依法行政从理论上应该是不成问题,但实践中仍相对滞后。之所以如此,我以为根本在于我们的一些部门或领导对权力缺乏正确认识。由于个人利益、单位小团体利益的思想作崇,一些部门领导不是将权力用来更科学、规范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利益,而是视为私有产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实际工作中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加上当前整个制衡机制不健全,对不依法行政的人和事没有真正从深层次上伤筋动骨,因此导致部分部门、单位及人员更加有恃无恐。这些问题不解决,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便无从谈起。
三
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当前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模式,如深圳、重庆、青岛、上海等地近年来逐步从某一局部和层面进行探索和创新,都取得了一些经验,也给我们较多的启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及国家宏观上相关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必将进一步显示其应有的空间和活力。笔者以为,要提高行政管理有效性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和步骤。
第一,要着力探寻行政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树立科学的效率观。行政管理不能囿于传统的理论或外地模式,必须探寻适合自身特点的规律和方法,注重效率优先。我们知道,凡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取得最大的成果,效率就高,反之则低。但讲效率,必须尊重规律。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不顾政府机关的信誉,不顾干部群众的承受能力,脱离当地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一味盲干,那不仅实现不了“高效”,反而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第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组织与管理成本。一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问题。二是要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和日常工作制度。要降低行政成本,必须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管理法规,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三是要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四是要改善行政环境和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降低行政成本,少花钱多办事,少用人多办事。
第三,严格控制行政经费,降低费用成本。合理、及时地安排行政经费,是完成各项任务不可少的条件。行政经费总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安排,使财政支出不超出增长速度。为了控制、压缩和节减行政经费开支,一是必须坚决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并防止膨胀;二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三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人员出国出境考察,严禁公款旅游,坚决压缩会议开支;四是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五是坚持“一支笔”审批,改进和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六是全面实行定期审计,严肃查处违纪者。
第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降低执行成本。行政人员是行政管理的执行者,是行政管理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行政人员素质如何,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有效性具有决定性意义。为此,当前要大力推进公务员考试录用、竞争上岗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探索考试录用、竞争上岗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扩大选人渠道,拓宽选人视野,积极探索公务员任期制、试用制、辞退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能上能下、轮岗交流和培训教育机制。对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等,要客观、公正地予以考查,并将考查结果作为晋升、交流、培训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经常组织公务员学政治、学业务、学现代科技知识,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党性修养,理论素质,促进其素质全面提高。
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内在地要求政府公职人员首先要在主观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权力运作的基点和着眼点建立在服务上,深化扩大服务内容,讲求和完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保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要从“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服务职能,切实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能从深层次上取得突破。
在我国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中,相关领导对管理的认识不够全面,管理意识相对薄弱,通常对金钱会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对于物品类的国有资产却产生轻视的心理;在管理过程对使用的环节比较重视,却轻视在使用结束后的管理环节,这些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误区已严重阻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得到国家的广泛关注,相比之下,而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关注度要轻得多,致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步伐缓慢,完全跟不上我国经济发展的节奏。一些行政单位存在分工上的问题,管理意识较为薄弱,未将管理上升到制度层面。还有部分行政单位管理不规范,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调用,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
2、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资产流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大难题,资产流失并非在短时间内即可完成,而是由于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纰漏。在投资环节,前期分析不足,投资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资产流失。在购置环节,单位决策失误,购置措施不当,购买不合格或者质次价高的产品或工程,容易造成资产的隐性流失。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够细致,极易发生资产丢失的问题,抑或资产受到损伤,而影响本身价值。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规操作,擅自将资产赠予他人,或是为了个人利益转让他人,抑或将国有资产归个人所有等诸多问题。
3、预算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长期以来存在预算管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完全不相关联,给科学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在资产管理中的各个环节都会对预算的合理性造成影响,如一些部门在使用国有资产时过度浪费、相关领导在制定决策时未能基于实际情况等,都会导致资产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从而降低资产管理的效能,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资产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缺陷。
4、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相分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存在与财政管理完全割裂的问题,致使帐外资产的问题屡见不鲜,由于我国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调用、转借的情况发生十分频繁,资产流动过程中,其占有权和使用权便剥离开来,给会计预算带来极大影响。5、监督和管理体制不健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行政单位由于裙带关系较多,同一职位上设置了过多的人员,且不同职位间岗位职责也存在交叉,分工不够明晰,管理力度严重不足,给行政单位监督管理带来极大困难。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路径
1、增强管理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应从意识层面着手,增强管理意识,增加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加强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将资产管理工作视为己任。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广大员工对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从而增强行政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从思想意识方面重视资产管理。
