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相关法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3 16:27:2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大学生相关法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大学生相关法律

篇(1)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篇(2)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1-139-001

残疾人体育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重要的组成部分,残疾大学生同样也享有这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

一、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概念的界定

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学范畴。[1]目前还是一项推定概念,尚未在学界统一。张振龙等学者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有法律确认的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从此基础上,特别强调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2]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3]通过综合多位专家对体育权利给出的概念,笔者总结认为体育权利主要内容就是体育教育权和体育运动的权利。

二、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

1.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生产力条件不断提升,才能带动财富增长,从而促进法的发展。任何权利的诞生都是依靠强大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政治基础

体育权利是宪法、体育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8]体育权利是接受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在体育权利诸多方面的实现上都处在劣势。监督残疾大学生在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弄虚作假、歧视残疾人等现象。

3.维权意识的提高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是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方面,而维护权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权利。残疾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直接影响体育权利的实现,通过对残疾大学生的采访,了解到残疾大学生体育法律意识不强,体育法制观念淡薄,体育课上长期作为旁观者出现。只有从思想上根本转变,才能使残疾大学生真正了解体育权利的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体育参与权益,通过有效的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现状

1.残疾大学生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权利只有诉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我国出台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规定。例如《体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规定了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这些条款都为残疾人体育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提出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和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导致执法监督上出现了脱节现象,出现残疾人体育权利受到侵犯后无处解决的情况。

2.残疾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残疾人体育权利一直位于尴尬处境。社会对残疾人体育参与相对淡漠,认为残疾人受身体活动能力限制,其体育权利难以实现。高校体育教学中往往出现残疾大学生作为体育活动的旁观者,忽视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保护。除了社会上的一些偏见,还有残疾人自身由于身体原因出现权利意识缺位。平等观念的缺失是导致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得不到实现的重要原因。法制宣传教育是让学生直观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相关部门和学校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教育甚少,造成残疾大学生对自己享有的体育权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护权益。

四、残疾大学生享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模式受限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基本上能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可是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却很少考虑到通道的无障碍化和残疾学生专门的锻炼、训练器材与设施等问题。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只考虑到正常大学生的体育教学,未曾认真考虑残疾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的体育教育。

1.完善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

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实现首先要依赖法律才能实现,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体育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实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制定针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制度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监督。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

在相关的媒体上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从而提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保护。树立正确的体育参与意识,明确自身的体育权利,并能开心的参与体育活动。社会予以积极关注,发扬人本精神,帮助残疾大学生维护体育权利,能让残疾大学生切身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敞开心扉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

3.增设适合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教学资源

高校体育教学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应该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殊性,制定适合他们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并配备适合残疾大学生的教师队伍。外部教学环境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需求,在建设体育场馆方面要与残疾大学生设计出能共享的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购置上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征,选配不同的体育器械,为残疾大学生实现体育权利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贾文彤,郝军龙.体育权利若干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26(4):6-10

篇(3)

当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相关的兼职工作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的纠纷和权益受损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中被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研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一是销售促销类。节假日前,校园里的橱窗就会早早地张贴出招聘假期兼职促销员的广告,促销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部分大学生会选择促销、导购或派发传单等工作。这类兼职人员大约占30%左右。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四是其他类。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的种类也日趋多见。一些大学生兼职从事公关、导游、翻译等工作。这些兼职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一般都是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报酬相对来说会高一些。另外还有一些身材相貌较好的同学会从事模特等一些兼职。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为10%。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大学生兼职的薪酬普遍较低。大学生做促销员工作一般是按日计薪,每天80元上下,促销员工作时间一天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小时的工资只有10元钱。家教工资一般是按小时来计算,小学生一小时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时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时50或55元。而餐饮行业一般工资都是一小时8元钱。像导游、翻译、模特类的兼职由于专业性较强,工资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间。总体来说大学生兼职的报酬并不高,大多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信息来源

