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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合并后,汤森路透公司将核心业务定位为:给愿意为内容和服务付费的专业人士和决策者提供智能化信息。汤森路透的主要赢利模式是付费订阅服务。公司按照不同业务单元进行分类,每一业务单元采取“一条线式”的业务模式,利用强有力的技术平台通过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信息来收取订阅费用,这种业务模式保证了较高的现金流通率。
2011年,汤森路透约80%的业务处于收入增长态势,其中有不少业务增长速度超过5%,这些主要是税务和会计业务、知识产权和科技业务、全球法律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业务、市场业务以及企业、政府和院校法律业务。
汤森路透的收入增长百分比、营业利润增长百分比和投资资金回报率在2009年后逐年开始企稳回升。
汤森路透2011年的总收入按照媒介、区域和使用渠道来划分,90%的业务是通过电子信息、软件及服务的方式获得的,总收入的43%来自美国之外的地区,总收入的86%来自订阅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连续性和定期性的合同交易。
从公司产业结构来看,汤森路透2011年总收入127.43亿美元,主要来自金融与风险业务和法律业务,两者共占汤森路透总收入的82%。
产业构架的战略调整
合并后至2010年,汤森路透旗下主要分为事业部(Professional Division)和市场部(Markets Division)。原汤姆森的金融业务与原路透的金融业务合并,组成新汤森路透公司的市场部,原汤姆森公司的其余部门(汤姆森医疗保健、汤姆森科技、汤姆森法律以及汤姆森税务)则组成事业部,业务涵盖金融、媒体、法律、税务与财务、医疗保健与科技五大领域。事业部分管法律、税务和财务、医疗保健与科技方面的业务,市场部负责金融和媒体方面的业务。当时,公司的产业构架脉络如下:
为满足日益繁多的监管要求,有关专业人士对合规解决方案和信息的需求增长较快。因此,汤森路透公司于2010年拓展了一块新的业务,即风险与台规管理业务,以满足专业人士对合规信息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公司充分整合已有的法律、税务与财务以及市场部的战略资源,并联合2010年收购过来的Complinet公司一起打造这块业务,力争塑造公司的竞争优势。
2011年下半年,公司开始着手打破原先的部门结构(即事业部和市场部的划分),将汤森路透当作一个完整的战略整体企业来运作,由单一的法人公司管理。这些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使公司各业务单位之间能够更好地合作,以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复杂的需求,抓住发展机遇,建立公司可共享的创新技术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汤森路透产业结构的调整,汤森路透的部门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汤森路透的业务部门划分为五个:
1.金融与风险(Financial&Risk)部。主要提供重要新闻信息和分析数据,促成金融交易,将各金融团体联系在一起。金融与风险部门由原先市场部的金融业务部门和原先法律部的风险与合规管理业务部门组成。从2012年1月1日起,金融与风险部按照客户群的不同划分为四个业务单位,即交易、投资者、市场以及风险与合规管理。
2.法律(Legal)部。主要为全球法律人士、研究人员、调查公司、企业与政府专业人士提供法律信息、决策支持工具、软件及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起,法律部根据不同的客户群将法律业务分为四类:小型律师事务所业务、大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法律顾问业务和政府业务。原来法律部的一部分风险与合规管理业务被转到金融与风险部。
3.税务与会计(Tax&Accounting)部。主要为会计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提供税务合规与会计信息、软件及服务。该业务通过开发新产品、延伸Onesource和Checkpoint的产品线、收购Manatron进入政府税务自动化行业等途径,逐步进行全球扩张。从2012年1月1日起,税务与会计部根据客户群的不同,将其业务分为五类:知识解决方案、企业业务、间接地产与信托业务、专业业务和政府业务。
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总体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建筑行业是产业链的核心行业。上游企业是原材料供应企业、设备出租企业、分包施工企业等类型企业;下游企业是项目建设企业,即建设项目的所有人。营改增之前,总包单位可扣除的分包营业税一般为一级分包商的营业税,而对于二级乃至之后的分包营业税原则上不予扣除,营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后,国家金税工程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全国联网,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及纳税管理,对国家管理税源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至施工组织与建设工艺的创新改造,将极大促进国家建筑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1.2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
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的特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一是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二是营改增要求建筑全产业链条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上下游企业科学管理,将为行业带来阵痛。
2 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目标
2.1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是税务管理的第一目标。我国建筑行业长期管理相对粗放,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过渡期以致后期的规范运行,法律法规将密集出台,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
2.2 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递延纳税时间,降低税负成本,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时间价值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递延纳税时间,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时,通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搭建,将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税务管理应统筹业务与税收政策,实现税务成本的有效控制。
3 营改增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
3.1 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值率超过29.39%的营改增项目,选择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税收成本较低。
3.2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与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施工企业仅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相应人工、管理等费用,而不负责工程主要材料采购,即以行业所称“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方负责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等的租赁与采购,施工企业只负责组织人力实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即为行业所称“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三是对于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老项目”,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里所称的“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文件在此处赋予适用企业主动选择权,主要考虑过度期间,一些分包施工企业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总包施工企业无税可抵,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也为企业选择权的运用指明方向。
4 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措施
4.1 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专门部门,合理安排人员,有效分工,保证营改增过度与正常运转。一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购置相应设备,明确部门地位,实施全员全过程税务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为主要维度,建立关键指标体系,以内部控制与牵制,实现水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4.2 加强企业产业链管理
如前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联系甚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a业链条在流转税管理方面得以充分体现。同时,由于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的适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对于上游企业要选择与总包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致的企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畅通,有效控制企业税负,对于下游企业要引导其提高施工企业的选择标准,逐步通过增值税抵扣特点的发挥,在降低施工企业税负的同时,有效降低项目企业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项目单位的竞争力。
