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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辖区服务贸易业务日益增多,交易形式趋于多元化,外汇收支总额逐年增长,服务贸易外汇均衡管理难度与日俱增。对此,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及收支特点,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嘉峪关市近三年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一)服务贸易跨境收支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收支逆差进一步加大
2010年,嘉峪关市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14万美元,其中,收入71.66万美元,同比下降96.97%;支出123.48万美元,同比下降54.86%。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51.82万美元。2011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484.98万美元,其中,收入255.21万美元,同比上升256.14%;支出229.77万美元,同比上升86.08%。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25.44万美元。2012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2.55万美元,其中,收入774.03万美元,同比上升203.3%;支出1178.52万美元,同比上升412.91%。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04.59万美元。2010至2012年,辖区服务贸易累计跨境收入1100.9万美元,跨境支出1531.77万美元,逆差430.87万美元。
(二)服务贸易结售汇呈现大幅逆差形势
2010年至2012年,服务贸易累计结售汇总额500.21万美元,其中服务贸易结汇24.83万美元(主要是2012年酒钢天风不锈钢公司充分利用其从德国西门子公司进口先进设备的优势,为英国等外方劳务人员提供培训收入的结汇);售汇475.38万美元,同比增长19倍,结售汇逆差450.55万美元,同比增长了17倍,与辖区银行结售汇长期逆差形势保持一致。
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
(一)交易主体基本情况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北地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钢铁联合企业,该公司以嘉峪关本部为基础,山西翼城钢厂和兰州榆中钢厂两个异地钢厂为延伸,形成了具有普碳钢、高碳钢、焊丝钢、焊条钢及不锈钢板、带、材的钢铁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拥有年采掘铁矿石475万吨、石灰石172万吨、生产生铁609万吨、钢700万吨、材68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铁、钢、材技术装备水平迈入了国内同行业先进行列。目前酒钢公司主要负责综合管理、设备进口、冷轧不锈钢出口(该产品出口份额较小),生产加工环节主要由宏兴公司负责。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子公司。宏兴公司主要负责原材料进口、原材料加工及碳钢(包括冷轧与镀锌)的出口,就整体业务量状况而言,宏兴公司所占份额比酒钢大。公司进口产品主要为球团矿、铁精粉、粉矿、块矿、锰矿等大宗钢材生产原材料,主要生产产品为三类,为热轧(包括线材和板材)、冷轧(碳钢冷轧及镀锌)和不锈钢(分为热轧不锈钢和冷轧不锈钢),出口产品主要为碳钢冷轧卷和镀锌卷。
(二)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
2010年至2012年,酒钢集团公司服务贸易跨境收入434.35万美元,跨境支出425.29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8.96万美元。酒钢公司跨境收入主要为进口铁矿石取得的佣金。三年来跨境支出仅有82.67万美元为向外支付的佣金,剩余均为引进碳钢冷轧生产线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共计342.62万美元。其中,碳钢冷轧生产线设备(产品和装置)安装调试费243万美元、进口设备技术文件及服务费80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9.62万美元。
2010年至2012年,酒钢宏兴服务贸易跨境收入620.77万美元,跨境支出1095.45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74.68万美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宏兴公司为加快企业发展脚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从法国引进不锈钢二期生产线,并于2009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由于所需的机器设备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全部付款完成,耗时需2-3年左右,按惯例,宏兴公司已向法国支付一部分货款,到2012年生产线基本安装调试完毕,开始支付剩余尾款和期间所有的技术服务费,共计1013万美元。其中新生产线设备调试(产品和装置)安装费723.8万美元、中介服务费10.7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85万美元、管理咨询服务费75.5万美元、境内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费18万美元。
(三)主要交易币种和国别
服务贸易交易以美元为主,交易国主要为新加坡和法国。2010年至2012年,从交易国别(地区)来看,服务贸易跨境交易收入总额前三位为新加坡、南非、中国香港,收入金额分别为635.57万美元、410.77万美元和6.94万美元,分别占收入总额的57.73%、37.31%、0.6%;支出总额前三位为法国、台湾、韩国,交易金额分别为1001.16万美元、148.67万美元和59.48万美元,分别占支出总额的65.4%、9.7%和3.9%。从交易币种来看,99%的跨境交易以美元结算,少部分以欧元、港币或日元结算。
(四)主要项目分析
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2010年至2012年,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跨境收支金额为2543.62万美元,占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的99%。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其他商业服务、运输和金融服务项目,逆差分别为392.28万美元、16.76万美元和25.12万美元。
1.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收入主要来源是酒钢集团公司从南非国际铁合金公司获得佣金收入。酒钢公司具有其南非境外投资公司——国际铁合金公司的出口权,国际铁合金公司向中国大陆及台湾出口铬铁及炉料,按照合同规定,酒钢公司以整货值(FOB价格)为基数抽取3%的佣金,三年共计299.22万美元。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支出主要包括:一是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向韩国、香港、台湾出口钢材支付了一定数量的佣金。二是酒钢公司向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国进口的新生产线,除支付正常的设备款之外,还需支付生产设备的调试费、安装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三是酒钢宏兴公司向法国支付了进口不锈钢二期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等。四是因进口的货物延期产生的港口滞期费等。
2.运输服务
