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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业研究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了哪些冲击
改变了银行经营策略,并伴随风险。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已经无法达到所规定的赢利的目标,甚至还出现了赢利点下滑的现象,这时商业银行为使赢利点可以上升,就要借助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不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上的业务。表外业务一般指的是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这两种业务都会使银行的管理增加风险。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通常是银行借助金融工具为用户提供资金,在提供的过程中银行只是赚取相应的手续费用,但这却给银行带来了潜在的义务,这种潜在义务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却大于银行赚取的手续费用。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开初期,会将资本充足比率作为限制开展表外业务的因素之一,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在财务状况表上是无法查询的,这就间接的逃避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就无法了解商业银行承受风险的真实情况,随着表外业务的不断扩大,资本充足比率逐渐降低,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会随之降低,银行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风险扩大。传统的金融体系仅仅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来构成的,但在金融创新的影响下,近年来,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并很快的占领了市场,改变了金融原来的体系也间接的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有些证券业务是商业银行不能开展的或开展的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恰恰就是商业银行不可涉及的范围,光从这一点就增加了客户的数量,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承受在交易过程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客户的利益可以最大化。金融界是时刻都在变化的,当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金融危机时,就会对金融界造成严重的创伤,后果不堪设想。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有时会被投资者误解,市场上也没有有效的自发监督制度,这就使存在的风险很容易扩大,对金融机构造成损害。
使存在的风险集中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的创新不只是创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会借助其他金融工具为客户创造利益,但在使用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风险保证时,金融工具并不能消除所要承担的风险,它只是将要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其他经济体制中去了,如果大家把承担的风险都转移到某种经济体制中,这就造成了风险的集中,由于这些体制是相互关联的,风险的增加会导致这种经济体制崩溃,整个金融体系必然会受到牵连。由于表外业务的增加和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不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监管部门监管时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很难对其进行管理,也不能真实的了解机构的情况,这就促使了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降低。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冲击的解决办法
虽然金融创新给金融界增加了许多的风险,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是时代必然的产物,它为金融界产生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产生的风险,所以,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要减少或解决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的冲击,怎样解决产生的这些冲击呢?我认为:
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金融业的未来走向必然会是统一监管、混合经营的模式。所以,国家和中央银行不仅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还要为进行创新业务的机构单独的成立监管部门,这样既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又有专人进行监理,既提高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部门也会真正的了解机构的真实情况,待机构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经济的危机。
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并不是要求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要过于重视安全稳重,因为金融界本身就存在风险,如果太过于注重安全,金融创新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金融创新的概念是要求要以效率和竞争力为前提的,监管部门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保证金融机构不破产而设定的,它只是用来提醒机构将要面临的处境,避免机构破产现象的发生。要提高各机构间的竞争力和效率就要对其进行创新。而且要勇于创新,不能因为了安全稳重金融机构就不像外拓展业务,如果那样金融机构就会渐渐的失去市场竞争力,业绩也会随之下降,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学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目前,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虽然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交易状况进行管理,但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因为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是利益得到最大化,有些金融机构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就会使金融业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经济逐渐崩溃,出现危机,所以,国家要为金融创新设定相关的法律来使金融机构可以自律,避免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非法交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监管要与国际相结合。金融创新也是需要相互借鉴的,因为,要想在金融业生存,金融机构彼此是要相互依靠的,一旦金融创新产生了新的模式或新的方法,这种新方法会在整个金融业迅速发展,但同时风险也会随之相互扩散、转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学会借鉴国外对创新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的经验,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三、总结
综上所述,了解了金融创新会给金融业带来许多风险,但这些风险远远小于金融创新为金融界带来的利益,要正确的利用金融创新,学会用监管的解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减小金融风险的产生,使金融创新的意义发挥到最大,扬长避短,为用户创造更大的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二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Shipping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the southeast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In recent years, Xiamen shipping finance industry has expanded greatly, although, there were still problems. This paper aims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which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Xiamen shipping finance industry, by analyzing experi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all over the world.
