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6:14: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离婚的法律责任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离
婚
登
记
告
之
单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登记的,由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离婚协议书一经签定不得更改,如当事人对协议规定的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上述条款中未详细告之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罚。
请在仔细阅读并确认理解内容后签名。
申请离婚当事人:
男方:____________(签名)
女方: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解释(一)》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解释(一)》明确了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解释(一)》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什么是“第三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者的责任也无从承担。“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不断增加,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因此,在立法上对第三者予以定性,确定其内涵;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十分必要。
一、“第三者”的民事侵权
(一)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第三者”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之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概念,该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显然,法律上对第三者的界定是第二种含义。所谓第三者,顾名思义,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对他人合法婚姻造成损害后果的婚姻以外的第三人,也称“第三者介入”。
(二)界定“第三者”应具备的条件
对第三者的界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观上有破坏他人婚姻的过错。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交往,并意图破坏他人婚姻关系,达到结婚取代其配偶的目的。如果第三者并无意破坏他人婚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2.客观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对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3.产生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彼此疏远淡漠,少履行或不履行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引发婚姻危机。
二、“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按照法学理论,“第三者侵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共同侵权,实施主体是“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该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者只要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对插足他人婚姻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二)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条更是直接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确立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三者”侵犯了夫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形成了损害事实。“第三者”的插足使合法婚姻关系遭到破坏,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无过错方除去受到严重精神伤害外,一部分第三者还因不法获得合法婚姻里的部分财产,使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权受损。
(四)第三者的插足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夫妻反目,婚姻破裂,部分受害人甚至因此了断生命,采用极端的解决方式,生命财产均受到损害。
三、第三者侵权进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一)我国法律对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现状
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关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历来都是争论的焦点,很多学者反对第三者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认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取证困难,可操作性较小,会导致法律的低效率和高成本运作。包括现行婚姻法也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把规范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权利交给了道德。从刑法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我们不能把重婚与第三者介入婚姻侵权混为一谈,前者是刑事犯罪,而后者是民事侵权。
(二)“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1.在《婚姻法》上明确规定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对配偶权的明确规定,这是立法的不足。我们应设定专章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及救济途径,明确第三者含义,明确忠实义务,尊重义的具体内容并划归到配偶权中,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使婚姻关系无过错方在对方违反配偶权的内容时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济。提高过错方“不忠”行为的法律成本,用法律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2.《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条件增设侵犯配偶权条款,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侵害配偶权违反了法律关于一夫一妻规定,从根本上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动摇了婚姻的根基,可据此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3.将通奸行为列为受害配偶向过错配偶和第三者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定理由。将其纳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参考文献:
[1]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
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2]杨利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
法律救济》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0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差别,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 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精神损害、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造成肢体伤残、身体机能受损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等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当事人才有可能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此处具体是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的破裂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财产、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一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这里的过错是指当事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是指能导致离婚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实施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导致离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离婚损害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又称为全面赔偿原则,它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离婚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该以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应该全部赔偿,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的恢复到权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赋予了法官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它要求法官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判断案情,以求公正、合理的做出判决。法官在自由裁量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时,还应综合考虑一下因素: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状况等。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对无过错配偶一方已经发生的实际物质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如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对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
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评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镇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第二,原告董某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再婚登记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心和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构成要件: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必须针对特定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第四、必须是单方面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针对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五、必须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生效后,被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失去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项义务或者赋予、增加某种权力或者减少、取消某种义务。婚姻登记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五个特征。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执行主体系人民政府,属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公民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明确指向某个具体的人,对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部门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公民一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就具有(或解除)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并因具有(或解除)这种身份关系,而产生(或消灭)某些权利和义务。
如陈某和蒋某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就具有互相扶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均的处理权且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若蒋、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消失,又产生如蒋、陈可再与他人结婚的权利等新的权利。婚姻登记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婚姻登记属行政许可范畴。婚姻登记只是证明男、女双方两人存在某种婚姻关系,犹如行政主体做出的鉴定结论一样,具有证据作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参加鉴定的人员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由行政主体负责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其本身也没有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仅起到证明某一行为、物质、事务的性质、质量、责任程度等作用。婚姻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特殊关系的一种确认,是一种行政命令,负责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婚姻登记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登记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即使作出的这一行为违法,在有撤销权的机关将其撤销前,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且此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具有强制性。认为婚姻登记是证据,只是起证明作用的认识是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规避责任的表现。
离婚登记是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有上诉的权利。而政府部门的离婚登记一经作出,当事人有异议的,只能采取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2,孩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无子女可写无子女)
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求分割具体明确。
4,共同债务如何承担,要求承担具体明确。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如下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1) 房产:位于
(2)车产:
(3)存款:
(4)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5) 债券:
(6) 公司股权:
(7) 合伙企业出资:
(8)知识产权:
(9)其他财产: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答:非常同情你的遭遇,你遭受了老公出轨和死亡的双重打击。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婚外恋中的已婚方违反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未婚一方可以说并未触犯任何法律,仅受道德和舆论谴责。关于她与你老公婚外恋的行为,你可能无法直接追究法律责任;关于你老公跳楼自杀与第三者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如果第三者并无伤害或者杀人的动机也无相关行为,那么她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从民事侵权角度,第三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与你老公的自杀也无直接因果关系,可能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其他证据你可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法院,请司法部门对她的行为做出裁判。
2、收集到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恋并要求赔偿?
