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44:0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经济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1.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也没有对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仅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对于这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的进口产品来说,将进口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是不合适的。由此可见,这一注解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实质上)完全贸易垄断和全面的价格固定的国家,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与国内的产品价格作严格的比较是不合适的。而事实上,就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现况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完全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即使是在自称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其农产品包括谷物、棉花等的价格和产量也是受政府计划和控制的;而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和产量的自由。由此可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是模糊的和不科学的,这造成了各国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的随意性。
欧共体理事会1994年第519号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虽然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但其既没有对“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提供判定的标准,而是简单地在条例的附录中列举了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仍然认为中国、俄罗斯两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很明显这是随着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变化而改变,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欧盟不同,美国在关税法中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凡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均属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因素有六个方面,一是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该国工人与政府在工资问题上自由谈判的程度;三是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作其它投资被允许的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六是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与欧共体主观武断地采取列名单的方式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美国的上述规定似乎较客观些,但实际上,凡是被欧共体列入名单的国家,一般也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例外。所以,从实际效果来看,倒是美国的办法更富于弹性,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从认定过程看,美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因素仍然是非常抽象和模糊的。
总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都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世贸组织规则中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一些世贸组织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操纵,成为限制申请方的一种手段。
2.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这一注解并没有建议以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规定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理论根据。按照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并且同时也规定:在一个反倾销案件中,如果符合替代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完全由进口国决定。显然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不合理性。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任何的所谓替代国都是不合适的。替代国价格是在反倾销投诉时,进口国主管当局用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因此,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案件发生前甚至在立案过程中也无法预知究竟把出口价格定在何种水平上才不存在倾销。这种替代国国家的人为确定及确定时间的滞后,造成了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确定出口价格时无所适从。另外,由于保密,进口国主管当局不会将资料透露给出口国的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倾销幅度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地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的替代国价格,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3.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之辩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入世达成协议。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作了重大让步,同意在入世后15年内美国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只是一半,在协议中还有很重要的后一半,即: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95%的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整个非国有工业增加值的增量占全国新增工业增加值的2/3以上,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市场经济的建立向深层次发展。 经过十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也大为减少,中国已早就不是单一的计划经济国家。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企业的运行机制。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早已是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机制在运营,并非由国家来控制。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但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因此,西方国家不顾客观事实,宥于僵化的传统观念,认为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显然是不合适的。
长期以来,欧美等国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忽视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事实,在反倾销调查中,单方面采用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沿用以往对计划经济国家的惯例,对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不分实际出口价格的高低一律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应该说正是国外对我国实行的这种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导致我国产品屡屡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我国应对的策略
针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反倾销不仅是国家用来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案例的合法手段,而且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关系上的策略。其实倾销与反倾销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具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政府间谈判,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可能发挥发展中大国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谈判,阐述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我国现有的不公正待遇。尽管欧盟在取消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对中国企业设立了“市场经济5条标准”和“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但是开始对我出口企业实行“个别对待”原则,这已是一个不小的胜利。
2.借助世贸组织规则,有力回击反倾销的滥用
当前,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掀起对华反倾销浪潮。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诉诸世贸组织。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时机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逐步取消对进出口的限制,国外商品必然会以更大数量和速度进入我国。在这些商品中,有些确实是以正常的贸易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出现在国人面前,但是也有可能会有一些国外公司出于占领市场的目的对我国进行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这就需要国内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据国际贸易规则,及时拿起反倾销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
3.企业积极应诉,积极抗争市场经济地位,争得应得的利益
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出产品实施反倾销,不仅意味着我国产品在该国的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丢失,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别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连锁反应,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这样,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产品退出该市场。
因此,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首先要积极提出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避免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的,才可能获得公平的待遇。根据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五条标准,我国企业必须能够证实自己已经完成了转制,实行了股份制或责任有限制,产品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已不受政府干预,公司财务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并经过审计等,才有可能得到市场经济待遇。其次,一旦被戴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就要慎重选择替代国进行抗辩,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欧盟和美国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要选择与应诉产品情况最相类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依法进行抗辩。并积极提供该国有关价格和成本的资料以证明: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由于替代国国内市场存在着有效的竞争或价格机制,其国内价格水平并无不合理之处;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较低,原告所提出的替代国的资料并不充分;等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例1某商品的进价是120元,销售价是150元,则此商品的利润率是 .
解析:设此商品的利润率为x,因为商品利润=商品售价-商品进价,商品利润=商品进价×商品利润率,所以120x=150解得x=25%.
二、存(贷)款利息问题
例2某企业存入银行甲、乙两种不同性质用途的存款20万元,甲种存款年利率为2.5%,乙种存款年利率为2.25%.
