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境外投资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3 16: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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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

篇(1)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篇(3)

周小川在文中表示:“证券化中经常用到特殊目的机构,即人们常说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广为人知的金融市场上违规行为、诈骗性产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

即便如此,周小川认为,“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城镇化加速发展已成为带动投资的新契机。“城镇化发展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会在未来得到稳定的回报,会使城市地价和租金提高,商业活动越来越繁荣,相应的其他税收也会提高,如果可以把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挪到现在来用,可据此设计一个SPV。对于这个SPV,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通常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融资,也有发债获得融资的,以此来支持当前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地方融资平台这个SPV里面,放的主要是城镇土地及其所代表的未来收益,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周小川进一步分析称。

不过,周小川也坦言,“我们现在的地方融资平台更多地寄希望于这块土地未来的价值,借此偿还当前的贷款,这固然是一种SPV,但导致了很多问题。”(经济参考报)

境外投资核准制有望转为备案制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进一步减少项目核准的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还将探索从现行“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此前国务院总理曾表示,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放宽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可以减少对有实力又有信誉的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审批事项,或者是放宽审批额度。这一表述对业内而言无疑释放出政策利好——新一届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对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的改革。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仍是“核准制”,即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核准为主,而改革总的原则是进一步放宽核准的权限。由此,将调整现有管理制度,探索更多转向备案制的新型管理方式。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已经多次简化并实现权限下放。国家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标志着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此后,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在2009年和2011年将大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部门。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市开展了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有专家表示,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备案制”,应是中国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路径。(经济参考报)

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出台

9月17日,工信部网站下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公告,在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等多个方面划定门槛,以便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在产能方面设定了准入标准,包括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文件同时明确了现有及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需满足的生产条件,明确了光伏制造项目能耗、水耗指标;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文件还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规范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未来,工信部将在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而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及项目,将被撤销公告资格。(国际金融报)

陕西多项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陕西省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显示,陕西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均按新建(改扩建)床位数,在资金补助、土地供给、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医疗康复、责任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据了解,社会资本可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兴办养老机构以及进入养老产业并提供服务产品。在资金补助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陕西将为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由各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承担。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陕西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548.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61%,高于14.3%的全国水平,且每年以约3%的速度递增。(新华网)

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将出炉

篇(4)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逐步提升。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真正起步是从改开开放以后才开始的,但是在短短的30年里,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和成就。

1.1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长明显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从2002年起呈现出一个高速发展的态势,如图1-1所示,2002~2008年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65.7%。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进入低谷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虽然增速减缓,但是仍然再次突破了历史最高值。

1.2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大

中国对外直接投的规模不断扩大(见图1-2),到2009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已经超过两千亿美元,覆盖了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行业分布也很广泛。

1.3对外投资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流量屡创新高,但是投资量占世界的比例仍然与中国整个经济在世界中的地位不相符合,中国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从图1-3可以看出,虽然近两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球流量的比例有所增加,然而对外投资存量占全球存量的比例却仍然只有1%左右。从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国GDP的比例来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GDP的比例还远低于美国。

1.4对外投资存在环境风险

近几年来,国际上对中国企业的海外行为关注得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水电、采矿、砍伐等行业,一些西方媒体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批评,个别媒体还存在恶意歪曲中国形象的嫌疑。通过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问题进行反思,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潜在风险,比如:环境敏感度较高的行业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较高;对外投资缺乏全面的环境政策指引;中国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感有待提升;银行对外投资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环境保护标准等。而这些问题都可能会给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正常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

