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案例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2 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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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案例分析

篇(1)

1、纳税评估的基本情况

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工程项目为长春某国际花园项目。2009年营业收入5043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713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核定征收。

按照建筑业专项评估计划,首先对企业进行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并对相关资料实施案头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问题如下:

(1)该企业2010年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7133.5万元,缴纳营业税为111.9万元,营业税税负为1.6%,低于3%,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2)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308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2176.8万元,完工进度为100%,工程结算金额与按完工形象进度应计量结算金额不匹配,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举证得知该企业与建设方每月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按完工进度结算价款,但由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款项并未及时支付,因此,企业只是按建设方实际拨款金额(即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自2010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价款7133.5万元后,未继续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于11月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年末进行工程结算完毕。然而双方至2011年3月仍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纳税款。

针对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评估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补税合计800,690.29元,并课征相应滞纳金。

2、案例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反映出带有普遍性的一个行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计税收入、成本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筑企业的现状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施工企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营业税等税款缴纳滞后。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企业潜在行规所致。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不及时进行结算,工程款拖欠现象普遍,施工单位不是按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缴纳税金,而是按照建设方拨款的金额缴纳税款,结果导致施工企业滞纳营业税等税款。二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税收辅导不到位,监管不力所致。三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差,屡查屡犯。

(2)对于跨年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差异过大。

企业所得税是按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营业税是按照预收账款或双方确认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在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异。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施工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很大。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人为不及时结算价款,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二是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实际核算的偏差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3)工程价款与实际成本不配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很难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实际成本,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很难与业主计量的工程价款相配比,必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所致。二是目前在财务核算中,还没有找到更好、更准确的核算建筑业成本费用的方法。三是税收管理员的建筑专业知识不强,难以胜任复杂的施工成本费用的审核工作。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的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实际征管中,企业往往不提供合同或不能提供全部合同,有的企业既不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也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合同形同虚设,因此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难把握。尤其有异地施工的企业,账簿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总机构只有合并报表,尽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建筑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没有实现,无法实现对异地工程的监管。

3、对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引起我们对建筑行业税源管理的深度思考,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 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该把好数据关

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了解、采集和掌握。充实完善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库信息,加强对涉税数据的审核分析,建立建筑安装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例如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一定规模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并进行归档及时输入微机。税收管理员对一些施工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在日管工作中,注重对企业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各类建筑施工合同和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

3.2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调查关。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度,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通过对建筑工地的调查,可以对工程进度有一定的掌握;通过对建设单位的调查,能获得甲方供应材料最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关注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入账金额与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发票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出入;通过对开票单位的调查,可以有助于我们辨别入账发票的真伪和业务关系的真伪;对于辖区外有关单位的外调工作,则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协查或直接函证的方式进行。待综合协税信息网络建立后,实现地税、国税、银行、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控,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3.3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核税关

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事后核定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不清晰的企业应采用事后核定的方式,不能轻易采取事前核定的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企业加强核算,最后达到查实征收的目的。事前核定容易使企业放弃对账目的规范,增加不取得发票的可能性,人为使关联方等不开发票,侵蚀关联方的税基,造成关联方的应纳税款流失。即使采取事后核定的方式,也绝不应该简单地核定了事,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发票的取得和开具,规范企业逐步实现查实征收。

3.4 税务机关可以尝试采取预征企业所得税方式把好征收关

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能正确反映工程期间成本的,予以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按每项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项确定其收入,建议以2%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每项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3.5 相关部门应把好税收政策的界定关

对一些税收政策应予以细化,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如何确认;如何确认完工进度等等,使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有法可依,更好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3.6 主管税务机关要把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关,税收管理员要把好对企业的辅导关

总结建筑安装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典型案例交流分析会及税收难点讨论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税收辅导和监控,对共性问题要召开业务辅导大会,对一些个性问题要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对于部分查账征收企业,也可以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筑成本定期进行严格的审计,一方面可以缓解税务人员配备紧张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税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篇(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应用平台为主要任务,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1.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平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应用平台,实现税收管理员工作任务自动推出、自动记录、自动考核的功能和业务流程固定化、监控预警自动化、绩效考核科学化的目标,有效提高管理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及对税源的监控能力。上半年,在石家庄、秦皇岛、衡水、邯郸4个市推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承德、张家口、唐山、保定、邢台5个市选择时机推行。

2.有计划地推行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协同有关处室,总结完善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有计划地推行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在稽查、征收人员中试行能级管理。

