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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全球银行业风起云涌,作为金融危机前世界银行业巨头的花旗集团和摩根大通,在金融危机中历尽艰险,用尽各种手段保全自己。然而,二者在投资业务中的不同表现,直接影响到各自的命运。2009年5月7日公布的美国银行业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花旗被要求增资,55亿美元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保证其安全性。而摩根大通则被评为资产状况良好不用另行增资的银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一、投资规模研究
从表1投资规模上看,摩根投资总额在稳步增长,而花旗08年出现了明显的下落;从投资总额占资产总额百分比来看,2006年到2007年,二者的投资比例均在不断的上升,背后隐藏的是风险和收益的同步扩大。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摩根投资比例首次出现下跌,并且低于2006年的水平,表明摩根大通在削减它的风险资产,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花旗持续三年投资比例下降,也反映了股市逐步走弱和金融危机来袭的影响。
二、投资结构分析
分析花旗和摩根大通的投资结构及占比情况,可以看出其投资的风险所在。投资业务主要含三项:联邦基金出售和证券回购、交易资产和证券投资。
交易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证券,包括为出售而持有的抵押贷款等风险比较高的资产。证券包括可出售证券持和有至到期证券两种资产,主要从期限上区别于交易资产。由于联邦基金出售和证券回购协议下买入证券项和借入证券项主要是为了给市场提供流动性所需,对分析投资资产结构从而其收益和风险的意义不大,花旗相较于摩根,更依赖于从该项目获得流动性,比重从06年的29%下降到08年的22%,而摩根保持在20%水平上。
摩根的交易资产占投资总额比例各年份均高于花旗,三年分别为54%、59%和48%,而花旗为41%,52%和47%,二者在这三年间趋势相同,均为2007有了较大升幅,2008年则出现显著下跌,这也反映了市场对06至08这一轮股市涨跌的反应情况。其次分析二者的证券投资。此处把花旗证券投资一项等同于摩根的证券和借入证券的和。因为借入证券业看作空头买入证券。二者比例基本一致保持在20%到30%之间。但趋势上看,三年呈v型,06年高,07年大幅回落,08年回到30%的水平上。
从整个投资结构上看,二者均将投资集中在交易资产方面,其次是证券、联邦基金出售和回购协议下买入证券、借入证券。交易证券增强流动性的管理,又能赚取比较高的盈利,因而将其作为投资的主力,但是从08年交易资产的明显下降可以看出,这项资产的风险高。是分析投资风险的关键。
三、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反映:证券的期限风险和风险投资资产结构。这里的证券包括从期限上划分为可出售证券和持有至到期证券,从品种上划分为政府债、公司债、抵押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1.债券期限风险
06至08年, 金融 危机导致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二者均较大幅度减少长期债券的投资,增持中短期债券,这是出于保证流动性的考虑。但从花旗和摩根明显不同的债券期限结构来看,花旗以稳健的杠铃式投资战略,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和流动性。而摩根采用的是典型的长期投资战略,长期证券比重极大,收益高,但缺乏短期流动性。08年的减持,更反映了摩根出于保证流动性的考虑所做的调整。
从这个方面分析可知,花旗在投资的期限结构上比摩根更为稳健。
2.风险投资资产结构
风险投资产定义为交易资产和证券之和。这二者是投资资产中风险最高的资产,因而单独定于为风险资产。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金融衍工具又是风险资产中风险最高变动较大的项目,因而将它们单独抽出,并通过考察它们各自与风险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的变化鉴别风险资产的风险构成情况。
可以看到,花旗和摩根风险投资资产比重非常不同。政府债券一项下,二者所持比重相当,但在08年应对金融危机时花旗比摩根更注重通过大量增持政府债券减少风险。但究其原因,花旗并不是因为一直走稳健路线一直持有较高的政府债券,而是因为花旗所持公司债券和抵押支持证券比重过大,金融危机下风险状况更为严峻,从而为了保证流动性和一定的收益,在08年大量持有政府债券。
摩根大通抵押支持证券远低于花旗,因而可以认为次贷危机中,摩根大通受次贷损失的程度低于花旗。但报表里反映出摩根持有更多金融衍生工具,所以从风险上来说,并不能完全说摩根比花旗投资风险小,而应该考虑摩根比花旗更有控制高风险金融工具的能力。
三、结论
花旗在投资的期限结构上较摩根更为稳健,而在风险投资资产结构上,花旗虽然试图贯彻稳健路线到底,但由于次贷危机影响,所持有的抵押支持证券风险敞口过大,所以在金融危机中受损较摩根大通更为突出。而摩根大通发挥了其从摩根家族延续下来的投资银行经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成为了摩根在金融危机下减损成绩突出的一大重要因素。
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概述
风险度量是金融领域重要的研究内容和课题,也是证券投资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必须将科学合理的风险度量研究作为其投资活动的重要环节,投资者只有合理权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才能进行合理的证券资产的投资活动。尤其是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研究时,风险度量就显得更为重要。一般来讲,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市场中的投资风险偏好不同,对于投资风险的认识也不同,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更加符合自身投资心理的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并实现风险度量模型的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才能更加切实地满足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需求。
证券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债券或者是股票等相关的有价证券,并以此来获取利息或者股票红利以及该有价证券的市场差价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时获取的收益率常常会高于银行存款,正是基于有价证券投资的高吸引力,有价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比较活跃。但是,应当也注意到,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收益极易受到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动、企业经营业绩的下滑、税率及利率的变动、甚至于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讲都是极大的风险,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大小,形成证券投资风险。因此,及时识别并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对于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情况下,证券投资者往往会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来将降低风险,避免将所有的资金投入到单一的证券中,而是将自身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到多个证券中,进行组合投资,这样可以明显降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并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目标是实现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最优组合,这也是投资者证券投资的核心。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便提出了方差风险度量方法,通过用方差和均值之间的均衡来合理选择投资组合,这一方法后来引发了广泛实践,并逐步开启了投资组合这一现代组合证券投资理论基础,通过这一方面的广泛研究,逐步实现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均衡基础上的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可以研究风险投资者利用这一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对投资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证券投资组合及证券投资风险理论分析
现资组合理论体系中,资本市场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以及证券市场有效理论这两大部分。其中,资产资本定价理论包含了套利定价理论(APT)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它们都是研究投资者在市场均衡的前提下如何处理证券风险与证券期望收益之间的关系。
可以发现,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理论以及资产组合理论这两大理论基础上的。资产组合理论研究的是怎样使得单个证券投资的风险能够被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同时使整体的预期收益最大化。而资本市场理论则研究的是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怎样去影响证券的价格。也就是说假若投资者已经进行了证券组合投资,而且这一证券组合投资是按照资产组合理论构建的,那么资本市场理论将可以进一步说明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关系。
投资者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会对证券投资的收益及相应的风险进行权衡,在权衡中会依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来选择投资证券组合资产。因此,在研究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行为时,风险偏度的定义及分析尤其重要,这关系着组合资产投资研究的准确性。传统的Markowitz风险分析模型是通过比较分析均值方差来科学度量投资者的某一个证券投资组合其风险和收益情况,对于每一种证券投资来讲,收益率都是不确定的,都属于随机变量,因此在这一模型中把收益率的方差来作为指标测量证券投资风险。不过应当注意到,风险方差赋值中正负离差具有相同的权重,因此,将证券投资的收益率方差作为风险的衡量指标,在反映投资者的审视投资心理上不能够做到完全真实,这主要是由于两者之间的非对称性造成的。而且投资者在实际的证券投资活动中,对于风险的认识和定义也会有所区别。部分人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不管是好的投资结果或者是坏的投资结果都属于风险的范畴,而部分人则认为只有出现坏的结果,即证券投资的未来实际收益小于预期收益时才算作是投资风险。
正是基于这些对风险的不同认识,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投资者的度量依据也就不同,由此不断产生了新的证券投资度量模型。为了尽量避免之前风险度量模型在计量方差中存在的不足,证券投资风险研究学者提出了新的风险计量方法,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风险度量模型,基于负偏差的下方风险计量方法。在这一新的风险度量模型中,下方风险指的是在目标收益率确定的情况下,只有小于这一目标收益率时才可以被认定为证券投资风险度量中的因子。而且,这一模型中的半方差、下偏距以及半绝对离差等相关风险指标都是采用的负偏差下方风险来衡量评价证券投资风险。