4.3 加强全员培训与人才储备
增值税作为目前国家最主要的流转税种,已适用于国家全部行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后,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固然是受到影响最大的人群,与此同时,企业的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预算人员等等,甚至是企业的全员,都将受到营改增或多或少的影响。可以说,如果施工企业人员不懂营改增,认识不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将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全员的营改增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收意识,明白增值税的主要原理、特点,对本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率、税负、发票等主要税务要点有基本的了解与认识。
结语:
从全行业的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全产业链条的税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营改增在促进建筑行业产业链条变革的同时,对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当前税务事项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因此,企业投资者、管理层和董事应不断加大对这些税务事项的关注力度。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层需要在潜在税务风险转变为实际税务问题之前,就对其作出预估。
风控要素
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将企业的税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正常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六大要素:
1.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反映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态度及企业文化。税务风险制度包括战略和操作两个层面。战略层面的税务风险制度为整个企业如何管理税务风险订立基调。操作层面则更详细地对税务风险制度予以说明,如交易的内部审批是怎样的流程,什么情形下需要寻求外部税务意见,何时需要咨询中国税务机关等等。
2.税务风险目标
企业是否能够实现税务风险目标可以间接验证企业是否有效实施了它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这些目标的具体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内部资源的集中与分配。根据自身性质,税务风险目标可以是战略层面的,或者是操作层面的。
3.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税务风险可能来自于企业经营或日常活动的变化。税收法规的修订也同样可能引发重大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的制度,用以识别这些税务风险。一旦发现税务风险,企业应当考虑这些风险的潜在税务影响,并预估引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4.税务风险控制设计
这个要素是指企业根据已经识别的税务风险的重要性,设计特定流程或步骤,以应对这些税务风险。这个要素还包括设计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实现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的完整性,并确保所有相关的税务风险都能得以识别和考量。具体的控制活动包括批准、授权、对账、复核及职责分工等一系列活动。
5.税务资讯的管理和沟通
企业需要制定并实施信息沟通制度和相关流程,及时向企业内部利益相关各方有效收集并税收风险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在整个企业内部准确传达,以确保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执行,识别税务风险,履行内控职能,实现税务风险目标。由于每家企业情况不同,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信息沟通制度的形式及种类也会因企业而异。
6.监控
企业需要建立机制来监控税务风险控制系统的运转,测评税务风险控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将监测结果传达给相关各方。企业应落实相关流程,确保监控活动的结果能够及时回馈至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之中。这样,企业才可以对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潜在收益
税务风险管理应被视为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相关税务风险控制和要求也应纳入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范围。通过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将获得以下收益:
1.降低税务风险和相关财务成本。通过有效的流程和控制,纳税人能够发现税务风险,并在较短时间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这将减少在中国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降低税务审计风险及合规成本。中国税务机关往往较为关注违规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并对其进行重点审查。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税务风险监控系统运作良好,并有效进行税务合规管理,那么其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审计的可能性将会有所降低。
3.增加编制财务报告的确定性。通过提前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公开沟通,纳税人能够增加其纳税申报中采用的税务立场的确定性,从而更加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
4.避免“突发”事件影响企业声誉。企业通过进行适当的税务管理,能够降低出现那些不受欢迎的“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例如税务稽查之后的巨额罚款。这些税务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司及其他在中国的关联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5.加强公司治理。实施税务风险管理将会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程式,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6.增强对税务策略和企业运营情况的了解。企业通过编制完备的税务风险管理手册等文档,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更多有用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税务战略和经营情况,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决策过程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7.与税务机关建立信任透明的关系。企业建立维护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文档,将有助于企业与中国税务机关建立公开透明的关系。
8.促进签署《税收遵从协定》。企业实施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与中国税务机关签署《税收遵从协议》。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与中国税务机关合作的机会。
9.增加取得“预先裁定”的可能性。目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仍在对中国实行“预先裁定”机制(不包括目前已经实施的转让定价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进行内部讨论,并对外征求意见。纳税人应建立起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为将来参与“预先裁定”制度做好准备。这是因为已经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将更有可能取得申请“预先裁定”的权利。
实操建议
当前企业在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标准的驱动下,需要不断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在此背景下,企业如果认为无须采取控制措施就能消除税务风险,实非明智之举。尤其对于那些已经被中国税务机关确认为大企业的公司;有意与中国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协定》的公司;在中国有众多子公司的跨国企业;有重大税务问题或税项不明确的公司;将税务事项视为在中国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的公司;为了实现上市,有意加强公司治理的企业;有意审查税务合规现状,更好地控制其在华税务风险的公司,更应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影响,把握时机,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作为企业管理层,首先需要考虑如下的问题:
企业是否已设立用于管理税务风险的框架或制度?如果是的话,该框架或制度是否适用于企业目前的经营活动?
企业是否采用了可以识别并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的合适机制?
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能够帮助企业充分履行税务合规义务?