(二)以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主要任务,提高户籍管理水平

1.试点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内网、外网都能受理,谁受理谁负责办理的原则,上半年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办法、进行软件开发,下半年进行联合办证试点。

2.推进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上半年,选择一个市开展工商、国、地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进行登记信息全面比对,查找户籍差异主要原因,总结比对经验。同时,建立工商、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的省级之间交换与共享工作。下半年,在全省开展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工作,核实三方登记信息,减少漏征漏管。

(三)以矿产品采选业治理规范为主要任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1.开展矿产品采选业治理规范工作。年初,在各市分别调研基础上,省局组成3个调研组,对全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管理状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政府。之后,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矿产品采选业税收管理治理规范活动。年底前,向省政府汇报治理规范成果。

2.强化重点税源管理。一是完善和落实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对特大型企业派驻驻厂组,直接进驻企业进行税源管理。上半年,省局研究制定驻厂组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分类管理。协同有关处制定重点行业和税收高风险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3.总结和完善试点工作,在全省推广总局开发的个体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完善个体定额“双公开”(在纳税人经营场所公开定额、征税情况)试点工作。

(四)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为主要任务,提高纳税评估水平

1.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督促各地落实协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重视纳税评估征管建议、稽查结果反馈对强化税源管理的促进作用、加强上级与下级、税种管理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协调联动,促进联动机制的良性互动、顺畅运行。

2.牵头组织修改完善《纳税评估办法》,改进评估方法,规范评估程序,简化评估环节,提高评估效率。积极探索实行分类、分级评估制度。加强案例分析和交流,注重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和评估专业队伍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要求推广总局开发的纳税评估数学模型。

(五)以细化工作标准为主要任务,提高征管工作效率

1.制定税收业务工作标准。上半年,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以流程为导向,对业务事项进行调整、取消或减并,研究制定《税收业务工作标准》,构建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三位一体”的业务工作标准化体系,明晰各项业务的操作内容、权限、方法和流向。

2.协助做好基层机构整合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整合规范基层机构的意见》(冀国税发〔2007〕243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减并、规范税务分局(所)的数量和名称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基层机构整合。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合理确定征、管、查以及基层和机关的人员比例,落实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加大办税服务厅人员交流力度,年底前,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普遍交流办税服务厅人员。

(六)以税控收款机试点推行为主要任务,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1.提请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启动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上半年完成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下半年进行试点推行。

2.强化普通发票管理。总结和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远程监控试点以及定额发票管理试行工作。落实总局《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下半年,结合税控收款机试点,选择部分市开展有奖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试点。

二、以建立健全机构机制为重点,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1.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的通知》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2.细化服务标准。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纳税服务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加强纳税需求分析,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正当诉求收集和分析处理机制,以纳税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不断改进工作。

3。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和监督机制。

4.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

5.落实“两个减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等有关“两个减负”的文件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6.加大办税公开推行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办税公开的实施意见》和我省《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以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形式、流程和时限,进行全面公开。发挥好电子触摸屏的作用,实时更新公开内容,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

(二)总结完善和试行“一窗通办”、“同城通办”,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1.推行“一窗通办”服务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行涉税事项“一窗通办”,对办税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归并,统一为全职能窗口(发票发售、代开除外),有效解决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量不均衡和纳税人排队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同城通办”试点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财税库银联网有关工作。

(三)以门户网站二期建设为主要任务,提升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

1.实施门户网站二期建设。按照“大集中、大网络、大平台”的目标,启动“河北国税门户网站”二期建设,年底基本完成“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逐步搭建起“四个平台”:搭建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申报等服务;搭建网上涉税业务办理平台,实现申报纳税、发票认证、涉税申请、涉税查询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力争50%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现网上办理;搭建内网办公应用平台,整合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种资源和系统,方便内部办公;搭建部门间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国税部门与地税、工商、海关、银行、国库、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

2.实施12366服务热线建设,建立省局集中模式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坐席制度。

3.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拓展网上办税业务和网站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多元化报税平台、短信服务系统的有效链接。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实现纳税服务的资源共享,效率提高,方便快捷。

三、引进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一)拓展管理思路,引进风险管理理念

篇(3)

2、宏观税负,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整个社会的总体税负。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有多种,主要因素有3类:(1)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生产规模、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效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政策与程度;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体制;国家的财政政策与收支状况等。这是影响税收负担的外部因素。(2)税制因素。包括税种的选择、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确定,减税、免税、附加及加成征收等。这是影响税收负担的内在因素。(3)非正常因素。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等。

