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调查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4 16:19:4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安全生产调查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安全生产调查

篇(1)

二、具体做法

(一)深化专项整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__县坚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煤炭局具体抓落实。一是规范专项整治。在整治前,提出统一验收标准,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在整治中,根据全县统一规定的验收标准,逐矿现场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整治与检查并举。坚持将专项整治与季度安全检查、平时巡查督查相结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下达《煤矿安全监察意见书》,要求煤矿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5户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关闭。__*4年,县煤炭局先后出动车辆4__车次,派出人员*7*6人次,检查煤矿4__矿次,共查处安全隐患*797处,责令停产整改煤矿48矿次;全县煤矿投入整改资金*6__万元,整改隐患*695条,整改率达94.3。三是严肃查处事故。对发生死人事故的8户煤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户煤矿,采取强制措施,即:用铁链锁绞车、张贴停止井下作业封条,责令其停止井下一切作业(至少__天);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协助配合__站开展事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督促整改验收。同时,对群众举报的5个案件,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认真进行现场查处,受到群众好评。今年3月,该县按照国务院、省、市的要求,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办法》、《煤矿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整治内容,明确整治目标,签订《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目标责任书》,各煤矿配备安监员。目前,该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将于年底前全面结束。

(二)抓好安全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成立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着重抓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着力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和生产技能。一是主动开展培训。对__户煤矿进行了全员培训,培训职工4__*人,并实行了持证上岗。二是选派人员参加省、市培训。共送省业主、矿长资格培训69人,送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96人。三是广泛印发安全生产资料。县煤炭局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安全常识__*例》一书,共印制____余本发给各煤矿,为第一线职工学习掌握安全知识创造必要条件。四是建立违章职工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章造成重大后果的职工列入全县煤矿黑名单,要求全县煤矿不准招聘使用。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管理。一是实施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把全县煤矿划分为四个片区,实行分片管理。由县煤炭局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机关人员全部与煤矿挂钩,分别联系*-3个煤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纳入目标管理,年终统一考核,兑现奖惩。制定《煤矿防治瓦斯透水事故的管理规定》、《煤矿事故矿井安全管理办法》等__项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下井天数规定。制定《关于煤炭系统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天数的规定》,要求下井天数县煤炭局局长每月不少于4天,副局长不少于6天,片区组长不少于8天,其他人员不少于6天,对无故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罚款。三是扎实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截止目前,全县已有35个企业通过安全评审,领取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此项工作居于全省各产煤区县第一。四是抓好煤矿技改和新建工程。严格按照省、市对新办煤矿或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在报批、设计、基建、验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开展工作,推动技改工程规范化。__*3年,县煤炭局规划__户煤矿技改,截至目前累计投资45__余万元,其中*户已通过__站验收,其他9户完成立项批复和安全专篇评审工作,相继开工建设,工程进展顺利。各技改工程建成后,可年新增生产能力6*万吨。同时,和邦集团新建的年产__万吨桅杆坝煤矿已于__*4年8月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动工,计划投资*.5亿元,预计__*6年7月可建成投产。

(四)依靠现代科技,提高煤矿监管水平。针对煤矿矿井的瓦斯浓度普遍偏高的问题,在狠抓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的基础上,采取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办法严格监管,明确提出所有煤矿矿井都必须安装监控系统的要求。__*3年,在全市率先安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截止__*4年3月,累计投资5__万元,除9户技改矿井外,其余列入规划的4*户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且高瓦斯矿井均安装备用主机。为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矿与县局的实时互联互通,特别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县局对煤矿的实时监 测监管,县煤炭局与君阳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制定《__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方案》。__*4年7月,省煤监局以川煤安装[__*4]7*号文批复同意该方案,截至3月,该县已有36户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与县煤炭局安全监控中心联网,基本实现实时监控、超限报警、信息化综合管理功能。同时,成立监控维修站和联网维修站,及时解决单井监控系统和联网运行中的问题,确保正常运转和实时传输数据。

