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相关案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8 10:44: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篇(1)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篇(2)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一种以提问回答方式搜集相关信息的网站。这一点和百度、谷歌等单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人肉搜索”其实就是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是信息时代的“网络人民战争”。

“人肉搜索”属于多个主体实施的复合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实施了独立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致使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意公开和传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公民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此处,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果“人肉搜索”的对象锁定为某一道德谴责事件的主角,那么网友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地被公布于众,其信息的详细程度往往令人诧异。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大众赋予的一种社会评价。而公众在评价他人之前会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评价对象,通过掌握大量详实的信息后给予相关客观的评价。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众对某个人的认知往往是来自单一的网络媒体,其信息来源的单一性,评价群体的局限性,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这样的公众评价往往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理智的,这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施暴和践踏。一些极端事件中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通缉令”,已经失去理智的网民们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和追捕,甚至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至于当事人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们在原先的正常生活处于平静的状态,就是因为其某一行为使得自身在网络上成为名誉受“侵害”的对象。针对“网络通缉令”首先我们就会质疑起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司法通缉令都是公安机关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实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相形之下,“网络通缉令”则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网民发起的,其合法性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证。无论恶意或者过失的“人肉搜索”行为都可能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经常会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事实上,在“人肉搜索”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法律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当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冲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会引发对他人人格权,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当人们徜徉于网络世界时,其言论自由权和知悉真情权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网络提供给人们这样一个极度自由的虚拟空间,使人们可以获得在现实世界无法得到的“随心所欲”和“畅所欲言”,以至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人们的好奇心和好胜心滥用,最终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在当下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合理地限制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是事与愿违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法律在保护的公民人格权方面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缺少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

(一)完善《侵权责任法》条款,制定和颁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典型条款。尽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条文仅就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然这些规定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距离公众预期的隐私权保护还有相当之遥。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本人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在现实网络社会起到公众预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认为,我国应单独制定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暴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组织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在法院审判时,此类网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一起案件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网民的发起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就能起到实质作用。第二类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掌握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这些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和许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法律应当责令此类网民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第三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从事整理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网页。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性质,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参与者。法律最终要约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参与者。正是这些人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通过网络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网络暴力之殇。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会出现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虽然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

篇(3)

中图分类号:G63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14-0088-01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和学生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所以研究校园暴力成因和干预策略尤为重要。

一、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校园暴力已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的严重问题,随着青少年犯罪率增高并伴有年龄层下降,校园暴力已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分别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因素来分析校园暴力的成因。

(1)个人原因。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决定其心理、生理正处于不成熟期。当处于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压力时,大多数青少年往往不能进行有效的心理调节。而且,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在面对挫折时,不愿与家人沟通交流,在压力下寻求不正确的发泄方式,成为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

案例1:2013年9月某日,在某中学校门50米的拐角处,高一A同学伙同本班三名男同学对同班B同学进行殴打,致使B同学脾脏破裂,被保安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当事人A回忆,两人矛盾的起因是B在食堂打饭时插队,A与B在食堂发生口角。放学后,A召集另外三名同学将B在校门口堵住,带到拐角处进行群殴。A本想小小地教训一下B,却不料几轮拳脚后造成B脾脏大出血。事后,因及时抢救,B保住了性命,而A及三名同学共同承担医疗费,并受到了留校察看的严肃处分。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群体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非常容易因小事采取过激行为。特别是当团体行动时,个人的身份意识进一步弱化,来自团伙的压力使青少年进一步陷入校园暴力之中。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启蒙教育,教育方式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不良的教育方式造成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控制力和自制力。家庭氛围的紧张使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容易出现情绪不稳和暴力倾向。

案例2:成都某高二C同学是学校出了名的“恶霸”,长期向低年级学生强行索要钱财。许多有过被打经历的学生说,他们与C并不相识,常常是在买零食时被盯上,如果不乖乖把钱交出来,就会遭受拳打脚踢。后经C的同班同学反映才知道,C父母很早离异,他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平日好吃懒做、嗜赌成性,C在家中经常遭受打骂。

在案例中,C同学的暴力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的影响,父亲的以暴制暴的教育方式使C变得自暴自弃,并形成攻击性人格。对于教育问题突出的家庭,学校应当给予学生更多的关爱和引导,减少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

