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25:0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
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据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
5,按照法律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3)十二铜表法: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4)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5)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法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
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据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
5,按照法律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3)十二铜表法: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4)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5)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民事司法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当中核心所在。从当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适用是法官的立法,作为法官如果出现了滥用司法的现象,也会违背基本的民法原则,从而带来不良的影响。下面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司法适用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民法确立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重要价值的核心所在,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中主要包含了一下几个原则:平等、公平、自愿、守法、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公民都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平原则指的是在公民之间出现了意见矛盾的时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公民的权利和能力均属于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所偶的民事活动中,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参加或是不参加。守法原则中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公民需要根据市场要求和制度来进行活动,不能存在欺诈或者其他的行为。公序良俗所指的是在公共秩序上的总称,当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尊重当地的特点风俗和公共秩序,这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的重要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则遵守的重要性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遵守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安定性,这是民法当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民法的最高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上的追求。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贯彻性[1]。只有遵守民法才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的进行贯彻。“以人为本”是当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核心思想所在,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坚持了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了公平、平等的原则,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相关思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性当前来看具有双面性的特点,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能够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予了法官更加明确并更加大的权利。但在进行裁决中也会导致司法的前进步伐受到阻碍,最终给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当前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中,不能排除某些法官会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遵循法律原则,甚至还有可能故意将这种原则进行规避,也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现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并不能任其无限的扩大,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这样以来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能适当的进行法律依靠。当前我国的现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使用这种具体规定所获得的结果违反了社会正义时,法官可以不适用这种规定,但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如果每次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更加给司法造成了麻烦[2]。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它不能做到完完全全的适用于生活当中的每一个部分,但只要从法律的质量上不断提升,就能减少这种民法基本原则的使用概率,从而控制好法官的自由思想发挥,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次,需要不断的提升法官的本身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法官从主观的思想上能得到提升,能够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作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基础上进行,不能将裁决置身于法律之外,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除此之外,法官在进行民事司法处理中需要在法律和当事人之间做好判断,既不能对法律有损,同时也需要尽量的保证好公民的权利不受到影响。此外,司法监督也是保证法律正常运行的重要部分。无论是群众方面的监督还是社会舆论监督,都能对法官的自由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3]。因此,需要人民群众能不断的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和素质,以便于法官的正确适用起到帮助。
四、结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的同时,却不断与法律法规乃至社会道德碰撞。近年来,以媒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这些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涵义
关于“真实”目前存在三种认识,即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都是来源于客观真实。那么在认清新闻真实以及法律真实前,必须要厘清客观真实的涵义。
客观真实的定义有赖于客观事件的界定,客观事件是指事实曾经发生或实际存在的状态。①由此可以说,客观真实就是指该事件的真实状态或者实然状态,即实存。
新闻是一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新闻真实有着自己的独特涵义。“新闻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必须如实反映事物的原貌,它表现为一个认识过程”②,包含事实的真实和本质的真实两层涵义,即新闻的“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具体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对具体的客观事实所作的真实的反映;“总体真实”则是指在“具体真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和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揭示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中存在的内部规律性。但由于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和新闻特性的影响,新闻真实也只能是事实性真实、过程性真实、有限度真实和即时性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③法律真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它实际上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④在这个人工世界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由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真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是以客观真实为来源,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
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是以真实性作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闻真实要求:第一,作者所报道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不允许有任何差错、虚构或夸张;第二,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也应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饰。同样,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崇尚真实是新闻与法律相通之处。
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与新闻意义上的真实不尽相同。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认定的事实,而新闻真实仅仅反映了事物的面貌,是表面的真实。显然,二者区别的重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方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价值取向不同。法律真实体现的是诉讼的合法性内涵,新闻真实更多专注于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