2、改革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因此,应立足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构建如下的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统一在国家手中,具体管理交由财政,使用交由行政单位,上述过程都在各级政府的监管下进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口标模式,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公共财政管理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的管理体制。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不能与预算管理独立进行,这样会影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高水准的预算管理能够提升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同样,高水准的资产管理能够提升预算管理的有效性。行政单位资产预算管理的强化主要包括对资产的收益、消耗的费用等进行科学核定,并核对相应的账目。为了加强行政单位的资产支出管理,行政单位应该加强资产预算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环节,在配置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在使用环节建立资产调剂制度,在资产处置环节实行"阳光操作"。
4、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通过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序时账、明细账及备查账,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手段,将资产登记、配置、处置、收费、评估、统计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卡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认真核实资产账实、账账、账卡是否相符,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与此同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深入性,应指派专人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对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将资产管理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与财务管理并轨操作。
5、健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1)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主要从各级政府的强化管理着手,各级政府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领导进行定期考核,并将管理的好坏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果出现国有资产管理不力,而造成资产的价值损失,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如果违规行为触犯法律,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应向民众公布,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约束国有资产管理。
关键词:邮储银行;合规;合规风险管理。
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暴露重大违规事件.财务损失数量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严重危害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大量合规失效的案例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挑战。由于邮政储蓄长期只作为邮政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其合规风险的管理机制相对比较薄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成立后,随着各种业务的广泛开展,其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亟待加强.
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一、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①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邮储银行主
动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外部监管新要求的
需要。随着银行业务的目益多元化、复杂
化和国际化,监管机构要持续跟踪单个机
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国际银行业和监
管当局清醒认识到加强银行合规管理的
重要性。20__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
会了《银行合规和合规部门》,明确了
商业银行应遵循的合规管理的十项原则。
中国银监会于20__年10月颁布了《商业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合
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要跻身国内商业银行的前列,必须加强
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建设,主动做好合规管
理工作。以更好适应外部合规监管的需
要。
②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邮储银行持
续稳健规范经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
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必须以
规范经营和科学管理为基础。邮储银行在
开展业务过程中,随着经营压力和竞争压
力的与日俱增。一些机构和工作人员总是
片面认为“中规中矩会影响发展”.从而导
致在追求业务的片面发展过程中埋下了
隐患。而大量实践表明,具有良好合规风
险管理的银行必然具有持续竞争力,而这
种竞争力恰恰是能给银行带来财富收入
和声誉价值的不竭源泉。加强合规风险管
理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现持续稳健经
营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健
全有效内控体系的重要基础。
294 特区经济sfiedaizone economy 20__年8月
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提高邮储银
行制度执行力的核心所在。近年来邮储违
规问题频频曝光.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综
观这些案件发生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机制在表面上有序运行,其实却因
没有合规经营而被架空。通过对中外资银
行风险管理质量的差异性比较发现,中资
银行其实不缺制度.真正缺的乃是执行
力。如果银行忽视、贬低、淡化合规经营和
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违规违法行为的
查处防范就会落空,重大案件自然会发
生,再好的制度、措施都会失灵。而合规风
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就是为了
保证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
的现状
.①对合规风险认识存在误区,合规管
理理念有偏差。有些银行认为在经营过程
中“只要不违法。无论做什么都可以”,在
利益的驱使下挖空心思“打球”.玩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鼠游戏。有些银
行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强调重视合规
必然会束缚企业的手脚,使企业的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减弱。有些银行认为合规管理
会助长员工被动的“不做不错,只求太平”
的消极态度,导致业务停滞不前.影响员
工工作热情和士气。
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防
范和控制流程不严密。从目前情况看,邮
储银行在合规管理框架上仍存在一定的
缺陷。一是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邮储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散落于稽核、审计、财
务等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政
出多门.这种模式使得合规风险管理职能
不能有效独立于经营职能。二是邮储银行
特别是基层机构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
万方数据
风险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岗对
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还没有形成横向
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合规风险管理架
构。
③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缺失,影响合规
的主动性和互动性。邮储银行内部缺乏系
统、规范的全面科学风险管理法规、制度
及操作规则,很多规章制度模糊、粗略.缺
乏可操作性。同时合规风险管理的激励约
束机制、问责制缺失,使主动合规者得不
到褒奖,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打击,“规”
的主动性和互动性得不到发挥。
④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匮乏,队伍素质
有待提高。目前,许多基层邮储银行员工
来源于原来的邮政岗位,学历水平普遍偏
低,既懂金融知识又熟谙法规知识、风险
意识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严重缺乏。合规
管理只有在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和少数
违法者受到严肃惩处的情况下.才能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邮储员工队伍素质
严重制约了合规管理发挥高效作用。
三、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规风险
管理的措施建议
①主动树立全行员工合规经营理念。
营造良好的合规管理氛围。积极主动倡导
合规风险管理,高层管理人员要率先垂
范.要带头强化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合规
意识.亲身传达强烈信息,并监督各部门
是否树立合规经营观念。要让合规经营理
念渗透到每个员工的血液中,让员工意识
到合规绝不仅仅是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