2010年至2012年,全辖运输项下收支总额67.62万美元,其中,收入25.43万美元,支出42.19万美元,逆差16.76万美元。运输项下收入主要是辖内重点企业酒钢公司进口铁矿石签订的合同大多以国际波罗的海航交所综合运费指数(BDI)作为标准签订运输成本,随着该指数的大幅下跌,使运输价格下降明显,其供货商必和必拓公司退回了部分酒钢公司承担的运费;另外,酒钢公司在进口铁粉矿石过程中,能够及时在卸货港卸运货物,必和必拓公司按照港口规定向酒钢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速遣费。在速遣费和运费退汇收入的共同影响下,辖区服务贸易运输收入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造成逆差的主要原因是2011年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钢材出口量较大,向外支付运费共计21.09万美元,占三年支出总额的50%。
3.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辖区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公司的快速发展,企业资金运营压力也明显增加。为此,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进口TT融资+海外代付”等多项贸易融资产品,特别是“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产品,银行提供预付货款融资业务,由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效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使辖区海外代付业务明显增长。据统计,2012年辖区海外代付等贸易融资17391.62万美元,同比增长29.14%,同时由于海外代付需要向国外银行购汇还本付息,促使金融服务手续费支出业务有所增长。
三、服务贸易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资料真实性判断难
服务贸易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商品无形等特点,服务贸易项下发生的外汇收支是没有货物伴随的外汇资金流动,对收支审核不像货物贸易那样有海关把关,可以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货物流凭据来判断和审核其应收和应付的外汇,审核资料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规定需要时提供)等等,而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提供,其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均远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进一步增加了审核难度。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新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不断出现,法规无规定的业务日益增多,现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在政策规定及监管效果方面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处于“真空”,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主观判断办理业务;对于一些诸如网上交易、网络虚拟交易等新业务尚无具体规定;非现场监管配套法规及操作细则尚未出台,非现场监管工作无章可循等。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手段和指导有待强化
目前,服务贸易业务监管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和分析功能完备性等无法满足非现场监管需要。例如,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不能查询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情况,必须进入综合查询系统了解明细数据,并且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获取的数据存在与服务贸易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辖区2011年4季度金融服务收入21.5万美元,但是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却无该项数据详细情况,在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另外,由于总局未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服务贸易非贸易核查和分析的针对性不强,效果有限。
(四)系统网络响应速度慢,数据查询功能不完善
目前,由于网络响应慢,对业务量较小的地方,因为数据较少,系统难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加之系统分析原理是数理统计工具,在运用上难以熟练掌握。另外在实际操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进入金宏系统后不能正常登录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情况,而且在查询嘉峪关辖区相关数据时,常会出现含有其他地区数据的情况,例如在“一般统计分析”的“主体分析”菜单栏下,点击查询嘉峪关市跨境交易情况,但出现了兰州、平凉、定西、张掖、酒泉等地区数据,多次刷新后才会显示本地情况。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梳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全面梳理服务贸易有关政策规定,建议将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加以整合,同时补充部分常用的专业性强的服务贸易、特殊服务贸易的审核材料和操作规程,出台新的服务贸易收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审核,增强法规的系统性、操作性,为外汇指定银行提供政策依据及审核手段,在实现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防范异常资金借道流动风险。
(二)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贸易监管手段
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数据系统,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手段,研发实时、实用、有效的监管平台。如可以有效整合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以便形成功能更强大、使用更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获取完整和准确的监管信息,从而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实时监测,切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积极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服务贸易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把关,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交易凭证种类繁杂且单证较多,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贸易专项培训,共同研究日常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侧重风险预警手段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贸易经办人员捕捉风险点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杜绝服务贸易项下一切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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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合理地运用多种不同方式的贸易融资组合是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有效工具。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议付/贴现/押汇、保兑信用证、出口托收项下融资、贸易项下外币票据买入、保理及福费廷等。据调查显示,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贸易融资的优势有: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二是当前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低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在贸易融资方式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迅速发展的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凭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行网络,以及有效的业务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方便、迅速、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2.改变贸易结算币种。