问:凭女人的直觉,我感觉老公有了婚外恋,我想取证证实,可以请调查公司吗?如果取到证据,可以以此索要赔偿吗?赔偿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判决离婚和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法定事由,你可以此为由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多分共同财产,但是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法院自由裁量,故赔偿数额需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另,婚外恋的取证和认定也都具有较高难度,一般认为如下证据易被采纳: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恋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二是以为由报警,通常有警方的询问笔录;三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四是同居的直接证据,可通过拍照摄像等取得。但取证行为应当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信。另外,你对于爱人的行为不要疑心过重,而应理性引导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稳定;而目前调查公司并不规范,更有以调查为幌子行骗的,且一旦调查公司介入不论调查结果如何,你和爱人便再无复合可能,所以建议你慎重考虑。
3、丈夫被判重婚罪是否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问:老公没与我离婚就和他人长期同居,经查他们还领取了结婚证,就到法院。法院判决他犯重婚罪但却判了缓刑,他们依然逍遥法外,后我老公竟然我离婚。是他有错在先,且已经被判了重婚罪,我可以请求赔偿和多分财产吗?
答:尽管已经对重婚者判处了重婚罪,但其仍应当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矛盾。对重婚者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当在重婚的刑事诉讼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在重婚罪的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因为重婚的损害赔偿属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人身和财产受到的损失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你的情况比较特殊,遭遇了恶人先告状,在该离婚民事诉讼中你当然有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多分共同财产。
4、女人因家暴而出轨,是否也需承担赔偿责任?还能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吗?
问:别人说的出轨都是指男人,所以我自己对于有外遇总是难以启齿,但现在被他家人发现了。可我是因为忍受不了他长期酗酒和家暴才找到新的依靠,难道我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女儿马上进入青春期,如果离婚我必须带女儿走,我可以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吗?
答: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道德品质败坏,寻求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而对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胁迫欺骗婚姻、家庭暴力、虐待以及其它各种低质量婚姻不满而产生的婚外恋,则应酌情免除其赔偿责任,并对其离婚积极支持。关于女儿的抚养权,因父亲的酗酒和家暴行为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以及女儿青春期需要妈妈护理等,你可以积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一般也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5、因婚外恋而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吗?
问:我知道他的家庭很幸福,白手起家,一儿一女;我也有自己不错的收入,从不贪图他的钱财,我们只是因为相爱而在一起。我知道他的家庭无法接纳我们,我和我的孩子只能在别人的歧视和谴责下生活,可是我的孩子有错吗?我的孩子难道不能正大光明地叫他爸爸吗?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免费离婚协议书二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全部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全部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所有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17年 月 日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2017版二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因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外无债务。
男方:
一位与会者表示,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条与旧婚姻法相比,是该婚姻法最重大的修改。按照以往的法律,不少人认为姘居不算重婚,因而纵容了婚外同居、包二奶的滋生。新婚姻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处理办法,有助于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缩小
广东省高院审判庭副庭长陈佩霞表示,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使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缩小了。如旧法中的夫妻婚内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已变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一方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一方所有,其他本应归一方所有的弹性财产归一方所有。
有效解决军人难找配偶
中山大学法律系卓冬青律师针对军婚条款的修改表示,如果像以前,军人打老婆,当军嫂的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谁敢嫁给军人呀?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特权,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