二、目前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税负变化总体态势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叠加共振,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一是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今年受钢材、石油、煤炭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攀升的影响,我市原材料综合价格指数上涨了约15%,运输价格上涨了近40%;由于技术型劳工缺乏,加之新《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劳动力成本上升了15%左右,企业利润空间严重受挤。二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金使用成本上升。近年来,国家连续1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连续6次加息,并且控制信贷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小企业直接面临生存危机。三是外贸出口受阻,出口成本加大。由于美、欧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加之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外贸出口面临较大压力。同时,由于人民币持续升值,出口退税率下调,企业换汇成本明显上升。

经济是税收之源。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新困难,使税负指标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全市总体税负指标呈下降态势。尽管各级国税部门强化了税源联动管理,加大了征收力度,上半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达到4.02%,但仍比2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4.28%下降了0.2个百分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将在下半年逐步显现。二是月度税负指标变化差异较大。从全市来看,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为例,上半年最高月份达到5.31%,最低月份仅有3.64%,两者相差1.67个百分点。三是行业税负有升有降。受价格传递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行业之间特别是各产业链的上下游行业之间税负呈现此消彼涨的态势。比如,由于国家对电价采取了干预措施,发电行业的税负下降,而煤炭行业税负则有一定的上升。

三、片面强调税负指标考核容易诱发的征管问题

从税负分析不难发现,税收征管既不是影响税负水平的主要内在因素,也不是主要外在因素,而是其他非正常因素的一个方面。只有在诸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比较稳定的前提下,税负水平才能真实地反映征管工作水平。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诸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是很难完全稳定的。因此,税负水平的高低也就不能作为考核征管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如果过于强调对企业开展税负管理、对基层开展税负考核,显然有失“偏颇”,极易导致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是容易导致税收管理工作重点发生偏差。管好现有税源,挖掘潜在税源,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增收,这是保持国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和基础。如过分强调税负管理和税负考核,会导致税收管理员把工作重点放在现有税源上,放松和忽视了潜在税源的管理,产生税收管理上的“近视”行为。

二是会加重纳税人负担。与法定税率不同,税负不是强制性、法定性指标,而是参考性指标,只能作为税收分析的工具和税源监控的“助手”。如果用税负指标作为日管考核的主要指标,在税源管理手段单一、税源监控乏力的情况下,少数税收管理员会把考核的压力传导到纳税人身上,对税负变化的企业开展“三番五次”的约谈、评估、检查等,更有甚者用行业平均税负去“套”企业,简单地要求企业补税,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税企关系。

三是会挫伤基层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在国家税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税负与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息息相关。当前,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宏观税负、微观税负都呈下降趋势。如果把税负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通报,会严重挫伤基层工作积极性,加大税收管理员的思想压力和工作压力。

四、淡化税负考核与强化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篇(4)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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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分析环节

1、完整、规范、科学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职责定位不准确、分析内容和重点不明确,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分析互动机制没有建立,数据重复分析和漏项分析问题较严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影响了税收分析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如计统、征管、税政、稽查、信息中心各部门税收分析职责不明确,特别是税源调查和监控过程没有一套规范有效的数据整理、传递和责任追究制度,税收分析资料交换渠道不畅通,造成不少基础资料损失、缺失严重,税收分析作用远未发挥。

2、税收分析内容单一,分析方法简单。当前,不少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分析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收入分析层面,分析面较窄,分析内容不全,分析手段落后,分析方法简单,税收分析往往是就税收分析税收、就数字分析数字。特别是综合征管软件对税收分析的支持很薄弱,没有建立功能较全的税收分析应用平台,表现为查询方式单一,分析指标不完善,缺乏筛选比对功能。采集统计、经贸委、工商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仍需通过人工操作来完成,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

3、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登记信息不准确,特别是作为税收分析基础的行业鉴定和品目鉴定执行不规范、不统一,造成税收分析的基础失真,因而使弹性、税负等分析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分析的指导意义缺失。

(二)纳税评估环节

1、电子数据匮乏。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仅采集了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申报征收信息、涉税文书审批信息、违章处罚信息等。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录入不完整,或者缺乏真实性。目前仅靠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料远远不能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2、外部环境缺失。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的不协调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最突出的就是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存在一定差异。另外,税务机关与工商、技术监督、房管、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没有建立广泛而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所以不能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3、评估能力欠缺。有效的纳税评估离不开高素质的评估人员,目前,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税源监控环节