一是海报广告。用人单位在校园橱窗里张贴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或安排专人到学校发放相关传单和广告。二是中介机构。目前,社会上介绍兼职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部分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去寻找兼职。三是兼职网站。网站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很多招聘单位会在相关招聘网站上招聘信息。许多大学生会通过网络获取相关兼职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绍。少数大学生的兼职是由亲戚、熟人、朋友等介绍。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二)中介欺诈。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随着社会中介机的增多,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导致黑中介问题的严重。有的中介机构会收取较高的中介费,还有的收取资料费、信息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机构只是提供一些虚假信息,当大学生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工作与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换工作或退中介费时,中介机构会以已经帮学生提供了兼职是学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拒绝退还或部分扣除中介费用。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没有将大学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2](P93)。目前对这条的解释不承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3]。而这条规定的问题在于学生没有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校大学生应该纳入民事雇佣关系,而民事雇佣关系并没有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4]。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5]。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来保护,由此大学生兼职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比较低;其次用人单位可以不和大学生签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使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三)大学生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兼职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多数大学生因为被骗的数额不是很高,而维权过程烦琐、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即使有些受骗学生想维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事先没有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到有关部门投诉后,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类问题也就不再投诉维权。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算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兼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成本是大学生难以承受的。

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从法律上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兼职的大学生一般年龄都达到或超过十八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确认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三是修订劳动法律行规。在确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扩大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劳动法》中明确兼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确定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让兼职大学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了劳动合同来约束,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人生伤害赔偿等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会有法可依,从而使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在考虑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规范兼职双方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在进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时,为有兼职意向的大学生,开设专门的讲座,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同时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正式上岗前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或雇主细化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不能签订书面协议的也要尽可能保存有关的人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侵权情况留有依据。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学校的就业服务部门要承担起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职责。要引导大学生尽可能寻求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兼职岗位,发挥学业特长,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要加强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信誉良好的单位协调,为大学生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职岗位。聘请一些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资源的志愿者,成立学生兼职服务志愿团,一旦出现兼职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为学生的维权行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协调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校外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对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很多被侵权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关注并依法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篇(4)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

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

(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

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

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

(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

(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篇(5)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随着社会总体就业形势的改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近几年,各级各类媒体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报道屡见不鲜,性别歧视成了职场焦点之一。

1 就业率

我国200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万人,其中女大学生占到44%。超过100多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女大学生占大多数。而2007年的就业率统计显示,男生就业率为83.0%,女生就业率为79.5%。一项专题调查则显示,大部分学生投入找工作的时间为正常学习时间的30%~70%,女生高于男生8.6个百分点,但结果却是男生就业率是女生的2倍。从部分地区的就业情况来看,也反映出女大学生就业率比男大学生明显偏低。如杭州市妇联针对去年应届毕业的女大学本科生的就业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数据显示,在同等条件下,女生就业的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女生的初次就业率也比男生低近9%。

2 就业渠道不完善

根据女大学生择业的行为模式和男学生相比,女大学生很少会选择直接去就业单位拜访,更多会选择家人、朋友介绍。在遭遇求职失败后,大部分的女大学生在短期内会表现出消极心态,同时女大学生求职失败的比例比男生多才多21%。从心理特点的角度分析,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比较纤弱,心理上依赖思想较重、承受压力的能力较差。在求职过程中,女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差,更易退缩焦虑、自卑自闭、不切实际,导致女大学生的就业变得更加艰难。另外,女大学生择业选择的面较窄,大多数女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受传统就业思想的影响较大,更多关注的是一些轻松、稳定、压力小的行业,如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就业单位。

3 遭受性别歧视严重

很多参加了求职的女大学生纷纷表示“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太正常了,没有办法”,相当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对此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近日,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项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专项调查,该调查显示,2010届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大学生的29.5%。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岗位上明确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录取的时候拒签女生。另外,在全国妇联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中显示,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特别是理工科女大学生“经常”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条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女大学生晋升的机会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分析

1 加强法律支持与保障,切实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劳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早已作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制度化的配套措施,无法在现实操作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因此,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制定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规定各行业或企业接受女大学生就业的比例,将女大学生就业弱势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内。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即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企业吸纳女大学生就业,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

2 完善学校课程,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青年歌唱家谭晶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建议高校设立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技能课程,尽早安排学生接触社会”。大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职业生涯规划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身心特点,通过拓展训练,组织培训,积极参与实践等多种方式提高她们的手能力、科研能力、适应能力等。高校还应加强针对个别女大学生就业的辅导,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同时通过开展就业技巧、求职心理健康、求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讲座,增强女大学生的求职信心。