三、几点启示

(一)规范管理是前提。__县把煤矿安全管理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传统煤矿管理经验,不断拓宽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方法,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制度为轴的管理网络。横向上,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照章操作"四个层面;纵向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起"县长、乡(镇)长、矿长"责任制;制度建设上,制定《煤矿安全处罚规定》、《煤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安全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坚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领导包片负责制、安全事故述职制等制度。__县煤矿管理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从一般性管理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了规范化、科学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

篇(2)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一种运行状态,企业能否安全运行受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企业安全生产是有规律可循的,但由于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涉及企业与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可以说,安全是企业与社会综合管理的结果,是一个永续的系统工程。

从社会层面看,由于我国石油工业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与政府监管的缺失是重大事故频发的重要环境因素。业内人士反映多次,我国石油作业队伍到国外施工,在东道国近乎苛刻的环保安全要求和法律限制下,极少发生事故。

从企业层面看,一些生产事故,特别是一些重大事故都是因细节管理失控而发生,而且同类事故屡屡发生。惨痛的事实说明,细节管理的缺失与失控,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那么造成细节失控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1、企业战略不科学、不完备、有重大缺陷

一个不科学、不完备、有重大缺陷的企业战略,必然出现频多的细节失控而导致重大损失甚至全局的失败。比如,没有科学依据,没有任何战略举措,只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来压低成本,必然导致减少安全设施,降低hse投入,靠延长劳动时间来降低人工成本。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导致事故频发。

2、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一个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机构臃肿、管理链过长、流程不畅、人浮于事的企业,一个不能迅速解决问题而是不断制造矛盾的企业管理结构,必然不能全面有效地掌控细节,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3、技术与操作标准落后

技术与操作标准落后,不能跟踪新技术、新工艺、新发展,并针对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研究改进技术与操作标准,这样的管理体系与机制,在遇到问题时就会无章可循,束手无策,造成同类事故频频发生。

4、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力

在石油企业中,相当普遍的现象是,制度种类越订越多,本子越来越厚,离现场实际操作却越来越远。制定制度时缺乏科学的论证和现场听证;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又缺乏跟踪监督和考核;制度执行后缺乏全面评估,对哪些制度好,哪些制度不适用,不能进行分辨。制度繁琐执行难,制度与执行两层皮,导致制度抢劫了应有的作用。hse贯标重文本轻现场,重认证轻执行,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多是通过hse认证的单位,有的还是先进单位,就不足为怪了。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制定不执行的制度等于放弃了对企业运营细节的管理与控制。

5、企业整体管理与思维方式的偏差

企业整体管理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任何偏差,都会导致细节失控,进而导致全局的损失与失败。

(1)重对外发展,轻内部管理

转轨时期的企业牌问题与矛盾多发期,这个时期的企业管理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企业管理的研究与创新,解决各种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片面注重对外发展,忽视企业内部管理与改进,必然忽略细节的管理与控制,造成矛盾丛生,顾此失彼,殃及发展基础。

(2)重上层管理机构的高速与加强,轻基层建设与现场管理

上层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基层与现场,不了解基层,所制定的制度、政策脱离基层现场实际;大量人才积聚在上层部门,而基层人员素质偏低,误操作()经常发生,不能解决现场发生的问题,导致问题长期无人过问、得不到解决,大量的细节问题一旦爆发就会酿成大祸。

(3)重表面化的形象管理,轻隐形化的重要生产环节管理

有的企业严格要求员工在厂区内走路排队,却忽略了生产过程中由于超高温而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处理与操作规范的研究与实施,从而酿成事故。安全管理存在“抓点不抓面”和“管后不管前”的善。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靠安全员、安全科和上级领导监督检查现场巡视;以扣奖金等处罚手段管理安全,缺乏较实际的安全训练和安全教育;即使进行安全教育也多停留在传达上级领导讲话、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层面,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6、细节管理控制缺乏技术与能力支撑

精细化管理只是停留在会议上、领导的讲话中或个别企业的初步实践中,尚没有取得普遍的实质性的推进;计算机的使用大多还仅限于办公自动化和一般的信息传输,尚没有普遍应用于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业务流的适时有效监控及运行状态优化调整上;设备管理落后,基本上还处于传统的预防维修阶段,有的甚至靠经验进行管理,不坏不修。实践证明防是防不住的,岗位人员不懂设备的基本知识,就会造成设备

