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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纪,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在水平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垂直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逼迫发展中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或进行殖民化。在20世纪,全球建立了新的贸易治理秩序,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形成了多边体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59个,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多边体系。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多边体系面临跨洲际的大区域协定(Mega Deal)和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战。
一、WTO多边体系面临的挑战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主义是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实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具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套规则、制度而存在。三是战略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指导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贸易治理的多边主义包括以上三层内涵,即多边主义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制度构建、多边协定的达成和一种治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存在。二战后,多边主义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WTO多边体系以GATF和WTO规则为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WTO多边体系是包含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等的“刚柔相济”的多边法律框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是发展中国家结盟谈判的重要场所,是偏好自由贸易国家的最优选择。我国加入WTO,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权利与机会不断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权利。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近年来,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WTO多边体系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
首先,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来,多边谈判进行缓慢,导致缓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在一百多个成员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接受所有议题的谈判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为促成谈判,只能选择大多数成员都有兴趣和利益的议题,这使谈判议题日趋保守和狭小。以2013年WTO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为例,谈判必须选择159个成员的最大公约数议题,这最终只能是一个狭小的议题组合,投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新议题不会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其次,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全球贸易发展新范式的出现。WTO规则制定的速度过于保守和缓慢,无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诉求。在传统贸易范式下,各国依据比较优势生产某一产品,进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全球价值链驱动全球贸易及投资的范式改变了以最终产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形式,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可被称为任务贸易,即跨国公司将采购、设计、生产、营销、运输等任务活动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全球价值链使产品不仅仅是一国制造,而是世界制造。这要求WTO必须扩大贸易谈判的范围,而关税等传统贸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诸边协定的发展
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由此形成了诸边主义。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该条款肯定了诸边协定在WTO下存在、实施的合法性。同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该条款给予诸边协定谈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权利,但规定诸边协定应交存总干事。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4包括四个诸边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不多的谈判成员愿意签字,其他谈判议题在1995年WTO建立时形成了多边义务。《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是WTO下的另一个诸边协定,其成员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9月,俄罗斯成为ITA第78个成员。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就特定议题发起诸边谈判,“国际服务协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国主张在WTO框架之外谈TISA,而欧盟则认为应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对接,成为WTO下的诸边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1个国家参与了谈判,并达成共识――TISA应成为WTO诸边协定之一。TISA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我国已表示希望加入。
还有一些诸边协定是在WTO框架外进行的,如《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是由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强国发起,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强保护趋势。
(二)大区域主义的流行
区域贸易协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区为基础建立的。根据WTO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379个。近几年WTO多哈谈判受阻后,美欧国家开始寻求跨区域的全球贸易治理新路径,如“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通过跨洲际的大区域主义,这些国家正创建超越WTO规范的贸易自由化网络,以市场自由化为名,推动更高的规则标准。TPP和TTIP的重点是在投资、金融、国有企业、标准与认证、竞争政策、互联网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建立新贸易规则、重塑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
为应对TPP和TTIP的挑战,2013年,我国大力推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该谈判由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区域主义的流行也会进一步损害多边体系。
三、多边主义的替代方案:诸边主义还是大区域主义?
一些学者认为,日益流行的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是欧美国家架空WTO的举措,是围绕重建21世纪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战略目的展开的。一旦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布局完成,欧美国家将会占据新的“规则优势”,掌控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我国在这场新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参加TTIP、TIP和TISA谈判,没有在战略上回应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我国始终坚持WTO多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优制度选择,但鉴于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不断推进,我国必须对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做出战略排序。
(一)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区别
实际上,大区域主义也是诸边主义的一种,都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基础不同。大区域协定以区域内国家为基础,而诸边协定的成员不以某一区域的国家为限制条件。诸边协定和大区域协定可以是WTO成员间签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员间的协定。
第二,二者议题不同。诸边协定以特定议题为基础,谈判有特定的具体议题。如,ITA以信息产品自由化为议题,TISA以服务贸易为议题。这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揽子谈判的困难,是各个突破的谈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区域协定包括多个议题,谈判方法上与WTO的一揽子方式相似,这也是TTp和TTIP的谈判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谈判结果不同。诸边协定便于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国家快速达成一致。大区域协定中的国家,即便是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会不一致,利益冲突会导致谈判久拖不决。