3 女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

女大学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主就业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文理兼通、视野开阔、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又要树立自主创业的择业观,化消极被地等待用人单位的招聘为积极主地自我创造就业机会。在自主就业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导的作用。所在学校、各级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对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4 就业政策上,加强扶持力度,创造对女大学生就业有利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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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宿舍的性质

1.大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机构,为了体现教育的职能,方便管理,高校为学生提供了临时居住和学习的场所――大学生宿舍。而大学生宿舍,是否就是我们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住宅或者民宅呢?显然不是。绝大部分高校学生宿舍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更好地实现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质。而普通住宅,无论是自有还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质,强调的是“私”的属性。而学生宿舍则具有“公”的属性,属于公共住房。可见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而“民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民宅”。

2.大学生入住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关系。

大学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纳一定的住宿费用,学校提供相应的管理等服务,看起来似乎学校和学生之间成立了一种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不然。

首先,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当事双方坚持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大学生入住校学生宿舍时,按照教育部的文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权利选择住校或者不住校,或住学校哪间宿舍。显然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违背了合同法自愿的原则,租赁关系并不成立。其次,高校制定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给予违纪同学一定的处分,说明高校充当着一个管理者的角色,在这个民事法律合同中,显然当事双方都是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违背了合同法平等的原则,故租赁关系并不成立。所以,大学生入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并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普通的租赁关系,双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高校作为一个管理者,为维护大部分学生的利益,有权对学生的宿舍进行相关检查。

二、高校正常范围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相关权利并不冲突

1.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定义上来看,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扰”了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分析,第一,学生宿舍不属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间上是一个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闭性,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大学生宿舍,不会导致大学生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扰。第二,我国法律上对于隐私权并无明文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侵犯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都是通过名誉权来救补。所以,大学生主张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当然,学生作为自然人,法律赋予他们的私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检查过程中如操作不当,超过了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就有可能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侵犯。

2.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大学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卫生等情况,并对违规同学进行批评通报甚至公开处分,有学生主张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是高校为管理学生宿舍,在正常范围内行使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规定对违规的同学进行批评处分,并没有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因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为,一般是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来实现;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三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从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来看,虽然学校对在宿舍违规的大学生予以公开批评和处分,事实上似乎对当事人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构成侵权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学生宿舍,是学校实施管理的一种权利,这种行为跟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侵权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作为一个管理者,在主观上也并不存在错过,故并不构成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三、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与适用

高校作为一个承载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务提供机构,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服务提供者。为了使高校更好的发挥教育功能,规范学生管理,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多部针对高校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赋予高校在学生宿舍管理过程中相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按此条规定,高校自己内部制定相应的学生宿舍卫生条例、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并没有造成侵权。高校为维护校园环境,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权不经学生允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和评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等。按照以上规定,高校为维护学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相应的纪律和安全检查,对学生宿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检查大学生宿舍应注意的问题和操作规范

尽管高校学生宿舍具有“公”的属性,高校负有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没有“私”的空间,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还是应该切实尊重学生,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们认为,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正面宣传教育为主、检查为辅的机制。

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应改变过去学生宿舍管理中“以物为中心”、以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为主的传统管理理念,实行“以人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应当建立正面宣传教育的阵营,以学院网站、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为正面宣传的阵营。定期组织宿舍区各项安全规范比赛,在学院网站上对宿舍的各项安全规范做最直接的新闻报道,给予指引。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定期张贴宿舍各项安全规范的指引和安全用电、文明行为等漫画,以让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宿舍安全规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检查,等等。

2.逐渐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大学生宿舍管理队伍。

无论是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和学生管理分离的方式,还是学校管理与学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宿舍管理队伍的建设始终是一个重要任务。如果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低,知识水平有限,客观上他们在管理学生时的自信心就显得不足,与大学生的沟通、交流等也会大大受到影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大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在处理各种问题与矛盾中本着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引导学生的思想化解问题与矛盾;要及时修改不适合的规章制度和进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更新,达到“物”、“制度”与“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协调与适应,从而降低管理难度和减少管理矛盾。

3.让学生参与到宿舍内务、安全、纪律检查中,逐步建立起学生自我管理的体制。

大学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为学生提供参与宿舍管理的机会,每幢楼都有部分学生担任楼长、层长等参与宿舍管理、监督教育。这样通过勤工助学形式,组织一批学习成绩优良、认真负责、乐于为同学服务、家庭困难的学生担任宿舍协管员,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体验,增强主人意识,在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卫生秩序的同时,可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自强、自律、自信的精神风貌。形成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学生共同参与的“导教、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宿舍管理良性互动。