(3)社会原因。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逐渐吹进了校园,泛滥的不良文化误导着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成人世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着心智尚未成熟的学生。其次,一些媒体对某些暴力事件的过度渲染,校园暴力自拍视频被频频上传,以及相关部门对网络暴力视频监管不严等,都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影响,误导学生将暴力行为及一些社会不良风气视为可接受的行为模式,成为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诱因。

二、校园暴力的干预策略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针对青少年不稳定的心理状态,学校要积极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帮助学生进行压力释放。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要随时观察学生的心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沟通引导。同时,学校要成立心理咨询中心,定期对学生开放。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注意尊重学生的隐私,帮助青少年健康顺利地度过心理叛逆期。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应把重心从成绩提高转移到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上。在学校教育中,既要重视科学知识的灌输,更要注重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要强调个人行为的约束,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学生学会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判断是非和解决矛盾,从根本上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2)定期召开家长会,做到家校共同监督。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也是杜绝校园暴力发生的有力保障。这就要求学校要积极建立起与家长的沟通平台,如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交流会等,让家长能够及时了解自己子女的在校情况并真正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之中。学校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家长的建议并对现有教育方式及时调整。家庭与学校的共同参与,不仅提高了家长的教育水平,保障了家庭教育的作用,更能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将校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

(3)学校加强安保力量,在源头上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保力量,随时监控学校内的人、物、事和环境。对校门周围的环境定时巡逻,对社会青年在校门口聚集的现象要严密监控。学校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安全网络,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消除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隐患。

校园暴力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消除校园暴力问题任重道远。家庭要切实履行在青少年成长中的责任,学校要将校园管理和心理教育落到实处,社会则需要净化网络环境、建立和谐的舆论氛围,这三种力量共同努力,才能扼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篇(4)

波兰丽大出版集团下属的16家地区性日报于2006年春发起“无暴力校园”项目。受本项目委托,2006年3月波兰公共舆论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对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了社会学抽样调查。这是3年来针对校园暴力问题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7.3%的学生、27%的家长和28.5%的教师都认为波兰学校普遍存在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

Profile公关公司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展开策划,并广泛征求心理学家和教育专家的意见。为了确保各项目标得到实现,提高项目的公信力,还成立了项目专家委员会。

策划

“无暴力校园”项目的主要目标是为参与项目的16家地区性日报塑造富于社会责任感而又贴近读者的良好形象。本项目要传递的主要信息为:地区性日报贴近读者,支持社会公益活动;校园社区化对遏制暴力至关重要。本项目的目标受众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同教育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地区性日报的读者以及普通公众。本项目的传播途径包括:16家地区性日报、项目网站、宣传海报、直接与学校沟通(主要以电子邮件形式)以及同专家和全国性媒体合作。力争将项目中形成的遏制校园暴力策略,比如社区建设、问题清查、求助热线等机制化,成为各校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

实施

篇(5)

“媒体融合”(mediaconvergence),最先是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浦尔所提出的,原本的意义指的是各种类型的媒介表现出集多功能于一身的发展动向。它的概念包含着狭义与广义两层意义,狭义上指的是将各种类型的媒介形态“融合”起来,以实现“质变”,进而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包括了:数字杂志、博客新闻等;而就广义而言,“媒介融合”其范围更为广泛,当中包含了所有的媒介及其相关要素的结合以及融合,其不但包含了媒介形态的融合,同时更包含了媒介作用、传播方式、所有权以及组织结构等不同要素之间的融合。

2媒介融合下的现状与问题

2.1虚假新闻泛滥新媒体的涌现,媒体形态的丰富,传播渠道的多样化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飞跃。但是,在其拥有积极意义之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有部分媒体总喜欢从“网友曝”当中“找新闻”,这也是导致假新闻产生的一个原因,一样是不容忽视的。比如2014年出现的朱自清《背影》因“违反交规”被逐出教材、香蕉得艾滋病濒临灭绝等假新闻,便是某些网络媒体相互转发而发酵起来的。像上述的假新闻,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便已经被进行,容易导致严重的影响,更严重者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