第四,二者对WTO的影响不同。诸边协定可在WTO主导下进行,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以TISA为例,美国的最初想法是摆脱WTO,但由于欧盟的反对,TISA成为WTO下的诸边谈判,并对所有WTO成员开放。诸边主义在WTO体系下是开放的,这种开放表现为对成员的开放,也表现在对协定修改的开放态度上。《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开放采购市场,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正处于加入的谈判中。诸边主义的开放性还表现在谈判内容的扩大上。近两年,ITA成员正推动扩围谈判,试图将更多的信息产品纳入协定之中。大区域主义的流行则会伤害多边贸易体系,全球生效的379个区域协定已经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侵蚀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种区域协定之间的矛盾较大。以韩国分别和美国、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在这两个协定中,韩国接受了美国、欧洲不同的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TTP和TTIP虽然还没有完成,但其对多边主义的负面影响仍可预见。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诸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大区域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美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随中东地区成为美国外交重心,美国政府提出建立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MEFTA)的计划,随后启动了与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联酋的谈判。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快速发展等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政府提出了以TPP谈判为主要内容的“重返亚太”战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显。
(二)诸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次优选择
美欧国家强调TTP和TTIP是对多边体系的补充,是为21世纪全球新规则做铺垫工作。那么,大区域主义是否合法?是否是多边体系的补充?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WTO承认了区域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大区域主义并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补充,而是消极的侵蚀。首先,大区域协定不给予非成员国相同的开放承诺,使最惠国待遇原则被侵蚀得千疮百孔。其次,大区域协定扩大了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地缘政治。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是个别国家的现象,已发展为区域间的保护主义网络,尤其是TPP这样的大区域协定,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再次,大区域协定人为圈定了自由贸易的范围,并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的真实诉求。如,某一产业的全球任务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区域内。以波音飞机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负责约10%的组装工作,其余的生产环节是由全球各地的40个合作伙伴来完成:飞机机翼是在日本生产的,碳复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国其他地方生产的,起落架是在法国生产的。至于其数以万计的零部件,则是由韩国、墨西哥、南非等国来完成的。可见,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边贸易协定而非区域协定。
与大区域主义的对比不难看出,诸边主义是解决WTO危机的次优选择。通过在多边体系内按照议题逐一突破的谈判方式,诸边主义解决了WTO谈判缓慢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进行的诸边谈判,从一开始就尊重WTO的相关规则,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谈判后将其谈判结果强加给WTO。诸边主义摆脱了地缘政治,真正为市场服务,反映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需求。
未来世界经济大格局会相对稳定,美国、欧盟、中国“三驾马车”的市场格局将维持相当长一段时期,但彼此相互关联机制会发生一定变化。美国经济依然处于定海神针地位,总体趋势是稳定上行并会继续巩固高端服务业(金融、会计、评估、咨询、教育等)、高端技术行业(IT、航空、军工、尖端材料等)、全球金融中心和消费中心地位。强势美元和金融监管话语权将成为重要政策选项,财政政策也会继续发挥更积极作用,并由此对世界经济、国际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经济虽然面临一系列脱欧的不确定性,但不会是颠覆性的风险,在趋势向稳的大背景下,将会继续保持高端消费品制造优势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优势,仍然是中高端消费品和大宗商品集散地;贸易保护主义会有所抬头,但欧洲经济已经离不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更不可能离开美国市场;可以预期欧盟经济改革的重点将是着力解决“集中的货币政策与分散的财政政策”的协调问题。中国经济地位仍有上升空间,但增长动力将由外转内、由投资拉动转向消费驱动,产出结构也将由中低端转向中高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形成错位竟争;由于转型升级将持续5至10年,仍然是全球大宗商品最主要的需求方。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增速将会保持在6%-8%区间内横向运行,总体上货币政策将处于守成状态,财政政策将继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政治与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绍
当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全球性危机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这些挑战的波及范围和深度已经超越传统国界,超出单个国家应对的能力,我们已经身陷“风险社会”。
国际贸易波动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隐患,它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重要安全议题,并将其他领域涵括了进来。 在既有贸易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不公正的贸易体制一方面使弱国和贫困人口丧失利用贸易走向未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不公正非但不会让贸易带来和平,反而会在国家和族群间播下冲突的种子。
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已然成为全球最为紧急的安全议程。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和受影响群众形成明显威胁。 这种隐患与威胁可能会不平等地施加于应对能力极其有限的最脆弱国家和人群身上。 作为一种子系统安全威胁,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安全领域密切相关,这种议题间的“联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终必定会产生由气候威胁引致的“安全复合体”。
但是,这两个议题在全球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屡次折戟。作为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体制,世界贸易体制自2001年便开始启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多哈回合发展议程,时至今日,其达成依旧充满疑问。自《京都议定书》之后,作为正在建构的国际机制,气候变化应对体制的进展乏善可陈。与哥本哈根会议相比,坎昆会议虽然在减排测量和减排基金方面达成共识,多国也表达“满意”态度; 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纷争和共识的具体实施却令人担忧其前景。
同时,从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至今,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际谈判上展现着更为明显的能见度。国际公民社会虽在规模和动员能力方面然稍显稚嫩,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它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面对两大议题步履维艰,公民社会组织开始跳出“”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框架,批判国际谈判体系及其主导思维的适应性问题,希望另辟蹊径,寻找解决全球问题的方式。
这两种机制的遭遇和新行为体的兴起展现了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问题迸发,人们对治理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剧增,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无法回应大众需求;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问题,国际机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兴行为体并未得到主流国际机制认可和接纳,民间社会的力量被实质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论也面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实践的挑战。
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机制创建和效率乏力问题,本文特别选取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及其内在“互嵌”结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从全球治理相关框架出发,通过对议题本身、回应机制以及参与行为体进行分析,对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全球贸易体制)和正在创建的国际机制(气候应对机制)进行理论审视,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全球治理中议题交叠和机制关联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当前国际体制与社会大众需求之间的“鸿沟”。
目前而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尤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气候变化议题还是贸易议题都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气候机制是建构中的崭新机制,贸易体系则是转型中的成熟机制,将二者进行结合研究有助于探讨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共性因素。人为分割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机制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多元议题盘根错节之时,对议题互相“嵌入”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国际机制研究的进展。
第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新兴行为体,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单一议题,将贸易和气候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的视角中,有助于更为实际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样的声音”,有助于发掘公民社会组织话语作为一个体系的特性,更有助于为未来全面讨论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基点。