1、信息采集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大。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追逐利润成为企业的首要目标。部分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存在隐匿收入和少报收入现象,特别是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总产值、增加值等相关经济指标等遮遮掩掩,税务机关无法真正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掌握还停留在纳税人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等有限的静态基础资料上,而对重点企业的发展前景、发展规模的预计等最具监控价值的动态资料掌握相当少,缺乏全程动态监控机制,给税务机关对重点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辖区的经济发展趋势做科学预测带来一定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纳税申报时的侥幸心理,导致申报准确率不高。

2、税源监控和管理手段落后。其一,由于税务机关计算机设备未得到全面的开发和充分利用,目前使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基础信息资料较为单一,并且系统中信息准确性、可靠性不够强,利用价值不大,系统中专门用于重点税源监控的模块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其二,当前我国的征管体制还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形成纳税人、雇主、银行、税务四方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监控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因而对税源的发展状况还不能直接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不能适应纳税人在信息时代经营业务迅速变化和转移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四)税务稽查环节

1、稽查定位模糊。在互动机制中,强调的是互动的作用和效果,分析、评估、监控、稽查四环节的角色意识很模糊,没有清晰的原则和规范加以细化,特别是对税务稽查在互动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准确定位,对如何发挥税务稽查在互动机制中的职能作用还缺乏认识,稽查职能在互动机制中的体现并不理想。

2、互动执行乏力。一是从现实的互动机制运行情况看,纳税评估显然成为了核心,相对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来讲,税务稽查几乎游离于机制之外。多数的评估案件在评估环节中就已化解,实际工作中为税务稽查提供的案源寥寥无几。二是人员问题,分析、评估人员不懂稽查,对稽查难以形成有效指导,而稽查人员不懂分析、评估,无法进行深度稽查。

(五)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度上仍存在缺陷

一是从机构上来讲,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造成信息共享不畅通,各环节自行其事,工作缺乏延续性,各环节重视程度畸轻畸重。二是从人员情况看,普遍缺乏专业的分析人才、评估人才、稽查人才,难以保证分析、评估质量。三是激励机制单一。目前,一些部门将分析、评估、稽查目标总量和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指标或主要指标,使分析人员、评估人员和稽查人员疲于应付,工作流于形式。四是由于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没有规范性的工作流程,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考核。另外,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实际上很难适应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实际需要。

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税收分析质量,把握好税源管理导向

1、加强涉税数据关联分析,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关联分析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如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对进、销项税金的对比分析,国、地税间就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进行的对比分析,直接带动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信息化建设的继续推进,各种数据信息量迅速增加,只有抓住时机,充分利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税收会统核算数据、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经济部门和企业财务等数据,开展税收关联分析,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申报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管理,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2、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起以计统部门为中心、以基层分局(税务所)为主体、以业务科室为辅助的税收综合分析机制,形成全员上下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多层面、多角度加强税收分析,不断提高税收分析的能力和质量。同时,要全面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坚决摒弃税收分析只是为完成收入任务服务、税收分析只是为应付上级一时之需的错误观念,将税收分析的主要目标切实转移到为加强征管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组织收入上来,并以此带动为税制改革服务和为宏观调控服务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3、提高数据质量,扩大信息量。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信息量,逐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和入库情况、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等纳入税收分析数据的范畴,并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信息。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二)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为税务稽查和税源监控提供依据和着力点

纳税评估既是税收分析的延伸,又为稽查环节提供有效案源,是互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根据税收分析发现的问题,纳税评估环节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型的专项纳税评估方案,规范评估流程,按照评估重点或疑点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经营性质、企业属地等情况,分别实施县局评估、分局(所)评估和税收管理员监控评估的“三级评估”措施。评估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一般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征管部门;对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骗税违法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企业疑点和基本信息传递至稽查部门查处。通过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经营收入、实现增加值、实现利润等指标的对应关系,分析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充分利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外部信息,强化税源的分析评估,并依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实施税源特别是重点税源的税收监控,实现税收管理环节前移。

(三)加强各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联系,确保互动机制效能的充分实现

1、加强纳税评估与稽查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应移送评估案件的全部移送和稽查结果的及时反馈,形成以管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2、密切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成果以及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提供的案源信息,集中力量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以及久亏不倒、恶意走逃等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

3、以稽查建议为纽带,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要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工作中所忽视的或薄弱之处,要积极提出建议,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

