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规划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8 1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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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

篇(1)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09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09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篇(2)

一、背景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开始施行,从基本法的层面上首次对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规划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已开始施行,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的种种猜测与讨论。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让我们重新认真地思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与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集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各项建设合理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依据。简而言之,城乡规划就是在努力处理集体和个体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物权法》明确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体权利,并明确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要给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个体合理的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它们共同关注的内容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公众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多个方面的相互统一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城乡建设方面的内容上,两者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着许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发展的目标、不同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协调要求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目的是实现对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或集体的需求,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如:《物权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要设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且经营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两个以上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使用权,且出让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的约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的性质、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在土地开发和出让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二)和谐相邻关系的维护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在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相互一致,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如在《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种有害物质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保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他们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空间环境,在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用地性质上的活动可能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尽可能地加以协调,如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的布局居住、商业、工业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块用生态绿化带进行有效的隔离,针对用地性质和合理的需求进行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方便人们的生活、工作;同时在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建筑间距,通风、日照、采光、消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多元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和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的权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工作中也要处理公共管理与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保护之间的关系。这在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有明确的体现,《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与之相关的规划工作,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利益,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划制定的程序中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且有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需要。

因而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城乡规划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共同体现了对公众权利和利益保护。

四、结论

通过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并不存在对立,在共同关注的内容上是一种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在具体规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充分体现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和协调,从而对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更好的体现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篇(3)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act implementation and provided counter-measures respectively.

“城乡一体化”在规划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曾经还因为各人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而发生过学术争论①;但这些讨论多年来一直是停留在学术层面上的探讨,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推进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讨论的“城乡一体化”,概念界定为对城市和乡村实行“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之所以要重新讨论这一话题,概因当前正在进行的《城市规划法》修订中,圈内人士建议将原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的呼声甚高,甚至得到主管领导的首肯②。将《城市规划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这样的修改虽只一字之差,却是一个突破性的变革;它意味着,目前仍然在施行的“城乡分治”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将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中。这在给城乡规划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对现行的规划体系和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规划界人士对此不能不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是城乡发展的大势所趋

制定《城乡规划法》之所以得到较为广泛的响应,是因为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10年以来,城乡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已经难以应对形势急剧变化下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乡村工业化迅猛发展带来城乡关系的重构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改革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它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经济格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村实际上已经成为工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与乡村的空间界限日趋模糊,与城市生产和生活相关的功能设施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以前的农村地区,使得传统概念上的城市和乡村的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这在经济发达地区体现得尤其显著。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仍然要把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囿于“城市”,试图通过人为地划定城市规划区来区分城乡空间界限,不仅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城乡联系日益紧密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21世纪将是中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已是城乡空间发展的大势所趋。

12 乡村建设的无序发展亟待加强规划调控

乡镇企业迅猛发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乡村地区的开发强度明显增加,非农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由于这种类型的工业化是由基层政府和农民个体自下而上发起的,带有极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村土地结构的调整、乡村地区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城乡地域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出让,都往往呈现秩序混乱的状态,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但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也形成了规划建设管理上的“二元”体制。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被界定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以外的乡村建设是执行另一系列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在城市规划的工作权力范围之内。虽然乡村建设也不是无法可依,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规划的实施机制,其监管力度远远弱于城市地区,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活动。

而对于这些活动,城市规划的控制管理权由于体制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这些地区的无序发展状况愈演愈烈。因此,打破规划管理上的“二元”体制,整合城乡两个规划系统就成为当务之急。

13 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急需规划引导

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基本定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主要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但后者的出发点主要是立足于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而对于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非建设用地,使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发挥更大作用则缺乏积极的引导。事实上,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对于人居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作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保护和开发相结合,使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③。无论是传统城市规划的“田园城市”理想,还是当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向,都要求城市规划必须将自然生态环境纳入到自己的作用对象之中。这样,乡村就不可能排除在城市规划工作范围之外。

2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构成最大的制度性约束

21 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是造成城乡规划管理出现巨大差异的制度根源

目前,我国的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是因为两者发展的动力机制存在根本的不同,其最终的根源在于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按照《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作为国家干预手段的城市规划,在对两种土地使用方式的控制管理力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理论上说,即使在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的干预也是有限度的,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也不意味着所有者在土地开发使用上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但在实际运作中,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却截然不同。作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是由国家统一调配划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换言之,一直有遵从国家统一规划管理的“传统”。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才实施的,至今不过十余年的历史。而且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场化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在从国家手中获得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时,就附着了许多开发条件(其中也就包含着规划条件),也就理所当然地要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面临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使得规划在实施中有较强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机制。

但在农村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土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但国家对农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虚位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行使了土地的处分权。而规划则被视作一种国家强加的外来干预手段,缺乏内生机制和需求,难以得到农民的接受和认同;乡村建设就必然变成农民在各自所拥有土地上自行其事的属地建设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城市普遍存在的“城中村”现象就是土地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这些“城市里的乡村”,尽管位于城市中心区,处在城市规划的直接作用范围之内,但仍然无法摆脱规划失控的状态,部分地区甚至陷入法不责众的困境,其中土地制度是规划难以发挥效力的根本原因。在城市中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尚且如此,大量处于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要实现对土地统一规划管理,谈何容易?