下方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分析
对大多数证券投资者来讲,收益率在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并不是投资风险,因此原有的方差指标在度量投资风险时往往跟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实际认识以及实际的心理感受是不一致的,正是基于此,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会采用半方差来作为指标度量证券投资风险。
ri-Ri =0 ri>=Ri
或者=-(ri-Ri) ri
其中,ri表示某一项证券投资的收益率,而Ri则是指投资者对于证券收益率的数学期望值。将半协方差矩阵表示为:
V=cov((ri-Ri),( rj-Rj))
尽管这一模型能够比较好地反映证券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风险的实际心理,不过这一模型中的半方差指标也需要证券投资收益满足正态分布形态,而且在计算半协方差、半方差时也比较繁琐。
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分析
均值-半方差风险度量模型以及均值-离差风险度量模型在实际运用中都需要计算证券投资的收益率方差,不过通过大量的实践结果可以发现,这一收益率方差的计算过程科学性以及存在性存在着可疑之处。因此可以尝试将绝对离差作为风险度量函数运用到投资者的证券组合资产模型中,在组合证券资产中风险度量指标就可以定义为:
W=E(ΣriRi-E(ΣrjRj))
通过该模型就可以转化为线性规划问题来作出处理和解决,有效划定证券投资风险边界。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活动具有偏向性,对于风险的偏好跟投资主体的风险认识具有密切关联。而且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最主要的来源是投资者的那些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正是基于此,将半绝对离差定义为测量函数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建立相关证券投资模型。
假设某一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投资了一种无风险证券以及多种风险证券,并且我们当前仅将其中的这一种无风险证券认定为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实际的投资情况。假若其中的某一种证券是没有风险的,同时其收益率又比较高,那么投资者必定会选择这一种无风险投资作为投资的唯一对象,而如果这几种证券中存在着多种无风险证券,它们的收益率又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在利用这一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时,可以将这些无风险证券视作一种证券。
设定ri(i=1,2,3…,n)为投资者投资的第i中证券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率,属于一个随机性的变量和参数,而Ri=E(ri)则代表证券i所具有的期望收益值。R0表示当某一证券的风险为零时的收益率,按照惯例,它一般为一个固定的值。因此,在这一度量参数条件下,投资者认为只有在证券的收益率低于其期望的预期收益率时候才会产生证券投资风险,在半绝对离差的组合证券投资模型中,投资风险就可以表示为:
ri-Ri=0 ri>=Ri
或者=-(ri -Ri) ri
当然,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如果不持有任何一种证券,那么在进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时建立的半绝对离差组合投资模型可以表示为:
Min W=E(ΣriRi-E(ΣrjRj))
在某一个证券组合中在这一类具有相同的收益期望值的投资证券组合中的投资风险最小,那么就可以将这一证券组合视为是前沿组合。因此,对于不用的收益率期望值,就会对应着不用的前沿组合,而这些不同的前言组合所组成的证券投资的集合又可以成为证券组合的前沿。
与绝对利差模型相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的风险要比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的风险度量指数小一些,这主要是源于在半绝对利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中的风险因素并没有将证券投资中收益率高于期望收益率的证券部分纳入到风险考量范围中。在半绝对离差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中,证券的投资收益率可以不再满足正态分布这一条件,同时方差、协方差的计算过程也不像之前那样麻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风险度量模型的解析功能不是十分完美,它不能够看到投资者所投资的各种证券之间的相互关联的关系,这与实际投资活动中证券间存在相关关系的事实是不符合的。
证券投资风险的度量,在实质上是刻画描述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心理波动及心理感受,是对它们的定量刻画。相对于特定的预期收益目标,证券投资实际收益往往存在着不小的波动,主要表现为正偏差和负偏差。它们分别指的是实际收益率高于预期的目标收益率所产生的偏差以及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的目标收益率所产生的偏差。在不确定型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模型下,将这两种偏差都视为投资风险,而在下方风险理论之下,仅仅将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目标收益率的情况视为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殷文琳,蒲勇健.金融风险测度的CVaR方法[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
2.刘小茂,李楚霖,王建华.风险资产组合的均值―CVaR有效前沿(Ⅰ)[J].管理工程学报,2007(1)
3.吴世农,吴育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重仓持有股票的市场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09(10)
4.王永宏,赵学军.中国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6)
5.邢姝媛.证券投资风险的分析及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5)
6.杨春鹏,吴冲锋,陈敏.行为金融:认知风险与认知期望收益[J].中国管理科学,2005(3)
7.张维.基于行为公司金融学的道德风险度量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9(4)
8.金雪军,蔡健琦.行为金融理论中的决策偏差与相对理性[J].商业研究,2003(14)
9.严太华,梁岚.上海股票市场动量效应研究―基于1995-2009年周收益率数据[J].技术经济,2011(5)
10.姜继娇,杨乃定,贾晓霞.基于行为金融的机构投资者资产配置模式[J].生产力研究,2004(8)
11.孙涛,陈晓慧.上市公司并购投资风险的度量及其应用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12.张立宏.简论证券投资风险[J].浙江金融,1993(4)
投资组合管理业绩评估的目的在于:作为证券投资者选择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的依据;作为证券投资者选择投资管理人的依据;作为证券投资者增加或减持某一投资基金股份的依据。一般来说,投资组合业绩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资产业绩评估,二是投资组合管理人员能力的评估,本文主要阐述证券资产业绩评估。
一、引言
投资组合是投资者同时投资于多种证券,例如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证券。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评估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业绩,这对于每一个证券投资者来说都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评估证券投资组合的运行状况是投资管理者经常要面临的问题,传统的评估投资组合管理业绩的标准较单一,仅仅比较不同投资组合之间收益水平的高低。然而,一方面,收益水平的高低不仅与管理者所掌握的技能有着密切关系,还可能与当时市场的运行环境相关,因而不能排除投资组合管理者无视风险、盲目决策带来的偶然成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已经实现的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投资组合管理者在期初所设定的收益目标,那么,即使已经实现的收益水平较低,却也是合情合理。正因如此,评估投资组合管理业绩应当本着“既要考虑投资组合收益的高低,又要考虑投资组合所承担风险的大小”的基本原则,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投资组合管理业绩评估者提供了实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多种途径。例如,可以考察投资组合已经实现的收益水平是否高于其所承担的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收益水平;也可以考察投资组合承受单位风险所获取的收益水平的高低,这就是评估投资组合管理业绩的风险调整法。下面介绍的三种指数就是基于上述风险调整法思想而建立的专门用于评估证券投资组合业绩优劣的工具。
二、证券投资组合管理业绩评估方法
(一)詹森(Jensen)指数
詹森指数是一种用来测定证券投资组合经营绩效的指标。它是以证券市场为基数,其指数值实际上就是证券投资组合的实际平均收益率与由证券市场线所给出的该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之间的差。即:
Jp=E(γp)-{Rf+[E(Rm)-Rf]βp}
其中,Jp:詹森指数;E(γp):证券组合P的实际平均收益率。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詹森指数就是证券投资组合所获得的高于市场的那部分风险溢价,其风险系数由β系数来测定。从直观的角度来看,詹森指数值代表证券组合与证券市场线之间的落差。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考詹森指数来比较证券市场的期望收益与基金投资的期望收益,如果某一证券组合的詹森指数为正,则其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上方,绩效评估为优,如果詹森指数为负,则其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下方,绩效评估为劣。通过计算詹森指数,还可以推导出估价比率,估价比率是用资产组合的詹森指数α除以其非系统风险,测算的是每单位非系统风险所带来的非常规收益。非系统风险是指在原则上可以通过持有市场上全部资产组合而完全分散掉的那一部分风险。估价比率越高,说明投资管理者在增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的同时,使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增加的比例降低,投资管理者的水平越高。
(二)特雷诺(Treynor)指数
特雷诺(Treynor)指数是1965年由特雷诺提出的,它给出了证券组合单位系统超额收益率的算法,用公式表示为:
Tp=(Rp-Rf)/βp
其中,Tp:特雷诺指数;Rp:考察期内证券组合P的平均收益率;Rf:考察期内平均无风险收益率;βp:证券组合P的β系数。