二、理论分析框架: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
“风险社会”趋势的加剧凸显全球治理体系的困境。无论是基于现实国家利益,还是基于建构中的全球共同责任,各国都希望并纷纷诉诸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应对当前的挑战。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丛”(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没有展示出足够的回应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拥塞”现象。 全球问题的波及范围和破坏性远远超出国际体制的驾驭能力,不同问题领域互相交缠,对当前国际体制形成更大挑战。同时,各种机制大多建立在人为划分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缺乏对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机制契合程度的考量。这使机制间的关联性和内在冲突日益明显,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回应性,削弱了全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质疑。机制“需求-供给”鸿沟需要公民社会主体的参与。
本文将从问题结构、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等角度对当前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进行审视,并从理论角度寻找导致困境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1. 交叠的问题结构
“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响也不断扩展,首先,全球性问题继续并且以加速方式迸发,远远超越以前的问题数量;其次,问题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入;第三,全球性问题开始“结合”起来共同侵蚀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 这都挑战着专业化和单一化的问题应对模式。
恰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言,许多全球问题出现“非线性”特征,并且问题的演变经常会被“突然地、恶性地并且无法挽回地”中断,然而,当前全球治理措施适用范围略显简单,难以应对“以前从没有碰到过、突然改变、无序变化和紧急发生”的问题。 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经指出,如果仅仅将世贸体制作为跨政府的贸易机制,其运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将贸易和其他问题领域的联系(贸易与……的问题)考虑在内,则会出现问题。 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贸易问题其实已经聚集到“文化、国家和其他不容易通过讨价还价找到折中方法的复杂问题上”。
2. 关联的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机理日益明显,超越了治理机制的设计初衷,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与契合程度影响着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丛”或各种“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饱受质疑。
现存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非中心化的权威格局”,其优点是“这些互相独立的体制具有在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遭受严重挫败后生存下来的能力”。但是,由于体制由不同行为体“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参与创制的人“频繁地”聚焦于建立具体的单一体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协调”其在不同机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间的关系,因此机制劣势也显现出来,即“体制在解决问题的重叠和交叉方面能力还很不够”。
“具体问题的体制密度越来越高”, 应对单一具体问题的国际体制在其运行中也越来越依赖于“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复杂联系”。这种制度之间的互动对相关体制的运作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看,随着将来国际社会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动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和国际体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间的“撞击”和互动“注定”凸显。
3.全球公民社会兴起
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新行为体出现直接冲击着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机制的回应性需求。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就能实现。第一,当前国际结构形态早已步入“复杂聚合体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时代, 全球公民社会兴起,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一起成为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国际行为体形成多重关系。
第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全球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挑战。 当前的主流国际体制在程序上无视其他行为体的参与和透明度,在结果上则可能沦为大国牟取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从而造成弱势行为体利益的被剥夺与不公。
第三,国际机制“有效性”和“回应性”要求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公民社会在网络塑造、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国际体制的问题解决能力。
奥兰•扬认为,尽管全球治理中,国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但是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在加强,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他坚信“有证据”显示“一种次要的社会体系正在国家社会周围成长”,全球公民社会已变成“全球治理中社会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在国际体制背后存在着“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领域”。
他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国际体制中非国家行为体起着重要作用”,基于社会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可以对相关国际体制的运作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单从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复杂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时,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并提出国际社会及体制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
综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对国际社会结构的“解构”依旧在继续,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交叉也日益展现,以前应对具体问题的专业化机制及其关联反而成了制造问题的“罪魁”。与之相关,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需要予以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也需要厘清。
三、“贸易-气候”互嵌结构:议题交叠与机制关联
1. 文献回顾
对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联结研究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气候议题“话语”的建构大多把握在思维主导的国际组织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 对“气候”话语在国际组织中发酵的现象,已经有学者作了阐述。
国内关注单一议题的学者比较多,对气候变化与贸易联结的关注大多是介绍国外相关研究进行阐释。在目前的文献中,有的学者从政策方面呼吁重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有的从作为环境问题组成部分的气候变化 和货物贸易规则角度,初步探讨国际贸易机制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松散的潜在的联系”;也有学者根据世贸组织与环境署报告,介绍梳理气候和贸易之间的关联。
但是,公民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审视。虽然公民社会也比较早地意识到贸易和气候的关联,却未进行理论化, 遑论从公民社会话语体系角度对气候变化及贸易议题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对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结关注明显不足,需要改变。
2. 贸易与气候关系:概述
气候变化“很有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自由贸易作为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紧密联系,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
一方面,贸易利益诱惑是西方国家开展工业化的动力,工业化等人为因素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贸易开放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即规模效应(Scale 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环节,特别是贸易运输所使用传统能源而遗留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贸易自由化还扮演气候变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驱动下,若干能够吸收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资源被“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或被利于产生市场利益的资源替代或挤占空间。
当然,如果人们能够从贸易中获益,可能逐渐要求有助于环境和气候现状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体制。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实际上是反方向运行的。贸易拓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贸易体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现状。
3. 全球贸易体制和气候应对机制的关联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单个领域,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他领域和国际机制紧密关联。