(1)该企业一年可获利息收入4850元,求甲、乙两种存款各是多少万元?
(2)若该企业在缴纳20%的利息税后收入3880元,求甲、乙两种存款各是多少万元?
解析:(1)设甲种存款为x万元,则乙种存款为(20-x)万元,甲种存款利息为2.5%x万元,乙种存款利息为2.25%(20-x)万元,由题意得,
2.5%x+2.25%(20-x)=0.485
解得x=14
20-x=6(万元)
所以甲、乙两种存款分别为14万元和6万元.
(2)设甲种存款为x万元,则乙种存款为(20-x)万元,甲种存款利息为2.5%x万元,乙种存款利息为2.25%(20-x)万元,由题意得,
【2.5%x+2.25%(20-x)】×(1-20%)=0.388
解得x=14
20-x=6(万元)
注:利息=本金×利率×期数.
本息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若需要扣除利息税,则利息=本金×利率×期数×(1-利息税).
三、物价涨降问题
例3某件商品提价25%后售价为250元,现要按原价销售,应降价百分之几?这件商品的原销售价是多少?
解析:设商品的原价为x元,则有:
x(1+25/100 )=250,解得x=200
又设按原价销售应降价的百分数为y,则有250(1-y)=200,解得y=20%
即应降价20%,原销售价是200元.
注意:商品提价25%后售价比原价要高,如果降低提价后售价的25%显然其售价要低于原价,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提价25%后要恢复原价,就需要降价25%.
四、让利销售问题
例4某商品的进价是1000元,标价是1350元,商店要求以利润不低于8%的售价打折出售,问售货员最低可以打几折出售此商品?
解析:设售货员最低可以打x折(即降价x%)出售此商品,由题意得,
1350x=1000+1000×8%
解得x=0.8=80%
即售货员最低可以打8折出售价此商品.
五、商品定价问题
例5某商品的定价是1530元,按商品标价的9折出售时,利润率是15%,商品的标价是多少元?
解析:设商品的标价是x元,由9折后商品的利润=商品的利润率x商品进价,有:
90% x-1530=15%×1530
解得x=1955
故商品的标价是1955元.
六、盈利亏本问题
例6某个商贩在一次买卖中同时卖出两件上衣,每件都以135元的价格出售,若按成本计算,其中的一件盈利25%,另一件亏本25%,则在这次买卖中,商贩().
(A)不赚不赔 (B)赚9元
(C)赚18元 (D)赔18元
解析:设两件上衣的成本分别为x元和y元,则有
x(1+25%)=135,
解得x=108
y(1-25%)=135,
解得y=180
135+135-x-y=-18(元)
应选D.
七、缴纳税款问题
例7国家规定个人发表文章,出版图书获得稿费的纳税计算方法是:(1)稿费不高于800元的不纳税;(2)稿费高于800元又不高于4000元的应缴纳超过800元的那一部分稿费的14%的税;(3)稿费高于4000元的,应缴纳全部稿费的11%的税,今知周老师获得一笔稿费,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34元,则周老师的这笔稿费是元.
解析:设周老师的这笔稿费是x元,因所缴纳税款为434元
(x-800)×14%=434
解得x=3900,即稿费是3900元.
八、最优方案问题
例8某校校长暑假将带领该校市级“三好学生”去北京旅游,甲旅行社说:“如果校长买全票一张,则其余学生可享受半价优待”;乙旅行社说:“包括校长在内全部按全票价的6折优惠”(即按全票价的60%收费),若全票价为240元.
(1)设学生数为x人,甲旅行社收费为y甲元,乙旅行社收费为y乙元,请分别计算两家旅行社的收费(用含x的式子表示y甲、
y乙);
(2)当学生数是多少时,两家旅行社的收费一样?
(3)就学生数x讨论哪家旅行社更优惠。
解析:(1)由题意易求得y甲、y乙的表达式:y甲=120x+240,
y乙=(1+x)×240×60%=144x+144
(2)当120x+240=144x+144时,解得x=4,即当学生数为4人时,两家旅行社收费一样多.
