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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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活动开展,增强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矫正监管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对象矫正动态,确保监管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在分局、工商所、段管员之间实行层级责任联动,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一是要明确机关各科(室)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中的职责。机关科室要树立为所服务、为所减负的理念,及时帮助工商所解决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遇到的问题。二是要实施电脑全员考核。对工商所全体人员,包括所长的电脑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切实做到“全员考核,人人过关”。三是要建立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层级管理制度。形成“段管员——工商所内设小组——工商所——分局”四个责任层级,并将该项制度纳入分局绩效考核评估范围内,促进监管职责到位。
二、着力打压“私宰肉”生存空间
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肉联厂、生猪批发市场、机团单位用肉情况的监管。准确掌握放心肉的流向和流量,杜绝私宰肉流入机团单位,死猪、病猪流入市场,堵死私宰肉销售终端。
三、全力推进“创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配送商的监督,建立肉品销售公示制度及猪肉档信息公示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二是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坚决打掉私宰窝点,依法追究
一是抓好窗口建设。继续改善工作作风,建立和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分局政务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评价度。二是抓好招牌广告清理。加强招牌广告的核准登记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定期开展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确保辖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符合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工作要求。三是抓好经营性公共场所亮照经营。各工商所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清查经营性公共场所的证照情况,确保不因为证照问题拖全市“创文”工作后腿。四是抓好队伍精神文明建设。要树立讲文明、守纪律的良好形象。
四、彻底清理无照经营
一是要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两大原则,在明确工商部门整治无照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依据前置许可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主要将一、二级马路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出入口作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餐饮、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地下旅馆、废品回收等为重点行业,集中执法资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突破难点,以难促易。三是疏堵并举,切实解决制约整治工作的“瓶颈”问题。采取“疏堵并举,以疏为主、以打促疏”的措施,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地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四是继续开展“创建持照、亮照经营示范街”活动,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大胆突破,融入地方特色,形成新的亮点。
五、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预见性是对事物未来的认知和把握,是在掌握客观规律基础上的科学预测,不是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增强预见性是工商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把握工作主动性、增强创造性的必然需要。
提高预见性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新一轮的增长期和转折期,市场主体在总量、结构、形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经营和流通方式逐步现代化,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市场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被国务院赋予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监管领域从狭隘的集贸市场拓展到社会主义大市场。而随着国家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对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收费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具体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如果囿于传统的工商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必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引入预见性的管理理念,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工商部门履职尽责,才能有效解决有限的监管资源与庞大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才能紧跟市场经济和监管新形势发展的步伐。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主动性的需要。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大量的监管工作是一种被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基层工商部门往往疲于应付完成上级或地方政府的执法检查任务,像消防队员一样处处救火,拆东墙补西墙,每当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才去执法查处、监管规范其行为,形成了被动工作的局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取得很好的工作成效。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滞后性,也造成了工商监管的不力和缺位。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通过对当前情况的调查研究,把握事物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前瞻性地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积极探求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指导未来的实践工作,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才能超前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从被动应付的窠臼里挣脱出来,实现被动型管理模式向主动型监管模式的转变,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创造性的需要。通过预见性管理,主动和超前地掌握未来工作的重点,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有利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基层工作就是一潭死水,缺乏交流贯通,更得不到发展壮大。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要适应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洪流,基层决策者必然要有一种勇立潮头、劈风斩浪的勇者风范,有一种登高望远、未雨绸缪的远大眼光,提高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科学预见性,及时做出果断的决策,才能闯出一条适应形势发展工商监管执法的新路子,取得基层工作的新突破。如在外资监管工作中,要预先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规律作出研究,才能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二、求真务实,提升基层工商工作预见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许多工作在正式实施之前,都需要做好大量的前期预备工作。只有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才能为作出科学合理的预见性决策打好基础。
