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02: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起步和探索阶段(1993-1996年)
1993年,中石油中标秘鲁塔拉拉油田7区块,从此拉开了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序幕。1994年,中海油收购了ACRO石油公司在南亚的第一个油气项目,开始了第一次海外并购,迈出开拓国际市场和和建设国际化石油公司的第一步。在起步探索阶段,由于缺乏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和实力,中国石油企业采取了“由小到大、循序渐进,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策略,从小项目运作开始,以油田开发项目和老油田提高采收率项目为主,先后在秘鲁、加拿大、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开展低风险的小项目投资,并且尝试产品分成、许可证和服务合同等多种模式。小项目投资不多,风险不大,却成为中国石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契入点和“敲门砖”。通过这些小项目的运作,中国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逐渐熟悉了国际石油投资环境,在项目历练中学习了国际规则,并积累了丰富的石油项目投资经验,培养了国际化的石油经营人才,为未来海外投资的扩大发展作好了准备,使中国的石油企业稳步走向了国际石油市场。在这个阶段,中国石油企业逐渐适应了国际经营环境,熟悉了国际经营规则,积累了开展海外业务的经验。
(二)基础和快速发展阶段(1997-2007年)
从1997年开始,中国石油企业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有利时机,以拿储量、上规模为重点,逐步涉足大中型项目,海外油气合作进入了基础和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产量获得较快增长,并开始尝试多种合作方式,特别是一些较大规模的项目并购为后来的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1997年,中石油开始大规模参与海外有规模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以苏丹1/2/4、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和委内瑞拉陆湖三大项目的签订为标志,短短五年中,公司在北非、中亚和南美搭建起三大战略发展区,成为国际石油市场上一支新兴的不可忽视的力量。此后,中石油在中亚成功收购了哈萨克斯坦PK公司,使中国石油在中亚地区的油气业务规模获得跨越式增长,成为当时最大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2002年,中海油斥资12.3亿美元在印尼和澳大利亚实施三次跨国并购,大幅提高了公司的国际化水平。并购完成后,海外产量占公司总产量的四分之一,海外油气储量的比例达到了20%,公司国际化运作的能力得到了国际石油界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在并购成功之后,中海油开始了更为大胆的尝试。2005年,公司宣布以创纪录的185亿美元竞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引发国际资本市场的极大震动。虽然此次并购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获成功,但对后来中国石油企业以资本运作方式开展油气合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不久,中海油于2006年斥资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深水项目“OML130”AKPO油田45%股权,成功进入非洲产油大国,为公司产量快速增长打下了资源基础。与此同时,中石化也在新世纪之初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2001年,中石化成立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海外油气业务。2002年,中石化与德国普鲁士格公司签订了也门S2区块勘探开发权益的转让协议,取得37.5%的石油开采权,成功进入中东地区油气勘探市场。此后,中石化开始通过收购快速弥补海外短板。2006年8月,中石化成功完成俄罗斯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96.86%股权的收购交易,交易总值为35亿美元,由此获得每年超过300万吨的产量,中石化因此成为第一家进入俄罗斯能源开采市场的中国公司。实施多元化开发是中国石油企业在这个阶段的突出特点,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石油海外业务的发展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在这个时期,中国石油企业不仅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和效益的不断提升,也充分学习了西方国际大石油公司在技术、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为后期的高速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规模和跨越式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极大冲击了世界经济和油气市场格局,但也为中国石油企业发展海外业务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在这个时期,中国石油企业成功实现了在中东、拉美和北美等重要油气市场的突破,完成了油气业务的全球布局。一次次巨型并购不但深刻影响了全球油气资本市场,也给中国石油企业带来了每年近1000万吨油当量的产量增长。与此同时,除传统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企之外,中化集团、振华石油、中信集团、延长石油等也陆续走出国门,参与到海外油气投资当中,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以来,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油气业务运作经验逐渐成熟,投资实力不断增强,合作方式多样化和合作领域多元化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在合作方式上,整体并购、战略联盟、参股投资等方式不断出现;在合作领域上,实现了从上游到下游、从常规到非常规、从陆上到海上的全领域、全覆盖。在多年探索获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石油企业通过招投标成功实施大型并购,取得了快速增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8年以来,中国石油企业抓住世界经济下滑,油气市场格局调整的时机,成功实施多次大型并购,成为这个阶段最为突出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公司累计达成海外并购交易金额接近1000亿美元。通过成熟运用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中国石油企业大幅提高了海外业务规模和资源储备,国际竞争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了国际化规模和能力的跨越式发展。
二、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发展实践与经验
通过20年的海外投资与运营实践,中国石油企业总结探索出一些经验性、规律性的做法和认识。20年来,中国石油企业通过正确的战略决策引领海外发展,成熟运用资本运作,坚持按照国际规则与惯例运营项目,通过发挥市场、技术和一体化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并培养了具有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行业惯例的人才队伍,保证了海外业务规模和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
(一)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引领海外业务发展方向
激烈的国际油气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海外投资环境,以及海外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和上下游一体化的业务特点,要求中国石油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战略管理能力,保持正确的战略方向,不断提升战略管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在海外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国石油企业依托国际油气市场的特点,立足自身的优劣势,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定位,并制定了符合各阶段发展特点的不同战略。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中国石油企业注重发挥在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跟踪模仿国际同行的先进做法,培养锻炼人才,迅速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建立了良好的信誉,积累了从事大中型项目的实战经验,磨练出承受高风险项目的能力;在基础和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石油企业争当项目作业者,坚持大中小项目并举,实施一体化运作,并制订了多元开发、技术领先、低成本滚动发展等战略,积累了不同项目的合作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提升了国际化经营水平,确保了海外业务的快速稳健发展;在规模和跨越式发展阶段,中国石油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和战略联盟相结合的方式进入非常规油气领域,通过兼并收购获取符合海外发展战略的油气公司和资产,着力完善全球业务布局,优化油气资产结构,逐步建立全球化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海外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不同阶段发展战略的制订和实施,有效指引了海外油气业务规模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熟运用资本运作,实现海外业务跨越式发展
石油行业是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最早使用资本运作的行业之一。随着海外油气业务运作经验逐渐成熟,中国石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由过去单一的项目投标为主,逐步发展为公司并购、联合收购、战略投资等多种资本运营方式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国石油企业一方面把握行业趋势,选择恰当时机开展资本运作,正确树立全局思维,准确把握国际油气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合供需格局,找准资源国的利益关切点,寻求合作机会。同时注重对国际大型石油公司资产状况、战略动向的跟踪分析,选择在目标公司战略调整或价值被低估的时候,择机展开收购,充分把握主动权,获取优先收购地位。另一方面,中国石油企业采取了合适的收购策略和方式。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如遇较大阻力,中国石油企业就采取渐进的方式,先收购少数股权,或先以合作的方式,建立商业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公司累计达成海外并购交易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远高于其他行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有能源巨头作为中国海外油气投资的主体,其并购金额也占到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总额的90%以上。通过成熟运用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中国石油企业不但大幅提高了海外业务规模和资源储备,形成了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网络,减少了竞争对手,扩大了市场占有率,还学习了先进管理理念,弥补了中国公司在深水、油砂、非常规气等领域的技术不足。近年来,为了分散整体投资风险,快速拓展海外业务规模,中国石油企业越来越关注发达国家和新兴油气国家。为此,中国石油公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的合作伙伴,运用不同的合作方式,取得了显著效果。中国石油企业通过与国际大石油公司合作,采用联合收购等资本运作方式,顺利突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市场障碍,获取了巨型油气项目,进入全球高端市场。中石化集团联合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Rosneft),收购俄罗斯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96.86%股权,成功进入世界油气资源大国俄罗斯就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中国石油企业通过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成功进入南美、伊拉克等油气资源丰富的地区。近年来,基于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中国石油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除了与东道国合作外,还广泛与国内的石油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海外油气资源,为世界提供稳定的能源供应。2005年9月,中石油和中石化共同组成的中国石油投资集团———安第斯石油公司———以现金形式收购加拿大石油公司在厄瓜多尔的石油资产和管道资产,中化集团与中海油共同中标伊拉克Missan油田合同都是中国石油企业之间合作的典范。
(三)始终按照国际规则与惯例运营项目
海外项目公司通常是多方组成的联合作业公司,是海外油气业务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主体,是油气资产的直接载体。20年来,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和伙伴公司的经验和做法,中国石油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惯例参与海外项目,初步建立起一套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的海外项目运营管理体系。在海外项目运营中,中国石油企业以国际通行做法为规范运营项目。一方面,中国石油企业建立了适合国外传统但又具有中方管理特点的管控体系和框架。在海外项目运营中,中国石油企业以项目合同为纲领、市场机制为导向、职业化团队为根基,不断提升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尽可能缩小与国际大石油公司的差距。在治理构架设置上,实行子公司注册,构建了基于海外项目公司,便于跨国经营,有利于规避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法律架构;在项目公司管控上,构建了便于对海外项目公司有效管理,促进中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控模式;在项目日常运行上,采取完全国际化的作业与运营方式。另一方面,中国石油公司完全采用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和运作模式。中石化在成功收购Addax石油公司后,遵循国际惯例,保留了原Addax石油公司的管理团队和全体员工,只派少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公司管理,董事会成员也基本由中石化的代表替代,这为项目交割后正常平稳运营提供了保障。与中石化类似,中海油在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后,同样保留其原有的管理层和员工。此外,中国石油企业根据国际惯例,注重选拔资源国优秀的本土雇员,不断提高员工本土化水平,统筹配置人力资源,特别是把成熟项目的一部分中方低端岗位进行本土化,选拔优秀的本地雇员接替。中国石油企业通过在项目运作中遵循国际规范,坚持国际惯例,尊重海外项目的主体地位,坚持通过联合作业公司管理海外项目,建立了有效管理海外项目公司的管控模式,在国际舞台上站稳了脚跟。