企业是否对工作流程和程式作出了必要修改,以确保相关税收法规中的最新规定在企业对重大交易和商业策略做出决策时得以充分考量?
企业与税务机关是否在某一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如果是的话,您对于相应处理方式是否满意?企业是否对可能新增的纳税义务进行了相应的预提?
基于潜在税务风险的性质以及企业在税务结果确定性方面的需求,企业是否考虑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指引?
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系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准备税务风险管理框架
税务风险管理框架是所有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这个框架为企业如何控制税务风险提供清晰指引和机制,并且影响企业如何建立税务战略和目标,如何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及如何设计并实施流程与控制。企业应当就税务风险管理框架准备正式文档,并经由董事会批准,传达至相关各方。
检查税务风险控制
良好的税务风险控制系统应该能够说明识别并管理与企业日常经营和特殊交易(如兼并与收购)相关的税务风险。无效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可能导致税务违规,并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公司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编制税务风险管理手册
由于公司规模,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他商业因素各异,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文档记录所涵盖的范围亦有所不同。企业如果没有对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各要素做出书面记录,并不意味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是无效的。然而,适当的文档记录,例如编制税务风险管理手册,通常可使管理层的监控更加有效。编制税务风险管理手册能够加强企业的财务团队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管理税务风险。
评估税务风险控制系统
所有税务风险控制系统均应得到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运行。而评估的范围和频率将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监控流程的有效性。
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传统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单一、粗放型发展为现在的高度集中与网络密集化运作模式。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新型的借助网络信息化而兴起的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体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而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繁荣必然的会对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可以说,信息化的经济体制对税收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怎样堵住信息化带来的税收监管缺口,缓解两者之间产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现代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进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监管体制思索的新课题,只有在两者之间做的有机的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长治久安。
一、 信息化时代为税收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税收监管的有序执行,必须首先确认监管的对象,即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分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方式。然而在信息时代,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便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这就使得这类的经营活动的负责方不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在税务上很难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专门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如网上刷卡消费、网银支付、支付宝交易、网上金融、网上中介等越来越多,这就与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主体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规范方式产生了冲突,形成一个难以实时监控的灰色区域。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
现代信息化网络经济活动也对税收稽查带来各种困扰,经济体负责人信息的无法确定性对税收监管的对象难以确认,加上各种跨国贸易、国内贸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独立操作系统。税务部分应该采取怎样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确。尽管现在网络商业运营机构有自己设立的身份核实系统,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税收监管部分的实际介入。电子商务大多是采用无纸化的交易系统,很多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会计系统,电子票据存在着极大的不真实性与随意性,票据上的虚拟化不仅使得税收征管与稽查无处下手,更使得税务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稽查和举证,难以追究和区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三)税收监管部分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现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系统和征管活动的日常信息管理大多是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实现运营管理。这种对计算软件和办公网络的依赖性,也反过来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开放式的互联环境。各类非法组织以及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通常对税务管理数据库实施黑客攻击,以非法篡改、盗取、删除具有高度机密的税务经济信息,其造成的经济破坏性和社会影响性不可估量。再者恶意木马病毒的传播和攻击可能会对税务管理系统和相关开发性的税务网站造成全面瘫痪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 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时代技术优势来服务于现代税收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的现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各种开放式的网络活动实体,并与之进行深度合作,实现网络交易的全面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在网络交易支付端增设税务监管接入端口,与网站备案系统相结合。对各种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清除束缚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改革的人和物的因素。以体制保发展,以机制促提高,通过自上而下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树立,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科学、有效、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这既是税收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切合基层税务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立法,完善信息化商业活动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各类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完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细分纳税主体的责任方法,整顿网络经营环境,完善网络“110”与工商管理核查体制,限制网络经营主体以个人的登记、注册方式。
完善科学的税收监管网络管理软件,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把各经营主体与个人的开发、应用的软件全部贯穿起来, 使之成为一个能有效覆盖管理服务、稽查执行、申报征收、违章监控等全部税收征管业务的强大而完整的系统。
参考文献:
一、目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营业税额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实际执行情况前,这种征税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银行业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目前,银行业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征收而非针对营业净收入征收,征税范围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未考虑作为银行重要营业成本的利息支出因素,导致银行上缴税收与银行盈亏无关。