2.2新闻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媒介的融合,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与人之间更多的交流机会与空间,然而同样会存在着不足,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包括其侵害了一般人的私隐,直到最后不得不走司法途径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例如:“人肉搜索”便是典型的案例。如此不但需要受众拥有较高的判断能力,而且也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必须要加强管治力度,例如实施上网实名制等工作。

2.3信息的同质化在媒介融合形势下,信息的同质化是不可避免的,媒介融合使得信息量急剧提升、传播速度逐渐加快的同时,也让新闻原创性逐渐下降,致使新闻同质化问题不断提温。常常会发生相同的一条信息,于不同媒体上被报道其报道方式与形式均是相类似的,甚至有些报道更是从标题、内容乃至结构均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却来源于不一样的媒体以及记者,如此的同质化现状不但大大浪费了媒介资源,而且更使得媒体的公信力下降,钝化媒体工作者的创新能力以及深度加工能力。

3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

3.1政府规范法制,防范虚假新闻、网络暴力的发生目前,虚假新闻泛滥,网络暴力事件经常有之,导致其出现的原因除了在媒介融合环境下,社会各界具备了更多新闻传播的渠道、而且受众自身素质普遍较低等因素外,还因为现今我国政府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以及漏洞所致的。只要政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实施大力的宣传与普及,才可以让大众明判是非,明白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在当今,准则缺乏的形势下,常常让大众感到力不从心,无所适从;只不过是无心的一个动作便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所以,政府需要尽快地有针对性的明确法律法规的限制,避免虚假新闻、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

3.2对社会及受众实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当今信息泛滥的媒介环境下,社会受众必须要具备正确的是非观以及判断能力,能够科学地判断信息是否有用,这便需要对社会及受众实施媒介素养教育。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各社区的宣传栏,政府官方网站,各大媒体等定期对于信息泛滥时代,公民应该培养的素质以及信息筛选方法,网络防毒等相关知识,以让大众能够对存在的不正当的信息实施科学的判断,并规范好个人行为,从本质上实现尽可能的降低虚假、垃圾信息泛滥、信息同质化等带来的负面作用。

3.3重视内容创新在媒介融合环境下避免新闻内容的同质化,应该要重视内容的创新。懂得依照目标受众的价值定位以及社会立场以决定媒体在信息采集、处理以及话语表达上面的差异性,在新闻策划、采访、产品制作以及广告营销等环节当中做好统筹规划工作,让采集到的信息资源于不同媒体上实现合理分配,以适应不同媒体特质的新闻产品。

篇(6)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事实。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篇(7)

或许,商家本意是在比较中凸显自身优势,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照信息;或许,是希望在较劲中萌发创意,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更或许,以为自己是电商,比的就是“一鸣惊人”,要的就是“任性”“放肆”。然而,他们忘了,再任性也不能逾越相关法律,再放肆也不应自毁长城。广告自有其法律,国家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比较广告也被喻为“悬崖边的舞蹈”。如果语言低俗暴力,攻击意图明显,触犯了相关广告法不说,公众也不可能买账,网友用“节操碎了一地”来评价近期的广告恶战,不就是有力的证明吗?

广告互掐只是商业对手明争暗斗的一个侧面。犹记当年蒙牛、伊利的“抹黑门”,腾讯、360的“3Q大战”,将互联网作为战场,明枪暗箭互射。如今,仍有一些竞争对手,制造似是而非的信息,刻意抹黑对手,污染商业生态,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而法律能够插手的案例目前并不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与网络服务模式的更新速度相比,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正如工业时代的到来不等于工业文明的成熟一样,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等于信息文明的成熟。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尤其是电商,当前急需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市场制约,杜绝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当然,信息文明的成熟,不仅体现在行规、法律的跟进完善,还需要电商以道制利。纵观商业史,没有一个伟大的企业是靠雕虫小技和阴谋诡计成就的。失去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显赫一时,未必能在社会尊重下持续辉煌。商场并非你死我活的战场,即便是商业对手,也可以是事业伙伴。就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麦当劳与肯德基、苹果与三星,等等,正是强劲对手的存在,彼此不敢懈怠,互相促进、共同进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合作的信条,促使双方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证自身利益持续发展。待到功成名就时,更应当为有一个“伟大的对手”而庆幸。