的事情.合规工作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
个工作环节和每位从业人员都息息相关。
要改变过去那种“不踩红线就不能大发
展”经营观念。逐步树立合规是行为准则、
竞争优势,而不是障碍的观念,促使全员
所有员工在开展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
则和标准。
②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构架,明确
合规管理部门的职权。邮储银行要高度重
视合规
部门的建设,应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组建一个独立的、强势的合规部门。可
以借鉴其它行合规部门设置的经验.在总
行及分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
在支行及以下机构可设立合规岗位。合规
部门的设置要强调有效性、独立性和被审
查性,确保合规部门不受干扰,同时它也
要受到内审部门的定期和独立的检查。邮
储银行还应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
管理人员,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部门
考核办法等。
③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
防控水平。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绩效考核
制度。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实行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
惩挂钩,充分体现邮储银行倡导合规与惩
处违规的价值理念,使合规风险意识真正
贯穿于银行业务的整个流程。切实有效的
落实合规问责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岗位
责任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认真贯彻落
实问责制等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合规
绩效考核,惩罚违规行为。建立诚信举报
监督机制,各级银行应为员工举报违规、
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
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
报不合规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
效监督。
④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
业人员整体素质。邮储银行应通过组织持
续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加强员工
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
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
质和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合规培训,使员
工能明确理解银行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必
须遵循的银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
对象范围,充分系统了解和掌握银行的合
规政策以及相关合规规程和文件的具体
内容以及各自岗位的合规流程,形成~种
浓厚的合规文化。口
考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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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l
马英杰(1979年一),男,河北易
县人,经济学硕士。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
学院金融系助教。
马珍珍(1980年一),女。河北深
州人.管理学硕士.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
学院经济系助教。
吴淑梅(1980年一),女,河北东
光人.河北科技大学电气信息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万方数据20__年6月却’edai zone e.co.omy特区经济295abstract:i n recent yea rs.com—p1 1 anee r1 s k s g radually become thes1 anlf{ca nt r1 s ks chl na’s commer—e1 a1 ba nks facl ng besl des c re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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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 a nce r j 5k management gul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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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商文化的形成晋商,称雄于亚洲数百年,在世界经济学史上可与意大利商人相媲美。晋商最早出现于古代晋国时期,是中国最早的商人,发迹于15 世纪末的明初,在 16 世纪 70 年代的明仁宗年间进入鼎盛时期,形成了一个地域性的商帮,到 19 世纪 70 年代清朝光绪年间达到辉煌,贸易做到了欧洲,他们是当时国内势力最大的商帮,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集团。晋商的商品经营(如绸缎庄、茶庄、颜料庄、布庄等)和货币经营(如票号、账庄、钱庄、当铺等)相互渗透,相得益彰。晋商的兴衰历经了五百多年,在这五百多年的时间里,晋商既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代名词,也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内涵,对山西商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文化财富。
晋商文化是晋商在特定的发展过程及经营实践中凝结起来的独特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它是山西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将山西黄土文化与塞外文化相融合所创造的经营经验、商行制度、商业道德、商会组织等精神财富的综合。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和个性,对外是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
晋商之所以称雄于世,就在于他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晋商文化贯穿到经营和组织管理之中,使晋商文化成为其实践活动中最活跃的内在灵魂。晋商文化把传统的儒家文化精髓仁、义、礼、智、信渗透到整个晋商的精神世界,成为他们的灵魂,指导晋商经营管理活动。晋商文化可以主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道德上,义利诚信。晋商挟信义而经商,不畏艰难,辗转千里,输万货以为人,赢百利而利己,逐渐形成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商业价值观。他们崇尚信义,在其重商立业的创业思想指导下,在义和利的问题上,有其独特的理解和行为规范,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古代中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孔庙、关庙,而很多关庙由山西商人所建。关庙作为祀奉关云长的地方,之所以被山西人百般信崇,均在于信义二字。晋商反对采取卑劣手段骗取钱财,宁可折本亏赔,也要保证企业信誉,使得各地百姓购买晋商商品,只认商标,不还价格。
(二)在管理上,竞合相融。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眼光敏锐,审时度势;积极主动,适机而上;协调关系,增强友谊;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博大宽厚是晋商文化的底蕴所在和晋商群体赖以兴旺发展的精神支柱。胸怀宽广,眼光远大,使晋商具有在商海中游刃自如、审时度势、洞察机遇的锐利眼光;敏于观察商情,捕捉战机,采取主动,适机而上,乘势获取战果的机智头脑;宽厚待人,以义取财,以利厚人,增强友谊,在化解业务纠纷和协调师徒关系方面展现出大家风度。
(三)在思想上,和谐兼容。晋商信奉和气生财,重视与社会各方的和谐,在内部,相互信赖与忠诚,体现了择人委任唯贤是举的导向性和激励人、凝聚人、用好人的思想,注重发挥经理、掌柜的潜能和智慧,使经理、掌柜在工作中自我塑造,发挥垂范效应,把自己的行动与票号经营目标有机联系起来;在外部,尤其在同业往来中既保持平等竞争,又相互支持和关照,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晋商精心选择各帮商人自己比较固定的商路和经营地域,各行其道,分区贸易,各帮绝不一哄而上。晋商还互相指定同行为相与,相与间都是经过了解,认为可以与之金钱往来的同行。同是相与,必须尽量互助,即使无利可图,也要善始善终,不中途绝交。
(四)在经营上,勇于创新。勇于创新是晋商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晋商首创人身股分配制度,员工没有资本,可以凭人力资本入股享有人身股,与东家的资本股银股同等分红。人身股从二厘开始,顶二厘的员工只能管点杂事。顶三四厘者可在柜台上应酬买卖,但重大事宜尚难做主。顶到五厘以上者行情一听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一语定夺。顶到七八厘者便成了行家里手,或来往于总号、分号之间,盘点货物,核算亏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