2国际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则是其两大支柱和主要推动力。在国际投资领域,对自然环境影响最深远和最直接的就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由于较低的环保要求和较弱的监管力度而为这些外国企业提供了污染的便利,成为它们的“污染避难所”。同时,东道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迎合这些跨国公司降低环保成本的需要,纷纷进行“竞争性环保降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这种趋势,最终使国际直接投资成为加剧全球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使用的更先进的生产和环保技术及其在东道国的外溢效应,却对环境有着明显的积极影响,因此,国际直接投资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及其程度日渐成为人们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开始展开对国际投资与环境的关系的研究,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了一份题为《指点钱途:联结环境、社会、治理因素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简称ESG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呼吁那些为投资者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将ESG因素整合到他们的业务中去,从而帮助投资者关注环境、社会与治理问题(联合国环境署,2007)。世界自然基金会贸易与投资政策项目对中国境外投资进行重新思考,认为全球工厂正在改变地球的面貌,并且中国境外投资成为全球可持续性的一个指标,它还提出我国缺少相关的政策指导或企业可持续/绿色投资指南,成为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放大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问题的重要口实(世界自然基金会,2007)。除此之外,地球之友、国际河流等NGO分别对中国跨国公司的环境影响、银行信贷的绿色化程度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经济合作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出台一系列指南或规定,对国际投资提出了环境上的要求。对于环境,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环境管理指南和方法,鼓励跨国企业通过改善内部环境管理、完善环境影响应急计划来提高其环境绩效,鼓励企业信息公开和积极主动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等。OECD在对外融资信贷上也有统一的环境标准。赤道原则是目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绿色信贷标准,加入该原则的金融机构已达60家。但是中国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加入该原则。世行把实施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批准贷款的先决条件,制定了有关环境评价政策和项目环境审查程序及步骤并颁布了有关环境评价的工作指南,规定环境评价应综合考虑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空气、水和土地)、人类健康与安全、社会因素(非自愿移民、少数民族和文物)以及跨越国境的环境问题和全球环境问题。

3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状况

随着对外投资规模和水平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海外业务对环境政策的需求并有所行动。在国家的宏观战略方面,党的十七大提出关于建设和谐世界的指导思想,提出“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要求“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健全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在法规政策层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特别针对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相关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笼统的表述。商务部是中国对外投资事务的主管部门,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创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多方面进行审查与核准,并且逐制定政策来引导和规范中国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目前有关对外投资的政策主要是由商务部制定和、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的。

与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商务部于2005年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中环境条款的规定,体现出了对东道国环境问题的关注(2009年被《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代)。2009年商务部相继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第一批和第二批,加强了对外“走出去”企业的引导服务工作,将有利地促进国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2010年,商务部《关于2010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引导走出去企业树立互利共赢的理念,遵纪守法,尊重当地宗教习俗,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010年,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以完善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商务部还会同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8月27日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本国企业境外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行业指导性规范和自律依据,此举开创了我国海外森林采伐的新模式。2009年3月31日两部委又联合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积极指导和规范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可持续林业活动,促进东道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我国政府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4加强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

加强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积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对于中国企业走良性发展的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老路、避免对东道国环境造成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引导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为全球生态保护做贡献,也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中国对外经济的国际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篇(5)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篇(6)

一、我国矿产勘查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资源现状迫切需要境外矿产资源做支撑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的血液和粮食,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旦供应中断,将会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与我国未来几十年主要矿产的巨大需求相比,我国目前探明的主要矿产储量将会显得严重不足。而且目前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保障程度正在出现下降趋势,资源瓶颈制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世界上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能够做到在所有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供应上都能自给自足。近年来,我国石油、铁矿石、铜金属等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呈逐年增加趋势,尤其是石油和铁矿石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增加更快。

(二)我国境外矿产资源探采需要提高技术水平

矿产勘查如果想提高探采效率,从中获得更大的利润,不妨选择走“探采结合”的道路,与国内国际矿山企业、冶炼加工企业等下游企业“联姻”,对上游行业到下游行业的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投资参股,以辅助技术装备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技术支撑点,从根本上进行技术改进。在矿产勘查“走出去”的过程中,采取新思路、新举措,还可以相互扶持形成产业链条,加固产业链抗风险能力。在当前矿业技术装备工艺流程设计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除在自身条件好的专业领域尽快组织力量进入角色外,还要采取与国外公司和国内专业设计院建立不同形式的联合,包括组建集团、联合体、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办法,争取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采取联合设计的方法,先介入再提高,实现双赢。归根结底,我国矿业技术的提高还是要依赖政府的支持的,政府支持可以助推着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加速崛起,快速成为技术支撑产业。