篇(3)

为保证活动质量,调查组在活动前听取了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之后又深入到企业、学校、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走访,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后调查组成员召开座谈会,针对全区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指出问题,提出了建议。

(王绍绥)

集安市街道基层民主有了组织保障

集安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了街道人大代表参与民主政治的保障机制,近日,在团结、通胜、黎明3个街道成立了工作委员会,从此结束了街道没有人大工作机构的历史,填补人大监督工作在街道的断层,也标志着集安市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作为派出机构,街道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建立了6个工作站。目前,工作站已成为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桥梁和纽带,受到人大代表的普遍好评。

图为集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淑玲、周永才为黎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揭牌。

(董宪武顾寿山)

珲春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学前教育工作情况

篇(4)

2005年5月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永恒主题,为增强团组织抓好青年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局团委组成工作组,深入管内运输主要站段,就青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工作过程

自3月24日至4月9日,团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地区车站、机务段、南辆、北辆、电务段、工务段、客运分公司七个单位进行了调研。调研中,我们本着与青工“面对面、心贴心、交实底、摸实情”的原则,采取了听情况介绍、下发调查问卷、查阅有关资料、与青年职工座谈、征求领导意见、检查青工现场作业等方式方法,对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为、青年所需等影响青工安全生产诸要素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为做好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

调研中,听取了各单位团组织抓青工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青工座谈会7个,与一线青工谈话32人次,征求了有关站段领导就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检查了齐机215青年机车包乘组和齐电三间房驼峰自动化工区青年班组,并查阅了年初以来有关青工两违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面向全分局各运输主要站段青年职工下发了1200份调查问卷,全面了解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动态,为调研工作提供了真实依据。

二、青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调研中,我们针对影响青工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细致分析,主要是:

(一)、青年职工队伍状况分析

据统计分析,分局35岁以下青年职工队伍具有“比重大、分布广、一线多、责任重”的特点。所说比重大,齐分局32个运输一线主要站段(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5021名,其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10409名,占职工总数的41.6%,成为分局建设发展的主力军;分布广,10409名青工均衡分布在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32个单位之中,可以说,每个生产班组、每个作业工种都有青年职工、都有团员青年;一线多,在10409名青年职工当中,有78.4%的青年职工工作在运输生产一线。以齐机为例,597名青年职工中有534名青工分布在运用、检修、设备、信号等主要车间和一线岗位,特别是在运用、检修的关键岗位上,青年职工达480人,占青工总数的80.4%。车务、客运系统的青年职工工作在一线岗位上的比重则更大;责任重,从青工分布的情况上可以看出,在我分局,青年职工是企业振兴发展的骨干力量,广大青工工作在运输生产第一线,直接守卫着分局的安全大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青工思想、工作、素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分局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乃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分析

思想支配行动,了解和掌握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需是解决青工安全问题的关键,也是本次调查的重点。对此,我们从3个方面提出了10个问题与青工进行面对面坦诚交流,全面掌握了青工的安全思想动态。

1、青年眼中看安全。第一问:我们天天讲安全,你认为安全确实重要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近乎是一致的。广大青工普遍认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货物的位移是动态的,我们每天都处在事故的边缘,处在安全与不安全之间,保证安全应该是每个职工的第一责任。第二问:你认为现实安全生产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52%的青工认为是不按标准化作业,习惯性两违;26%的青工认为是技术业务不能满足安全工作需要;16%的青工认为是责任意识不强;6%的青工认为铁路现有技术装备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第三问:从本岗位出发,你认为怎样才能保证现实安全?对于我们列举出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要素,青工认定的排序结果是:增强责任意识为先、提高业务素质在次、第三是加强干部监控、改善技术装备。青工普遍认为,激发职工保安全热情,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因基础,“要我安全”的控制必须以“我要安全”的思想为前提。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供相适应的素质保证,在此基础上,加强干部的监管监控,确保现场作业的万无一失。