2、对真实的理解不同。新闻对真实的理解属于日常生活的理解,凡是存在的、发生的、非记者虚构的即为真实,而法律对真实的要求是:凡是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不能证明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是真实的。
3、对证据的需求程度不同。法律真实需要真实存在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没有证据的真实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新闻真实却不一定要求有实在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记者在采访中由于受新闻的时效性、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的制约和调查手段的限制以及许多客观条件的影响,不一定都能从新闻源中找到确实的证据。
4、证据特征的不同。法律真实强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证据既要有证明能力,也要有证据能力,而且在证明标准上,法律真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新闻真实只强调事实的真实性,不关注证据能力,也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新闻报道时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媒体报道了一个还没有被认定为法律真实的事实时,无论媒体穷尽多少对于新闻客观事实来源的审查,这个新闻的客观性从法律的角度就是有瑕疵的。这样的报道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失实,但是其却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替代司法程序进行了法律真实的判定。这将直接导致报道人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救济的“底线”,新闻真实被当作法律真实来报道的话,对被报道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且是侵犯名誉权的。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在内涵、外延及价值标准等方面具有对立的一面,但是在维护人权的根本立场上两者并没有歧义。随着新闻法制的建设和社会法治化的进步,新闻与法律都在不断调整自己,力求为对方所认同并适应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是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⑤
《解答》中把构成新闻侵权的“新闻失实”认定为“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由此可见,法律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是“基本属实”。这既对新闻报道中难以避免的轻微失实或者无法举证予以宽容,同时又限定了真实的最低限度“基本属实”:新闻内容不能误导读者对真实的看法,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也不能对问题的性质轻率下结论,否则就是构成侵权的失实。
但是“基本真实”这一法律术语如何理解?司法解释“基本真实”还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如何理解因人而异,具有很大弹性。实践中由于每位法官对问题的看法不同、经历各异,其判断也就不尽相同。
如何既能合理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又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使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进行真正的融合统一呢?这就需要国家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从新闻工作的特点出发,对“基本真实”作出符合新闻发展规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
新闻侵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也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入手。在现阶段,国家法律无法对“基本真实”进行明确界定时,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的最有效做法就是:新闻真实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媒体或记者来说,对所要报道的事实不仅应该从新闻真实的角度加以认识,还应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加以把握,努力做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统一和平衡,在法律的范畴下实现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为此,新闻工作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锤炼,使新闻真实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
1、使新闻事实报道程序合法化,拒绝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即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做出判决前,根据自己掌握的“新闻事实”,对相关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并将自己的判断传播给了广大的受众,使大家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点。然而,媒体所依据的并非是法律真实,而是未经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虽然新闻真实可能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法院只能就法律真实做出判决,因为法律真实的可信度要高于新闻事实。为了避免媒介审判,新闻工作者要牢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站在法律的层面上去思考、观察和审视新闻事实。
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修养,做一个懂法用法的新闻工作者。
法制观念并不仅仅是法律的专门知识,而是对正在建设中的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制社会的自觉认同。新闻工作者应该了解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知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新闻侵权事件。
3、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举证责任。
证据及举证责任是构成新闻真实的新闻事实向构成法律真实的法律事实转变的关键。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事实和适用法律来保护被侵害的权利。在有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无疑会牵扯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掌握的新闻事实材料转化为法律事实材料。在二者的转化过程中,证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新闻真实有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可信性,那么法院就会采纳这个新闻事实材料,从而完成新闻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变。新闻工作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有效证据,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等,皆可作为证据。
4、要注重全面深入采访,眼见为实。
采访一定要深入、全面,这是实践检验了的、新闻采访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过分相信采访对象,仅依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写新闻,是很容易造成失实的。深入采访要做到细问、细听、细察,注意每一个细节,防止片面性,防止先入为主,防止主观感情用事。同时对新闻事实中的重要细节、关键性内容,不能过分相信采访对象的叙述和记忆,最好是找到文字依据仔细查对,眼见为实。
在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时,有一种倾向应该被杜绝。在新闻侵权所引发的诉讼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一些新闻媒体为防止侵权,采用一种消极的方法,即尽力避免对有争议的事件的介入,或者放弃对非正常现象的抨击。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减少了因新闻报道而可能产生的纠纷,但它却是以放弃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作为代价的,违背了新闻自身的规律和要求,不应该提倡。■
参考文献
①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J].《政法论坛》,2002(05)
②刘建明:《宏观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③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④陈乐,《法律视野下的新闻事实》 [J].《理论与思考》,2007(09)
环境保护的基本内容有很多,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自然环境、地球生物、人类环境等都是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从根本上说,环境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理念。环境保护方式包括: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民间自发环保组织等等,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自然环境同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共同平衡可持续发展,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的发展。
1.2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问题是人类一项巨大的挑战,它不仅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还关系到自然环境的和谐与否,同时也是人类得以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社会大背景下,实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是坚持人本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2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分析
环保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度与环保意识、政治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科技手段是否先进等。
2.1环保意识与社会成员的参与度
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赖以生存、不可缺少的,环境问题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去保护环境。社会成员的环保意识强弱及参与程度直接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是有效地执行下去。