(三)矿产勘查“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

矿产勘查“走出去”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一方面国内对“走出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没有清晰完整的认识。一是目标国政治、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包括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必须充分了解目标国的法律:反垄断、劳动、环保法律等;二是语言、文化、经营理念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双方沟通困难、整合成本过高等;三是目标国审批程序风险,比如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以及反垄断审查,澳大利亚FIRB外国投资审核以及反垄断审查,四是目标公司的风险,资产和债务、估值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定价方法、财务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知识产权、关联交易如劳动、环保、税务方面的合规性问题等。在国外法方面,最为突出的法律风险就是对当地国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尤其对于东道国与中国国内相同法律的细微区别不了解。在公司法层面,履行怎样的程序才能完成有效的股权转让,在证法层面,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在合同法层面,违约责任包括那些内容等。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亟需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包括项目审批、外汇管理、资产管理、促进政策等的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很大程度地束缚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现行对外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审批层次多、效率低、审批内容过细并重复、外汇管制过严、对境外投资项目缺乏有效监管;现行鼓励政策覆盖范围狭窄等等。比如在审批制度上,目前,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我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要经过3个部门的审批;不仅审批部门多,而且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

二、我国矿产勘查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对策措施

(一)认真研究我国及境外资源状况,选准突破口

矿产勘查单位要能成功地走出去,必须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不断创新,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要了解、掌握境外投资的信息、知识,尤其是资源状况。以铝土矿为例,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和消费国,目前铝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超过了30%,而且仍处在高速增长状态。我国铝土矿质量偏低、资源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不容乐观、进口依赖程度高,随着国内氧化铝产量迅速增长和铝土矿资源相对不足的形势加剧,我国铝土矿进口量将迅速增长,从而将会增加我国铝行业平稳发展的风险。

山东省是生产氧化铝、电解铝的主要基地,产量占到全国的70%左右,全省每年的铝土矿需求量3000万吨左右,其中95%依靠进口。结合山东省对铝土矿的大量需求,经过多次考察,山东地矿局与澳大利亚BRL铝土矿资源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在澳大利亚建设了1.6万平方公里铝土矿资源基地,将大大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铝土矿资源的需求。

(二)以资源需求为导向,实现紧缺资源重点突破

我国在“走出去”寻找资源的过程中,应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出发,避开单纯追求盈利的短视,以国内紧缺资源和重要战略资源为重点,科学进行矿种选择,既可弥补了资源不足,又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了对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稳定的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资源禀赋、发展进程决定了资源紧缺将是经济发展中的常态,矿业企业“走出去”占有更多的海外权益资源,是缓解今后一个时期资源紧缺的有效之举,也是大势所超。其中对于海外投资的定位,将成为影响企业能否成功“走出去”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引导企业立足长期稳定供应和推动产业升级,确立正确的海外资源投资理念,不仅仅从收益角度出发,更要根据未来国内原材料需求和产业链的完整性,从战略高度出发实施科学的海外投资。

(三)寻求优势企业合作开发,形成“走出去”的强大合力

我国应积极推行“地勘先行、企业跟进、合作开发”的运作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地矿部门发现矿藏、探明资源等的基础性、先行性作用;另一方面着力推进地矿勘查与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既实现了“技术+资金”的有效配置,较好地解决了对矿产资源可靠性的把握和并购资金的保障问题,又形成了适应资源所在国要求的并购主体,加快了项目进度,减少了并购障碍。一是加强与资金优势企业的合作。如山东地矿局与兖矿集团强强联手,在澳大利亚令山地区合作兴建氧化铝和电解铝厂,前者发挥上游地质勘查的技术优势,后者发挥下游氧化铝加工优势,共同打造境外铝土矿资源基地。二是加强与地缘优势企业的合作。如威海国际公司是较早进入非洲的中国企业之一,在非洲一些国家拥有深厚的合作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山东地矿局通过与威海国际公司的合作,各自发挥地质找矿和信息地缘优势,确保了刚果(布)钾盐矿基地建设的顺利进展。三是加强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山东地矿局通过与大型民营企业―淄博南金兆集团的合作,发挥了民营企业的优势,加快了秘鲁铁矿基地的建设步伐。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要加强信息与协调服务

篇(7)

为何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投

最重要的原因是境外人民币规模持续增加,需要回流。2009年7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内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个城市开展港澳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011年8月扩展到全国,跨境贸易的业务也不断扩大。今年1月-7月跨境货物贸易达到866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6.6%。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部分企业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结算。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增加,以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的增加,境外市场人民币规模也在增加。有预计认为到年底香港人民币资金存量可能达到7000亿-10000亿元,而这些资金目前阶段缺乏一个回流渠道。

