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查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8 10:44: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调查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调查问题

篇(1)

论文关键词 物业管理 业主 业主委员会

一、调查概况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与发展,现代小区的居住模式逐渐取代传统的零散居住形式。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居住构成了现代小区。小区配有的成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维持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和组织,因此物业管理行业便应运而生。然而,此行业在我国目前还属于新兴行业,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规范。

物业管理,具体而言,就是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然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居住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的内涵包括:(1)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即管理业主所居住的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地、停车位停车库、房屋设备、环境卫生等;(2)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3)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物业管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物业管理所提供的是有偿的无形的商品——劳务与服务。

物业管理立法兴起于19世纪,在20世纪获得了重大的发展。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为物业管理中业主权利的法律保护实现了统一立法。但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仍缺乏理论指导,配套的立法尚不成熟,且缺乏可操作性,未形成良性、完善的运作机制。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关系混乱,物业公司不能经济有效的实现物业管理的目的,业主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二)调查目的

物业管理状况关涉小区业主的生活休息环境,本课题通过对西宁市鸣翠柳山庄的业主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进行调查,期望能更好的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及管理行为,增强《物业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改善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为业主营造更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三)调查内容

本课题通过对西宁市鸣翠柳山庄居住的业主、外聘的物业公司进行问卷调查,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及对其他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的走访调查得出调查结果。一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即小区业主在入住该小区并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后,应如何自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实现自治管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性质及义务。即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如何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及应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三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状况。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诉求是否及时处理以及对小区的物业设施的维护管理状况。拟从这三方面入手,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分别进行调查。

(四)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的主要方式有:对西宁市鸣翠柳山庄的业主发放调查问卷;对西宁市部分小区进行走访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实际收回97份,部分业主因忙于参加广场举办的活动未交回问卷。所以,以下报告中的结论系根据收回的有效数据资料及对部分小区的走访询问而得到。

二、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结论及分析

(一)业主的参与度不高,业主大会召开难

根据调查,在问及本人是否愿意在业主委员会担任职务之时,有22.7%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愿意,而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49.0%。在问及不愿意在业主委员会任职的原因之时,没有时间精力和没有报酬是最主要的原因,提及率分别为36.8%和41.9%。在问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拿报酬”之时,有60.8%的被调查业主表示赞成,而有19.8%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反对,另外19.4%的业主则选择“说不清”。在问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有法人地位”之时,有65.8%的被调查者表示赞成,而有15.2%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19.0%的业主则选择“说不清”。在问及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的利益时,有71.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能代表,只有13.4%的被调查者认为能够代表。

根据走访调查得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流于形式。很多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不强,放弃物业管理自主权,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会参与物业管理漠不关心。大部分小区从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有些小区即使召开业主大会也是偶尔性的,大多都是书面性的决议或是业主代表参加,主要是因为:涉及的问题根本与自己无关,参加业主大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业主比较分散,统一召集起来比较困难;业主对业主大会能否做出有效的决议丧失信心,认为即便召开业主大会也是徒劳,难以形成让全体业主都满意的决议。

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态度也比较消极。很多业主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也不知道是否能维护业主的权益,对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有报酬比较担忧。所以大部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只是虚设,没有存在的意义,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很少履行自己的职责。究其原因,主要是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定性很模糊,没有给业主委员会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没有运营资本,很多业主不愿意浪费时间做没有任何报酬的事;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少指导和帮助,很多小区不知道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定位模糊

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显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表示“很满意”和“比较满意”者,仅占被调查者的18.3%,而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者,占40.7%。业主的利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调查数据显示,有44.7%的被调查者认为,其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曾被物业公司侵占,有55.3%的业主认为其小区共有部分的利益受到了物业公司的侵占。

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物业公司的从业人员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素质不高,很难树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的从业人员常常以管理者自居,没有服务意识,对业主的诉求不闻不问,更谈不上主动帮业主排忧解难。根据调查结果,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对自身造成的问题也不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客户的满意度降低。二是物业公司缺乏一些专业的技工人员,对公共设施的损坏及业主的房屋出现的漏水、墙皮脱落等现象不能及时进行维修。这是导致物业纠纷增多的最主要原因。三是物业公司侵吞业主利益。根据调查问卷统计,88.7%的小区的物业公司都存在将小区的公共场地、相邻楼房的通道作为停车位出租给外来人员,谋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直接侵害了业主的经济利益。四是物业公司私自涨价,导致业主不满。鸣翠柳山庄的物业费自四月份开始,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涨到0.80元,通过询问物业公司,由于工业运营成本和人工工资不断增加,物业费必然要上调。但是物业费涨价一事,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并未达成一致,也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的意见,物业公司业没有向上级部门提供物业费涨价的相关申请和备案。根据调查,大部分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私自涨价的行为,主要是现在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幅度,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较小,导致物业公司为所欲为,不顾及业主的利益。