二是银行业税收无抵扣项目。从目前银行的盈利结构看,利差收入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但银行的业务经营成本(如人员费用、业务运营费用)却不能比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承担者。
三是由于营业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即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管贷款利息是否收回,都要纳入计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在目前经济不景气、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如果欠收利息较多时,银行需要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导致银行实际承担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国际上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实行增值税,而目前我国货物和劳务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对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服务业税务成本,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情况
目前,银行业两大流转税并存,营业税为主、增值税为辅。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正式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并明确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2年1月上海市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但不包含金融服务业。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虽未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但已要求北京所属金融企业做好“营转增”的准备和税负测算工作,要求暂按3%、4%和5%的简易税率进行税金测算。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税制结构完善和整体税负下降,对全行将产生利大于弊的整体影响。
(一)有利方面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提升盈利水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全行流转税管理将从营业税为主、增值税为辅,逐渐过渡到单一增值税格局,税务成本将有所降低。
二是健全税制体制,促进业务全面发展。首先,良好的财税环境促进业务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在全国减税超过1000多亿,带动GDP增长2350多亿元,外部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会同步带动银行业务的发展。此外,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属流转税,但征税方式和核算体系大不相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外部税务监管机构由国地税分管转为国税统管,税务管理效率将有所提升;行内会计核算体系也由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向增值税单一税种整合,业务操作流程将有所简化。其次,税制不断健全推动业务发展。银行业贵金属买卖业务创新较快,传统的流转税征税理念已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贵金属回购业务缺乏税收支持政策,致使银行只能依托黄金加工企业开展回购业务。在“营改增”的同时,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推动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不利方面
一是增值税会计核算复杂、精细化程度要求高。未来我行多种增值税税率并存,需要根据不同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精细化要求有所提高。此外,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对复杂,需要下设三级会计核算科目,近十个明细科目才能完整准确的计算增值税金。
二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内控合规管理要求较高。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税金。发票的申请、领用、认证、抵扣、冲正和保管等操作流程复杂、税务监管严格,迫切需要我行提高税务内控合规管理水平,提高税收遵从度。
三是税务处罚力度较大,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高。增值税法条文复杂,发票管理严格,税务处罚力度较大,经济和刑事责任双追究,对我行税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增值税虽属国税管辖,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迫切需要我行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基层财税人员。
五、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国外经验和初步思路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国外的实施情况
从国外情况来看,金融业增值税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基本免税法、零税率法和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三种模式将金融业务分为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和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其共同点是对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征税,对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并且都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不同点是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1、基本免税法,即对大部分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此模式为大多数欧盟国家所采用。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的主要原因是确定这类业务增值额的技术困难,缺点是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和重复征税。
2、零税率法,即对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但允许进项税额抵扣。此模式为新西兰所采用。这种做法避免了对部分金融服务“免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但也使国内金融服务享有比国内其他行业优惠的税率,致使政府的税收收入损失较大。
3、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即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但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此模式为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所采用。这种征税方法是对前两种税收模式的折中,既减轻了增值税的重复课税,也减弱了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分摊造成的征管上的复杂性。
(二)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步思路
基于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经验,考虑到我国金融资产负债业务比重比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实际情况,为平衡银行利润与地方税收的关系,这里做如下假设:
假设一,将隐收费中的外汇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列为免税收入(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一般存贷款业务按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OO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97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19年,从事税收工作13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9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1995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2001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展的新时期税务人。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_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1.管理不当,信息失真