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关注源于《21世纪议程》。 先于气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国际制度(如贸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经影响着全球变暖的进程,若不同时调整这些体制,气候治理框架自身无法遏制全球变暖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机制是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大国权力利益分配的产物。议题不同的国际机制建构也遵循同样的权力利益逻辑,气候谈判不仅关系权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作为有机系统的全球机制“群”中的权力利益调整。
鉴于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于80年代开始探讨利用国际制度来治理气候问题。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开始,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扩充,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最近的《坎昆协议》等。这些协议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气候应对机制及其实施框架尚未达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可以称得上是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目前,它包含153个会员,以WTO规则为基本规范的双边和地区性的贸易体制也逐渐增多, 国际贸易体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气候危机应对不得不考虑其与贸易体系的联系与路径依赖。
首先,贸易途径已经成为支配气候应对措施(减缓、适应与资金支持等)的思维。当前流行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无一不充斥着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影子。
减缓 (Mitigation)和适应(Adaption)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又可以细化,如《京都议定书》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个国际减排额度的主流机制,由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灵活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减排,又同时使二者共同获益。再如,《斯特恩报告》中提议四种应对方式,即“碳排放贸易”、技术合作、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砍伐和适应措施。 此外,这些策略还包括各种能够改善气候现状的技术与服务,鼓励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绿色产品等,也包括帮助受影响人群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技术、服务和产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和《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3款都强调一种“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视和隐蔽限制。
这些措施的实际运行基于市场和贸易的思维,并在国际机制特别是贸易体制之下运转。如“碳交易”等实质上基于贸易和市场机制;各种产品和技术的流通扩散也需要贸易体制支撑。支持者辩称,这将能够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全世界的气候变化减缓进程。
其次,在当前的多边和双边贸易体系中,对气候治理的关切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是,多边贸易规则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将其视为环境议题予以规范,从而构成当前贸易与气候应对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别强调贸易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哈部长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条针对贸易和环境议题,也提出“削减或适当地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多哈发展回合,如果能够真正实施,有助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脆弱国家提升气候变化应对适应能力;规则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危及气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从贸易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主要要求当前贸易体制能够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气候相关服务、技术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响国家和群体的应对能力。货物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涉及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或配额规则、补贴政策、非关税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贸易。 通过这些政策,推动“气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术和服务自由流动,并建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体制。(参见下页表一)
WTO希望通过三个方式减缓气候变化。第一,通过价格和市场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第二,通过开发金融机制推动“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开发与流通;第三,通过设立相应技术要求来推动相关技术和商品的使用。 同时,气候减缓措施及预期措施都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相联系,如污染许可证自由分配。各种“边界碳调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这种形式。 WTO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TBT)致力于确保管理、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等不会带来繁冗障碍,并以规则保障高效能源技术和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不会在国际贸易中被施加障碍,从而保证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这也可保证缺乏技术的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取相关技术。
但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气候变化应对技术、服务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贸易规则限制了气候政策的选择范围,技术产品流通阻碍和发达国家的补贴在当前世贸体系下容易形成贸易摩擦和冲突。 若干贸易体制条款可能会阻碍气候变化的减缓。
第二,当前贸易规则不利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特别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推广会经常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 若干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无法采用“气候友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原本两个不甚相关的领域和治理机制已经难以阻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离的综合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之中,气候和环境商品、技术与服务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之中,与贸易紧密相连的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阻碍气候措施达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败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草草收场也为贸易与气候议题的关联提供了负面证明;而2010年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缓慢也似乎与坎昆会议细节问题(如气候友好技术与产品转让)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贸易和气候议题谈判为什么会“同病相怜”?除关注行为体的传统“利益博弈”之外,有无其他分析路径?当前全球主流的国际体制和全球治理思路与当前多种议题谈判同时进入“死胡同”有没有内在联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会看“贸易-气候”体制
作为新兴行为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它拥有一套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和观察视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根据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和社会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自发调节的市场无法持续下去,市场秩序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同时,正是因为市场的威胁,社会意识的日益觉醒,形成了“自我保护的社会”,从而与国家展开互动,以应对商品化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并且,对市场价值而言,社会价值不应该是从属性的。
就公民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而言,基欧汉和奈认为,“全球化造就了各种非政府行为体……的扩散,它们期望自己的声音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结构中,非政府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公民社会渴望参与到“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领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会对气候治理中的贸易自由化倾向进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层次治理层面上“波兰尼命题”的体现,也是其参与“休戚相关”领域的表现。在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方面,公民社会反思并批判了当前气候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的市场拓展现象,并从社区、民众和权利的角度展现了其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冲突,凸显了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贸易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组织网络 自2006年气候议题升温以来至2010年12月份坎昆会议闭幕的声明、工作论文、社区调查和研究报告及访谈,聚焦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并追踪“反”贸易自由化组织网络――“我们世界不容出卖”网络(OWINFS)的相关理论观点,希望从全球公民社会视角来梳理公民社会话语的完整脉络。