三、针对调查结果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接触和调查,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完善物业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提高业主的参与力度,加快业主委员会制度规范化。(1)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的扶持力度,提高业主的主人翁意识,督促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指导业主选出真正能代表业主利益、有责任心、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员来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加强业主对其的信任度。(2)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拨付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运营成本,保障业主委员会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物业纠纷,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3)业主委员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认真负责,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确定物业费的标准合理,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时要及时公开征求业主的意见,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业主的诉求。

(二)建立物业公司年度评价机制,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

(1)实行物业公司的年度评价机制,有利于督促物业公司不断创新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公司在公示栏里设置一些小区物业管理状况的评价标准,在年末召集业主对物业公司一年来的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做一个评价,对没有做到位的和很差的行为可以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逐步改善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2)物业公司自身应不断提高该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各种需要维修的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事项,布置好小区内的停车位,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篇(2)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3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5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56.

[6]张帆.国家法析[J].求实,2005(S2).

[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法律思想网.

篇(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48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102-02

[本刊网址] http://hbxb.net

一、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水污染严重。贵德县最出名的生态旅游地是黄河,在旅游过程旅客们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参与一些水上旅游的项目,比如是漂流、乘船、划船等,这些水上活动项目不经意间就对黄河水造成了极大地污染;大部分游客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环保意识,会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随意的往黄河水里丢一些垃圾、废弃物等;当地政府盲目地开发生态旅游,兴建大量的水上工程,还有当地的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把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含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废水、废渣肆意的排人到黄河水当中。其次是土地污染。贵德县当地的一些企业肆意的把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排到企业外的领域,而不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集中处理,导致贵德县土壤内所含的营养成分越来越少,使土地的土壤呈酸性,出现了大量的盐碱地。第三是大气污染。现在贵德县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因为一个地方的旅游是离不开交通工具的,虽然贵德县比以前繁华了许多,但是交通工具大多数是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大量排出的尾气在空中四处弥漫,不但污染了贵德县的空气,而且对人体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大气污染也进一步破坏了贵德县的文物古迹。最后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贵德县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在开发当地生态旅游的过程当中缺乏调查研究,只知道追求经济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规划、评估和科学论证,导致贵德县的生态遭到严重的破坏使贵德县原有的和谐生态环境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二、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中存在的环保法律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贵德县在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如果贵德县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的破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所以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分子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会越来越猖獗。而且我国在生态旅游法方面,不仅没有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基本法,而且一些相关规定中提到生态旅游的相关内容少之又少。最重要的是针对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旅游污染,诸如景点、景区超标排污问题,旅游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等,也没有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制。这对于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开展是个巨大的隐患。

(二)管理机构重叠,管理体制混乱。旅游区对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大多是以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为主要形式进行的。在一个生态旅游区的范围内,往往存在着很多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如水利、林业、文物、国土等不同部门,这些不同的部门往往有着自己不同的管理重点和管理权限,这就导致了贵德县生态旅游区内部管理职权比较的分散,无法实现系统的、全面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管理重叠的机构设置,使得本应统一性很高的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变得支离破碎。

(三)不注重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权途径单一。轻诉讼、重行政。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手段就是一些命令控制性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应用明显不够,难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司法机关并没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也没有较高的地位、公正度和权威。

三、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环保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立法:生态环境立法是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为此,应当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取代已经实施20余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其他环境保护专业性立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并且这部法律应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各旅游重点地区和当前问题突出的地区,尤其是我省贵德县,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办法,在条件好的地方先行突破,而后自下而上,逐步规范。在无生态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贵德县要根据生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工作,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篇(4)

当今社会各级政府与社会团体都纷纷开展各式各样的农村法制建设活动,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报告主要是了解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设计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通过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分析近几年农村法制发展的状况,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及对象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为主,座谈调查为辅。

问卷调查,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3]。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

篇(5)

本次问卷调查设置的每一项都是必答项,只有被完整填答的问卷才能进入网络系统后台并且被存储下来。经过7天时间,共回收521份问卷,问卷有效率为100%。经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深入分析受众对于电视节目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以及对电视法制节目相关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获取法制资讯的渠道

在调查受众平时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法制资讯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人际传播、讲座和学习会、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以及其他方式中进行多项选择。结果显示:521名受访者选择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62.38%,选择通过“互联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9.31%,选择通过“电视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5.85%,选择通过“报纸、杂志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27.45%,选择通过“人际传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6.31%,选择通过“广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3.63%,选择通过“讲座、学习会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2.48%,选择通过“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为31人,占比5.95%,选择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0.77%。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已经超过了电视,成为了人们获取法制资讯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然而,网络媒体在我国受到的监管远没有传统媒体多,在传播法制资讯这种对舆论导向要求很高的信息时,网络媒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唱主角,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电视作为传统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体,要积极制定渠道扩展策略和内容创新,以稳固自身在普法工作上的优势,并且扩大在法制宣传上的影响力。