2.2政治、经济、法律因素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它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比如在政治方面,环境问题受到政策可接受性及相关政策的制约。从经济角度来说,市场竞争力、管理的可行性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进度和质量。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样成为了影响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必须首先寻求法律体系的支持,赋予政策合法地位。这种法律保障除了确认该政策的合法性之外,还要授权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的实施细节和管理规定。
2.3科技手段
环境保护包括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对后者而言,科技手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进步和力度。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科技手段非常重要,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的问题,从而保证自然环境得以有效的整治,促进自然和谐发展,从而为人类的生存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3实现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方法
3.1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
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首先要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提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通过媒体、报纸、一系列的社会活动来进行环保宣传,通过电视新闻、电视广告等形式来进行,在社会上形成舆论效应和正能量,同时对社会成员提出倡议,提倡以身作则进行环境保护;此外,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应该提升个人的环境保护自觉性,从身边的小事一点点做起,不断地通过自己的言行来践行环境保护。
3.2实现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的结合
环境保护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通过这些因素来实现对于环境的保护。重申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并将环境问题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走政治制度路线;在经济方面,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注重两者的制约关系;另外,还应该颁布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通过法律的制约来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总之,只有实现政治、经济、法律的结合,才能够让环境保护问题受到足够的重视。
3.3通过科技的进步来实现环境保护
科技对于环境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重点鼓励科技创新,为有科技创新的人才提供专利及更好的服务,实现用科技来带动环境保护;同时国家应该给予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一定的资金,提升相关的专家和人才的创新能力。另外,国家应该给企业拨款,在企业对污染的治理上使用最先进的科技设备,进而来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只有通过科技来实现对于环境的保护,才能够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证社会正常运行。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体育作为技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具有天然的优势
体育运动项目之所以具有思想教育工作的优势,主要是因为技校学生好动的特性与较好的身体素质能与开展体育运动项目进行很好的结合。而体育运动项目的多样性可以充分满足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 学生在参与感兴趣的体育运动项目过程中,能有效锻炼自身的贮藏能量, 进而发掘自省潜能。 学生在体育运动项目中所发掘到的潜能, 不仅仅是强壮体质的物理性潜能, 更是包括了丰富其精神境界,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精神品质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体育运动是能充分调动参赛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能够有效促进学生的智力与素质的发展;而培养技校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是技工院校学生思想认识中极待提高的重要内容,是潜能开发的重要前提。 主动性和积极性不仅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动力,更是融入社会以后发展事业的重要保障。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 要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必须要以学生能感悟到的实际为基础, 以学生能参与到的实践活动为平台, 把学生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学习、实践和社团活动相结合起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内蕴的手段,其内涵也在不断地教育和启迪着参与体育运动的学生。因此技校学生往往会在参与体育运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更新思想观念,进而转变自身的思维方式,努力形成符合当展要求的价值观, 而这些新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无疑对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实践和生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体育过程中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渗透
而让学生明白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传承,正确引导学生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层面理解法律的社会作用,并要求 “学生从心灵深处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并把法的尊重上升为一种信念、一种理性的精神皈依。”
(二)提高各中职学校的法律意识,打造校园法律环境
学校的工作作风建设必须贯彻执行民主、公平、法制的精神,这也是中央所提倡的。依法办学不仅能防止腐败,还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学校的文化内涵。中职学校必须响应国家号召,全面落实依法治校方针政策,打造法制校园。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重要价值的核心所在,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中主要包含了一下几个原则:平等、公平、自愿、守法、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公民都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平原则指的是在公民之间出现了意见矛盾的时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公民的权利和能力均属于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所偶的民事活动中,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参加或是不参加。守法原则中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公民需要根据市场要求和制度来进行活动,不能存在欺诈或者其他的行为。公序良俗所指的是在公共秩序上的总称,当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尊重当地的特点风俗和公共秩序,这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的重要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则遵守的重要性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遵守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安定性,这是民法当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民法的最高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上的追求。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贯彻性[1]。只有遵守民法才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的进行贯彻。“以人为本”是当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核心思想所在,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坚持了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了公平、平等的原则,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相关思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性当前来看具有双面性的特点,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能够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予了法官更加明确并更加大的权利。但在进行裁决中也会导致司法的前进步伐受到阻碍,最终给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当前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中,不能排除某些法官会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遵循法律原则,甚至还有可能故意将这种原则进行规避,也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现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并不能任其无限的扩大,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这样以来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能适当的进行法律依靠。当前我国的现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使用这种具体规定所获得的结果违反了社会正义时,法官可以不适用这种规定,但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如果每次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更加给司法造成了麻烦[2]。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