Key words: Xiamen; shipping financ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1 航运金融概述
航运金融是指由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关业务的总称。航运金融开展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提供船舶融资、船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品四大类业务,来满足航运企业发展的需求。
航运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金融服务来支撑,这是航运业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第一,航运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购置船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回收期长,航运企业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投资活动,因此需要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另外,当今商业环境的不稳定,融资形式不断创新,所以航运企业需要投资银行向其提供融资与咨询服务,例如涉及新形式的银行贷款、租赁、兼并与收购、股权与债券发行等。第二,航运业又是高风险产业,具有风险多样、单位价值高、流动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航运保险正是随着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活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在,航运保险已经发展出包括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以及运费保险、货代责任险、提单责任险、码头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等诸多创新险种,为航运业提供各方面风险保障。第三,航运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来为其提供货币保管、结算、兑换等资金结算业务,从而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由于运费、燃油价格、船舶价格、废钢价格、利率、汇率的波动,航运业存在较高的波动性和周期性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可以通过航运价格衍生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航运指数期货、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等产品。
另一方面,航运业的迅速发展对金融业提出越来越多要求的同时,也为金融业创新拓展业务提供了条件。可见,航运与金融是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航运金融正是连接航运业和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服务平台。
2 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分析
国际航运中心是一个融发达的航运市场、丰沛的物流、众多的航线航班于一体,具有完整的服务与管理等作保障,并以国际贸易、金融、经济中心为依托的国际航运枢纽。
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也经历了持续的演变。第一代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主要是简单的货物集散。由航运中心提供集散存储场地、提供转运设备、提供分流渠道。航运中心成功靠的是优越的地理位置、高效的集散转运能力和航线集聚带来的规模效应。第二代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主要是货物集散调配和加工增值。国际航运中心一般设置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港区等,区内开展增值服务,对货物进行加工、分类、包装等,使产品符合目标市场需要,以获取更多的收益。第三代国际航运中心的功能是提供附加值更高的综合服务。第三代国际航运中心除了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较大的港口吞吐量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完善的金融、贸易、中介、信息和法律等港口辅助支持系统。伦敦是典型的第三代国际航运中心,其发展重心从货运转为服务。虽然伦敦的集装箱吞吐量已被挤出全球排名前二十的行列,但是其在航运产业链的上游附加值较高的环节却无出其右者。世界级的航运交易和金融服务,不仅使伦敦在全球航运界的影响力据于世界首位,而且多年来持续给英国带来巨额收入。
3 厦门航运金融的发展分析
近年,世界航运重心开始向东亚,尤其是向中国转移,在此趋势下,中国开始部署环渤海、长三角、东南沿海、珠三角和西南沿海五个港口群的建设,同时,国务院相继批复了上海、大连、天津、厦门4个国际航运中心。其中,《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指出,支持厦门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创新航运物流服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口岸通关、航运、海运结算、航运人才培养与后勤补给、海事支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要建成如伦敦模式的第三代国际航运中心,需要一系列配套软环境要素的支撑。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厦门港2013年全年集装箱吞吐量达800.80万标箱,居全国第8名,进全球前20名,同比增长11.2%,增幅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中排第二位,已成为我国集装箱运输枢纽港和对台航运重要口岸。目前,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硬件体系建设已基本具备。然而,厦门的航运金融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面临许多制约问题亟待解决。
(1)厦门航运金融占全球市场份额少
航运业是全球性行业,航运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机构为自己服务,这意味着航运金融机构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竞争。从全球的角度看,涉及航运的金融、保险、法律、技术咨询、教育等业务仍集中于伦敦、鹿特丹、纽约、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而中国各航运中心涉及各类相关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相对较小。
从国内的角度看,在政策上具有先试先行优势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最有实力承接国际航运金融业的转移。例如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税收政策、海关监管、外汇管制、金融、贸易、人才吸引等方面都更具有国际竞争力。政策高地即是成本洼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如资金成本、税收成本等)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了,更多的航运企业、金融机构、贸易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等被吸引过来,这更增强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要素聚集效应。虽然,厦门、天津、广州等地也在争取设立自贸区的机会,但从当前情况看,已经落后于起点相对较高的上海自贸区一定距离。加之在航运金融等领域涉足不多,集聚航运要素的工作又开始得比较晚,厦门的软环境相比其他航运港口城市来说吸引力不足,使其各类相关业务全球市场份额甚微,国际竞争力不大。
(2)与航运金融业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不足
航运金融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关联性,涉及船价评估、船舶检验、海事登记、法律、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经纪公司、信息咨询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伦敦航运金融业非常发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伦敦相关服务机构功能齐全,专业化程度高,有效地支撑着整个航运产业链的发展。目前,厦门航运服务产业链主要集中在货运、船舶等下游附加值较低的环节,航运金融业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运金融的发展。
(3)航运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历史和经验表明,航运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市场体系、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航运金融各项业务都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大环境”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但是,厦门的整个航运金融的发展环境,关于航运金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且在有关政策、汇率等方面也不占优势,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下,境内外资金不能自由流动。这都削弱了厦门航运金融的竞争力。
(4)航运金融方面的人才缺乏
航运金融需要精通航运、金融、贸易、外语、海商海事、国际法律公约和惯例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厦门在航运金融方面的人才培养缺乏,即使从全国范围看也显不足,从事航运金融的人才不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航运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4 总 结
综上所述,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立起完善的航运金融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纵观世界上几大航运中心在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且有监管完善的宽松的发展空间。因此,要增强厦门航运金融的国际竞争力,提升资金流的集散和辐射作用,需要政府对厦门航运要素集聚方面给予更多简政放权、税收优惠、奖励扶持等政策。
参考文献:
[1] 谢蕾,许长新. 伦敦航运金融业务和政策借鉴[J]. 水运管理,2013(9):32-35.