货币币种选择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例如争取出口合同以硬货币计值,进口合同以软货币计值,向外借款选择将来还本付息时趋软的货币,向外投资时选择将来收取本息时趋硬的货币。但是货币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结合贸易条件、商品价格、市场行情或者结合对外筹资的不同方式,借、用、还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统筹决策。此外,货币软硬之分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而言,因此还涉及到对汇率趋势的正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利率的趋势,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也是看利率的水平与趋势。就借入方而言,在借入货币利率趋升时,以借入固定利率为宜;若借入货币利率趋降时,则以选用浮动利率为好。
当前,中国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后,为防范人民币升值,出口企业应该及时结算现有的外汇,尤其是美元外汇,企业的即期交易合同该履行的马上履行,同时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多地签订企业远期合同,签不下的就争取锁定远期交易汇率。
另外,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企业还可采用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方式防范外汇风险,但这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出口议价能力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防范人民币升值压力的能力还有限,提高企业出口议价能力依赖于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通过以质取胜而不是靠低价格竞争来扩大出口就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一个战略性选择。企业防范人民币升值还可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增加内销比重等措施。
二、外汇风险的转嫁
外汇风险的转嫁实际上就是采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所进行的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主要的选择方式有:
(一)套期保值或称套头交易
套期保值系指在已经发生的一笔即期或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为防止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而再做一笔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原来的一笔受损,则后做的交易就会得益,藉此弥补。反之,如汇率出现相反的变化,则前者得益,后者受损,两者可以抵消。故套期保值也可称为“对冲”交易。根据这个原理转嫁风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远期外汇保值。在进口或出易成交后,如果预期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有趋升或趋跌的可能,即可在进出易的基础上,做一笔买入或卖出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转嫁风险。国际间短期投资和借贷的交易中,为避免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的风险,也可以做远期外汇买卖,需要指出和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是在预先确定的交易成本或收益的基础上。因为实际汇率的走势完全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如不做远期反而有利。当然,也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成本和收益后进行远期保值仍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个方式。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
远期交易有防范风险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企业不需交纳保证金,只需交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远期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确定,但是利用远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也有较明显的缺点:远期交易必须按时交割,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种缺点,外贸企业可以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外贸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是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比如,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三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2005年7月21日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的加快发展,完善和扩大了人民币远期交易的主体和范围。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商业银行扩大了对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在较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
2.外汇期权保值。所谓期权是在外汇期货买卖中,合同持有人具有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选择权利,即在特定时间内按一定汇率买进或不买进、卖出或不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这种方式比远期外汇的方式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相反,则可不履行期权合约。当然,所要付的费用比远期费用高得多。
3.外汇期货保值。期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统一的标准化合同,即期货合约,该合同中有外汇或其他金融资产,即买卖双方可以做多头或空头。如某公司有一笔欧元资金,可兑换成美元后在市场拆放获利,为防止一定时间(假定6个月)内美元下跌欧元上升,另在外汇期货市场以欧元卖出期货美元(美元空头)。6个月后,如果美元对欧元汇率果真下跌,但由于期货市场做了一笔相同期限的多头,可把原做的美元空头合同了结,与现货市场的损失相抵。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外汇期货交易中投机的成分很大。
