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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耕地价值评估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群饮食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糖尿病发患者数迅速增加,据杨文英教授的最新调查研究,我国目前糖尿病患者已达9000万,糖尿病是引发脑卒中的独立危险因素, 糖尿病易并发脑卒中(尤其缺血性脑卒中)已被近年来的研究证实, 脑卒中是糖尿病患者致死、致残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2型尿病合并急性脑梗塞患者32例经尼莫地平联合甲钴胺治疗后疗效显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所有观察对象均为2008年7月~2010年7月在我院住院的2型糖尿病合并急性脑梗塞患者, 急性脑梗塞的诊断符合"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制定的诊断要点[1],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按照1997年美国糖尿病协会(ADA)诊断标准[2]。2型尿病合并急性脑梗塞患者共62例,按入院先后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2例,其中男20例,女12例,年龄52~80岁;对照组30例,其中男19例,女11例,年龄50~78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入院后两组患者均调控血糖、血压、血脂、活血、抗凝、抗血小板一般治疗。对照组静脉滴注血塞通300mg,1次/d,连续应用10d后改为口服血塞通,疗程共1个月;治疗组静脉泵入尼莫地平4mg3~4h泵完,1次/d,联合肌注甲钴胺0.5mg,1次/d,连续应用10d后改为口服尼莫地平20mg,3次/d,甲钴胺片0.5mg,3次/d,疗程共1个月。
1.3疗效评定 患者分别在入院时、治疗10d及治疗1个月后进行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和临床疗效评定。评定标准参照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和"临床疗效评定标准"[1]。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为:轻型0~15分,中型16~30分,重型31~45分;临床疗效评定标准为:基本痊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91%~100%,病残程度为0级;显著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46%~90%,病残程度为1~3级;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无变化: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7%左右;恶化:功能缺损评分不变或增多18%以上;死亡。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Ridit检验,P
2 结果
2.1疗效分析 两组治疗后临床疗效比较:两组患者经治疗后,比较神经功能缺损的康复情况,治疗组效果明显好于对照组,其显效率(包括基本痊愈和显著进步)和有效率(包括基本痊愈、显著进步和进步),两组相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不良反应 1例患者在泵入尼莫地平时出现颜面部、胸部皮肤潮红,余无不适,于以减慢泵入速度后皮肤潮红消失,对治疗效果未造成影响。
3 讨论
缺血性脑血管病是糖尿病的常见并发症,糖尿病增加脑梗死的发病率。在急性脑缺血损伤中,梗死灶由中心坏死区和其周围的缺血半暗带组成。缺血半暗带内的神经元存在凋亡和存活两种可能。如果缺血不能及时纠正,处于凋亡的细胞就会死亡,成为永久性梗死灶的一部分。在凋亡发生的过程中,细胞内的Ca2+超载和自由基是重要的机制之一[3-4]。尼莫地平具有防止Ca2+超载,清除自由基的作用。尼莫地平是二氢吡啶类Ca2+拮抗剂,能够阻止钙通道内流,抑制细胞内贮存的Ca2+释放,降低细胞内Ca2+浓度,且透过血脑屏障的作用较强,为一种强的扩张脑血管药。KORENKOV等报道在脑缺血过程中尼莫地平可以抑制梗死区神经元细胞的坏死和凋亡,能够有效地调控缺血区脑组织BcⅠ2和Bax的表达,从而达到保护神经元的目的。尼莫地平是临床上应用最广的缺血性脑卒中的神经保护剂之一,且价格低廉,通常用于预防性用药以及梗死后治疗,能有效地预防梗死面积的扩大和痴呆的发生。甲钴胺通过甲基化的功能与体内甲基转移作用,参与核酸、蛋白质及卵磷脂的合成,并促进髓鞘形成和轴突再生,从而修复受损的神经细胞,改善神经传导速度。二者联合能有效改善脑循环,促进患者肢体功能恢复,明显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疗效佳、经济、安全,值得推荐。
参考文献:
[1]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1995)[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2.