1.免税模式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①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①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3可以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并没有因为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从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和隐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③是相同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较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①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②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
一、引言
我国自1994年税改确立后,有关营改增的讨论就已开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难题,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等相关政策。国家在《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平新乔[1](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扩围改革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4](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达到全面覆盖各行业从而彻底取消营业税,以便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这会大大减轻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扩围改革中,大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过去采取的营业税税率。在没有达到全面“扩围”的情况下,各行各业以先后顺序进入改革势必造成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一些行业抵扣链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减免。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定在6%暂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业改革程度不同,适用增值税情况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扩围”和全面“扩围”的改革环境下做进一步深入测算与分析。
(一)金融业营改增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
假设不存在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据2012~2015年的历史数据通过Forcast函数①预测2016~2019年的营业税总额额金融业营业税额。
数据来源:2012~2015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2016~2019年数据根据Forcast函数③预测。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巨大且保持增长态势,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财政将丧失一笔巨额税收。地方政府面对如此巨额的税收流失不可能弃之不顾,但自身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弥补,则必须向中央政府寻求资金支持,进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资金流出。因此,如何缓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与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将成为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难点。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造成金融业行业税负过重,因此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个金融行业的税负水平。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金融业可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后对金融业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本文参照平新乔的测算方法,设定:
改革前理论税负=营业税额/行业增加值
改革后理论税负=增值税额/行业增加值
1.金融业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股份制银行得以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处于我国银行业的支柱地位。按照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免税法,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2015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贷款利息收入”来自各银行2013年年报,“贷款利息营业税”按5%税率计算。
从表2可知,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本文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分析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对保险业务营改增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与“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3给出了2013~2015年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济指标。
数据来源:保险业保费收入、赔偿及给付金额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http:///,改革前后税负计算而来。
由上表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内蒙古自古以来就是众多北方少数民族繁衍生息之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交流、融合与演进,造就了丰厚而独特的草原文化,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遍布内蒙古全区,蒙元文化、红山文化、大窑文化、朱开沟文化、秦直道文化、昭君文化、辽文化等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内蒙古文化遗存众多,中华第一龙、华夏第一村、草原第一都等文化遗产堪称亚洲之最,长城遗存、阴山岩画和贺兰山岩画的数量和艺术价值亦属全国之最:民俗文化风情浓郁,“三少”民族特色鲜明,长调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9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曲艺、文艺作品、绘画、雕刻、民间工艺、体育、饮食、服饰和极具民族特色的民族习俗,使内蒙古成为一座庞大的民俗风情博物馆。这些古老、不可复制、弥足珍贵的优秀民族文化,只要能够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进行文化提升和包装,并用产业的理念去经营,用市场的手段去推动,都会成为极具潜力的文化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重要政策,明确提出今后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是构建以文化旅游、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博会展等文化产业为重点的文化产业体系,提出了民族大区建设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内蒙古文化建设能够先于经济建设,较早走进全国前列,并从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目前,全区文化产业已初步形成了多门类、多层次、多形式发展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13个领域:
1 物质文化发掘成就突出,现已发现各种文化遗存1.5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158处。内蒙古馆藏文物现有50余万件套,有些文物还被送到世界多个国家展出,内蒙古博物馆曾在美国举办过恐龙展和辽代文物展。一些专题考古研究也硕果累累。
2 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得到发扬光大。其中,蒙古族长调歌曲、马头琴艺术、呼麦、好来宝、乌力格尔、蒙古族和达斡尔民族舞蹈、二人台、那达慕、祭敖包、赛马、摔跤、射箭等在全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有的已被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近200个剧(节目)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活动和比赛中获得400余个奖项。此外,丰富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如绘画、书法、雕刻、民族工艺品制作等,在多年的发展中也得到了光大,
3 群众娱乐基础设施逐步完善。2004年以来,全区新建和改扩建56个旗县图书馆、文化馆:建成63个旗县宣传文化中心,210个苏木乡镇文化站。各地已建成文化广场93个,内蒙古文化大厦、内蒙古乌兰恰特大剧院、内蒙古博物新馆、包头市博物馆、通辽市民族博物馆、呼伦贝尔市民族博物馆、鄂尔多斯市七大文化工程、满洲里套娃广场、河套酒文化博物馆等,都将成为自治区重要的文化阵地。
4 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现已建成横贯东西部12个盟市、90多个旗县市区、全长近1万公里的光缆干线网,形成以呼和浩特彩电大楼为中心,以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地面接受站为辐射的集发射、传输、接受多种功能综合运用的广播电视覆盖网。2005年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2.64%和90.15%,汉语广播电视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已覆盖了全国及亚太53个国家和地区,蒙古语卫视每天播出18个小时。
5,新闻出版业初具规模。内蒙古现有8个出版社,年出图书2300种以上。截至2005年,内蒙古图书出版达5497.34万册,各类杂志1473.4万册,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出版报纸2.7万亿份。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2003和2004两年,内蒙古图书出版的市场占有率为0.75%,进入全国前20位。
6 影视剧产业有新的突破。内蒙古影视剧产业具有题材、景观、人才和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优势,是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中最具活力、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产业之一。近几年来拍摄的《东归英雄传》、《一代天骄》、《东方商人》、《燕子李三》、《党员二愣妈》、《铁道游击队》等多部优秀的影视剧,公演后获得了国内外观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内蒙古著名导演王新民领衔的影视工作组现正在启动百集大型电视剧《大盛魁商号》的拍摄工作,同时筹建集旅游、商业、影视拍摄为一体的大盛魁影视城,内设旅蒙商博物馆、呼和浩特历史博物馆等5个馆,这必将使呼和浩特的历史文化内涵得到充分彰显,
7 文化旅游业挑起大梁。1978年起步的内蒙古旅游业,从一开始就将草原文化、民族文化融入于其中,经过多年扶持和培育,已发展成为人们所公认的高附加值产业。内蒙古现有118个A级景区,4条精品旅游线路,基本涵盖了内蒙古所有以文物、史记、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层以及现代文化层和民俗文化层等。与此同时,牧户游、农家游、蒙牛工业游、鄂尔多斯羊绒、北重兵器城、河套酒业等牧区乡村和工业旅游项目也在悄然兴起。2006年,内蒙古共接待国内旅游人数2451.7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248.24亿元,外汇收入4.04亿美元,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79.71亿元。旅游直接从业人员15万人,间接带动就业72万人。旅游业已成为内蒙古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8 会展业如火如荼。内蒙古每年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药交会、洽谈会等,参加的客户和观众达200多万人,成交额达3亿多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收入8亿多元。仅内蒙古展览馆近几年年均接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就有18次之多,接待观众80多万人,年均实现利润200多万元,
9 节庆活动异常活跃。近几年
来,内蒙古共举办了大大小小的集文化娱乐、经贸洽谈、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群众节庆文化活动上千次之多,知名的大型节庆文化活动有30多个。如分别在呼包两市举办的中国内蒙古国际草原文化节、呼和浩特市举办的昭君文化节、呼伦贝尔市举办的成吉思汗草原文化节、阿拉善盟举办的国际生态旅游文化节、通辽市举办的七届科尔沁艺术节、乌兰察布市举办的全国蒙古族服装服饰展等,都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10 特色文化产业异军突起。如赤峰市和阿拉善盟的赏石业、锡林郭勒盟的民族服饰业、乌海市的书画业等等。尤其是阿拉善盟的赏石业,已在巴彦浩特镇的黄金地段建起占地5万平方米的全国最大最好的奇石文化旅游城,固定的奇石经营户就有400多户,年贸易额达1亿多元。赤峰市的巴林石受到国内外赏石界和收藏家的追捧和青睐,仅巴林石集团年销售额每年就达2亿多元。
11 文娱演出业精彩纷呈。内蒙古通过市场化运作组织公益和商业演出获得巨大成功。内蒙古杂技团赴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演出上千场,足迹遍及15个国家400多个城市。内蒙古歌舞团赴北京、广州演出《蒙古婚礼》上百场,并应邀赴美国演出《白云飘落的故乡》等;鄂托克前旗乌兰牧骑赴北京演出《鄂尔多斯婚礼》等。此外,还引入国内外演出团体到内蒙古演出。这都不同程度地繁荣了内蒙古的文娱演出市场。
12 音像产业逐步做大。内蒙古音像产业经过艰辛探索,逐渐走出了一条突出民族特色、精心锻造品牌、注重效益的发展之路。以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作为唯一的内蒙古出版单位,先后出版了《内蒙古民歌精品典藏》、《草原世纪精曲》、《内蒙古长调民歌集粹》等音像制品,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影响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区、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音像产业的发展也催生了内蒙古音像市场的扩大,目前,内蒙古经营音像制品的批发单位有2个,音像零售出租单位4000多个,音像放映网点400多个,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市场,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13 文化产品生产业也开始起步。如金威视盘光盘生产线落成投产,填补了内蒙古空白。一些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催生了内蒙古文化产品生产业的蓬勃兴起。
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有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植,也有自治区政府在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自治区金融业的支持,尤其是银行业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空间
