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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人为了追逐金钱不择手段导致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等较为严重的现象,给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秩序、人们道德价值观等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特别是给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挑战。
2、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观念、新思想正在形成,如竞争意识、开放意识、价值观念、金钱观念等。这些新的观念也给传统的思想和文化带来巨大冲击。
3、但必须看到中华文化之所以源远流长在于它的包容性,即和兼收并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吸收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此,弥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精神损害 婚姻关系 违约行为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一、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的含义是指对法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动的破坏,而且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长久以来,种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此类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甚至可以说社会整体以及某些个人对公民基本的人格尊严已经到了相当漠视的程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补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主体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学者们誉为是“中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飞跃性的发展”,并且“为将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个很坚实的基础”,也被称之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第二个里程碑。但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步扩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再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难以操作和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公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也会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这种责任毕竟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毕竟没有受到物质补偿。因此,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这最终将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
(三)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但国家赔偿只限于当事人的物质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的确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其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尽管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反而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比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赔偿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他们正好颠倒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伤害其权源基础,国家对其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理所应当。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公民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操作上没有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使用相同的规则。当然,其中的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四)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的处理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加以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因受到上述行为的侵害而有权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就扩大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范围,加大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力度。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有涉及,但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有第三人介入的离婚案件中对介入的第三人,无过错方能否对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英美国家、法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这类规定。如台湾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笔者认为,我国也具备建立这种制度的基础:(1)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方的介入行为破坏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性权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应当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也同时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慰抚其心灵的创伤并惩罚加害人的请求于法于理均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以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
(五)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解释》在标题中就明确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并未涉及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违约责任中究竟有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然而笔者大胆地认为,特殊的违约责任中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美容不成反遭毁容;冲洗的有纪念意义的胶片被丢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骗;寄存殡仪馆的骨灰被丢失等。这类违约责任有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约而受损的当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损,而且其当初为合同行为也主要是想获得所预期的精神利益。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我国新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中的“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为解释违约损害赔偿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国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这一条文来处理。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此案件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对于侵权行为判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我国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人格权益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志,同时更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⑴王利民著《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
⑵江梦榕,《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⑶万刚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参考》,载2000年6月13日《人民法院报》;
⑷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3日;