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手段多种多样是我国小企业呈现出来的特征,但这也加大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困难。且税务部门在完成税收工作后没有对企业加强监管,导致企业任意经营,使得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存在了诸多问题,其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1)现代小企业中核算会计与涉税会计内容严重脱节。部分企业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再者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一方面应付税务检查,另一方面为企业内部提供会计信息。在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涉税方面人为调节税款的多少,税款缴纳的时间等。(2)制度残缺。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尚未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处理。如:会计核查、资金管理、账务记录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企业利益造成影响,严重时直接导致资金流失、管理失效等问题,给财务工作带来难度。(3)会计失控。内部会计控制作用丧失也是另一大问题,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针对物资安全、会计信息、财务活动等方面实施控制,而在小企业的管理中很多因素干扰者会计工作,导致其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未重视会计行业的基本原则,阻碍了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持续发挥,给企业经营带来难度。
2.缺少培训,素质落后
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培训是搞好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但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而未把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得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仅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法律规定我国在会计人员的管理过程中采取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年检、培训的方式管理。而相关文件规定了,只有获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人才有机会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际情况却是会计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这造成了中小企业的会计职业素质落后。
另外,税务部门没有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未能从不同的方面顾及涉税会计人员的个体差异与企业发展趋势,在改善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上没能起到帮助。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得到全面更新,税制改革工作持续进行,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会计必须要适应新经济政策的要求,积极培养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增加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真实情况为,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管理方式上难以统一,使得会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企业的税收工作。
3.监管不足,发票乱开
因企业聘用会计人员时没有给予过多的要求,市场上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感触,因为在财务相关的工作中常会出现各种不利现象。涉税会计人员在对企业业主提供服务时,容易被金钱利益诱惑。其会出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企业利益,因而采取了很多不正当的手段,主要包括了:多开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进项发票;资金收支记录不及时;谎报工人工资、折旧及增大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一种假象,严重阻碍了企业的顺利经营。在监督过程中,税务机关查账征收设置障碍,尽管税务人员明白企业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但因为企业会计人员流动较大,造成了制定的多项监督处罚措施难以进行,使得会计人出现“造假账、逃税收”等问题,长期下去则会养成很不好的工作习惯。影响了涉水会计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
二、优化涉税会计调整的有效措施
1.发挥资源价值,加强会计教育
面对当前呈现出来的诸多财务管理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工作调整,改善当前的会计工作现状。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等需共同创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会计培训模式,将税务实践专家当成核心,对会计人员展开综合培训管理,注重培养一批通晓涉税会计和核算会计的专业人才。领导者还需充分发挥现有的企业资源,利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设施等给会计人员的教育带来帮助。税务部门应参照税收管辖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科学划分涉税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了:生产制造、委托加工、食品加工等不同的方面,且依照企业经验状况把现实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并且,在提高业务素质时还应对涉税会计的职业道德素质给予重视,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还可以座谈会的形式定期召集企业涉税会计以及管理者展开交流,对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提供方向。
2.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持续发展
鉴于当前的财务管理问题,税务机关需参照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采取财务管理措施,保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1)结合财务部门办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的日常核算进行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模式,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还要对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加以规划,确保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能完善会计监督,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信息失真、记录不全等多方面的问题。(2)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一般管理范围要涉及到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审核等各个环节,给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管理效果,保证管理会计职能充分发挥,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更多的利用价值。(3)企业应实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规划企业的纳税活动,既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为目的,这是涉税会计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不是以偷、漏税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采取等级考核,扩大管理范围
税务部门针对辖区内涉税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采取a、b、c、d四个级别的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经营中的新策略。该项措施的运用不仅能增强企业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还能在考核过程中督促会计人员提升工作效率。财务机构需结合辖区内涉税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资金核算等方面综合考核,对涉税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进行鉴别。此外,还可以创建涉税会计人员信息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对取得a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因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较强的依法办税能力,因此对其服务的企业实行较为粗放的管理模式,管理上主要以纳税辅导为主。对取得b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进行常规管理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对取得c类、d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因会计核算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较低,因此对其服务的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适当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并着重从日常涉税政策、帐务处理等方面加强辅导,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办税能力。同时定期在税务网站上公布等级管理信息,利于监督,促进税收征管。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充分暴露出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涉税会计的业务能力很弱,但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税制建设在不断改革和完善,所以涉税会计应独成体系,并不断成熟和完善,税收与企业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既要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中的涉税问题,企业纳税中的会计问题,也正是涉税会计所探讨的主题,如何用好涉税会计和税务筹划,是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都要面对的,同时也确保企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丽娟。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 工业审计与会计, 2006,(04)。