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

从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次来看,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有57人,占总比的10.94%;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有时看(每周2-3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22.26%,经常看(每周4-5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几乎每天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37%。

调查对象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与收看电视节目的频率相比有较大出入,从中能看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的潜力。第一,电视法制节目挖掘观众潜力较大。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不看电视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3.45%。也就是说,7.49%的调查对象收看电视节目,但是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激发出电视受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吸引潜在的观众,是电视法制节目值得探索的方向。第二,对于大部分的调查对象来说,电视法制节目并不具有用户粘性,是可有可无的,收看行为具有随机性。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几乎每天收看电视节目的调查对象占总比15.93%,而几乎每天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调查对象仅占总比的5.37%。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在提高对受众的吸引力,节目内容的实用性等方面下工夫。

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类型的偏好

按照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类型,调查问卷将调查对象可以选择的节目类型偏好设置为九大类:法制专题类、法制新闻类、法律维权类、庭审纪实类、法律调解类、法制情景剧、法律评论类、法律讲座类以及其他法制节目。虽然这几大分类有所交叉,但是基于目前市场上法制节目现存的主要类型,从便于调查对象理解和选择的角度出发,暂且做出以上分类。

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法制专题类的占比39.16%,选择法制新闻类的占比51.06%,选择法律维权类的占比32.82%,选择庭审纪实类的占比21.5%,选择法律调解类的占比15.74%,选择法制情景剧的占比29.94%,选择法律评论类的占比18.81%,选择法律讲座类的占比13.05%,选择其他法制节目的占比0.77%。这说明调查对象对于获取法制资讯和观点评论具有较浓的兴趣。而对于法制专题节目这类市场上占主流的节目类型,受众保持着较为认可的态度。此外,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维权类节目、法制情景剧、庭审纪实类节目也具有一定的偏好。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

在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的调查中,选择“很满意”的调查对象为45人,占总比的8.64%;选择“满意”的调查对象为203人,占总比的38.96%;选择“一般”的调查对象为251人,占总比的48.18%;选择“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14人,占总比的2.69%;选择“很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8人,占总比的1.54%。

可见,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中立态度,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肯定态度,只有4%的调查对象对之持否定态度。电视法制节目虽然受到大量观众的欢迎,但是其仍需要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做得更好。如此才能将那些对电视法制节目喜好程度一般的观众转化为固定的收视人群,从而扩大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效果。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就对电视法制节目表现进行了评价。为了方便调查对象做出评判,问卷设定了六大方面供调查对象进行评分: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调查对象从1分至5分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进行评分,认为其在某方面表现越好则评分越高。综合所有选项的评分,在满分为5分的情况下,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表现的总平均分达到3.48的高分。总体而言,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表现较为满意。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价的问卷调查中,得分最低的方面为是否“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其中37人认为“做得很不好”,占总比的7.1%;其中77人认为“做得不好”,占总比的14.78%;其中184人认为“做得一般”,占总比的35.32%;其中141人认为“做得好”,占总比的27.06%;其中82人认为“做得很好”,占总比的15.74%。这说明单从电视视听语言的运用水平来说,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较弱,有待加强。

此外,在“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等方面调查对象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这说明法制节目在新闻真实方面做的不错,在受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媒体权威。而在“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方面的表现,调查对象给予的评分偏低。这也将成为电视法制节目下一步发展,亟需解决的瓶颈。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

在了解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增加法制新闻资讯”,“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增加生活服务信息”,“提高主持人水平”,“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扩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以及其他建议中进行多项选择。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进行选择的问卷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位对象中,有256人次选择“增加法制新闻资讯”,占比49.14%;有267人次选择“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占比51.25%;有219人次选择“增加生活服务信息”,占比42.03%;有114人次选择“提高主持人水平”,占比21.88%;有255人次选择“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占比48.94%;有195人次选择“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占比37.43%;有192人次选择“拓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占比36.85%;有13人次提供了其他建议,占比2.5%。从改进建议中,能够反映出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某些方面的不满或者希望其做出改进的需求。这也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创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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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谋定而后动,解决问题前应先有策划,而策划往往应对症下药,才能因势利导,通权达变。因此,我们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做一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应对措施,为和谐大学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篇(7)

审计与审计风险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有审计就有审计风险。审计监督制度是不断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结果,经济越发展,经济活动愈复杂,审计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审计难度越大,审计风险也越大。