(3)当y甲>y乙时,
即120x+240>144x+144,
解得x
当y甲
即120x+240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针,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国现代化各项事业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背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断调整完善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早期的经济政策作出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但由于国内外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还是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这些问题更加突出,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残缺。经济利润是经济机构追寻的主要目标,很多领导者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经济利益上,而很少能够顾及到管理体制的制定问题。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将造成资金非法运作,出现资金浪费、不明流失等等,这些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巨大的阻碍。
2.利益失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现。而在企业进行利益划分的过程中,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现象,个人主义、极端主义、拜金主义等现象导致的利益划分严重失衡,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很不利。
3.资金失调。建筑、贸易等是当前经济事业的重点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项事业的资金调控并没有完全结合,综合经营模式还没有达到理想状况。若市场经济出现异常变动,则会导致经济一时无法正常协调运行。
4.观念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很多企业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经济发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当部分企业不能跟着现代市场走,依旧保留着传统的经济观念,对于企业风险、经济价值、成本预算等实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认识。
二、经济法促进经济效益增收
经济发展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中的重要来源,其发展趋势对于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有着很大的影响。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科学的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法”对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
1.经济效益增收。经济法律是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其发展状况受到了国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经济法律涉及到了各种经济行业的规章准则,管辖范围十分广泛。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经济增长创造了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
2.优化体制改革。经济是一个国家长久生存的物质保证,而法律则是整个经济行业改革的重要准则。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只有在经济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对内部经济实施改革调整,确保了我国三大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有助于实现产业优化升级。
3.提高国际地位。除了国内积极重视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外,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也将经济法律建设作为日常事务的重要内容。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带动经济发律的全球化,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而言,完善法律体系是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为中国经济在世界市场竞争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4.维护经济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程的深入开展,为我国构建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蓝图提供了帮助。但在现代化工程中,必须要国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法律政策,这样就能为现代社会经济提供律法保证,让市场经济能在法律准则下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策略
经济立法工作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国家及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出经济立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完善市场法律体系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日常监督。在进行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促使经济立法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实际化”道路,以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积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时,应该做好企业调查情况,在弄清实际情况下编制法律条例。
2.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革新使其运用功能得到了显著的扩大,其运用领域也逐渐深入到了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合理运用信息技术能够积极法律编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误,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
3.转变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种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立法机关应该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的运营情况来及时更新经济立法策略,对于内部资金的收支实行严格的控制,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出更多有利条件。
4.制定法律目标。经济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完善调整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制定一个科学的法律目标,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法律的价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构建出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理想的模式发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证,我们在制定市场经济发展策略时必须要把完善法律体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我国经济才会经久不衰。
参考文献:
[1]翁佳霞.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经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2009.20(10).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其发展演变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夹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5年保护期内,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复使用非市场经济手段肆无忌惮地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按照《入世协议书》第15条的规定,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将于2016年底自动终止,美欧大国是否履行自己的承诺,国际社会正拭目相看。本文主要针对2016年后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预判与评析。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与实质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最初源自于《中美入世协议》,其中规定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可以在中国入世15年之内,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产品倾销幅度。然而,这项不平等单边义务在中国正式加入WTO时被多边化。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判定补贴与倾销价格可比性问题的规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正常价值,而是依据单独对华有效的所谓“非市场经济”条款,即如果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WTO成员国依据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判定倾销;如果不能明确证明,则依据第三国替代价格判定倾销。