1.从观点到模式:公民社会的批判
公民社会在气候议题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着力于批判当前的主流气候机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议。全球公民社会试图通过抗议、倡导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撼动主流国际机制、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权威,呼吁建立气候治理框架时能够抛弃“新自由主义思路”。公民社会分别从全球暖化的原因、应对手段的误区、贸易体制问题等方面对主流观点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贸易及其驱动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业发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正是它们的集合才最终加剧了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问题。要遏制气候变化步伐必须从贸易根源上寻找答案,也正是现在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才使得气候变化减缓步履维艰。 这也恰恰符合波兰尼所认可的打破国际冲突怪圈的“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应该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也曾经指出,人类面临的威胁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所主导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对风险的掩盖。
第二,当前主流的气候治理框架是由发达国家占优势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发展和管制模式,是从推崇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出发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内在问题。 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用于解决气候危机的各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购买”适应和减缓措施。 以贸易和市场为机理的“碳交易”、“碳转移”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都充斥着对市场的过分信任,被指责为“大骗局”(Big Hoax)。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发展迷茫、“碳价格”被发达国家控制、 气候危机恶化已证明以贸易作为治理手段的疲软。
第三,在新自由主义机制之下,贸易过分自由化会催生若干错误手段,并主宰当前气候变化谈判议程。 公民社会组织质疑WTO“贸易导向”(trade-oriented)的“环境产品和服务”(EGS)自由化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关键。若干学者也提出质疑,即关税削减能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公民社会指责WTO以“多哈发展回合”为名义推进自由化,这非但不会带来发展,更不会解决气候变化,因此它们呼吁终止自由贸易,并在新自由主义体系外寻找气候变化的手段。 有学者认为,多数国际组织一边将“气候保护”挂在嘴边,另一面却和往常一样坚持本业。 (参见表二)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其初衷是通过市场和产权界定来对环境保护予以经济激励,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桥梁并提供实际帮助,在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在实践中偏离轨道,被扭曲成投资者获取暴利的途径。市场机制的介入实际上削弱了《京都议定书》效力。 清洁发展机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扩大的不平等,加剧资源私有化,损害社区的永续发展,甚至还会浪费各种资源,危及粮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国公司通过碳交易逃避减排责任,其权力因贸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强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洁发展机制的母公司都位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些措施被看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碳倾销”(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义”。
第四,尽管当前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存在差别,但是国际贸易机制中的主要成员也同时主宰着气候变化谈判,因此气候谈判很可能也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范式中。新自由主义体制不仅在过去几年中拖累金融体制,并且还很有可能导致气候变化谈判裹足不前。 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认为主流的国际组织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空包弹”(Empty Signifier),它们并不想改变,而仅仅是“将气候保护‘纳入’全球霸权秩序却无需改变世界经济的社会结构”。
2. 从权利正义到弱势人群:公民社会话语的特质
公民社会希望以“权利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动相关机制从“市场迷信”与“经济发展”向“永续社区”(sustainable community)发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终极关怀方向转变。正是这种价值和转变从深层塑造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批判视角和方法论视角。
首先,与政府及政府组织聚焦国家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相比,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国家行为体在制度建构中主要关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和气候变化导致的国家与国际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会则将气候变化发展限定为“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议题,并将视野落到人类安全领域。这种公平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公平,也从相关国家国内不同群体间角度上来看待公平。气候变化的起因是发达工业国家,但是在各国危机应对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对生态脆弱和欠发达国家而言尤其恶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强调“权利为本”的逻辑起点,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发展权。与一刀切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极端观点和“权力利益为本”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气候变化指标的基础上,关注基本人权,赋予相关贫困人群以发展权,并免于其气候义务。
第三,与国家及其衍生行为体聚焦于维持或者改革现存国际机制不同,全球公民社会则具有明显的“反体制”色彩,这种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会的“反全球化”传统。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人员认为,如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并不是东方与西方或者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斗争,而是全球民众与从气候危机中渔利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间的斗争。
第四,公民社会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现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它们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从微观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参与的重要性,打破国家的界限,从全球主义的视角来对待相关的弱势群体,并能通过自身参与发现被故意或无意忽视的盲点议题、人群和相关议题。
最后,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全球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更关注社区层面多元弱势群体生计影响,它们关心不被重视但长远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人群和议题,除为欠发达国家发声之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关怀还包括“气候强制移民”、“气候难民”以及其他受影响人群,特别是妇女群体、儿童、少数民族、土著居民及其传统文化传承,并强调本土社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组织坚信爱因斯坦所言:“我们不能用制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公民社会观点超越传统自由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窠臼,能对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关注权利为本、微观层面和社区参与的优势,在社区层面催发公众意识,在行动中寻求可行的解决之道。
当然,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待全球问题,可能陷入“只破不立”,显得比较“激进”和“革命性”。虽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区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未知数。其独特话语体系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与反思当前国际体制进展过程中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主流思维框架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缩小民间社会需求与国际体制供给之间的鸿沟,也能更好地维护大众的利益与发展权利。
如果在当前主流国际体制中,能够真地引入“人民”、“权利为本”和“永续发展”等公民社会的需求,减弱结构对民众权利的限制,缩小国际机制“需求-供给”鸿沟,这将不啻于一场全球治理的新试验。
五、结论与建议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本文以开放 经济 条件下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分析了国际贸易机制对一国环境及全球环境的不同影响,通过对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模型分析了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存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现实状况以及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调整我国外贸政策以及相关国内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部化