(四)发挥市场、技术和一体化优势,培育核心竞争能力
中国石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通过市场换资源模式,获取海外油气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逐步深入,油气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同时,中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市场也一直是资源国最为看重的合作基础。中国石油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创新性地提出了市场换资源的模式,即利用中国石油企业的综合优势,帮助资源国开采油气资源,同时利用国内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市场,与资源国联合在国内建立下游配套设施,以消化在资源国开采出来的油气资源。新世纪以来,中国石油企业通过以市场换资源的方式,陆续和俄罗斯、委内瑞拉、澳大利亚等国建立了合作关系。中海油通过市场换资源模式,参与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LNG)的上游业务,取得了供气方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相应部分的股权,获得了巨大的海外天然气储备,满足了国内对清洁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中石油结合国内的市场情况,在广东揭阳市规划了一座加工委内瑞拉重油的炼油厂(年产量2000万吨),以便有效利用中国石油在委内瑞拉开发的重油资源。市场换资源模式不仅解决了资源国的原油出路问题,使资源国的效益得以实现,同时也满足了国内不断增加的油气需求,保障了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中国石油企业坚持一体化运作,充分发挥上下游一体化、国内外一体化和甲乙方一体化的优势,快速高效建成大型油气项目,同时也带动中国石油工程技术和工程建设队伍走出国门,带动中国石油装备和材料出口。中国石油企业大多是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市场营销、工程技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和后勤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公司,具备统一调配资源一体化运作项目的整体优势,这是中国石油企业相对其他国际大石油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和特色。中国石油企业充分发挥油公司集工程技术、工程建设于一体的协同优势,推动大型油气项目的快速高效建成。通过充分利用甲乙方一体化优势,一方面保证了海外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另一方面给中国石油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了整体效益最大化。此外,中国石油企业通过与苏丹、尼日尔、乍得等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合作,帮助这些国家白手起家,在当地建立从勘探开发到炼油化工,上下游配套的一体化石油工业体系。在履行国际公民应尽义务的同时,撬动了上游资源的获取,提升了当地化响应能力,成为政府和所在国国家石油公司的优选合作伙伴。
(五)培育具有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行业惯例的人才队伍,为海外业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人才是海外发展的关键,是海外油气业务最宝贵的财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石油企业培养了一批国际化、专业化的中方员工队伍,一批认同中国石油企业文化的资源国当地员工队伍,留住并有效利用了一批国际化雇员。中国石油企业的中方员工、当地员工和国际雇员一道,形成了一支精干高效的海外团队,为海外油气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走出去”之初,中国石油企业严重缺乏资金、技术、人才和国际经营经验,唯一感到自信的是在国内近半个世纪以来积累的技术优势,以及敢于打硬仗的人才队伍。中国石油企业从油田、研究机构及机关选派了外语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优秀人员充实到海外项目中,在较短的时间内,涌现出了一批可以参与国际作业的总经理、部门经理和懂国际法律、商务的人才,很快就在海外项目公司中挑起大梁,确保了项目的高效运作,成为经营管理海外业务的宝贵资源。在发挥国内人才关键作用的同时,中国石油企业不遗余力地培养资源国当地员工。在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上,树立让每个人成为有用之人的理念,持续不断地为当地员工提供本土培训、第三国培训和来华培训的机会。通过这些培训,既提升了当地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又增进了他们对中国和中国石油企业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此外,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留住一批高素质的国际雇员,在关键岗位发挥应有作用。在中石油接管印尼项目,以及收购哈萨克斯坦PK公司后的整合过程中,绝大部分国际雇员选择留下来继续工作,在为中国石油效力的同时,个人价值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发展的启示
20年的海外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石油企业国际化经营是完全竞争环境下的市场化运作,是东道国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开创性探索,是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是全球化、多民族、多文化背景下的包容性发展。
(一)始终坚持以效益为核心是海外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石油企业在海外多个国家逐步建立起以上游资源为核心,覆盖炼化、管道、销售等海外业务的全产业链,以下游推动上游,上游带动下游,有效地提升了资源价值,促进了海外业务整体效益的提高。中国石油企业始终把效益作为海外业务发展的生命和根本,坚持以效益为核心,将效益标准贯穿于海外项目发展的各个阶段。
(二)找到差异化的突破口是发挥比较优势、培育核心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与其他国际大石油公司相比,中国石油企业无论是规模实力、管理水平,还是海外投资经验都存在一定差距。面对国际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企业通过对比自身的优势和差距,通过契合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东道国对外资的需求,满足资源国建立独立、完善的石油石化产业的愿望,制定了具有自身偏好的市场差异化策略,帮助非洲资源国建立了从勘探开发到炼油化工,上下游配套的完整的现代石油工业体系,最终进入国际石油巨头尚未进入(或进入后又退出)的油气市场。
(三)把握行业趋势,选择恰当时机开展资本运作是拓展海外业务的关键
20年来,中国石油企业正确树立全局思维,准确把握国际油气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合供需格局,找准资源国的利益关切点,寻求合作机会。同时注重对国际大型石油公司资产状况、战略动向的跟踪分析,选择在目标公司战略调整或价值被低估的时候,择机展开收购,充分把握主动权,获取优先收购地位。另一方面,中国石油企业采取合适的收购策略和方式。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如遇较大阻力,中国石油企业采取渐进的方式,先收购少数股权,或先以合作的方式,建立商业关系。
中图分类号 F830.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156-03
作者简介 李珂,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政策。(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
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加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及政策不同,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防范一些风险成为了重中之重,那么,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本文作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海外资源投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海外资源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不同的投资方式和企业类型,其面对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样。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的供求格局,而中国资源的大量进口就面临着很多的性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一)资源带来的法律问题
所谓资源,就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大多数的国家当中,资源企业的准入门槛是最高的,由于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命脉,所以有很多国家并不开放本国的资源领域,就造成了海外资源投资的众多障碍。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需要大量的资源来维持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走出国门来投资海外的资源企业已经成为了必然,尤其是我们要真正的获得海外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这样的难度是更大的。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国还是按照以前的资源立场来处理这些问题,是不符合我国的利益的。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腾飞,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所以,海外资源的投资也在不断的推进,以往,很多国家都坚持他们的资源,但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我国和海外资源投资国已经不能一味的坚持以往的资源,而是要逐步将这种模式转变为资源的供求关系。而对于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的专家来说,如何应对这一重要的变化就显得尤为关键了。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与这些国家进行积极的磋商,来解决我国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的问题,签订相应的合同,保证我国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可以稳定的进行资源的开发。这一点对我国的发展是十分关键的,其中的国际法学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二)不同的企业形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在国外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营企业以及收买或者兼并外国的企业,控制外国企业的股权,而这三种方式都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独资企业拥有全权的经营权,可以保证在经营和开发方面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拥有相应的权利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而且海外资源投资企业身处其他国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同时,独资企业存在的两个很大的问题,第一个是独资企业的领导层对当地的法律政策不够了解,第二个就是要雇佣外国人进行劳动和生产,也承担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所以,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这种风险。另外,像合营企业,以上问题能稍微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其经营权分属两方,所以,就企业的决策问题上很容易发生分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非常不利于惬意的发展。特别是一些东道国参与的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东道国的利益,有些人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散播了出去,对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在签订海外合同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由于与外国人打交道,文化差异、制度差异、利益差异都是存在的,在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
二、解决海外资源投资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海外资源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利益,为中国的发展保驾护航。更多情况下,我们只能从我们自身的角度做起,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与东道国进行磋商,为海外投资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解决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要从我们自身做起,在进行海外投资之前,相关企业要对当地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定期的组织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班,帮助员工解决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另外,对于企业高层来说,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要汲取大量的当地人文、经济、法律、政策方面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内部治理机制
