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的特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9 16:14: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服务的特性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服务的特性

篇(1)

1.网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和多样化打破了传统模式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法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过往业绩、执业年限、职业道德乃至个人信息等对消费者来说都不透明,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信任更具盲目性,主要依据是专业和权威。网络时代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上述不透明不复存在,消费者即使没有受过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其通过网络获得法律知识或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解答都远比一个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更细致全面。另外,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掌握大量的专业及个人信息,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成本大大降低或消失。

2.网络开放性突破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地域界限,法律业务进一步向优秀服务提供者聚集

开放的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和专业解答,那些更为专业、深入且网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往往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同时消费者也往往偏好选泽知名服务机构和大中城市的服务提供者,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中心转移,偏远地区、小型服务机构及中小城镇乃至农村的服务提供者逐步走向边缘和服务最低端,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不复存在。

3.传统的营销手段和管理理念被互联网模式替代,熟人业务将向网络粉丝客户业务迁移

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律师能否做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提高知名度是国际普遍做法,律师广告并等不同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传统营销中,名片、口口相传、路边招牌和灯箱广告等都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方式,这与网络时代法律消费市场及消费者寻求救济的路径格格不入。移动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聚集了大众的注意力,消费者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去网上找答案,那些在网上与消费者深入交流、给予中肯意见的服务提供者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

4.网络时代服务提供者将突破传统以老带新、老主新次的基本格局,传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式受到冲击

传统模式下,缺乏人脉关系、职业经验和实战训练的新进入者都是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成长为执业律师,其发展离不开老一代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培养。这一师徒关系的核心是服从与管理,徒弟在具体业务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缺少话语权。网络时代的新老服务提供者将转变为合作关系,虽然新的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专业方面处于劣势,但其在掌握新技术、接受新事物和更新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优势,而这恰恰为老的服务提供者所缺乏。另外,消费者寻求网上法律帮助的习惯,避免了其对服务提供者年龄的先入为主,更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答案及服务过程是否认可,这些转变也彻底颠覆了传统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

二、互联网时代为法律服务模式的管理变革提供了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市场是由若干个点相互连接的非平面、立体化、无中心和无边缘的网状结构,这一结构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巨大。但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发展并无对错、优劣,互联网对传统法律服务业产生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法律服务及管理的成本不断降低,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网络时代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轻易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大大节省服务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和机会成本。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的判案标准、裁判文书的便捷查询,使得服务提供者对具体案件的评估和预测更加确定。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法律服务过程的网络化及在线法律服务模式的不断出现,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2.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协作成为可能,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互联网的迅捷、无边界及开放性使得服务提供者的营销方式改变,营销可达范围扩大,为跨地区、跨行业、跨代际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同行关注交流、异地办案协作及找寻跨界合作伙伴等方面提供机遇。另外,由于消费者需求往往超越一个纯粹法律问题,网络信息的丰富也为跨行合作提供了可能。

3.新的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将层出不穷,对接

受新事物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这在传统法律业务中不可能出现,比如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技术与现代社会实践结合所产生的新业务,对于接受新事物及学习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崭露头角的机会。

4.高端业务领域、专家型服务将受热捧

雷军曾言: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专注、极致、口碑、快”,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目前承担了太多的非专业事务,他们并不擅长管理,也不精通系统化营销设计,缺乏做到专注和极致法律服务时间保证。其实,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及制造行业等一样,高端业务领域及专家型服务及产品才是成功的根本,因而非法律事务可通过网络借助其他外部力量实现。总之,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服务提供者需要看到新机遇,认清法律服务行业的新特性,变革服务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才能不断突破得到新收获。

三、创新管理模式是服务提供者把握市场机遇的根本出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大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模式企业应运而生,并获得了传统企业无法企及的成功,如Yahoo、Amazon及eBay等。由此,商业模式这个始见于计算机领域的词汇,开始引起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瑞士学者AlexanderOsterwalder、比利时学者YvesPigneur在《商业模式新生代》一书中,将商业模式描述为包含了客户细分、价值主张、渠道通路、客户关系、收入来源、核心资源、关键业务、重要合作及成本结构等9个构造板块的系统;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及获取价值收益。就法律服务而言,1995年RichardSusskind大胆的预测了法律服务运作模式将发生转变,这为我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突破带来了启示。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就是在明晰法律服务自身特性基础上,顺势变革法律服务方式和手段,从服务产品化、重视顾客消费体验、拓展服务组织边界等方面创新商业管理模式。