4.高校教师和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大学生宿舍注意事项。

宿舍管理人员应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为了学生之权益,但过度的管理意识,很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学生宿舍时,应尽量避免上课时间和学生休息时间。高校检查学生宿舍,应体现人性化管理。如果在学生上课宿舍没有人和学生休息的时间进行检查,势必会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给学生学习、休息造成一定的影响。

(2)检查学生宿舍时需两个人以上同时检查,并佩戴工作证件。为避免校外人员有机可乘,促进宿舍管理者之间相互监督,检查学生宿舍时,应当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证件,告知学生自己的身份。

(3)检查学生宿舍时只应就宿舍公共区域进行检查,不能对学生私有空间进行检查。学生宿舍虽然是公有性质,不具有完全封闭性,但是并不代表学生在宿舍里面就没有自己的私有空间。学生的柜子、抽屉、床铺等,都是学生私有空间,检查学生宿舍时,对于这些属于私有空间,高校并没有检查的权力。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4)检查违规物品,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没收,但可以先暂为保管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否则就对学生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

(5)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学生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在检查学生宿舍时,由于主管等因素,难免会出现人为差错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应的申诉程序,给予学生相应的申诉权利。

(6)检查时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学生都是成年人,检查学生宿舍时,检查人员应注意礼貌,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学生宿舍管理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视野下审视,并不是相对应的矛盾关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权限的情况时,二者才构成矛盾。对于此种情况,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顾“公”“私”。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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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法治这个词虽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层次的剖析法治内涵、深刻领悟法治思想,对国人来说,却是少数。国内,关于法治文化的著作还是颇丰的,但大都涉及到国家层面。对于高校法治文化,国内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学者、高校教师对高校法治文化有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大都着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观点。就国内而言,法治校园建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论”、“通过法制宣传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构高校学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实践还比较少。作为高校运行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加强学生工作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普遍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也比较单薄。从高校学生工作的人员构成来看,这些人群主要为管理专业或者教育专业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问题上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有缺陷的。受传统的高校学生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影响,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学生工作人员对高校学生工作性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即上传下达学校和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据了解,部分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对于行为依据的文件性质无法做出正确区分,不清楚法律与政策的区别,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价值的定位。结果往往会导致学生工作的落实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主导,学生工作者追求领导和同事的满意和认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对事件认识不清,理不清头绪,无法正确有效地解决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工作者在既不能从根本上合理地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问题。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查寝时发现有外来的同学留宿在一个寝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就对原本住在该寝室一名学生给予了记过处分,引起了该名学生的强烈不满。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员仍只使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事件,忽视了学生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忽略了在作出处分时应向学生告知理由和依据的程序。这就是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导致的学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在我国当前的高校学生工作中,整个工作队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这就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体实施层面上缺乏制度基础,工作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情况是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从法律层面去应对去解决的。高校学生工作针对的主体是学生,是具备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大学生,而在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实践当中,“领导决定一切”,“学生必须绝对服从老师的命令”成为一种主流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虑。学生工作人员在处理学生问题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强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学生。从没考虑是否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只有当问题无法调解,事态严重时,才想到诉诸法律,求教于法律专家。亟需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相关问题。

(三)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大学存在着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关系,因此大学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复杂多样。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党团建设、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奖贷困补等等。与此同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贷款制度、学费制度等也因适应时展而兴起。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因相关行为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都日益增多且复杂起来。这些关系都需要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且,很多时候一件行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的暴力行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涉及到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相关法律关系和规范。也就是说,它们一方面体现着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另一方面还体现着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与中小学教育不同,它面对的是更为成熟的学生群体,这些人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性的养成、就业成才等等,都需要学生工作者的参与和投入,因此也就对高校学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属于一般事务型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上传下达与学生相关的事项,对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个体差异关注较少。在学生工作中,管理人员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做出处罚时,往往是以学生工作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见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见,是依据学院的一项规章制度做出处理时,该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检验的。显然,目前大部分的学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至少可以说,高校还尚未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处理学生管理问题的意识。例如如果要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是否应该召开专门委员会听证?在了解事情原委时,是否学生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调查程序并开展调查?学生是否享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实施处罚,如何实施等?以及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这些均是高校学生工作中法治原则的重要衡量指标。权利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给人类社会造成深重的灾难。如中国古代不乏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的明君,也确实存在把国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权利都是无上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学生工作中,权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尤为重要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减少人治的主观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学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队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并不高,更不谈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处理问题。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资源,如可以从法学院选派教师制定一些针对性课程对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工作中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管理者法律素养的提高是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环,管理终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设。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的提升也为更好地推动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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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煜.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2).