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要从内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制度不到位而导致的授权范围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信息反馈不畅或者责任体系不明等问题,我们要着力将企业的一切事物纳入法制性的轨道,让企业的每一项事务都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这样,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经营行为,对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好处的。
(三)国家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
海外的投资企业,特别是资源方面的投资企业,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很多资源都面临着进口的问题,而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在其中就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他们在海外经常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束缚了他们的发展,对国家资源的有效开发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国际交流方面,国家要给予一定的法律支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为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武功的海外资源投资将更加广泛,我们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法律问题,完善和健全内部法律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从1988年至今,也就是从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到今天建设国际旅游岛,海南省的旅游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由一个微不足道的小行业变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正日益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几年,入境旅游已经成为旅游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入境旅游和外商直接投资是国际化水平的重要特征,同时两者在理论上存在逻辑联系。FDI可以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带动入境旅游的发展:1、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需要考察投资环境、进行商业谈判、洽谈会议、签订协议等一系列活动,这会带来一定的商务旅游、会议旅游甚至观光旅游等;2、在经营过程中,外商所派遣的高管、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也会带来观光旅游、会议旅游、商务旅游等;3、外商对餐饮、住宿等旅游下游的支持产业进行投资时,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使服务水平更加国际化,从而推动入境旅游的发展。与此同时,海南岛独特的旅游资源以及作为国家战略的国际旅游岛建设计划也大大提升了海南岛的知名度,给海南入境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极佳的机会,这势必会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海南投资以期从中分一杯美羹。而对这两者的相关性以及因果关系的研究却很少,更谈不上深层次的实证研究。国外方面:对旅游增长与FDI进行了定性研究。国内方面:吴忠才(2007)[4]用误差修正模型分析了我国入境旅游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庞丽(2006)[5]、邓淇中(2011)[6]都从区域角度对我国入境旅游与经济增长的区域差异。高明(2011)[7]用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等方法研究了中国入境旅游规模与FDI的依赖关系。
上述研究要么缺乏实证分析,要么都是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入境旅游、经济增长、FDI的关系,而对具体省份入境旅游与FDI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更是没有。本文基于海南省1988-2012年的年度数据,采用单位根检验、Engle-Grange两步法、Granger因果检验、误差修正模型以及脉冲响应函数等方法实证研究海南入境旅游规模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
一、变量选择与数据处理
衡量入境旅游规模的常用指标包括国际旅游者人数、入境旅游者人均停留天数等。本文基于海南统计年鉴,选取入境过夜游客数来表示入境旅游规模(the size of inbound tourism),记为SIT;选取历年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表示外商直接投资,记为FDI。样本范围是从1988-2012年,时间跨度为25年。SIT与FDI均来自《海南50年1949-1999》、2000-2013年的《海南统计年鉴》。经整理而成的详细数据见表1。
为了减少数据处理时可能产生的异方差,本文对原始数据分别取自然对数,得到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入境过夜游客数LnSIT、外商直接投资LnFDI。本文采用Eviews7.2进行分析。
二、实证检验
对LnFDI、LnSIT进行相关性检验得知,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758,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FDI与海南入境旅游规模的相关性较高。但这仅仅是表面上的关系,并不足以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必定的逻辑关系。下面我们将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它们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
1、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首先需要判断检验模型是否应该包含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然后判断滞后阶项数。对此,我们通过观察数据图形来判断检验模型是否应该包含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然后采用最小信息准则来判断阶项数。
(1)判断检验模型是否应该包含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
由此可以看出:LnSIT的水平序列有截距项和时间趋势,而LnFDI的水平序列有截距项、没有时间趋势项,因此我们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它们的平稳性时分别选择有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有截距项和没有时间趋势项;LnSI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没有时间趋势和截距项,因此我们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其平稳性时选择没有时间趋势、没有截距项。
(2)确定滞后阶数并做ADF单位根检验
AIC信息准则表明:AIC值较小意味着滞后阶数较合适。本文用最小信息准则确定滞后阶数,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2。
(注:dLnSIT、dLnFDI分别表示LnSIT、LnFDI的一阶差分;检验形式中C、T分别表示有常数项、有时间趋势项,N表示没时间趋势项或者没常数项,K表示滞后阶数;?鄢、?鄢?鄢、?鄢?鄢?鄢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水平。)
由此可以得知,LnSIT的水平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都是平稳的,LnFDI的水平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是非平稳的,而LnSI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显著水平下均是平稳的。这说明LnSI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都是一阶单整,满足了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
2、协整检验
由于LnSI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同为一阶单整,因此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即两者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对此,我们采用Engle-Granger两步法来检验。
(1)采用OLS法建立协整回归方程(如下式)
LnFDI=6.685+1.174LnSIT+e
(8.580)?鄢?鄢?鄢 (5.572)?鄢?鄢?鄢
(注:括号内为t值,?鄢?鄢?鄢表示1%的显著水平。)
由此可以得知,海南入境旅游规模每扩大1%,其FDI就会增加1.174%,这说明海南入境旅游规模的扩大能够有效地吸引FDI的流入。
(2)检验残差的平稳性
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残差e,其结果见表3。
由此可以得知,残差序列e在1%的显著水平下为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LnFDI和LnSIT存在协整关系,即它们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结果说明了LnSIT与LnFDI具有协整关系,但我们还需要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证明LnSIT与LnFDI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选取滞后期为5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其结果见表4。
由此可以得知,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LnFDI不是引起LnSIT的Granger原因”的假设,接受“LnSIT不是引起LnFDI的Granger原因”的假设。这表明LnSIT是LnFDI的格兰杰原因。
4、误差修正模型
为进一步研究两者之间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的关系,我们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如下:
dLnFDI=-0.264+0.302dLnSIT-0.182Ecmt-1
其中,dLnFDI、dLnSIT分别表示LnFDI、LnSIT的一阶差分。
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反映了调节机制,而误差修正项的大小可以反映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调节力度的大小。在上面误差修正模型中,误差修正项系数为-0.182,这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即当这两者之间的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182的调节力度使其恢复到均衡状态。
5、脉冲响应函数
VAR模型及其脉冲响应函数可以估计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从而可以解释各种经济冲击对经济变量形成的影响。因此,我们运用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函数来研究海南入境旅游规模对FDI波动的影响。其步骤是:1、确定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并确定此阶数下的模型平稳性;2、进行脉冲响应分析。
(1)确定最优滞后阶数
LnFDI和LnSIT有25个样本,VAR模型能够计算的最大滞后阶数为7。当VAR模型的滞后阶数为1—4时,其特征根的倒数都在单位圆内,而滞后阶数为5、6、7时,其特征根的倒数都有一部分在单位圆外(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不再展示单位圆图)。这说明:滞后阶数为1—4时,VAR模型都是平稳的。因此,我们根据AIC、SC、HQ等多种检测准则从滞后阶数为1—4中选定最优滞后阶数,其结果如表5所示。
我们可以从上表看出:滞后阶数为2时,其显著的指标最多。因此,我们把最优滞后阶数定为2。
(2)脉冲响应分析
脉冲响应函数可以分析模型受到某种冲击(即误差项发生变动)时对系统的动态影响。我们采用这种分析方法来分析海南入境旅游规模受到外部冲击时对FDI流入的影响。其结果见图2,横轴代表滞后期数,纵轴代表入境旅游规模对FDI冲击的响应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LnSIT一个正冲击后,LnFDI从第1期到第4期迅速增长,此后稳定增长。这表明入境旅游规模对FDI具有正向影响,在滞后1期到4期其正向影响逐步扩大,并具有较长的持续效应。这也与Granger因果关系的检验结果相吻合,即入境旅游规模的增加能够有效地促进FDI的流入。
三、研究结论
本文运用1988到2012年的年度数据,实证分析了海南入境旅游规模和FDI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证结果,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协整检验结果表明:海南入境旅游规模与FDI存在长期稳定地均衡关系。在长期发展中,海南入境旅游规模每扩大1%,其FDI就会增加1.174%。因此,海南要以长期的战略眼光来规划入境旅游的发展,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采取短期化的政策举措。事实上,海南从建省办经济特区至今天的国际旅游岛建设,一直都是采取大力发展旅游业的措施。这也理论上得到了验证。第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LNSIT的变化是LNFDI的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即入境旅游规模的增加能够有效地促进FDI的流入。第三,误差修正模型表明:当海南入境旅游规模与FDI的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182的调节力度使其恢复到均衡状态。第四,脉冲响应函数分析表明:海南入境旅游规模对FDI具有逐步扩大的正向影响,且具有较长的持续效应。因此,海南可以通过利用FDI投资效果的时滞效应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旅游政策以吸引国际游客,这样可能比单纯制定政策吸引FDI更为有效。
【参考文献】
[1] Jose Antorio Puppim de Oliveira.Governmental responses to tourism development:three Brazilian case studies[J].Tourism Management,2003(2).