耕地资源价值的本质是耕地资源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它源于耕地资源的效用、稀缺性和可控性[4]。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代际公平等这些外部性价值[3],致使耕地利用效益低下,耕地流失趋势难以控制,急需重新界定耕地资源价值构成。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生态经济学、环境资源经济学的迅速发展,学术界对耕地资源价值构成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目前主要形成了3种认识:①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出发,提出耕地资源总价值应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5-6]、生态价值三大部分[7-10];②按照普遍接受的资源环境价值观,认为耕地总价值由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组成[11-13];③以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价值论—修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分析工具,把耕地的价值概括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综合价值[14-15]。除此之外,个别学者还从我国耕地产权[16]、土地资产价值[17]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在重新认识耕地资源价值构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在现有市场经济约束机制下仅实现了耕地资源总价值中的一部分。于是,学者们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实现耕地资源总价值,应以耕地资源总价值构成内涵为依据,来修正我国当前不合理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15,18]、确定我国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5]、建立我国农地流转补偿机制[19]、重新构建包含耕地资源价值的农产品价值核算体系[19]及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20]等。总之,现阶段学术界已打破了传统经济学对土地价值的狭隘认识,形成的各种价值构成体系都有其相应的理论依据,比较科学,且反映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这为从不同角度进行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就耕地资源总价值的实现方面,还主要是从理论上进行设想,具体的方法措施和实践操作研究还不够,不利于耕地资源价值的全面实现。
2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尺度
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可以从全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地块等不同尺度进行。从国家或地区尺度开展耕地价值研究,可以了解各个国家或各个地区拥有的耕地资源价值情况,也可以认识到区域耕地资源的生产力水平、耕地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因子对耕地价值的影响作用;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价值研究,则可以深入认识决定耕地地块价值的气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内部影响因子。从我国现有研究来看,还主要集中于国家[5,21]和地区[1,6,22-25]这些区域尺度上,对地块尺度上的耕地价值认识不够,难以满足未来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保护的需求,应加强基于地块尺度的耕地价值研究。
3耕地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从现阶段来看,学术界倾向于采用耕地资源总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这种构成体系,在此即按照该体系进行耕地资源价值核算方法的综述。
目前,我国学者在进行耕地经济价值核算时,主要采用收益还原法[22,24,26]。从大量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该方法采用的未来耕地纯收益是以现状耕地纯收益代替的,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方法的科学性;二是现状耕地纯收益的测算,要求待估对象拥有详细、准确的投入产出资料[7],而我国缺少对耕地具体地块投入产出情况的记录,致使学术界研究的对象还主要局限于区域尺度;三是与数学模型法相比,该方法不利于对特定区域内影响地价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认识。总之,现阶段单一的核算方法,难以满足研究的需求,需进一步完善耕地经济价值核算方法体系。
学术界对社会价值的测算主要是从耕地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两方面进行的。耕地社会保障价值主要采用市场替代法进行核算,即用养老保险来代替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23,27-28〗。但也有学者指出,该方法只有在政府仅为城镇居民提供大部分社会保险而不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基本可以采用[21]。社会稳定功能价值的核算目前主要形成了3种方法思路:一是用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来衡量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1];二是选取耕地占用税、国家或政府所支付的“一免三补”费用两个指标来衡量[29];三是以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费用和国家因保护现有耕地的年支出费用来替代估算[6]。除了现阶段研究中常核算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也有学者把耕地发展权价值归入到社会价值中进行核算[5]。具体核算时,主要是采用周建春学者在其博士毕业论文中设计的耕地发展权价值评估技术方法[21],并且核算出我国耕地发展权价值为50.24元/m2[5]。