通过贸易渠道回流的人民币资金成本高,银行和企业缺乏积极性。也正因为如此,境外企业缺乏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愿意用人民币支付,但不愿意把人民币作为收汇,结果导致人民币业务主要集中在香港和新加坡。而就商业银行来说,基本是自家人做自家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主要在同一银行境内外机构间进行,跨行尤其是跨境外银行的信用证、保函、担保业务开展得很少。

此外,境外期待人民币进入国内市场。所有货币出境以后,必须回到国家,货币才能滋生利息。如果不能回到本国,在国外则必须有离岸市场。而即使有离岸市场,离岸市场的资金也必须能够回到国家,否则,长期下去,这个市场难以持续下去。

因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推出不久,香港就急切地期望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而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的根本期待是期望境外人民币合法地回到国内市场,可以在国内市场进行各种投资,以获得资金利益。否则,企业、银行都不愿意持有人民币,因为持有人民币的资金成本比其他资金成本高,或者可获得利润少。

目前,香港存款人民币利率、交易的人民币汇率都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为什么呢?原因在于这些人民币不能直接进入国内银行间市场,不能直接在国内进行投资,而需要通过国内银行才能进入国内,而成本决定了其利率和汇率比国内价格低,制约着银行和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未来也会影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结算。

因此,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也是双边投资的便利化,是适应当前人民币跨境流动需要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

人民币FDI的意义

首先可以规避储备货币风险。我国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储备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利益不确定性。

推进人民币结算,可以减少储备货币的风险,但其最大障碍不在结算本身,而是境外机构、个人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如何获得与储备货币资金同等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如果仅仅局限在贸易结算,不能允许出境的人民币在境内直接开设人民币账户进行直接投资,进行证券、债务、理财等投资,境外机构、个人就不愿意持有人民币,这反过来不利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允许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国内,减少了境外持有人民币的成本和风险。尤其是目前人民币处于相对升值预期之中,以外币在国内直接投资面临货币价值缩水的可能,而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可以规避储备货币贬值的风险,从长远来说,甚至可以获得升值的利益。

其次有利于推动本币业务国际化。允许人民币资金合法流出,也允许其合法流回,将有利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这实际是在推动人民币业务的国际化。

将来,人民币跨境业务可以逐渐扩展到允许以人民币作为债权和债务(包括存款),允许境外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理财等,这样,就可以提高和扩大人民币的影响,扩大使用范围,国际社会也愿意持有人民币,人民币走向国际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达3.2万亿美元,未来可能更多。在人民币流出规模达到10万亿元前,我国还可以进行双边或多边承诺,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机构持有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甚至可以随时兑换为储备货币给它们。这样,国际社会持有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会更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可以人民币业务的国际化而提高,甚至成为储备货币。

还可以推动本币资本账户开放。尽管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仅仅是人民币直接回流的试点,但它是本币项下的资本账户开放的试水,突破了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局限。过去的资本账户开放,都是对储备货币的开放。直接投资也好,证券投资也好,乃至债务、债权关系都表现为储备货币的符号,而允许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拓展了资本账户开放的思路,即开放从对储备货币开放转变为对本币开放,乃至对其他货币开放。

实际上,人民币贸易账户的开放,没有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不可持续的,因此,人民币FDI的开放,也是中国资本账户开放在新形势下的创新,乃至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人民币FDI的开放,将为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积累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经验。

人民币FDI风险可控

资本账户开放或者说金融开放的最大问题在于风险判断和控制,这也是政策一直关注的。

今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就强调“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的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结算业务不予受理。而《通知》《办法》本身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人民币资金来源方面,首先强调合法,《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其次限定范围。《通知》规定境外人民币是指“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如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最后,要求出具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对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要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还要求说明资金用途,这为以后资金的流向监管奠定了制度要求。

资金方面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流入境内直接投资的人民币合法性。

在投资规范方面,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再投资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要求。同时,对人民币投资金额达到3亿 元及以上的项目,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项目,对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对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项目,要求地方上报商务部门审核。

投资规范控制,有利于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张,有利于控制担保、租赁、小额信贷的风险。

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用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要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范围的规定有利于控制境外人民币资金在境内证券、衍生品、房地产等市场的投机和炒作。