(二)掉期保值
掉期交易也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两笔约定汇率不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交易,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签订买进或卖出即期合同的同时,再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合同,称为掉期,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是前者是两笔相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而后者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作的反方向交易。它常用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的外汇风险的防范。
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所做的调查显示,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尝试使用外汇掉期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等10余家银行为企业开辟了这项服务。尽管目前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
(三)改变结算时间
即根据有关货币对其他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更改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出易,应推迟(提前)收款;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进易,应提前(推迟)支付货款。在提前收付货款的情况下,就一般情况而言,具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一笔一定金额的折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提前付出货款相当于投资,而提前收取货款类似于借款。根据对汇率波动情况预测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结售汇,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动所受到的损失。拖延收付是指公司推迟收取货款或推迟支付货款。尽管拖延收付与提前收付是反方向的行为,但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但同时也给对方带来相反影响。当汇率变动趋势极其明显时,要采用此方法时,对方必然会有其他一些条件和措施相制约。因此,改变结算时间的选择只有在企业出口产品处于卖方市场,或进口产品处于买方市场时,即我国企业处于贸易谈判的主动地位时才具备采纳的时机。目前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规避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三、小结
总之,在浮动汇率制下,防范和规避外汇风险对开展对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资金并不充裕,要求的资金周转率高。中小企业比较适宜采用以进出口押汇、应收票据贴现为主的贸易融资和优化货币组合等外汇资金管理。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般资金比较充裕或融资渠道广,因此,企业应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安全方面。大型企业最佳的选择有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等套期保值工具的使用;另外大型企业还可利用其贸易谈判优势,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对进出口产品的定价和结算币种及结算时间做一些灵活性的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青岛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
2012年,青岛市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数1072份,同比增长43.7%,服务外包出口合同额10.64亿美元,同比增长115.4%;实际出口额8.22亿美元,同比增长155.1%,连续四年实现倍增,列山东省首位。
青岛市服务外包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龙头企业发挥作用明显
截至2012年底,青岛市登记注册服务外包企业390家,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158家,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优创数据(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超过千万美元,成为服务外包的“龙头”企业。优创数据技术公司作为业务流程外包的典型企业,目前已发展到1000人左右规模,2012年实现离岸外包收入1456万美元;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IT服务外包的重点企业,目前拥有员工近900人,2012年实现离岸外包业务收入3294万美元;卡特彼勒作为智力外包企业的典型,公司员工200余人,2012年实现外包收入逾千万美元。
(二)服务外包业务范围不断拓宽
近年来,青岛市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软环境,承接的服务外包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范围明显拓宽。信息服务外包(ITO)方面,青岛市已成功开启对韩国、日本和欧美等市场的软件外包业务,主要包括嵌入式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技术和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等。2012年,青岛市信息服务外包(ITO)出口额3.27亿美元,同比增长113.1%、已拥有海尔软件、富博、软脑等20多家软件外包企业;业务流程外包(BPO)方面,初步形成了以海尔、海信、高校软控等公司为代表的制造业研发设计外包服务,以优创数据技术等公司为代表的数据处理外包服务,以灵镜数码等公司为代表的创意动漫外包服务,以阿尔卡特-朗讯、爱立信、大韩航空呼叫中心等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内部离岸业务等流程外包,2012年业务流程外包(BPO)出口额1.41亿美元,同比增长206.1%;知识流程外包(KPO)方面,以海尔电产、电力三建、卡特彼勒等为代表的行业解决方案、工程设计、技术研发等知识流程外包(kpo)占服务外包总份额的40%以上,2012年知识流程外包(KPO)出口额3.53亿美元,同比增长188.6%。
(三)离岸服务外包来源地结构呈多元化
截至2012年底青岛市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来源地75个,比去年同期增长73%。其中,承接日本服务外包离岸合同329份,服务外包出口额1.99亿美元;承接美国服务外包离岸合同139份,出口额达到0.88亿美元;加拿大服务外包出口额3879.7万美元,印度服务外包出口额3705.5万美元,委内瑞拉服务外包出口额7020.2万美元,尼日利亚服务外包出口额4830.4万美元,阿曼服务外包出口额额6703万美元;以上国家占全市服务外包出口总量的75%以上。
二、服务外包发展面临的外汇难题及政策需求
(一)汇兑损失等财务风险管理缺乏经验
服务外包产业属于成本按人民币计价、收入按美元等外币计价的典型行业,受到人民币升值的直接冲击较大。据被调查企业反映,人民币每升值1%,IT服务外包利润降低0.7%。服务外包业在我国是新兴的行业,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对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知识知之甚少,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应对能力不强。以某日资全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例,其服务100%出口日本母公司,合同采用美元结算,但公司每年的大量人员工资、差旅、培训费支出需要兑付人民币或日元,在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和日元不断升值的背景下,2012年该企业遭受了利润额的5%~10%的损失。