近年来,由于审计工作所带来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审计风险日益成为世界各国会计、审计学者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在不断探索究竟什么是审计风险,它的原因有哪些,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规避审计风险。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及后果

1 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由于审计活动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而引起的,因而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就负有客观地审查、如实地报告的责任。在审计人员与受托人员之间,受托人员虽然是审计行为的作用对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审计活动本身也是为受托人查清事实、解脱责任的活动,因此,审计人对受托人同样负有公平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发生了违约、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2 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审计范围也是一个渐大过程。随着审计范围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人员的责任也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开始发生了针对审计责任的诉讼。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多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3 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的扩大

现代审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没有它金融市场将会萎缩。因而,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团体,都会关心审计,并且愿意支付费用聘请审计人员,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一旦他们在金融市场受到损失,就会想法从审计人员那里寻求补偿。

4 被审计单位外部和内部的经营背景

经济环境、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固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内外环境全盘评估的理由。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审计费用充分表现出来,西方审计职业界确定审计费用时,都考虑了审计风险,特别是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

5 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自己的审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差错行为,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关注。可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关注对审计的结论相当重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审计人员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如判断的失误、遗漏了重要的审计程序、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等,将直接导致审计风险产生。

(2)审计人员所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抽样审计方法和分析性复核方法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审计职业发展到今天,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边际收益下降,为了维持应有的边际收益,审计职业界就必须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项具体审计活动必要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最高的审计效率。于是,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各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虽然抽样理论已研究很深,但具体应用到审计中来,审计人员还是没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样本就能代表整体,主观的结论与客观的事实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

二、审计风险产生的后果

审计的职责就是对会计信息使用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一条,就应该承担应负的责任。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来讲是一条无形的标准,它能有效地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监督企业管理人员更加有效地管理好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工作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人们还未真正意识到审计风险的存在,并未意识到这一后果的严重性,据吐界六大会计事务所的一些审计案例记载,审计风险已造成巨额的赔偿损失,如果我们也能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待审计风险的责任,就能十分有效地提高我国的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质量,使会计信息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如何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规避审计风险

审计是一个动态的群体系统活动过程,足由审计人员、审计方法、审计技巧、审计对象、审计环境五大要素组成的,这五大要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审计风险的高低。所以有必要根据这五大要素寻求防范与规避审计风险的策略,以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帷幕的,建立一种以自我调节、执业准则调节、法律调节多背景的防范机制,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1 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的必要性

(1)中国审计与国际审计接轨和交流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作为“经济卫士”的中国审计也必须融入国际审计的大环境中,而中国审计与国际审计接轨和交流的“共同语言”,就是国际审计领域一些通用的做法和成熟经验。从目前来看,冲击传统审计思维和方式的主要环节就是内部控制测评、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抽样审计及审计结果公告等。

(2)审计机关项目质量控制等内部约束机制的需要。国家审

计署在5号令和6号令中均了有关“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的准则及办法,如果我们将审计署令看作审计机关的“内控制度”,那么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就应足审计操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与环节。

(3)审计项目中具体实施操作的需要。审计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在现行中西方审计理论典籍中,一旦涉及审计重要性及风险评估的分析方法时,无不提到“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及职业判断”这样一个理念。那么,如何对审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尽可能地将无形化的“审计人员的经验及职业判断”予以有形化,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这就为审计重要性及风险评估在审计项目中的具体操作提出了量化评估的需要。

2 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的具体步骤

审计风险评估技术比较抽象,需要借助分析性复核、数理统计等相关方法进行操作,以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评估操作为例:

(1)固有风险评估。一是在审前调查中,审计组在索取审计相关资料的同时,取得审计时限前后两个时点的会计报表,二是利用电子软件(如Exccl表格)将会计报表转换成电子数据,对会计报表构成要素审计时限前后时点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趋势分析。三是按照确定的重要性比率标准(如资产总额0.5%-1%、收入或支出总额0.5%-2%等),对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进行确定,并将重要性水平分配到每个科目(账户)金额层次。经过上述三个步骤,得到会计报表层次和科目(账户)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金额,同时也得到会计要素的固有风险参数。

(2)控制风险评估。一是在审前调查过程中,审计组设计“内控制度建立情况调查问卷”,由被审计单位填制内控制度建立情况。二是审计组将被审计单位反馈回来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调查问卷转换成电子表格形式进行统计,三是根据每类制度健全性统计结果进行汇总,评估内控制度的总体健全情况,得到控制风险参数。

(3)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一是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国家审计一般为5%)。二是根据会计报表构成要素趋势变动的风险水平评估确定每个科目(账户)层次的固有风险综合水平。三是根据内控制度健全性测评得到的综合风险水平确定每个科目(账户)层次的控制风险综合水平,四是确定合理的风险保证系数(一般与5%的审计风险水平对应的风险保证系数为3)。五是根据审计风险模型,计算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3 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的效率性