在业务结算方面,《办法》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规定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要求转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这有利于防止人民币资金混用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银行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这确保投资资金来源、使用的合法、真实。《办法》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诸多具体问题也明确了规定,有利于业务风险的监督和控制。

跨境流动大有可为

跨境人民币投资,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新里程碑。

我国一直在探索人民币跨境自由流动问题。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国际开发机构在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世界银行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当时,曾经设想和讨论要求人民币出境使用,也曾经研究过把国际开发机构扩展为国际机构,让境外大企业和机构到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人民币资金,但人民币没有走出国门,只是在国内使用。2010年修订的管理办法允许购汇出境使用,允许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偿还本金。

最近几年,证券市场一直在探索允许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但到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从贸易途径开启了人民币出境和回流的机制。

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开展企业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试点,开启了人民币走出去的大门。现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允许境外人民币到境内进行直接投资,这是人民币跨境自由流动又一里程碑。

开放的风险主要是储备货币的风险。1996年12月,我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实行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但资本账户一直没有实现可兑换,甚至基本处于管制之中,如果按照本币与储备货币区分,考虑双向开放,中国的资本账户可分为七大类,78个项目,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实行了基本可兑换,三分之二仍然在严格管制之中(如果按照储备货币和业务粗分类,为七大类43项,有三分之二基本可兑换)。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资本账户开放持谨慎态度,担心资本账户开放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经济和金融安全威胁,带来经济和金融危机。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都与资本账户开放有关,与允许资本流动有关。

资本账户开放何以有如此大的风险?关键在于过去的资本账户开放,实际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本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对国际储备货币资本的开放。而储备货币国家虚拟经济规模巨大,金融资产规模庞大,如果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庞大的储备货币投机资本到金融资产规模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投机,必然要出现危机,因为本国没有足够的外汇资源和金融资产能力与国际投机力量抗衡,也不能印刷出足够的储备货币去干预投机。

这种资本账户开放,本质上是对储备货币(国)的开放,对资本流动的管制也主要是对储备货币的管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所有经济和金融危机,基本都与储备货币有关。从债务危机、汇率危机,到金融资产的价格危机以及全球大宗商品价格的暴涨暴跌,都与美元等储备货币关系密切。因此,这种资本账户开放是不平等的开放,也是充满风险的开放,我们可以称之为储备货币项下的资本账户开放。

一国资本账户不开放,不允许资本自由流动,本币就不可能有国际地位,本国的金融业也不可能强大,因此,实行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是必然的选择。

人民币跨境流动,还有很多事要做。如果资本账户开放是对本币开放,对非储备货币开放,就不存在巨大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和风险问题。非储备货币国家基本是以实体经济为主,其金融资产规模有限,即使到国内投机,其力量也有限。而且,本币的监督和管理,本国比较熟悉,制度相对完善,风险可控。

篇(8)

很多人都相信,独资是中国入世后合资公司的一个自然选择。松下(中国)为这种预测(或者是担忧)提供了一个份量最重的印证。11月1日,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证实了“松下(中国)要独资”的传闻,称“松下(中国)一直在准备进行独资化工作,但现在审批手续还没有完成。”相关人士表示,这不仅仅是松下在中国投资的调整,也是松下全球战略调整中走出的一个步骤。还有媒体称,从可靠渠道得到证实,今年9月份,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独资,有关手续正在等待办理。

松下目前在中国投资企业达50家,均为独立法人企业,此前并无业务资源共用、销售渠道共享。独资后,对散布在全国的投资企业的整合能力无疑将会增强。但对这一事情的关注显然不会限于松下,因为今后人们将会平静地听到一个又一个大型合资企业独资的消息。

日产汽车:最大的合作者

入世前后,汽车业外资的磨刀霍霍声几乎都来自欧美巨头,但今年最大的斩获者却是日本第二大汽车商日产汽车。9月19日,中国汽车业规模最大的合作项目-东风汽车与日产汽车签约合资组建新的汽车公司,新公司名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0亿元人民币,有望在明年1月挂牌。“新东风汽车”将生产包括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这将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全系列的载货车、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产品的中外合资汽车公司。