2、青年心中评干部。第四问:你认为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的形象、作用如何?对于各级干部的形象和作用,广大青工众说不一。总体看,近年来,各级干部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严细深实的作风赢得了职工的信任,特别是各级干部在工作中的尽职尽责和在安全生产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广大职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认可,许多青工讲:“现在,干部的作风比从前有了明显转变,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级干部深入现场,放弃星期天、节假日,与职工共保安全”。而对于部分干部,广大青工则持有不同意见。有的青工认为,部分干部工作中脱离实际,言行不一,形式主义严重,好大喜功,喜欢做表面文章,让职工产生反感;有的干部能力不够,官气十足,深入基层,总是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让职工难以接受;有的干部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提高,靠一知半解盲目指导基层工作,给基层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让职工难以信服。第五问:你怎样看待当前的干群关系?认为干群关系融洽的占38.2%,认为平淡的占31.6%,认为紧张的占30.2%。从比例中可以看出,青工对于当前干群关系的态度并不乐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的安全管理把作业层的职工看作是管理的终端、控制的对象,广大职工每天工作在各级干部的监控之下,久而久之,必然产生职工心理上的隔阂。二是部分干部工作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就控制抓控制,就两违抓两违,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有的职工讲:“现在的干部只会抓‘两违’,干群关系就象“猫鼠”关系一样,你抓我躲,你躲我抓”。职工因此产生距离感。三是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不高,自身形象差,职工不信服,群众不拥护,影响了干群关系。第六问:你认为干部应做到哪些才能令职工接受和信服?在青工心中,对干部的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要做到业务精通。二是要时刻代表职工利益。三是要做到公正合理,“一碗水端平”。

3、青年口中谈管理。第七问:你所感受的安全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青工的共同回答是:“严”。用他们自己的话讲:“现在的管理也太严了,过去‘西瓜大的事’都不算事,现在‘芝麻大的事’也要提级处理,我们每天工作都要时刻提防着,生怕出事。出了事,不仅自己受损,有时还连累周围的同志,实在不值得”。第八问:你怎样看待干部的“五定”管理?干部“五定”作为现阶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各级干部尽职尽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职工眼里对“五定”管理却有不同的理解。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五定”太“死”。近年来,职工的“两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干部的“五定”定量却长期不变,很多干部为完成定量不得不“鸡蛋里挑骨头”,让职工感到,和过去相比,自己干好也是被抓,干坏也是被扣,没什么两样。二是用“五定”考核代替说服教育,职工感到办法太“生硬”。许多青工反映,对于职工出现的“两违”,干部很少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考核扣钱,这样的结果就使得职工不能从“两违”自身的危害性上加深认识,而认为自己被抓是“点背”、“运气不好”。这样,无助于解决安全思想上的根本问题。三是“五定”考核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部分职工反映,同样是一种违章,被段级以上检查组发现,就要提级处理;有的干部在执行“五定”标准上好人主义严重,对职工违章类别的判定随意性强,职工不能信服。第九问:你如何看待安全大检查工作?调查中,有近50%的团青对反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持抵触、厌倦情绪,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青工认为,每次大检查反思出的问题多数是过去的老问题,职工现场作业就那么点事儿,没有太多可反思的。二是每次青工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少得到整改,职工为此失去了信心,不愿意再主动的查摆问题、反馈意见。第十问:你对分局实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滚动考核了解吗?调查中感到,有80%的青工能够说出八字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工程考核的基本内容,但有近50%的青工对办法的内涵不了解,对实行新的管理方法自己应承担哪些责任说不清楚。部分青工认为,作为一名职工,只要掌握本岗位上的作业标准,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管理上的事应由干部去研究,职工无需、也无力去参与管理。

综上所述,广大青工对十个方面问题的回答反映出:在分局管理从严、志创一流的工作环境下,广大青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自我要求普遍提高,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他们心系企业发展,关注分局安全,敢于敞开心扉,勇于揭示问题,体现了青年人“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思想和品格。对于青工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片面看法,以及提出的有关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也应该引发我们对加强青工教育、强化干部作用、优化安全管理的重新思考。