[3]杨晓雷.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解析.高校辅导员学刊.2014(6).

[4]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一个法治的视角.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5]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6]王秀英.浅谈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

篇(8)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203-02

一、开展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2.从当前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群体中诸如马加爵、药家鑫等严重犯罪案件的发生,引发高校法治教育在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实证调研方法的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本课题的研究,以实证调研的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文献分析方法和访谈的调研方式,从大学生对法律的总体关注程度、法律信仰、法律监督、法律的作用、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原因、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对待自我利益受损和他人利益受损的态度、以及具体到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的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调研。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情况分析

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88份。调研对象为除法学外的会计、审计、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统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国贸、物流管理等十多个专业的我校大学生,从范围上保证了调研的科学性与普遍性。从结果来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一)对法律的总体关注度很低

以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电子媒体了解法律为主要途径,通过法律课程、讲座、课外阅读相对较少。当问到“您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法律报告”时,65.91%的同学选择了“偶尔关注”,选择“经常关注”的只有9%,另外有21.59%的同学选择“几乎不”,3.4%的选择“从不”;当问及“您一般从哪些方面了解法律”时,选择比例最高的是“新闻报道”,占34%,其次为“网络信息”,比例占19.8%,而“社会宣传”和“报刊书册”的比例分别为15.74%和12.18%,值得一提的是,选择“课堂学习”的比例占10.6%,有7.6%的学生选择了“校园讲座”。

(二)对法律的权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观念较弱

27%的同学选择了“无特别法律信仰”。还有11.36%的同学认为“法律是当权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学认为“法律与我无关”。

(三)普遍对我国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较悲观态度

认为没有充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对于法律的监督有着正确的认识。有70.45%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没有充分保护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学表示“不知道或不关心”。当问及“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有效的”,选项“群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网络,分别占20%、23%、21%、22%和13.7%”。

(四)对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确合理的认识

大部分学生认识到了阻碍法律执行的原因,但一些学生过分夸大了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数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被放大。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方面,普遍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和“处罚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从整体看,我校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有着正确认知。而当被问及“您认为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主要原因”时,25.85%的同学认为“法制不健全”,16.1%同学选择“法律没有足够多的权威”,23.9%的同学选择“执法不严”,28.78%的同学选择“存在一些司法腐败”。

(五)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态度上

我校大学生持消极和放任的态度,只有少数同学认为大学生受过较高教育,不应该犯罪。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期,大学生价值观、法治意识淡薄、社会大环境影响成为主要原因。当问及“您对大学生犯罪怎样认识”时,有54.55%的同学认为“很正常,大学生也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学认为“不可理解,毕竟大学生都受过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学选择了“不好说,反正自己不会犯罪”。而对于“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学认为是“个别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20.5%的同学认为是“法治意识淡薄,抱侥幸心理”,12.5%的同学认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结果,有17.5%的同学选择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另外有10%的同学选择“客观现实所迫”,还有5%的同学选择“学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

(六)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层面,而对于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理性的、系统的掌握

如,关于盗窃罪的理解。当问到“偷拿被人300元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和“偷拿别人一部手机”时,有将近90%和97%的同学确定“已经构成犯罪”。但当问到“你知道偷盗价值多少金额的的东西会构成犯罪”时,只有23.86%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学选择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学选择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选择“不知道”。在对“《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进行的调研显示,40.91%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六个月”,剩余同学均未选对。

(七)普遍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

在“对于公路上闯红灯的行为”进行调研显示,只有8%的同学认为“不必大惊小怪,很常见的现象”,剩余将近92%的同学均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严格禁止和加以处罚”和“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八)总体法律素养不高