1 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缺失有种种表现:言而无信,承诺不兑现。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因此引发无数的矛盾和纠纷。不守信用、不履行合同使许多企业受到拖累,影响了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为严重的是,普遍存在的违约行为,使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商业信用受到巨大伤害,以至于许多正常的交易由于互不信任而不敢采取最基本的信用方式,而不得已倒退到原始的简单商品交换时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业信用的缺失使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费的周期延长,规模受到限制,社会经济秩序出现混乱,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欺骗宣传和虚假广告盛行。生活在现代化社会,犹如生活在广告的海洋,消费者每天都要耳闻目睹大量的商业宣传广告,其中有许多宣传充满夸大成分和不实之词,因误信广告宣传而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不计其数,因此而引起的投诉也屡见不鲜。不实宣传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对充斥媒体的广告产生逆反心理,使众多的消费者感到上当和被愚弄,因而对商品质量和性能充满疑虑,动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购买商品的信心。
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安徽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让人闻红色变的“苏丹红”事件,山西发生的用工业酒精兑成白酒,造成人们饮用后死亡事件;有广东毒大米事件:有河北、内蒙古等地发生的使用泔水油制作油食品事件,件件触目惊心。制假售假造成大量国家税收的流失,假货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商品的信誉。
2 诚信缺失的原因
(1) 在经济上,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分配方式促进了人们追逐经济利益,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焕发出来。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企业、商人为了利润最大化不顾他人的利益,甚至采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尚未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益导向和利益约束机制,一些通过不守信用追求高额收益的行为往往能够得逞,甚至大发横财。
(2) 转轨时期经济体制不健全。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内在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失信者有机可乘。一是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作用渐失,但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源自市场自身通过信用来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守信获利、失信受惩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二是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约束与惩罚失信行为的前提是失信责任能够确认,并有具体承担者。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处在从政府行政附属物的地位向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转变过程中,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经济主体往往急功近利,对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较少。
(3) 在文化上,我国正在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诚信是文化的概念,属于道德范畴。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大力提倡传统的优秀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中,诚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诚信是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公德,是职业道德,是家庭美德。诚信是立国之基、立人之本。它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对政治、经济的发展,对个人道德修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经济的转型,经济利益对人们的冲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传统诚实守信的观念受到冲击,各类经济主体遵循唯利是图的信条。许多传统的优良品德已经丧失,新的适合市场经济诚信规则没有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注重诚实信用的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文化的氛围。
3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建设
(1) 以正式制度为后盾,以政府为支撑,惩治诚信严重缺失的行为。国家应当出台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是诚信建设的坚强后盾。还需要对失信者加大惩处的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经济中违法经营的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类似的事件政府应当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打击。政府作为社会信用的捍卫者,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市场秩序,惩戒失信的企业与个人,使具有不良行为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2)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是有关个人的信息,它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体制下的有关个人行为、状态的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和传递机制。这种制度在世界上
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也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相对较晚,且这种制度建设与其他的制度建设不同,由于涉及到巨大数量的信息,所以,先由某些区域开始,逐渐波及其他区域,最终完成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及共享。
(3) 发扬传统文化,进行文化建设。诚信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现代文化建设可以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具体实施步骤是,先从改革教育着手,重新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的课程体系,转变教育观念,使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都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逐步养成诚信习惯,突出对青少年诚信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诚实守信作为一种传统的美德也应当从孩子抓起。同时,还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培育国民职业活动以外的第二交往场所。社区文化不仅可以塑造居民以“诚信”为底色的团结友善、互助合作的社区精神,而且还有利于移风易俗”。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公共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在如今高度市场化的全球经济中,市场机制的缺陷暴露的愈加明显,事实证明了它在某些公共领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在公共部门范围内来解决,这也正是公共经济产生的必然原因。
人类的需求和创造力永无止境,但类似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资源确是有限的。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将有限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尽可能发挥最大效能,从而满足人类无限性、多样性的需求。人们通常以帕累托最优作为衡量资源配置高效的标准,然而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单靠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难以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所以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经济活动参与资源配置,弥补了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
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形成垄断,并引起财富分配的不均和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这些都需要公共经济发挥其应有作用。公共经济体现了公共理,市场机制则体现了私人理。假设一个健全的社会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会导致社会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想要单靠市场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生产力的效率提升、公共物品的充足供应或是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的公平分配等方面,都存在其无法克服的天然缺陷。也就是说在政府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只依赖于市场机制不可能实现所有的经济功能。