如果不改革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解决乡村非农建设用地统一开发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矛盾,就无法真正将乡村的规划建设真正纳入到政府的有效管理控制之中。而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究竟享有何种权力,如何依法行使这种权力,显然不是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2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当时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出现的问题而展开的。改革的思路不外乎三种: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在维持原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各种意见均有各自的充分理由(袁亚愚,1996)。而在中国推行任何一项重大的制度变迁,最大的难点在于全国各地的巨大差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在沿海发达地区可能并不突出;沿海发达地区快速发展中暴露的新问题,在其他地区也许尚未显现。

反映在农村发展问题上,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化超前发展、农村地区出现“过度开发”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还相当落后,不仅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低,城市自身也存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土地仍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保障。这种经济发展的地区性差异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面对严重的不平衡发展,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或新的制度安排,常常因为要照顾全局、综合平衡而变得十分小心慎重,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尤其如此。由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都是中央政府关注的焦点,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三十年不变”就成为中央对于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使得在学术界曾经沸沸扬扬的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到后来反而趋于平静,在实践上更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推进。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建设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无疑将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性约束。

3 相关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调整和改革

31 “两法”、“两规”和两个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

将《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并不只是规划法本身的变动,还涉及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管理部门的关系调整。与城市规划同样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另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1998年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必然涉及“两法”的协调,同时也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这一规定界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地域,它要对包括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做出统筹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在城市或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确定城市或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的界限。建设用地内部的土地利用应根据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不作干预。这样,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在彼此的工作范围和权力界限上基本是明晰的。但是,如果实施《城乡规划法》,把整个行政辖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并且对于非建设用地的管理同样要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那么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出现交叉和重叠,由此可能引起新的管理混乱,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就变得十分紧迫。

除此之外,在规划法规系统内部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现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二元”体制导致规划的法规体系也呈现“二元”性:在城市建设中要遵守《城市规划法》,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标准;在城市范围以外的乡村地区则是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条例》的自动失效?目前城市和乡村两个规划标准的统一有无可能?这都是值得规划界认真研究并迫切解决的问题。

32 现行规划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

表面上看,城市和乡村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是造成城乡建设“两张皮”的体制原因。因此,机构合并就成为最简单最基本的改革思路。在1998年进行的建设部机构调整中,原来的城市规划司和村镇规划司合并组成城乡规划司,体现了国家主管部门对城市和乡村两个系统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意图。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造成乡村建设失控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两个规划系统和两种体制并存产生的摩擦,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行管理体制和机制下,规划的管理控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乡村地区。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乡村建设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乡村规划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的话,也不会出现当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况。

但规划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制保障,同时也需要行政保障和经济保障,这绝非出台一部法律就可以了事,也不象简单的机构合并那么轻松。面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和可建设用地都位于乡村的基本现实,规划要覆盖到整个乡村地区,也就意味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较以往将有大幅度的扩大,实际上也将造成规划管理的权力重心进一步下移,村镇一级的规划管理力度必须大大加强(张兵, 2000)。如果在规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以及财力、物力的投入方面没有保证的话,《城乡规划法》的落实也就成为纸上谈兵。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赋予了规划部门更多权力的同时④,也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在当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对城市建设中的种种矛盾都有些力不从心的形势下,他们是否有能力承担法律所赋予的比过去艰巨得多的重任以及由此伴随的巨大风险?

33 深圳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实践和启示

深圳是全国最早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的城市之一。首先,在规划编制上,新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摈弃了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只管城市不管农村的做法,将整个市域的土地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业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在空间上进行了明确的划定,从而较好地保证了城市建设与周边资源环境的合理保护利用和相互协调,实现了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早在1989年就将规划、国土两局合并,行使全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房地产管理职能,实现“规土合一”,使城市规划紧扣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使规划真正成为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龙头。

1994年,为使规划管理政策更直接、更快捷、更准确的实施,将全市各区的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改组成为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将镇(办事处)的规划、国土管理职能从镇城建办划出,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所,作为区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市局———分局———国土所”三级垂直管理架构。实践证明,这一机构改革,从根本上理顺了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关系,协调了规划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规划国土管理工作走上了集中、高效的轨道。

深圳之所以能够比较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除了归功于政府的坚定决心和体制优势外,还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首先,深圳的行政区范围相对狭小而建成区规模较大,有可能将整个行政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管理;其次,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全市域范围的城市化人口超过90%,而农业在GDP总量中的份额不到1%,这为对全市域范围实施城市化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第三,深圳的人均GDP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居首位,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巨大投入,为规划实施提供了强用力的物质保证。

但即使有上述诸多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深圳对经济特区外农村集体土地实施规划管理时仍然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这也是造成深圳特区内外城市建设面貌迥异的重要原因⑤。而对于全国其它城市和地区来说,并不完全具备深圳的条件,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无疑将面临更多困难。