(1)将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计方案的编制基础,编制出的审计实施方案实用性和指导性更强,

(2)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对确定审计重点、确定投放的审计资源量(时间和人力)、确定抽查和检查比例极为有利,改变“就账审账”的局面,可以少走弯路,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3)采取风险评估的方法,能够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从审计理论方面讲,审计人员一旦采取了风险评估的方式,与其相关联的就是审计抽样,而在抽样审计的前提下是允许有一定的审计误差的,当然这种“允许”必须是建立在审计人员遵循了“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的必要审计程序基础上的。否则,不进行风险评估就会被认为是采取详查方法,审计风险为100%。

4 应用审计风险量化评估需要的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

(1)被审计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审计条件,包括单位规模、会计核算、管理环节及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及遵循状况等等,否则不好操作,反而浪费精力,影响审计效率。

(2)必须建立在充分审前调查基础上,严格执行审计操作规程,否则即使进行了风险评估,也是“盲人摸象”、“掩耳盗铃”,相反还可能增加审计风险。

篇(8)

社会事务科承担了社区管理、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廉租住房救助、居家养老、双拥、残联、社区教育等多项职能,是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科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始终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扎实有序”的工作思路;坚持各项工作想在前、干在前,以身作则;坚持调动科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集思广益。2014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管理和服务信息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自6月2日开始的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中,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两人一组开始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入户复核,调查问话、照相、填表,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中大辖区内216户低保家庭全部入户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本次复核有12户家庭退出低保或转往现居住地,有8户困难家庭新纳入低保。

1-11月份新增低保18户42人,退出低保37户77人,目前,现有低保202户385人,上半年共发放低保金99.69万元,月人均补差309.61元,发放分类施保金3.9万元;低保户电价补贴5.2万元;低保家庭学生补贴2.9万元;高龄老人补贴1.9万元;失能老人补贴3400元。

(二)社会救助:以阳光民生救助服务中心为工作载体,临时救济、专项救助相配套,努力推进扶贫帮困社会化,不断拓宽社会救助的覆盖面。2014年春节期间走访慰问救助困难户540户,发放救助金额30.88万元,发放救助物品211份,40934元;其中发放低保户春节补贴523份10.55万元;发放“雪中送炭”补助41户2.48万元;穆斯林春节补贴2800元;完成低保边缘户家庭材料申请36份,发放生活补助金20100元,完成辖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调查上报材料6份;为35名辖区大重病困难群众办理了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金,共计发放救助金16万元。

(三)拥军优属:办事处现有伤残军人17人,参战退伍人员5人,困难企业安置1人,新兵入伍6人,我们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退伍返乡人员的安置和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做到了解他们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跟踪,切实为优抚对象解决“三难”问题。全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110户,发放春联、慰问信、纪念品110份;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7.95万元,换发烈士证一份,开具退伍义务兵介绍信7份。

(四)社区建设:

1、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已经结束,办事处现有5个社区,26名居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7岁,党员17名,大学以上学历14人,女性22人,社工师5人。

2、全面认真的梳理中大地区居民群众的各项民生需求,结合中大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放在开放式小区的各项为民服务项目,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居家物业化管理服务和各类民生工作,做到路平、灯亮、人心安。裕北社区为了进一步贴近群众服务居民,把办公室搬到了廉租房小区,和派出所、物业管理一起积极营造“温馨友爱,和谐向上”的社区文化,让廉租住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起了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成立社区艺术团、秧歌队,社区警务室、法律调解室、维权维稳服务站以及社区居民党支部等机构的设立,为住户们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开展纠纷排查和矛盾调解,配合搞好社区自治,共同将廉租房小区打造成幸福、温暖的家。

本年度上报本辖区民生服务项目13个,现已经完成11项,正在进行2项;总投资540万元,其中办事处自筹资金投入147万元,上半年开放式老旧小区整治投资,126.72万元,其中粉刷楼道33栋,整修小区主次道路16条,8700平方米。申报市社区治理创新成果评选项目两个,申报市“泉学E站”1处。

(五)、居家养老工作

辖区内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服务点3个,正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提供医疗上门巡诊服务,社区老饭桌免费午餐送餐服务,家政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服务辖区老年群众。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医疗上门服务44户,与市一键通服务中心合作开展老年人免费送餐服务48户,开展家政上门服务14户。辖区内接受服务的老年人106人,其中孤老6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70岁以上困难老人7人,80岁以上空巢老人93人,现在正在准备资料,准备发放老年人免费手机30部