顶到九厘者,已是花甲白领,日常营业一概不管,专事重大决断。若决策有误,不仅给商号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到这些元老个人的声誉和利益。这一制度营造出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良好氛围,营造出尊重人性、尊重个性的氛围,充分激发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了员工爱票号如家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这种制度将个人的名利与企业机制结合起来,责权利相统一,使得票号内部各方面的人员都能够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以现金、泰国政府公债或由泰国政府担保本金与利息的国营企业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国台湾的《旅行业管理规则》中规定经营旅行社应首先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筹设,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后,符合条件者,经核准并交纳旅行社保证金、注册费后,发给旅行社执照,方可营业。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今年通过的《旅行社管理规则修正案》中又将保证金的数额提高了。此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和西班牙等国也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国家都把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相并存的新趋势。由于旅行社营业范围的扩大和组团业务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出现侵犯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一个旅游团往往涉及数十万元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保证金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就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损害作出赔偿决定,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侵权人,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法程序来决定,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定。作为行政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有权依法对违法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对人外,许多时候还必须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又称专门行政裁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有: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事纠纷的处理;对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面、淮涂权属争议的处理。此外,专利法、邮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行政机关可以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民事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这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的法律保护,是快捷、合理地解决部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补充。可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旅行社实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专门行政裁决。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众多管理条例与政策,但是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仍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这就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本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问题分析
(一)思想认识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财产,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思想方面,并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现过度配置、中饱私囊等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相对较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政策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在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势必会对影响其使用效益的提高。通过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利用水平相对较低,存在大量的闲置资产,导致出现了许多贪污现象,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不法侵占。同时,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较低,不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创建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这已经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固定资产采购、出售、管理以及报废等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不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的现象;不重视实物管理与资产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对国有资产的清查和核对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权责不清,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存在只记账不对账,出现账实不一现象,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思想认识
正如上文所述,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思想认识高度不够,严重的影响了资产管理质量。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这就要求必须强化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并采用“胡萝卜+大棒”的方式(胡萝卜+大棒,一种奖励和惩罚并存的激励措施,源于“要想使驴子前进,在后面用大棒赶或者在前面用胡萝卜诱导”),首先,应该选择具有高综合素质、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奠定基础;其次,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形成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其能够抵抗各种诱惑,热爱本职工作。
(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
针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率相对较低的问题,我国政府要尽快探索一套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如建立科学的权责制度,确保每一份资产都具有相应的负责人,一旦资产管理出现问题,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现阶段,我国政府逐渐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政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协作下,这样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和长足发展。
(三)创建科学和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资产管理经验和先进理念,如引进作业理念、流程理念等,基于上述理念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优化。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许多流程组成,并且每一个流程都具有相应的作业,将作业划分成不同的任务,对所有的作业链进行优化,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具体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首先,创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设置进行分析,保证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职责的明确性。其次,应该创建国有资产实物定期、定点管理制度,对于已经采购的固定资产,应该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并根据固定资产清查所消耗的财力、时间以及人力等,制定科学的清查周期和频率,并采取定点清查的方式,对已经采购的各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所有采购的资产能够按照意图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以及报废等。再者,应该建立科学的资产处置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实现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调剂、公开拍卖或者自行处理。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紧随时代的步伐,广泛的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创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所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动态化、全面化以及准确化。
四、结束语
总之,通过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要针对导致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解决对策,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参考文献: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现状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学者作三大类概括:行政权力的创设、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并将其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行政法对此类事实关系予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认识是对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最广义的理解。有学者作两大类概括: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并将其统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行政法对这种事实关系加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对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种,因为它没有涉及由于行政权创设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学者另作两大类概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二者均属事实关系,但对行政关系作了很窄范围的限定,只相当于上述第二种理解中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且强调行政法律关系仅指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而对监督行政关系调整后形成的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的问题