(三)、青年职工素质状况分析

职工素质高低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分析我分局青工素质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工制度改革,使青工文化结构不断优化。自铁路企业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取消退休顶替接班制度以来,我分局青年职工在数量上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青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技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较大比重。调查显示,在运输系统10409名青年职工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55.8%,其中,中专以上的占21.4%,大专以上的占8.9%。与5年前相比增长了32.6%。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分局严把用工素质关,除接收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对于每年新接的转业新兵,也必须经过三年的技校学习方可上岗,由此大大提高了青年职工的整体素质,使青工队伍的文化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党、团员青工占较大比重。近年来,分局各级党团组织本着积极地、有计划地在一线岗位青工中发展党团员的原则,严格组织考察,加大教育培养力度,使一大批先进青工光荣地加入了党团组织,并在其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分局35岁以下青工当中,党员1216名,团员2365名,分别占青工总数的11.7%和22.7%。

2、培训力度加大,使青工业务素质普遍提高。近年来,分局党政工团各级组织把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当作一项基础工程、治本工程,通过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等多种手段,提高职工保安全本领,特别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演练活动,使青工业务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剖析齐机、齐站、齐电三个单位,有这样几组数字:在2003年开展的“档级对等、岗职相符”考试中,青年职工及格率达到98.2%,优秀率达24.6%,有87名青工岗位工资晋升一级;在三个单位不同阶段组织的业务考试中,青年职工合格率均达到了98%以上;在连续五年的业务系统技术比赛中,青年职工占参赛选手的86.5%,并先后有一大批青工荣获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我们认为,青年职工业务素质总体上能够适应安全工作需要,并在对技术理论掌握、部分工种操作实践上优于其它职工,体现了青年职工的素质特点。

3、技术设备更新,使青工自身优势得以展现。青年职工具有记忆力好、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等特点,在铁路科技进步不断创新发展的形势下,广大青工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掌握,与其他职工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机务系统列车运行装置--93的投入使用、动力机车换型,车辆系统工艺流水线改造、新设备投入运用,电务系统提速道岔、十八点信息移频自动闭塞和自动化驼峰等高新技术设备的学习和使用上,青年职工充分发挥智力优势、精力优势和求实创新精神,带头学、用心学,率先掌握了新技术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成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待学习兴趣不浓。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团青对待日常业务学习态度不积极,认识有偏差。有的青工认为,运输岗位多数是熟练工种,不用死学规章,靠时间积累,素质自然会提高;有的认为本岗位工作技术含量低,反反复复就那么点事,没什么可学的;有的认为规章规定的标准很高,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做到,学会了也用不上,不愿学习等等。

2、现场作业缺乏经验。“理论考试有余、实做经验不足”是青工技术素质的一大特点。调查中青工普遍反映,在现场实做上缺乏经验,特别是遇有非正常情况下处理故障、执行作业时,更显经验不足。从年初以来青工发生的各类事件分析中,也不难看出,因缺乏经验造成的行车事件占总数的38%。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单位职工教育工作导向偏差,重理论、轻实做,重尖子、轻全员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广大青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近日,从分局车辆系统技术表演赛中可以看出,由于在参赛方式上,由过去选尖子参赛为抽考指名参加,使得技术比赛呈现另一番结局。56名参赛选手,理论考试平均分数72.6分,实做比赛有14人达不到规定标准。比赛不仅赛出了差距,也为我们加强全员性职工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青年职工作用情况分析

总体上看,青年职工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青年人发挥了自身优势。青年职工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体力优势,对此,分局团委在全分局组建了346支青年突击队,以严密的组织制度和多样的活动方式,在抢装抢卸、刨冰除雪、抢修机车、施工作业、设备维修、职场改造等任务面前,主动出击,冲锋陷阵,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也把青工队伍当作解决生产关键的骨干力量,遇有急难险重任务,首先想到的是广大青年。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青年职工能够主动的承担起相对繁重的生产任务,受到了其他职工的赞扬。