(二)金融服务与服务外包企业需求不匹配
一是信贷投入与企业实际需求脱轨。据了解,目前辖内银行机构的贷款方式多以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为主,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主要以知识产权、许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或订单、应收账款等动产形式存在。目前,尽管有的银行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前景以及金融指导政策兴趣浓厚,但多数银行针对无形资产或动产的信贷产品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只有个别银行进入了授信阶段。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曾承接中石油的一个外包项目,急需项目启动和研发资金约300万元,但企业缺少有效担保和合格抵押品,致使企业的贷款需求未能被银行接受。二是服务外包产业金融产品创新有待突破。服务外包产业对无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市场、担保体系建设等需求迫切。而从青岛实际看,目前现代服务外包产业金融产品主要以传统产品为主,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较少,缺乏差异化金融服务产品。据统计,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主要集中在商贸流通业和房地产业,对服务外包的支持较少,且增长缓慢。三是保险、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保险品种较单一和中介金融服务费率较高。调查显示,9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金融支持政策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希望金融部门加快金融品种的创新力度和进度。
(三)服务外包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不完整
一是服务外包收结汇无明确的管理规定。目前,相关政策法规中对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主要侧重于售付汇的管理,而对于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的外汇流入结汇管理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收入和结汇资金来源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存在难点。二是服务外包售付汇法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散落在各项法规中,很多法规还是和外经贸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联合的,时间较早,条款零散,现行的和废止的并存,不便查找。缺乏专门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难以形成整体的清晰印象,由此带来了执行难度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三是服务贸易法规滞后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如关联公司非贸易代垫款的正常收付汇需求无法满足。随着服务外包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包基地或设立分子公司、合资公司和研发中心的迅猛增长,其境内外公司间发生了大量的代垫境外关联公司的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等零星费用,但现行政策将“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定性为套汇行为,制约了境内关联公司非贸易代垫款的正常收结汇需求,售付汇方面因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大额交易需外汇局逐笔审批。此外外包企业分包业务办理预付款购付汇存在也障碍。
(四)服务外包无形化使外汇监管面临挑战
一是服务外包成为转移利润或热钱流入的潜在渠道。青岛市服务外包企业收汇大多来源于关联公司,且收汇业务均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通过双方一纸合同即可完成所有的收入入账和结汇手续,而通常关联企业之间合同签订和定价较为随意,给外汇监管部门真实性审核造成较大困扰。某数据处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较为单一,多年来仅为其母公司做数据录入和分析工作,所有收入均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近几年业务收入成倍增长,2012年服务外包收入达到1456万美元,经核查,该企业每年有300万美元左右收入在青岛办理,其它均在上海某银行办理,且银行留存的合同和发票均显示,该企业收入按照项目参与人数每人8000元人民币费用汇入,通常根据需汇入境内的资金额确定项目的参与人数,交易真实性较难把握。跨国公司通过服务外包关联交易可以轻松实现转移利润、避税或投机资金流入。二是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真实性审核难。尽管目前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管理需提交税务证明等交易真实性凭证,但通常服务外包合同价格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我分局在对服务外包企业调研时发现,目前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承揽业务,然后由境外公司分包或转包给境内公司,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合同定价较为随意。如某数码(青岛)公司服务外包收汇是由母公司每月根据子公司日常运作的需要汇入,与子公司每月的服务外包业务量并没有直接关系。该公司坦言,出于汇率和资金运用的考虑,母公司会根据集团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境内外资金的划转,而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多申报为信息服务等服务外包项下收付汇。
三、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探讨与实践
(一)引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开展对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外汇管理知识的培训,引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币种;推动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发展;寻找适合企业特点的套期保值工具;加快货款收结汇速度,降低汇兑损失;提升服务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降低对成本优势的过度依赖。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