但由于核算时把研究区域看成同质,忽略了诸如耕地所处的位置及景观等影响因素对发展权价值的影响,因此现有研究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深入和耕地资源稀缺性矛盾的日益突出,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逐渐引起了人类的广泛重视,许多学者都开始了专门针对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研究,并主要形成了4种研究思路:一是直接在他人研究生态系统所得生态环境价值数据(异地数据)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正来估算待研究区的耕地生态价值,多以谢高地等人计算的我国耕地资源生态服务的年价值为参考[30];二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影子工程法,以耕地非农化以后,人工开垦耕地代替原来的环境功能所需费用来计算[26,31];三是在对地块所具有的各项生态功能进行实际检测获取检测数据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方法测算耕地生态价值[6];四是采用市场模拟法中的条件价值评估法或意愿调查评估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进行耕地生态价值研究[32-34]。4种研究思路各有利弊,研究思路一、二比较简单,但存在难以准确量化区域耕地生态价值的问题[6];研究思路四简单灵活、易于操作,但因其在应用中极易出现多种偏差[35],从而使其受到颇多争议[29,36],如何科学设计问卷及避免评估过程中的各种偏差成为该方法应用的关键及难点;研究思路三则是最能体现出直接核算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方法,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他3种研究思路准确性差的缺点。虽然目前由于受测量手段及基础研究不足的限制,仍有部分生态环境功能难以定量测算,但可以预期,随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研究尺度由区域向地块的转换,以及测量手段的改进,通过获取区域或地块各项生态功能的实测数据进行耕地生态价值研究将成为主流方向。
4耕地资源价值影响因素
耕地是土地利用方式中最普遍的利用形式之一,其价值除了受耕地资源系统自身影响外,还受到与其密切相连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并且,对于耕地资源持有的经济、社会、生态不同功能价值,其影响因素是不同的[15]。
关于耕地资源经济价值的影响因素,诸如土壤生产力、土地生产力、土地改良、土地面积、租金、地均收入、政府支付、利率、农场收入等农业因子是常用变量,除常用变量之外,也包括诸如人口密度、人口增长、距离城市的远近等其他因子[37-38],具体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耕地地块的质量[15]、区位条件[12]、技术水平[39]、市场因素[40]和行政因素等方面。对于耕地的社会价值而言,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受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直接影响,二者基本呈反向变动关系[40]。为此,有学者提出以全省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与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的比值作为社会承载价值修正系数,对耕地资源社会承载价值进行修正[22]。在耕地发展权价值的影响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耕地区位置和景观,具体作用情况为:当耕地离城镇中心距离越近,其耕地发展权价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并且,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情况下,耕地发展权价格会依耕地距市中心距离远近而发生指数变化;当耕地及耕地周围的景观生态较好,其耕地发展权价格就较高,反之较低[21]。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耕地自身出发,直接影响耕地资源生态功能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生物生产能力、生物多样性、脆弱性等方面[15];二是虽然耕地的生态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其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中真正体现出来,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类的消费水平和人口素质以及其他政策的影响。因此,对于耕地生态价值影响因素的研究,除了考虑其自身影响外,还要考虑其社会背景的影响[2]。研究认为,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概念[40],一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类消费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对耕地生态服务功能的认识水平就越高,对耕地优美环境景观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从而使得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反之,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体现的就越不充分。另外,如果国家和区域政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那么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也更易得到人类的认识与重视,更能得到充分体现[2]。
可见,现阶段学术界已普遍认识到耕地自然基础设施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会影响耕地价值,但缺少进行耕地经营主体—农户行为对耕地价值的影响作用研究,这不利于对耕地价值影响因素体系的综合全面认识。并且,我国在对各类因子与耕地价值的相互作用关系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进行定性分析,缺少实证研究,难以厘清各类因子对耕地价值的作用机理。
5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展望
1)现阶段,学术界对耕地资源价值构成体系已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且认识到了需从哪些方面来实现耕地资源总价值,但这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任务是在实践中如何得以具体实现。因此,未来要加强研究如何把耕地的社会、生态价值和对后代的价值纳入到各种补偿补贴和农业效益中来,使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有利可图[3],从而通过耕地总价值的全面实现来真正提高耕地的比较效益,从根本上扭转当前耕地的流失趋势。