认真分析形势,敏锐把握本地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经济是基础,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旨在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把握本地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高观察事物的敏感性,把握工商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监管到位、服务到家。如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招商政策从初期的全选全招到招商选资,外向型经济也发生了从原始的粗放型、生产型向现代的环保型、科技型的质变,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部分县级工商部门外资授权的扩大,基层工商部门对外资登记从简单的初审登记到直接登记,情况必然会复杂化,登记与监管的难度必然会增加。要适应外向型经济层次质量提升的发展趋势,基层工商部门就要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前期工作,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捕捉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识来源于实践。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基层工商部门只有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存在条件、联系、发展变化趋势等大量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总结,及时地捕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把握行政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发展新动向,才能较准确地作出预见性的决策,实施有力的行政监管。在工商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蔓延,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手段翻新、花样迭起,如果基层工商部门仍然凭借过去的经验和传统的方式查案、办案,必然会影响查办新型经济违法案件的成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作案方式更为隐蔽狡猾,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目前网络监管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诸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倒卖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钻空子的行为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区也不少,还有商业贿赂、限制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也随着经济的发展鱼龙杂生。对于这些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苗头倾向,只有基层工商部门对其产生的背景、渊源、种类、特征及监管措施有全面洞彻的了解,才能有力地予以查处。
广泛征言纳谏,主动对接地方政府与管理对象对未来工商工作的需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工商部门执政为民,一切工作以地方政府和管理对象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政府、企业、经营户”“三满意”的根本目标。决策者要做到耳聪目明,就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对接他们的需求,才能有效避免不切实际的预见,减少损失,使工作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现实情况下,工商部门一方面需要广开言路积极贯彻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争取地方政府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广辟渠道吸纳管理对象的想法意见,通过走访座谈、举办沙龙、网络平台交流、电子数据交换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对工商部门在工作作风、登记效能、服务举措、依法行政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不断改进和
完善自身的工作。昆山市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三自创新”战略,要求各级企业加大自创品牌的力度,打造创新型城市。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也向工商部门表达了越来越强的创牌意向,工商部门应围绕政府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品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宣传、培训、申报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培育和指导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
三、在执法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预见性的决策带有一定的创新性,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真正实现促进工作、事半功倍的目的。
大胆创新,敢于将预见性内容引进基层决策过程。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基层工商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基层工商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正确运用定性预测、定量预测、定时预测、概率预测等科学方法,敢于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多种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亟须工商部门转换理念,革故鼎新.在市场准入模式、监督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如昆山市工商部门在预见到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上门收费方式耗时费力、不能适应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后,积极创新行政收费方式,早在1997年就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自缴费制度,采取“电脑开票、持卡缴费”的新型缴费模式,将工商干部从繁重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既提高了行政收费的效率和科学监管的水平,也规范了行政收费行为、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实事求是,勇于在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决策。预见性的决策毕竟是对未来事物基本规律的预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事物发展千变万化,预见性的决策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无误,这就要根据客观发展的情况予以日臻完善。树木总体的规律是向上生长,其细枝末节却是参差不齐,育树需要不断地修枝理叶确保其茁壮成长。基层工商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样需要不断地对预见性的决策、方向性的问题进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调整和完善。多年来,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登记准入因牵涉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这一类似于“鸡与鸡蛋”的怪圈,长期以来困扰着工商部门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效能,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依法确立和健康发展。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缓解,国家清理和废止了一批前置行政审批项目,然而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以前的问题。基层工商部门在与其它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统一做法下,具体操作则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予以区别和修正,部分行业可以采取先照后证的措施,先准入后规范,而对于重大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三个重点行业,则仍应坚持执行先审批后准入。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执法、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更要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还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廉洁执法,切实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人权保障和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陈旧。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数量、轻质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观念。有的为了突破案件违法取证,或者认为只要案子办好了,程序上的问题不是问题;有的简单理解社会效果,把执法游离和脱离法律之外,不讲程序,不遵规则,追求自以为、所谓的、局部的“社会效果”。有的重数量、轻质量,存在过分追求有罪判决,对改变定性、数额认定等案件质量不高问题重视不够等。
二是执法违反程序。执法主体方面。有的地方由于受检察官严重短缺影响,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办案。执法行为方面。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相互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相互借用办案期限现象;对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等配合不积极,时常借故拖延,甚至设置障碍;有的因受12小时限制,往往存在侵犯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
三是执法公信度不高。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是充分肯定的,但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有的干警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存在随意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干警执法能力不强,办案水平底下,往往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撤案;有的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财物等。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必须从源头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为规范执法提供思想保证。检察干警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始终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真正把规范执法贯穿于执法办案每个环节,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以规范赢公信,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思想研讨、典型案例剖析、规范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并针对检察干警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自觉遵守规范执法的各项规定。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从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内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是向上级反馈情况的渠道不畅,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馈而作罢。