简而言之,判定商品构成倾销与否需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进口方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反之,则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直接选择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该条款的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至2016年年底即中国加入WTO15年,即使一些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替代国价格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将不再适用于中国,法律上中国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
依据“非市场经济”条款,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忽视中国产品的成本数据,而去寻找同类产品的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如此,相关调查机构一定会找比中国成本高的第三国,这与正常的用出口国国内价作比较不同,会使得中国产品极容易判定为倾销,倾销价格也被人为提高,它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歧视条款。所以,“15年保护期”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针对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歧视性规定。
依据WTO非歧视原则的最惠国待遇条款,WTO成员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普遍适用于其他成员国,但是,“15年保护期”并不适用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只单独特定适用于中国,这本身就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同时,根据15条的规定,WTO协议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是指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经济制度概念,更不是对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认知,可实践中“非市场经济” 条款的利用更多的夹带着政治因素。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保护了西方企业的利益
“WTO15年保护期”是判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补贴和倾销的条款,入世谈判时,将其作为重点谈判,因为当时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害怕中国企业利用WTO规则,滥用补贴和倾销,从而担心中国的出口产品会冲击其本国企业,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以达到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的目的。因此,这些成员国就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产品价格不能如实的反映成本,政府滥用补贴鼓励企业出口为借口,制定了15年期限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事实上,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与中国出口产品争夺国际市场的企业,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以,这15年实质上是保护了西方企业,保护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权利。入世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无视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直接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
二、“WTO 15年保护期”的影响
(一)中国成为反倾销第一涉案大国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但由于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反倾销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必然导致“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产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因为中国企业拥有劳动力资源优势与自然资源优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大多数国家相比都几乎够得上低价倾销。
目前,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手段。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与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企业屡屡受挫,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这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出口。2012-2015年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措施情况(见表1)表明,在所有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最为常见,占比最高。2015年,共有23个经济体对华启动98起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72起,占比达到73.5%。中国已经连续21年成为世界上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第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当前,WTO依旧是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与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而且WTO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快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特别的法律援助。 所以,“15年保护期”结束后,如果一些成员国依旧频繁对华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除了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外,还需要向对方采取强硬的制裁措施。同时,中国企业面对国外机关反倾销调查时,应该积极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积极抗辩。如果中国企业自身能够主动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者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则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第三,推进贸易伙伴多元化。根据海关统计,2015年中国的出口贸易依存度为21.86%(出口总额占GDP百分比),出口贸易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其中美国多年来一直都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国,对其贸易依赖程度比较高,这无疑降低中国产品的出口安全。因此,为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就要建立多元化的贸易出口市场,增强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渗透。比如,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增加与东盟各国出口贸易额度,以降低对欧美出口依赖程度,这都是有利于分散风险,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具体来讲,实现贸易伙伴多元化就应该深耕美、欧、日等传统市场;拓展俄罗斯与东欧市场;稳定东南亚市场;增加与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合作。
第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观”被纳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中,成为指导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指在保持自然资源的质量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被实现。除了经济取得快速增长以外,可持续发展的几大核心目标是环境保护、消除贫困、驱除疾病、抵御自然灾害等,力争实现人类美好的生活愿望。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事实上关涉到全国人民甚至是全人类的福祉,社会团体的自愿性、自治性、利益性理所当然也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团体在构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与共进促方面、在抗震救灾方面、在为非洲难民进行扶贫和各类捐赠等方面都承担非常重要的功能和发挥了重大作用,社会团体的发展事实上一方面是整个人类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第二,为构建内生主动型经济发展模式贡献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有研究表明,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外生型模式,即最主要的贡献并非自身内生增长——资本内部积累和技术内生发展的结果,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依靠引进外资等外生增长的结果。事实上中国过去的经济增长更多是由于西方跨国公司将资本和技术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所推进的,这是一种被动发展模式。当然,我国原先的经济基础较差、人民的发展意识较为薄弱、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被动性外生型发展模式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在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国家的今天,中国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模式,逐渐由外生型向内生型转变。内生主动型模式经济发展是指由其公民积极的发展意识以及社会生活的自然演变推动的,概言之是社会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内源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的是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能够实现创新,而创新的艰巨性和风险性单靠个体力量很难实现,而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和运行的规律,也难在创新方面投入足够的人财物资源。而社会团体可发挥团体的力量和智慧,相对于个体来抗风险能力更强,能够引进、研发、运用先进技术,培养群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因此,社会团体的发展在推动中国经济模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其作用将更加突出。
