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风险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2 16:02:5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风险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互联网风险分析

篇(1)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篇(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层出不穷,使互联网中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逐渐被挖掘出来,而金融业也不断通过互联网发展壮大,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时空优势将理财活动与金融元素相结合,连接理财机构与客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的理财方式。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各种“宝”呈现井喷的趋势,然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非余额宝莫属,笔者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理财的优势与风险所在。

一、余额宝简介

(一)余额宝产品介绍与业务流程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为年满十八岁并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服务。余额宝所有的业务流程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可以实现快速支付、转账、消费等功能。

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把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或储蓄卡资金转入余额宝,付款成功后即视为购买了余额宝所对接的天宏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转入资金后,天弘基金公司开始确认份额,确认成功后,根据客户申购的份额进行收益计算,收益自动转入余额宝账户。当余额宝转出或支付网络消费时则视为客户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

(二)余额宝的特征

余额宝的主要特征是“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余额宝最低的认购额度为1元,最高的认购额度为100万元,起点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理财采取T+O赎回模式,支持实时回,更为便利,提高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在收益方面,以日为单位,并且计算复利,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还兼顾网上消费的特点,余额宝支持在天猫商城与淘宝商城进行实时的购物消费支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三)余额宝的发展

2013年余额宝正式上线,随后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余额宝所受的关注度持续攀升。余额宝的发展态势较好,没有辜负了各方对它的关注度,上线仅仅半年时间,余额宝总额超过1000亿元,这也使其成为史上第一个达到千亿规模的货币基金。而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一跃成为了基金市场中最大的公募基金。

余额宝身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理财方式的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将互联网特质融合在理财产品中,让自身更具有优势。互联网金融理财使传统的金融服务在网络上得到了延伸,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使财富的管理实现大众化。

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打破传统理财产品的垄断局面,这些成绩与互联网平台是分不开的,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的优势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二、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余额宝借着互联网理财的东风,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与其自身优势是分不开的。

(一)运营成本较低

余额宝的运营费用由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组成,成本分别为0.25%、0.30%和0.08%,低于其他的货币基金,更是低于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的运营成本,因此余额宝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给与客户更高的收益。

(二)更注重客户体验

余额宝在设计理财产品或者用户使用界面时,更加重视客户的体验,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产品研发,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客户操作细节上。例如,余额宝不仅开发了人性化的网页操作界面,也开发了手机app,客户既可以在电脑端操作也可以在手机端操作,可以随着掌握自己的账户信息,随时了解收益情况。余额宝的客户端非常人性化,所有操作及提示都很容易理解。相比之下,各大银行推出的网银等互联网服务与余额宝就有很大的差距,客户体验的满意度远远不及余额宝。

(三)T+0的赎回模式

余额宝更好的利用了网络的优势,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和T+0的赎回模式,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其他的货币基金正常赎回都是T+1模式赎回,如果遇到银行转账有延误或者节假日,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四)赎回时间更灵活

余额宝支持在法定假期赎回,而余额宝到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划转更是实现了实时到账,同时余额宝可以支持淘宝网和天猫网的直接消费。在理财市场上,效率就是金钱,是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余额宝在这方面更胜一筹。

(五)交易更便捷

余额宝办理手续更简便,交易更便捷。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入来购买,无需进行风险评价和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手续,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我们看到余额宝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余额宝作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余额宝面临着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余额宝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客户在购买余额宝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进行风险评价,也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提示。其次,余额宝的本质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其背后的天宏基金公司属于一个第三方,客户对天宏基金的经营及其资金投向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完全依赖于支付宝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余额宝对接的基金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根据增利宝的最新季报,天弘增利宝基金的81.01%都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正是由于签订的存款协议,余额宝收益会随时受其限制和影响,而市场资金需求情况和利率水平的变动会直接对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银行协议存款受益产生波动,余额宝的受益也会相应有较大波动。

多方面的市场因素综合影响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得更加难以预测,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的赎回方式是T+0方式的赎回,但是货币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盘时进行结算。在非交易时段内要想实现T+0赎回,就只能由支付宝或天弘基金暂时代付。流动风险一般发生在非交易时期,资金出现大宗额度的撤销,这种情况会引发余额宝T+0实时赎回率成为泡沫。

另外,余额宝里的资金可以实时转账至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购物,当网上开展双十一与双十二这种大型促销活动时,余额宝将会承受着巨大的流动性压力。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的双十一促销活动,总成交额高达912.17亿元。伴随着用户的消费金额大幅度的增长,基金份额也必将产生大额赎回,余额宝陷入短期大额赎回的危机。如果余额宝无法快速变现或为了实现在短期类变现的目的导致资产价值出现较大损失,那么就说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较高。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上线已有两年,但筹谋余额宝上线的时间却长达四年。2007年时,支付宝为了扩大交易额,开始涉及支付宝在股票基金购买等领域的应用,一年后,业务路径与购买技术已经为此打下了基础,但是却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政府不允许情况下,余额宝进入了四年漫长等待。2012年,政府终于允许其合法经营并颁发牌照,然而余额宝只能是基金信息提供平台,不可以作为直接的销售平台从事基金销售活动。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余额宝定性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从事基金销售辅助业务,为各种基金买卖提供平台服务。但余额宝依然只能算为基金服务机构,仍然不能直接销售基金。支付宝将余额宝销售基金的行为设定为直接销售,并按照直销的流程进行,相当于和法律再打球。天弘基金与余额宝之间的合作销售行为仍然处于灰色的地带。国家如果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余额宝的发展必定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2015年底国家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交易额度和上限,将对余额宝的发展产生好很多限制性的影响。