[2] 吴忠才:中国入境旅游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定量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9).
从国际投资发展历程看,国际跨国投资的大规模发展始于1870年,中间经历了4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是殖民地时代的跨国投资,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二是二战后以美国对欧洲大规模援助为代表的跨国直接投资;三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直接投资的再度高涨,日本无疑在这一时期充当了重要角色;四是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所带动的新一轮的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在这一时期,尽管发达国家仍然在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直接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化时代中的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1870―1914年英国海外投资
以1847年《谷物法》的废除为标志,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由于在制造业方面具有绝对竞争优势,其出口额急剧增加,出口的快速增加带动了工业生产的快速扩张和资本积累的快速增加。据统计,1860―1870年,工业生产的增速为33.2%,1870―1880年,增速为20.8%,1880―1890年,增速为17.4%。出口的迅速增加为英国海外投资奠定了基础。1850年英国海外资本输出为2亿英镑,到了1870年就猛增到14亿英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914年,英国资本输出达到41亿英镑,占全球对外投资额的43%,是当时海外投资无可争议的霸主。从相对比例看,1870―1914年间,英国对外投资额长期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以上,第一次大战之前居然达到创纪录的10%,对外投资额占其储蓄总额的25―40%。
这段时期英国海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从投资形式看,间接投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政府贷款是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建立投资信托公司再进行投资的形式完成。二是从行业分布看,铁路等基础设施、工业金融和政府贷款是英国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三是从区域上看,英国的海外投资有一半以上流入了英国在美洲、印度和南非等海外殖民地。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商人、企业家和地产商是海外投资的主体,政府所占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五是从投资目的看,获取海外原料基地和销售基地是英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
(二)二战以后美国海外直接投资
二战以后,海外投资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低潮期后,又迎来了一次期,从战后一直到1970年,美国在全球的直接投资中扮演了无可争议的老大地位。1946年,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金额为72亿美元,到了1970年增长到782亿美元,增长了10倍以上,美国海外投资占GDP的比重也从1946年的3.2%提高到1970年的7.5%。经济、军事、国际货币体系的安排以及其他软实力是决定二战后美国在全球海外投资地位的重要因素。首先,二战结束以后,美国的GDP、工业生产甚至黄金储备在资本主义世界都具有绝对领先的地位。二是战后所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奠定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美国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三是战后美国企业无论是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还是单个企业的规模,都要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
与英国海外投资相比,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具有几个明显有别于其他时期的特点。一是从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来看,既包括了西欧等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了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二是从投资的先后顺序看,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依次为资源型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三是对西欧等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是美国具有压倒性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计算机、汽车、电信等等行业,投资主体是大型的跨国公司,例如通用汽车、福特以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等。四是对发展中劳动密集型国家的直接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向外转移的结果。五是政治因素在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了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战后援助欧洲的“马歇尔计划”是美国资本顺利打开西欧大门的重要保证,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是否是美国政治盟友成为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重要考量。因此,在发展中地区中,拉美地区、墨西哥等就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原先的东方阵营很少成为美国投资的对象。
(三)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日本的海外投资
二战以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日本经济开始起飞,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初步形成了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从197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也开展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到了80年代后期,日本曾一度取代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对外投资大国。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开始逐步缩减,在全球的投资地位又逐步被美国所取代。
综合日本的海外投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在美元占绝对主导权的国际货币体系中,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往往先将日元换成美元,然后进行海外投资,而利润的汇回又要重新换成日元,存在较大的汇率风险和兑换成本。二是日本进行海外投资的重要基础是通过巨额贸易顺差所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三是70年代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更多的是流向资源型国家,两次石油危机和日本本身资源匮乏的格局是推动日本进行资源投资的主要因素。四是80年代以后,日本对发达国家制造业的投资开始大量增加,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日本的贸易壁垒所进行的被动型投资,行业主要包括汽车、电子等。五是90年代以后,在全球一体化推动下,日本对周边包括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开始增加,日本将周边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制造业基地,主导形成了东亚生产网络,并以此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这是日本为了提高竞争力而进行的主动投资,电子信息产业是投资的重点领域。
(四)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
90年代以来信息、网络、通讯和交通、运输等技术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以及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交流日趋频繁密切,经济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经济全球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的全球化。所谓生产全球化是指生产分工体系从以一个国家内部为主转向全球范围,形成全球性生产分工网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是生产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而跨国投资则是主要载体,跨国投资是衡量生产全球化程度的主要指标。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新一轮跨国投资的高涨。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占东道国资本形成总额的比重,1980年全球平均仅为2.3%,到1990年上升到4.3%,此后迅速提高,到2007年已高达14.8%。
在这一轮全球化投资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除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继续扮演重要的投资角色以外,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相对于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薄弱,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表现出明显的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特征。一是从投资类型看,多种因素限制了新兴市场经济体很少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换而言之,获取海外资源不是新兴市场经济体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二是作为追赶型的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技术的追随者,对发达国家进行投资,这是被动型投资,另一种是为了利用低成本优势进行的主动投资,投资区域主要是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三是从投资的行业看,制造业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例如韩国制造业对外投资占了其对外投资的50%以上。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大企业是投资的主体,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为大型企业配套。最典型的就是台湾地区电子和汽车产业的对外投资,大企业主导,跟随了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二、不同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特征的比较
(一)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相同点
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的经历看,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经济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对比较高的水平,人均收入衡量要高于同期世界人均GDP的平均水平,经历过经济快速发展或者正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从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的经济水平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的时候,其经济水平已经远远超出了同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在跨入大规模对外投资阶段的英国、美国和日本,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左右。即使是在全球跨国投资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的韩国、台湾地区,其在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人均GDP也已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而且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普遍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的发展阶段,例如英国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前就完成了工业革命,一举成为头号资本主义大国,而美国则凭借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摆脱了大萧条所带来的影响,政治经济实力远远领先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大规模对外投资时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可以说经济实力是一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基本条件。