第三,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无法完全依靠政府调控机制,政府拨付的资金额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额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社会团体能够为公益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筹资平台。具体来说可引进多元投资主体、拓宽多筹集资金来源渠道。《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全国各类社会组织2012年接收捐款470.8亿元。填补了公益事业发展发展资金需求的部分缺口,为公益型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和经费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推动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经济,健康活跃的市场呼唤着多元化的经济组织的参与与发展。随着社会团体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社会团体的公益性与经济组织以产生利润为目的的营利性结合到一起,产生了新兴经济组织——慈善商店。慈善商店的概念于19世纪最早在英国出现,美国1902年建立了慈善超市。2001年在上海诞生了我国第一家慈善商超市,2004年民政部《关于在大中型城市推广建立“慈善超市”的通知》,向全国推广慈善超市,我国的“慈善超市”名称多而不统一,如有阳光超市、爱心超市、扶贫超市等不同的叫法,是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慈善超市在我国属于新生事务,在经济近十年来的蓬勃发展之后,慈善商店这一慈善运作模式已经随着公益理念传遍大漠南北,在各个省市开花结果,但总的运营效果并不理想,到2012年全国虽已有8000余家慈善超市,绝大部分运营并不算成功,运营得比较成功的在上海和广州。慈善商店的出现,一方面为社会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以及公益理念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另一方面它以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人们呈现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力量。
三、提供就业岗位及培训,扩大就业渠道
社会团体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越发受到重视,联合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强调社会团体对经济的贡献,并建议各国将社会团体的就业、经济规模纳入本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社会团体都吸纳一定比例的就业人口,例如在美国为9.8%、德国为5.9%、日本为4.2%,发达国家平均为7.4%。上述数据说明,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拓宽增加就业渠道,吸纳就业人员,缓解社会矛盾。随着中国社会团体的快速发展,社会团体在扩大劳动力就业渠道、吸纳就业人员方面的作用越发凸显。具体来说,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的管理与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这就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间接方式则是指社会团体通过提供各种培训、讲座、平台等,提供各类招聘信息及提高待就业人员技能和素质等方式对解决就业问题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在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由于中国社会团体中很大部分尚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范围内开展或互益活动的社会团体大概有300万家,其中真正按现行法规登记注册的只有十分之一。因此,社会团体的对于社会的就业贡献难以准确统计,而且往往被低估。
城市公交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脉,它不仅维系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有全局性的影响。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城市公交行业,历年来一直属于“政策性亏损”行业,公交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也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内部条件的制约,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公交企业改革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的公交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而其中经济问题是城市公交企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对公交企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对指导公交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公交企业的特性
(1)公益性。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任务是:以营运为中心,组织和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业务,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因此按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城市公交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公交企业承担了政府在城市客运中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这就决定了城市公交企业是一个公益性企业,公益性是它的根本特性。公交企业必须首先保障社会效益,不能以盈利最大化为企业的目标。
(2)市场性。作为一个营运组织,城市公交企业也有一般企业经营的特点。但由于公交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企业实际上进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竞争,而是非完全的市场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要求企业不能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要在必须优先保证社会效益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地寻求经济性,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牺牲经济效益。
(3)垄断性。从城市的总体政府管理角度出发,不可能允许许多的企业进入到公交客运中去,因此就造成了城市公交客运线路面向服务对象具有一定垄断性。这种垄断性主要体现在当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了某一家公交企业经营管理某一条客运线路时,就不可能再批准其他企业去运营完全同一条线路。
2、我国公交企业普遍存在的经济问题
当前,我国很多的公交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都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公交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综合发展。
(1)为促进公交的优先发展就必须有大量的投入,但受公共产品特性的约束,这种投入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票价收入加以弥补,其中所形成的亏损,必须由政府买单。但是目前,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者,对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片面强调推向市场,给予公交企业的补贴较少,很多企业入不敷出,负担较重。
(2)很多公交企业经营资金不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失调,车辆设施、设备老化,企业更新改造任务艰巨,急需大量资金投入。
(3)公交企业的人力资本管理跟不上时代经济的发展,公交员工工作辛苦报酬低,已严重阻碍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多数企业社会负担重,富余人员多,历史包袱沉重。
(4)城市公交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公交票价严重违背市场原则,企业资金和发展后劲不足,使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下经营,企业经营困难。