(五)网络安全风险

余额宝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抛弃了诚信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过了法律这一基本底线。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已不鲜见,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个人素质是防止养老保险骗保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播放反骗保宣传片,选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公众的诚信和法律意识。风险。互联网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其虚拟性决定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实现交易过程与交易对象的隐蔽性,并且互联网理财并不受时间与空间所限制。这就意味着余额宝的资金在交易的过程中的结算风险被加大。互联网的信息可以被广泛并快速的传播,但是其开放性也决定了余额宝极易遭受到攻击,如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第三方黑客的外部攻击等,这些行为会使用户的身份信息得到泄露,从而使用户们的账户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4年2月7日客户王女士向支付宝的客服申诉她的余额宝被盗走一笔钱,金额为12805元。经警方调查后证实,犯罪嫌疑人是通过购买了木马病毒软件,将木马发送至各种聊天软件,一旦人们点击链接,他们便会获得账号密码从而盗刷账户余额。此外,该犯罪团伙陆续在网上向黑客购买含有大量用户注册信息的数据包,利用软件模拟手机使用环境盗走用户余额宝里的资金,作案金额累计5万元。

余额宝的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理财所独具的特征,互联网中其他不可控的风险证明了余额宝也并非绝对的安全。

篇(3)

一、“京东白条”的法律关系分析

艾瑞咨询《2016年京东消费金融研究报告》指出,“白条”业务根据其适用场景的不同,其业务性质在法律定性上有所区别:用于京东商城的“白条”属于赊购服务,而用于京东商城外消费场景的“白条”则属于消费贷款。下文将对这两类业务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种,针对京东商城内自营的商品或服务,京东采取信用赊购的业务模式。即京东与商品、服务消费者之间通过赊购行为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京东作为债权人,而消费者作为债务人。

第二种,针对非京东自营的商品或服务,即在京东商城、京东金融以及其他归属于京东的消费平台上推送的非京东自营的商品或服务,京东通过自建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引入第三方放款机构开展在相关领域的京东白条业务。在此领域的京东白条业务中,京东的小额贷款公司1与第三方放款机构2和消费者之间亦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二、“京东白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控现状

“京东白条”作为消费信贷业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模式,其独特的发展路径与丰富的消费场景为“白条”业务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为“白条”业务的长期发展留下了隐患。本文仅对“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不在此赘述。

法律风险,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使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3。鉴于我国在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较少且大量以政策精神传达,故“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宜界定为:“白条”业务开展过程中因相关法律规定缺失或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基于对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分析,笔者总结“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主体资格遭受质疑;第二,业务模式合规性存疑;第三,非法交易活动监管乏力;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一)主体资格遭受质疑

消费金融业务是传统信贷业务在消费领域中的创新产物。基于我国对金融业严格监管的态势,消费金融业务应当由经银监会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开展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未经银监会审批取得消费金融公司主体资格、被行政许可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是否有资格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是悬挂于“白条”业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鉴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相对于其他领域,我国对金融领域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实行金融牌照制度。根据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2007年7月3日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前述《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银监会对原本“无牌照,不经营”绝对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适度松绑,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为金融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但这样的“适度松绑”是否能够为以京东白条为代表的非消费金融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提供充分的适法性依据,仍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与关注。

(二)业务模式适法性存疑

对于“白条”业务是否具备适法性的判断应基于对“白条”业务范围的界定与业务性质的明确。随着“白条”业务的不断延伸,其适用范围已超出京东商城自营商品的范畴。如前所述,在京东商城自营商品的界限内,京东白条的适用可以被视为商业赊购行为。但是当京东白条的业务已经拓展到京东商城的非自营商品,如旅游、租房、装修等服务时,甚至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和车贷等非传统消费金融领域的范畴时,此时的“京东白条”已然超越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界定,而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消费信贷业务。

基于京东白条在本质上是一种消费信贷业务的判断,那么前述并不具备消费金融公司主体资格的京东(包括与之关联的各个公司,下同)是否存在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适法途径呢?“白条”业务的实质是京东凭借其经营电商平台所积累的巨量客户数据对其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的后续消费行为(不限于其自有商品)进行商业授信。其行为本质即是京东对个人或中小企业(京东金采业务)的信用赊购行为。

京东金融自2013年10月独立运营以来,已建立七大业务板块,分别是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众筹、财富管理、支付、保险、证券,并未涉足银行类金融领域。京东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先后设立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这完全契合消费金融业务的要求。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的法律限制。

其次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股权结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指导意见》还要求“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京东通过自设小贷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模式虽然可以通过引入其他投资者分担资金压力。但限于小贷公司自身所能承载的放贷限度,难以满足京东白条业务发展的规模需要,且小贷公司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亦可能产生小贷公司控制权纠纷。

(三)非法交易活动监管乏力

“白条”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传统信贷业务或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借款人欺诈以及套现等问题。鉴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宜归于信用风险,故此处仅对“白条”业务中的套现行为进行分析。

京东白条作为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相类似的消费信贷产品,其亦存在着困扰信用卡业务的套现漏洞。京东白条业务中的套现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基础的套现模式是套取资金方作为买家与从事套现服务的卖家经协商一致,由买家在京东商城等平台上购入卖方出售的某类虚构商品,然后选择使用京东白条付款。卖家在收到货款后,将相应货款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返还给买家,从而实现利用京东白条的套现。