1.认清法律服务自身特性是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法律服务在我国不是新事物,但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其本质已发生变化,尤其我国律师角色与定位变化以后,法律服务不再单纯是一个政治和公益范畴,而是通过市场方式运作的产业。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律服务特点可归纳为:(1)服务提供者获取服务资格(尤其律师)门槛高,服务专业性强。以执业律师为例,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须参加实习工作一年并经全面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提供法律服务。(2)法律服务的接受主体个性化,其评价源于案件处理结果及消费者体验。同样案件由于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消费者的期望也不同;同类案件中消费者甲与消费者乙的处理结果相同,但二者消费感受可能不同,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的评价也可能大相径庭。(3)服务提供者往往以执业机构名义提供服务。以律师为例,一般不能律师个人名义执业,应该加入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并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都以机构名义出现。(4)服务收费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并存。一般而言,我国大陆行政区划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诉讼案件制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但对于非诉讼案件并未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收取。可见,重新审视法律服务的上述特性是变革传统服务模式的起点,也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的突破点。

2.服务产品化、专业化、可视化是法律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服务主要通过案情沟通、案件核心信息采集、法律关系梳理、事实与法律资源整合及个案逻辑化思考与运作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人及其主观因素占据活动中心位置,因而表面上看起来难以产品化,但仔细观察每一类法律业务都会有可遵循的标准化规律。目前,大多数服务提供者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都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经营产品的能力。服务产品化是要将标准化的东西以产品形式固定,让消费者对法律服务有一个立体认识。一是,将无形且主观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使消费者能了解服务的具体工作和评价标准;二是,按阶段将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实施主体确定化,以团队形式提供服务体现专业化;三是,服务质量可控性,主要是减少法律服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建立服务追踪、补救甚至是替代的标准化控制体系;四是,服务流程和内容固定化,对服务过程全面剖析,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使法律服务具有可复制性,避免重复劳动;五是,改变法律服务现有市场格局,服务提供者主动通过市场将产品化服务进行营销和推广。

3.借助互联网技术设计营销模式,定位客户核心需求,注重客户体验

网络时代人们习惯于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服务者应该深刻认识这一改变,通过制作个人、团队乃至服务机构的网络主页(比如律所网站),开设网络博客、微博,借助于网络平台做网站广告(如华律网)以及开通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如“天同诉讼圈”)等方式,利用碎片化时间与消费者展开交流,通过交流把握消费者核心需求,累积粉丝实现规模化效益。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用户在购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体验,法律服务也是一样。法律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并不缺乏,但体验效果却大相径庭,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在传统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设计等方面做出改变,更应该提升服务的精细、专业、高端及优质化,将服务从简单的提供法律专业信息升级为提供非专业人士难以替代的综合智力服务,将服务触角延伸至风险防范、案后维护及制度完善上,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4.创新法律服务盈利模式,变革收入结构,降低服务成本

马云说过:做企业的目的不是挣钱,而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关键目的也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价值,服务提供者设计自身盈利模式时,首先应考虑其能提供何种价值,这种价值是否消费者需要,只有被需要的价值创造才具有意义,才是服务提供者收费的依据。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收费难,其中除了同业竞争不规范、消费者不履行承诺外,关键在于消费者未能看到服务能够为他创造何种价值。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不应该将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法律民工”,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减少成本、改变盈利点等方面做出尝试。一是借助于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不管是资料查询、问题咨询、相关法律文书制作,还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律文书下载都借助网络完成,节省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二是线上免费解答,吸引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现实的委托关系。这主要借助于网上营销平台来完成,但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营销平台不是雇佣而是合作关系。三是整合资源构建属于自己的网络平台,积极响应消费者其他正当需求。通过网络及实际合作等方式整合一批其他服务机构或实体企业,比如金融、会计师、税务师、管理咨询等机构,将消费者的全面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上述突破的核心就是打破法律服务的原有格局,将服务的收费范围向前或向后延伸,拓宽服务范围通过共同收费、捆绑收费等方式获取收入。