3、提高公交企业经济效益的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交通规制体制。作为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实现“三种职能”,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公交企业所有者职能和公交企业经营者职能的分离,政府部门要一方面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证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也要调整公交市场结构,促进合理有序竞争,通过实施公交线路的特许专营制度,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改革当前的公交价格规制体制,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交价格管理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对基础设施的配制、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2)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公交企业要强化固定资金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的预测和决策,应监督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正确核定固定资金需要量;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资金调控中心,核定流动资金需要量,加强流动资金的预算管理,明确资金责任,加强物资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坚持事前控制,及时调整库存结构,合理使用资金;在加强资金控制和审核的同时,财务部门要尽量减少企业资金的滞留,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使每笔闲置资金都能获取最大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3)减员增效,通过科学的薪酬管理系统强化管理。要一方面以降低管理成本为中心,根据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设置企业党政机构及人员。选择以精官简政为切入点,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上岗,裁减臃肿和不必要的职能部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效精干的职能机构。同时,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和完善薪酬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激励机制,从而发挥薪酬的最佳激励效果。通过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推行员工持股,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调动员工关心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激励员工高效工作,以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从而实现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依靠科技进步,降低运营成本。要通过采取经济、技术等方法,降低公共交通的运营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政府可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如实施无人售票制电子收费、运行智能运调系统实现公交区域调度、研究试用天然气动力系统、在公交车辆上普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等。
4、结语
城市公交企业进入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公交企业通过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保证公益性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经济性,对于公交企业的发展以及城市的综合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二)经费来源实施阶梯按需分配的设想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若通过加税来实现,一是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抑制经济活力;二是可能引起各方反对力量借势攻击此方案。现实途径是国有企业变现。前文公有制部分已经论及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定位问题,没有再存在的必要。实际上,我们已经实行了多年国有企业上市要划拨部分股份给全国社保基金的制度。现在应扩大划拨比例。对无上市计划的国企另作安排。
二、阶梯按需分配对当今几个热点难点经济问题的化解
(一)最低工资问题由政府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利益,还会对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种种危害。对此一些学者早有论述。简单地说,工资价格只能由市场决定。试想,某地政府把最低工资价格定位每月1000元,而当地一些企业有一些工作岗位的工资只有低于800才对企业有利,同时也有人愿意以低于800元做这些工作。若政府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就会削弱法律权威。同时选择性执法必然带来权力寻租与腐败。若政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那么企业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提高这些岗位的工资———结果是有的企业盈利减少,发展受限,有的企业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就此关门。要么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而宁可不招人———结果是既剥夺了企业发展机会又剥夺了人们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的机会。无论如何都会妨碍企业发展,而这会使劳动岗位相对求职者进一步稀缺,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也要受损,政府的税收也会减少。实际上是资方、劳方和政府的三输局面。最近经济界较多地在谈论德国经济在2008年的全球危机后在西方国家中一枝独秀的现象。原因是危机前几年施罗德政府就改革了僵化的劳动制度,推动灵活就业。当然,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坐视劳动者付出劳动却难以糊口养家的不人道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阶梯按需分配制度来解决这一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天然职责。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把政府责任转嫁给企业的一种推卸责任、避重就轻、角色错位的错误安排。现在,我国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呼吁加强最低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一旦采纳这种建议,贻害无穷。同时,也只有尽快公布实行、不断完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才能对这种建议釜底抽薪。
(二)养老金问题我国的养老金双轨制受到越来越多地批评。实际上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四轨制,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高养老金、企业职工的中等养老金、新农保农民的低养老金、一些城乡居民的零养老金。现在,企业职工要求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并轨的呼声很强。即使这二者并轨了,我国的养老金制度的不公平仍然存在,甚至和后两种人的差距更大了。若我们能实行上述阶梯按需分配的设想,可以实行全民养老金大并轨,统一按照低标准发放。以现在的物价来看,每月不需超过500元。有人会争论说虽然这里省下来资金了,但实行上述设想也增加了开支,总开支不是一样么?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养老金的支出是刚性的,每人都得发放。教育、医疗的支出是有很大弹性的,即不是每个人都要上大学、生大病。
(三)价格补贴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垄断行业的价格除非在紧急状态下不应该有政府干预、管制。现在我国的难题在于一些产品、服务价格若放开管制,短期内会上升,给低收入阶层造成压力。但不放开价格管制,不取消对生产者的补贴,就不可能摆脱生产要素价格体系的紊乱和政企不分的顽症。有了完善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作为保底支撑,我们就可放开价格管制,取消对生产者的补贴,健全理顺市场经济体系。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向消费者发放价格补贴。2012年春节前,为确保城乡困难居民安心过年,成都启动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补贴金额共计4.87亿元,补贴对象除成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之外,还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未达到低保标准但收入较低的其他困难群众。2011年以来,成都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城乡困难群众,充分发挥了价调基金服务民生的作用。2011年全年成都共发放价格补贴金额总计近6亿元,约220万人次受益。[4]2014年5月,三亚市财政计划将2.2亿多元的资金作为物价补贴发放给全市约64万名市民,被称为“全民红包”。“红包”的发放对象为具有三亚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交足6个月医保的非本地户籍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上半年一次性360元。[5]受外来旅游者和购房者影响,三亚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而这不是本地政府能控制得了的,发放价格补贴可谓一举两得。几年前,兰州市面对拉面成本上涨引起的拉面价格上涨,拉面大中小碗的限价。两相对比,高下立判。
(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问题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在城镇化程度明显偏低,其中一个原因是很多农民工无法完全转为市民。若有了完善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作为保底支撑,进城农民工没了后顾之忧,就可以完全转为市民。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就可以放心转让出去,农村耕地就会加快流转到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业现代化。
二、建立完善机制,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