这些主要海外投资国另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之前或者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开放型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对外贸易在这些国家的发展中已经占了相当的地位,日本、韩国等国甚至明确提出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例如英国,推动英国工业革命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为了获取东方国家的贵金属而推动了英国新兴资产阶级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并向这些地区大量出口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出口积累的巨额财富是英国实施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基础。即使是提出对东方国家实行“出口管制”战略的美国,凭借其战后急剧扩张的经济、政治实力,在“马歇尔计划”的带动下,通过向西欧等国大量出口制成品,使出口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1950―1973年,美国出口的实际增长率达到了6.9%,出口占GDP的比重也从1950年的3.0%提高到了1973年的4.9%。考虑到出口因素,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对外投资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或者规避进口国的贸易壁垒进而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
这些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国家第三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就是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能够在海外投资中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在早期的英国的对外投资中,尽管政府的鼓励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真正带动英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还是各种企业,包括给其他政府提供贷款的也主要是大型的金融集团,英国政府很少直接介入到海外投资活动中。同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中,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一个基本条件。例如日本,在其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包括丰田、本田、索尼等都已经是赫赫有名的国际性大公司了。这些企业不仅是对外投资的主体,而且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是这些企业海外投资取的成功的保证。
(二)不同阶段主要投资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的不同点
一是对于这些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国际货币体系环境有所不同。在英国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上实行的是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在这种货币体系下要进行海外投资,必然要获得大量的贵金属作为支撑。而完成工业革命之后的英国,通过出口积累了巨额的贵金属,这是英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在美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货币体系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两个阶段,无论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还是牙买加体系下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都是国际储备和结算的主要货币。这种货币体系安排保证了美国在海外投资时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支付手段。一方面,海外资金大量回流美国,为美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低成本的资本;另一方面,美国可以直接通过增发货币的方式为海外投资融资,尽管有可能带来美元的贬值。在日本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全球的货币体系实际上已经进入牙买加体系,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美元依旧是国际结算和储备的主要货币,这决定了其他国家要大规模海外投资,必须通过持续经常项目顺差的方式获得美元,而美国则没有必要采取经常项目顺差方式获得海外投资所必须的美元,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美国在经常项目长期大幅度逆差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持世界头号对外直接投资大国的地位,而其他国家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二是影响海外投资区域的政治因素在不断减弱,而经济因素则明显上升。在英国开始海外投资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投资的目的,直接投资一般都是投向自己的殖民地,政治因素是影响英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而美国战后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当时正处于东西方冷战的时候,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很少投向东方阵营的国家。而日本在开始海外投资时尽管也是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但日本的海外投资尽管也是主要投向自己盟友,但这更多的是经济而非政治上的考虑,不像美国,其海外直接投资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对外投资时,政治因素在其对外投资中较少被考虑,能否获得经济收益是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对外投资时主要考虑因素,投资地域多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是制造业投资始终是对外投资的重点,但是投资的目的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90年代的全球化以前,美国、日本等国的海外制造业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出口替代型投资,即市场导向型投资,海外投资目的地往往就是原来的出口目的地,例如战后美国对西欧的投资以及70年代以后日本对美国的投资往往属于这种类型,即海外投资是市场导向型的投资。但是90年代以后,无论是原来老牌的海外投资大国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在制造业的投资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比重。这是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的结果。
三、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启示
(一)当前制约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首先,从一些国家的海外投资的经历看,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以人均收入衡量的经济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我国尽管已经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从人均收入水平看,还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按照现价计算,我国人均GDP3600美元,而同期世界人均GDP为8000美元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人均GDP仅占世界水平的44%。与已经进入大规模海外投资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是相对较低,如果仅仅按照国际经验看,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阶段。
其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已经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正是这些企业扮演了海外投资的主要角色。相对而言,我国除了部分垄断行业以外,在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领域制造业,除了华为、联想、海尔等为数不多的企业以外,真正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屈指可数。2009年《财富》的世界500强名单中,尽管中国大陆有34家企业上榜,但是绝大多数是国有垄断行业或者竞争不充分领域的企业,缺乏真正高技术或者充分竞争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在一些领域的投资主体尚未培育成熟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缺乏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这使得我国的海外投资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前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因素
首先,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拥有支持海外投资的物质基础,即通过长期的贸易顺差或者其他方式积累巨额的贵金属或者外汇储备。与其他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出口导向型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积累了巨额的外汇储备,目前外汇储备已经跃居全球第一,这是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支撑。
其次,在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最开始都是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定的资源供给为主要目的。在经历了资源投资以后,才对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尽管目前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之后,在资源开采等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跨国投资能力的能源资源巨头,完全有能力在我国海外投资中扮演开路先锋的角色。
(三)对于我国海外投资前景的判断分析
从国际经验可知,目前既有我国海外投资的有利条件,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的条件。仅仅从国际比较很难直接判断我国是否到了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阶段,必须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宏观因素。一般来说,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技术与创新能力就越强,该国(地区)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境外投资的规模也越大。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即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与海外直接投资(FDI)流出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人均GDP在1500-4000美元,是对外投资开始迅速增长、资本输出明显上升的阶段。其中人均GDP2000美元是对外直接投资出现突破性进展的阈值,即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人均FDI流出会有迅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福建省2004年实现生产总值6053.1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7218元,以8.27元兑换牌价计算,约为2081.6美元,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5年上升到2251美元(表1)。无论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还是从国际投资理论角度,无论从福建近几年的国民经济良好发展态势,还是从福建近几年企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提升角度,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参与国际化经营都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经济可行性。
2.利用外资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投资理论与实践表明,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与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规模相对应。大规模吸引外资流入为福建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战略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市场条件。2005年福建省实际利用外资达62.3亿美元(见表2),占全国利用外资的1/10,位居全国第九位。截至2005年底,福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为572.7亿美元,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70多家在福建投资。利用外资的平稳增长至少为福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了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大量的在闽投资使福建企业增长了跨国经营的知识,提高了能力;二是福建企业通过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信息渠道,为其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三是大量跨国公司投资将不同程度地导致双边关系的改善,这为福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基础。
3.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程度是直接影响海外投资的重要变量。研究表明,贸易是FDI的先导,企业国际化一般也要遵循先出口贸易后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所以理论上可以利用福建贸易出口(出口依存度指标)来推断境外投资的成熟程度。