由此可见,某一证券投资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在直观上就是连接证券组合与无风险证券直线的斜率。当这一斜率大于证券市场线的斜率时,证券投资组合的绩效优于证券市场的绩效,此时证券投资组合线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上方;当这一斜率小于证券市场线的斜率时,证券投资组合的绩效劣于证券市场的绩效,此时证券投资组合线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下方。
虽然詹森指数与特雷诺指数都是以β系数来测定投资风险,但是β系数并不能用来测定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程度,β值也不会因为证券投资组合中所包含的证券数量的增加而有所降低,因此,当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程度提高时,特雷诺指数可能并不会由此而变大,所以,特雷诺指数运用的是系统风险而不是全部风险。因此,当一项资产只是某个资产组合中的一个部分时,特雷诺指数就可以作为衡量绩效表现的恰当指标加以应用。
(三)夏普(Sharpe)指数
夏普指数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夏普于1966年提出的另一个风险调整衡量指标,它是以证券市场线为基础,指数值等于证券调整组合的风险溢价除以标准差,即:
Sp=(Rp-Rf)/σp
其中,Sp:夏普指数;Rp:考察期内证券组合P的平均收益率;Rf:考察期内平均无风险收益率;σp:证券投资组合的标准差。
从直观上看,夏普指数就是连接证券组合与无风险资产的直线的斜率。当这一斜率大于证券市场线的斜率时,此时证券投资组合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上方,证券投资组合的绩效优于证券市场的绩效;相反,当这一斜率小于证券市场线的斜率时,此时证券投资组合位于证券市场线的下方,证券投资组合的绩效不如证券市场的绩效好。夏普指数调整的是全部风险,这是它与特雷诺指数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当某一个组合就是某一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时,通常可以用夏普指数作为衡量绩效的适宜指标。
三、经风险调整的测度指标的选择
在根据投资组合风险来调整收益的方法中,最简单最普遍的方法是与其他类似风险的投资基金进行收益率的相互比较,但是,这种评估管理业绩的方法并不十分准确,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可能会更加注重投资组合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而这样的投资组合特征就不再具有可比性。在不同的投资情形下,不同的业绩评估指标具有各自的适用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组合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时,不仅要看到收益,而且要区别这种收益的源头在何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合理地评估投资组合的业绩。为了准确评估管理者的投资业绩,就需要更为精确的经风险调整的测度指标。使用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以及夏普指数评价组合业绩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这些评估方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三大指数均是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而后者隐含与现实环境相差较大的理论假设,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其二,三大指数都含有用于测度风险的指标,而计算这些风险指标有赖于样本的选择,这可能导致基于不同的样本选择所得到的评估结果不同,因此也不具有可比性。其三,三大指数的计算均与市场组合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现实中用于替代市场组合的证券价格指数具有多样性,这同样会导致基于不同市场指数所得到的评估结果不同,因此也不具有可比性。
上述三个指标所衡量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各不相同,这也决定了它们各自适用于不同情形之下的投资组合业绩评估。(1)在投资管理者将其全部风险投资均投入某一个投资组合时,夏普指数是衡量投资管理者业绩的最佳指标。(2)在投资管理者将自己的组合与市场组合混合成新的组合时,估价比率是衡量投资管理者业绩的最佳指标。由于投资组合P要与市场组合相互混合,所以投资者最关心的应该是该组合因承担市场风险之外的个别风险所获得多少额外的风险报酬,而估价比率最能反映这一要求。(3)在投资管理者自己的组合只是一个大型投资基金的众多投资组合之一时,特雷诺指数是一个适合的业绩评估指标。由于大型基金拥有众多的投资组合,从而每一个投资组合的个别风险对整个组合风险的影响可以被忽略不计,这时就要求每一个投资组合实现单位系统风险的高收益率,从而使整个组合的绩效最优,因为特雷诺指数所衡量的就是承担单位系统风险所得到的风险报酬,因此它是最恰当的业绩衡量指标。
四、证券选择和时机选择能力评估
(一)证券选择能力的评估
本文主要介绍业绩贡献分析法,即将实际的投资组合与某个基准组合进行对比,然后将每类资产的贡献分解为资产配置的贡献和证券选择的贡献两个部分,并以此来计算各类资产对整体业绩的贡献,由此就可以测度出投资管理者选择证券的能力,具体方法有:1.构建一个可比较的市场基准,如选择指数组合作为市场基准。2.比较实际投资组合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差别。3.将每类资产的贡献分解为资产配置的贡献和证券选择的贡献两个部分,并以此来计算各类资产对整体业绩的贡献。
(二)时机选择能力的评估
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率与其β值密切相关,同时也取决于市场组合收益率与无风险收益率的对比关系,据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管理者,在预期市场行情将上升时,应当选择β值相对大的证券组合;在预期市场行情将下跌时,则应当选择β值相对小的证券组合,调整β值有以下两种基本途径:一是改变投资组合中风险证券与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二是改变风险证券中高β值证券和低β值证券的比例。
参考文献: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 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一、引言
国家“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细胞,文化企业及文化企业集团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度。文化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引入风险投资或者是机构投资者,帮助文化企业实现合理的市场定位。文化产业类公司利用风险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使自身在公司定价、战略制定、经营管理方面获得更好进步。
传播与文化类企业整体规模小、无形资产占比高导致估值难、市场运作水平低、赢利模式不清晰等原因,增加了传播与文化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同发达国家的文化企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落后,规模小、技术创新不足、管理理念落后和文化专业性人才匮乏。截止2012年8月底,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4家传播与文化类上市企业,其总市值为2192.38亿元,无形资产占比约为42%。由于无形资产的独创性和独占性,是的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或类似产品;同时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因经济环境、宏观调控、市场同类产品企业的竞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新技术的革新等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张毅,2010)。正是由于传播与文化类资产的特殊性,在其估值定价方面,更需要专业性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通常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围绕证券价值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所以说,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运作、市场定位具有很大的帮助。
机构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重要的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可以稳定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理性投资者的代表,能对证券的内在价值做出正确估值;如果市场对证券出现估值错误,机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买进价值低估证券或卖出价格高估证券来稳定市场。欧阳瑞和曾爱婷(2009)以1999 年至2007 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构建面板数据,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股票收益率波动的影响,实证结果证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票收益率波动负相关,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
另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石美娟和童卫华(2009)以2005—2007年后股改时期的公司数据, 研究了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在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提升。唐跃军和宋渊洋(2010)选用2003-2007年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国政和阮青松(2010)通过收集2007年至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促进了公司价值的增加。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所需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巨潮资讯及和讯财经网站。在选取样本时剔除了如下的上市公司:(1)上市时所属行业类别不是传播与文化产业类;(2)财务报表资料不全或者披露不规范的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剔除后,共得到有效样本18个;选用的传播与文化产业行业是按照中国证监会(CS2RC)行业分类标准划分。
(二)研究方法
首先,根据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是否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和不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其次,根据证监会规定,公司首次上市发行新股,在初步询价阶段必须有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得到样本公司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最后,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化对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影响。