(六)、廉租住房:办理低收入认定320户,主要服务人群是八里桥新居的廉租房住户,八里桥新居是市住户最多的集中建设的廉租房小区,现有住户480户,来自市五区,全部是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空巢老年人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认定十分集中,家庭情况复杂,负责办理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高俊强同志提前介入材料审核工作,深入到廉租房小区,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校验住户材料。科学安排审核时间,耐心解释各项政策,及时反馈上级部门的审核要求,得到了服务人群的理解和支持。

二、残疾人工作中大残联

目前工作有持证残疾人315人,于春节期间为63个贫困残疾人家庭发放了节日救助现金18900元,联合各社区居委会为其他部分残疾人提供了过节物资和慰问品。新办、补办残疾证10人。在审证期间共审核残疾证220人。

残疾人康复工作:为本辖区的9名残疾人建立了康复训练档案;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进万家辅助需求调查工作进行摸底,为2名具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评估适配了基本辅助器具6件。为3名重度肢体残疾人评估个性化适配辅助器具10件,为4名听力残疾人评估适配申请了助听器。共有1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享受市贫困精神病免费服药的救助项目;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申请了免费住院。为辖区的4名贫困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申请了免费康复救助项目。为迎接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社区的检查,准备了档案等材料。6月份,

就业工作:今年办事处辖区内共有11名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或再就业,残疾人培训11人,为38名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了重残生活补贴22500元。

三、文化体育工作

文化方面

1、第九届“新城之光”大型元宵灯会和第“之夏”消夏晚会成功举办。

2、积极创建省级社会文化先进区。参演第二届社区文艺汇演取得圆满成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创建美好家园摄影展。皇家马戏嘉年华爱心活动组织社区特困群众免费观看。

体育方面

1、完成了健身场地设施的统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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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运用问题引发了学者的激烈讨论,诸如多媒体等多种信息化工具被引入课堂教学,单一讲授型的教学模式彻底崩塌。随着各高校不断推进信息化教学改革步伐,信息技术在高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障碍:第一,缺乏应用信息教育技术手段的基本素质。随着国家对高校信息化教学改革问题的重视,各高等院校不断加大信息化教学工具的建设与投入,如校园网、电子化视听教室等,教学条件和学习条件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高端信息化教学设备,但高校教职员工掌握这些设备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第二,课程教学与信息技术的关系处理上本末倒置。虽然各个院校非常重视信息技术工作的硬件投入,但却忽略了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导致信息技术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还停留在表面,只是将课本扫描搬上屏幕、课件制作也华而不实。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线教师,在多年课程教学实践中深感其教学之难,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之困感同身受。由此,拟结合笔者在开展《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一年来的经验和体会,就信息技术在课程教学应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研究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现代性。首先,从其历史发展来看,与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民、刑法相比,经济法不论是产生的历史起点,还是产生的历史背景,都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基于国家干预失灵而产生的新兴现代法律部门。其次,从其内在价值看,经济法与现代国家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相辅相成。经济法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法律选择。因此教学不能脱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观需要,纯粹讲授法律规范;而应立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重点讲授经济活动中,国家与市场互动的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经济法》课程具有典型的交叉性。作为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着,其产生和发展都必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尤其如此。尽管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内涵理解还有诸多分歧,但“经济+法”的基本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

不论是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宏观调控国民整体经济运行,法律调整方法仅仅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配合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部门调整方法综合调整国民经济。因此教学中除着重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外,还应借鉴行政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辅助学习。毕竟现实世界和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在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分析问题。《经济法》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麦克思研究院连续7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08-2015)中,法学专业连续入选“就业红牌专业”,因此“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必须加强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经济法律本身就源于社会经济实践发展,课程教学大纲也明确规定要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经济法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教材,要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如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专车”合法化,凸显了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干预,但学界普遍质疑在未获得专车特许经营权监管的前提下,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济法》课程要贴近社会生活,实现书本知识与现实实践结合,从而体现出法律的生命力,这也是《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最高目标。

二、信息技术运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法》课程的信息化教学实验、实践中,我们发现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课堂教学,在打破教学资源垄断、实现师生平等对话;拓展教学空间、丰富学生表达方式等方面都优于传统讲授型教学模式,其中所运用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

(一)网络课程

马红亮老师曾将网络课程定义为“在Internet上表现的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的内容和目标体系,以及教与学的总体规划及其进程”。在搭建《经济法》网络课程平台过程中,课程模块基本是按照教学目标体系来选择的,包括课程首页、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资源、法律法规库、实践教学、教学成果,教学资料及互动栏目。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教学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作为公用资源平台,打破了传统课程教学中资源难以及时更新且分散的弊端,把课程知识、课程资源、案例库等聚合在一起,融教、学、管理、互动于一体,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其次,作为课堂教学的拓展,每个模块都有各自的功能,既可以帮助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教学内容,又可以借助各模板进行进阶学习。比如学生可以在“教学资源”、“教学资料”模块依据教学大纲完成课程自学,并在“试题库”中进行学习效果的自查;或在“论坛”中发起讨论、或组织合作完成某一课题的分析;最后,作为网络课程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教师根据学生对网络课程学习的信息反馈,不断更新或改进网络平台的建设,如实时引入当下与本课程密切关联经济法律事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并点评,这样有助于学生学习贴近生活。