(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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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篇(7)

近年来,弋阳县域经济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2007~2009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由26.9亿元增加到35.4亿元,年均增长15.8%;财政总收入由2.76亿元增加到3.66亿元,年均增长17.8%。2007~2009年财政收入总量分别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4.88%、4.56%和4.38%,在全市十二个县、市(区)排名由第8位跌至第11位;收入增幅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8个百分点和4.7个百分点,增幅排名也由第4位跌至第10位。其中一般预算收入由1.61亿元增加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8.3%。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占全市一般预算收入的5.01%、5.07%和4.56%,在全市十二个县、市(区)排名由第5位跌至第9位,增幅排名也由第5位跌至第9位。以上数据虽反映出弋阳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但也暴露出弋阳经济发展速度和总体实力仍相对薄弱的问题。

(二)县城地方税收发展现状

1.地税收入总量逐年增加。

2007~2009年,全县地税收入由9 721万元增加到1.30亿元,年均增长17.04%。其中,县级地税收入由6 871万元增加到1.00亿元,年均增长22.84%。分别高于同期GDP增速3.04个、8.84个百分点。

2.地税收入结构趋于优化。

分税种看,地方小税种快速增长。2007~2009年,全县地税收入中地方小税种增速最快,其中,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分别由2007年的201万元、270万元、21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817万元、465万元、97万元,年均递增153.23%、36.11%、180.95%。

分经济类型看,县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迅猛增长。2007~2009年,县域公有制经济实现地方税收占地税收入的比重由13.36%下降到12.51%,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地方税收占地税收入的比重由67.64%上升到74.6%,三年间提高了6.96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三产税收贡献大,增长快。县域经济中,第二产业实现地税收入由2007年的4 688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6 978万元,年均增长24.42%,快于第二产业地税收入年均增幅14.01个百分点。增长较快的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均递增40.86%、35.81%、25.75%和35.71%。

3.地税收入比重稳步提高。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县域经济,为地方税收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税源基础,地税收入宏观税负和县级地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高。2007~2009年,地税收入宏观税负由2007年的3.61%上升到2009年的3.68%提高了0.07个百分点;县级地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由2007年的42.76%上升到2009年的45.59%,提高了2.83个百分点。

二、弋阳地税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2007~2009年弋阳地税收入总量和收入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地税收入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与全市情况相比,税收总量规模小。近年来,弋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呈现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成为推动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助力器。2007~2009年地税收入实现了17.04%的年均增幅,但地税收入占全市税收总量的比重分别为5.0%、5.0%和4.5%,总量规模不但未实现同步增长,而且收入总量占全市的份额始终在5%的范围内徘徊,大大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第三产业发展不均,服务业发展慢。2007~2009年第三产业实现的地税收入由4 688万元增加到6 978万元,其中房地产业是第二产业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地税收入由2007年的2 569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3 892万元,占第二产业税收的比重由54.8%提高到55.78%;而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占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仅为2.5%~4.05%。显然,在第三产业中除房地产业外,大部分行业的地税收入比重均未达5%。

3.骨干税源企业匮乏,税收贡献率低。随着连胜、701、轴瓦等一些税利大户改制或转型,弋阳的支柱税源企业逐渐减少。虽说近年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了一些企业,但上规模上档次的企业却是廖廖无几。从纳入市局监控的15户重点税源企业的情况来看,2007~2009年入库税款分别为3 284万元、4 093万元、3107万元,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4.3%、4.44%和2.94%;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007~2008年各有1户,2009年也只有2户。可见,县域经济缺乏规模大、效益好、税收贡献高的,具有带动、支撑作用的大型骨干税源企业。

4.个体经济所占比重大,纳税相对较低。截止到2009年12月份,全县共有登记户数2 584户,其中个体户1 972户,个体户占到了总户数的76.32%,个体户正常申报纳税数额为549.3万元,仅占地税收入的4.21%。剔除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户数外,有效管理户数仅为479户。显然,有效管理户数偏少,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县经营规模小、经营手段单一的个体户比较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税部门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还不到位。

5.一次性税收比重较大,税源后劲不足。近年来,弋阳县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县城基础设施、旅游景点设施建设,带来了固定资产投资的高速增长。2007~2009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从22.23亿元增长到34.22亿元,年均增长26.97%。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使一次性税收在地方税收的比重由13.1%提高为19.52%。由此可见,一次性税收收入是弋阳地税收入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阶段性,难以持续增长,该县税源缺乏后劲。