1.对于上市之前是否含有风险投资者的界定
文章把在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并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公司设为虚拟变量1;否则为0。虚拟变量0和1的判断来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本文所需要的招股说明书下载于巨潮资讯网。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定义确定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持有5%以上的股东的名称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业资本投资”则界定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此外,对于股东名称中包含“高科技投资”、“高新投资”、“创新投资”、“科技投资”、“技术投资”、“投资公司”等字样的公司,则通过查询该股东的主营业务,若其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则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有风险投资背景。
2.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
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三、研究分析及结果
根据前文所作的分析,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统计性分析、差异性检验和机构投持股变化对股票收益率影响。
(一)统计分析及结果
在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基础上,本文研究这两类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和上市之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风险投资者的参与表明被投资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被投资公司的市场判断。本文重点研究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从wind资讯金融终端数据库提取的样本数据,对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见表3-1):
由上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均小于上市之前没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
为了研究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企业上市后市场收益的影响,本文对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和无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在上市后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涨跌幅进行了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表。
有差异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只有在上市首日,上市之前无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的涨跌幅显著高于上市前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
本文同时研究了,样本公司首次上市时,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和上市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机构投资者由于其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的专业分析能力,通常被认为是能够增强市场稳定性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自身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定位。我们选取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具体结果见表3-3
从表3-3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大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相反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大。在上市首日涨跌幅接近的公司中,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越多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越大。半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所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股票价格会对所有相关公开的信息做出迅速反应。由于各个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分析、公司研究存在的差异使得他们对同一家公司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涨跌幅的大小,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促进公司价值回归起到重要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文化产业收益率影响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市场上一股活跃的力量,对于上市文化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上市文化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投资者,可以有效的发现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引导证券价格的理性回归。前人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价值发现能力,能够发现股票市场上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如胡志勇和魏明海(2005)对封闭式基金重仓股的研究表明:封闭式基金具有较强的财务信息解释能力,使得重仓股的价格发现机制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开财务信息。姚颐、刘志远和相二卫(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基金作为知情交易者有能力对未来价值进行预测,基金的投资体现了对于股票未来会计盈余的追求。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机构投资者中存在着诸多的非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比如机构投资行为中的“羊群行为”往往会导致股票市场大涨大跌的交易发生,增加股票市场的风险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的投资者还会利用噪声交易者的市场情绪来进行投机行为,当市场出现系统性偏差导致资产价格偏离股票内在价值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现投资价值促进价值回归,同时也会利用投资情绪进行交易。对于文化传媒公司来说,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对于上市文化公司究竟会有什么影响呢?接下来主要讨论的就是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变动与股票收益率的关系;我们借助机构投资者每个季度持股比例的变动和后续股票收益率来进行分析研究。
本部分数据来自万得(Wind)数据库,主要选取了2006年到2011年六年间每个季度的上市文化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数据进行分析。首先根据每个季度所有上市文化公司的机构持股比例的变动,上市文化公司进行排序,然后小到大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减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第三组为增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剩下的中间状态为第二组中间组。接下来根据每个季度的分组情况分析上市文化公司在本季度之后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超额累计收益率以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为基准)。最后对每一组中的所有的股票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表3-4。
表3-4反应了文化公司上市之后机构投资者行为与其股票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其中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是指股票累计收益率减去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差额。从表3-4可以看出在机构投资者行动的当季度,三组之间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增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要比减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高4.3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机构投资的进入行为对于上市文化公司股价的冲击作用。后面分别统计了1、3、6、9、12、24个月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来看被机构投资者大量加仓的股票是不是会有比较好的后续表现行为。从结果来看,投资当季度之后的第一个月虽然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大于减持组的股票收益率,但是均已经明显的低于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三个月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来看减持组与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基本上差异很小,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减持组和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都要明显比中间组的收益率要高,造成这种结果的可能解释就是不管是被机构投资者增持还是减持都表明该只股票受到了机构投资者的关注,这种关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票收益率表现更好。