5月10日,牌楼镇国土资源管理村级协管员齐聚一堂,召开2012年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会。此次培训做到“早、细、严、实”,此次培训以提高全镇协管员国土资源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2012年度各项国土资源工作夯实了基础。总结回顾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规划。利用培训讨论了2012年度全局工作要点,完善了村级协管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近期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集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村级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做好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收心鼓劲,明确工作目标的目的,收效明显,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学习,使全民国土资源管律法制法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营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夯实业务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牌楼国土资源所为了坚守城郊耕地红线,采取四条措施,有效地加强了耕地保护。一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今年初,以全镇19个村召开群众大会为契机,会上大肆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了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二是年初与各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在明确了村级协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年终实行奖惩兑现;三是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会诊、早处理,从源头上不留隐患;四是我们将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片分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了基本农田“五不准”、“三禁止”,同时对全镇居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营造了人人参与、户户有责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实现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同时根据市区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了东宝区非煤矿山治理专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区有关精神,营造治理整顿氛围;二是聘请专家深入矿井开展矿山隐患排查;三是及时下达矿山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四是加强督办检查。与安办、公安联手定期跟踪督办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整改隐患。通过采取四项措施、逐矿跟踪督办检查,全镇4家非煤井下矿山涉及采空区地上民房17家。目前已按期搬迁7家,剩余10家已签订了补偿拆迁协议,居民和财产已全部转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了民房限期搬迁。此举,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注重精神文明 树立良好形象
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笔者所在省2008年被吊销外资企业1175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3%,受处罚企业占实际违法企业总数约7成。其违法原因,基本上是企业出资未到位、未年检、虚假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等因素。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率高而受处罚率低的成因有:
(一)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一是《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两法条一是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可行使吊销职权,而不是应当行使吊销职权,登记机关既可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亦可不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二是未规定登记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期限,登记机关可在企业违法行为出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亦可在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假若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对企业处罚,很难认定登记机关是否行政不作为。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或息事宁人的态度,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行政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成本过低,易出现虚假注册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目前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为主,按照《条例》规定,注册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至少需交纳登记费800元人民币。2004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实施“按实收资本收取登记费”的地方政策。外资企业在设立之时,实收资本基本为零,因此只需暂交50元的登记费。低廉登记费为少数招商部门应付招商任务和虚假注册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所在市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年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1.75户,是2003年的2.27倍。其间因欠资、虚假注册而被吊销执照106户,占新设立总数的32.7%。
(三)利用“分期缴付”政策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
同是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而外资企业则依照《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设立。《公司法》与《外资法》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设立之时依据《公司法》必须至少缴纳注册资本20%,余款必须在两年内缴付,且登记费一次交清;外资企业则依据《外资法》具有更加宽松的“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15%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余款可在2年内缴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延期1年缴付,甚至一延再延。因为有法律法规的便利,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可以毫无顾虑的虚报注册资本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一些引资部门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业绩,默许甚至怂恿企业虚报高额注册资本。形成外资经济的“虚火”。所以在外资企业种种“出格”行为中,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为普遍。随着外资总量的快速增长。虚报注册资本的畸形现象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利用政策落差和人民币升值造就大量空壳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具有“超国民待遇”,加之注册费用低廉。因此。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外国公司身份或以国外的亲友作为“人头户”,注册一家空壳外商投资企业,再利用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差。与内资企业勾结骗取税款、囤积土地、走私设备等,形成典型的“假外资”。2007年3月国家实行“两税并轨”的税收政策,海关也加强了缉私力度,不法分子发现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便逃之夭夭,留下一堆“查无地址”的空壳企业。同时,一些国外投机者趁着人民币升值的机会,披着外商的“外衣”注册空壳公司从事“热钱”活动。至2008年底涌入我国“热钱”数量达到最高峰,其进出的渠道之一就是注册空壳外资企业,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大、取证难、查处难,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五)外资企业因其特殊地位,易成为工商监管的“盲医”