在“新东风汽车”中,日产将直接投资与85.5亿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以获得50%股权;而东风对另外50%股权的取得则没有现金投入,而是投入品牌与设备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以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另外,日产还将在2006年以前,陆续投入200亿-300亿日元专门用于中国产品开发。

这一合作还有另一个标志:中国三大汽车集团与外资的阶段性合作基本完成。

沃尔玛:大鳄张口

谁也不应怀疑,入世后中国市场最大的蛋糕之一将有很大一块落入这家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也是全球各行业中最大的公司)之口。

正如所预料的一样,在入世的第一年,沃尔玛就一改往日在中国市场上的小心试探,开始了全方位的出击,上海、天津、哈尔滨、重庆、厦门之后,它最新的目标是中国最重要的两个城市-北京和上海。

将于2003年开张的沃尔玛北京店是北京所有连锁超市中规模最大的。此外,沃尔玛中国公司副总裁李成杰也于8月份表示,沃尔玛在沪首家门店有望明年开张。另据报道,沃尔玛3年后的开店目标是50个。

和沃尔玛一样,家乐福、普尔斯马特、欧尚、麦德龙、7-11等都在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因此可以预料,中外超市间空前激烈的竞争将从明年开始。

花旗 汇丰 渣打:率先QFII

自中国证监会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一批欧资、美资、港资大银行前来就QFII事项进行接洽,意欲成为首家托管银行,进入中国A股市场和债券市场。

外资银行为什么如此热衷QFII?短期看,外资银行目前在中国境内可经营的业务有限,获得QFII执照后能增添一项新的托管业务,符合规定的外资银行当然不会不申请。更重要的,一旦获得QFII资格,境外投资者就可以大摇大摆地进入中国A股股票和债券市场。想想看,一个市值5000亿美元且不断成长扩大的市场,一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这个市场可以直接间接获得GDP超过10000万亿美元、占世界人口20%的天量市场,谁不心动?

在欲拔头筹队伍中,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走得最为积极。从几家银行近年在中国拓展的业务看,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占据的优势比较明显,而QFII与产品竞争力是具有相当相关性的。汇丰银行则把自己的优势定在“惟一一家在境内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提供B股托管服务的外资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为深圳B股担任现金清算行已有6年,又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有良好关系。

TOM集团:挤进

国内最敏感的领域在入世后的第一年又被挤开一个小缝,9月9日,香港创业板上市的TOM集团宣布,与北京三联书店签订意向书,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作期不少于20年。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TOM将占49%的股权,合资公司将在中国内地经营期刊广告和销售发行业务、图书发行、编译和国内外版权合作业务以及发展图书连销店业务等。

这项资金并不算大的合作项目,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是中国入世后,境外资金首次获准在中国内地经营广告和发行及其他相关的出版业务。

微软:中国变形记

2002年是微软中国最忙活的一年,也是被外人看作极力改变形象的一年。在上一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痛失大单后,1月16日:微软与中关村科技等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一中关村软件有限公司。这是微软在中国投资支持的第一家国内独立软件企业。4月11日,上海联和投资公司和微软宣布成立合资企业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还是在这个月,被称为“CEO火山口”的微软中国CEO的位子上,坐上了从上海来的唐骏。

唐骏担纲微软中国,被认为肩负着改变微软在中国的形象,特别是融洽和修补与政府关系的使命,而6月份微软CEO鲍尔默的“亲善之旅”则给了唐骏最大的支持。鲍尔默带来的不仅是微笑,还有一大笔美金,6月28日,国家计委与微软在京签署谅解备忘录,涉及金额62亿元人民币,国家计委支持微软与中国境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等开展包括出口、投资、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等在内的一揽子合作计划。

但谁也不相信这62亿是给微软给中国的礼物,礼尚往来也是中国人美德。在此之后,微软在上海政府采购中中标,上海市政府将在未来三年内拿出7500万来采购微软产品,在北京电子政务试点中,微软也有收获。

微软要改变在中国的形象,但一点却是相当难改变:就是它无论做什么,总会引起非议(62亿的投入也被形容为“中国软件的珍珠港”)。

奔驰:傲慢的代价

这家世界著名的汽车奔驰是2002年中国跨国公司中最大的输家之一。由于对一起消费者投诉的不当处理,致使只留存于极少数用户中的义愤变成了整个消费者群体的义愤和反感,并使以往鲜为人知的(也是并不严重的)的质量和服务的缺陷被极度放大;而蹩脚的公关技巧和备受非议的法律应对,又使它高贵豪华的形象在中国人心目中变成了“傲慢自大”、“店大欺客”。