二、公共经济发展的合理性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门的体系、职能、行为方式和效果评判标准都在发生改变。公共部门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基本宗旨,非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这与私人部门以营利为目的有着显著的差异。2009年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上缴税金为6199亿元,私营企业为1311亿元,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为71.47%;2011年央企有1100万职工,其中农民工占680万人。以上说明国有企业在税收和缓解我国严峻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认为,公共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财政分配是社会分配体系的中枢。从总量来说财政分配所占比重是有限的,但它对全社会分配及发展的影响却是显著的,正是因其具有此功能,才会使公共经济对私人经济形成一种引导、干预、补充的作用。公共财政参与分配的过程,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弥补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不足或失调问题,它的存在,为私人部门经济活动的发展需求从外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满足公共部门各项功能需求的过程是与私人部门所需要的共同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
三、公共经济的发展方向
有关研究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诸多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其增长水平也显著提高,在取得了诸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比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公共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不仅没有弱化自身生产管理职能,并且没有退出社会生产领域,反而却积极强化了参与社会生产的管理职能和能力。三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资本总量迅猛增长,在政府选定的基础产业中,已经建立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群。从2002年到2011年,央企上缴税金由2926亿元上升到1.7万亿元,年增长量达到20%以上。央企承担了我国几乎全部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的生产,发电量占全国60%以上,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占全国近60%,还提供了全部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的增值服务。政府直接管理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承载着巨大的管理职能压力,也为之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公共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合理规划公共部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限度。首先,应认识到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但是政府自身也有缺陷,有的市场失灵也是由于政府的不适当干预造成的。因此,必须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对政府的干预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其次,要认识到即便是在高度自由化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会否认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所以过分依赖政府权威,用政府代替市场的做法是万万不可的。最后,我认为政府部门应针对性的对市场失灵的地方发挥积极作用,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市场可以优化配置的地方,则应尽量让贤,让市场开放。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共部门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扮演好自身角色,确定好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及力度,有效地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公共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制约下,充分发挥其作用,即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经济转型时期这三大特征,才能最终实现公共经济理论的中国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康.中国改革发展面临公共经济难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3).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3)01-0084-04
经济伦理学在中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但经济生活对经济伦理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中 国的,也不仅仅因为学科年轻而相对容易解释。恰恰相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 形成并不断强化,当代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既是 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也可能是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遇到过 的老问题。问题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从来没有像今天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关切。基于不同的市 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乃至目的的不同,对问题的分析与判 断结果,往往是多角度和多元的。这常常给我们的研究笼上重重的迷雾。结合自己近些 年来对一些经济伦理现象的思考,参照国内外经济伦理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一些理论上的尚 不成熟的认识,提出来供学界同仁讨论。
经济伦理是经济生活客观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反映,又是引领、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道德价值 准则。以市场经济为平台的经济伦理学研究,必须揭示和研究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的深层次 矛盾,从而达到深化理论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目的。所谓经济运行结构,就是指整个社会 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及其内部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经营的基础组织、经济主体之 间的联系形式、宏观调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运行结构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市场处于中心 地 位(属于联系的基本形式);市场下边是市场的主体组织形式,包括作为供给主体的企业和 作为需求主体的消费者;市场上边是宏观调控主体,即政府。这三个层次之间的联系和运动 序列形成社会经济的大循环,而企业内部又有一个小循环。这三个层次和大小循环乃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运行结构。而大循环和小循环以及它们的各个层次之间,既有协调的一面,又有 掣肘的一面,形成补充又互相制约的矛盾运动。中国经济伦理学的创新,必须深入到市场经 济运行结构的矛盾之中,研究各个层次联系的多样性及其对大小循环的影响,进而把握规律 性的东西,在此基础上,提出引领、规范经济行为的道德理念和准则。我下边就按市场经济 运行结构的几个层次进行分析(本文暂不分析消费者层面的问题)。
一、确立市场意识与认识市场缺陷
市场是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枢纽,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中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是符合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实质上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运用世界发达国家实践 证明了的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目前最优的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来激活我国经 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在发达国家已经运作了三百年了,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较为成熟,机制协调,运转良好。但就是在理论上主张市场调节的学者,同时也客观地看到市 场自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即便是今天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包括2001年获经济学诺贝尔奖、世界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一些经济学派对市场的一片赞美声中,敢于向市场挑刺,提出市场的缺陷理论,即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事实上看,目前世界 上经济最强大的国家--美国,又是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主要角色的国家,接连爆出财务丑 闻,令世人震惊不已,从而暴露出美国的公司内部及其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当然也 表明了美国文化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原本市场机制完备、运作良好 的经济体制,怎么会存在如此问题。人们寄托在市场上的美梦似乎倾刻间破碎了。如同一些 著名的经济学家发出的感慨一样,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而我们今天好象"并不懂经济学 "。