(二)微信

微信在当代大学生中已经非常普及,课堂“低头族”的出现就是典型表现。基于此,《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我们申请了企微号,建立了课堂教学的微信群。与QQ类似的是,它们都能实现“教”与“学”的时间空间分离,但微信的功能更强大,时效也更优于QQ,且更易为学生所掌握和使用。通过微信群的辅助教学,首先我们实现了课堂信息的第一时间发送、接收,加快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速度;其次,引入第三方APP运用软体,将课程管理电子化。比如课堂考勤,以往教师都必须逐一点名或抽查,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现在运用“打卡”APP,通过手机定位,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成考勤,同时通过公布“打卡”记录,学生会主动修正到课情况,经过一个学期的实验,目前《经济法》课程到课率达到97%以上;最后,微信群的加入,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特别是生生之间的互动明显改善。在分组完成“高通案”任务中,借助微信平台,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大,小组讨论热情高涨,教学效果也很好。

(三)“微”视频

鉴于“微”视频制作技术的复杂性,《经济法》课程仍以讲授型微课制作为主。首先根据教学大纲,按“知识点”进行细分章、节的教学内容;然后依据教学设计,以“知识点”为中心继续细分“核心知识点”;最后以“核心知识点”为基础,进行“微”视频的制作。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不当竞争行为”,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课堂教学中分解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表现”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责任”4个“核心知识点”,分别从理论和实务表现进行课堂讲解。如果是传统课堂教学,囿于课时限制,难以面面俱到,通常会将一部分教学内容以课后延展作业或网络自学的形式完成;但在“微”视频辅助的情形下,学生提前通过观看视频完成了基本知识的学习,在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就可以“提问讨论小结”的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这样不仅教学内容更加完整、教学节奏更加紧凑,而且教学效果也更好。

(四)信息化教学的反馈及存在的问题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我们向学生进行了教学调查,包括(1)课堂教学中使用的这些信息技术,你是否觉得有助于《经济法》的学习;(2)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哪一个你最喜欢,哪一个最不喜欢,为什么?(3)你是否愿意在课程中学到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调查主要以问卷和访谈形式展开,150名学生中有112位填写了调查问卷,23位接受了访谈,其中近一成半的同学对课程教学中采用过多信息技术表示了反感,他们认为一是不适应这种信息化教学方式,二是眼花缭乱的技术分散了教师对课堂教学的重视;但另外八成左右学生的反应都是积极和正面的,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便于教学中的资讯的及时更新、师生互动更加便利,同时也使他们学习了一些新的技术,67名同学表示很愿意在课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技术,因为对未来的工作有帮助;此外,40名同学认为在“微视频”的帮助下,学习变得有趣且轻松了;34名同学更愿意借助“网络课程”平台中加强自己的自学,但提出课程资源建设的完善程度高低是帮助他们有效自学的关键;61名同学表示微信是他们最喜欢的信息教学手段,因为让他们与教师之间“零距离”。但在调查反馈中,学生们也提出了一些、我们在信息化教学实践过程中同样感觉到的问题:

1.重“演示”轻“交流”: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课程都是以网页形式呈现,这是网络教育开发的趋势,其包括文本、PPT、授课录像(或“微”视频),但弊端在于:这种教学内容的呈现都是线性的,缺乏教学情境。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生“注意力的保持不仅与材料的性质有关,还与材料的变化有关”,单一的表现形式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因为缺乏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相当一部分受访学生提出,与传统黑板教学相比,“人机”教学形式制约了他们的想象力,且不利于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同时,缺乏生气的图片和画面也让学生感受不到情感交流。

2.重“技术”轻“教学”:我们在构建《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出于对新技术的盲目“追星”,热衷于学习各种教学软体,并用图片、音频、视频、Flash等各种技术化手段充斥自己的课堂教学,用海量信息轰炸学生大脑,学生虽然学得更多了,但因信息太多缺乏深度思考,学习效果是不扎实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在教学中盲目为应用技术而用技术,忽略了课程教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还是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感受为依归,同时还要注意信息技术使用的深度问题。比如“微信”,我们目前还停留在考勤、答疑等初级技术应用,尚未发展到网络环境下利用“微信”开展师生协商学习的教学应用研究中去。