由于套现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为了逃避京东方面对套现行为的规制,套现双方往往通过套现中介完成套现交易,由此衍生出结构更为复杂的套现模式。

套现交易链条的延伸,加剧了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发生于套现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套现中介在收到套现款后不再返还给买方而是直接私吞或是擅自提高中介提成以及套现中介与卖方合谋,指示买方在购买高价商品时将收货地址留成中介要求的地址,而卖方在收到货款后不予以返还等。

套现交易以及由套现交易引发的欺诈行为不利于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由于套现引发的制度套利还会损害市场上原有的公平竞争,既违背了发展消费金融的初衷,又增大市场上的信用风险。故应加强对消费金融市场的套现监管与控制。

京东白条作为一款基于京东网上商城的网络信贷产品,其信用的发放、使用以及商品的购销、递送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因此,虽然京东白条业务中的套现交易多数是利用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来实施非法套现甚至是欺诈行为,但在看似虚无缥缈的互联网世界中,任何蛛丝马迹都有迹可循。正如京东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监肖波所言,借助于平台的数据分析和特殊的技术手段,套现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欺诈行为是能够得到有效的识别和规制的。

伴随着消费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结合的行业趋势愈发明显,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被恶意利用。但随着监测技术、监控手段的不断升级与完善,笔者认为,借助于互联网而实施的以非法套现为代表的非法交易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与遏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消费金融业务在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安全埋下隐患。在消费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消费者作为推动市场前进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激发他们的消费热情,推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反向倒逼服务提供商不断优化服务质量、丰富服务种类并促进市场内各项机制逐步走向完善。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但这恰恰正是我国现阶段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中最易被忽视、也是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

以京东白条为例,就目前阶段来看,消费者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消费金融账户盗刷的问题;其二是个人身份及征信信息的泄露问题。

2015年11月23日的《中国经营报》就曾报道过京东白条用户遭遇白条账户被盗刷的问题4。文章指出用户的白条账户在被盗刷后,相关用户往往没有收到消费的短信提醒,也不能在发现被盗刷时及时取消未完成的交易,且在用户个人界面无法查询到盗刷者的个人信息和收货地址。多次发生的盗刷事件引起消费者对京东金融账户的安全性以及风险甄别能力的质疑。而盗刷事件发生后,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往往求助无门,甚至有部分被盗刷的消费者因难以证明是被盗刷还是恶意套现而遭遇被京东金融方面催促还款的尴尬境地。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对于白条账户被盗刷的问题,京东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监肖波表示:对于白条账户的盗刷和恶意套现,普通人难以区分,但公司通过后台的数据分析和相关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有效区分。不过,对于如何区分盗刷和恶意套现的标准,京东方面表示有详细的流程,但是不方便透露。

关于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与征信信息的保护,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权,在信息采集和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坚持适度性原则,避免过度使用造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除此之外,还应着重关注对客户信息的储存与保护,避免因储存不善而导致消费者身份信息与征信信息的泄露。

注:

1、如北京京汇小额贷款公司、上海京汇小额贷款公司等。

篇(4)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带给了传统金融巨大的冲击,互联万金融不仅和传统金融的运作媒介不同,而且互联网金融还有其快速、平等、融通等特点。通过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I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的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提供更好的资本市场运作方式而产生的新模式。但是“安全”这个词却有待我们考量。互联网金融能带来创新,与之相对的,也能带来不确定性。“互联网+”模式并不能消除金融领域内在的风险,反而在“互联网+”这种全新方式融入新元素的同时,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风险评估

1.货币市场风险

余额宝实质上是一种货币型资金,其收益也是来自于市场上流通的资金,但是货币型资金流动性强,其收益经常出现跌宕起伏的情况。如果货币市场整体出现不景气的情况,或者央行实施了若干货币政策,这都将影响货币性基金的收益。自余额宝推出以来,余额宝因其快速高效便捷的特点,获得了大多数的支持,其收益率也持续上涨。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种持续增幅的情况不可能长期维持。余额宝的收益率能够大幅上涨是因为银行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存入资金,导致余额宝存入银行的存款对银行来说影响极大,但一旦银行制定了应对方案,余额宝的收益将不会再以如此快的增幅上涨。同时,国家也不会对这样一个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坐视不管,这样会打乱整个市场的平衡。就像之前说的,国家会选择市场利率化,使市场保持一个稳定的状态,因此国家肯定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货币市场加以调控。那么,在这种时好时坏的货币市场下,余额宝的收益也会跟着时起时伏。所以,货币市场的动荡也给余额宝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2.竞争风险

余额宝虽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领军产品,但不代表用户会一直选择这款理财产品,特别是在各行业了解到互联网产品的高收益性后,各金融机构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理财产品过,用户将会更多的选择。同行产品必将会有比较,其性能特征不同,吸引的顾客群也不同,这样会导致进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分流,余额宝不能再以以前那样高的存款利率向用户返回利益,自然而然用户对于余额宝就会持怀疑态度,并且在尝过了余额宝高收益的甜头后,突然收益率的下降将会使用户转向其他互联网产品以寻求更高的收益率。再者,银行与余额宝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四大银行为了夺回存款而下调每日购买余额宝额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些竞争都导致了余额宝的收益存在风险性。