综上来看,机构投资者并没有表现出非常有效的预测能力,发现股票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相反,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区别。这与之前的很多文献的结论有一定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机构投资者对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参与度还不够高,而且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正因如此,机构投资者可以借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东风,积极了解文化产业的运作特征和业务,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间接管理,努力实现文化产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结论及建议
根据以上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其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相对稳定,即风险投资参与的样本公司的股价波动相对较小。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稳定市场和促进企业价值的回归。
其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与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没有显著的关系。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后股价的涨跌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投资者、交易者情绪、等等。
最后,在上市后较长时期里,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非常明显的区别。这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与其股票收益率也不存在显著的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的合理定位和快速发展,一方面积极引进风险投资者,利用风险投资在企业战略、公司管理、成本控制及渠道扩展等方面的能力帮助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促进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同时获得较高的回报。
参考文献:
[1] 张毅,2010,《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探究》,《中外企业家》[J],第28卷第6期,121-126。
[2] 欧阳瑞,曾爱婷,2009,《机构投资考持股与股票收益率波动研究》,《武汉金融》[J],第11期,21-23。
[3] 石美娟,童卫华,2009,《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价值吗?——来自后股改时期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 [J],第9期,150-161。
[4] 唐跃军,宋渊洋,2010,《价值选择VS价值创造——来自中国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证据》,《经济学(季刊)》[J], 第9卷第2期,611-629。
[5] 国政,阮青松,2010,《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经济论坛》[J],第099期,163-166。
[6] 胡志勇,魏明海,2005,《财务信息解释能力对价格发现机制的影响:基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金融研究》[J],第7期,67-75。
[7] 姚颐、刘志远和相二卫,2011,《中国基金在投资中是否追求了价值?》,《经济研究》[J],第12期,45-58。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促进作用,必须以有一个较为规范、健全的金融市场为前提,否则税收作用将受到限制。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与直接借贷金融市场效率
税收主要通过影响金融商品价格来影响金融市场效率。在直接借贷市场上,金融商品的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应灵敏程度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而税收又影响着金融商品的价格,即在价格之外加了一个楔子。如果税收扭曲了金融商品的真实价格,将会影响借贷市场上的金融效率,影响金融市场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需求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筹资者只要出足够的价格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但获取资金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而税收的影响可能改变原先的筹资成本。例如,对债券收入不征税,那么资金供给者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自己的剩余资金,从而降低筹资者的筹资成本,这样就改变了不同金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这种改变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则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反之,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总之,税收影响筹资者对资金的需求结构、需求量,影响投资者资金的供给结构、供给量,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效率。
但是,在不成熟和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经常被少数人操纵,价格会因此而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税收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二)税收与证券市场效率
证券市场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两税共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行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证券市场的币值总量。
就证券所得税的作用来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证券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证券市场规模会缩小,证券价格的暴涨将得到抑制;反之,证券市场价格下降,投资者收益下降或亏损,税负减轻或不缴税,证券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证券价格暴跌得以抑制。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证券所得税会明显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2.影响证券市场结构。
差别证券交易税政策能调节证券市场结构。例如,对买进证券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卖出证券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证券交易方向,鼓励买进、限制卖出;如果按证券持有期长短区别对待,将改变证券投资的期限结构,如对持有期长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低税率,而对持有期短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高税率,将减少短期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减弱市场风险;此外,将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如果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收益中抵销等税收政策,将会起到鼓励风险投资的作用。
3.影响证券市场的其他相关行为。
(1)证券税通过对不同交易行为的区别对待,如上述只对卖方征税、对持有期长的证券减税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投机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减少过度投机行为及市场盲目交易行为的作用。
(2)用税收手段调节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还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如果分配不公,将影响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3)证券税可能带来“投资锁定”效应。开征证券所得税,投资者出于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这样不利于投资者根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由上可见,证券市场和证券税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证券市场是证券税制存在的基础。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证券税制配合,因为过重的证券税收会提高资金成本,特别是提高二级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这将降低资金回报率,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降,最终将引发大量资金套现离市,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证券税收改变了不同种类证券的相对交易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不同证券的投资偏好,改变资金流向和证券供求状况,在调控不当的情况下,会破坏证券市场的自然平衡状态,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二、现状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那么,我国税收政策对金融市场效率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在抑制证券投机方面效果不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组织管理能力低、投机性强、抗风险能力弱,市场价格的形成缺乏合理性且无内在稳定机制。价格波动不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是对内部消息、小道传闻敏感,价格波动的无理性使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乐园”,而为投资者设置了障碍。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资金大户凭借充分的信息和雄厚的研究力量,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小额投资者的收益,而小额投资者则承担了大部分的市场风险。这种状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尽管1997年国家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都征税,没有免税额的规定,没有期限差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税率只是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单一的调节作用极其有限。