信息时代呼唤新商业文明。这种文明,当以“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为核心,在竞争中创造机会,让协同共赢成为商业生态的主流。这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美好想象的时代。对于电商生力军而言,不仅要成为更有效率的经营者,还应顺应时势成为更高价值的实践者、新时期商业文明的有力建设者。

(选自《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有删改)

篇(8)

各种借贷平台之所以选择大学生群体作为重点对象,主要是看中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不少大学生倾向于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很多时候,校园借贷几乎没有什么门槛,无需多少担保和多高资质,只需动动手指、填填表格,就能贷到几千甚至几万元。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经济能力,贷款风险难控。为了追还贷款,某些无良信贷公司往往采取暴力逼债、提高利息等非法手段,导致校园借贷出现种种乱象。

从金融信贷的角度来说,具备资质的借贷平台向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发放信用贷款,从中赚取利润并不违法,但“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企业应当有起码的责任担当。信贷公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设置基本的门槛,比如要求提供家长同意书、抵押物品等,加强资质审核,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减少坏账率。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监管,尽快将校园借贷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借贷机构在校园内的业务拓展情况,对校园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一些宣传、促销活动进行必要的跟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查处。

学校应该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利用校园网站、微信、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向学生推送校园不良借贷典型案例,增强学生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制止某些不良信贷公司进入校园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此外,学校还应主动关爱学生,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诚实合法劳动创造财富。

篇(9)

一、引言

攻击在现在许多孩子身上都有体现,可以表现为身体上、言语上等诸多方面的攻击或者说侵犯行为。家庭暴力则是指发生在因血缘、婚姻、收养或其他亲密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口头上、身体上、精神上的攻击行为,或者是对孩子、老人的恶意疏忽行为,使受害者受到了生理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死亡、身体上的轻重伤害或精神痛苦。本文讨论的主要涉及家长对孩子的家暴行为。

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进入到了21世纪,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手段仍然存在大量的暴力行为。当然,众多家长可能都觉得事出有因,一般来说,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孩子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家长的期望值;二是棍棒出孝子的传统思想作祟,觉得对于比较顽劣的孩子只能采用这种手段;三是家长个人原因造成的,比如事业生活比较潦倒、离异、酗酒、嗜赌成性等等,孩子成了家长的出气筒。孩子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自然形成了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他们自身缺乏安全感,对他人不信任,同时对他人的暴力行为给了他们一种心理上的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压抑的一种释放。

已经有大量数据证明:遭受过家暴的孩子,在社会上(包括学校)释放自己的攻击性,以至出现许多校园暴力直至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以Z省针对校园暴力事例的调查显示:有48.7%的学生承认对其他人有过暴力行为,89.3%的学生确认遭受过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攻击行为。所有校园暴力事例中,受到身体和言语攻击行为的受害者超过80%,其中教师体罚学生占27%,害案例16%,一般欺负行为占19%,破坏行为占31%。这些事实绝大多数跟许多学生的攻击性性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家暴的责任不可推卸。

二、个案分析

(1)本案基本情况介绍:小李,男,十六岁,初三学生,自小就有厌学行为,课上不注意听讲,课后也几乎无法自行完成作业,经常找各种理由不学习,学习成绩一直不好。由于父母都是成功人士,认为他顽劣的表现和极差的成绩很丢自己的脸,因此经常对他实施暴力教育。但长此以往,小李对学习的兴趣更加讨厌,形成恶性循环,家长越暴力他越不听话越不学习。平时父母工作还比较忙,爷爷奶奶根本管不住他,对老人也大呼小叫,成绩自然一落千丈。

随着年龄的增大,渐渐地,小李学会了撒谎,开始偷爷爷奶奶的钱,并且开始对同学有攻击行为,成为班级里的“小霸王”,并在六年级时参加了社会闲散人员的小团体,偶尔聚众斗殴。进入初中后变本加厉,言语和行为上都很具攻击性,一言不合即发脾气使用暴力手段,经常旷课、打架。初二时开始接触网络,整天流连于学校附近的网吧,迷恋网络游戏,为了跟爷爷奶奶要钱经常威胁老人要离家出走,声称加入黑社会。

