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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能耗的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由于相关医疗机构缺乏对节能工作的重视,就导致整个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的评估机制,在众多设备高能耗的运转中,医院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很多本应承担评估能源消耗的机构对其采取放任态度,这就导致无法真正计算出在医疗机构运行的过程中,能源消耗所支出的成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比重。
(三)设备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医疗机构中,很多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较为短暂,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大型设备经常性处于使用状态,更加主要的原因是设备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使用设备时,这些操作人员忽略了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更缺乏设备使用过程中节能工作。
二、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在医院节能管理中使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签订合同来节约能源的过程中,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事先对市场上各种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从中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能源管理过程,因此,一旦企业的信誉不好,那么就很可能为医院未来的设备保养和能源节约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之处。此外,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在技术上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因此,在节约能源方面,这些公司会具备其他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
(二)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经济效益的手段只能是开源节流,节流即节能。通过节约能源的消耗,就能够减少生活运营成本,进而促进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整个医院应该通过会议以及文化宣传等方式来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的运行都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因此,医疗机构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牢牢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也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医院文化。
(三)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节能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随着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医院必须及时的建立和完善节能评估机制,聘请专门的核算人才,按月,按年的计算能源消耗成本,只有对能源消耗成本进行定期的核算,才能进一步了解哪些能源是可以节省的,哪些能源是必须使用和消耗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能耗评估机制,才能将整个能源的使用纳入医院整体运行之中,为能源的节约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
(四)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谨慎签订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大多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一些节能项目的安装施工以及调试工作,在医疗结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此类工作。并且合同中有关条款还规定了相关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在一方款项全部到账后,相关设备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医疗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合作时,医疗机构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的效用。此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理解合同中有关条款,最后充分利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据相关部门预计,今年中国的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保持在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所以,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当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倡导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及低碳转型,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加上不断完善的政策出台来推动这一产业的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产业之一,我们也将迎来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的新时代。
二、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国内。10年来,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到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的自由现金流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包括合同的严肃性,合同中的比例分成纠纷等。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
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
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三方中推广保理(保付) 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三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
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6.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多产业参与其中的复杂商业模式。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将为各方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这一联盟应包括节能材料供应商、节能设备制造商、金融保险机构、工程安装公司、检测机构、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同能源管理价值链的所有主体。同时要注意从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和企业环境各方面不断完善节能服务模式,使之能更快速更健康的发展,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高达4000亿,合同能源管理“豁开”千亿蛋糕[N].中国经济导报2010-04-12
二、河北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缺乏必要认知,致使前期谈判花费时间过长目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人员说,哪怕只给他们10分钟就有可能转变大企业决策人员的观念,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大企业的决策人员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确没有什么积极性。目前,中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也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因此很多单位节能的压力并不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此,往往是一个项目的完成并不难,但在前期谈判中却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投入很多的精力。
(二)节能服务公司考虑到前期投入的成本,在选择项目时有一定局限性节能服务公司做一个项目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对项目原有的工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考察,看节能设备是否适合这种工艺,如果不适合还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如果适合,企业要先做可行性的报告,再与用能单位沟通,用能单位同意了,还要做样机,在非生产时间安装样机做实验。如果项目做不成,这些前期投入将无法收回。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往往都会很谨慎地选择项目。一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坦言,他们在选择项目时一般都是要考虑那些节能量非常明显、用能企业效益比较好、不需要大的技术改造的项目。这样,对节能改造的项目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资金运转困难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回收周期长,一般在3—5年以上,而银行节能服务融资一般在三年以内。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目前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而节能项目不像房地产等项目,有实物可以评估,也没有过多的抵押物。
(四)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全部实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方式不尽合理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河北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给予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但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是: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甚了解,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销售节能设备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收益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因此要征收增值税。这样,节能服务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要比单纯的销售业务承担更多的风险。
(五)节能量认定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评价机构,节能与用能单位易发生纠纷目前,河北省节能市场没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节能量的测算仅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测算,有的单位对节能效益的认同不一致,不愿以合同约定支付效益分摊,甚至单方变更合同,减少节能公司的分成。甚至在市场销售趋旺、经济效益看好时,将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购买了设备,用于扩大再生产。节能公司无法拿到节能盈利后的分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然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又经常因为一些用能单位不讲信用、钻制度的空子造成矛盾和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节能服务公司大都委曲求全,因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成本太高,而协商的结果往往是节能服务公司作出一定让步。