3.技术风险

在2014年2 月12 日早上,承诺天天有收益的余额宝却显示“暂无收益”4 个字,这样的局面让不少投资者乱了阵脚,担心自己钱是否一去无回。后来支付宝方面回应称,由于系统升级,收益稍后发放。直到上午10 点左右才有部分用户的收益陆续到账。原本应凌晨3 点到账的收益迟到了7小时,不管真实原因到底如何,也无疑于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这次的事故是否真的只是正常的系统升级导致的?单方面的系统升级是否因为余额宝面临了不为认知的技术难题?总之从这次技术事故中,我们不难想到:拥有超过2500 亿元资金和6000 多万用户的余额宝每天要处理如此庞大的数据信息,恐怕很难做到完全无差错,而黑客入侵和各种始料未及的事故都可能将投资者的资金打水漂。正因为如此,不少看到了这一问题的投资者已开始从余额宝里撤资。

4.规模风险

过去货币基金最担心的是规模太小以至缺乏足够的流动性来处理一些紧急问题,而余额宝应该担心的则是规模太大,甚至有可能余额宝将面临没有足够的货币市场产品可供购买的问题,那时余额宝的分派给投资者的收益就会下降。另一方面,余额宝的特大规模会使余额宝出现的各种细小故障产生群体效应,从而导致投资市场的大风波,甚至招来监管层的干预。但是谁都不能保证余额宝在以后的发展中会不会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到时看起来并不起眼的某个小差错引起的后果将可能给余额宝带来致命性的打击,并且这种规模风险会随着余额宝的扩大而越发明显。

5.流动性风险

当货币市场不被看好,或者其他市场例如证券市场等的收益率上升时,用户将货币投资于余额宝的偏好将会大大降低,大量撤回投资在余额宝里的资金在所难免。当余额宝预留的现金头寸无法达到用户需撤回的资金时,余额宝将会面临支付风险。而且对余额宝的投资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进行的,这样的交易相对自由,但流动性风险也大。比如许多用户会将余额宝中的资金用来网上购物,因为都是在互联网平台下,所以十分便捷,特别是当“双11”等活动来临时,余额宝中的资金就面临着被大量撤回的风险。但是余额宝似乎并没有对这方面做任何防护措施,所以风险也相对较大。

三、对余额宝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特别是在网络购物有促销活动时。那么这时余额宝需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时刻对货币资金流动性进行预测,估计其流动性对余额宝带来的影响。同时,应防止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外流,例如:私自挪用,转移投资等。在预防流动性风险上,余额宝应出台相应制度,其中可借鉴商业银行的备付金制度。

2.相关法律的规范

所谓的相关法律是指能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应包括在面对利益纠纷时,能明确各自的责任的条例,避免出现因用户与余额宝的纠纷而产生的信用危机,导致余额宝用户减少。

3.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

在“互联网+”平台下,余额宝难免会出现技术问题。特别是在余额宝这样一个容易引起蝴蝶效应的平台下,这些技术问题往往会引发泛滥性的差错,导致货币资金流失、用户流失等局面。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还相对落后,有时会难以应对一些网络上的突发风险,导致投资者的钱不能有十足的安全保障。因此,应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建立一系列的标准和安全措施,引进计算机人才,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度,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提供多元化服务,吸引大量用户

余额宝的收益率是跟市场需求?旃车模?那么用户数的增加,就会给余额宝带来更多的收益,也能保证余额宝的资金充足,增强它的抗风险性。但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于余额宝竞争,这时,就需要阿里巴巴集团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用户,这样就会使更多的资金沉淀于余额宝中,为余额宝收益率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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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国内P2P金融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具体案情是,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后来该平台出现大额的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邓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和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轰动一时,引发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的重视与反思。

一.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互联网化,它是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谢平教授是比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他对这个概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来说也是金融活动,必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有很多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到相应的规定,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空白状态,这就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出现混乱和纠纷。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空白,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滞后,更有内在和外在原因。从内在原理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表现在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经济原理等方面;从外在表现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虚拟性。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第二,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识别、定价交易,这一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设立营业网点、柜台的操作人员,也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这可以极大的节省开支。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身到互联网金融中,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过热。

第三,技术性强。互联网金融几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电子技术来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数据的存取,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来操作完成。然而,网络安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难题,一旦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引发信息流失或财产损失。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第四,管理难。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二.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有着以上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色,而现在社会公众在不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的条件下,就盲目投资,这是不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中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各类风险。

(一) 信息安全的风险。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所致。信息安全的风险具体有包括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和商业信息安全风险等。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通过信息搜集来完成征信和授信,也就是人们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完全了,这就意味着可能泄露的隐私信息更多了,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更大。一旦不恰当的适用或没有妥善的保存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

(二) 财产安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将以往的柜台支付改为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系统来支付。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易宝等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不仅要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还要依靠强大的支付系统,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 非法集资的风险。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投资人通过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当下正热的一种贷款模式,许多大的电商通过设立这一贷款平台满足中小企业或其他实力较弱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是如前文案例中所述,第三方平台可能将搜收到的资金非法占有用作其他用途,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不但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资者也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四) 虚假宣传的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中,投资者为了更好的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就只能通过该机构的宣传信息和产品信息。而现实中,很多机构在宣传自身和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往往会预测收益、夸大自己产品的收益,这些行为如果不恰当,都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 追责难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互联网的技术性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交易信息的存储难,一旦出现问题不知道怎样保留证据,并且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搜集到充分的证据,这就使得他们在追求交易对方责任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给社会公众投资获利带来无限的可能,但是,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不仅概念大、范围广,自身发展模式尚未完全形成,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也比较滞后。这就需要相关主体在进行投资活动前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有哪些不同,以及这些不同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努力去防范这些风险,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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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筹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实物回报类众筹和股票回收类众筹,虽然这两种众筹模式都能为企业或者发起人筹集资金,帮助其发展,但这两种众筹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