据此,对行政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学术界已有了三种不同的理解和两种术语表达:其一,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对行政权创设、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的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三,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的关系,但不是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后者则称为监督行政关系。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出发,阐释了行政法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对行政关系的研究不能跳过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研究分为权力设定和权力运行两个层面,其中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又是整个研究的起点。其二,即使认为行政关系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产物,也不能得出行政关系一定是事实关系的结论。行政关系与行政权力密切联系,而行政权力本身即是一种法律权力。作为该种法律权力产物的行政关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关系。
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研究新视角
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观点: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管理论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时代已无用武之地;控权论和平衡论目前仍是学者们争论的话题。事实上,无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在行政法学领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是各自发挥作用的阶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权力是行政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宪法、法律的赋予或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即不得做出行政行为。近代意义上行政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近代意义上行政权力产生的理论依据。
(二)行政关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对公民全体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调整的结果——静态的、授权性质的、行政权力信托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一种宪法关系)。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静态法律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社会只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转移给行政主体,权力本身并未发生实际的运行。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授权法律关系。权力的转移即是一种授权。第三,行政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行政权力在本源上属于公民全体,但其作为一种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决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
(三)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控权目的的行政法对公民个体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调整的,结果——动态的、控权性质的、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行政主体开始了行政权力的运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控权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自我扩张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权力极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关系。这一点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是相对于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所处的状态而言的。超级秘书网
(四)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器——实现行政法秩序的强大思想武器
对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发现:前者是公民全体基于信任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授予行政主体,以确保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后者是公民个体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产生于公民社会的矛盾心理。解决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过先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力,再控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达到公民社会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平衡发展。
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确证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规则从功能上可分为调整性法律规则和构成性法律规则。前者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后者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行政关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构成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权设定关系的结果,而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则是行政法中调整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同属法律关系范畴: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继续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行政过程属于公共管理的微观范畴,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管制、指导、协商、控制及监督等,在过程中表现为相对平衡与绝对失衡的不断转化,在本质上存在着许多种矛盾和悖论。如何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实现行政过程的动态平衡,既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实维护公众权利,是调整行政关系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警惕行政关系的失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变迁,但目前仍然面临多重转型的任务。在这段历史性的发展时期,新情况和新现象不断涌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抓住关键时期的发展机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忧。
(一)失序与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关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对等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过程中的主体都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认可这种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呈现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过程的主体不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并且诉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表现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在大部分情境中仍处于强势地位,但这种相对优势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甚至是(暴力)对抗,而且社会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以致在某些领域出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技能在不断提高,但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参与机制和维权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属正常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容易诉诸于极端之举。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对抗行为,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往往选择以危机管理的名义去强力控制。