5.创新法律服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拓展组织边界

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有发生变化,法律服务者内部、上下游产业乃至整个行业集群内部的传统关系都需要重新构建。法律服务机构创新首要是理念开放,这也是互联网的本质之一。不仅要在法律服务组织内部开放并与同行分享执业经验,而且要与组织之外的同行交流,同行之间不只有竞争更有合作和协作。其次是法律服务组织形式的变革。组织形式决定机构发展规模、内部管理机制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例,我国目前更多是以合伙制和合作制组织形式存在,这与西方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慢慢探索设立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第三,虚拟律师事务所慢慢在行业内开始探讨,其以灵活的人事配置见长。这种机构不仅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核心团队,还有能解决非法律问题的其他专家随机参与,团队内部对客户信息实现共享。当发现消费需求后,任何成员都可以积极响应并与团队其他成员组成或紧密、或松散的案件专办机构,共同解决问题。上述结构将法律服务组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推向极致扁平化,中间管理层越来越少因而效率更高。第四,面对网络时代消费者需求的全面开放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建立服务提供者之间、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专业、行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通道,可将自身业务的某一部分通过外包等方式来完成,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协作。

篇(2)

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

篇(3)

提供内容的法律电商

法律侠客在线是一家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与产品的互联网公司。相比于国内其他通过聚集律师、致力于做“法律服务的淘宝”这种平台性质的法律电商,法律侠客在线更希望能够建立自己的核心知识库,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内容。

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市场空白,一个经常被法律电商从业者们引用的数据是,“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美国的legal zoom、rocket lawyer早在这一领域有所尝试,其中前者于2012年上半年营收达到9646万美元,一度计划登陆纽交所。

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电商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巨头产生。“这说明这个市场还是充分竞争的。”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的主力市场是企业市场,而企业市场往往需要大量专业人士介入,但大多数律师思维偏保守,“这也导致法律电商领域一直没有火起来。”

盛先磊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盛先磊从澳大利亚回国,成为中国法律服务从业者的一员,他专长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并购重组和房地产投资法律服务领域。

两年前,盛先磊意识到互联网或许可以突破妨碍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一个致命障碍:高度依赖于人。在他看来,对人依赖过度则意味着对时间和空间的依赖度高,以及打破不了人的知识缺陷障碍――盛先磊的专长是资本市场,他可解决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造成了目前传统法律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让电脑来当律师怎么样?盛先磊认为这个想法可行,不知疲倦的机器人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实现极低的劳动力成本。

基础法律服务可标准化

让机器替代人工从事服务业,最大障碍是能否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法律服务大多不能标准化是制约法律电商发展的最大阻碍。但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被预测且可以被标准化的。

美国legal zoom公司作为先行者或许能够给出一些启示:这家创立于1999年的在线法律网站,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设立、变更、商标注册、破产及个人离婚、房地变卖、遗嘱设立等方面。用户在线回答一系列问题之后,Legal zoom可生成格式化的法律文件或给出法律建议,费用只相当于向咨询律师咨询的零头。

法律侠客在线服务领域并不涉及个人法律服务,而是专业提供企业需要的基础法律服务。与legal zoom相同的是,法律侠客在线也是通过用户在线回答问题捕捉用户真实需求,从而自动生成一系列法律文件。

举个例子,当一家企业想要引入高端人才,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范本,而是一系列如保密协议的文件组合以及个性化条款来确定高级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会通过常年法律顾问起草文件,但这意味着不菲的费用。

法律侠客在线为这一场景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用户输入应用场景关键词,法律侠客在线会给出一系列问答、选择、判断题让用户填写,同时在题目旁边出现知识库方便用户理解。当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后台能够自动甄别用户的真实需求,生成个性化的文件以及文件组合。

这仅仅是多个企业应用场景中的一个。盛先磊介绍,企业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可以预测的,目前法律侠客在线已经开发出90余个产品以应对不同的应用场景。

法律侠客在线的终极目标是能够成为纯线上的法律服务者,让法律机器人完成基础法律服务――盛先磊刚入行的时候就做过基础法律服务,最常干的活就是根据用户提出的需求起草文件,“这个市场客观存在且有前景。”

抓线下提升转化率

不过盛先磊坦言,目前法律侠客在线依然由人工律师做补充服务。“现实告诉我们,哪怕你的东西足够好,还是需要律师审核一遍用户才能够真正放心。”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在文件生成后,用户也可以选择律师审核服务。“其实我们认为这些文件已经足够好了,根本不需要律师再次审核。”盛先磊再次强调。

盛先磊之所以有这样的信心,是因为法律侠客在线在产品研发阶段采取的是事业合伙人制度。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分门别类,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在开发产品之时,会根据产品的不同引入有不同专长的律师。加入产品开发的律师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后期产品收益。