国际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会出现快速增长,继2007年人均GDP达到3300美元后,2008年内蒙古人均GDP首次突破4600美元,已达4638美元,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区文化产业迅速崛起和快速发展,开始步人以培育主体、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成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中的亮点。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做出了《关于印发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发展的决定》、《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重要文件,为引导内蒙古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近年来,文化产业在自治区政府正确领导及金融业的大力支持下,涌现出了大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以东联集团成吉思汗陵旅游区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二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起点,北方新报社、昭君博物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赤峰力王工艺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有限公司、包头绿色动力网吧连锁等10家文化企业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包头乐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目前,这些示范基地与金融业合作良好,在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合作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些企业及基地建设处处闪现着“银企联合”“银文联合”的影子。
综合来看,内蒙古的人均生产总值、人均一般性预算收入等经济指标已经进入全国前列,但是文化发展方面的指标同一些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对GDP贡献率在7%左右,而内蒙古只有1.05%。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和繁荣文化市场的着力点,其发展需要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也是金融业重点扶持的行业之一。
金融业要大力支持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产业,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加大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
截至2009年6月末,金融业的文化产业贷款余额为43亿元,总体看,占比远低于信贷资金的传统投放领域,但从新增贷款情况看,金融业对文化产业的总体支持力度在明显加大,对文化产业贷款同比增长51.3%。
三、金融业支持内蒙古文化产业的难点
(一)文化产业自身的原因
1 产业规模偏小,管理方式落后。当今文化产业越来越向集约化方向发展,而目前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不是很充分,呈现出散、弱、小,社会化产业程度不高的状况,真正具有竞争力、集约化的大型文化产业的运营企业只有少数几家。就内蒙古现有的产业运营规模看,远远低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也低于中部地区如湖南、安徽。中小文化企业内部管理松散,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意识较差,缺乏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信用状况与金融机构信贷支付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
2 文化企业抵押品匮乏,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弱。目前,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能够覆盖贷款风险的固定资产抵押,而文化企业资产的特点却是固定资产较少,其资产形态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种情况下,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支持。另外,由于抵押市场不发达,作为抵押物的资产,如地产、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一旦进入拍卖、转让程序就会受到许多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其转换成本很高,极大限制了抵押物品的流动性,使得抵押资产难以变现用于清偿贷款及利息,进一步增加了文化企业贷
款的难度。
3 文化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文化产业市场发育程度低。目前,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一些过去由政府投资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尚未完全推向市场,部分优质产业资源无法实现市场化运作,一些转制企业尚未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经营运行机制僵化,冗员多,经费短缺,设备陈旧,经营活力不足,没有形成必要的市场规模、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稳定的盈利来源。一些地区未能有效地培育新兴文化产业,而且即便是确定了重点培育也是呈现开发周期长、更新慢的状况,应用现代科技改造抢救传统的民族文化资源很不充分,致使有些优秀的民间文化濒临消亡。受产业规模和集约化小的限制,对丰富内涵的文化资源缺乏深入挖掘和创新,尚无法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导致发展后劲不足,使得文化资源和高新技术结合的高附加值、高回报的品牌文化产品难于批量涌现。
4 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文化资源挖掘利用程度不高。由于长期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投资方式,大部分从事文化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未能对丰富的文化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文化产业仍以传统文化经营为主,新兴的文化产业比重偏小,全区各盟市文化产业结构趋同,重复生产建设现象比较严重,没有着力发展地区独特的文化产品项目,缺乏高附加值和高回报的品牌文化产品,致使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识别优质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项目,对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贷款供应量不足。
5 不具备直接上市募资的条件,由于文化产业总体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不符合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要求。传统文化产业比重过大,新兴的文化产业比重偏小,基本上以传统文化经营为主,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如软件业、影视业、会展业、音像业等发展缓慢。此外,不少盟市旗县的文化产业结构雷同,各自为战,搞的产品项目大多一窝蜂,同一产品同一项目重复生产建设,小而全、小而散,质量没有保证,没有着力发展地区独特的文化产品项目,进行同板块大手笔的资源整合,难以形成互通有无的文化产业链,造成总体落后。直至目前,内蒙古境内仍没有1家文化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从短期来看,内蒙古文化企业规模小,资信弱,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也很难有所改变。在缺少领导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情况下,内蒙古文化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直接上市募资的各项条件目前还不成熟。
(二)金融业的原因
1 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度不够。由于内蒙古经济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各行业都急需投入大量资金,在资金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是当前最为稀缺的资源。与传统工商企业相比较,文化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具有“项目性”,难以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更多地青睐能源、电力、冶金等资源优势明显的行业,而对内蒙古文化产业潜在的投资回报则没有足够关注,针对文化产业加大业务创新、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也不高。加之以往文化产业吃的是“财政饭”,对信贷资金和信贷服务的依赖较小,双方缺少了解,使得商业银行针对文化产业特点主动开展融资产品创新方面明显不足。