为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机制,要在发展体育事业的过程中增强全面意识,为体育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全面增强体育长远发展意识,有效促进体育事业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
(一)增强全面意识
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具备全面的意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结合市场经济的理念,加快体育活动参与,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得一席之地提供基本保障。体育组织要全面提高自身意识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
1.增强市场意识。增强市场意识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机制背景下发展的首要原则。体育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构成部分,与市场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增强市场意识即在体育组织中融入市场机制,使体育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市场的发展形成相似对比。在市场意识的指引下,体育发展具有优胜劣汰的标准,例如在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中,以科学训练为前提,对人才进行严格选择,最后实现优质羽毛球人才的培养,如林丹、张宁、鲍春来、李雪芮、谌龙等,促进了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增强经济意识。体育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在推进经济前进中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因此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增强经济意识,需要对体育带来的经济效益引起高度重视。例如,在《2013—2018年中国体育产业前景预测及投资咨询报告》中显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推进了体育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根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的体育场馆和体育相关产业出现了供需不平衡现象。如此说明,为促进体育在市场中谋得更好的发展前景,需不断增强经济意识。
3.增强创新意识。创新意识是体育在适应市场经济机制中的能动性意识。创新意识在各行业领域的发展中都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幻莫测,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拔得头筹。在创新意识的指导下,促进我国体育运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我国女子10米气步枪运动员易思玲以优异的成绩拿下金牌,女子400米个人混合泳、女子200米蝶泳等多个项目也拿到让人满意的成绩。可见,在发展迅速的经济社会中,增强创新意识至关重要。
4.增强竞争意识。体育事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一样,以优胜劣汰为生存原则,因此要不断增强体育组织的竞争意识,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例如,我国的足球运动,要在全球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和长远意识,在战略战术上加强研究,将攻防有效结合,有效提高足球运动的整体实力。
(二)建立发展机制
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经济机制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建立的首要动力机制。换言之,为良好的发展体育事业,必须要有充足的经济支持。通过经济条件的保障,才能满足体育运动中所需要的硬件设备或软实力的提供,通过体育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体育组织的进步打好良好的经济保障;人才机制是关键机制,“一切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在任何行业的发展中,人才培养都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也要增强人才竞争意识,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资源,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专业人才,如姚明、刘翔、林丹等运动员,代表我国体育组织走出国门,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信息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的合理机制。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处处体现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体育也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机制,即通过全面的信息搜集,建立专门网络,为体育组织提供国内国际的体育信息和发展形势,为体育发展方向指明道路,促进体育事业长远意识的建立。
三、建立体育市场体系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有效结合,可以通过建立体育市场体系的方式,促进现代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1.加强体育市场组织管理,促进体育市场秩序和谐。目前我国的体育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中介组织形式,主要进行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生产消费活动,是进行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具有协调、约束体育市场主体行为功能的自律性组织;其次,要加快建立为促进体育市场发育,降低体育市场交易成本的中介组织或机构;最后,要鼓励成立可直接为体育产业部门服务的、具有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或机构。另外,要鼓励成立可以保证体育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组织或机构,成立可为监督体育产业行为,维护正常体育市场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
2.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提高体育市场管理效率,使其能更好的适应的市场经济活动,就要从优质人才培养上入手。首先,以高校为依托,设置体育经营管理专业,发挥体育学科与社会经济管理学科相结合的优势,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其次,采用中短期培训的方式,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开办培训班对现有的体育经营人才进行强化培训。
3.加强体育消费,促进体育市场与经济体制的有效结合。在建立体育市场体系中,要加强大众体育传播,促进大众体育消费。可以通过加强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重视开展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项目,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组织,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
4.促进体育产业的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体育市场体系。从体育产业自身的优化开始,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特征对产业进行整合,通过激烈的行业竞争,制定科学的行业规划,促进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发展体育事业时,要使体育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互补,通过联合的方式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5.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从宏观管理方面促进体育市场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下,要对体育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即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发展政策,对体育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的变化情况,及时对体育市场进行调控,保证体育市场在良好的监督管理下协调发展。
经济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认为物质产品是社会的真正财富,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不生产物质财富的非生产性劳动是服务于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主义初期、即市场经济初期的重农学派认为,作为实体经济的农业部门才是真正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认为只有农业生产才会使物质财富本身增加,即使用价值的增加。而在其它部门,例如加工业、服务业,只不过把已经存在的各种物质因素重新组合,组合成一种新的产品形态或使用价值形态,但并没有使物质本身增加,并没有创造财富。
古典经济学同样认为只有物质产品的生产才是社会经济的基础,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当英国古典学派的先驱威廉·配第指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时候,指的就是物质产品的生产。亚当·斯密更是区分了不同性质的劳动,认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他举例说:“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与此相反,“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古典经济学把财富的内容扩展到了制造业,但不包括服务业。