在花费两年时间稳扎稳打开发核心产品后,法律侠客在线终于在几个月前上线。现在它除了需要持续开发产品之外,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抓到目标客户。

盛先磊认为,企业级市场是一个大市场。早在三年前,美国投资风向标已经转向企业级市场,而中国的投资者们也在近期开始关注起企业级市场。“企业级市场开拓的确比消费级市场的开拓更难,但企业级市场的用户忠诚度会更高。同时,企业级市场的线上营销难度更大,你很难通过线上让企业家决策。”

篇(4)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5)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6)

法律人的隐痛在哪里?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多年,存在着不少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微信成了无数从业者眼中的良药。

首先,新入行者缺乏网络流量。因为中国的在线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发展了十多年。四大法律服务网站基本瓜分了每天与法律有关流量的绝大多数。新加入这个行业的模式的创新者,即使产品颇有新意,也无法迅速得到用户。

一些独立开展业务的律所和律师都希望通过网络营销获得业务。但是无奈自己的网站权重太低,外加价格不菲吓跑自己的关键词推广费,导致搜索引擎带给自己的流量非常稀缺。这一切就足以压死新入行的在线法律服务从业者,因此找流量就成了一件大事。

其次,传统的互联网手段获取案源的效率不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传统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和传统的律师网络营销手段的案源转化不尽如人意,很多年轻律师用尽大量营销手段,也无法获得满足自己需求的案源,急需要新的接案工具。

另外,这种来自于网络的案源被律师获取后,客户的忠诚度非常低,如何保有客户,并发展出更多客户是传统模式的一个难题。

第三,传统律师、法律服务网站和律所品牌建立的渠道手段有限。一方面受制于传统律师行业低调的传统,另一方面确实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平台来传播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企业文化。上报等1.0手段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律所和新兴法律服务网站建立自己品牌,提升美誉度的需求。

就在整个行业,新旧胶着的时刻,微信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横空出世,在整个封闭的市场,老旧的模式中,吹入一股新鲜空气。无数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者涌入微信,期待微信能够医治法律服务行业。

微信,法律人的新生态

说道为什么选择在微信上发力,每一个从业者都会有自己的理由。广告人出生的yesmylaw老板说这里有流量,高端专业律所说这里有需求,二三线城市的资深律师说这里有案源,而针对微信创业者的服务提供者说这里有微信创业者……也许,他们的理由极度相似,高度重合,但是他们就像放大镜,用他们的实践和思考让我们把微信看的更加真切。

“这里有流量”

“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马强是一名上海的创业者,他创立的主做合同审核服,尤其是如何从大批传统法律服务网站的流量绞杀中脱颖而出,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在那个时候,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了,很多拥有大量流量的传统法律服务网站选择开发APP,来适应用户迁移到手机上的新情况。

“法律的特性是偶发性刚需,用户没有遇到事儿的时候根本不会多看律师一眼,但当人们遇到事情的时候法律服务需求就非常刚性。”马强的上述判断,让他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做一个法律服务类的APP,让人们去选择下载会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独立开发APP很难有什么显著效果,体验也不好保证。

可是,移动互联网很可能是自己唯一的机会,不做点什么又太对不起一起创业的这帮兄弟。就在迷失之时,一切应验了财经作家吴晓波那句名言:“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是的,微信来了……马强发现微信在短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就拥有了3亿用户,是唯一一个能够覆盖中国所有城市的APP。他下决心创立了“微法律”这个微信公共账户,在微信上提供在线咨询,法律文档检索等服务。目前用户数已经突破八万人,预计年底可达十万人。

事实上,马强正在为如何用这些流量和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网站的产品,并盘活原有的产品链而努力。

“这里有案源”

“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

“多年来律师都在寻求获取案源的渠道和学习掌握高效的展业方式。事实上,在律师界掌握案源的多寡,往往就是一种隐性的权力。”济南的刘云柱律师这样对i黑马记者说。“年轻律师需要案源来求生,律所主任和团队负责人需要案源来养活年轻律师,从而带动团队的发展,扩大律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否则年轻律师不是转行,就是去别的机构了。事实上,越是从业久的律师,越是需要案源来帮助自己实现更大的抱负”。