三、促进弋阳地方税收增长的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地方税收收入

1.大力扶持现有主导产业。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的“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有色金属、水泥建材两大优势产业的培育,以海螺水泥、茂盛金属等企业为龙头,带动和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同时,引导和鼓励碳酸钙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新型建材产业发展水平,提高两大产业的支撑能力和领跑能力;扩大绿色食品出口,壮大大禾食品、曹溪风味食品等企业的发展能力,提升弋阳年糕、龟峰扣肉等特色食品的档次,重振食品工业强县雄风,提高工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

2.大力发展矿业经济。弋阳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境内石灰石、瓷石、蛇纹石等储量丰富。特别是位于叠山和港口的来龙岗瓷石矿,面积达45.77平方公里,远景储量达25亿吨,开发前景广阔,经济价值极高。开发和利用好弋阳的矿产资源,既要立足于弋阳的资源优势,更要引进矿产资源加工项目,把弋阳建设成为江西乃至全国的原料基地、产业基地。此外,要继续支持和鼓励旭日铜矿、姚家铁矿、蛇纹石矿、恒安实业等矿产企业做大做强,使矿业经济发展成为县域经济的重中之重和持续后劲。

3.大力推进旅游产业。立足弋阳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把“红色、古色、绿色”三色旅游资源,即龟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南岩寺、卧佛宗教朝圣这三条旅游精品线路串点成线,摆脱弋阳旅游“盆景”印象,提升弋阳旅游品牌。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加快建设酒店住宿、娱乐休闲、会展度假等设施,引进一批游客参与性强的特色项目,提升弋阳旅游内涵,实现弋阳旅游上水平、上规模、上档次,推进弋阳旅游产业大跨越。

4.大力培育现代服务业。依托中心城区、交通干道的区位优势,对接杭南长高速铁路建设,拉动商贸流通业发展,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做大做强现代物流产业提高该产业对税收的贡献率;在抓好房地产、金融等优势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商贸、旅游、住宿、餐饮、文化体育、租赁和其他服务等行业,拉伸产业链条,培植新的服务业主体,打造一批支柱产业,从而拉动税收快速增长。

(二)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地方税收收入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宏观调控意图和税收政策导向调整经营结构,努力将税收政策效应释放到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上来。要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产业优惠”取代“区域优惠”的政策机遇,引导产业内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向政策要税收。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参与政府在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决策;要充分发挥接触面广和综合性强的优势,为县域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沟通服务。此外,对借服务经济或招商引资为名乱开减免税口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

2.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在权限范围内,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免、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要加强政策导向,最大限度地拓展政策运用空间,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从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发展及涵养税源上下功夫,引导支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牢固树立和落实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个服务”理念,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让企业留得住、能发展的良好投资环境,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税收管理,挖掘地方税收潜力

1.加强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完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其次要强化税源普查,摸清税源底数,推行税源管理深度分析,摸准经济税源变化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第三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建立重点税源和重点税种的预警机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篇(8)

一、中小型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问题

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现阶段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大多数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建账不实、账目不全、纳税申报不实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税收入库难、查证难、执行难,偷逃税现象亦难禁绝。由于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极为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监控的难度较大,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盲区。此外,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拍卖、出售、整体转让等方式改制、改组为个体私营企业,纳税主体由单一主体变为混合主体,或由多个主体合并为一个主体,也给税收征管增添了难度。

(一)、税收核算不规范

一是账目不健全。此类问题在中小商业企业中比较突出。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使用、保管账簿。有的账簿设置不全,有的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不设账簿,造成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信息失真,不能正确进行税收核算。二是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投资渠道广、行业类型多、经营方式多等特点,核算涉及面较广,尤其是委托代销、还本销售、以旧换新、折扣折让等新型销售方式的税收核算涉及税收政策比较多,与会计核算口径有一定的差距,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二)、欠税现象较突出

一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低,支付能力差,从而形成欠税。从我县情况看,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科技含量普遍不高,而且生产成本过高,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产成品大量积压,占用资金较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难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拍卖、出售、整体转让等方式改制、改组为个体私营企业,为推进改制工作进程,各地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有涉税政策,使得有些税款(如房屋等固定资产在转让、销售环节的税收)大多流失了,原企业的欠税也因改制、改组而无法追缴入库,形成“死欠”。三是税务机关清欠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存在着“欠税有利”、“欠税有理”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受执法环境的影响,税收执法手段疲软,这些都是导致清欠不力的因素。   