序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 发展 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硕士 论文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 金融 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 历史 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主要特征,国家、经济体之间金融贸易联系逾加紧密,金融风险传导机制多样且扩散迅速的情况下,防范风险,减少负面溢出效应更需要各国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和协调。作为全球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发动机之一,中国协调推进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合作改革来引导全球经济迈向更加公平的新平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组织协调合作制度存在的问题
1.WTO争端解决执行难
十余年来,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一直没能取得有效进展,已直接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各国政府首脑眼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作为“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DSU)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当事方经常延长执行期间,争端解决机构(DSB)无法有效监管败诉方的履行行为,而确定合理执行期限(RPT)的时间安排过长,也会影响败诉方的执行。
2.经贸规则碎片化
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某些高调的单边贸易改革一样,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形式。在1994年,只有47个FTA生效。到了2000年,这个数量已经增长到93个,到目前这个数字激增到了283个。
双边FTA的兴起导致了国际经贸规则呈现碎片化的发展态势,在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这种碎片化的趋势就更加明显。由于WTO谈判陷入僵局,美国和欧盟相信,至少在中短期内,超级FTA是增加商业利益的一种更好的选择。这些协议也可能帮助应对FTA盛行所造成的“意大利面条碗”现象,并且能M可能地在诸多贸易中增加监管规则。然而,最终将FTA演变成为一个全球性协议的基础还不明朗。很多发展中国为了能有一席之地,用他们的经济和地缘政治打赌,因此乐意与欧盟和美国签署高要求的FTA,以区别欧盟和美国其他的贸易伙伴。
3.国际组织间缺乏协调合作范式
共享信息是国际组织之间协调合作的基础,信息交换可以增强合作的信心,实际参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真正做到相互协调。但目前,国际组织间的信息共享模式尚未健全。
首先,信息共享的范围较窄。2016年4月19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公布在税收问题上加强合作――税收合作平台,这是目前国际组织间协调合作发展最为突出的一个,不仅有讨论平台,还有OECD与WTO合作的数据库。而在其他的问题上,国际组织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更多停留在相互设置观察员的程度。
其次,即使存在加强协调合作的官方协定,但国际组织提供的数据质量存在隐患。例如,在IMF和世界银行已有的协调合作协定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际组织间信息交换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各个国际组织的工作核心不同,但还是存在交叉和竞争,在存在分歧时国际组织不承认其他机构信息的关联性而作出独立的评估,同样由于竞争,国际组织在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时会先做策略性的选择。因而最终影响数据的质量。
此外,由于国际组织间不存在统一数据统计的标准,各个国际组织提供的数据口径不一,单位不同。
构建国际协调合作机制的意义与影响
1.提高国际组织的工作效率
国际经贸治理中的任何一个经济现象或者国际社会问题,都需要从多个角度分析、多个方面考察。单一的国际组织虽然有负责各个领域的部门,但仍然很难搜集到全面的信息,反而有可能顾此失彼,违背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遭质疑。
协调合作机制能为国际组织提供信息,有助于在信息不完整、不对称的局面下减少不确定性,因而减少达成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降低有关不确定性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并能保持国际组织在机制框架内的可持续性合作。例如,在研究全球价值链问题上,WTO和OECD联合推出的贸易增加值(TiVA)数据库,在贸易基础数据的核算方面为分析全球价值链提供了便利。而IMF对全球价值链的研究以贸易增加值有效汇率测算见长。
2.统一和落实国际经济治理规则
各国际组织专业领域的不同,例如WTO负责对世界贸易的监管,IMF主要关注汇率波动,金融稳定委员会致力于金融稳定,但是同样都是经济领域的重要方面,而且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汇率的变动会影响贸易领域倾销幅度、反补贴的计算;汇率的波动直接影响金融的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可以为WTO、IMF和FSB提供交换信息、相互咨询服务,以避免规则的冲突和矛盾。
除了在不同的经济专门领域避免规则冲突,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合作也有利于协调“南北”的制度矛盾。比如,WTO和国际劳工组织从成员组成机构、成立目标以及投票方式等方面为新兴经济体和低收入国家提供了话语权,而由于历史、组织结构人员组成等原因,低收入国家在OECD、IMF等国际组织很难有自己的声音。但是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间接地提高了新型经济体和低收入国家在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中的话语权。例如,在“1+6”圆桌对话中,六大国际经济组织达成共识:“有必要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完善和改革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除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际经济治理规则,更可以推动规则的实施。国家间的协调机制通过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有形激励促成国家履行约定,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间接的也有这样的效果。
中国推进国际组织协调合作的战略举措
IMF在2016年下调了对全球经济的增速预期,但却将中国的经济增速预估从之前的6.5%提高至6.6%。由此可见,中国经济仍是世界经济的“稳定堡”。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阐述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诉求,引导国际经贸治理秩序的重构,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包容性、可持续增长。
1.构建包容协调的全球价值链
当前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贸易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有所减弱、便利化水平有待提高,发展的不平等、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尚未形成,新工业革命和产业分工正在重塑全球价值链。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和反全球化浪潮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加强全球价值链能力建设,找到促进贸易投资增长的有效途径至关重要。
目前,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不仅在经济总量上超过了全球经济的40%,且贸易也占到全球贸易规模的一半,全球价值链是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鼓励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深层次地参与全球价值链,全面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缩小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差距,能有效抵抗全球价值链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各类经济体在全球生产网络和全球价值链框架下,提升比较优势、优化劳动分工,提高抗风险能力,打造有韧性和互联互通的全球价值体系。
因此,构建包容性的全球价值链符合全世界的共同利益,降低全球价值链中的成本,鼓励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不H有助于降低全球价值链风险,提高全球价值链的韧性,对于恢复和加速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增长也具有重大意义。
2.发展G20成为协调合作的新平台
作为维护多边框架下协调一致的规则和标准,G20成为了避免国际经贸体系碎片化的重要平台。作为一个国际实体,G20存在两个比较优势:第一,是因为G20是以国家为基础的论坛,其成员对G20的决定具有所有权,因此成员对结果有决定性作用。由于政府会被要求履行G20的决定,相比于IMF和世界银行的一般成员权利,G20决议更有影响力。第二,金融危机期间,G20比其他顶尖国际组织更容易达成共识。
作为2016年G20峰会的主席国,我国可以继续通过这个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论坛呼吁各国加强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摒弃那些“以邻为壑”的贸易和货币政策,将经济复苏的着眼点要放在做强实体经济上,对内推进结构性改革,对外加强国际合作。
3.推进国际宏观政策协调,维护和促进全球经济金融体系稳定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者对的经济全球化定义,大多以国际经贸联系的加强作为其概念的基石,但对经济全球化本身是否应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制度安排存在不同看法。主要为两种观点:一是市场论;二是规则论。坚持市场论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只要借助市场本身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而规则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市场力量自发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某种规则的确立。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是发达国家胁迫发展中国家的结果,更有学者提出"从特定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可以说是美国霸权在世界经济领域的一种反映。"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应为一种特殊现象的存在,是一种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在贸易、资本、技术、服务等领域相互融合形成有机整体的一个过程。其根本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不源于发达国家的压力。而也不是仅靠市场就可以形成的一种现象,它的形成一定和国家有关。