案源如此重要,可是居高不下的案源获取成本让年轻律师们望而却步,而常规的如SEO网络营销手段可能根本就没有效果,而且律师个人也不一定搞得过那些存在近十年的法律大站……“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律师甚至会通过灰色、黑色的手段获取案源……

但是,微信却可能缓解这种局面。绿狗网CEO张馨心认为“微信公共账户开设成本低廉,微信用户基数大,它交流的私密性、便捷性、及时性都远超同类产品”这些特点使得用户在初期接受法律咨询服务、一般法律服务时有较好地用户体验,容易帮助律师建立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所以,“微信成为案源和法律诉求的洼地,这也是绿狗网经营了50多个细分法律需求的微信账户的原因,努力成为一个优质案源的收发平台。”

刘律师代表律师也有同样的观点,很多地想要扩张个人影响力,维护好潜在客户的律师都在试图深度触”微“,只是很多运营的方法和手段不如专业的互联网团队。而他自己也在”不务正业“地做这方面的研究,希望能摸索出律师微信营销和服务的新路。

当记者再次采访刘云柱律师时,他的QQ签名改为了“云柱很忙“。刘云柱通过几个月的持续投入,采用了一些自己总结的运营原则和方法成功地将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做到了微信律师一词搜索栏的第一位,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在采用新方法运营了两个多月后,粉丝量达到了一万一千人(截止到六月份),一度位列搜索榜第一位,累计咨询量超过一万八千余次,刘云柱的五人律师团队日均接受公益咨询200余次(包括电话咨询)。

虽然还没有赚到钱,不过刘云柱律师表示还要继续运维下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到微信账户的运营中去,因为他们相信,只要时机一到微信一定可以带来案源。

“这里有需求”

科特勒在其名著《营销管理》中曾无比坚定地写道:”营销的宗旨就是发现并满足用户的需求“。

施江南是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海归和曾在世界排名第一的律所的律师,我们很容易透过她了解到尚伦是主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却在微信端推出了一款名为创业者法律课堂的产品。

”我们开设微信公共账户真不是为了获取案源,非诉业务(投融资并购)的展业不太可能通过网络来实现,我们的案源都是通过服务好一位客户,再由这位客户向朋友口碑传播和推荐得来的“施江南律师对i黑马记者解说为什么要推出这个产品的原因。

”虽然经济效益上不显著,但是我们仍然选择开设微信公共账户,一方面在今天这个时代,没有一个行业可以抛开互联网独立生长,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我们搞好了线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升一下客户体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另一方面是主要原因,我们在做早期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降低早期项目的风险。他们有需求,我们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这些创业者大都是微信的用户,我们就想干脆把这些专业知识做成一期期的内容和课程,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工具推送这些知识,给创业者一个在网络上学习和交流的空间“

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运营和推广,该账户拥有数千名的创业者订阅用户,已经初步形成在线学习创投法律知识的氛围。也因为致力于满足来自全国各地创业者、基金经理人学习知识的需求,这个账户客观上带给律所品牌美誉度和认知度的提升是难以估量的。

尚伦的这种通过奉献社会提升影响力的方式不仅仅适用于机构,也适合法律从业者的个人账户。比如,在各大公司法务和年轻律师之间传播甚广的微信公共账户”法秀“就引来了业界的好评。该账户通过翻译国外法律媒体、大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文章而把一些先进的经营、执业理念传递给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们。这也为该账户的运营者带来了较大的业界声望和影响力。

”法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是因为它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中国的律师缺乏针对自己行业的资讯服务,更没有一个可以分享法律界干货和思想的非学术平台。法秀应用而生,最终通过专精一个领域,形成在网络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业界人士评价道。

确实是这样,作为社交产品的微信极大地满足了律师维持客户,保持影响力的需要,目前网络上一些优秀律师的个人微信公共账户非常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在此就不在一一列举。

“这里有微信创业者”

《营销管理》: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

正如《营销管理》所说的那样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可是谁都知道做到优秀尚且不容易,更别提成就伟大了。但是,创造需求虽然风险极大,但是那背后的惊人回报总是会不断牵扯着人们去冒险和探索,如jobs对于苹果,如昔日那个在加州掘金厂卖水少年……

知道张静松是因为他是第一个在微信法律服务领域提出要开发第三方平台的人。张静松是技术员出生,最初他也认为”微信的确是击中了法律行业的痛点,大家都从自身职业的本能感觉到了微信对这个行业会带来的巨大价值,微信基于沟通和服务为导向的特性蕴含着移动互联网全新的价值,对传统服务行业会带来巨大的变革,而我愿意作为一名参与者来帮助实现这个变革。“