2 缺少针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模式。由于文化企业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缺乏担保,无形资产难以评估等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的银行信贷评价模式,则大部分文化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虽然近年来国内一些发达地区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但由于目前全区评估、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比较先进的信贷模式内蒙古仍无法推广。
3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后。我区针对文化产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明显滞后,面向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少、规模小、担保基金金额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后,难以为银行体系提供有效担保。
四、对策建议
(一)文化产业:文化企业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与金融业开展合作
1 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企业实力。文化企业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推进管理创新,提升效益。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财务会计体系,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推动企业管理上水平。同时,要抓住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壮大企业自身实力。
2 建立自身信用档案,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要把工商、税务、司法、社保、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纳入自身信用档案,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将企业的优质信息主动提交给金融机构。
3 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内涵,积极打造文化精品项目。内蒙古拥有丰厚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优势明显,潜力和空间巨大。文化企业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精心打造优势特色文化品牌,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同时,要在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内涵的同时,大范围、多领域、深层次地进行文化资源整合,不断优化配置各类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4 努力拓展融资渠道。从长远来看,文化产业仅靠政府投入、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迅速扩张。为实现内蒙古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要重点选择和扶持一些具备实力的文化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文化企业,促进文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同时,一些优质的中小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以获得融资。
(二)金融业: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1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金融机构应该从服务地方经济和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内蒙古文化产业的广阔发展空间,将之作为当前及未来重点支持的领域,认真研究其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运作模式,积极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信贷市场。
2 创新信贷模式。针对文化类企业特点,弱化财务指标考核,转变以房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的传统担保思路,积极试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扩大选择范围。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为文化产业创新融资方式,制定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特征的信贷政策,丰富融资品种。
本文以地产股和金融股为研究对象,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模型和Wald检验,探索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为市场参与者、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调控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 BEKK模型及Wald检验
三、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溢出效应检验
1. 数据选择和描述性统计。选择深圳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分别作为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代表。样本区间为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共3 111个交易日数据,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文中采用对数收益形式,日收益率为:Rt=ln(Pt/Pt-1),其中,Pt为房地产指数或金融指数第t日的收盘价。
由表1可知,样本观察期间内,房地产业的平均收益为正,而金融业则为负,但两者标准差比较接近。峰度统计量和J-B检验统计量均表明两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由ARCH效应检验可知,两序列都具有明显的条件异方差性(滞后10阶)。Ljung-Box Q统计量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两序列均不具有自相关性(滞后10阶)。单位根ADF检验表明所有的序列都是平稳的(1%的显著水平)。即,房地产收益率和金融业收益率均具有高峰厚尾、条件异方差性,适合用GA-RCH模型建模。
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t模型对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建模,结合Wald方法检验两者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表2的第一栏是不对参数进行任何约束的BEKK模型估计结果,第二栏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
首先,基于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由第一栏的第一列可知,矩阵A和B的对角线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1%的显著水平),说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可粗略地判断不存在从金融业到房地产业的波动溢出效应;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从房地产业到金融业的波动溢出效应。由Wald检验结果(第二栏的第一列)可知,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假设1和假设2,接受假设3,即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反之则不成立。