中国的经济伦理学者,依据中国市场化进程,一开始的工作是为市场经济作伦理辩护, 为市场经济寻找道德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扫清道路。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义 的。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应该说较二十年前有 了更深刻、更客观、更全面的认识。经济伦理学者的任务,除了在认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的 同时,认识"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也是一种以经济文化的伦理为前提条件的理论,是一 种以发挥市场调节和价格机制作用为前提的伦理规则和行为的理论"(彼得・科斯洛夫斯基 《伦理经济学原理》第2页)的同时,还要特别警示人们,市场有缺陷,如经济秩序的维护 、可持续发展、社会道义和责任等,都不是市场所能承担的。这样就形成一种理论诠释上的 困境:理论研究上要求的全面性、辩证性即市场的作用的两重性与中国经济实际发展进 程的阶段性、局部性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这就出现两种现象:理论对现实的干预功 能自然大打折扣; 而现实仍然按照它自身的逻辑去发展。阶段性的理论观点(尽管它有局限、有偏颇)则恰恰 表现了它的合宜性和适应性,更有力量指引经济生活,更符合事物发展的过程。这些说明, 经济伦理学的问题是复杂的,任务是多重的,必须靠辩证思维。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 重 在要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实际操作能力,有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一整套游戏规则,又要 特别注意,在其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缺陷和负面作用;对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的主体来 说,既要倡导树立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运作规律,按市场法则办事的经济伦理理念,同时还 要提出,市场不是道德理性的完美代表,缺陷仍然存在,而且是自身不可解决和超脱的,特 别是在"经济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渗透和支配着越来越多的领域"(乔治・恩德勒) 的今天,更要在市场发育期强化树立市场意识的同时,必须全面认识市场缺陷。
二、确认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责任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外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缺陷是政府经 济职能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说,由于市场存在缺陷,主要指在生产社会公共产品方面,如教 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分配公正、经济秩序等,是市场留下的,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发达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众所周知,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存在很多缺陷,如盲目性大,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过度竞争,秩序混 乱,特别是容易产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社会的不公平(如两极分化、大量失业等)、 损害社会赖以维系的社会道义基础等,以至于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从而导致经济危机和社 会 震荡。对于这一问题,西方著名政治家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精辟地指出: "市 场,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是一种合理的机制,应当予以肯定。然而,市场不是主管 道德的机构,它不会致力于社会公正、克服失业或者确立金融理性或财政理性。因此,市场 经济需要一种由社会保障、税收和预算政策、金融和货币政策所构成的框架,需要一种竞争 秩序,还需要种种安全条例,用于保护乘客、储户或环境,等等。"(《全球化与道德重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这些都说明了政府职能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上,直到今天,世界上选择不同市场模式的国家,都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承认政府的 经济职能。事实上,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 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一个决策科学、富有效率的政府是不可缺少的。
从市场这种"合理的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或失灵的领域来看,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 控职能是 完全必要的。但我们同样面对着这样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的干预,需要政府 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以弥补市场的缺陷,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处在转换职能 中的各级政府,目前还存在着自身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缺位"、"越位"、"不到位" 等问题,同时还要承担市场发育初期出现的各种"道德风险",担负"道德机构"的责任。 这种解决,首先是不能简单化,或照搬别国的模式来比照。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的 解决,都会遇到难题。据统计,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5万亿元以上,"七五"到"九五",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 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 造成的 损失在1200亿元(《了望》新闻周刊2001年11月12日)。市场有缺陷,政府也有缺陷,两个 领域反映出大量的经济伦理问题。如就业、分配公正、竞争秩序等,经济伦理学自然应该探 索;政府的决策理念"应当"怎样、政府职能与政府责任的界定、政府行为的自律等,都是 经济伦理学需要特别关注的。这就要探索,在这些领域,经济伦理占有的特殊位置是什么 ?经济伦理能做些什么?应该说,这是宏观经济制度、决策层面的问题,其行动主体是政府 ,既使在法律与制度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下,道德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经济伦理学所需要关 注的一个重要层面的问题。
三、企业的经营目的与企业的责任
市场运行结构中的主体组织形式,包括作为供给主体一方的企业,其行为如何,直接影响到 结构中的各种关系,是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层面。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国有企业 ,由于改革进程、市场前景、文化建设等方面呈现出的巨大差异,在市场意识尚不够理性化 、科学化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经营目的这一重要问题,也都存在着不少模糊认识。在改革开 放初期,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出来的国企经营管理者,市场经济还是一个尚未认识的必然王国 ,观念上不适应、实践上不会竞争、经济效益差。因此,我们在国企发展的特定阶段的任务 是:视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只有效益、利润才是生存之本;培育企业主体的市场意识,学 会 竞争,谙于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就是当时人们的形象比喻:"要找市场,不要 找市长"。经济伦理学要为企业界冲破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扫清思想上的障 碍。
市场经济发展20多年的今天,一些国企已经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企业经 营理念在悄然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目的发生了质的飞跃。从企业要学会赢利,到学会正确处 理各方利益关系,担负社会责任,将企业经营目的升华到伦理与文化层面,并融入企业文化 建设中,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中国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换。如许 继集团的"合力文化"、红旗渠集团的"两个文明整合"、中州国际集团的"在嫁接管理中 实现文化整合"等,都是公司文化创新的典型。然而,在这一伟大的跨越进程中,却出现了 另外一种很值得思考的现象的:一些企业,他们在文化战略的宣传上,将企业经营目的完全 伦 理化,似乎企业只是一个慈善组织,将伦理抬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提出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 的情况下,要把它方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让各方都赢从而给自己让出赢利的空间,最后实 现"全赢"。这种道德至上的经营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到底有没有兑现的可能性?事 实原本是这样的:一些企业家对道德的宣传,并不是要真正去实行,去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 , 去营造企业文化,而是出于造势、树形象以至采取贴标签的办法来达到其真实目的。这就把 道德作为一种策略、一种高级包装艺术,对道德的这种扭曲现象很值得分析。这也许是中国 市场化中一种正常的现象。但却给我们提出:怎样认识和定位企业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目的 到底是什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界定才是道德的?特别是在中国企业改制进程与市场化程 度比较复杂的情况下,经济伦理学应该如何回应这些问题?