1.实物回报类的众筹

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为了避免触及法律风险,吸引各方人士进行投资,众筹网站通常都会对自身的性质进行解释说明[1]。例如,有的人就会对自己众筹的时间进行说明,告知大家他们的这种筹资方法不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筹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出资人不能得到利润、股权等好处,而大家的行为是购买成品而非投资某个项目。但这种行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仍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2.股票回收类的众筹

股票回收类的众筹是投资人通过持有创业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的筹资。例如,具有典型性的大家投、天使汇都是通过这种形式的众筹而实现的。虽然这种方式的众筹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非常重要的筹资方式,但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的法律刑法主要有: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我国法律在《公司法》中,对该类众筹进行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向公众募集股份前,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待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实施[2]。

二、众筹模式的风险防范

1.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筹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投资人拥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互联网众筹的管理。一旦出现筹资人不兑现投资人承诺的情况,投资人则无法寻求法律的援助,因为在法律上尚无对该方面内容的说明。因此,可以让筹资人在网络开设风险资金,在筹资成功以后,筹资人没有兑现诺言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补偿投资人的资金;第二,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第三方需要将筹资人筹集到资金、扣除管理费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公正管理,并且这种方式的管理,还有助于降低风险;第三,加强信息的公示。将信息进行公示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由于投资人处于众筹的不利位置,因此将信息进行公示,有助于投资人掌握资金的去向的同时,还可以对筹资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任感,促进众筹模式的规范发展[3]。

2.规范众筹模式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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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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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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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兴起,P2P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随着而来的风险问题逐渐引起了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和国内外学者的高度重视。

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度量主要沿着综合指数法和早期预警方法两条技术路线展开。在指标构建适当的前提下,早期预警方法预测系统性危机的效果较好。但是,其实现准确预警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历史上的金融危机能够实现对系统性风险触警事件的准确定义。这使得该方法在尚未发生过真正意义上金融危机的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受到限制。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随着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提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方法的探讨也逐渐深入。一方面,对于系统性风险评估的数据不仅基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而且针对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上高频和时效性较强的数据开发了一系列度量模型。另一方面,针对金融危机前较多围绕着宏观经济对金融体系影响的局限性,度量系统性风险的视角逐渐放开,更多地考虑金融体系内部关联性和传染性度量。

本文提出了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模型,该模型结合了综合指标法,以及压力测试法,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来全面考察P2P网贷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根据不同状态下的宏观因素来分别考虑在各种压力下P2P行业系统的稳定性,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 文献综述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风险管理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Akerlof (1970)、Stiglitz和 Weiss(1981)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借贷市场的危机,从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如2008年美国金融次贷危机。Sunday Telegraph(2006)认为最大的问题是:不能有足够的资金去满足众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要求及管理层的指责,有些网络借贷实行“零利率”,但这势必会引发平台的经营问题,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同时,有些学者发觉了信息在风险把控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Stiglitz(1981)出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信息决定了借贷市场的成败,由于在进行借款人开发的过程中需要这些个人信息,甚至这些信息成为贷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虽然这些信息的部门仅限于可信度高的部门如银行和信用管理机构,但问题是使个人隐私曝露在每一个可能的贷款人甚至是整个网络的使用者下,势必会产生信息暴露的风险,为不法分子供钻空子的可能。以上这些金融风险管理传统研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王艳、陈小辉、邢增艺(2009)认为网络融资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陈初(2010)、陈静俊(2011)认为网络借贷风险及对其的监管与引导,可能出现重要信息泄露的情况,贷款用途难以核实,不排除有借款者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可能。官大飚(2012)分析了我国 P2P 网络借贷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如贷款资金链断裂引发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造成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声誉风险,以及可能弱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等风险问题,并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建立网络借贷信用评价体系、建立 P2P 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P2P网络借贷资金监管体系和探索区域发展模式等P2P 网络借贷监管对策。张昭,朱峻萱,李安渝(2015)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我国P2P 网贷行业综合评价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网贷行业发展较快的的企业进行了实证分析,为该领域定量化指标体系的研究中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网贷的研究视角各异,不同国家的研究也反应出各国发展的特色。而针对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行业系统性风险研究却很少,由于P2P 网贷行业系统性风险对整个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度量过程,涉及的影响因素较多,以上研究正是为 P2P 网贷行业系统性风险分析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 P2P行业系统性风险模型构建

本部分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并结合着回归预测测度了整个行业系统性风险,同时,在测度风险的基础上,为行业的风险指数进行预警。模型充分结合了宏观因素,以及个体经营状况的影响,全面细致的剖析了整个行业的状况。

该模型从具体对象出发,考虑行业整体,从投资人群体,P2P网贷行业,借款方群体,风险投资方这四方面的资金流向来测量P2P网贷行业的整体系统性风险。由于P2P网贷行业最重要的就是平台流动性资产,这包括平台通过利差获得的利润,以及平台通过风险投资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一方面要补贴平台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获客成本,人力成本,日常开销等,另一方面将作为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坏账并对于出资人的垫付,通过模型计算,一旦资金出现短时间内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理由认为P2P行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