马克思的《资本论》通篇研究的是实体经济。马克思开宗明义地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使用价值是作为物质产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由这样的前提出发,马克思认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其它的劳动都是非生产性劳动。马克思经济学中社会总产品的概念是与实体经济相关联的概念,具体指一个生产周期内两大部类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总和。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被严格限制在物质生产部门,即在总产品的价值中,扣除掉一年内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后余下的那部分价值,亦即当年创造的新价值,可分为V+M两个部分。其中作为V的部分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为自己的消费创造的价值,作为M的部分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是要在社会所需要的非生产部门重新分配的。马克思所研究的资本循环、资本周转、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都是对实体经济运行的探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遵循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十分重视实体经济,不仅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由实体经济出发,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都向实体经济倾斜,包括从事实体经济的产业工人的工资都要高于服务行业人员的工资。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大量的现代服务业的出现,人们对实体经济的内容有了更符合经济实践和时代要求的认识。现在我们所讲的实体经济不仅包括农业、制造业,而且还包括现代服务业。一、二、三产业各自所占的比重取决于一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各个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发展的阶段等。
当前的国际经济对比更能说明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此次由美国次贷引发的危机就是因为美国经济过度虚拟化,且缺少有效的监管,以至成了雾里看花式的赌博。德国在此次危机中所以表现良好,是因为德国人一直致力于实体经济,现代制造业十分发达,德国银行一直立足于为实体经济服务,对于过度虚拟的金融衍生品不感兴趣。我国对危机中所以有积极地应对,也是因为我国经济的着力点依然在实体经济。虽然金融衍生产品也曾经被一些人看好,但还没有来得及发展,就由美国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免费午餐,我们幸运地中止了发展金融衍生品的积极性。
二、用实体经济的创新引领经济的真正发展
真正的经济发展是实实在在的,对社会有物质财富贡献的经济发展。真正的经济增长是通过创新,诞生了一批新的产业和新的企业,引领了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并使得经济增长呈现周期性。真正的经济增长,是有质量的,甚至是高质量的经济增长。真正的经济增长不是靠“膨大剂”吹大的经济增长。
三次工业革命是在实体经济领域通过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760年到1840年,发生在英国。这次工业革命的划时代的、有代表性的产品是蒸汽机,以及工场生产的棉织品、铁器以及陶瓷等。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840到1950年,领导这次工业革命的有美国,英国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法国。第二次工业革命中通信和交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首先出现了电报和铁路,接着又出现了电话、汽车、飞机等。生产越来越多地以电动机和内燃机为动力,公司制度得到了广泛发展。第三次工业革命由美国、日本和欧洲领导,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信息经济或知识性工作的兴起,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增加等等。纵观历史,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引领了经济一个长的周期的发展,没有三次工业革命所催生的新的产业,就没有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经济的真正发展。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世界性经济增长,则来自于IT产业和网络经济。世界经济这一轮经济周期所以迟迟难以走出低谷,尽管原因很多,但没有新的产业兴奋点无疑是主要原因。当务之急是通过创新催生新的产业,而不是再一次使用膨大剂。
三、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于创新和变革
客观地讲,虽然实体经济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在应对世界性的相对危机时较为主动,但我们实体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尽如人意。如果把实体经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模仿的阶段,有相当创新内容的阶段,有世界驰名品牌的阶段,那么我国大部分产业仍然处于第一阶段,最多只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间,与美国、德国、日本甚至韩国等国家的实体经济发展还有相当的距离。我们必须在未来的发展阶段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国实体经济的层次。
在当前不仅提升实体经济的档次需要创新,走出危机,寻求新的产业兴奋点也需要创新。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并非不重视创新,而是创新还是停留在号召的层面,创新依然迟迟难以发生。我们应当研究的是创新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现实。
1、创新来自于体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创新的机器
创新不同于发明,创新必须成为行之有效的产业。创新首先是一种体制的激励。尽管在其它经济类型中也有惊人的发明,但只有市场经济才把创新变成了一种常态。市场经济下的创新对企业是生死攸关的。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者总是想获得超额利润,这来自于你死我活的竞争的外在压力,是一场形同于“军备竞赛”的竞争。对竞赛胜利者的奖励就是超额利润,而失败者则往往被淘汰出局。
市场经济下创新的主体是企业或企业家。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天职就是创新。企业家所以成为市场经济下创新的主体,原因在于他们要首当其冲地承担市场的压力。当然,他们也存在着征服的意志和事业成功的快乐。企业家通常具有冒险精神,创新者的思维通常表现为与传统的不一致,甚至是“异端”,我们应当培育企业家精神或者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综述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
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近几年中国人口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如果按照自然趋势发展,中国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持续处于人口转变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70年代开始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发生了快速转变,致使中国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现代人口增长模式转变过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21世纪中国面临着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双重压力。
第三,中国人口转变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口转型是在经济追求高速发展的时期出现的,与工业化几乎同时发生,而欧洲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才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一般在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仅为1000美元,显然,中国的人口的转变缺乏经济基础。
总体而言,对前面提到的人口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各种观点的争论使人口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具体而言:
在未来人口战略目标上,学术界把人口目标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并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问题,找到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研究的视角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在确定人口的最大容量及适度人口方面将人口学、经济学、资源环境学等结合起来,跨学科的特点突出;在分析人口结构问题时,选取了改进之后递进式生育预测方法,这种预测方法更适合于中国人口发展的规律。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及人口控制的调节机制上,对人口政策的探讨不再仅限于关注人口数量,而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去审视人口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可使未来的人口政策更符合实际,从而能尽可能的缩小负面效应,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地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全国的人口的生育率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未来人口研究及人口政策制定的启示
上述针对人口问题的观点,是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人口问题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国未来制定人口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