以个人之见,探索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起码有两个因素要考虑:一是企业自由的空间度。没 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责任;哪里有多大自由,哪里就相应有多大的责 任,自由与责任就是这样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这就要考察我国企业自由活动的空间到底 有多大。如企业的人事权、财务权、资产管理权等自由掌握程度的区分,就是我们研究企业 社会责任的重要参数。二是责任主体的明晰。首先要理清哪些是企业责任,哪些是社会责任 ;哪些是企业应该剥离给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哪些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应当承担的 社会责任。关于企业责任问题,国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参照:一是为股东的利益,这种观点受 到 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二是为利益相关者。考克斯原则指出:"企业的作用在于它创造财富和 就业机会,它亦按与质量相称的合理价格给消费者提品和服务。为实现这一角色, 企业必须保持经济的健康和生存能力,但是仅能生存是不够的。企业也承担了这样的责任: 与所有的消费者、雇员和股东分享他们共同创造的财富,以改善他们的生活。"(乔治・恩 德勒著,高国希、吴新文等译《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第293页)下边的例子反映出企业 选择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激烈竞争的时代,不正当的手段成为常规,这对公司来说意味着 什么呢?如果过于高尚,是否意味着一定会输给其竞争对手呢?或者,公司花费大量钱财来 达到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安全或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会怎样呢?这是否会降低公司的盈利呢?
一派观点认为,虽然较高的道德标准可能在短时间内损害公司的利益,但从长计议的话就会 有收获。那些把原则定得很高的公司,形成了积极的公众形象,导致长期的盈利。
反对者认为,这可能会有太多的好事要做。有关研究试图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润的关系 ,结果发现了曲线关系。利润随着一个公司从没有或很少有社会责任感到有中等程度的社会 责任感而增加,但是,最有责任感的公司利润却在下降。
四、企业家伦理与"经理人伦理领导"
现在我们再分析一下小循环体即企业内部的关系,最主要的是企业家及其各种关系。委托代 理关系,是世界各国公司普遍采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我国国企,有其特殊性,但同样 也是个带有世界性的难题。公司内部的委托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客观的 伦理关系,它的运作环节、机制更依赖于伦理的调适。提出的经济伦理问题是:怎样使公司 老总忠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资本保值和增值。私有制公司存 在这个问题,中国国企同样存在这么一个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 存与发展。
与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国企委托关系,要求国企经营管理者实现国有资本的人格化。 人格化是客观经济关系的内容通过人的意志和行动体现出来的机制。没有人格化,公有资本 就没有灵魂。但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又是一个链条结构,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的全体员 工、经营管理层、终极所有者的代表,即国家的代表,专门管理公有资产的机关。这三个层 次相互影响和制约,又有各自的分工,形成公有资本人格化系统,真正体现了劳动者同生产 资料结合的紧密程度。这一链条结构涉及企业的上上下下,但企业管理者居于重要位置,是 个关键环节。"企业是企业家人格的外化",道出了企业家道德与企业伦理、企业发展之间 的关系。由此可见,公有资本人格化既是公有制经济客观运行规律和机制的要求,又内蕴着 由这一客观经济关系决定的伦理要求。从前一层意思理解,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必须有与 之相配套的生产关系和制度,从后一点理解,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必须有与之相应的经 济伦理和规则。因而,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不是一个纯粹的伦理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 经济问题,它必须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来研究。由链条结构所决定,公有资本人格化的 道德要求是一个系统;就其公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来说,它又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机制,如经 济利益上的激励与约束、
公有资本人格化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深层结合的产物和要求,是中国经济伦理学 应该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从经济伦理学的理论视角去探索国企企业家的道德,就不仅仅从 企业家的职业方面去理解、去规范、去讲"应当",而是从"必然与应然"的辩证关系中, 从经济与伦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把企业家的道德建立在一个更加客观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之 上,使之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时代意识。
企业家伦理的建立是为了实践"经理人的伦理领导"。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我国,经理人 的伦理领导面临着极其复杂的价值选择上的冲突。它不仅存在着体制上的原因,直接影响到 经理人实行伦理领导的自由决择空间的大小,而且在管理层面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难题。比 如实行人本管理与制度创新的矛盾,以及经理人决策上面临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效益与社会 效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矛盾、以及伦理如何在管理、决策上发挥作用,在我国都还有 许多新问题要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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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diction of Market Economy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the Innovation of Economic Ethnics
QIAO Fa-rong
(Research Branch of Economic Ethnics, Henan Institute
of Fina 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450002, China)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end, the ethics problems i n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economic life become more and more universal and comp licated. In order to meet the urgent request for socio-economy progress in an al l-round way, the economic ethics of China need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
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经济领域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另外在社会文教方面也具有突出的表现,特别是当前普遍关注的住房、医疗和教育问题。而在经济法视觉下,主要解决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是在市场竞争中的类似竞争规则不公平的问题。
二、经济法视觉下公平价值分析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一方面是为了克服市场自发形成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在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和市场是引起社会不公平的主要原因,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有效的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要手段。第一,经济法克服市场机制中不公平的缺陷现代市场机制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唯利性的促进作用下,很容易导致市场竞争的盲目性和不公平性,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回报周期比较长,风险较大、利润较低的公共领域,难以有效的得到必要的投资,从而造成公共供给的不足。再加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容易形成投资过热和泡沫经济等。而经济法的出现就是对这些市场缺陷和不公平性的一个重要解决措施,经济法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保障性,通过宏观调控有效地调节市场失灵的不公平性,首先能够排除市场障碍,防止市场垄断,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通过经济法给予市场经济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促进其按照按照社会公平的方向发展,抑制房价、稳定物价,通过各种所得税进行市场调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最后,通过国家的直接投资经营参与,提高市场的规范化,促进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通过国家投资保障资产增值和分配,维护全民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第二,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公平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方面要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市场公平,从而保障社会公平。但是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必须要更好的提高市场效率,只有效率提升了,自由竞争才有发展的可能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要在公平规则的基础上保障经济效益的提升,特别是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从经济体制上来看,公平和效益的先后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定论,改革初期我国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效益的提升,经济法的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必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防治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
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他在《劝说集》中说道:“事业的性质不一,有些在技术上是属于社会的,有些在技术上是宜于个人经营的,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有些事业个人已经在进行,已经有了成就,而有些事业则在个人活动范围以外,关于后一类,政府如果不做出决定,就再没有人来过问;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与后者而不是与前者有关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那里做的事体,不是在于比个人去做得好些或坏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现在还没有人在那里做的事体。”