4 现行规划运作体系面临重大变革和重构

自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以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文件,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后已经被大多数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所熟悉掌握但《城乡规划法》出台后,不仅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协调,而且现有规划体系自身也面临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要如果新的《城乡规划法》要求把规划区推进到广大的乡村地区,甚至将整个行政辖区都纳入规划范围,则现有的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方法都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以往的规划实践,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详细规划,都基本是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展开的,包括目前进行的一些探索性的规划,如概念规划、法定图则等等,亦基本如此。1983年全国开始的市带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但这些规划研究的重点仍是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和各级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合理布局方面;对于乡村的规划究竟应该如何编制,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明显滞后。很显然,乡村的开发和建设具有与城市完全不同的特征,不宜采用与城市同样的办法处理,但至今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别于城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方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村的规划究竟怎样与已经沿袭多年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究竟是重新制定一整套新的城乡规划编制系列办法,还是依然按照原来的城市和乡村两个系列进行?如何审批?如何管理?由谁组织实施?这都是规划界所需要马上回答的问题。而从过去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看,规划界都缺乏应对的准备。

5 结论和建议

进入21世纪的前20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驶入“快车道”,城市规划若不能及时应对这一巨大变化,不仅难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将丧失自身进一步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看,尽早出台《城乡规划法》,是及时应对城市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将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但同时又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过去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众多制度性症结都将迎刃而解,相反却可能引起更为剧烈的新旧体制碰撞冲突,并对与规划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条例,包括专项法、从属法等等,以及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都提出了调整改革的紧迫要求。

为了减少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保证改革稳妥顺利地展开,一个较为务实的途径是:将《城乡规划法》作为指导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只提出针对所有地区需要普遍遵守的原则而不涉及操作层面,作为建构我国规划法规体系框架的基础。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法,针对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距巨大的矛盾,在城乡发展问题上建议只提出原则性要求,而将更多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留给地方城市去选择制定,保证规划的主干法在面对全国千差万别的情况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既保持主干法在相当长时期内的稳定性,也为地方的规划法规建设和发展留下更多空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的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最近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取消了沿袭数十年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实施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的户口管理制度。这是城乡发展中“自下而上”推进改革的一个典型范例,对于城市规划也是一个有益的启示。在国家总的法律精神的指引下,经济发达地区应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抓住机遇,大胆创新,走在全国规划改革的前列。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赵燕菁.理论与实践: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2001 (1).

2 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3 张兵.渐进的规划制度改革面临的出路[J].城市规划, 20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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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篇(5)

第一部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对《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二个方面来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构建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法》,对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⑴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⑵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⑶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⑷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⑸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举李伯富规划修改的例子)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⑴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⑵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⑶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为1.3亿人。全国人口流动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从距离上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为主体;分省看,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分城乡看,主要是从乡村向城镇流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一五”期间流动人口的流向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规模可能会持续增大。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

⑴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强大,给我们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未健全、行业分割、城乡分割的因素,也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问题。第一,以优胜劣汰为主要特点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由于城乡发展政策。第二,城镇商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过量,政府主导性公共设施建设普遍不足。第三,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风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

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⑵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篇(6)

20*年,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初始之年,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关键之年。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我们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各项工作得到扎实有效地开展。

一、实践三项举措,确保《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

按照“落实突破年”活动,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实践以下三项举措。

(一)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按照城乡规划未按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法律要求,明确总体规划的修改需上报省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全部要上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需组织专家、部门审查,召开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阳光规划”进一步得到深化。一年中,市规划局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0批次,有关建议、意见54条,并及时给予解释、处理。

(二)明确规划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要求,明确未列入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在城区控规覆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要求各镇及时编制和调整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各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同时,编制各镇镇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为集约建房提供规划许可依据。

(三)强化规划执法检查和查处

按照相关分工和执法委托的要求,加强对中心城区和各镇的执法检查和指导,对出现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苗头和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共计180件,拆除违法建筑总面积0.43万平方米。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查处一些涉及职能交叉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加强规划编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围绕建设效益和谐新*的总体目标,结合城市现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把握区域联动发展战略,推动片区统筹

坚持“一体、统筹、集聚、整合、互补”的五大理念,具体开展了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市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善规划体系。按照余慈中心城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市域总体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至目前为止,《*市市域总体规划》是宁波市第一个、也是唯一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县市域总体规划,使此项工作继续走在宁波各县市前列。同时,市规划局被省建设厅评为20*年度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深化慈东片区规划体系,实现整合发展。慈东片区作为全市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按照市域总体规划片区划分的要求,一方面开展慈东片区核心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和慈东片区“宜居效益工程”课题调研;另一方面编制龙山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村庄规划方案,为龙山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规划依据。

三是完善观海卫片区规划,突出集聚理念。按照“一中心、四片区”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观海卫片区编制规划,建立健全片区联动发展体制机制。观海卫片区规划在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上,充分地体现片区工业集聚和人口集聚的特色和特点,为进一步推动观海卫片区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四是编制和调整各镇详细规划,优化城乡空间。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片区规划要求,对镇的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和调整,已指导完成长河镇、天元镇、胜山镇、观海卫镇、庵东镇、掌起镇、崇寿镇和原三北镇9个镇部分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面积约19平方公里。

五是修编新一轮329国道两侧街景规划,加强规划指导。制订《新一轮329国道两侧街景规划修编指导意见》,供各镇(街道)在规划修编时参考。目前,周巷镇、匡堰镇、逍林镇、掌起镇、观海卫镇、桥头镇等6个镇(街道)完成方案,龙山镇、白沙路街道因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正在编制中。