今年春节前后,发生了两起消费者公开怒砸有故障的奔驰车事件,而奔驰公司在“砸奔事件”中的举动,被一些公关公司奉为最新、最经典的“处理不当案例”,公关界人士对奔驰公关败笔有诸多评论,如反映迟缓、态度傲慢、推诿搪塞、渠道错误和国情不通等,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总裁麦基乐承认:“与客户沟通缺乏技巧”。这样著名的公司竟连最起码的技巧都缺乏,除了傲慢,找不出更好的解释理由。

5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认定韩国双龙汽车公司生产的奔驰MB10轻型客车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禁止其入境。对麻烦不断的奔驰(中国)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

爱立信:贪睡的兔子

这家世界著名电信设备制造商2001年和2002年亏损超过50亿美元,往日的龙头股沦为垃圾股,其中国公司也未能幸免噩运。昔日与诺基亚和摩托罗拉三分天下的爱立信,2001年年底,在中国手机市场的销售份额只有5%,而到了今年夏季更一路下滑到2%。爱立信目前在中国的手机销售业绩不但远远地落在两个老对手的后面,甚至落后于西门子和三星。

据业内人士分析:就像乌龟与兔子赛跑一样,曾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远远跑在前面的爱立信在成功之后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这就是躺在成功的床上睡大觉,没有能够及时地、连续地向中国市场推出各种最新款式的新式手机。为了扭转在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不利局面,爱立信希望自己与索尼建立的“索尼――爱立信”手机制造合资企业能在中国有上佳表现。今年8月份,“索尼-爱立信”取得了在中国销售的许可证,其主打产品是小巧可爱的彩屏手机。但这种售价近400美元的新款产品,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显

百事可乐:内讧不断

篇(9)

晏玲菊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在上海市建立浦东新区20 年后,国务院提出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是适应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需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决定。与世界上主要自贸区不同,上海自贸区是在特定时期、担负改革实验任务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世界主要自贸区经验,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自贸区,自由港,单一自贸区,综合自贸区

一、              上海自贸区建设目标和思路

(一)   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的区域。上海自贸区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传统意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指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自由贸易区是通过清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成本为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问题。世界上主要的自由贸易区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欧自由贸易区等。

(二)   建设目标和思路

上海自贸区是在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下建立的。一方面,随着2009年美国的加入,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与文莱创立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成了美国主导下的地区多边合作机制,且该机制绕开中国,给中国的对外经贸发展带来日益突出的影响。此外,2013年年中,美欧双方在华盛顿举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这两项不包含中国的谈判和协议,将可能对未来世界贸易规则、格局产生重要决定性作用。当前,国际需求疲弱及劳动力成本升高,我国过去严重依赖出口的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需经改革来探索新出路。另一方面,国内面临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等压力,需要用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以促进新一轮改革。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是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旨在通过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改革,建立融入全球新格局新规则的“倒逼”机制,达到开放型经济的转型升级的目标。目标主要包括形成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上海自贸区建设主要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开放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及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具体地,自贸区要能够起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1]管理模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和完善法制保障等九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              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设有自贸区,各国根据本国经济贸易发展需要,为促进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建设了各具特色的自贸区。[2]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5.6%。[3]根据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主要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开放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及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为此,国际上可供借鉴的自贸区有自由港型的香港、新加坡;保税仓库型自由贸易区的代表为美国对外贸易区。

(一)   香港自由港[4]

香港是著名的自由港。自由港型自由贸易区通常是处于外贸货物吞吐量大、国际航线多、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多、腹地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港口,能够将国家或地区整体开发目标和功能与港口的货物集散中心作用相联起来。从环境条件来看,香港自由港不仅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如完善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能满足航运业的各种要求,而且运输条件优越。此外,香港自由港还拥有良好的软环境,如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和高效办事效率,以及聚集有适应外向型经济的专门人才。在经贸方面,香港队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没有管制,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符合惯例的贸易行为不设任何限制。在投资方面,香港不区分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对新投资项目不设任何管制。外汇市场完全开放,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账户,采用不同货币营运业务或进行投资。