2.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
2.1 WTO的"治理赤字"。
近年来,WTO成员数与案件数之比的相对利用率呈递减趋势。而从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因为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在2006年被迫中止,在各方呼吁下多哈回合谈判重新开始,并终于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上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闭幕,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定",多哈回合谈判12年僵局终获历史性突破。但是对"巴厘岛一揽子协定"应当是喜忧参半,因为最后所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触碰到各国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只是在周边层面达成了协议。
从这些问题上可以看出的是各国在次贷危机之后对于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还很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的政治意愿减弱等问题。
2.2 区域贸易安排日益增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双边、多边和区域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特惠贸易安排协议)/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贸区协议)频繁涌现,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更是导致对原有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信任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应对新兴国家崛起给美国带来的压力与挑战,美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2.2.1 TPP谈判。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而中国没有被邀请参与TPP谈判。2013年9月10日,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
2.2.2 TTIP谈判。
2013年6月,美欧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的谈判。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8-02
1 传统的国际法治理公共健康实践概述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 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运行方式有区别。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国家制定规则约束政府行为。GPGH则不仅允许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也允许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治理活动。公私合作模式就是这种运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认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中的国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国家利益的实质内容。前者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胁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联合起来抗御这种威胁的理念。于是,国家利益关系就有两种关系,即独立国家之间的平行利益关系和有非政府行为体及国际组织参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引擎之二:国际贸易与投资
国际贸易与投资一直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贸易流量连年走低,已从危机前7%的增速降至目前3%的水平,这虽然是由世界需求不足直接导致的,但也离不开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的“推波助澜”。同时,国际投资持续低迷,联合国贸发会议预计全球投资增速将下降10到15个百分点。
为了扭转国际贸易增长颓势,杭州峰会达成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提出了促进全球贸易增长的一系列方案,确立了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和投资政策协调、推动服务贸易、加强贸易融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处理贸易和发展问题等七大合作支柱和行动方案,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同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倡导自由贸易政策,将减少及不采取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承诺延长到2018年底。为了促进全球投资便利化,杭州峰会达成《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摒弃投资保护主义,设置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确保投资的有效性。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释放贸易和投资活力,促使贸易和投资引擎恢复转动,推动世界经济平稳复苏。
G20国家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额的80%、吸引的外商投资占全球投资的68.34%,他们承诺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将会对全球经济增长起到较强的刺激作用。按照国际组织专家估算,如果有效执行上述协定,全球贸易成本将下降15个百分点,全球贸易额将每年新增1万亿美元,就业岗位将增加2100万个,这将为全球经济复苏注入强大的活力。
引擎之三: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均衡增长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冲突。可以说,现行国际体制的构建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并体现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在国际规则制定时,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严重不足导致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无益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G20包括了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韩国、俄罗斯、沙特、南非、土耳其11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今年,作为G20杭州峰会主席国,中国又邀请了老挝(东盟主席国)、乍得(非盟主席国)、塞内加尔(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主席国)、泰国(77国集团轮值主席国)、哈萨克斯坦和埃及一同出席杭州峰会,让本届峰会成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最多的一次。扩大发展中国家的深度参与,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框架的逐步优化,不仅有利于推进全球经济治理的均衡化和民主化进程,而且将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工业化发展,实现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大规模释放发展中国家的内在需求,从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均衡增长。
引擎之四:宏观政策协调
宏观政策的协调非常重要,如不协调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笔者以量化宽松政策为例进行简单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数轮量化宽松政策。一方面,对于实施国而言,量化宽松政策导致国内通货膨胀和负利率出现,增加了资产泡沫,使提振本国经济的政策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对其他国家而言,其对实施国的出口可能因为实施国需求增加而增加、也可能因为本币升值而减少,同时实施国过剩的流动性可能涌入其他国家,增加后者国内通货膨胀压力。由于实施国的量化宽松政策对其他国家经济带来了一定幅度的负面冲击,所以后者也会针锋相对地采取量化宽松政策,这就是所谓的“竞争性贬值”。竞争性贬值引发全球通胀、导致资产价格虚高,最终无一国获益。
基于此,宏观政策的沟通与协调成为历届G20峰会所强调的重点内容,本届杭州峰会则首次提出“将财政、货币和结构性改革政策相互配合,经济、劳动、就业和社会政策保持一致,需求管理和供给侧改革并重,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进”,同时强调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要求各国应避免竞争性贬值和不以竞争为目的的盯住汇率。这些规定将使各国宏观政策制定更加清晰、透明和稳定,进而助力全球经济的有效复苏。
G20峰会后关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思考
G20峰会提出支持多边贸易体制
G20杭州峰会为世界经济规划了创新、活力、联动、包容发展的路线图,通过《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将G20自身工作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
其中联动发展内容主要包括推动国际产能合作、重振全球范围内贸易与投资、帮助欠发达国家以及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推动各国各区域基础设施投资战略的对接与耦合,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和经验共享。中国倡导“联动式发展”的目的就在于打破藩篱,降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实现经济优势互补。
这与我国大力倡导“一带一路”的理念有所契合,即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中国在此次峰会也承诺支持二十国集团成立全球基础设施中心,支持世界银行成立全球基础设施基金,并将通过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途径,为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作出贡献。
关于联动发展,主席建议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各国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构建互利共赢的全球价值链,培育全球大市场,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显然,我国是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支持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主导地位的。但WTO却面临紧迫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究竟路在何方?