六是做好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发展战略,加快余慈统筹。根据余慈统筹工作安排,市规划局在积极做好宁波市规划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工作的同时,按照余慈统筹发展的要求,已先后完成了《*周巷片区(*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设计导则》和《余慈中心城核心区(*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设计导则》编制;配合余姚编制了《*客运专线余慈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抓住中心城区核心环节,提升城市品位

围绕中心城区改造提升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重点开展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高标准抓好城市重点功能区块的城市设计和方案审查工作。一方面高质量编制中心城区文化商务区城市设计。该项规划充分利用潮塘江和三灶江的景观优势,引进国外先进理念,挖掘地块潜力,打造都市形态的城市综合体,引导优势产业进入,形成24小时活力区域。同时将“两高一低”,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的开发理念渗透到今后该区块的建设中,并合理组织建筑形态和体量之间的关系,以突出地标建筑、开放空间与人性化尺度的结合,形成良好的开发序列和有序的空间秩序。另一方面抓好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工作。结合城东和城西功能及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启动白沙路街道区域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展开宗汉街道区域功能定位调整研究和规划修编工作。同时,突出抓好城市标志性建设落地项目的方案审核工作,促进城市功能和档次的提升。

二是重点解决城市高速公路边缘化问题及余慈道路整合对接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针对*接轨宁波、上海拟定3套《中心城区绕城快速路规划》方案,目前已进入决策程序。同时,加快轻轨的线位研究,提出329国道和中横线2套方案,并多次与宁波市规划局对接,目前已有基本定论。

三是开展“宜居效益”工程规划研究工作。针对中心城区部分工业企业影响城市形象的现状,在开展全面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将中心城区26平方公里范围内15个区块,涉及1200亩左右的低效、高耗、污染传统工业企业作为首期实施转业改造和搬迁,并以此来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开发和产出水平,提高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三)突破重要领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型城乡空间一体格局要求,结合“改造城中村、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保护特色村”的理念,具体开展以下两大层面的工作:

一是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对我市16个城镇规划区外的123个村通过系统研究,规划为27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点和10个相对独立自然保护村,并确立了组团集聚、中心集聚和梳理集聚等三种改造方式。

二是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目前,已有12个镇、22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完成规划方案。其中,已有16个区块启动建设,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中竣工约23万平方米。

三、加强规划服务,提高规划工作成效

坚持“主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理念,致力创新,建立“体制、措施、制度”三大保障体系,提升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一)服务体制不断健全

一方面,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从理念上树立“超前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三大意识。另一方面,探索规划管理体制,筹建市规划局龙山规划分局,在体制上实现服务前移。筹建阳光服务大厅,对除行政许可事项外的所有服务事项,统一进入阳光服务大厅进行集中办理,在体制上实现服务集中。

(二)服务企业不断强化

按照“四个优先”要求,对全市339个已供地未开工投资的项目和100家市领导联系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进行了一次梳理,就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事前预测、探讨,采取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协调推进的方式,着力解决在重点工程启动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同时,在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启动“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各线的协调和配合,使重点工程规划审批便捷、顺畅、高效。

(三)规划审批不断完善

一是转变服务观念。将“无条件服务,无缺陷审批和无超时办结”的要求贯穿于规划审批服务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二是细化服务措施。针对企业资金不足、用地紧张、规划功能调整、土地多次报批、审批周期较长等困难,出台六项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应对措施,通过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容积率,支持大工程项目分期建设,方便已供地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办理等措施,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三是简化审批程序。通过建立内部流转机制、城区重要项目方案会审机制、技术储备机制等,强化和改进内部管理,依法简化对外审批服务程序,切实做到既规范又有效率。

(四)信息化建设不断突破

一是作为“数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地理信息系统网络网建立,并在*市规划网上设立了子栏目。它的建成,为全市各行各业提供最基础的地理空间数据和空间信息服务,为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打下扎实基础。二是对规管2000进行升级,新升级的规管20*,重点突出了便捷的审批流程和透明的监督方式,完善了网上审批系统,加快了审批时效,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档案系统和审批系统的对接,提高了审批的准确性和便捷度。20*年度市规划局综合考核列宁波规划系统第一,并被评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总的来说,20*年,规划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各项工作开展较为顺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研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规划编制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对城市建筑形态、城市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还存在着不足;三是在规划服务上有待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公众参与规划的广度不够,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述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2009年,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动员大会会议精神,按照“快、重、准、实”四字要求,具体落实到规划工作实际当中来,做好“一个提高,三大创新,四篇文章”,着力实现“四个一”,即编制一系列高质量规划、推出一批规划精品、打造一批亮点建筑、锻造一支高素质管理团队。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以“一个提高”为前提,着力打造高素质队伍。一是打造一支从事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的高素质队伍,为规划编制和城市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二是打造一支规划编制策划的专业性队伍,确保规划编制策划的有效实施。三是打造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管理队伍,强化超前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实现“办理更规范、管理更合理、服务更高效”的工作模式。

第二,以“三大创新”为载体,探索高效管理模式。一是体制创新。尽快筹建城乡规划研究院,就城市发展问题,为各项公共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并展开前期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战略指导。成立龙山规划分局,强化规划局规划管理的服务和延伸,并为龙山的进一步整合发展提供更好的规划支持。二是机制创新。机制创新是进行科学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理顺规划工作的重要途径。主要是用人机制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和规划编制机制创新。三是制度创新。建立重大项目规划跟踪服务制度和责任制度及规划编制和审查制度,修订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内部考核制度。