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较为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在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税收的作用极其有限,运用不当只会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受打击更大的只会是众多正常投资者。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我国证券市场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自然产物,而是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圈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的选择不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是根据消息来进行的,这种风险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更多地选择短线操作。如果根据持有期限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受影响更大的也只能是正常投资者。
(二)交易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四,双向征收,实际税负为千分之八,这一税负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长期执行这种税负较重的税收政策,会抑制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利于证券市场发育成长。
三、政策建议
在实践中,金融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税种数量的多少、税种开征时机的选择等税收政策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为显著。一旦课税过度或不当,将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必须构建完善、公平合理的金融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税收功能的定位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金融市场效率的重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效率,税收作用也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所以本文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税收功能的定位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增加财政收入不是证券税收的首要功能,宏观调控才是重点,这是由在证券市场中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而宏观调控功能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这对于证券市场筹资、产权重组、资金导向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税收在证券市场上尤其要发挥其收入分配作用,以调动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大。
(二)金融市场的税收调整
金融市场税收涉及范围很广,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金融市场的税收也极不完善,但证券市场税收的改革确已迫在眉睫,所以目前对金融市场税收调整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整。
1.改变利用证券交易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倾向。
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征收的,虽然它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流转税,但却与普通的流转税有很大区别。正如我们所知,一般商品市场的流转税将部分或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厂商可以根据税收提高商品的价格。税负不同会影响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实现国家政策目的。而证券交易税是对交易后的行为征收的,其税负实际由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不管盈亏都要缴税;交易税的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证券价格不一定代表真实价值,尤其在我国,证券价格变动较大,使得税负随之发生变化,投资者的风险很大。如果证券交易税上升,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可能会撤离市场,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当然,证券交易税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交易频率,抑制短线投资。但由于我国证券制度极不规范,广大投资者不敢冒险作长线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更有利于那些掌握信息的大户,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2.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选择税种。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对税收的负担能力比较弱,且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因此,在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应持谨慎态度,开征时应选择与征管水平相适应的课税制度。此时,证券交易税是证券税收的主体。但是,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各种特殊因素使得我国不应以证券交易税来调节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投资者的理性不足将会限制证券交易税作用的发挥。
随着证券市场步入成熟阶段,市场承受力得以加强,同时税收征管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证券交易税的地位将不断弱化,证券所得税将上升为主要税种。
目前,我国的柜台交易市场主要以新三板为主体,证券公司参与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并行,各地股权交易所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结构。随着国家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出台,监管机构鼓励自愿的,有条件的,证券公司,积极参与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
1 柜台交易市场概念
柜台交易市场简称OTC(Over-The-Counter)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和平时所说的主板市场不同,柜台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场地,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统一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可循,主要采取报价交易或一对一协商交易方式,交易多样化、个性化的非标准产品。
2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场外市场主要包括两个层次:(1)全国性OTC市场即“新三板”,如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武汉东湖和上海张江等4家国家级高新园区;(2)地方性OTC市场,如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重庆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
因为在中国OTC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目前我国柜台市场规模偏小。截至2014年5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相关情况显示,2014年1―5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规模达到47.10亿元,分别由30家证券公司推荐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为788家,总股本是269.36亿股。
3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定位
按照《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界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外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是为柜台交易业务提供服务、区别主板市场的私募市场。通过对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产品开发和设计,可以提高证券公司为满足客户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目标需求的能力,并且在产品研发的基础上,提高其托管和结算,支付,交易,投资,融资和其他证券公司的基础功能,发展证券市场结构和市场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作用,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传统交易业务创新和发展,以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主要竞争力。
4 证券公司参与柜台交易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柜台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发展筹集大量资金,同时也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同时,带动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更能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4.1 建设背景
2010年,“十二五”规划中就已经明确说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可见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根基的柜台交易市场,已经在当时就提到监管层的日程上。
2011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明确指出:“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中,明确允许证券公司探索建立面向适合的客户销售适当的产品的柜台交易市场。为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础。