WTO框架下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冲击
现今,美国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躯干,TPP和TTIP两侧联动的“一体两翼”计划,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多边贸易格局,重夺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这种主导权还表现为,无论是TPP还是TTIP都将中国排除在外,在美国主导的新规则中剥夺中国的发言权,从而阻隔中国经济影响力在全球的扩展。TTIP成为美国应对中国实力提升而采取的遏制中国的手段。
TTIP比WTO标准更高,影响力较大,一旦达成,会对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更大冲击。目前来看,多哈回合谈判较难突破,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方面的谈判陷入僵局,即便中国承担起敦促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面作出让步以及说服部分发展中国家采取较为灵活立场的重任,但从各国出于满足本国利益出发,中国的努力较难出现效果,多哈回合谈判存在无果而终的可能。
推进多哈回合谈判的可能
WTO成员的广泛代表性是任何区域贸易协定都无法比拟的,多边框架仍然是当今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基础,其争端解决机制起到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作用,使得国际贸易良性运转。WTO多边框架促进贸易自由化是通过回合谈判完成的。但是,多哈回合谈判历时逾14年仍未谈成,超过已往任何回合谈判的谈判时间。在此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快速涌现,各经济体试图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推进自身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尤其是巨型贸易协定的出现,使得人们普遍认为多边框架的存在感降低。
怎么样看待G20的执行力不足?浅层次观察,这确实是它的一个问题,因为G20目前所达成的这些规则中,有强制性执行力的比较少,而自我约束性的比较多。G20的执行力问题还不仅仅是其本身执行力的问题,而且还要受到各个成员国国内政治的影响。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IMF的份额改革方案,各成员早就达成了,大家也都认为这个应该推进了,但是到了美国,国会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延迟批准。从这点来看,这的确是G20的一个问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其实G20所要承担的一个任务并不是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已有很多国际机构和组织――大的有联合国,它下面还设立了各种各样的专门机构;货币金融领域也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下面还有机制化程度比较高的机制。如果说再成立一个正式机构替代它们,实际上是全球资源配置上的浪费。
讨论G20今天所要发挥的功能,涉及的一个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当前,世界各国在全球治理、或者说各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理念上出现了动摇,变得没有以前那么明确了。琢磨一下现在人们常常提到的一些名词――碎片化、民粹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甚至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谈判,我们就会发现,从表面上看,它们涉及的是规则的重组和调整,但实际上深刻反映出各国在全球治理理念上的不同。例如TPP,最深层次的问题是它相对于现有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的理念发生了改变。
所以,今天G20要发挥的一种作用,就是要在理念层面上让全球达成共识,让大家形成共同的理念,然后再到规则这个层面去落实、去执行。无论国家之间、区域内部还是全球层面,基于同样的理念就容易达成共识,从而完成一个面对双边、区域甚至全球的规则体系的构建。所以从理念这个深层次上来说,G20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够替代的。而那种执行层次上的功能,则是可以被现有的这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分解和替代。包括WTO、IMF和世界银行等贸易、金融货币方面的机构,还有安全方面的――像安理会,其执行力都是非常强的。
现有的对G20的一些研究,主要还是囿于“因为G20执行力不行,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没有约束力;而没有约束力,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是一纸空文”这样的思路。我们来看目前G20所达成的一些成果――包括上海举行的贸易部长会议和成都举行的央行行长、财长会议的成果,大多还是相对原则性的东西。比如说全球投资指导性框架那几条,它们是干什么用的呢?就是为了塑造共同的治理理念!有了理念上的共识之后,在进行双边、多边和区域层面的规则性、约束力很强的机制谈判的时候,就能将这些共识贯彻进去。G20就是从这方面来推动全球向着同一个方向使劲。
周 密:
其实说G20是一个论坛,我个人感觉可能也不太准确。跟达沃斯论坛不一样,G20最后都要形成一些共同认可的东西,是要形成文件的,这跟一般的论坛是有区别的。我同意徐老师的观点,如果说我们要给G20的各种共识以强制执行力,就得牵涉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这样的话,G20就不会高效,因为它决策的周期会变得很长,其开放性、议题设置都会受到很大限制。
不过,从上海G20贸易部长会的成果来讲,有些还是非常具体的,比如第一次了贸易景气指数。像传统的一些指数一样,它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判断未来全球贸易的走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措施通报机制,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承诺。其他方面也还有。
任 琳:
我插一句。周博士也认为说G20是个论坛不太合适,其实很多人说它是一个协调机制。在全球治理规则达成前,这种协调机制为大家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对话与磋商的平台。现在大家都在谈:全球范围内推进最慢的就是投资谈判,目前还没有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协定来规范和保护投资行为。有些人对短期内达成全球投资协定的预期也相对比较悲观。所以,在这个非常碎片化、规则商定非常初步、甚至某些议题范围内没有规则的投资领域里,是否还得以大国协调为主,还是得中美、中欧、美欧特别是中美之间达成一致,再放到多边场合(比如G20上)进行立场协调,然后再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全球多边的范围)去谈呢?
周 密:
我同意。我们刚开始在确定G20贸易部长会议议题的时候,关于投资方面,大家都有些忐忑。但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帮助下推出有关文件后,并没有出现特别强烈的质疑声音。这跟当前的经济环境有关系,因为各国都希望在这个时候更多地吸引外资,希望能够达成一些共识,通过这个方式来减少投资壁垒。具体看相关的这“九个原则”,不管从发达国家还是从发展中国家来看,都没有什么损害其利益的内容。全世界都应该更加公平、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非歧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 2016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武林路200平米海底世界3D墙绘惊艳露脸,引得路过行人纷纷拍照留念。作为G20重点项目之一,武林路这幅“海底世界”是一大亮点。
其实不光是投资,多边问题上的交火也非常激烈。有些国家就认为多哈回合应该死亡,就应该启动一个新的回合。但最后各方还是达成了共识,认为还是要继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对于多哈回合现存的议题,大家表示可以继续深入地探讨,但对于多哈回合的未来谁也没有明确的判断。现在全球经贸领域的一个重大博弈,还是关于规则主导权的博弈。美国一直希望把TPP中所达成的一些原则、所形成的一些理念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它也是希望利用各种平台发出其声音。中美之间的不同理念和博弈,也会通过G20这个平台表现出来。今年在中美之间,汇率已经不是主要的话题了,美国对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比较感兴趣。所以相应地来讲,我们对美国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比如规模很大的“双反”、“337调查”,也是更加关注。中美投资领域双边谈判协定,很可能与G20里美国的表态密切相关。
徐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