一是加快商业银行信贷品种和金融产品创新,与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接。服务外包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商业银行应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信贷评估系统,并根据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特点,加快开发和拓展基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信贷品种,以及基于服务外包产业链的订单和应收账款等质押信贷品种,多渠道解决服务外包企业融资难题。建议将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纳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范围,适度扩大贸易融资等外汇融资产品的服务领域。二是大力开展担保、保险服务创新,突破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难题。探索开展联保贷款,可依托产业园区管理方组建信用共同体,建立“园区管理方+联保小组+银行”联保贷款模式;发展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可由园区管理方、园区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专业性互助担保机构,为会员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对经互助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银行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对有发展前景和接包实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大担保倍数。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于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帮助服务外包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在此基础上研发面向金融机构对服务外包产业融资的保险品种,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深化银行、保险、企业三方协作。三是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探索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引入风险投资机制,适应部分服务外包产业研发周期长、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帮助服务外包企业扩大融资能力,突破融资瓶颈。
(三)从法规基础层面完善政策执行体系
“价格转移” 作为一种调拨跨境资金流动的有效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规避税收和套利。通过对近期辖内几个“价格转移”案例分析发现,经济主体利用“价格转移”进行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手法不断翻新,给外汇监测管理、抑制“热钱”非法流动带来了新难题,因此,研究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价格转移方式流动新动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价格转移”流动新动向
(一)利用畸高股权溢价转让 “价格转移”,大额资金迅速流入
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外方增资和并购畸高溢价进行“价格转移”,实现大额资金迅速流入。该公司目前正处于上市前准备阶段,外方为一家风司,因看重公司上市前景采取溢价并购收购股权。据了解,外资审批部门对交易金额的主要审核依据是企业提供的相关增资扩股及并购合同,对增资溢价的比例、依据等并不要求提供相关中介部门的证明,且外资审批部门对相关交易股东是否存在关联性也不进行审核。由于上游部门对交易金额管理较为宽松,因此极易出现随意溢价问题,从而产生外汇多流入和异常流动的风险隐患。
一是成立时外方增资并购高溢价。成立之初,公司外方今日资本投资十八(香港)有限公司外方合计支付21000万元,占比为10%,即拥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份额,交易溢价达20倍。包括:以人民币6300万元的价格向中方的5名股东购买原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股权,结汇后资金流向分别是股权出让方支付股权溢价税款、补缴各股东所欠缴注册资本、还股东个人房贷及部分备用金,由于出让方均为自然人股东,其资金用途广泛,无法有效监管;以人民币14700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增资,占注册资本700万元。
二是再次增资提升溢价水平。公司于2011年9月追加注册资本317.18万元人民币,其中今日资本以等值于135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货币认缴注册资本309.28万元人民币,溢价高达42.65倍。
(二)采用进口不付汇不抵扣 “价格转移”的手段,多收汇资金套取汇差利差
贸易项下业务发生的频繁性与贸易金额的数额较大化,为异常资金隐蔽性流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对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在贸易双方为关联方或准关联方时,交易价格由于仅由双方进行议定,海关申报价与实际成交价往往存在差异,加之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关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海关对报关价格的管理相对宽松。一些实行差额核销的企业在仍有大量进口报关单没有抵扣的情况下,大量收汇并结汇,利用法规未明确、业务系统不完善以及监管环节脱节的漏洞,逃避核销管理制度的约束,实现资金的流入套取汇差利差。截至2011年6月末,东莞某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进口未付汇未抵扣余额为0.4亿美元,且未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该公司用出口收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0.87亿元人民币。该公司采取进口不付汇不抵扣方式多收汇,存在多收汇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套取汇差利差的嫌疑。
(三)利用非贸易项下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的特点“价格转移”,实现资金跨境流动
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会遇到企业一些特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项目,真实性难以把握。非贸易资金“真假难辨”较易成为异常资金的流入渠道。例如,东莞中资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一高达15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香港公司的关联方-美国公司申请开具的境外银行备用信用证作担保。香港公司单方面申请中止上述厂房租赁合同,东莞中资企业于是以对外索赔外汇的名义申请提取信用证项下150万美元并结汇。究其实质,不排除上述操作是境外短期外汇资金“借道”非贸易项目进入境内并结汇套利的行为。
(四)利用外债结汇资金流向难以监控,规避汇兑监管,实现异常资金跨境流动
现行制度下,外汇局审核企业外债结汇凭证时只能就其表面要素进行核对,无法区分其是属于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结汇支付行为还是企业为规避外汇管理而进行的异常交易,加上对资金流向难以监控,易成为个别企业谋取人民币升值收益的手段。如某半导体公司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厂房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3,805万元。该公司从向母公司借入外债资金合计1,290万美元,以支付上述厂房装修工程款的名义全部结汇。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外债结汇资金支付装饰公司后,再以向对方借款的名义回流人民币资金高达9,273万元。由于外债结汇后资金是支付给交易对方后的返程式划转,使得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难以监测。在企业与对方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资金回流往往被解释为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和借贷,难以定性为违规行为。
二、存在问题
(一)外汇局
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工作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国际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方面的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同时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国际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银行