(二)   新加坡自由港

新加坡地狭人稠,资源贫乏,然而地理位置优越,地处东南亚的中央部位,是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亚、欧、非、澳四大洲海、空航线交汇处,新加坡岛又拥有天然良港,水深6220 米,可以停泊任何类型的大海轮。上世纪60年代以来,新加坡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通过发展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迅速成为世界上富裕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设在裕廊工业区的裕廊码头内,现已发展为高度开放的自由港,是国际级货物集散基地。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提供一个免税区,方便商家把货物存放在区内,以重新分类、鉴别、包装和展示,然后再出口或转口。由于新加坡大部分商品不实行进口配额,可免税进口,且海关通关手续和程序简单便捷,因此吸引世界各地销往亚太地区的商品在此中转和运输。在自贸区法制建设方面,新加坡制定有《新加坡海关法》、《新加坡进出口商品管理法》和《自由贸易区法令》。新加坡政府允许外币自由兑换及出入。

(三)   美国综合自贸区

美国的自贸区约有几百个,是在美国经济地位下降、美元贬值、失业上升的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美国的自贸区有两种,一是以保税来发展转口贸易;一是以优惠税率来发展出口加工业。前者是物流型单一自贸区;后者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的综合自贸区。物流型单一自贸区主要以保税为主,免除外国货物进出口手续,较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设立保税仓库的目的在于发展转口贸易,给与贸易商以经营上的便利,便于使保税货物待机出售。港口建立保税仓库区有如下好处:进入保税仓库区的货物不受数量、种类及配额限制,且免征关税,无须办理报关手续,因而使外国厂商或贸易商能够把握最有利的时机,将其仓储的货物转销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以获得最佳利润。进入保税仓库区的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状态的商品可允许进行再包装、分级、挑选、抽样、混合、处理等业务活动。外国厂商或贸易商可在保税仓库区内对当地或他国进口的零部件、中间产品等从事装配和加工活动。

综合型自由贸易区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兼备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并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旅游业、交通电讯业和科教卫生事业获得发展。综合型自由贸易区由于其功能多样化,能够灵活适应经济调整和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可以在各类自由贸易区彼此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和发展。它还可以尽可能大的对毗邻地区、甚至对全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广泛影响,因而建立和发展综合型自由贸易区往往被视为设区所在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德国汉堡港[5]和爱尔兰香农也属于此类自贸区。

三、              上海自贸区建设思考

上海是大陆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经济基础较好,且有长三角作为其经济腹地。此外,上海服务业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需要通过建设自贸区来推动当地乃至周边地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6]因为,原有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监管模式等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已有的经验,如2012年6月,洋山保税港区宣布率先启动“保税船舶登记”,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保税船舶登记”的试点区域;在外高桥保税区,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自由出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建成了国内首家融资租赁展示馆和综合服务平台,是高附加值特点的空运产品分拨中心等。以往我国主要通过建立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特区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然而这种方式面临多重挑战,如政策依赖症、对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适应等。建立上海自贸区,意味着全方位、深层次、更大程度的开放。对此,要形成有助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应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接轨国际的外商投资管理机制

在投资管理方面,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改革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创新外汇管理体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可通过制定负面清单并逐步减少负面清单长度的方式,逐步开放外资投资限制。通过创新外汇管理体制,逐步解决人民币可兑换项目下的资金的自由流出入,为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创造条件。改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的备案制,优化登记流程。通过对试点经验的总结,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原有投资环境和区位优势的改善,提升区域整体的竞争力和对直接投资产生吸引力。[7]

(二)   放松海关的货物贸易管控

“境内关外”是自由贸易区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因此,监管是上海自由贸易区体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一线”即国境线,要建立和实施宽松自有的货物贸易管理体制,“二线”即与非试验区的连接线,要探索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和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模式、服务措施的创新,建立高效便捷的货物从自贸区进口内销或转口贸易的管理和通关体制。美国对于自贸区的监管主要通过立法和由美国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成立的自贸区委员会实现的,不仅监管货物进出,还对企业申请自贸区进行审批,高效的监管制度为企业自由经营活动提供空间。

(三)   优惠待遇制度化

篇(10)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祝用,鲍为民.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保险研究,2006(04):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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