2、在运输一线关键岗位,青年人发挥了骨干作用。从青工分布上可以看出,广大青工78.4%工作在运输一线,在机车乘务员、车站调车组、工务的养路到电务的中修、现场以及车辆的检车员等关键岗位和主要工种,都有青年职工工作的身影。此外,全分局现有青年班组50个,其中,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班组3个,省部级青年文明号班组9个,局级青年文明号班组8个,各级文明号班组分布在全分局各个领域,在安全管理、班组自控等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3、在安全生产非常时期,青年人担负了重要责任。青年职工具有反应迅速、思维敏捷的特点,在分局发生“4.20”事故以及安全生产出现波动等非常时期,青年职工往往触角最敏感,他们首先意识到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调查中发现,在今年第二季度安全整顿、反思活动期间,青工“两违”比例较第一季度有明显下降。此外,在分局改革措施出台,生产布局调整的非常时期,广大青工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响应号召,在分局政策引导下,许多青工举家迁移到新的地区,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岗位,为深化改革做出了贡献。

问题有四点:

1、工资收入与付出劳动的反差,使青工思想不够稳定。这次调研,我们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在问卷上开辟了“牢骚网站”专栏,就是要给青工一次宣泄委屈、牢骚和怨气的机会。其调查结果令我们感叹,竟有88%的青工倾诉同一个问题:工资收入太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很多青工直言道:“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我们的压力越来越大,青年职工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可是与其他职工相比,我们每月五、六百元钱的那点微薄收入怎么能与劳动的付出成正比?长期下去,我们的思想怎能稳定?工作积极性何以调动?保安全岂不是一句空话?”调查走访中,青工一致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一要靠企业增收创效,二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运作有效的分配机制,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以岗计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调动起广大青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2、青工“两违”虽有减少但仍大量存在。近年来,青年职工发生“两违”比例有所减少,并且按照青工数量比率计算的话,相对少于其他职工。以齐机为例,齐机青工总数占职工总数的43.5%,今年一、二季度考核中,青工发生“两违”和脱标比例占全段总数的11.5%,运用车间青工占车间总人数的29.8%,从每月“两违”的比例上看,青工仅占9.3%。但从保安全的角度出发,每一次违章都可能酿成一次大的事故。特别是调查中,广大青工不加掩饰地说,未被发现的“两违”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各级组织更不可掉以轻心。通过对齐机、齐辆、齐电、齐工四个单位上半年青工发生的403件“两违”情况分析,其中A类“两违”54件,占“两违”总数的13.4%,B类145件,占总数的36%,C类两违204件,占总数的50.6件;从发生“两违”的原因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侥幸心理,对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干惯了,不当回事;三是图省事,简化作业程序。

3、部分青工思想落后、技术薄弱,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他们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的重视。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中惯性违章,始终处在事故的边缘;部分青工技术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现实岗位需要。特别是刚入路的青工,工作热情很高,但缺乏实践经验,遇有非正常情况作业时,不能独立应对;有的青工思想不够稳定,容易受客观环境变化影响,遇事思想波动较大,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4、部分党、团员模范作用不突出,缺乏影响力。有的青年党员和共青团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分析1--6月份青工“两违”情况,其中,党、团员“两违”发生率分别占12%和16%,虽然比例不大,但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三、调研后的几点启示

1、青年是保安全的重要力量,只有重视青年、赢得青年,才能把握工作上的主动权。江总书记曾指出:“赢得青年,就赢得了希望和未来”。在企业中,青年以其“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品格特点,成为推动企业发展进步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当前,在铁路安全责任日渐加重的形势下,拥有和掌握一支敢打硬拚、精干有为的青年保安全大军,是企业的财富之本、力量之源。各级党政组织都应把加强青年职工队伍建设当作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治本工程,了解青年所想,关注青年所需,指导青年所为,在重视与支持中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在教育和带领下,确保青年作用有效发挥,最大限度地挖掘青年内在潜力,调动广大青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为分局安全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2、只有从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制定安全措施,才能增强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线职工是分局安全大门的直接守卫者,一线岗位是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终端,任何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都应围绕一线岗位和职工实际来展开。我们感到,对于部分职工提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干部作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应该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重视和思考。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看,一项制度、一个办法执行久了,必然会产生某些方面的负效应,这就需要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从现场工作实际出发,对原有的措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各项制度办法更加合理,落实更加有效。