(三)、异常申报率居高不下

在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异常申报率占全年平均异常申报户数的90%以上。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利益驱使,把自身利益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总是千方百计的逃避纳税,通过隐匿收入等手段人为制造异常申报;二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差,业务素质低,对税法的有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纳税金,造成实际经营状况同纳税申报不符。税务机关方面,一是计算机应用相对滞后,不能很好的解决税收征管与企业财务核算之间的矛盾;二是审核技术落后,只限于表面现象,缺乏深层次的挖掘;三是服务、辅导缺乏深度,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求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指导。

(四)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

第一,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但是难度较大,尤其在基层,效果不明显,实现电算化尚待时日。基层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现代化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极为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监控的难度较大,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盲区。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机关实现了从“管户”到“管事”的职能转变,在职能转变的过渡时期,由于征管力量配置和岗位设置不合理,加之多年来形成的任务观念的制约,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税源管理当中。相比而言,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税源比较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比较小,而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管理力量分散,导致中小企业税收流失严重。

(五)税务稽查不到位

受到任务及征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们税务稽查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检查上,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对中小企业的检查户数少,检查面低,稽查环节存在着违章处罚不到位、征管力度不到位的“两不”现象,也助长了偷税者的侥幸心理。

二、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手段,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要进一步树立管理服务意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税务部门要彻底转变只管依法征税,不管企业发展的传统思维方式,要立足于税收政策引导,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把严格管理和政策引导有机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培养和提高中小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税收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税收法制辅导制度,与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实行定期座谈会议制,及时传达新的税收政策知识,新的税收征管法规,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把中小企业自觉纳税行为引入正常轨道。

(二)、加强中小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

一是税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中小企业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帮助和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健全账务,并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二是对企业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税收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

篇(9)

1.成立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枢

大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涉税事项复杂,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要求高。某市通过遴选的方式,在全市国税系统选调12名人员,组建市风险监控中心,负责任务的整合、分发,起到风险管理中枢的作用。成立情报管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管理三个紧密型团队,明确各团队的岗位职责,在县局把情报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管理由征管科扎口管理。

2.成立专业化风险应对分局,构建大企业风险应对系统

大企业作为重点税源户的典型部分,其税务风险天然地与其他重点税源户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某市设立风险应对实施分局,专门负责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下发的典型户应对、行业解剖性应对和重大风险应对,形成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和行业性应对指南,并承担重点税源户的应对实施管理。在县局通过职责调整,组建2个专业化应对分局,分别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风险应对;在市区分局组建3-4个税源专业化应对科,以此形成网状结构系统,全方位锁定大企业税务风险。

3.成立重点税源管理机构,扁平化实施大企业风险管理

在属地管理模式下,总局、省局、市局、县(分)局均对大企业实施风险管理,业务边界不清,效率低下且很容易影响纳税人的遵从度。某市国税局由国际税收管理处上收原先分散于各地管理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事项,承担全市列名所有大企业的税收服务、风险分析与识别、评定审计和反避税为主的风险应对实施职责。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和省局大国处对口,对下级风险应对分局具有指导职能。明确各级大企业管理机构业务边界后,市局直接实施管理的大企业占全市税源总量60%以上。

二、大企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5年来某市对大企业风险管理的探索过程来看,笔者认为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对大企业管理的基础薄弱

某市国税系统目前有在职干部1015人,比1994年仅增加169人,而管辖的纳税人有近70000户,比1994年增加53400户,特别是“营改增”实施以来纳税人增加7694户,大企业的户数也是连年增加,采取以往“人盯户”“以票管税”的方法越来越管不了,大企业的隐藏在巨大业务量下的细微风险很难被及时发现。

2.大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日趋提高

大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资产重组、股权投资活动频繁,产业结构呈现多层级、跨行业等特点,基层干部风险管理能力与这些大企业财务人员及其税务中介机构的财务水平差距很大,也就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以弱对强”越来越不好管。

3.税企双方层级管理及信息不对称

对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集团企业、股份公司、跨国税源等,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在大企业管理过程中很难取得全面的信息和类比分析数据,尤其是在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实施税源管理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管得着看不见、看得见管不着”现象。

三、进一步优化大企业税务管理的思考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力推进以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前进方向,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转换工作重点,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新型税企关系