相当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当地政府的引资项目。或者是重点企业,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给予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日常巡查都必须先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可能被扣上“破坏投资环境”的帽子,以致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境地。因此基层工商所亦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动态行为无法做到有效跟踪监管,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盲区”。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的几点建议
大量外资企业违法违规,不仅造成我国外资经济的虚假繁荣,给国家下达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偏差,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已出现局部资本过剩、外汇储备过大的状况。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外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监管制度。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统一优惠政策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公司登记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以及WTO规则要求每个经济主体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整合《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的关系,可由外资“三大法”依据WTO规则先行规范外资市场准入,其余则依照《公司法》,实行内外资统一登记标准,废除“超国民待遇”政策,还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同时。对部分操作性不强的法条进行修改,消除漏洞。此外。地方政府招商引
资时不应一味地引进外资,相比之下,当前一些境内资本的实力和可控性都比境外资本强,因此,招商引资的范围也可向境内资本延伸。地方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亦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保持优惠内外一致。
(二)加强对外资企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不按期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不仅制约了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外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形式中的一种,它既是外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公司制外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年度年检的契机,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行为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调整当前的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现行外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合约相关对象就具有较大交易风险。对此,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一些变通。比如,仅给予3个月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栏加注“筹备”字样,使其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这样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
(四)完善出资责任制度,引入股东失权机制
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某股东拥有公司最高比例股权,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当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将“以实际出资到位为先决条件获得公司决策权,出资未到位即失去权利”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五)完善登记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职能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要注重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在政治素质上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可。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业务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
在新的年度里,汉沽检察院将继续建设好廉政教育信息平台,使廉政意识入脑入心,用廉政之心约束日常言行。
经过这种廉政信息平台的建设,于去年收到了初步成效。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用更新的信息内容向干警,让这一举措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加强检察机关干部队伍素质和作风建设,这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创设和谐法律秩序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同志曾指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政法各单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说,要切实保证执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程。因为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就是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当前,关注民生是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的头等大事,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头等大事,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切实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必须下大力气查办、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1、为保证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章可循,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执法活动的需要,制做了案件网络审批系统,围绕刑事、行政案件办理和证据固定和赃物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制定出各项工作流程,受到了市局肯定,对我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广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涌现出的示范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特别是石羊派出所制定的常见警情处置规范,规范了民警的日常执法工作行为,使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制度建设达到了整体推进的效果。
3、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会同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制度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制度的落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催办制度,通过在分局法制科网页设立“案件催办”专栏,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的人员,提前催办。从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大量减少,“保而不审”,处理不及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制度,对各办案单位承办的每个刑事、行政案件进行考评,建立执法档案,及时指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个案考核分数同时纳入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对各单位奖惩逗硬,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积极性,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二、派出所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1、法治观念不强,执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观念不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
2、基层民警数量少,公安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赶着鸭子下水,匆忙上阵执法,对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案件办理认识模糊,执法不规范也就不可避免。分局新增民警较多,办案人员新手较多,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办案民警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在平时的学习、培训中不认真、走过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相关规范、规定学习不认真细致,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力度,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规范接警、受理报警范围、处警和责任追究等,彻底解决受理、立案不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