在强制与对抗的互动中,如果上级部门或领导认为下属部门的行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会以指示、批示、批评、惩罚等方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使行政关系的优势转向相对方。在整个过程中,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不是自我纠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决于特定问题、特定领导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关系失序的表现
以上海某些区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对执法机关的不正当执法方式,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表达诉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关系的失衡格局纵容了一些行政主体更加毫无顾忌地选择执法手段,这也为互动关系的逆转埋下了伏笔。当个别相对方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抗议时,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对方即刻予以响应,社会公众由于惊诧于行政主体的肆无忌惮而为指责行政主体的公共舆论奠定了社会基础。于是,行政主体至少处于舆论上的弱势地位。在该事例中,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起因是个别相对方的极端行为,而非有序的参与和表达;实现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动力来自于上级部门的关注,而非相关主体的协商与讨论。
又比如,近年来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城管”)普遍面临一个三元困境:城管如何执法,才能既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让城市小商小贩合理生存。城市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其供给要依靠行政主体的强制手段;小商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而对于小商贩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社会公众本身也是矛盾着的,在享用这些服务时会赞成小商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时间,则希望小商贩尽量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实践中,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政关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甚至出现“一管就有冲突、一放就有投诉”的现象。如此周而复始,不仅未能解决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反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视行政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仍然以危机管理的思维沿用个案处理的方式,行政关系将会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现就是行政主体或者不作为,一旦作为就是强力控制,而相对方要么不参与,一旦参与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调整行政关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关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秩序,又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在相关研究中,先后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
(一)管理论
管理论主张维护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认为行政过程的有序来自于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相对方的服从。应该指出的是,管理论并非完全排斥对相对方权利的保障,而是将保障从属于对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简单地将管理论视为行政特权的等价物。因为如果法治相对健全,并且在行政过程之外设计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对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得到保护,那么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依然是面临实质约束的。
在实践中,欧洲大陆一些法团主义文化的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更接近于管理论。在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享有绝对优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在政治运行中,致力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集团是由国家和政府所创造并规范的。一方面,这些利益表达组织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在与行政主体的互动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因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的优势地位受到政治过程的约束,这也意味着行政关系的失衡由政治关系来调整。
(二)控权论
控权论主张限制或取消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从而彰显相对方的权利优势。这种理论认为在大多数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反而会滋生一系列问题,比如权力滥用、腐败、限制相对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权论主张政府最小化,认为大多数公共事务都可通过市场和私人组织得到解决。另外,控权论的基本假设是,行政过程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活动所组成的,国家不具有主体性,只是一个各种势力互争雌雄的竞技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场被命名为“新公共管理”的运动席卷全球,一度垄断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所有话语资源。这场运动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权论,主张公共管理的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经过30多年的实践,如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并没有实质性地促进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比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分配结构失衡等。
控权论在多元主义文化的英美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语国家)较为盛行。在这些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是各种利益集团,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受到多种主体的限制和监督。主流的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都主张对公共权力保持质疑和挑战的态度,因而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被普通公众所广泛担忧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确保相对方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的肆意侵害,是这些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议题。
(三)平衡论
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创新,认为无论对行政主体还是对相对方,都应在法治原则的统治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两者在利益关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机制的构建和运作等方面的平衡。从理论上说,平衡论主张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具体而言,平衡论“既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创新,平衡论在中国行政关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关注。从文化角度看,平衡论的思路符合中国的中庸文化,主张通过调和来解决矛盾,而不是诉诸于零和的博弈与对立。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平衡论试图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取得平衡,符合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政治社会生态。
尽管平衡论的响应者众,但质疑声也不少。其中与管理实践关联度最高的质疑来自于具体的平衡机制:如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相对方滥用权利),又激励行政主体积极作为(相对方积极参与)。主张平衡论的研究者详细探讨过公务员制度、行政指导等具体的平衡机制。在此,笔者着重分析参与式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平衡机制。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
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势,也不能只强调相对方的权利本位。就此意义上,我们赞成平衡论兼顾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观点。不过,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绩效管理的发展与不足