2012年12月,中证协了《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文件中不仅明确界定了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进行柜台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有关要求,而且首批选择了七家证券公司进行业务试点。到目前为止,证券公司的柜台市场基本明确建设方向,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政策保障
此外,证监会领导也在近两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中,多次提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可以看出,柜台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基础,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4.2 建设的必要性
柜台交易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无论从规范资本市场结构角度,还是从满足资本市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角度,建设发展我国柜台交易市场都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1)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必要基础。从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结构看,均呈现出“正金字塔”型结构,金字塔顶部是主板的蓝筹市场,底部是发展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结构呈现“倒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的结构失衡直接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不足。因此,我国发展柜台交易市场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要选择,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回归“正金字塔”型的必由之路。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产业投资基金(亦称私募股权基金,简称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已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的全球四大金融支柱。美国自l999年起,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取代了商业银行资产总量第一的地位。在过去的十年里,美国私募基金的年回报率平均是12•7%,而纳斯达克、道琼斯等平均收益率只是7%左右,私募基金的投资从长期来看实际上比股市的投资回报高将近1倍,其迅猛发展之势和优良的投资机会为世人关注。近年来的金融创新将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活跃在这一领域的基本上多为前来试水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尽管相应的法规还未正式颁布,中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本土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的获准注册,已牵动起各地产业投资基金申报的热潮。除了若干以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形式活动的私募股权基金之外,据报道已有上百家上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申请正在排队候签。
(二)产业投资基金为民营经济带来机遇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民营经济以较大的规模进入金融领域,进而实现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供了契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在现有的不甚通畅的银企信贷间接融资渠道和改制上市直接融资渠道之外,又增加了一条更适合高成长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为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拓展带来了机遇。近些年来,民营经济介入金融资本虽然在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兴办民营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崭露头角,但远不如参与或发起产业投资基金所能够形成的规模效应。因为在剧烈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断的产业创新成长起来的民营资本,与产业投资基金私募的实质性特征和市场化营运的本质要求以及规模化发展趋势十分吻合,而这些特质也正是产业投资基金和民营经济所共同需要的。(三)民营资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境外资本在我国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获得合法身份,民营资本进入境内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还不明朗。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中,规定产业投资基金只能向五类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五类特定机构投资者主体指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发改委规定的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这里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中,除了最后一类为发改委留了一个开放性的审批口子之外,其他几类明确没有包括民营企业。讨论稿强调的是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特性,民营资本虽然在第二类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中已有介入,但分量轻微。
股份制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举足轻重,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却并未予以明确。民营资本的产业准入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的划分都是在投资实践中自然形成,不会有我国现在这样由政府部门人为地划分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并由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框架规定准入对象。在人们一般的理解中,创业投资多是与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的,多是成功几率较小的风险项目,所以政府鼓励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而产业投资人们多理解为垄断性行业或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相对稳定可靠,就只能由国有资本独揽。且不论这种明显地对民营经济不公平的产业准入政策是否决策合理和它背后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就是从资金运用和项目效率上看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进入设置门槛和自身的强力介入,为国有资本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可以理解。但对于一个经过试点和实践,境外资本都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实在没有必要再以投资者的经济成分定取舍了。投资者的投资实力、经营能力、营运纪录,以及能否接受相应法规的监督管理,应该是更可取的门槛取舍标识。其实,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性的实业投资,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改革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政策调控工具。初生的产业投资基金亟需政府的扶持引导,这与民营资本的介入并行不悖,而且它的成长壮大还要依赖以民营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
二、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及其风险性投资实质
(一)产业投资基金实质的考察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称为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简称VC)和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是一种向特定投资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主要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等形式,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企业上市、转让股权或股份回购等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投资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早期阶段的为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或重组阶段的为私募股权基金。
在我国的金融投资实践中,由于一直是将创投资与在高技术创新、新商业模式领域运作的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而产业投资基金在目前就只是指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只是这第三种并没有纳入基金的法律监管范围。如果不包括各类投资公司形式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就包含有信托契约型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两种形式。我国信托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上都是活跃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实业领域,这样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是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而我们现在理解的产业投资基金其实就是投资于实业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也有人称为实业投资基金。不论国内外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形式上有何区别,或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如何模糊,它们都它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实质性特征,那就是私募性的实业投资。