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相当多的同学“迫不及待”地想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在“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群体的的法律素养总体怎么样”进行选择时,有63.6%的同学认为“一般”,有将近16%的同学甚至“表示忧虑”,只有19.3%的同学选择“还不错”,1%的人认为“很好”。对于“您觉得应该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吗”的调研显示,有达44.3%的同学选择“迫不及待”,39.7%的同学认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缓缓”,有15.9%的同学选择“现在掌握的法律知识足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涉法问题了”。

三、针对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所存在问题之有效对策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确看待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败、执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现象,主流还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外,引导学生要从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做起,建立起强烈的诚信意识(如考试诚信,杜绝作弊),强化规则意识。

(二)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关注度;拓宽法律学习途径

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多关注国家立法、法律颁布、修正案等活动,多看《今日说法》等各类普法节目。除传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之外,可以广泛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运用校园文化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多举办法律类讲座;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讨论(对非法学专业)等。

(三)更加重视进行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

篇(9)

近年,为使大学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我国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出台并规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帮助学生更充分地实现就业。但是由于部分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即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避免伤害。

1.过于淡薄的合同意识

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一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用工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协议内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然而,在实际的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违约现象并不鲜见。比如,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为就业人员缴纳“三金”,甚至单方面撕毁就业协议等。在部分大学毕业生看来,违反就业协议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用承担法律方面的责任。这就使得部分大学毕业生在面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就业协议时,不是忍气吞声,就是不知所措,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求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歧视问题

当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重男轻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侵害了女大学生的工作权利。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学校歧视或地域歧视现象,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如对特定地区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限定区域内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一种侵害。面对以上情况,很多学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没有意识到就业权利被侵害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3.部分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人力资源“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就业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很多毕业生对劳动试用期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怎么办。最为常见的就是有的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劳动试用期制度,变相招募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以各种借口使劳动者不能通过试用考察,以此为由解聘劳动者。此外,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约人力资源成本,无故延长试用的期限,使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法制观念需要加强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学生为获得理想职位不惜制造假学历、假荣誉,通过“美化”自我期望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另外,还有的学生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草率签约、随意违约。发生这些情况,说明了部分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高校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高校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培养,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环,也越来越为教育工作者所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强化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学生具备劳动基准保障意识

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属于是弱势一方,这使得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基准强制规范,包括了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或签订就业协业、劳动合同时,要充分认知和运用劳动基准制度。

2.教育学生坚决反对就业歧视

在我国劳动就业的实践当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种种歧视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求职者的就业权利。高校应当教育学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遭遇民族、性别、户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视时,除了特殊行业、工种,要勇于维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学生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当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时,则可依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宜的维权方式。就业维权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教育学生树立遵守合同意识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均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自愿为原则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学生对此需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应当严格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高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措施

高校应通过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学生深入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在毕业后的就业求职过程中,能够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应做到与时俱进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多数高校仅仅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将“法制教育”隶属于“道德教育”。这是无法适应目前学生就业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的。因为高校毕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上不对等,使毕业生在和用人单位商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高校应当把法制教育,尤其是与学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学习期间,让学生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2.就业法制教育应选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

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专业特色,选取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形式开展具体的教学活动,即打破传统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式教学法,将教育教学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过程。在教学中,教师应贯彻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法、解法,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来。除利用课堂传授法律理论外,还应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就业法制教育质量。

3.加强就业维权平台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学生就业环境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在学生就业过程中,面临一些与求职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大多数学生是难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的。所以,在对学生就业加以指导和帮助的同时,依托学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相对高效的维权平台无疑是必须的。这样,当学生在求职就业中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维权平台进行咨询,寻求帮助,这也是高校就业法制教育的合理延伸。

篇(10)

一、高等农业院校《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要求,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引导着国家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法律层面上保证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为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法律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追究损害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责任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通过学习企业、公司、合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树立并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在行为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经济法》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核心课程,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能促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履行个人义务。

 

二、云南农业大学《经济法》课程开设现状

 

云南农业大学1994年在农经系开设《经济法》课程,至今已持续20余年,目前授课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学院的全部六个专业以及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同时,《经济法》课程进入公共选修课体系在全校范围内开设,在学校其他学院相关专业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

 

在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上,经济管理学院的所有专业在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的特点又进行了相关课程的设置,例如:经济学专业的《国际经济法》,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法规》:同时在部分研究生专业中开设有《农村政策与法规》课程。