第三,以“四篇文章”为着力点,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一是谋划文章。开展中心城区战略发展规划、*和余慈地区统筹发展的对接联动规划研究,配合展开杭州湾新区国际商务健身高端服务业业态规划研究和慈东片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二是策划文章。具体做好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发展和文化商务区的重要功能区块等策划工作。三是规划文章。做好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和局部区域修编、片区核心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完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四是计划文章。对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确定规划编制、制度建设等工作的进度时间和任务目标。针对年度内如“宜居效益”工程、工业区集聚发展等项目,制定推进时序的实施计划,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计划的反馈机制,根据计划实施情况和实际情况,不断修正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规划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以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在市委的重视领导和市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扎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努力为建设效益和谐新*作出积极贡献!

2009年3月2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规划局局长楼树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20*年,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初始之年,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关键之年。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我们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各项工作得到扎实有效地开展。

一、实践三项举措,确保《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

按照“落实突破年”活动,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实践以下三项举措。

(一)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按照城乡规划未按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法律要求,明确总体规划的修改需上报省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全部要上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需组织专家、部门审查,召开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阳光规划”进一步得到深化。一年中,市规划局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0批次,有关建议、意见54条,并及时给予解释、处理。

(二)明确规划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要求,明确未列入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在城区控规覆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要求各镇及时编制和调整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各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同时,编制各镇镇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为集约建房提供规划许可依据。

(三)强化规划执法检查和查处

按照相关分工和执法委托的要求,加强对中心城区和各镇的执法检查和指导,对出现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苗头和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共计180件,拆除违法建筑总面积0.43万平方米。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查处一些涉及职能交叉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加强规划编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围绕建设效益和谐新*的总体目标,结合城市现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把握区域联动发展战略,推动片区统筹

坚持“一体、统筹、集聚、整合、互补”的五大理念,具体开展了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市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善规划体系。按照余慈中心城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市域总体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至目前为止,《*市市域总体规划》是宁波市第一个、也是唯一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县市域总体规划,使此项工作继续走在宁波各县市前列。同时,市规划局被省建设厅评为20*年度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深化慈东片区规划体系,实现整合发展。慈东片区作为全市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按照市域总体规划片区划分的要求,一方面开展慈东片区核心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和慈东片区“宜居效益工程”课题调研;另一方面编制龙山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村庄规划方案,为龙山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规划依据。

三是完善观海卫片区规划,突出集聚理念。按照“一中心、四片区”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观海卫片区编制规划,建立健全片区联动发展体制机制。观海卫片区规划在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上,充分地体现片区工业集聚和人口集聚的特色和特点,为进一步推动观海卫片区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四是编制和调整各镇详细规划,优化城乡空间。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片区规划要求,对镇的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和调整,已指导完成长河镇、天元镇、胜山镇、观海卫镇、庵东镇、掌起镇、崇寿镇和原三北镇9个镇部分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面积约19平方公里。

五是修编新一轮329国道两侧街景规划,加强规划指导。制订《新一轮329国道两侧街景规划修编指导意见》,供各镇(街道)在规划修编时参考。目前,周巷镇、匡堰镇、逍林镇、掌起镇、观海卫镇、桥头镇等6个镇(街道)完成方案,龙山镇、白沙路街道因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正在编制中。

六是做好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发展战略,加快余慈统筹。根据余慈统筹工作安排,市规划局在积极做好宁波市规划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工作的同时,按照余慈统筹发展的要求,已先后完成了《*周巷片区(*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设计导则》和《余慈中心城核心区(*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设计导则》编制;配合余姚编制了《*客运专线余慈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抓住中心城区核心环节,提升城市品位

围绕中心城区改造提升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重点开展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高标准抓好城市重点功能区块的城市设计和方案审查工作。一方面高质量编制中心城区文化商务区城市设计。该项规划充分利用潮塘江和三灶江的景观优势,引进国外先进理念,挖掘地块潜力,打造都市形态的城市综合体,引导优势产业进入,形成24小时活力区域。同时将“两高一低”,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的开发理念渗透到今后该区块的建设中,并合理组织建筑形态和体量之间的关系,以突出地标建筑、开放空间与人性化尺度的结合,形成良好的开发序列和有序的空间秩序。另一方面抓好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工作。结合城东和城西功能及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启动白沙路街道区域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展开宗汉街道区域功能定位调整研究和规划修编工作。同时,突出抓好城市标志性建设落地项目的方案审核工作,促进城市功能和档次的提升。

二是重点解决城市高速公路边缘化问题及余慈道路整合对接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针对*接轨宁波、上海拟定3套《中心城区绕城快速路规划》方案,目前已进入决策程序。同时,加快轻轨的线位研究,提出329国道和中横线2套方案,并多次与宁波市规划局对接,目前已有基本定论。

三是开展“宜居效益”工程规划研究工作。针对中心城区部分工业企业影响城市形象的现状,在开展全面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将中心城区26平方公里范围内15个区块,涉及1200亩左右的低效、高耗、污染传统工业企业作为首期实施转业改造和搬迁,并以此来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开发和产出水平,提高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三)突破重要领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型城乡空间一体格局要求,结合“改造城中村、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保护特色村”的理念,具体开展以下两大层面的工作:

一是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对我市16个城镇规划区外的123个村通过系统研究,规划为27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点和10个相对独立自然保护村,并确立了组团集聚、中心集聚和梳理集聚等三种改造方式。

二是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目前,已有12个镇、22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完成规划方案。其中,已有16个区块启动建设,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中竣工约23万平方米。

三、加强规划服务,提高规划工作成效

坚持“主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理念,致力创新,建立“体制、措施、制度”三大保障体系,提升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一)服务体制不断健全

一方面,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从理念上树立“超前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三大意识。另一方面,探索规划管理体制,筹建市规划局龙山规划分局,在体制上实现服务前移。筹建阳光服务大厅,对除行政许可事项外的所有服务事项,统一进入阳光服务大厅进行集中办理,在体制上实现服务集中。

(二)服务企业不断强化

按照“四个优先”要求,对全市339个已供地未开工投资的项目和100家市领导联系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进行了一次梳理,就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事前预测、探讨,采取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协调推进的方式,着力解决在重点工程启动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同时,在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启动“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各线的协调和配合,使重点工程规划审批便捷、顺畅、高效。

(三)规划审批不断完善

一是转变服务观念。将“无条件服务,无缺陷审批和无超时办结”的要求贯穿于规划审批服务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二是细化服务措施。针对企业资金不足、用地紧张、规划功能调整、土地多次报批、审批周期较长等困难,出台六项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应对措施,通过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容积率,支持大工程项目分期建设,方便已供地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办理等措施,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三是简化审批程序。通过建立内部流转机制、城区重要项目方案会审机制、技术储备机制等,强化和改进内部管理,依法简化对外审批服务程序,切实做到既规范又有效率。

(四)信息化建设不断突破

一是作为“数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地理信息系统网络网建立,并在*市规划网上设立了子栏目。它的建成,为全市各行各业提供最基础的地理空间数据和空间信息服务,为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打下扎实基础。二是对规管2000进行升级,新升级的规管20*,重点突出了便捷的审批流程和透明的监督方式,完善了网上审批系统,加快了审批时效,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档案系统和审批系统的对接,提高了审批的准确性和便捷度。20*年度市规划局综合考核列宁波规划系统第一,并被评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总的来说,20*年,规划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各项工作开展较为顺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研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规划编制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对城市建筑形态、城市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还存在着不足;三是在规划服务上有待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公众参与规划的广度不够,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述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2009年,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动员大会会议精神,按照“快、重、准、实”四字要求,具体落实到规划工作实际当中来,做好“一个提高,三大创新,四篇文章”,着力实现“四个一”,即编制一系列高质量规划、推出一批规划精品、打造一批亮点建筑、锻造一支高素质管理团队。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以“一个提高”为前提,着力打造高素质队伍。一是打造一支从事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的高素质队伍,为规划编制和城市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二是打造一支规划编制策划的专业性队伍,确保规划编制策划的有效实施。三是打造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管理队伍,强化超前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实现“办理更规范、管理更合理、服务更高效”的工作模式。

篇(7)

一、时间安排

本次城乡规划执法联合检查时间安排为4月1日一5月20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城乡规划法》界定的、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范围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年续建工程项目和年新开工建设项目。

2、检查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取得“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严格按“一书两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检查方法

由检查组对检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查清工程项目的建设位置、建设单位、建设面积,有无规划相关手续,是否按批准的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等基本情况。对查实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一4月10日为自查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并全部登记造册。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与城乡规划执法普查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于4月10日前报区城管执法局。

第二阶段:4月11日一4月30日为集中查处阶段。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组织执法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进行立案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要依法采取顶格处罚及拆除措施。

第三阶段:5月1日一5月20日为总结阶段。对此次规划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为今后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城乡规划执法联合检查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城管执法局具体实施。区城管、规划、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篇(8)

1 村镇规划突出问题

1. 1 规划管理法律地位未真正确立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体虚置或弱置,影响城乡发展和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界定各执己见,导致在实际管理中执法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有些地方长期以来没有规划机构、没有编制规划、没有规划执法权,造成规划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1. 2 规划管理机构无统一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法中尚无统一具体的规划管理机构名称设置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着与《城乡规划法》所赋予职责不相符的问题。1)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当前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不规范表现在名称不规范、归口不规范、级别不规范、编制不规范等方面。2)机构设置体系不健全。规划工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没有达到它应有的覆盖面。有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制镇规划基本是空白,急需加强此方面的工作。

1. 3 规划权限界定不明影响城乡规划整体发展

《城市规划法》明确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十种管理权限并要求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有些地方未严格按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规划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人为造成规划管理秩序的混乱,给城乡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副作用。

2 村镇规划原则

2. 1 用地统筹和城乡统筹

用地统筹的核心是土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指产业和城市发展高度融合、在单位土地上产值最大化的土地高效利用、科学的土地规划比例和人居产业联动发展。城乡发展统筹是以社会均衡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主要是指通过产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通过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城镇化进程中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城镇的辐射效应带动农村发展,融入区域大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施。