三、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起带头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推荐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这一项目。政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多组织一些交流活动,让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加了解及信任。同时,政府部门应起到带头作用,比如政府大楼包括市政府大楼和各个区县办公大楼带头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二)加大对节能服务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应适当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奖励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河北省一直执行60元的补贴标准,而很多地方都已经调高标准,如北京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260元,山西省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50元至400元,深圳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00元,都远远高于60元的标准。
(三)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政府可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二是政府出面为企业和银行对接牵线搭桥。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银企对接活动,比如,上海市2012年6月开展主题为“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的节能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农商银行等十家银行与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签约,为上海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为100亿元的绿色信贷。
2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关于EMC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1)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3)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4)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关于EMC的运作流程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根据用能诊断报告,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同时工程设计,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示范工程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1)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3)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4)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1.2合同能源管理解析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能源所产生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将节能改造的想法交待给ESCO,无需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在未来产生节能收益时再支付。
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现状分析
2.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要从省内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情况和EMC的应用状况两点来进行分析:
2.1.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节能改造的现状吉林省属于北方严寒地区,建筑能耗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严寒地区第一个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大省,仅2014年吉林省的供热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000万平方米,陈旧管网新建和改造达1500公里,小锅炉房改造300座、新建锅炉房38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陈旧小区综合整理达100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室内保温都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应用现状目前已有部分用能企业将EMC应用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了长春亚泰桃花苑、亚泰广场供暖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经检测,改造后的节能效率为42.3%,每年可节约标煤4670t,节电23.51%,减排二氧化碳12235.4t[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显示,目前国内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ESCO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欠缺、经验不足等原因,EMC在吉林省的应用情况还很不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总体数量十分有限:图1为节能服务公司统计图,横向表示不同批次情况,纵向表示吉林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目前吉林省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量仅占全国的1.68%。
2.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分析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节能服务行业的进展速度也比较迟缓,影响EMC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2.2.1诚信问题由于EMC为新兴行业,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约,因此存在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用能单位双方进行欺瞒的不良行为。部分用能单位故意将节能量说的偏低,而使ESCO处于劣势,导致ESCO用大量时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ESCO为了拿到项目,对自身的财务、技术等不足条件进行了隐瞒,更换约定好的节能设备,导致节能设备提前老化等不良行为。
2.2.2融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是:改造过程中的成本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不需支付任何改造费用。ESCO要在前期垫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节能改造后,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评估的费用。按照我国目前的信贷规定,ESCO如若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行业基础是很难融资的,融资问题成为阻碍EMC发展的关键因素。
2.2.3节能技术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建筑节能合同管理中,ESCO对节能项目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进行能耗的监测,改造后对节能量的检测等,要求ESCO必须是专业的建筑节能队伍。由于EMC模式在吉林省的运用时间才几年,所以需要引进更多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让EMC模式在吉林省尽快成熟。
3完善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建议
如何让EMC市场更加完善、规范,加快吉林省节能事业的前进步伐,是目前吉林省EMC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有几点建议:
3.1完善EMC的法律体制加大对EMC的保护力度,用法律、法规对EMC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用能单位与ESCO产生纠纷,使其有法可依,各自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此才能保证EMC在吉林省顺利并长足发展。
3.2增设EMC监督管理委员EMC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SCO成立前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合格的才可依法成立,确保ES-CO的专业性和正规性。ESCO不是终生制的一次性审查,而是需要ESCO对其定期审核,通过审核的ESCO,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可给予银行借鉴和使用。
3.3加强ESCO的自身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诚信经营,“诚信”是用能单位选择ESCO的最主要标准,同时也是融资的基本保证;不断提升ESCO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吸取经验;ESCO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强经验互换、互补,以求ESCO行业的整体性进步。
3.4建立EMC产业基金银行贷款由于程序多、要求严格等,使ESCO陷入融资困境。建立EMC专业产业基金,方便ESCO向EMC产业基金申请贷款。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完整的EMC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发放贷款。EMC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ESCO提供帮助,切实地解决好EMC融资难的问题。
3.5设立EMC节能检测公司节能检测公司的设立对整个EMC行业非常重要,公平、公正的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果进行证实。使用能单位和ESCO在面对项目的节能量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加大了双方合作的成功率。在国内EMC法律环境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节能工程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4,要完成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十分艰巨。在分析我国节能减排的差距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加以推进,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对节能不够重视,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的一种商业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的综合服务,同时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节能效果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要在节能项目中创造经济效益才能发展,如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2)企业零投资与零风险