2)从现有研究可以发现,由于缺少耕地地块投入产出等相关统计资料,目前还主要集中于对国家、省(市)、县等区域尺度上的耕地价值进行核算研究,这不利于对决定耕地地块价值的气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内部因素,以及人类行为影响因素的认识,也无法满足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保护的需要。因此,基于地块尺度的耕地价值是一个重要研究视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0773047和4090128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8BZZ026和09CJY021);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编号:20070504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0YJC790218)。
(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 农地城市流转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是土地资源竞争配置的结果,本质上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的合理分配。农地城市流转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逆性和流转时间延迟性3个特征,因此农地具有选择价值。采用模型假设法和实证分析法,对农地城市流转的选择价值进行估算。对农地选择价值的计算公式进行推导,得出农地流转为其他不同用途地类的选择价值,拥有一期选择权的农地,流转为商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高的为173.95元/m2,最低的为4.44元/m2;流转为居住用地的选择价值最高的为158.40元/m2,最低的为4.16元/m2;流转为工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高的为39.52元/m2,最低的为3.58元/m2。影响选择价值大小的相关因素有农地流转为市地后的每期净收益,农地流转开发为市地过程中的开发成本,市地地价的波动率和无风险利率。
关键词 土地资源;农地城市流转;选择价值;影响因素;城市
中图分类号 F30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6-0049-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09
长期以来,人们对农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基础上,即产出农产品的价值。就农地产出收益而言,农地单位面积收益仅为工业用地的1/10,商业用地的1/10-1/100之间[1],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工业、商业、居住等对农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农用地的比较经济效益低下,这就使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用地受利益的驱动有向其他经济效益高的用地转换的冲动[2]。对农地价值认识的片面性正是造成大量农地向城市流转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近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农地价值展开研究,如对农地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3-4]、对不同区域的农地价值进行估算[5-6]、对农地非市场价值[7-8]、游憩价值[9-10]、存在价值[11-12]进行测算,但是对农地价值中非常重要的选择价值测算研究甚少。从选择价值的角度探讨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的时间问题,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农地的现期使用价值,还应从可延迟流转的角度将选择价值纳入农地现期价值中,全面考虑农地价值,对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配置效率,减缓农地城市流转速度,起到理论支撑的作用。
1 选择价值的内涵
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选择价值的内涵进行了界定[13-22],针对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选择价值是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当决策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逆性及决策时间可延迟性的特征,等待未来未知信息确定的情况下,推迟决策的信息价值。农用地向城市用地流转,人类未来需求的不确定和土地资源开发能力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农地资源未来供给和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保留未来某个时期做出农地城市流转不可逆性决策,从而产生了选择价值。
选择价值在资源价值分类中的归属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23-25]。本文借鉴D.Pearce的分类系统,将选择价值归属于使用价值。同时,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研究方向对选择价值进行了估算[21,26-30],本文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大量转为城市用地这一普遍现象,采用模型假设法和实证分析法测算了我国不同城市农地城市流转的选择价值。
2 理论推导
2.1 选择价值存在的前提条件
(1)资源投资开发是不可逆的,至少一部分投资开发必须是不可逆的,如果投资完全可逆,就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回到初始投资状态,则没有选择价值值得期待。
(2)资源的未来供给、需求或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没有不确定性,就可以用成本―效益方法精确计算出何时决策,等待未来外部信息条件明朗就没有价值。
(3)资源的开发决策具有可延迟性,有能力将延迟投资作为一个可行的政策选择。
农地城市流转正好具有不可逆性、不确定性和决策时间可延迟性,因此可计算其选择价值。在农地流转前,土地价值农地价值+选择价值,农地流转为市地后,土地价值市地价值,选择价值消失。