2. 2 生产性投入和生活性投入

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需要通过引导性投入建立新的产业发展平台,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投资拉动产业发展。生产性投入包括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投入、产业服务平台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生产业投入。生活性投入包括公共设施投入、居民消费投入、城市环境建设投入、市民安居投入。两个投入可以解决政府独自实施城镇化的资金困境,同时调动企业、居民的城镇化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果。

2. 3

平等的市民待遇和平等发展机会

平等的市民待遇是指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权益保障,享受到与原有城镇居民同样的身份待遇,平等的发展机会指的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收入保障,通过产业的发展保证农民变市民过程中,农民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的充分就业机会。平等的市民待遇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户籍等若干领域的改革,使农民在身份上和城市居民平等。平等的发展机会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适应城市生活方式的基础保障。

3 方法及思路

3. 1 扩大总体规划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扩大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做出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3. 2 深化城镇体系规划

加深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深度,增强它的系统性、预警性、整合性和可操作性。城镇体系规划可以延伸到村庄,对村镇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的布局,配合土地利用规划,从区域的角度对村镇的整治和发展起指导作用。

3. 3 城乡一体化的规划

城市和农村应该一起统筹规划以解决面临的问题,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制、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一体的土地制度、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一体的基础设施体制、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

3. 4 专项的城乡统筹规划

根据城乡关系和矛盾修编解决这些矛盾的专项区域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

4. 1 村镇建设目标要与农村发展的核心目标相联系

在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按照“量力而行、适度集聚,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快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以现有的行政村为中心,按规划保留、扩建、新建三类标准,完成农村集中居住点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通过一定时间规划建设,将自然村庄逐步迁并农民集中居住点,对规划外的原有自然村庄逐步完成土地复垦。认真编制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通过制定科学规划引导乡村发展,实行分类分区指导,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注重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和组织。

4. 2 有整体的长远规划并吸收民众全程参与

强调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性,将指导性区域规划上升为立法性规划,明确要求制定相关村镇规划,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村镇建设规划分层次进行,形成市域、乡镇、村庄三级完善的规划制定管理体系,规划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形成规划统一、区域统筹、公众参与的完整体系。在村镇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实现权力和决策权力再分配,让农民参与进来,组织起来,对当地公用事业建设产生认同感和拥有感,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4. 3 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和过程管理

建立以乡镇、村为单位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村级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乡镇镇区的管理可以纳入市域的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总覆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不断提高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小城镇建设应开展专项设计,按照功能定位准确,坚持节能节约的原则设计。采取相对集中公共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和公共设施配套经费的开支,避免城镇化进程中的浪费现象。

4. 4 城镇历史文化保护

城镇开发建设中要保护有价值的古建筑,挖掘城镇历史文化,精心规划设计,建设亮点工程,打造特色城镇,通过深挖历史文化底蕴,提高城镇建设品位,使其成为镇区新的亮点。

5 结语

村镇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关乎城镇化的长远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规划既是行动的纲领,也是行动的方案。推进城乡规划统筹发展必须把村镇规划作为龙头,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城乡统筹、市域统筹、经济与社会建设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等角度来考虑,坚持高标准编制规划,并通过搞好规划加快城镇化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1] 仇保兴. 中国城镇化―――机遇与挑战[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邹兵.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 城市规划,2003(15):79-81.

篇(9)

一、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系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提出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市、镇、乡和村庄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管理,加强市、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保证一定空间距离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在资源调配、生活供应、设施共享等方面能够实现相互依存、紧密联系、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城乡规划需要坚持全面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单纯注重城市发展转向更好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的互促共进,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规划编制要关注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平,完善城乡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

1、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应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重点,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托,整合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各种专项规划,使规划编制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构建科学、合理、合法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先导、统筹作用。

2、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管理体系,按照“三规融合”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立规划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进行城乡空间布局规划,科学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强化全局意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时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健全制度措施,使各重点建设项目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扩宽公众咨询途径,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城乡规划编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诉求。

三、城乡规划引导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是一种空间战略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调控手段。城乡规划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统筹城乡规划,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增强城镇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好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落实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是引导城市与乡镇之间实现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是通过城乡规划创造平等统一的新型城乡关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营造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环境。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村活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拓展城镇发展空间。达到城乡之间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阶段。

四、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原则

1、以城带乡、以乡保城

依靠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鼓励农民进城和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通过城镇的发展带动农村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约调整城镇产业建设用地,同时强化农村作为区域生态基础的特征,保障城镇地区的良好生态环境。

2、空间集聚、划定城乡

以“三集中”为基本形式,依据城、镇、村三级居民点体系的规划,鼓励各城镇和农村集聚发展、集约经营。通过划定城镇发展边界,明确城镇和农村的地域范围,保持农村特色风貌。

3、设施先行、区域共享

城乡统筹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首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共享和联通,使城市基础设施能够服务于农村地区,通过在中心村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优先配置,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4、错位发展、尊重文化

引导城镇与农村的差别化发展,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地区仅发展第一产业以及利用其农业、生态、文化资源发展的第三产业,突出农村的文化特色。

五、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1、经济目标:形成城乡互补与城镇产业化的富裕城乡

城乡统筹的经济目标是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和工业园区的优势,实现城乡之间的合作;又要以城市为依托、乡村为基础、集镇为纽带,形成既服务于城市,又提高了乡村的自增力,使乡村尽快地富裕起来,并形成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开放型的经济实体。同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是实现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键。