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于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能耗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企业不用支出任何费用(特定项目除外),便可以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系统。这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回收期不宜太长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不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从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2年左右。只有采用快进快出的模式,才能为后期项目提供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保证节能量,从节能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其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企业对节能降耗的渴求,使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并成为国内外生产制造企业全力争夺的焦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介绍,合同能源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节能投资500亿元,年产值320亿元。但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光明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从财政补贴上推进EPC项目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带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大举进军节能服务市场,这其中甚至包括南方电网、神华集团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谌树忠分析,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将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现在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节能减排的春天真的到了。
目前,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理念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随着政府政策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景将变得格外诱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M].2006
[2] 成志刚,李卫,曹成.浅谈“合同能源管理”在火力发电厂中的应用前景[J].新疆电力技术.2007.94(3):66-67.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实现零投资、零风险、高回报,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升设备系统能效,同时建立企业绿色形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提升公司业绩及市场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登陆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1]。随着国内、国际的能源价格都在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成本,而国内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和能源管理与使用模式的落后也大大增加了中国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节能降耗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说明了国内节能服务产业、能源管理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1]。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对合同双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20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或是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或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纠纷及问题;或是金融和财务风险,如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等问题导致对项目预期产生偏离;最后是技术方面,选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未达到预期测算的节能效果,导致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2-4]。由于缺少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有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筛选、模式分类选择,以及影响项目收益等角度出发,给EMC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方法提高EMC项目的普及率,为我国节能减排大事业做贡献。
1、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项目筛选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合同期限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前期项目选择上需要慎重,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从源头上避免因项目选择的不合理造成的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1)建筑规模及能耗费用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是“节能”,节能效益=项目收益,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建筑面积及能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实施节能改造或优化才能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能耗基数较大抵御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更强。(2)建筑能耗强度较大且存在较好的节能潜力选择同类型建筑中能耗强度明显偏高或处于中等水平,且用能系统在效率提升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化潜力的项目。(3)建筑产权较为清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需签订长期的节能服务合同,若建筑产权不清晰或多产权人,后续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用能企业定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因此需要用能企业有较好的支付能力。(5)有较好的运行数据记录节能效益预测的准确性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筑具有较完备的能耗账单及历史运行数据,据此来测算节能效益可大大降低节能效益预测风险。(6)建筑业态及业务量较稳定建筑业态的调整及业务量的变化会对建筑能耗产生明显的影响,若业务量大幅度提高会增加改造后能耗,使项目节能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选择时尽量选择业态和业务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模式分类及适用性
根据公共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采用的节能技术形式及效益分享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分类。
2.1建筑类型划分
根据建筑是否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可将其划分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用较为普遍,新建建筑受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较难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较少采用,仅在照明系统和分布式能源类型项目试点应用。
2.2建筑功能划分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每种类型的建筑又细分成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功能及特点,给出公共建筑EMC模式的适用性建议,表1中打√的建筑类型可结合建筑规模和用能情况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改造技术划分
根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形式,可分为采用单一节能技术和集成节能技术,常见的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如表2所示。
2.4商务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商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如表2所示,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效益分享型和保证型,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3、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收益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3.1用能企业的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恶意隐瞒、转移项目收益、拖延支付节能收益、提前终止合同期、企业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后新任领导不愿意履行合同等风险,建议将此类信用风险对策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经营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改造后设备达不到预定负荷导致节能量相对下降、客户从事非法经营导致停业或关闭等风险,建议在前期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类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开展EMC节能改造,对于采用EMC模式的项目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对策予以明确。(3)使用权限。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的建筑产权和租约关系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使用权限和时限进行充分评估,对于产权不清晰和使用期限较短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4)合同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收益风险。如未考虑天气、业务量、使用习惯、不可抗力等可变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能耗基准及节能效益验证方法、付款时限和方式、设备所有权等。建议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商务、所有权等风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2项目自身风险