国际经济理论与各国实践证明,在开放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对一国经济的乘数拉动效应不同,在出口贸易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时,贸易效用比较凸显,只有在贸易演进到一定程度,海外投资的作用才会显现。表1数据表明,“十五”期间,福建出口依存度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27.04%上升到2005年的43.92%,净增长16.88%。这说明福建目前仍处于出口贸易作用大于海外投资的阶段。但单纯的商品贸易(尤其是连续多年的贸易顺差)会遭遇到商品进口国的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因此,尽管目前福建处于贸易出口效用依然很强的阶段,为了绕开贸易壁垒、保持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和福建省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企业启动海外投资体现战略发展需求。
存在问题
1.福建是利用外资大省,对外投资小省,FDI流入与流出不和谐,资本缺口较大。
福建省近年来在“引进来”利用外资方面成效显著,而在“走出去”海外投资方面, 2005年才突破5000万美元,与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2.3亿美元相比,资本流出仅占流入的0.86%,据统计,1979年至2005年,福建实际利用外资572.7亿美元,而福建累计海外直接投资为3.8502亿美元(见表2)。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外商FDI大规模流入与福建FDI小规模流出,形成了鲜明的“资本流出缺口”,是极其不合理的单向型资本流动方式,不利于福建省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提升。福建省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是6560.10亿元(按1:8.27计算合79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2000美元,依据邓宁国际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福建应该由第二阶段进入较大规模海外投资的第三阶段,但目前福建仅仅是处于人均GDP500美元时的零星对外投资的第一阶段。据《世界经济》统计资料显示,主要发达国家外资流入额与对外投资流出额之间的比率为1:1.11,发展中国家该比率为1:0.47,而我国2005年该比率为1:0.11,福建省2005年仅为1:0.0086,这不仅与发达国家差距大,与国内历年平均水平相比也相差甚远,福建对外投资的滞后性,不利于福建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占据国际分工体系的有利地位。
2.福建是商品输出大省,资本输出小省,商品对外贸易与资本对外投资未实现和谐转化与升级。
同商品输出相比,福建对外投资额就显得微不足道。“十五”期间,平均对外投资额(0.274亿美元)仅相当于平均年商品输出额(233亿美元)的0.11%;即使在境外投资最多的2005年,资本输出与商品输出之比也仅为0.15%,同期全国资本输出(69.2亿美元)与商品输出(7620亿美元)之比为0.9%,是福建省的6倍。单纯的商品输出不可能充分利用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比较优势,当贸易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遭到商品输入国政府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因此,必须实现由商品输出到海外直接投资的转变与升级。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平均单项规模较小,投资区域多元化程度有待提高。
同国际、国内平均海外项目投资额相比,2005年福建海外产业单项平均投资额82万美元,不及发达国家600万美元的1/9,全国450万美元的1/5,投资规模偏小;截止到2005年底,福建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450家,同期广东累计批准境外企业1600多家、浙江累计批准境外企业2194家,与国内发达省份相比,福建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福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相对集中,虽然2004年,福建省一批民营企业分别在阿根廷、纳米比亚、意大利、帕劳等新兴市场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网点,开创了福建企业在上述国别投资兴业先河,但目前很大部分还是以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国家为主。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仍然有四大瓶颈在制约着福建企业的海外经营,一是海外企业发展的后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二是海外企业用汇审批、出国审批和政审程序过于繁琐;三是海外投资项目信息不灵,懂得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人才严重缺乏;四是对福建省企业海外经营的投资产业与投资区域的策略研究深度不够,对以福建何种优势产业投资于世界经济何种区域认识不清并带有一定的盲目投机性,企业海外投资路径选择的战略研究较为鲜见,对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也尚未进行深入的透视与理性分析。由此可见,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与制约瓶颈,深入研究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策略就凸显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创新思路
1.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产业选择与区域布局组合创新思路。
福建海外投资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明显不同。首先,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垄断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福建产业结构的优势是境外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前提;发达国家厂商对外投资是以企业占领海外市场获取高于本国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冲动,是 “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福建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相反省内建设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流入,属“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第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家经济规模的影响与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一样,这些国家的企业无法依托国内市场达到规模经济,便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扩大市场规模。因此,福建海外投资的发展不能用资本输出的一般规律进行评价,而是有其特殊的规律与特点。
综上所述,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在产业与投资区域选择上一定要充分利用福建省产业的相对比较优势。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国内市场空间趋于饱和,则应通过海外投资,寻求市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在东南亚、非洲、拉美、东欧、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若出于产业升级、技术研发考虑,则应寻求技术、资本和管理科技(在西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借助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际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通过对外投资的辐射、波及与溢出效应,推动福建省内产业结构不断重组、优化和升级。
具体的投资产业与区域组合策略是:资源进口替代型产业投资于资源禀赋丰裕的拉美、北美、非洲及中东地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学习型产业投资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市场转移拓展型产业投资于广大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拉美、非洲甚至东欧部分国家和地区;此外,具有福建省传统特色技术的民族服务型产业如石雕、茶叶、中医中药、传统美食等可以作为与福建文化背景相似及海外华侨华人聚集地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产业选择。
2.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集群化发展创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的经济总量由全国第22位跃升到第11位,经济比重从占全国的1.83%上升到4.55%,主要得益于福建的集群经济发展。福建省内比较成型的产业链、产业群有以华映光电、冠捷电子、实达电脑、厦新电器等为代表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群;以东南汽车、厦门金龙为代表的汽车产业群;以湄州弯福建炼油公司、厦门翔鹭企业为代表的石化集群以及晋江、石狮地区的服装、鞋业、石材石雕等产业群。
借鉴台湾企业在大陆江苏昆山、福建厦门集群投资发展经验并结合福建省省情,作者认为,福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应该是条出路。福建省要狠抓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的调整,着力发展福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产业群,作为调整福建产业结构的突破口。众多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聚集在海外特定区域,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网络分工优势,节约交易成本、释放外溢学习效应,达到信息、战略、理念的沟通、共享与共识,形成区域合作与品牌优势,提升区域中小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与风险抵抗力。目前,福建已有一些产业集群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如在古巴圣地亚哥建设福建工业小区、尼日利亚设立福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匈牙利福建商品一条街、埃及、德国、印度尼西亚的福建加工贸易区等。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侨亲特色创新思路。
福建有海外侨亲1000多万人,分布在海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闽籍华人资产存量超过3000亿美元。福建省可以利用世界闽商的地缘优势及其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发挥侨、港、澳、台企业市场网络全、商业渠道广、商务信息灵、国际经验多的优势,拓宽福建企业对外投资的领域与渠道,借助于海外华人对亲缘、地缘、业缘所赋予的特殊内涵可大大降低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进入壁垒和障碍,弥补福建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海外人员不足及素质偏低的问题,而且分布海外各地的华商团体更可发挥其地域性优势,协助福建省企业掌握商机,以便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这是福建作为侨乡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投资境外、借船出海的重要捷径。
4.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创新思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正常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遵照国际惯例,福建省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与担保业务,但收效甚微,投保企业甚少。为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扩大承办海外投资企业保险业务的范围,扩充境外投资保险内容,实行差别境外投资保险政策,精简承保手续,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视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海外投资风险意识,扩大宣传力度,让海外投资企业尽可能地投保,从而培养企业按国际惯例和市场手段防范与化解海外投资风险能力。
5.建立健全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支持体系。
构建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是促进福建省企业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根据福建省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主要内容有:
第一,政府应适时出台境外投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应尽快着手制定海外投资促进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海外投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福建境外投资企业利益;
在后金融危机中国企海外并购活动频繁时期,以往产业资本参与支持的海外并购已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金融资本的加入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完美结合能更好的促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顺利完成。在当前跨国并购已逐步替代绿地投资成为中国海外投资最主要形式的背景下,对于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已迫在眉睫。本文在理论上以微观企业分析和宏观金融支持相结合为视角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为海外并购研究提供理论分析框架。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回顾
国外学者有关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研究较少,主要有Gary C.Hufbauer, Rita M. Rodriguez(2001)《21世纪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一条新途径?》收录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65周年的相关研究文章,主要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环境、对美国企业出口的支持作用及所面临的问题等。