为进一步研究2008年次贷危机对我国房地产业与金融业波动溢出关系的冲击,将样本分为两个区间: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次贷危机前)、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次贷危机后),分别对这两个样本进行建模。由表2第一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无论是次贷危机前还是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对角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但是次贷危机之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比危机之前有所下降。次贷危机之前,房地产业、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分别为1.216 6(α11+β11)和1.233 4(α22+β22),危机之后分别为1.153 0和1.148 8。可能是因为次贷危机后,受经济复苏不确定性、房地产业政策调控等的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这两个市场持审慎的投资态度,对信息反应敏捷,投资策略调整频繁,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下降。
由表2第二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次贷危机前,元素α12、β12、α21、β21均较小且不显著,可粗略判断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在5%的显著水平下接受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的假设,进一步验证了两者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次贷危机后,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但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房地产业到金融业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说明,1%的显著水平下,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波动溢出效应,但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
金融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一股强大的力量,同时也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以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最为突出,其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比重得以逐渐提升。在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活跃的就是金融业的发展,其将“催化剂”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了,使得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得到了不断地优化,从而大大地降低了投资风险,并将全面、方便的金融服务提供给了经济社会,使得我国的经济协调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推动力。尽管如此,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环境还不够好,亟待改善。因此,对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进行相关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并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其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在经济学界,很多学者都开始关注金融业发展的规律与其影响因素。通常情况下,从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关系研究中不难发现,其可以进一步对金融业的发展展开进一步的抑制或促进,可以说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学者曾指出,要实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增长,最主要的还是要对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完善,从本质上来说,金融发展与增长的过程就是市场进化的过程。同时,经济的发展同金融机构是紧密相连的,如果金融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后退,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所以,要想将一个有效率和有体系的金融体制建立起来,就一定要提供出足够多的外部资金给企业,并对储蓄与投资机制进行逐步的完善。
上世纪80年代,虽然关于金融发展与增长的研究相比较而言没有之前活跃,但是相关研究工作始终都没有停止过。到了9年代,对金融业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时,在金融业发展模型中引入了金融市场与内生增长,并根据相关方法,对经济增长与金融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有学者认为,财富的增加与人均收入使得原本简单体系变得更为复杂。当人均收入水平不够高时,个体便不会有更多的资金参与金融,因此也就不需要更多复杂的金融服务,这样,便发展不了金融体系。相反,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高度时,个体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会相适应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复杂的金融机构便会对这种机会进行利用,将有效的金融服务提供出来。不过,通过这一服务产生出来的成本与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所上升。还有学者在分析金融业发展影响因素时,从实践与理论两大层面进行判断,在分析金融业发展主要影响因素时建立了一个层次分析图。此外,其还对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分别是经济结构、经济规模、政治、城市化进程、经济效率以及法律等。在金融机构、金融规模以及金融效率等方面,这些因素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二、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
要想治理好金融业的发展环境,不仅需要内部条件,还需要一些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业的发展就好比是一个精神十分敏感的人,那根脆弱的神经不知道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就会被触碰到。比如,民营企业的待遇与国有企业的待遇是不相同的,而且差别巨大;某些产品在税收问题上,也许会带来各种麻烦与纠纷;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至今在民营企业方面都没有做到真正的优惠,没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条件给民营企业。总体而言,这些都是金融业发展的环境问题。金融业发展环境是一个比较大的环境,不是小问题。虽然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但是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与壮大的情况下,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每一个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投资追求,自有投金融业的发展是个体行为延伸的一些深层次的金融生活与金融心理等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资本市场现象。目前为止,金融学理论所形成出来的体系还不够完整,且不够成熟。在这种状况下,急需对金融业发展进行调整,从而将政策稳定下来,并对投资者对于金融业的信心进行稳定。这样做可以让投资者们敢于决策,从而使得金融业发展环境得以极大的改善。