(1)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国家税收政策,合同期内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风险因素需充分考虑。(2)设计及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在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经过优化比选,所选用的技术或产品的高效性和成熟度等技术风险需全面评价。(3)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在采购设备时需充分考虑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预期、运行是否可靠、售后维护是否及时可靠等风险。(4)工程施工风险。工程能否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完成,后期系统调试、操作培训、运维管理等均会对项目总体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用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过程,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运维管理不能有效衔接。改造系统竣工验收后,务必对改造系统进行节能优化调试,保证系统和设备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同时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并制定节能运营管理手册指导后续节能运行。(5)业态及业务量风险。在节能改造前后,业态调整或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会对项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对可能存在业态调整和业务量变动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6)节能量界面风险。改造前后所改造设备功能范围应完全一致,设备数量、开启规律、室内环境应基本一致,改造前充分调研评估原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7)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风险。改造前双方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测量与验证方法,前期节能量预测的准确度,以及后期评估机构和用能企业对验证标准和内容的认可度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方法要尽量规避改造系统之外的因素对节能效益产生的影响。(8)原有系统或设备利用风险。节能改造可能会利用部分建筑原有的辅助系统或设备,原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维护保养情况、效率衰减及使用习惯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改造前要充分评估考虑此类风险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9)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造成的节能效益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固定的能源价格,避免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风险。(10)投资风险回报。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期限、用能企业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补贴等)、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风险需谨慎评估。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1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十一五”期间,住宅与房地产业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了国民经济发展,正在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目前是我国住房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性阶段,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现在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10平方米,实现千人住宅竣工20套。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7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综合配套水平都有了较大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我国住房供应极度短缺的时代基本结束。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这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的气候特点关系很大。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1月平均气温我国东北要低14~18℃,黄河中下游要低10~14℃,长江以南要低8~10℃,东北沿海要低5℃左右;而7月平均气温,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却要比同纬度地区高出1.3~2.5℃。由此可见,我国冬冷夏热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而人民生活越是改善,越不堪忍受寒冬酷夏的折磨,因而耗能问题也就越突出。我们不得不承认,建筑物是用能大户。
我国有40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但目前的障碍是这笔巨大的改造费用由谁出资,由谁受益。纵观国外这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管理模式,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际上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针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与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相应的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服务或者是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等部分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组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改造项目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取得本公司的利润,如果改造后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综合节能服务,拥有项目(包括设备)的所有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EMC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解决了我国目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系统运行节能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等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客户投入少风险低。既有节能建筑改造中的一个难点是改造的资金来源。针对改造资金问题,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能够得到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而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就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前期投资,以克服客户的资金障碍。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改造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投资回收期一般为3~5年,而且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客户因为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收益,因此能从节能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先前为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相关的服务费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技术成熟而且使用设备规范可靠,并有在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的承诺与保证,而且在能源合同中规定了如改造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建筑节能公司全部承担。这样客户所承担的改造项目的风险很低,甚至趋于零。
2.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建筑节能公司为客户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并保证节能项目的质量;在项目运行后提供最优服务方案等,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的总体的节能解决方案及集成化的节能服务。这种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将会形成节能改造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有效地降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促进建筑节能向产业化发展。
3.多方共赢。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主要有:EMC、客户企业、工程施工单位、银行、节能设备制造商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实现多方共赢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可以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而收回先前支付的改造投资并取得可观的利润。而客户企业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能从节能收益中分享属于自己小部分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客户因此获得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其次,银行因为可以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而获得银行自身的收益。再次节能设备制造商也可以因为节能产品和设备而实现他们的收益,等等。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方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节能成为了参与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类型
我国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保证节能量型、节能效益共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保证节能量型。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客户筹措节能改善计划与过程资金,而EMC即保证依计划执行,保证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可抵偿客户之债务偿还。假如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未达到客户债务偿还金额,即由EMC负责偿还其差额。如果节能金额超出先前的承诺保证额,超出部分则依据双方同意的方法在客户与EMC之间分配。
2.节能收益共享型。这种模式是EMC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因受贿投资的时间要比保证节能两合同场,所以合同期限也较长,风险也较大。
3.项目融资合同型。项目融资合同型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收取一笔固定费用,作为回报,客户可以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
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建筑能效审计、合同签订、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实施改造、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检测评价以及分享节能效益等。如图1所示。
1.建筑能效审计。
第一步,与客户初次洽谈业务,了解客户要求,与客户讨论节能改造的潜力;进行初步的能效审计,初步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所需要的投资和节能改造的经济效益,并向客户提出节能服务的具体建议,与客户签订意向书。