那时候的张静松也和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一样,想着如何通过微信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可是随着微信公共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微信公共账户开始出现在这个平台上,但是受制于律师缺乏互联网经验,法律服务公共账户运营水平良莠不齐等客观原因,很多用户抱怨体验不好,而不少从业者也抱怨微信的现有功能真不给力。这时候,张静松和他的团队开始思索另一种可能,”为什么不去服务这些律师和微信公共账户的运营者们呢?“

于是,张静松开始全新打造自己的产品,他告诉i黑马记者:”法搜搜平台是一个微信法律公共账户的聚合平台,律师或者法律行业从业者把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配上法搜搜的第三方后台可以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号的沟通服务特性,让微信公众号更适合于咨询服务行业。未来还将形成法搜搜公众号合作联盟,打通彼此的联系,让律师们公众号获得的异地咨询进行流量交换,让律师公众号的效益倍增。“

目前,通过几个月的推广,法搜搜的产品得到了多个法律公共大号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医疗、教育等同样需要第三方支持的产业从业者的关注。

微信5.0,是涨潮,还是退潮?

相比于法律人微信掘金的这股大潮,微信5.0增加支付功能无异于增加了无数从业者加大投入的心气。但是这是梦想,还是,确实是一个难以辨明的难题。

这其中感到振奋地无疑是那些希望通过微信付费咨询服务获利的人。绿狗网CEO张馨心对记者讲,针对未来的5.0功能,绿狗增加了相应地的法律产品,”绿狗网推出的“私人律师VIP”等产品,一部分功能就是利用微信平台,及时回复用户的法律问题。“

但是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一批从业者对法律行业的微信创业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他们反对!

刘德身,吉林长春的一个资深算命先生。中国最早从事在线咨询业务的从业者之一。触网多年的刘大师(他希望我们这么称呼他),几年前创立了一家名为师说师道的网站,目前正在融资。该网站模式非常像淘宝网,上头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算命先生、心理咨询师和律师提供在线的付费咨询服务。就网络上的咨询而言,刘大师向来是异常活跃的,为了自己网站的发展,也购买了大量的推广产品和流量服务(百度网盟等)。但是,微信公共平台全力发展的这两年,他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i黑马记者带着疑问向刘大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以为他会拿出罗盘、黄纸,用神秘主义给我们答案时,他说出了这样一些看法:

首先、微信用户的付费意愿和能力都不太强,有偿服务的商业生态不成熟。微信用户的客户群和腾讯QQ的用户群匹配度非常高,甚至可能更加年轻,我们的网站申请过Q+服务,我们发现用户虽然有付费的心,愿意给专家的服务付费,但是付费能力不强。因此,这个问题完全可能被微信继承”。

其次,微信不是一个提供严肃地咨询服务的地方,很多更好地帮助交易双方的功能都不成熟。微信更像是一个玩的工具,我提供专业咨询,人家找专家是来问事解决问题的,你说微信的那些表情之类的娱乐功能有任何作用吗?这就好比ipad虽然功能强大,但是它就是不适合办公。另外,我的网站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发现很多用户付费都是用支付宝来付费,我Q+带来的用户都不用财付通,要求用支付宝付费,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如果腾讯不支持支付宝,只支持财付通,很多在微信上的付费咨询,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没有真正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绝对可靠的服务能力。作为对刘大师观点的补充,绿狗网的前市场总监龙涛,认为”目前存在着迷信微信的风气,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或控制律师服务质量的能力,别说建立基于微信的法律服务商业模式,就是借力微信,用好微信这个工具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微信创业,投资人眼中的下一个金矿是什么?