在《通论》中,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思想更为明确。他说:“我们对于经典学派理论之批评,倒不在发现其分析有什么逻辑错误,而在指出该理论所根据的几个暗中假定很少或从未满足,故不能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他主张“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国家的保卫者,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货币发行与法定利息率的决策者以及征税人,而不能是市场主体,不能是经济运行的调节者。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和居民,而且还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萨缪尔逊就指出,市场经济的“全部主体”是消费者、厂商和政府。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像企业和居民一样,也进行投资生产(政府主要投资生产公共产品),进行采购和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也是一个主要的商品采购者和消费者。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混合经济体制是难以忍受的。他们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垄断存在,就有计划存在,就有权力存在,就有垄断和计划的弊端存在,就有权力寻租存在。如此,则“看不见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将继续存在,改革就是不彻底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上的老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作为罪恶的渊源,其最彻底者甚至把欧美的福利国家也称为“通向奴役之路”。
事实上,任何务实的而不是极端的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强政府干预的优缺点和纯自由市场的优缺点。当然,由于存在双重缺陷,混合经济体制既不像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那样能够得到市场神学的支持,也不像强政府干预那样,能够得到计划神学的支持。市场神学与计划神学都能够得到大多数头脑简单的人的支持。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干预,或以强政府干预排斥市场调节,而是如何尽量减少混合经济体制的缺陷,尽可能发挥混合经济体制的优点。这是心态平和的、不走极端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社全经济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凯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背后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即市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当事人都拥有完全的经济信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能够充分地了解市场的价格变化。在经济当事人之间经济信息是对称的;(2)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可以控制或影响价格,没有任何企业或集团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垄断的地位,也不存在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垄断竞争;(3)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由于其他条件的约束,边际产品的增加量随投入增加而递减,增加产量不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4)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不产生外部效应,不会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6)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凯恩斯通过分析,得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市场的失灵”(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受到三个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边际消费倾向”、“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的影响,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的均衡,从而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危机也就由此产生。
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社会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部分责任。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经济。应当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或降低利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资来弥补民间的消费和投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扩大社会需求;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政府应当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鼓励消费,引导需求,以此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经济困难;在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甚至可以执行“举债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先后遇到了麻烦。先是通货膨胀加剧,随即出现了在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的同时失业也大量增加的“滞胀”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政府干预调节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别是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严重地打击了西方各国的经济,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基础。“政府失效”的概念开始出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相继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经济学。
他们针对“政府失效”,积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预必须减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防御外来敌人的侵略,确保我们的每一个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强迫,调节我们内部的纠纷,以及使我们能一致同意我们应遵循的准则”。
20世纪80年代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较为温和的国家干预理论: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经济行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竞争、削弱垄断、适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强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其实,各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纷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正确或错误。它们之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过程,表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同样重要。争论的焦点和根本区别,只是市场与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范围程度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念,已经很少有哪个经济学家主张“纯粹”的自由经济或“纯粹的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他们主张的政府经济职能偏重于保护和完善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西方社会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调整,就是综合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优点,走向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3 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领域一对永恒的矛盾。
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每个人都试图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要好”。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会自动配置资源而无需国家的干预;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间接地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张就是如果遵从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进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学派也反对政府干预分配,认为任何试图使“结果均等”的努力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他们认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竞争和自由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干预,就等于没有了自由,市场竞争也无从谈起,效率也就随之消失。此外,他们认为效率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与个人能力和努力相关,效率反映了个人的勤奋程度与技术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给予他的最公平的回报。
而事实上,市场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对公平问题实行某种干预。凯恩斯曾这样说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存在着的两大弊端。因此,必须采取步骤进行改革,扩大政府的经济机能。在国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经济除了解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产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外,还可以减少由于市场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和能力等方面机会不均等,竞争中不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别不是由于勤奋与懒惰造成的。他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可以促进私人策动??力得到适当的发挥;既可以医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业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与自由。