将过去事后的监督检查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步向预防和及时发现事前事中风险延伸,做到最大力度地预防风险发生,最快速地发现潜在的遵从风险,最大限度地以共赢方式解决已出现的税务风险。大企业一般内控较强、财务核算健全,纳税遵从能力较高,税务机关应依据大企业的上述特点,促进其主动提升纳税遵从度,以求从一定程度上走出税务管理人员“人少事多”的管理困境。

2.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纵向推进内部职能调整

篇(10)

媒体广告的信息者是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对自己进行宣传已达到联系业务的目的的人或组织,是由各种经济成分构成,既有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也有个人、个体或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由于监管力度、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欠缺,以致对大量的信息者失去征管监控,成为税收的盲区,其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务登记率偏低,基础管理未到位。目前,税务部门对于信息者及其媒体的管理尚处于粗放型阶段,税务登记率偏低,特别是跨区(县)结合部纳税人、城乡自由职业者、零商散商等游离于税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外,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纳税秩序的健康和谐发展。以某城市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为例,该市卫生局在册的有2,349户,其中市区有2,147户,与此相对应的是,上述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仅有1,446户。由此可见,已在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有相当部分尚未完全纳入税收管理,更遑论数量众多的“黑诊所”、个体行医等无证经营户在监管体系外运营。

(二)应税收入难监管,纳税申报漏洞大。众所周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入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票,而在上述行业中,除了在媒体广告中隐约可见外,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他们大都不用发票,现金结算,接受服务一方为了贪图便宜,或是个人索要发票也没用的心理,给了这些漏管户可以生存的空间。对于漏管户难以查实的税收在正常纳税者中也难以查实,所以普遍存在申报不实的现象。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税款征收欠依据。大量媒体广告的者在实际开展业务操作中,往往采取不开具任何票据、开具收据、收据与发票并用、故意混淆各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等方式隐瞒收入,增加了票据管理与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广告时也不从媒体索取发票,助长了媒体偷漏税的可能性。

二、存在税收漏洞的成因

(一)客观原因

1、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的大量社会服务涉及行业多,各有自己的行业特征。由于服务项目种类繁多,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主要考虑的是付钱后解决自己的所需,而在对方取得收入后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并不关心,在无形中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2、各行各业中人们的纳税意识、道德素养有待规范和提高。正面的舆论导向发挥不够,人们不觉得偷漏税有什么不光彩,反而觉得如实申报的人傻。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亟待加强,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对漏管户的认识不统一,以及体制、法规、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即使税务部门全部去清理漏管户一年半载也无法根绝此类违法现象的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小区域的地域划分,对于游走于区域之间的漏管户,尤其是在媒体上广告的者,征管的地域局限性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主观原因

1、忽视征管对象的发展变化趋势,沿用原有征管的惯性思维,未能适应各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征管现状的新变化。由于新兴行业旧的税收政策没有特别说明,既不能明确属于征管范围又不能明确不属于征管范围,导致大量的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

2、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要提高对各种新兴行业、机构的征管效能,关键还是要发挥基层征管人员的主动性。而征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取得管理实效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稍有规模的机构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之间均实行计算机联网,收入汇总、账务处理通常也利用财务软件完成。因此,税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查账技巧外,还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查账水平,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无从下手、无账可查、取证困难的尴尬状况。

三、合理利用媒体广告,加强税收征管

(一)根据行业特性,多管齐下提高税务登记率。鉴于各类广告媒体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其机构业务构成对公众认可的依赖性、各种媒体广告信息的容易获得的低成本性,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大胆采集信息、创新思维。对于合法的、非法的广告信息一律“拿来主义”,建立广告信息采集平台,及时同征管系统进行实时比对,堵塞税收漏洞。

实行定向宣传,提高宣传实效。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的未办登记户的违规性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对于客观过失的违规户,采取传统的常规性的宣传方式就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对于主观故意的违规户则要作为重点宣传对象,由专人负责,根据其实际情况,以案例警示、违规处罚条例、违法后果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以处罚前提示的方式敦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加大管理力度。管理到位、监控到位关键在于人员素质,因此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业的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辅导;在熟悉相关行业政策的基础上,以案例分析、实案演练等方式进行专业查账技能的强化训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

(三)加强征管信息的采集,充分发挥媒体广告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首先,提高广告的媒体和者双方的发票使用率,防止双方的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定期抽查其原始发票、合同以及广告的载体,是否有少报漏报行为。其次,及时约谈有问题的广告媒体,要求其提供全部广告人的详细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寻访漏管户。再次,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在各大媒体的广告版声明,敦促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纳税人,尽快主动联系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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