 

在《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上,学校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注重课程的严谨性,以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实践手段上采取专题讲座、法庭庭审旁听和法庭模拟加深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运用,其中作为法律实践教学重要方式的模拟法庭,则能更好的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探讨《经济法》中实习实践教学考核的方法,以量化的方式完成教学效果的评价。

 

课程的任课教师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学院任课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形成从中职到高职的梯队型教学团队;任课教师长期从事教育教学,专业讲授《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电子商务法规》等课程,积累了大量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能系统的构建和完成课程的实习实践教学。

 

三、《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流程

 

(一)明确实习实践目的

 

日常教学在讲授过程中,受到固有的教育模式影响,很难近步因人而异的进行个体化培养。《经济法》相对其它课程来说,在实际运用中相对广泛,学生需要灵活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条例条文。就社会来说,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不仅表现在学生的自我意识中,更应当与时俱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二)掌握学生诉求

 

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理论授课阶段与学生进行交流,通过提问和答疑解惑的方式与学生相互沟通,了解学生对于课程开展以及教学方式的改进意见;进行走访宿舍,课后与学生交流沟通,针对在校学生分别收集第一手资料,咨询学校对学生学习态度的教育模式,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学生对课程所表现出的期望与要求。基于学生反映的对于职业、专业发展规划的诉求,结合实际对学业规划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定程度上提升教师指导质量,优化指导效果,为课程实习实践环节的开展打下基础。

 

(三)开展专题讲座

 

外聘专家或由本院专任教师就相关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进行了专题讲座,其中包括聘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为学生们进行“农民权益保护”的专题讲座等。

 

(四)观摩庭审与模拟法庭

 

1.观摩庭审阶段。按约定时间乘车前往法院,因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观摩法庭,无论排队等候、入场还是法庭就坐都保持着应有的安静和有序。回校后与学生交流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以及判定结果,为下阶段的法庭模拟做准备。

 

2.模拟法庭准备阶段。第一步由班级每个学生选择份脚本,作为平时作业;第二步自行分组,并抽签决定模拟顺序,讨论整理组内成员的模拟法庭脚本,并投票选出最优的脚本作为模拟范本,进行案情分析,角色分配;第三步不同组员学生约定时间进行预演,并准备相应的文书和道具。

 

3.模拟法庭阶段。以抽签顺序,每组学生提前布置法庭,按照庭审流程正式开庭。

 

(五)教学考核评价

 

根据每组正式开庭的表现进行打分,按照“模拟法庭占60%;作业、考勤、期中检测占40%”的原则,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评测。而日常教学期问,每堂课的前三分钟,都给予学生表现的机会,准备个ppt进行法律案例演讲。

 

四、《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实习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一个重要补充,能更有效的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些困难和问题:

 

(一)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践应进步结合

 

《经济法》课程教学注重理论的输入,实习实践教学更侧重于理论对于实际的运用,而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能提升学生的上课出勤率,又能很好的在现实中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课程的体系构建上,应进步加强两者的结合。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有待加强

 

在实际中实习实践的时间相对短暂,基于此,学生在思想上就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部分学生存在学业倦怠现象倾向,对许多事不感兴趣,冷漠无所谓的态度时有显现,会对学习氛围造成影响,怎样激发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对于提高课堂的教学效率非常重要。

 

(三)评测难以考察学生的思辨能力

 

部分学生过渡依赖网络,许多问题都喜欢网上搜寻答案,虽然在实习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能得到定程度的调动,却很难确保每位学生的思考能力得到应有的锻炼。授课时教师能了解到学生的课堂表现,但就思考与否,思考的深度与广度,仍需要进步的评测。

 

五、完善《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的对策措施

 

(一)了解学生对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的诉求

 

集体化教育模式下,很难满足所有学生的课程要求,而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培养出与时俱进,富有创新精神的当代大学生。实际教学中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归类总结学生对于课程建设的期望和诉求,以便更好的进行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

 

实习实践教学应将理论和现实联系起来,采用多种手段完成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能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进而正确处理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履行个人义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讨论交流,充分发挥自主学习精神,经过独立思考和师生问的探讨,从而提高认识,掌握知识,提高学生的运用法律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

 

(三)优化评测方法培养学生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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