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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笔者建议及时做此分录,作为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的依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①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1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二、商业折扣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数明列出来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来,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肯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商业折扣的状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践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整个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整个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贷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某市一家乐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婴幼儿奶粉”,售(标)价23.4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1、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1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2、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销售费用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都会随时产生,不再是以前的简单交易,你买,就掏钱;我卖,就给你货物。各种不同目的销售方式的产生,能够增加我们产品的竞争力,才能更快地带动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地积累我们的财富。当然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何种销售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都要确认收入,都得交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产生差异的主要是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所得税税法则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现将这种差异,也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述如下: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1.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账面价值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地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其他费用400万元。年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
(1)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银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100
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摊销: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某公司的税务处理: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金额:
(1)当年税前扣除金额=100×(1+50%)+(1000×150%/10)=300(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
(2)加计扣除的费用=100×50%+1000÷10×50%=100(万元)
从本例的账务处理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00万元)不体现在账簿上,也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才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未来10年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二者之间产生的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视为一项资产,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工作。
二、各市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三、自*年11月起,各市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上传路径、内容、名称、格式同以前。
(二)每月20日后从省局服务器(75.16.16.20)\退税分局\_部门公用文件\省局下传文件\退税\ts+年份\ts+月份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对*年9月至*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容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此款已废止,冀国税发〔*〕150号)
(一)对于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税率”字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与纸制单证内容不符的。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范围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抵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项目有: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及酒精,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二、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可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因而,在购入应税消费品时,不应将全部买价作为外购材料的成本,而是将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单独反映,购货价款扣除允许抵扣的消费税后的余额计入采购成本。由于税法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为了清晰地反映消费税抵扣过程,对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先在“待抵扣消费税”科目中核算。其借方登记企业当期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贷方登记企业领用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外购应税消费品若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销售,购入时支付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例1:淮海卷烟厂期初无库存烟丝,当期从红星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共生产2 000标准箱,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30%。
(1)购入烟丝时:
借:原材料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待抵扣消费税 120 000
贷:应付账款 468 000
(2)生产领用烟丝时: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 000×30%×15)/20=9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 000
贷:待抵扣消费税 90 000
借:生产成本 210 000
贷:原材料 210 000
(3)销售卷烟时:
单价=360 000/(18×250)=80(元),卷烟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箱卷烟的定额税率为150元。
消费税=360 000×56%+18×150=204 3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4 300
(4)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 300
贷:银行存款 114 3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其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A汽车轮胎一批,大众汽车公司提供主要材料,发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该批A汽车轮胎收回后将全部用于连续生产B汽车轮胎,并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 000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62 450+20 000)/(1-3%)=85 00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5 000×3%=2 550(元)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120 000×3%=3 6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600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即: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假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1 5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2 380元。大众汽车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1 500+2 550-2 380=1 670(元),下月初实际上缴的消费税税额为3 600-1 670=1 930(元)。
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930
贷:银行存款 1 930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会计与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而,委托方收回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不属于“直接销售”,就存在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情况。
例3:(接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的A汽车轮胎,收回后直接以90 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由于出售价格90 000元(不含税)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税法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 550元(85 000×3%),因而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单独反映,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90 000×3%=2 7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 700
(3)缴纳当期消费税时:
当期应纳消费税=2 700-2 550=1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若大众汽车公司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予抵扣,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该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我对第二种的改进: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