3.1 基本假设

由于不同平台经营模式各异,有些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第三方担保机构等,但是这些做法并没有从根源上消除流动性风险,只是将风险进行转移,比如资金托管,这种说法通常只是一个噱头,实际的资金账户只不过是由平台在其他公司开设了第三方账户,仍对资金拥有控制权;而对于第三方担保,由于这些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拥有较全用户信用数据,由其进行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坏账率,减弱流动性风险,但是对于雇佣第三方担保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从整体上看,平台并没有因此获益更多,所以在此模型中,可以简化考虑,把P2P网贷平台的定义扩大化,忽略第三方模式,将资金的中间过程全部当成P2P平台之间的流转,因此风险也就全部作用于之上P2P网贷平台之上。

由于要从某一天为基准来预测未来三十日的资金状况,包括未来三十日的投资量,实际还款量,运营成本,模型中需要确定宏观经济因子和加权后整个系统的经营因子,由于这些指标每天都会发生变化,应当选取当天的值来作为未来三十日的特征值,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对于特征量而言未来的情况是不可预知的,因而不能从当天既定的数值来预测后三十天的情况;其次,由于市场的滞后性,比如,当前一阶段的股票市场利好,往往会在下一阶段反映出P2P网贷行业的萧条,资金周转是需要时间的。基于此,我们选取时间周期始点的特征量的值是合意的。

在迭代过程中,每个周期的成交量,风投量,运营成本均与第一个周期的预测值相同。由于为了将风险效应放大,单纯的看三十天的效果并不明显,虽然有可能出现损失,但效果或许是微小的,因而增加迭代周期,也就是为了把这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放大化。同时,预测模型只能预测一个周期,后续迭代周期的成交量等仍是未知的,但由于不能利用预测的结果再次进行预测,所以本研究粗略的将未来的迭代周期的未知资金量等同于第一个周期的估计值,因为该模型只要在数据充足的情况下,每天都可以执行一次,预测的结果也会随之更新,前一天的操作只是对该天的风险状况的度量,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当天的风险效应放大,并不会影响到后一天的结果,因而,可以对周期资金状况进行复制。

3.2 模型建立

P2P网贷平台系统性风险建模分为以下九个步骤。

3.2.1确定整个P2P网贷平台体系经营状况加权值

在确定经营状况加权值的时候,需要对选定多家的平台,分别确定其个体经营风险值以及相应的平台体量(平台的历史成交量总和)。该数值在后续投资量的预测中频繁用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2.2预测未来三十日成交总量

成交量指的是投资人向平台投入的资金,在预测后三十天的资金投入总量时我们选用计量中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预测。如上文所说,选取三年期存款利率,宏观经济一致性指数,上证股票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企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和经营状况加权值作为回归模型中的指标。利用测度日前T个时间周期(30天)作为模型的训练,并根据假设5.3.2,将当天的指标数值作为预测的输入来对未来三十日的投资量进行预测。通过训练可得如下线性模型。

3.2.3预测未来三十日的风险投资量

由于风险投资也具有一定的时间序列的特性,同样按照上文阐述,直接影响风险投资量主要是平台的经营状况以及宏观经济的大形势,同时随着P2P网贷行业的走红,越来越多的风投开始青睐这个行业,所以看高整个行业的风投量是很合理的,在预测模型中,依然选用计量中的回归模型,原理同上,因而对于未来三十天风投量可得如下模型。

3.2.4计算未来三十日的运营成本

根据上文描述,可以根据历史的运营成本和平台总的流动性资产的对应情况采用指数小于1的幂函数进行拟合,同时,为了计算未来三十日成交量的总和,用月初的总流动性资产来估计这一个月的运营成本,所以有如下关系。

3.2.5坏账率的度量

经调研,以及查阅书籍文献资料,目前P2P网贷平台并没有一个坏账率的精确统计,各家平台只能给出一个的值,而且在统计的手段上也存在着真实性问题,所以当考虑整个体系时,先有一个行业基准的坏账率的估计值,并通过个体经营风险值对该参考值进行修正,得到每个平台相对准确的估计值。我们可以按照成交量的不同对个体坏账率进行加权,从而得到综合坏账率br。

对整个系统中不同平台的坏账率进行修正:

计算某一时间周期系统的整体修正值:

3.2.6计算三十日应归还量

由于坏账率的大小直接导致归还资金的数量,可以根据平台对于投资人群体累计待还金额与平均还款期限,算出平均每日待还,再用平均每日待还*30得到30日累计待还,即R30。根据平台的平均利率得到投资人群体投入的初始资金,再利用平台获得的利差,计算可以得到借款人三十日内应归还平台的款项数量,而实际的归还受限于平均坏账率,因而可以得到借款人群体三十日应归还金额。

3.2.7根据上述变量的确定,计算三十日后的流动性资产

由上文中的计算规则,以P2P网贷平台系统为中心,流入的资金流为正,流出的资金流为负,计算三十日后的平台系统总的流动性资金。

3.2.8多轮迭代放大风险效应

根据上文假设,迭代n个周期,每次迭代都会对值进行更新,最后计算出n次迭代后的平台当前的流动性资产。

3.2.9根据预警信号定级

通过n个时间周期(30天)的迭代,得到未来一段时间的流动性资产的预后,需要与当前的流动性进行对比。采取比值的方法,并对最终的结果进行风险定级,定级的结果如表1所示。

在数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该模型的测算可以得到整个P2P网贷行业在某一个时间点的风险效应,风险值越高就越需要提高警惕,越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根据测算结果,政府可以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的将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遏制在摇篮之中。

4 情景模拟

本研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的两种情况,对于宏观状况,分为良好和低迷;对于行业整体经营状况,分为良好与低迷。通过宏观情况及行业经营性情况等两个因素的两种情况,可以将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种:

情景A:宏观状况良好,行业整体经营性情况良好;

情景B:宏观状况良好,行业整体经营性情况较差;

情景C:宏观状况低迷,行业整体经营性情况良好;

情景D:宏观状况低迷,行业整体经营性情况较差。

在情景模拟之前,根据参考资料和业内人士访谈得出各定量数据指标在现有宏观经济条件下所可能具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在此基础上,按照现有指标下的实际数据最大值放大到;最小值缩小到;分别计算出放大比例与缩小比例。将两个比例分别于当下该指标实际数据相乘即得到在当前宏观经济条件下的行业最优仿真数据与最差仿真数据。经过该种处理方法,可以确保数据均为正数,且体现出了因为企业自身差异导致的排序,属于在现实条件下的合理仿真结果。

依据前节提出的模型进行情景模拟,模拟的结果如图1-4所示。

通过上图所示,当某一种情形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发现当前的流动性资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系统性风险的程度,但大体上变化趋势比较平缓,并不会导致系统发生骤变。同时很有趣的一点在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整个系统是不存在风险的,且预警信号值呈下降趋势,反之,当经营性风险较大时,预警信号呈上升趋势,这个原因主要在于,运营成本是流动性资产的指数函数,所以在流动性资产的迭代过程中,并不是呈线性变化的。

从具体数据的角度来看,当其它指标值不变,当前行业总流动性资产在100-160亿元间波动时,发现A条件下,行业系统性风险最低,其次是C、B、D。并且可以看出即使在宏观情况不乐观的情况下,由于经营状况良好,P2P网贷行业处于无风险的状态,而经营不好的情况下,P2P网贷行业会处于高风险区域。同时,A和C情境下,在经营乐观的情况下,由于流动性资产的增大导致系统运营成本的大规模增加,导致系统性风险随着流动资产增多反而增加。

未来三十日待还金额反应了P2P网贷系统的负债能力,金额越高伴随着系统性风险也就越高,反之同理。从上图也可以很好地看出,每一条线都随着待还金额的增长,风险预警信号值越低,从而风险度也就越高。同时,蓝色与红色两条直线的间距反应了经营状况的差异,蓝色与绿色直线反应了宏观状况的不同,所以很明显的发现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远大于宏观状况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的,而且当经营状况不佳的时候,系统性风险就会处于一个十分高的状态,因而为了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从控制经营风险上做文章,尽可能削弱个体经营风险的影响力度。

从数据上来看,累计待还金额在160-220亿元之间波动时,四种情景下系统性风险都随着待还金额的增加而增大,其中同样的,在累计待还金额增加的过程中,整体系统性风险情况是A情境下最小,其次是C、B、D。

综合利率反应了P2P网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成本,综合利率越高,伴随着借款人的信用违约风险就会越高,当出现大量借款人因为过高的贷款利率而无力偿还时,就会出现大面积的违约现象,造成平台流动性问题,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从上图几条曲线的趋势上看,风险预警信号都随着综合利率的提升而减小,也就是说风险在逐渐变大。与前两种情况不同的是,几条线的位置发生了改变,红色与绿色的相对位置进行了交替,所以对于综合利率的变化而言,宏观状况要比行业整体的经营性的影响力度更大。其次,之所以是曲线,主要是由于在计算过程中综合利率作为一个比例式导致其与风险预警信号为非线性关系。

坏账率是P2P网贷平台最为机密的数据,由于当下的P2P网贷行业存在信息不披露的问题,导致外界很难了解到真正的经营状况。但经专业人士透露,行业坏账率平均也要到十几个百分点,所以将坏账率控制在12%到24%变动是合理的。由上图可以看出,随着坏账率的提高风险预警信号下降,系统性风险升高,而且根据不同颜色线之间的间距可以看出经营性风险的影响机制同样要高于宏观状况的影响力度的。

根据具体数据来讲,坏账率在12%至24%范围内波动时,同样是宏观情况好时风险越小,最好的情景为A,其次为C、B、D。

5 结论与展望

本文从P2P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模型,该模型结合了综合指标法,以及压力测试法,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来全面考察P2P网贷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根据不同状态下的宏观因素来分别考虑在各种压力下P2P行业系统的稳定性,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Akerl of, G.A., (1980), “A Theory of Social Custom, of Which Unemployment May Be One Consequenc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94, 749―775.

篇(10)

一、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现状

 

目前,虽然P2P网贷平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但由于其未被定性为金融类机构,所以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未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此外贷款人对P2P网贷的了解还不够,只看到网贷的高收益而忽视了其存在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贷款的流通资不足导致的信用危机

 

由于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来说要低很多,P2P网络借贷的各公司相互之间交流少,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体系,对于有大量资金需求的人就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同时在几家网站注册,同时贷款,积少成多,筹集大量资金。他们可以通过不断吸收新的存款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形成“旁氏骗局”,在前期很难发现漏洞或者预见风险,假如出现资金流通不畅没有及时还贷,而波及的区域,人数,资金量都较大最终导致信用危机。

 

2.P2P平台存在担保与关联的风险

 

原本P2P网贷平台只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对该行业的管理较滞后,使得网贷平台的业务发展无序,部分平台为了争取贷款人到平台上注册,不同程度地开展担保性质的业务,这使得部分的信用风险由贷款人转移到了平台身上。大部分P2P平台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以下,虽然部分平台提取有风险金,但这相对于平台的成交量和待还资金是无法相比的。一旦坏账率上升或出现大额违约就有可能导致平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

 