第一,根据外汇局实行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办法,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易单证,如发票、合同和提单笔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国际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和C三类。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国际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第三,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四,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实行便捷化管理。
二、当前跨境金融的主要形势、问题和银行难点
(一)跨境金融形势
1.目前人民币汇率经历了强烈预期贬值到实际突发性贬值到目前宽幅的双向波动。随着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加息预期几乎已成定局,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甚至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承受巨大压力。
2.央行的数轮降息降准、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再具有明显优势,过去以“内保外贷”方式展开的跨境融资业务明显减少。
3.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已成定势,2015年12月,人民币作为特别提款权货币其汇率形成机制透明化,逐步独自行成一套体系,采取货币篮子政策,篮子中美元、欧元、日元比重最高,分别为26.4%、21.39%和14.6%。
4.由于目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房地产、股市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各种套利主体,无论是真实的贸易还是虚构的,均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各种套利。
(二)跨境金融问题
第一,基于境内外存贷利率、汇率的差异,利用各种政策空子,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事项涌现,如虚构贸易背景操作内购外结、转口贸易、全额保证金内保外贷和提前购汇等方式,严重影响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汇率和利率的把控;
第二,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导致出现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泡沫,不利于国家对经济形势的分析,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启稳。
(三)银行操作的难点
1.合理审查如何合理。国际结算信用证审核惯例中有表面真实性审查的定义,即:银行只是审核单据,不会实际去查实货物状态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的只是表面真实性。但外汇局给出的合理审查却给了银行较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查更严峻的任务。合理审查很难量化,这个度很难掌握。
2.如何甄别真假贸易。真假贸易对于银行而言很难判断,毕竟银行不是专业人员,对于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有真实贸易背景,也是想着多方面的套利。如此以来,真假混杂在一起十分难以区别。如果拒绝转口业务、购汇汇出、远期购汇和提前购汇等业务,那将严重影响贸易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银行对国际贸易真实性尽职审核的对策
笔者基于相关调查,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应界定一定大的金额、一定的业务频繁度和根据业务的性质进行有区别的尽职调查即可符合监管当局的合理审查的要求。
(一)贸易合同审核
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特别需要比对货物的市场价格和合同、发票中涉及的价格是否合理匹配,如不匹配是否有合理解释,并形成文字记录。
(二)业务主体及交易上下游是否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
交易上下游是否与业务主体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的审查可通过工商查册进行,无论交易对手在哪个国家。
(三)海运提单批注和审查
对提单进行批注,如购汇、结汇、汇款等各环节均可进行。在批注之余,提单所示的行程是否早已到岸也是一个审查点。对于早已到岸、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银行如果进行操作,则有未尽尽职调查之嫌。
(四)业务主体的调查
包括业务场所调查、企业经营期限、控制人简历、以往银行流水等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控制人的调查、索要企业以往银行流水和业务介绍、人行征信并结合对业务主体的场所调查来获得对企业主体的感性认识。保留好如上证据,有利于表现银行的尽职调查。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货运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一、中国石油面临的汇率风险
中国石油成员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有会计风险、经济风险和交易风险。
(一)会计风险
中国石油面临的会计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在对外汇资产与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外币转换成记账本位币时因汇率变动产生账面损失的可能;二是海外分支机构在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编制报表所使用的货币转换成母公司的本国货币报送时,因汇率变动产生账面损失的可能。与其他风险不同,会计风险的大小与折算时所选择的具体汇率相关,是会计计量上的差异,一般不影响现金流量,但汇率变动对账面反映的企业经营能力有影响。
(二)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因汇率变化引起利率、商品或劳务价格、市场需求量等情况的变化,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规模、进口采购成本、出口销售收入等,并由此产生损失的可能。经济风险主要是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现金流的影响。如美元汇率变化可能影响国际原油价格,进而影响中国石油原油销售收入、进口原油采购成本、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影响中国石油损益。
(三)交易风险
中国石油面临的交易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外币计价的投资和借贷活动,在合同签署后、债权债务未清偿前因汇率变化而产生损失或收益的风险;二是在油气贸易和国际工程技术服务中,在合同签订后、结算完成前,中国石油承担的汇率变化带来损失或收益的风险;三是在外汇买卖中,中国石油持有的外币敞口因汇率变化出现损失或收益的可能。
经济风险、交易风险和会计风险是相互关联的:经济风险主要是针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现金流的风险衡量,一旦企业签署了合同、形成了确定的外汇现金流量,其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就是交易风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交易风险可以看成是短期内确定的经济风险;会计风险产生于会计报表的不同的货币表述,体现了经营活动的结果,因此会计风险是经济风险在经营成果中的体现。