它们都是通过私募形式,集合社会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是在实业领域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同时设计出退出机制,以便在一定时期后通过上市、转让或回购等方式,出售已增值的股权获取利益。投资选择在项目判断上失误,或资金进入后项目经营失败,及其投资迟迟无法退出变现,基金的风险性实质即会凸显出来。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形式是相对公募形式而言的。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向非特定的的投资者募集,必须强调其公众的资信背景,因而在规模上有较大的规定要求,需要多一些的审批环节和信息的披露,监管的加强也增强了基金的公众资信,加大了社会一般的公众投资者的信任程度,投资风险相对减少一些,但其营运效率和效益自然也会大打折扣。私募基金则不同,它所应对的监管相对要宽松得多。既然是私募它就必然带有资本主体的盈利诉求,产业投资基金高投入、高回报和高风险的特征表露得更为强烈,实现资本安全和增值的宗旨及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逼迫它的营运必须更加灵活高效,更加遵循资本运行的游戏规则、贴近市场、寻求机会,以自行承担和刻意规避市场的所有风险。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既然在产业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无异于风险性的投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为什么都对产业投资基金寄予殷切的厚望?主观上看,他们把产业投资基金看成为弥补财政资金不足的一个来源、经济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和结构调整的外生动力。他们期望在建设资金来源上以产业投资基金来帮助缓解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填补资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宏观调控上运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调控的经济手段,扶持主导产业的建设发展,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改造和调整现有的产业体系,提高地方或产业的资本和技术结构。客观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条件已逐渐成熟。近年来在政策法规上颁布了《信托法》,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证券市场实行的全流通改革,基本消除了各类私募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法律障碍。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方面,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都希望介入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的低成本融资和资本集聚迅速,加之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以及自主创新带来企业良好的投资价值,都使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跃跃欲试。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有很大的市场机会和良好的盈利前景,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发展条件还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别是刚刚在境内兴起和众多正在蕴酿中的以官方主导为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与市场机会伴随而来的诸多风险。
三、民营资本介入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
(一)境内产业投资基金创新的不断探索我国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家经人总行批准的淄博基金于1992年成立,此后各地批准设立的近百只各类基金涌现出来。这些基金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型的背景,规模都比较小,最大的才5•81亿元人民币,最小的仅1000万元人民币。在当时房地产热、股票热、期货热、产权热等浪潮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介入投资基金,但对投资基金又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都缺乏规范。基金在运作上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市场定位不明,绝大部分搏杀于证券市场,基金债券化和股票化。由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以及法律监管缺失等原因,基金运作与管理的风险频频发生,致使我国初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偃旗息鼓。当时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潮中成立的香港中银国际的中银中国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最后基金净值也是所剩无几。
在随后境内基金的整顿改造中,这些“老基金”有的清盘退出,有的自生自灭,有的转变为“新基金”,包括直接规范为证券投资基金或转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样才有部分基金投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关键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国亟需资金发展的产业。但境内真正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直至近年才出现,2006年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成为一个标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出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分散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引进观摩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操作规范。该办法规定,只有达到规模以上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才能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我国正式提出和探讨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由此开始,但由于当时的投资环境远不如现在,成长性企业的素质和资本市场的发育都有待提升,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并不容易,以至于当时投资“中国概念”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以失败的居多。这种状况直到近年大的环境改变才随之改观,一大批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活跃在中国的资本市场。
(二)民营资本介入金融领域的成功尝试金融领域在国内一向是国营的垄断性领域,这个盈利高、扩张快的行业,对进入企业的资产规模与质量、持续经营能力和管理人员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金融改革创新使这一领域的准入管制有所松动,境外资本已捷足先登,许多大型民营企业也早已注意到金融行业的高投资回报率,正在谋求进入这一领域的各个方面。金融领域的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进展顺利,其中在民生银行已经占到55%的股份,在浙商银行已占到85%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在11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中,民营资本已经占有12%的股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民营资本已经将近1/3,农村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经占到56%,农村的合作银行民营资本到了32%。据报道希望集团的刘永好投在民生银行里的资金已经有了10倍以上的回报。创业投资及其金融服务一直是个高风险领域,一般的民营资本不会轻易涉入。早期启动的创投和担保企业大多为政府主导以国有资本组建起来,实际经营起来业绩平平,有的甚至步履维艰。但就在这样一个政策性很强、前景不明朗的高风险领域,深圳民营的中科智担保公司以5000万人民币起家,用7年时间,实现资本金美金担保额超过300亿人民币,资本金从5000万扩展到约20亿人民币,成为全国最大的担保公司和国内第一家外资进入的担保公司。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尽管相关法规尚未出台,政策不太明朗,敏锐的民营资本已经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涉足试水了。日前由多家大型民营企业发起,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组建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将其业务方向锁定为产业股权投资,以区别于直接进入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它将挑选中国的成长型企业投资,具体委托于专业的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操作打理,采取所谓“主业+基金”模式,在保持主业经营优势的前提下避免企业多元化投资风险。宣称在5年后做到1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事实上成为中国首家以公司型发起设立,而以契约委托型运营的民营产业投资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之所以在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上的态度还不明朗,主要还是对民营资本存有某些风险上的顾虑。其一是规模问题。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大型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国家通过必要的审核,在开始阶段来选择试点行业和地点。民营资本一般规模都不大,可以考虑组建小型的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而这在目前是作为不用实行审批制的创业投资基金来运作的。其二是信用问题。直到现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中小企业家民营企业报告体系的建设还困难重重,民营资本形成和构成的特殊性,使其在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要复杂得多。其三是法律规范约束问题。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民间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形式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归结到一点就是基金的安全问题,乃至由此引发的金融动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实际上,政府主导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和资金运用中的系统风险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