3.借款人可能利用P2P平台进行骗货

 

骗贷资金筹集者使用假的身份信息来虚假的借款信息,等待自己筹集到手后跑路的现象。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资料给平台审核,平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由于我国的信息联网体系尚没有建立,所以网贷平台无法核实这些信息的真伪,同时高额的核查成本也使得平台无力核查。所以,很难辨认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资金筹集者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4.P2P网贷公司利用平台进行诈骗的风险

 

为了将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资金分开,网贷平台会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和转账结算。但由于平台只是在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开户而已,并没有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所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实际上,网贷平台可以自由支配账户里的资金,这就存在平台挪用资金或携款潜逃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锦融运通事件

 

1.杭州“锦融运通”从属于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蒋定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平台上线时间2013年7月份。浙江汇力投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PE股权投资,后期公司运营重心转移到网贷平台。

 

锦融运通整体事件关键时间点:

 

 

图 平台倒闭的过程

 

杭州“锦融运通”是一个曾经有着良好信誉的P2P网贷平台,但却在2014年8月24日出现大额逾期账款,引起大量投资者的恐慌,逐渐蔓延成为撼动P2P网贷行业的平台倒闭、老板跑路案件,带来重大影响,其倒闭的过程见图所示。

 

2.案例分析

 

该案件在归因分析中借助Weiner的动机归因理论,采用原因源、可控性以及稳定性这三个维度,有机地将归因理论与成就动机联系起来,借助这些理论分析方法,对杭州“锦融运通”P2P平台倒闭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归因分析,并生成基于“锦融运通”平台的三维归因模型,见表。

 

表 Weiner的三维归因模型------基于“锦融运通”倒闭事件

 

 

注:此表依据P. R.Pintrich和D.H.Schunk的常见原因知觉的维度分析并基于“锦融运通”倒闭具体原因源构建。

 

从杭州“锦融运通”倒闭案例中可以提取出如上表三维度归因模型的内外部、可控与否以及稳定性的原因源,这些提取出的原因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平台营运的倒闭跑路事件。

 

3.我国的P2P网贷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给予准确的定性,这就造成P2P网贷平台无法定位自己的业务。另外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网贷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造成网贷业务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2)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P2P网贷处于无监管状态。直到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才公开承认了其在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这勉强算是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监管的缺乏,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造成我国P2P网贷的无序发展。

 

(3)行业无门槛、无标准

 

法律和监管的缺乏造成了P2P网贷行业无门槛、无标准的局面。这使得大部分平台不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中间账户存在很大的风险,给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自融和一诈骗提供了方便。另外由于无行业标准也造成平台网站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够,很多平台都是购买现成的模板进行简单的开发,安全隐患较大。

 

(4)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估成本高

 

目前网贷平台无法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行业本身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P2P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成本较高,且大多数资料是由客户自己提供,往往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这使得其业务风险较高。另外由于获取借款人信用情况成本高,所以平台倾向于大额度的借款人,以此来降低运营成本,但也使得风险集中度增加。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P2P网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保护措施不到位、没有健全完善的征信系统等现状严重的阻碍了其长远发展。因此,为加强和保障我国P2P网络借贷稳健地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办法。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确立民间借贷管理机构,并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携手设立管理制度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发现P2P网络借贷中的异常情况,保障P2P网络借贷所涉资金的安全性,遏制一切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机构属性,并对网贷平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界定网贷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网络信贷模式在我国发展。

 

2.构建全面系统的网络借贷信用评估制度

 

美国Prosper.com公司而是通过严格的审核每位客户的信用和对客户信用等级分组的方式来进行相互间的监测,使得其坏账率持续维持在一个很低的状态,而非客户人员的坏账率为0.51%,分组客户的坏账率仅为0.4%。我国对于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突破口就是要先行建立一套对其信用评价的系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引进美国的管理机制,设立完整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并许可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合法保密且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测,并对于违约或出现逾期的客户可以将其信息反馈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以备日后的查询;(2)提高市场的竞争压力,建议组建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团队,并尝试建立民间信用中介机构,从而共同来打造“P2P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因此达到有效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及效率,借助P2P网络借贷公司彼此间的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平台客户信用评级的真实性、有效性。

 

3.由第三方来监督和管理网络借贷的资金

 

遵循“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准则,严格执行我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健全及完善P2P借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严格按照《P2P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来执行。使注册用户和P2P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彼相分离开来,要求该公司的所有交易结算资金均由银监会认定的,并拥有第三方存取资格的银行机构来进行管存,而该管存机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客户的双方资金账务流通、银行的存款等进行严格的划转,遏制挪用借贷资金的现象出现,保全客户的切身利益。

 

4.建立P2P借贷资金监管体系

 

(1)由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搭建系统的P2P网络借贷资金统计平台,其内容具体包括:借款人的详细基本情况、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用途等等,视P2P网络借贷为金融参数的监测范围;(2)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外派人员将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公司日常风险的管理工作,并强调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及时的向其归属地的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管理机构送呈报表,进而方便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其网络借贷情况的实时监测。(3)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协同研发的P2P借贷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于我国全部的P2P网络借贷资金运营的实时监测,针对一系列不利因素给予及时的预警。

 

四、总结

 

2007年P2P网贷中介模式在中国开始创办,近几年快速扩张,展现了金融脱媒的魅力。不过时间尚短,加之外部监管未及时跟上,P2P网贷行业滋生了各种风险行为,清除出行业内部的不良平台,整改行业的业务经营,为我国P2P网贷更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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