第二步,进行详细的能效审计和经济分析。根据改造前客户的设备特征和运行状况进行项目的能源审计、确定工程技术方案,分析项目所需的投资、运行费用及节能收益。
2.合同签订。与客户商议合同的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后即可签订合同。
3.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EMC与客户合作执行合同。具体包括:a.确定改造前的能源消耗量,监测技术和办法,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以确认改造后的节能量;b.工程设计和施工。EMC自行设计/施工,或委托其他公司设计/施工,EMC负责这期间的管理和费用;c.交付使用。确保施工质量,验收后交付并培训客户正常使用;d.项目维护。根据合同提高设备维护服务。
4.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检测方式进行节能量的监测,确定节能效应,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分享节能效益。
人们目前对于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已经达成了共识,即在30%以上。这样大的比重,超过了所有其它的行业。而建筑节能可实现的幅度也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我国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是最低也要节能50%以上,而且很多大城市已将次标准提高到了65%以上。任何其它的行业都不可能有这样大的节能幅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对于我国整体节能减排的贡献是巨大的。
建筑节能所面临的困难就是节能改造的投资与收益归属问题。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北美和欧洲已经进行了超过30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合同能源管理既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有序进行,又因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使政府得到了解脱。
我国已经局部开始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3年前在邯郸的某个小区进行了节能改造。该项目由当地政府和国际机构共同出资。改造完成后由出资方和居民共同益。该小区的居民一开始对节能改造不完全理解,认为施工会妨碍正常生活,且担心改造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在当地政府的耐心工作下,人们认识到节能改造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技术,不会伤害房屋。施工虽然会对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将来通过节能所能得到的收益,居民们最终对节能改造非常支持,积极配合。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2年了,各方已经开始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收益。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后,各级政府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许多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我国政府逐年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从财政上、税收优惠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聚力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从地方层面上来说,我区正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8337”发展思路,加快实现“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及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我区政府2013年安排了8.01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区是煤炭大省、能源大省,煤炭产业依然占主导地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实施在工业领域,可改造项目较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大,节能空间广阔。我区完成的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超过16万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有15个,占总数的45.45%。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备案和申报、节能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区拥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相较其他省市,我区注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项目数量少、业务范围窄
从获得国家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上看,北京市累计达448家,上海市382家,河北省102家,山东省284家,我区仅20家,占全国备案总数的0.6%。据调研,上海市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达100多亿,从业人员3万多人,年均完成项目200余个,节能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相较之下,我区4年内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33个,业务范围在工业领域,其他领域均未有所涉及。这些项目中,区内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改造的项目仅2个,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实力较弱。
二是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部分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我区在2013年明确了全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开始走向有序发展。但其它配套政策,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等尚未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三是地方财政奖励扶持力度不大,仅奖励符合国家申请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我国部分省市采用国家奖励政策和地方奖励政策两种模式,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在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地方配套财政奖励为36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160元/吨标准煤。符合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地方奖励政策模式,北京市地方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为50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350元/吨标准煤。
目前我区只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仅为60元/吨标准煤,扶持力度偏低。自2013年至今,国家仍未开展第六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我区很多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因不能在国家备案而无法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这些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区也未出台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紧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四大平台”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争取尽快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加快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合同能源管理专家库,以便有关部门、企业查询应用;二是建设网络申报系统,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回复,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实施推荐“优秀”目录制度,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与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节能中心、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形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自治区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峰会,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举办“供需见面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会、银企对接会、节能环保展览会等,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建筑大户、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活动,推进我区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化建设。
3.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服务平台。银监会《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业切实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到银行经营活动之中,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201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信贷”服务,创新了10项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并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的绿色信贷。我区可参考上海市相关做法,联合银行业内人士开展相关调研、召开座谈会,探索研究、协商洽谈,创新推出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和融资方案。
4.建设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平台。借鉴上海市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经验,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与合同能源项目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信用等级评级,促进企业及相关部门自律,为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各方提供保障。
(二)抓紧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力度。为了鼓励我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地方配套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提高地方财政奖励额度。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资金由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260元/吨标准煤;制定我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扶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
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承担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