3、坚持从严管理,必须与过细的思想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保安全工作氛围。我们认为,有效管理的结果应该是干部职工精神集中、思想稳定、主动尽责、工作到位,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不仅违背了我们的管理初衷,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调研中,青工普遍感到工作紧张,压力过大,这需要我们做认真的思考:是真的管理过严,还是严管过程中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职工的不理解?我们感到,答案应该是后者。缓解职工的紧张情绪,要求我们不仅要调整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用过细的思想工作化解职工心中的疑惑,缓解职工思想上的压力,让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严是爱、松是害的深刻道理,正确理解从严管理是解决现实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必然过程,努力在干部职工中营造出一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

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加强职工培训当作治本工程,靠“提素”保安全。在影响安全生产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根本、最活跃的要素之一,路局安全管理办法把人员素质当作基本要素,足以说明它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调研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对于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责任意识,激发他们保安全的工作热情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对于提高职工非正常情况下处理问题能力,有效防止各类事故产生重要作用,而对于各级管理干部,必须把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当作重点,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当作重点,把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当作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现实安全工作需要。

四、对策及建议

针对青工思想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牢固青工保安全思想防线。共青团组织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青工思想教育上不仅肩负着重要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组织优势。要针对这次调查结果,认真梳理青工安全思想上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增强青工保安全责任意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活动。一是要针对实际,开展系统教育。通过举办安全演讲赛、事故图片展、当事人现身说法、出事故算账对比等活动,向青工灌输“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我有责”、“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等思想,不断增强保安全责任意识。二是掌握方法,开展专题教育。针对因客观因素、个性事件引起的青工思想波动等,团组织要通过走访谈心、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专题教育,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稳定青工思想。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后进保帮。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方位调查摸底工作,对“三种人”,即:安全上的危险人、纪律上的松散人、技术上的薄弱人进行个别教育,层层建立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重点控制,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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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园区的快速发展,其建筑施工队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管理部门等均很难跟上发展的要求,加之各类园区的管理部门的精、少、独立等特点,综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园区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也较为突出。

一、主要问题分析

1、当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难度大;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未经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现象屡见不鲜。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从历次园区安全检查,特别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不少监理公司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等。

3、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大量涌向园区建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

一是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如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对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等,造成企业在市场不规范竞争的低价中标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证,产生大量事故隐患;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园区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行政执法和动态监管工作不够严格。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二、措施与建议

1、落实园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确定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开工前签订《园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坚持和完善园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园区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园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其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促进市场和现场的联动,严把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清出的安全审查关,奖优罚劣。

2、夯实基础性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核心内容,在园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以提高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能力为目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努力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二要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结合起来。今年规划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联合相关部门召开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和示范工程现场会,介绍先进经验、表彰示范工程。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今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以大型房屋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为重点,将高处坠落、深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体系、高层和超高层外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钢结构安装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根据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加强系统管理,突出阶段重点。为了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步,具体拟将园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二个专题进行,具体为:第一专题: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主要从承发包行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两个方面展开整治。第二专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主要从市场到现场,参建各方形成共识,展开整治。

4、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监管力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以典型引路,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将进一步明确创建责任,加强目标管理,狠抓措施落实,积极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园区建筑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整体形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除了日常检查和季度大检查以外,要进一步加强巡查,增加随机抽查频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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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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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依法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一般事故(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处理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做到高效廉洁。

区安监局要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工作,接受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中的举报。

区公安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区监察局根据调查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区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事故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有关协调,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区政府申请延期。事故调查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涉及提供相应处理建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调查组书面出据,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及时协调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准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要依法适当。对整改措施的建议要切中时弊,简明有效,使事故处理达到“处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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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安全用电

8、特种作业

9、消防检查

10、环境保护 11、文明施工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检查。每次检查均要留下原始记录。

2、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起重作业、脚手架、临时用电等)进行检查,这种检查在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搭拆时由安全部、物资设备部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3、不定期安全检查,即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所有检查都要做记录。

4、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5、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2、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3、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4、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5、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符合要求。

6、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标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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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篇(10)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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