由于会计风险是会计计量上的差异,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因此对会计风险应不予处理;而经济风险在合同签署后可看作交易风险,因此汇率风险管理应主要集中于对交易风险的控制。
二、中国石油规避汇率风险的方法
交易风险控制的方法大致包括事前防范和事后规避两类。
(一)事前防范
事前防范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就采取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可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这也是汇率风险全过程管理的一个体现。事前防范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分析汇率变动信息,随行就市调整出口产品、国际劳务价格。企业出口产品和提供劳务,在投标时可考虑大致回款日期,结合汇率变动预期,合理调整价格。
2.合理选择计价结算货币。企业选择计价结算货币时,收入应争取采用汇率稳定或趋于升值的货币,支出应争取采用汇率趋于贬值的货币。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还应坚持借、用、收、还币种一致的原则避免汇率风险。
对于某些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争取使用人民币结算。
3.匹配外汇债权债务。在海外油气勘探开发投资、对外贸易、提供国际工程技术服务等工作中通过调整借款币种、提前或延后对外付款等方式,尽量使外汇债权和债务在币种、规模和时间上得以匹配,自然抵销汇率变化的影响。
4.分摊汇率风险。对于长期合作伙伴,企业可在合同中签署汇率风险分摊的条款,在汇率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放弃一部分利益,在汇率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减少汇率损失。
(二)事后防范
事后防范是指在合同签署后,无法利用合同本身来弥补汇率风险时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贸易融资工具和外汇交易工具等。
1.使用贸易融资工具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可以使用的贸易融资工具包括:出口企业可选择使用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福费廷、保理、远期即付信用证等贸易融资工具规避汇率风险;进口企业可选择远期即付信用证、进口押汇、授信开立远期/延期付款信用证等贸易融资方式。
使用贸易融资工具,可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取得的外汇可以结汇,有效防范进出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
2.使用外汇交易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企业可通过即期、远期、调期和期权等保值工具,将汇率锁定在一定范围内,锁定未来收入和成本。如中国石油某企业出口一批3 000万美元的设备,3个月后收款。假设当前汇率是$1=¥6.834 1,3个月人民币/美元远期报价是$1=¥6.824 6,企业选择采用3个月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未来收入,那么3个月后企业向银行出售美元取得人民币收入20 474万元。如3个月后人民币升值为$1=¥6.724 4,那么企业减少损失301万元。
使用外汇交易工具需关注保值比例。许多跨国企业采用分层对冲的方法进行套期保值。分层对冲是为较近日期的风险敞口安排较大比例的对冲,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基础敞口的增加而增加对冲。分层保值适用于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有较为稳定外汇现金流的企业。
套期保值还可进行核心保值和技术保值。核心保值是指无论企业对未来市场观点如何都必须采取的保值,目的是将汇率变化对企业未来收入或成本的影响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一般核心保值应占风险敞口的30%~50%。技术保值则是企业结合对外汇市场的预期判断来安排对冲。一般技术对冲应占风险敞口的30%。
对于外汇交易工具,应确保使用简单的产品,如远期或普通期权以平衡风险。
结算完成后,对于收到的外汇资金,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兑换或保留该币种存量资金。集团企业可建立各币种头寸管理机制和交易平台,实现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中国石油汇率风险管理实施
(一)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和原则
汇率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应在于分散和消除汇率变化对中国石油海外业务收入和成本影响的不确定性,保护企业的利益与价值不受影响。
汇率风险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全过程管理。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相关环节,从合同签订到结算完成都要采取相应汇率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
2.发挥整体优势。发挥中国石油海外业务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统筹安排上市和未上市企业、甲方和乙方计价结算、资金调剂等事宜,利用财务公司平台规避汇率风险。
3.合规套期保值。规范运用金融工具,在相关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工具,合法合规套期保值。
4.控制风险敞口。合理控制非主要货币资金存量,综合平衡中国石油主要货币头寸,适度对冲未来汇率风险敞口。
(二)管理实施
1.汇率风险管理整体思路
中国石油汇率风险管理应主要集中于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对于交易风险的事前防范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对交易风险的事后防范,首先由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准确测算企业外汇风险敞口,评估汇率风险后,选择合适方法进行避险操作,操作主体应是中国石油所属企业自身。
对于美元、英镑、欧元、港元等主要货币,应由中国石油统一安排,企业首先与财务公司进行交易,财务公司再到外汇市场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2.汇率风险管理流程
(1)测算外汇风险敞口及风险价值。中国石油所属企业结合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合同签署、施工进度、结算惯例等预计外汇流入流出情况,反映动态性质的交易风险并计算外汇风险敞口(见表1)。
净敞口=期初余额+当期预计外汇收入-当期预计外汇支出
二、外汇改革的方向
2013年,在人民币升值以及境内外巨大的利差双重利益驱动下,许多企业想方设法来套利,如利用转口贸易,远期信用证贸易融资,国际租赁的政策优势等方法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存款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套取无风险利差和汇差,更有甚者,利用虚假贸易出口合同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2013年上半年,我国大陆对香港的进出口增速达90%以上,其中大量的套利型交易严重扰乱了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正常发展,导致数据统计的误差(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进出口贸易),外汇当局也面临着巨大的控资金流入压力(因为大量的热钱流入一方面使央行被动的对冲外汇占款而投放超额货币,另一方面引起外汇储备资产进一步攀升),但是我国依靠进出口贸易拉动经济发展的大格局未变,如何既保障正当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运行和发展,又严控投机易对外汇当局是巨大的挑战。因此,2014年外汇改革的方向应为加大信息化系统建设,在有效监控预警的前提下推出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促进贸易和正常投资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