微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互联网人和法律人在微信领域的探索,同时也引来了资本市场的关注。为此i黑马记者采访了启明创投合伙人,长期关注传统行业互联网改造的投资人李佳析先生。

李佳析认为法律市场的从业者进行微信上的商业探索,仍然会面对他这十年来投资和关注在线法律服务行业时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有:

首先,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服务却难以标准化。法律服务行业是个高度细分和专业的行业。他打了个比方,同样一个法律问题,问五个律师他们很可能会给出五个完全不同的方案。这当然不是说律师不专业,恰恰可能是因为律师在某个细分领域非常专业所致。如何在确保专业的同时,又能能够标准化,这是一个难题。也因为这个,法律服务行业不是一个赚快钱的行业,它潜力大,但是周期长,急功近利,满嘴跑火车的创业者不会受到亲睐。

其次,这个行业缺少一个法律服务的品牌产品。事实上,大家能记得某某律师,或者他过的案子。但是,他真正擅长什么领域,他的团队的服务能力如何一无所知。没有品牌,行业就没有服务标杆,没有标杆,消费者要不凭经验选择,要么瞎撞。

而且,这个行业非常封闭,互联网发展这么多年,都没有在网络上形成一个有力的法律服务品牌。这是一个巨大的真空。

第三,微信是个好东西,但不是万能的。这个星球上,还没有通过那一项技术产品就立即搞好法律服务的。

今天因为微信接近4个亿的装机量,让每一个被关注的律师被装进了消费者的手机里。律师的所思所想和言论,也可能因为打动了某个消费者,而被他热情大方地介绍到自己的朋友圈,这就是熟人推荐的力量,非常让人有想象空间。但是前面两个问题不解决,所有的律师都上线了,消费者仍然会面临选择困难的问题。

这些原因和理由构成了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投资这个行业的障碍。

同时,李先生也向i黑马记者描述了他的眼中所认可的微信法律产品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是专业和标准化的,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那怕周期很长,只要能够依靠产品逐渐形成某一项服务的标准,并被广大的用户所接受,投资人是会考虑的。

其次,重视客户体验,用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去推广产品,并引导用户去使用产品。

第三,要有公益心态的创业者及其团队,而不是急功近利地玩票的人,后者在这个行业只有死路一条。

只要这个产品具备上述的标准,才有可能打动投资人。

不论,人们怎么样怀疑微信的价值,微信作为一款产品实实在在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不少投资基金和投资人都开始关注微信法律创业圈,寻求更多的优质项目。

微信,律师展业的实验田

再好的项目,也是人造就的。面对微信带来的巨大商机,更多的律师试图进入这个行业,掘出一桶金。对于新入行的律所和律师,i黑马也专门咨询了一些研究者的意见分享给大家:

首先判断自己适不适合做微信。原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认为:“做好微信营销工作,对律师业务确实有所所进,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这种微信营销,还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业务特长,时间成本,及技术开发,推广成本等,微信营销,因人而异,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去使用微信工具。”

篇(7)

加入WTO将极大地推进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公证体制仍未摆脱行政体制的束缚和影响,不少地区的公证机构仍然类似“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编制;也有的公证机构虽然名义上进行了事业体制的改革,但实际上仍未摆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束缚,形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没有在人、财 物上实现独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以及“行政体制色彩”的公证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公证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对WTO的有关承诺,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干预。公证管理制度也必须改革,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与此相适应,公证内部机制也不能按行政机关模式来运行,必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因此,加入WTO必将在客观上极大地推进我国公证改革的历史进程。

篇(8)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主体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是由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法律援助对象众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对象不仅要求得到专业的诉讼和辩护,也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缺少,全国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到13万人,平均每一万人不足一名律师。同时,律师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师在为农村服务。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人员正是为了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应运而生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10万人左右。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牵援助工作中来 ,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从降低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出发,应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对象服务,实现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最充分地发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参与者的范围和对象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通过《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了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对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灵活的、倡导性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

经费困难。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在各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站点情况相对好一些。这些站点虽然没有专项经费支持,但是由于其设在各社会团体内部,其办公经费一般都会从其所属部门开支。但是这些组织能利用的办公经费有限,所以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形同虚设,很少开展活动。与上述组织相比,民间组织则困难更大,它们没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些组织因争取到境外资金而成立,后因为境外资金收缩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难。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的身份不明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为艰难。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中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执业场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他们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身份经常受到质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应支持,在协调处理纠纷及办案取证等等活动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受到许多限制。由于经费及专业服务资质等原因,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范围很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很多是相同的,没有成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补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还缺乏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会组织踊跃但无序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但是目前仅仅是与经其批准设立的组织保持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而对未经其审查、批准成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说是基本上不了解其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方面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管理和监督。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仅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曾经发生有些社会组织因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引起纠纷被投诉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情况。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挂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处在权益维护的老模式上,对怎样开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够;二是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视为维护社团成员利益的渠道,在工作开展中因依赖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与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体制 ,独立于政府外开展的却是与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发挥的好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重办案轻管理,疏于履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影响了整个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明确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