与调查人员交谈时,小李认为现在自己长大了,身体变强了,从小不能按自己想法生活,现在终于可能用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父母打不动他了。社会上谁对他不服,他就会报复,暴力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

(2)背景分析:小李小时候父母为了生意经常不在家,把他托付给爷爷奶奶照顾,他非常顽皮,而爷爷奶奶溺爱过度,使他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父母对他疏于管教。一忙起来就顾不上他,他犯了错就以暴力手段实施教育。刚开始,每次被打以后,他还能老实一段时间,装模作样的学习,后来发现父母根本没时间总看着他,爷爷奶奶又年龄大了管不住他,他就开始我行我素。有时候受到了家暴后,受到同学的嘲笑,就以暴力手段报复,发现渐渐的同学怕他,既让他给带来了“成就感”,又好像心理平衡了许多。就这样,他逐渐形成了自己以暴制暴的行为准则。

三、讨论

1.本案例中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分析

(1) 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与孩子缺乏合理沟通,信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

(2) 祖父母身边长大,溺爱使得孩子缺乏对老人的尊重,父母的暴力教育使他产生了暴力解决问题的概念,并在付诸行动后强化了这种想法。而家长没有即使发现苗头,使他越走越远,他的攻击性人格逐渐形成。

(3) 经过对小李进行了气质测试,发现他抑郁质19,粘液质15,多血质9,胆汁质9,属于典型的抑郁粘液质。在小的时候,他恐惧暴力但不知道如何与家长沟通,家长只知使用暴力也忽视了与他的沟通;进入青春期后,知道如何沟通了却早已对家长失去信任,从而泛化为也不愿意与其他人合理沟通,认为暴力就能解决问题。

2.本案例孩子攻击性形成的原因分析

(1)暴力教育使得他形成暴力思维和暴力惯性,攻击行为成为他的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也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潜意识里,攻击行为也是他认为的最佳也是唯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2)长期受到的暴力教育形成了他长久以来的心理压抑,当他发现对其他人的攻击,自己的心情也随之放松,就使得暴力行为成为了的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或者是获取心理平衡的方式。

(3)从小没有学会如何与人沟通逐渐成为沟通障碍,对他人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攻击行为是他在同学或者圈子里树立威信获取安全感的手段。

四、结语及建议

(1)孩子的攻击性与家庭暴力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受到暴力教育的孩子容易产生攻击性。

(2)家长有必要为孩子建立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使孩子获得安全感,反之则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缺乏对他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家长有必要与孩子建立一种良好有效的沟通方式,潜移默化中教会孩子如何与人沟通,同时也能及时掌握孩子心理,做到有的放矢。

(4)家长有必要多采用鼓励和奖励的方式提高孩子的自信心,逐渐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对于孩子的成绩不好或者顽皮行为不能一味采取暴力手段。

(5)学校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老师应该在校园里建立起一种公平平等的环境,学习成绩不能作为衡量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准,使成绩差的学生受到歧视,更不能体罚。有必要重视学生的心理疏导,使学生们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篇(10)

社会突发事件的频发不断增加政府的行政管理难度,不当的舆论风向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甚至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微信凭借其活跃账户数量庞大、信息传播覆盖面广范、传播速度迅速、传播形式多维等特点,变成了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新领地和政府关注、、检测舆论的集中阵地,潜在影响力不容小觑。

(四)用户加强自身素质微信是一个基于用户社会关系的内容生产和交换平台,用户在享受微信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提升自身素质。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又称“微信十条”,在微信的信息传播过程当中,用户应主动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应法规政策,培养法律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主动抵制网络暴力和谣言传播。加强媒介素养,提高对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思辨的能力。对于突发事件的传播,要核实信息是否真实,并考虑转发、评论的后果,增强媒介意识,建设健康网络环境和舆论生态。

五、结语

突发事件与公众息息相关,其信息的传递对社会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微信作为中国即时通讯的互联网第一大应用,重构了突发事件的传播主体及过程,为突发事件的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政务微信的成功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及时制止微信谣言传播的可能性,未来的舆论走势会更加扑朔迷离,各种暗流将不断冲刷着依法治网的大堤。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舆论传播对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在传播路径隐蔽的微信平台,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扬长避短,才可以构建绿色、健康的信息传播和舆论表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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