2、社会目标: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和谐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需要解决劳动力转移的关键问题,而吸纳劳动力必须依托城镇化进程,而由于空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性,因此要提高城镇化的效率必须鼓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形成就业岗位与居住空间相适应的健康城镇化进程。

公共服务设施均化等是城乡统筹的另外一个目标。在制定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新农村发展战略时要对农村地区发展放到重点位置,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发展的重视。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并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各自为政的发展限制。另外引入市场化管理体制,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多方筹集资金,可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城乡统筹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社会。

(4)空间目标:构筑内部资源与外部机遇相匹配的集约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规划核心在于高效的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经济产出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要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发展,优先扶持那些具有战略意义、交通便捷、水土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产业项目率先上马,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性作用,通过集中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性设施来引导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城乡统筹建设同时要兼顾现状和长远发展,要禁止或者限制不具备发展条件地区发展,促使国土开发空间的整体高效利用,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形成合理国土开发秩序,避免造成无序竞争和空间资源浪费。

(3)生态目标: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要将生态文明理念放在首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自身需要而不损害自然环境。城乡统筹建设要优先关注不可建设用地,优先划定区域绿地、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控制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主动出击应对快速城市化的无序蔓延,为城乡可持续发展预留充足的生态空间;要优先划定生态环境空间和布置生态环保设施,再合理布局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

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的生态优势就必须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农业上建立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工业上实现循环生产、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同时结合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旅游等,建立乡镇的绿色产业体系。

参考文献:

篇(10)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提出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市、镇、乡和村庄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管理,加强市、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保证一定空间距离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在资源调配、生活供应、设施共享等方面能够实现相互依存、紧密联系、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城乡规划需要坚持全面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单纯注重城市发展转向更好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的互促共进,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规划编制要关注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平,完善城乡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

    1、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应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重点,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托,整合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各种专项规划,使规划编制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构建科学、合理、合法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先导、统筹作用。

    2、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管理体系,按照“三规融合”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立规划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进行城乡空间布局规划,科学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强化全局意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时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健全制度措施,使各重点建设项目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扩宽公众咨询途径,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城乡规划编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诉求。

    三、城乡规划引导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是一种空间战略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调控手段。城乡规划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统筹城乡规划,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增强城镇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好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落实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是引导城市与乡镇之间实现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是通过城乡规划创造平等统一的新型城乡关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营造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环境。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村活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拓展城镇发展空间。达到城乡之间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阶段。

    四、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原则

    1、以城带乡、以乡保城

    依靠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鼓励农民进城和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通过城镇的发展带动农村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约调整城镇产业建设用地,同时强化农村作为区域生态基础的特征,保障城镇地区的良好生态环境。

    2、空间集聚、划定城乡

    以“三集中”为基本形式,依据城、镇、村三级居民点体系的规划,鼓励各城镇和农村集聚发展、集约经营。通过划定城镇发展边界,明确城镇和农村的地域范围,保持农村特色风貌。

    3、设施先行、区域共享

    城乡统筹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首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共享和联通,使城市基础设施能够服务于农村地区,通过在中心村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优先配置,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4、错位发展、尊重文化

    引导城镇与农村的差别化发展,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地区仅发展第一产业以及利用其农业、生态、文化资源发展的第三产业,突出农村的文化特色。

    五、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1、经济目标:形成城乡互补与城镇产业化的富裕城乡

    城乡统筹的经济目标是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和工业园区的优势,实现城乡之间的合作;又要以城市为依托、乡村为基础、集镇为纽带,形成既服务于城市,又提高了乡村的自增力,使乡村尽快地富裕起来,并形成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开放型的经济实体。同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是实现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键。

    2、社会目标: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和谐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需要解决劳动力转移的关键问题,而吸纳劳动力必须依托城镇化进程,而由于空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性,因此要提高城镇化的效率必须鼓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形成就业岗位与居住空间相适应的健康城镇化进程。

    公共服务设施均化等是城乡统筹的另外一个目标。在制定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新农村发展战略时要对农村地区发展放到重点位置,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发展的重视。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并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各自为政的发展限制。另外引入市场化管理体制,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多方筹集资金,可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城乡统筹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社会。

    (4)空间目标:构筑内部资源与外部机遇相匹配的集约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规划核心在于高效的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经济产出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要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发展,优先扶持那些具有战略意义、交通便捷、水土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产业项目率先上马,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性作用,通过集中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性设施来引导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城乡统筹建设同时要兼顾现状和长远发展,要禁止或者限制不具备发展条件地区发展,促使国土开发空间的整体高效利用,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形成合理国土开发秩序,避免造成无序竞争和空间资源浪费。

    (3)生态目标: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城乡

    城乡统筹建设要将生态文明理念放在首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自身需要而不损害自然环境。城乡统筹建设要优先关注不可建设用地,优先划定区域绿地、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控制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主动出击应对快速城市化的无序蔓延,为城乡可持续发展预留充足的生态空间;要优先划定生态环境空间和布置生态环保设施,再合理布局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

    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的生态优势就必须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农业上建立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工业上实现循环生产、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同时结合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旅游等,建立乡镇的绿色产业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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