3.重“知识”轻“能力”:自从“法学资源不再具有身份的标签和国界的限制”,知识型教学目标成为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最大“赢家”,因为不论是各国法律、法规、著名判例,还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资源库中都可以随时进行更新。在《经济法》网络教学中,我们也一度以学生浏览课程资源的时长和次数作为评判学生平时成绩的标准之一。但调查中发现教学空间的延展并没有拉近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因仅仅进行知识传授无法适应变化的法治现实,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也没有太大帮助。比如在《经济法》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法院判例辅助学生学习、理解相关经济法理论问题,甚至将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判决书提炼、制作成“微”视频,希望能拉近书本与现实的距离。这种文书分析、研讨被证明是训练学生职业思维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以此囊括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全部,会使学生对书本过度依赖、减少进行实案操作的机会和兴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调研中反映,希望能走出课堂,多进行庭审观摩或者参加模拟庭审活动,以提高法律实战的能力。

三、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

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教师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是客观必然。基于此,要有效应用信息技术,需要在以下方面做改进:

(一)构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新思路

以往我们总是从技术层面理解“整合”的含义,认为只要将信息技术资源与教学资源进行结合即可,这一错误认识阻碍了课程与技术整体迈进的步伐。所谓“整合”,应是使“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资源以及课程实施等融合为一体”,其实质是要求教师要从教育层面开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因为工作重点要从简单备课转移到创新教学设计上来。从目前《经济法》课程建设及实践来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成熟,同时由于法学课程技能性要求比较高,也给创新教学思路带来很多困难。比如,信息化环境中的学生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不是简单记忆和复述教材内容,而应以独立的问题或活动项目形式实现锻炼学生的探究及思辨性能力的目标,这就对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成功的信息化教学设计,需要对课程现有资源和教学目标进行分析,掌握学生所处环境及学习偏爱,选择合适的信息技术手段,制定出符合教与学的教学环节,从而达到优化学时、合理配置学习资源、激发学生探究性能力培养的目的。

(二)实现“教”与“学”双向改革

《经济法》也曾经做过多次教学改革尝试,或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如“主题研讨”、“案例研讨”等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或在“学习模式”上采取“自主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角,教师担当引导性角色,等等,但成效有限。王策三先生曾指出,“没有没有教的学,也没有没有学的教”,教学改革从来都是呈现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表现。如果在教学活动中,只是一方主体努力,另一方仍然是被动接受乃至服从,那么从交互性来看,这样的尝试难免“顾此失彼”。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能有效提升《经济法》“教”、“学”。首先,对教师而言,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工具分析改进教学的方案,即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教学过程、量化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完成作业情况、发言讨论效果,用数据验证教学效果;其次,对学生而言,要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个性化学习”(这里的“个性化”学习主要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学习特点和未来职业规划,自我选择重点学习内容),即学生运用网络及各种技术软件实现师生间、生生间“无缝”信息交流和解决学习问题。一句话,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为《经济法》教学提供了多种适应不同学生的教学方案和学习路径。

(三)重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篇(10)

北方一些城市实行停止福利供暖,由个人直接缴纳采暖费的供暖体制改革后,怎样交供暖费成了百姓议论的热门话题。

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采缓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规范供热和用热的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城市供暖愈发凸显出其与时代的错位。首先调整供暖关系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当时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等等问题。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协调。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造成拖欠供暖费原因多种

一种是用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协议由其交纳供暖费用,单位效益欠佳导致供暖费累计拖欠;此外,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环现象;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职工离开原单位,但未及时变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脱环现象,造成供暖费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暖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暖期间以后,用暖人举证较为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费纠纷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区法院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达1506件。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长,是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一类案件。从该类案件占该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长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见,供暖纠纷大量出现,已经成为今后的一种必然趋势。

(五)诉讼主体的特点

从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来看,原告多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供暖单位逐渐成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务对象为原告的案件却及其少见。

(六)被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从1961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冬季暖气收费的暂行规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续着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供暖方只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这样,以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随着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个人支付取暖费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劳动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发生变化,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这些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原因

(一)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供暖协议签订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协议签订的现状是,为个人采暖用户付费的单位并非出于自愿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2、供暖协议履行的制约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拒不交纳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着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适应。3、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却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

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本来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职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咎其则,以致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三、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二)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一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政府政策规定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此外,虽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体确定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规章同时存在规定的情况下,这就使得供暖方在选择诉讼主体时有了多重选择,结果出现错误。从最近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渐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三)关于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1、供暖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供暖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但在许多供暖协议中,却没有出现供暖的价格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价格执行。但是随着物价指数、供暖方式的改变,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显然不能支持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营。当政府定价上调时,供暖方往往不及时通知采暖方价格变更,由此采暖方拒绝履行上调部分的差价。因此,笔者建议对供暖价格进行调整后,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并积极与采暖方就新价格的约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应变更。

2、供暖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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