当前,现代信息逐渐复杂化,也越来越丰富,且传播的速度非常快。毋庸置疑,金融业的发展就是处在一个十分难以决断的复杂环境之中。所以,如何对金融业发展进行决策,便成了一个能够体现眼光与智慧的试金石。如果投资者只凭自己以往的经验,非常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如果投资者只看一时的信息,极有可能犯主观臆断与片面的毛病;如果投资者只凭常识,极易走进机械主义的狭路中;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行动,那么搜集而来的信息便可能过时,最终做出的决策内容自然也就不完整、不全面,极有可能出现判断与认知上的错误。所以,在选择金融业环境时,一定要评估好各种金融现象,不能迟缓与滞后。一旦选择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则极有可能走错了方向,其选择的数据与事实,一定要准确无误。同时,还要有目的地对经济状况展开调查与反馈,对人们对某一经济现象的反应进行观察。现阶段,金融业的大部分信息都来源于相关人员,而其他一些旁观者则不会对这些进行更深一层的了解,就好比一个掌舵的人不知道海到底有多深一般。从这一层面上说,金融业者一定要把握好整个海况。不仅要对海面进行了解,还要对水下展开深层次的了解,否则则无法对金融业的运行航道予以确定。
此外,金融市场也要有一定的效益追求,因为每一个投资者必定会对效益予以极高的关注。不管是对投资实际行情进行研究的人,还是对金融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人,归根结底都是在对金融环境进行研究,对于金融有着密切关系的集资、证券、股票以及公债等问题进行研究。没有对某些研究结果下最后的定论,就不要急着用它作为理论依据对各种政策和策略进行制定。像企业规模等现象是很难做出判断的,其资金的实际状况光看表面是远远不够的。有些企业,虽然它规模小,但不一定没有雄厚的资金,要看其经营的是什么产品、有没有借贷、产品的销路怎么样等。相反,有些企业,虽然规模做得很大,但是如果背负了巨大的贷款,在产品销路方向上也没有明确的思路等,其发展前景是不容乐观的。也就是说,不要只追求短期效益,更要看中长期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大的地位,但其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对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进行相关研究与探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刚.金融发展、股票价格同步性与现金―现金流敏感度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04(06):145~146.
一、国外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较早,研究较丰富。国外的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较早,其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其中,Friedman(1942),Albert(1948),Eisenstadt(1966),Raymand(1948)和Dunham(1949)等总结了物流金融中的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国外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氛围、业务模式、仓储方式、监控方式和流程。Barnett和Biederman对物流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研究。
(2)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物流金融业务中。Guerrisi(2001)通过考察供应链中物流配送技术和资金转移技术的发展,认为目前的资金流管理己经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物流技术相匹配,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资金的转移己经成为发展的障碍,因而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货币转移方式将广泛应用于全球贸易链中。
(3)侧重供应链环境下的物流金融业务研究。Leora Klapper(2008)就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激励及功能进行了分析。Gonzalo Guillen(2009)等人研究了集生产与企业融资计划于一体的短期供应链管理,提出了合理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影响企业的运作与资金融通,从而增加整体收益。
二、国内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于物资银行。国内物流金融的相关研究始于“物资银行”,2003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认为物资银行指的是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仓储企业或物流中心,在业务过程中将银行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紧密地联结起来,使银行以不动产贷款为主的信贷模式转变为不动产贷款和动产(流动货物)质押贷款相结合的信贷模式。
(2)融通仓阶段。2004年朱道立、陈祥锋建立了融通仓的理论框架,融通仓指“融”(金融)、“通”(物资流通)、“仓”(物流仓储)三者集成,综合管理和统一协调。2005年至2006年,朱道立等人发表了系列文章详细介绍了融通仓的概念、结构、运作模式、作用等,从而确立了融通仓的规范模式。
(3)物流银行、物流金融概念的提出。2004年,广发银行在国内金融界率先推出“物流银行”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从而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达到银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等三方共赢。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为“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中间业务等”。
(4)集中于业务模式的创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龚纪钢老师(2010)介绍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必须明晰物流金融各类常见业务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天津理工大学的潘永明、纪富镇(2010)等人结合我国物流发展的实际状况指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不能一味照搬国外的服务模式,必须加以融通。
(5)集中于风险管理。成都理工大学的吴健等人(2008)介绍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和内容,分析了我国物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对物流金融服务的创新和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研究。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莫静和李俊萍(2009)从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中的风险角度入手,对抵押物的安全风险、银企沟通风险及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内有关物流金融的理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但是,从总体上讲,物流金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现有理论还停留在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上面,理论分析还比较零散。
参考文献:
[1]Rachel Zhang Q.Inventory management with asset-based financing[J].Management Science,2004,(9).
[2]Weisun,etal.Business models and solution architectures for SMB financing in a supply chain ecosystem[A].2004.
[3]Brueckner JK.Borrower mobility,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tgage poi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1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