绩效管理是管理实践的重要工具,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议题。比如,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纽约市就尝试用现代方法测量和评估行政部门的绩效。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目标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委托关系具有多层次性,不同行政主体的产出难以横向比较,以及公共产品缺乏类似市场这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而相比企业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更为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政府绩效管理广泛地采用企业绩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顾客导向、平衡计分卡、绩效合同、绩效规划等。不过,从已有的案例材料看,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显著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近些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绩效测评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是否与问题以及环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绩效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大规模地采用绩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那么不仅不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嫌贫爱富”,使公共服务丧失应有的公益性。如果整个国家所处的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绩效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断裂,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尚无法承接起政府转移出的功能。
(二)参与式绩效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先后采取过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服务承诺等形式。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比如,大多数绩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闭性的,没有设计公众参与的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众评议政府、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在目前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公众参与最多的环节是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评估。以南京市为例,该市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发放评议问卷,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机关进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银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开展过“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种理念,参与式绩效管理主张社会公众应有效地参与到对政府绩效的测评和管理过程。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对施政目标的讨论,对评估体系的建议,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估,对绩效结果运用的监督。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万人评议机关”的形式。从行政关系的有效调整角度看,公众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测仅仅是一个起点,并没有穷尽参与式绩效管理的内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配套工作,公众的评测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础,只能依据感性认识.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将所有行政部门不分类别地排列在一起,导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普遍得分较低,而主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部门得分较高。南京市2001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委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产局、市容局、市规划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最高的部门是市乡镇企业局,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委、市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规划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政协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等。
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工作难以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因而群众的评议大多数只能作为评估各个部门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对群众评议做出反馈的问题。如果给出积极反馈,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调整了几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就会面临“群众感知是否为充分统计量”的问题,毕竟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群众感知有直接影响。但如果不对群众评议结果做出积极反馈,那么群众对评议活动的参议热情就会快速消退,从而使评议活动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
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不是简单地将公众动员起来定期为行政主体给出评测分数,而是包括目标设定、体系设计、信息生产、结果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参与。那么,为什么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有助于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促进行政关系的调整
1.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而言,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绩效目标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设定了目标,指标体系则引导行政主体按照预定方向实施管理。如果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被纳入到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中,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度就大大提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行政主体的管理目标应该融合公众需求和部门法定职责,即行政主体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达有其内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种多样的公众需求应该有一种提炼和合成过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强弱程度,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分为四种类别,每一种类别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分别是:广泛协商、自主决策、自由裁量和听证会。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强但脆弱性较低,则可以考虑召集相关公众的代表参与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样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也能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而且将行政关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一类管理行为包括价格管制、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强,就必须预先准备好公众广泛和深度参与的方案,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引发行政关系失序的主要领域。这一类管理问题主要涉及社会治安、动拆迁、民生问题等。所以,对于公众参与,行政主体应该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种公共需求,吸纳其中合理之处,又要主动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机制,避免行政过程的不连贯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体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体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对相对方而言,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通过设定相应的渠道,将公众诉求的表达引导到讨论绩效目标和监督绩效结果等方面,使公众参与呈现出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