国内学者对于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中国“走出去”战略框架下,将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相结合宏观总体把握金融服务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严明(2005)在《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第一次全面的阐述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问题,是国内第一部研究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专著。其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研究对象比较广泛,其所研究的海外投资支持问题主要指“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包含了对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绿地投资、海外并购等“走出去”内容的总体支持探讨;第一次建立了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此专著理论上沿着钱纳里“双缺口”理论分析思路,在凯恩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的框架下,建立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模型,其突出的理论贡献弥补了以往此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对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海外投资及金融支持风险分析和手段分析,其涵盖内容全面深入;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现状分析客观全面,同时介绍了国外发展情况并予以中国借鉴,提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发展与战略选择等。
另一方面是单纯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角度讨论其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佟志广(1996)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实践探讨了政策性进出口金融支持功能。白钦先、徐爱田、欧建雄(2003)详细介绍了世界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及管理体制并予以比较。虞瑾(2006)从理论论证和最小二乘法实证论证外汇管制放松、国内金融深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等三大政策量化指标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和影响力,并提出完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黄人杰(2007)认为政策性资金的运用应当以间接模式为主,通过以少量的政策性资金带动巨量社会资金的杠杆效应,改变商业性机构和社会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分布,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开发型金融和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运营机制等问题。
以上文献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定性分析“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问题,其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对外输出,即对外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还包括资本的对外输出,即绿地投资、跨国并购等跨国合作经营开发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对于以跨国并购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还尚属空白。同时还发现,以往文献中定性研究居多,主要讨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支持之间的关系,研究视角主要在国家战略层面和宏观政策层面。然而对于中国企业自身而言,海外并购过程中何种形式的金融支持是其迫切需要的,如何针对企业金融支持诉求因地制宜地实施金融支持促成企业海外并购,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的应用分析
本文试图将微观企业金融实力融入宏观金融支持分析中,一方面在理论上将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到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中,论证政府与金融部门对企业海外并购支持需求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将企业自身金融优势置于OIL框架下作为企业所有权优势的一部分,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企业的支持通过企业财务金融实力表现出来,表明宏观金融支持有利于增强微观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以此研究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海外并购金融支持“双缺口”需求理论
本文借鉴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沿用“双缺口”理论的分析思路,对海外并购的金融支持需求进行理论分析,总结不同类型的支持需求。设在某一时点上,一国的资本数量为Ct。封闭条件下,一国资本供给来源于企业自我资本积累E、金融储蓄S和政府税收T之和。资本需求主要由企业自我资本积累的使用E、社会资本I和政府支出G组成。因此有:
Ct= E +S +T =E +I +GS +T =I +G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将外国资本(仅讨论跨国并购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流动考虑在内,用Ci表示外国资本流入,Cx表示跨国并购对外资本流出,有:
Ct= E+S+T+Ci=E +I +G+CxS+T+Ci =I +G+Cx(Cx-Ci)=(S-I)+(T-G)(1)
通过变形推导得出上式(1),等式左边代表一国跨国并购资本流动情况,等式右边(S-I)表示该国金融部门对企业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支持),(T-G)表示该国政府部门财政支持(政府财政补贴资助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式(1)说明一国的国际资本(跨国并购)流动与该国国内的资金供应状况和国家财政情况有关,当一国出现资本跨国流动、本国的资本存量发生变动时,本国金融部门与财政部门也相应调整,最终达到国家经济均衡。
当一国跨国并购形式的资本输出大于资本流入(Cx-Ci)>0,金融部门的融资支持与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之和必大于零,说明如果出现因企业跨国并购引起的资本输出除了有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支持,必然会引起金融部门的外源性融资和政府部门的财政资助。
将外国资本流入移至等式右边,等式(1)变形:Cx=(S-I)+(T-G)+Ci(等式2)由于外国流入的资本Ci大多进入国民经济各个实体经济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性资本或准生产性资本来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其以现金形式流入金融系统的量很少,转化为本国对外投资的资本(成为融资来源)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外国资本流入很难有效支持本国跨国并购,Ci趋向0,由此等式(2)可简化为:
Cx=(S-I)+(T-G)(等式3)
如等式(3),当本国进行海外并购的资本输出时,Cx>0,为保持等式平衡,相应的本国的金融支持和政府政策财政支持也增加,且跨国并购规模越大,商业性金融支持和财政金融支持需求也越大。跨国并购资本流动Cx规模受到金融部门融资支持(S-I)和政府部门财政支持(T-G)限制。当金融部门认为当时海外投资风险太大,不愿意承担融资支持而导致商业性金融支持不足时,出现“金融支持缺口”。此时为保持经济平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政策性支持来填补此缺口。相反,如果政府因财政支持力度较弱出现“财政支持缺口”时,需借助民间金融储蓄的力量,调动社会中潜在的商业性金融资源支持跨国并购。若此支持来源因高风险而意愿不强,政府可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免除商业性金融支持的风险问题。
以上理论分析表明,企业海外并购有强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诉求,其规模受限于金融部门的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部门的财政金融政策性支持。
(二)OIL框架下外部金融支持与企业自身实力结合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分析
海默(1960)在垄断优势论中提到跨国公司一方面自身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借助其在国际上良好的资信顺利获得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邓宁在OIL框架下概括为企业的融资信用优势和融资成本优势(1983)、金融资产优势(1993)。Jens Forssb・ck, Lars Oxelheim(2008)则将金融要素纳入企业所有权优势中论证其对促成跨国并购的重要性,其将企业金融特有变量总结为企业股票价格销售率、海外上市、负债成本、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机制、政府补助、税收减让、自由现金流等。Oxelheim(2001)提出支撑所有权优势三大金融策略:获得并保持全球性成本和资本可获得性;获取财政补贴或税收减让以增加自由现金流;实施价值创造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项目。
由以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根据中国企业情况加入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服务的政策性支持因素,形成基于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的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认为资金实力是海外并购企业的金融优势的中心,企业需考虑如何最大化利用资本进行海外并购的同时使成本最小化,其中包括资信实力、融资来源和成本、相关政策支持三大要素。企业拥有良好经营业绩形成的资信实力并能获得低成本的外源融资和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优势就是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具体而言,资信实力体现在企业控制内部现金流能力(自由现金流)和反映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的公司信用评级(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模型Z值)两方面;低成本外源融资表现在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资本性融资(市收率、海外上市)和债务性融资能力(负债成本);政府财税政策支持是使企业获得来自政府的财税支持(税收减让、政府补助)、融资便利及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的能力(融资担保与保险);通过内部经营和外部支持结合增强企业的金融实力形成所谓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
本文认为,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应盲目进行金融支持,应以企业自身实力为基础,提供针对性多形式多渠道支持,不仅可保证国家资产安全,而且可以避免由于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使一些本身实力较弱、资信较差的企业逆向选择而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支持思路如图1,对企业自身实力测评基础上,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商业性融资和海外上市融资服务以填补金融支持缺口,政府针对性政策为实力和资信不同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补贴支持和政策性融资支持填补财政支持缺口。
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将国内有关海外金融支持理论与国外学者OIL框架下对企业金融因素的研究成果研究相结合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认为应在企业内部资信实力基础上提供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财税金融支持来增强企业的金融所有权优势,从而促成海外并购。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在理论视角上为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提供分析框架,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严明.海外投资金融服务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黄人杰.政策性金融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7,4
3.陈群.金融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探讨.福建金融,2006,6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一、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
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一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在东道国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机构,借此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和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境外贸易性企业占境外企业总数的55%,这些贸易性企业中有相当数量是国内主办企业的海外营销机构。这说明到目前为止,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最主要的模式。