我们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目标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坚持: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协调互补;多元化发展;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严格保证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自律为主的内部治理机制。为保证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社会组织要实行准入制度,明确监管的标准和责任。

加强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对外加大对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和成熟经验,对内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制定详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形成以《 条例》 为基础,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相互衔接,多层次、综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协调有序发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则应依据《条例》并结合本行政区域财政、法制状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标准,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援助细则,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做相应调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议,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资金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必须加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从实践上看,这种基金是一个很有发展潜质的资金筹集途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筹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从律师行业收取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法律援助机构,用做法律援助经费;二是从福利彩票、募捐扶贫济困等各项公用资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将部分罚没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应由受援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同时从败诉的非受援方交纳的诉讼费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纪律,明确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达到一定标准,对于能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法律援助队伍。

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注重专业特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动员、挖掘具有“维权性质”的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横向延展覆盖触角。

吸纳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法律援助受众人群和服务实施主体分析发现,工、青、妇、残、老等社团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其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机构具有的维权特性与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本质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组织网络体系,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稳定,如果能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则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有益补充。

发展专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维权网络,活跃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会律师作为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激励机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国共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仅安徽、福建、江苏等 12 个省份规定“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奖励和表彰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激励机制应当以义务和职责的形式明确化,具体到条文表述中宜规定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出强调 :请记住我站域名“应当”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

二是要增强激励机制的含金量。激励机制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奖励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绩突出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力度,加强对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学习、宣传,通过授予荣誉、提高社会美誉度的方式来增强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内心动力,激发其热情和积极性。

积极吸纳院校学生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各地区可以与当地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在校学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接待咨询、承办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学生们的“实践课堂”,既为法律援助带来活力,也储备了人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邓金华)

参考资料:

篇(9)

设立“一堂法制课”,开展人身安全和法制教育共10余次。以校园为课堂,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走进辖区高中小学校,采取直观、新颖的教育方式为在校学生讲法制课,提出 “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的防范标语,设定以自我保护、犯罪、校园暴力等授课内容的主题,结合案例制作PPT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及播放微电影《冲动是魔鬼》。

召开“一次家长会”,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每年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以座谈会或书信的方式沟通、联系,检察官与家长们共同分析其子女违法犯罪的原因,督促家长们履行好监护、监管的职责,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希望。

篇(10)

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研究实践的重要课题。为此,近年来,姜堰市司法局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大胆进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

一、司法行政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独特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的职能优势。

1.资源性优势。司法行政很多工作都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诸多方面,其“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在社会管理中呈现出明显的资源性优势。

2.管理性优势。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具有特殊的管理职能,既有教育改造的管理功能,也有扶助帮困的服务功能,可被看作是社会管理中的保障性管理。这种管理职能的发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能最直接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

3.服务性优势。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职能,是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路径,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这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4.预防性优势。预防矛盾发生、避免矛盾激化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关键任务。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通过矛盾纠纷排查,第一时间避免矛盾激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这具有独特的预防性。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也是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二、姜堰市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新作为

该市司法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实施社区建设的“六大工程建设”,发挥组织者、实施者、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全面参与城区22个社区建设的管理工作。

1.加强社区调解组织建设。构建楼栋、片区、社区、镇和市级五级调处机制,让楼栋长成为社区的矛盾纠纷信息员、调解员、普法宣传员。每个社区明确1名专职调解员,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力求矛盾解决在社区、工作推动在社区、感情融洽在社区。

2.加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坚持帮教、治疗、关爱并举,调整充实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3.加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力度。强化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力度,把创建过程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

4.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深入社区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杜绝破坏环境、违章搭建、野蛮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造谣惑众等不良行为,倡导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制文化。

5.加大社区法律服务力度。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人员和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居民群众中的资源,组建志愿者队伍,使社区居民、法人得到便捷、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提供在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养老、托幼、家政、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涉法需求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对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和援助,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目前该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虽然,该市的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的视野下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业务发展不协调的现象;司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还存在薄弱环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认清形势,寻求突破。

今后,司法行政事业将进入维护稳定艰巨期、法律服务提升期、社会管理创新加速期、服务民生职能强化期,该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历史任务,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关键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触及许多深层次问题,思想意识的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多样化、经济形势的复杂化和矛盾纠纷的易发多发性,对该市司法行政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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