但总体来说凯恩斯也是一个效率优先的主张者,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的无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最好的证明。当然缩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预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重中之重还是效率。
萨缪尔逊也明确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缺陷。他说:“我们不要忘记,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虽然竞争具有一种理想的效率”,但它“对平等问题却是不闻不问。”“在市场经济下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认为,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这些缺陷,政府必须进入市场,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实行混合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稳定结合起来。
综上,我们不难总结出从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到凯恩斯经济学及萨缪尔逊,对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他们主张的还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如何实现效率优先这一目标的手段上:
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主张效率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个效率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实现的,他们同时也坚持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属于机会平等的那种公平,他们反对任何对收入结果进行再分配的政府干预行为。
凯恩斯经济学与新古典不同,他虽然也认为效率重要,但是他却认为这个效率依靠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定要政府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干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前提,当然政府干预的同时可以缩小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公平的问题上萨缪尔逊这样说: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能答好像公平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只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经济学不能回答多少贫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但它能有助于设计增加穷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最后可以用萨缪尔森的话来做一个结语,一个有效率并讲人道的社会要求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市场和政府都同时存在。如果没有市场或者没有政府,现代经济运作就会孤掌难鸣。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凯恩斯.劝说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
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他在《劝说集》中说道:“事业的性质不一,有些在技术上是属于社会的,有些在技术上是宜于个人经营的,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有些事业个人已经在进行,已经有了成就,而有些事业则在个人活动范围以外,关于后一类,政府如果不做出决定,就再没有人来过问;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与后者而不是与前者有关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那里做的事体,不是在于比个人去做得好些或坏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现在还没有人在那里做的事体。”
在《通论》中,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思想更为明确。他说:“我们对于经典学派理论之批评,倒不在发现其分析有什么逻辑错误,而在指出该理论所根据的几个暗中假定很少或从未满足,故不能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他主张“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国家的保卫者,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货币发行与法定利息率的决策者以及征税人,而不能是市场主体,不能是经济运行的调节者。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和居民,而且还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萨缪尔逊就指出,市场经济的“全部主体”是消费者、厂商和政府。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像企业和居民一样,也进行投资生产(政府主要投资生产公共产品),进行采购和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也是一个主要的商品采购者和消费者。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混合经济体制是难以忍受的。他们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垄断存在,就有计划存在,就有权力存在,就有垄断和计划的弊端存在,就有权力寻租存在。如此,则“看不见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将继续存在,改革就是不彻底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上的老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作为罪恶的渊源,其最彻底者甚至把欧美的福利国家也称为“通向奴役之路”。
事实上,任何务实的而不是极端的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强政府干预的优缺点和纯自由市场的优缺点。当然,由于存在双重缺陷,混合经济体制既不像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那样能够得到市场神学的支持,也不像强政府干预那样,能够得到计划神学的支持。市场神学与计划神学都能够得到大多数头脑简单的人的支持。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干预,或以强政府干预排斥市场调节,而是如何尽量减少混合经济体制的缺陷,尽可能发挥混合经济体制的优点。这是心态平和的、不走极端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社全经济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凯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背后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即市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当事人都拥有完全的经济信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能够充分地了解市场的价格变化。在经济当事人之间经济信息是对称的;(2)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可以控制或影响价格,没有任何企业或集团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垄断的地位,也不存在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垄断竞争;(3)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由于其他条件的约束,边际产品的增加量随投入增加而递减,增加产量不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4)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不产生外部效应,不会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6)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凯恩斯通过分析,得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市场的失灵”(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受到三个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边际消费倾向”、“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的影响,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的均衡,从而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危机也就由此产生。
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社会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部分责任。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经济。应当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或降低利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资来弥补民间的消费和投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扩大社会需求;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政府应当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鼓励消费,引导需求,以此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经济困难;在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甚至可以执行“举债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先后遇到了麻烦。先是通货膨胀加剧,随即出现了在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的同时失业也大量增加的“滞胀”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政府干预调节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别是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严重地打击了西方各国的经济,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基础。“政府失效”的概念开始出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相继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经济学。他们针对“政府失效”,积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预必须减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防御外来敌人的侵略,确保我们的每一个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强迫,调节我们内部的纠纷,以及使我们能一致同意我们应遵循的准则”。