[2] 王淑云。 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比较[j]. 现代会计, 2007,(01)。
1.管理不当,信息失真
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手段多种多样是我国小企业呈现出来的特征,但这也加大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困难。且税务部门在完成税收工作后没有对企业加强监管,导致企业任意经营,使得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存在了诸多问题,其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1)现代小企业中核算会计与涉税会计内容严重脱节。部分企业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再者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一方面应付税务检查,另一方面为企业内部提供会计信息。在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涉税方面人为调节税款的多少,税款缴纳的时间等。(2)制度残缺。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尚未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处理。如:会计核查、资金管理、账务记录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企业利益造成影响,严重时直接导致资金流失、管理失效等问题,给财务工作带来难度。(3)会计失控。内部会计控制作用丧失也是另一大问题,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针对物资安全、会计信息、财务活动等方面实施控制,而在小企业的管理中很多因素干扰者会计工作,导致其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未重视会计行业的基本原则,阻碍了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持续发挥,给企业经营带来难度。
2.缺少培训,素质落后
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培训是搞好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但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而未把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得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仅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法律规定我国在会计人员的管理过程中采取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年检、培训的方式管理。而相关文件规定了,只有获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人才有机会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际情况却是会计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这造成了中小企业的会计职业素质落后。
另外,税务部门没有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未能从不同的方面顾及涉税会计人员的个体差异与企业发展趋势,在改善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上没能起到帮助。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得到全面更新,税制改革工作持续进行,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会计必须要适应新经济政策的要求,积极培养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增加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真实情况为,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管理方式上难以统一,使得会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企业的税收工作。
3.监管不足,发票乱开
因企业聘用会计人员时没有给予过多的要求,市场上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感触,因为在财务相关的工作中常会出现各种不利现象。涉税会计人员在对企业业主提供服务时,容易被金钱利益诱惑。其会出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企业利益,因而采取了很多不正当的手段,主要包括了:多开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进项发票;资金收支记录不及时;谎报工人工资、折旧及增大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一种假象,严重阻碍了企业的顺利经营。在监督过程中,税务机关查账征收设置障碍,尽管税务人员明白企业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但因为企业会计人员流动较大,造成了制定的多项监督处罚措施难以进行,使得会计人出现“造假账、逃税收”等问题,长期下去则会养成很不好的工作习惯。影响了涉水会计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
二、优化涉税会计调整的有效措施
1.发挥资源价值,加强会计教育
面对当前呈现出来的诸多财务管理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工作调整,改善当前的会计工作现状。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等需共同创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会计培训模式,将税务实践专家当成核心,对会计人员展开综合培训管理,注重培养一批通晓涉税会计和核算会计的专业人才。领导者还需充分发挥现有的企业资源,利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设施等给会计人员的教育带来帮助。税务部门应参照税收管辖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科学划分涉税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了:生产制造、委托加工、食品加工等不同的方面,且依照企业经验状况把现实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并且,在提高业务素质时还应对涉税会计的职业道德素质给予重视,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还可以座谈会的形式定期召集企业涉税会计以及管理者展开交流,对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提供方向。
2.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持续发展
鉴于当前的财务管理问题,税务机关需参照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采取财务管理措施,保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1)结合财务部门办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的日常核算进行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模式,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还要对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加以规划,确保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能完善会计监督,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信息失真、记录不全等多方面的问题。(2)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一般管理范围要涉及到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审核等各个环节,给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管理效果,保证管理会计职能充分发挥,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更多的利用价值。(3)企业应实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规划企业的纳税活动,既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为目的,这是涉税会计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不是以偷、漏税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采取等级考核,扩大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2、采取措施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2、采取措施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2、采取措施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