中国最大制药企业三九集团的海外投资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三九集团的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均在国内,海外公司主要是营销机构。自1992年以来,三九集团先后在香港、俄罗斯、马来西亚、德国、美国、南非、新加坡、日本、中东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营销公司。这些营销公司作为三九集团在海外的窗口,担负着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了解三九产品,开拓三九产品海外销售市场的重任。海外营销公司的发展壮大,使三九集团产品的市场由单一国内市场逐步演变成为全球性市场。另外,福建福耀集团、天津天狮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和中技集团等企业的海外投资也主要是为了建立本企业的海外营销网络,也属于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
二、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是指我国有些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借此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由于适合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近年来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模式。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底,经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已达490家。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成熟和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轻工、机械和原料药等行业。
近年华源集团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规模已接近3亿美元,起到了示范和龙头作用1992年诞生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华源集团,是以纺织业为支柱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纺织业面临的是国内市场萎缩、生产能力过剩,而在国际市场上又不断受到以出口配额和保障措施等为主要形式的贸易壁垒的限制。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华源集团抛弃单纯依靠出口占领海外市场的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先后在塔吉克斯坦、尼日尔、墨西哥、加拿大和泰国等地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加工基地并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绕过国外贸易壁垒,规避反倾销,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带动和扩大了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华源集团在墨西哥和加拿大设立了两个纺织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生产的棉纱或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享有免税、免配额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北美尤其是美国的棉纱和面料产品出口。
三、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
海尔集团在海外投资办厂时,坚持打海尔的牌子,中方投资方是海尔,企业的名字是海尔,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海尔牌的。由此看来,海外投资不仅是海尔占领国际市场的手段,更是其创立世界名牌的有效途径。海尔赋予了海外投资新的功能和含义。海尔采用的“先难后易”策略是由海外创牌模式决定的:海尔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份量最重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然后靠品牌优势以高屋建瓴之势进入发展中国家。海尔在美国、欧洲实施设计、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化战略,正是为了在欧美国家树立起本土化的名牌形象,进而让海尔成为世界名牌。随着一个个本土化的名牌崛起于世界各地,海尔实施的创世界名牌的目标正在成为现实。2004年1月31日,世界五大品牌价值评估机构之一的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报告揭晓,中国大陆只有海尔集团一家人选,排在第95位。
在海外自主创牌投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十分明显,一是企业海外投资无论采取绿地投资方式还是跨国并购方式,其核心目标之一始终是创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二是采取“先难后易”策略,其中有两层含义:即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采用先难后易的策略,如海尔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有份量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的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后,再靠品牌优势进入发展中国家;同时,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道路也是先难后易的,即先到发达国家建厂而后再向发展中国家扩展。由于创自主品牌定位很高,所以企业在跨国经营的初期注定要经历较长的困难期,之后品牌才能逐渐被消费者认识、认知和认同,才能打开局面。二是“先有市场,后建工厂”,如海尔先通过出口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等海尔的品牌被当地消费者认同、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再投资建厂。
海外投资自主创立品牌的模式有其优点和制约条件。从优点来说,首先,这种海外投资模式属于“厚积薄发”型,虽然开始阶段起步艰难面对的成败风险大,但一旦打造出世界上知名品牌,就能在国际投资和生产中处于产业链的高端,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就可以不再为国外跨国公司打工,从而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该模式将树立统一自有品牌和本土化战略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例如,为了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市场的不同需求,海尔在坚持统一自有品牌的前提下实行设计、生产和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发展战略。
四、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
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是一种与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资模式,它是指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买壳上市”,即先收购国外当地知名品牌这个“壳”,然后借助这个“壳”对产品进行包装,获得或恢复当地消费者的认同,快速进入当地市场。二是由于所并购的多是经营不善或破产的海外公司现成的知名品牌,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销售渠道,所以该模式省去了海外品牌塑造和品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三是该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资金基础、信誉较好、有能力收购和驾驭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
海外并购品牌模式,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投资模式。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收购了具有113年历史、在德国和欧洲有广泛的基础、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的百年老店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继收购德国施耐德之后TCL集团又于2003年7月花费几百万美元间接收购了美国著名的家电企业戈维迪奥(Govedio)公司,这次收购是一次全资收购。戈维迪奥公司是一个做录像机、DVD等视像产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销售额约2亿多美元。并购美国戈维迪奥公司后,TCL集团仍计划在美国市场继续使用戈维迪奥品牌销电、碟机等产品,努力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借外国品牌开拓海外市场,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营销策略。
中国企业目前在国际竞争中的最主要优势是成本优势和产品优势,最差的是品牌优势,通过海外投资并购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实现三个优势的结合,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
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品牌优势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不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或采取特许加盟与连锁经营等其他方式进行拓展。采用该模式开展海外投资的我国企业目前为数不多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同仁堂。
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已有330多年的悠久历史,如今已成为一家现代化的大型中药企业。同仁堂的品牌誉满海内外,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其品牌优势得天独厚。目前,同仁堂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于续,并在台湾进行了第一个大陆商标的注册:同时同仁堂的产品已经畅销到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仁堂在中国拥有300多家零售和专营药店,在海外也成立了10多家公司或药店,是2002年全国出口创汇最多的中药企业。显而易见,同仁堂的知名品牌已成为同仁堂集团开展跨国经营的特有优势。同仁堂的海外投资,无论是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还是采取独资、特许加盟、连锁等其他方式,都注意把“同仁堂”这个中华老字号的金字招牌向海外输出,拓展海外市场。同仁堂的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与前面分析的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不同,后者是一边“走出去”一边进行创牌活动,而前者则是在往外“走”时已经成为海内外知名的比较成熟的品牌。
采用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需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而这正是当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因此,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还不具备采用这一模式的条件。但是,伴随着中国企业争创名牌进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时期以后这种模式将会逐步流行开,因为来华投资的许多外国跨国公司都采用这种模式进入中国市场。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确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药和中式餐饮等行业,中国的一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在国际上拥有核心竞争力。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一定要注意发挥自身品牌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争取早日将企业做大做强,早日成为独具中国产业特色的跨国公司。
六、海外资产并购模式
所谓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是指中方企业作为收购方购买海外目标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的运营资产,或收购其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实现对其进行控制或参股的投资行为。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一般不承担目标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及可能发生的赔偿,只承接目标企业原有的资产和业务。2000年4月,万向集团整体收购美国舍勒公司即属于海外资产并购模式,另外,像海尔集团收购意大利电冰箱制造厂、北京东方电子集团收购韩国现代电子、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购并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权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两亿多美元收购印尼油气田资产、中国网通(香港)公司牵头收购亚洲环球电信网络资产、华立集团收购飞利浦在美国圣何塞的CDMA移动通信部门、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美国SPS公司和P0lystor公司可充电电池生产资产项目等也属于这类投资模式。
美国舍勒公司始建于1923年,是美国汽车市场上的三大零部件生产供应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给了万向一笔3万套的万向节订单,万向由此开始了汽车零部件生产之路。万向的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都冠以“舍勒”商标。从1994年开始,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内部决策的失误,舍勒公司的经营开始下滑。后来,舍勒主动提出请万向并购的要求。结果,万向花了42万美元收购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术专利、专用设备及市场网络等主要资产,而厂房、设备等由另一家公司买走。并购“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万向在美国市场每年至少增加500万美元的销售额。更深远的意义则是,由于并购了“舍勒”,万向产品有了当地品牌、技术和生产基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