20世纪80年代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较为温和的国家干预理论: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经济行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竞争、削弱垄断、适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强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其实,各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纷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正确或错误。它们之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过程,表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同样重要。争论的焦点和根本区别,只是市场与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范围程度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念,已经很少有哪个经济学家主张“纯粹”的自由经济或“纯粹的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他们主张的政府经济职能偏重于保护和完善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西方社会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调整,就是综合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优点,走向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3 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领域一对永恒的矛盾。
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每个人都试图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要好”。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会自动配置资源而无需国家的干预;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间接地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张就是如果遵从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进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学派也反对政府干预分配,认为任何试图使“结果均等”的努力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他们认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竞争和自由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干预,就等于没有了自由,市场竞争也无从谈起,效率也就随之消失。此外,他们认为效率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与个人能力和努力相关,效率反映了个人的勤奋程度与技术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给予他的最公平的回报。
而事实上,市场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对公平问题实行某种干预。凯恩斯曾这样说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存在着的两大弊端。因此,必须采取步骤进行改革,扩大政府的经济机能。在国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经济除了解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产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外,还可以减少由于市场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和能力等方面机会不均等,竞争中不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别不是由于勤奋与懒惰造成的。他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可以促进私人策动力得到适当的发挥;既可以医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业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与自由。
但总体来说凯恩斯也是一个效率优先的主张者,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的无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最好的证明。当然缩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预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重中之重还是效率。
萨缪尔逊也明确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缺陷。他说:“我们不要忘记,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虽然竞争具有一种理想的效率”,但它“对平等问题却是不闻不问。”“在市场经济下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认为,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这些缺陷,政府必须进入市场,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实行混合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稳定结合起来。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场失灵,已逐步暴露出来。这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客观的依据。一般来说,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用提供纯粹公共物品、宏观调节、微观管理等手段加以克服,特别是作为微观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规制在克服不完全竞争、信息的不完全性、交易费用、正外部性、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道德人”,对市场失灵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之一。但是政府作为现实中的“经济人”,政府不是没有自身利益和缺陷的、理性的行为主体,现实中的政府规制行为正是在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两种动机的共同左右下发生的,是两种动机产生“合力”的结果。转型期,由于历史及制度、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履行规制责任、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这就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另一种失灵,即政府规制失灵。
对于什么是政府规制失灵,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暨南大学李郁芳教授的研究,我们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来对规制失灵进行界定。从定性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规制失灵属于政府失灵的范围,是政府失灵在微观规制领域中的表现,是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另外一种缺陷,使之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低效率。其次,政府规制失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时引起的另一种缺陷。从定量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家更多地是从效率损失的角度来分析规制失灵,政府规制失灵意味着规制成本超出了规制收益。
一、政府规制失灵的表现
1.规制过度
我国的政府规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存在很大区别。西方国家规制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我国的政府规制带有更多强制性的色彩。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规制无处不在,与其说我国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更确切些。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规制,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本能。从政府规制的背景来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计划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惯性,造成了无可匹敌的国家授权下的垄断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与此配套的政府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所进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预,建立什么样的企业、在哪里建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的产品卖给谁、价格如何等问题都由政府确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从此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这个时期的政府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即不可避免地带有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规制涉及面广,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深,突出表现为规制过度。
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内容涉及电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公共汽车与地铁、电信、公路、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则,其形式有国家垄断、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二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政府机关都拥有规制权力。
政府规制超越了其应有的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的范围,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和正常发展,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并为寻租活动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规制缺位
政府规制的缺位即指在需要行使规制的地方出现了政府缺位,市场失灵现象得不到抑制,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体制转轨中,政府规制缺位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不足,对消费者保护、健康和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规制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如: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现象泛滥,环境严重污染得不到有效制止,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等。
3.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
政府规制虽达到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目的,但成本昂贵、效率不高甚至可能出现效率低于规制实行前的情况。政府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主要表现在:规制机构庞杂,协调困难;规制工作缺乏竞争力;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驱动,不能正确评估运行效率,监督信息不完备,缺乏对规制者主体的规制。
二、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
1.一般意义上的原因
政府规制失灵一般意义上的原因指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失灵的共性原因。只要是市场经济,政府规制失灵都可能出现。一般原因又可以从经济和政治两个角度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