2.2 选择价值公式的理论推导
不确定条件下的农地城市流转是一个不可逆的决策,开发农地将失去农地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粮食安全功能及代际间平等利用农地等其他功能,开发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地价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产生地价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若政府面临一块农地是否流转为城市用地的决策,假设:I为农地城市流转中的相关开发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过程的相关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等),r为无风险利率,F为农地使用价值,C为市地使用每期净收益,则在t0时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预期净现值为:
NPV0∑∞t0-(I+F)-(F+I)(1)
如果NPV0是正值,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应选择进行农地流转开发,但是它忽视了其机会成本。
若农地城市流转是一个两期二项式决策,在第一期不做出流转决策时,可在第二期做出农地是否流转的决策。在第一期做出流转决策时,市地地价的每期净收益已经确定为C,若第一时期不做出农地流转决策,想延后一期等市场外部信息明确是再做出决定,第二期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供需发生变化,会对市地地价产生上涨或下跌两种可能(如图1所示),其上涨或下跌的变动率分别为u与d,且发生的概率分别为q与1-q,在市地地价上涨时进行农地流转,下跌时选择继续保留农地的农业用途,且第二期的农地开发成本和农地价值不发生变化,则在t0时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预期净现值为:
NPVov [∑∞t1-(F+I)]
[-(F+I)]
-(2)
净现值法在比较流转后的市地每期净收益与流转前的农地价值和土地开发费的差值后,其计算的预期净现值(NPV0)作为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的依据。在利用传统的净现值法确定的农地城市流转决策时,往往忽略了农地的选择价值。将选择价值考虑进去,计算推迟流转决策等待外部信息明朗时再决定的预期净现值(NPVOV),将NPVOV与NPV0相减,则得到农地城市流转的选择价值。延期开发的选择价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选择价值(OV) NPVov-NPV0
--+(F+I)
(3)
2.3 影响选择价值大小的相关因素
选择价值大小取决于相关的参数,如:农地流转为市地后的每期净收益C,开发成本V,其中VF+I,市地地价的变动波幅σ,无风险利率r,本文使用微分方法分析这些变量对农地城市流转中选择价值大小的影响。
2.3.1 农地流转为市地后的每期净收益C
<0(4)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后的市地每期净收益与选择价值是负向变动,当从流转开发为市地中获得的收益增加时,保护农地的选择价值就将减少。
2.3.2 开发成本V
>0(5)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地流转的开发成本与选择价值是正向变动,依据农地城市流转情况,开发的机会成本增加,则延期开发的选择价值也将增加。
2.3.3 市地地价的变动波幅 σ
(1)市地地价在下一期上涨的幅度u
>0(6)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地地价在下一期上涨的幅度与选择价值是正向变动,即市地地价下一期可能上涨的幅度越大,其选择价值也将越高。
(2)市地地价在下一期上涨的概率q
[-]<0(从NPVOV>0导出)(7)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地地价在下一期上涨的概率与选择价值是负向变动,即市地地价下一期上涨的可能性增加,其农地的选择价值将减少。
2.3.4 无风险利率 r
>0(8)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无风险利率的取值与选择价值是正向变动,当无风险利率较高时,其选择价值将增加。
3 实证分析
3.1 参数的取得
如式3所述,选择价值的计算取决于C、u、d、q、r,F与I,其中u、d、q值,本文依据二项式选择权定价模型求取,即u、d依市地地价变动波幅σ的历史资料推估,其中ueσ,d1/u;q依据选择权规避投资组合得:q(1+r-d)/u-d;r为无风险利率,在σ的值已知的情况下,实际上u、d、q可视为已知值。
3.1.1 无风险利率
无风险利率是指无风险的资本投资利润率,可以选用同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在农地城市流转中考虑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因为土地投资是一种收益性投资,银行存款利率能体现土地投资的收益性。2008年12月23日央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确定其为无风险利率。
3.1.2 流转后市地地价
农地城市流转多发生在城乡交错区,因此流转后的市地地价取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中收录了全国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基准地价(见表1),不同城市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设定容积率和基准日不同,但设定的最高使用年限相同。从全国来看,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最低的是哈尔滨,最高的是南京,居住用地的基准地价最低的是长春,最高的是南京,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最低的是南昌,最高的是石家庄。最高地价和最低地价相差20多倍,主要原因有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对土地的需求和供给要求不同,将农地流转开发为城市用地所需要的费用也相差较大,导致不同城市基准地价有较大差别;其次,有些城市的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为2001年,以后就没有进行更新,但是近年来,我国各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迅速发展,而前几年的基准地价水平与土地市场脱节,导致土地价值不能被市场显化,有些城市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导致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远远超过之前确定的地价水平。
基准地价是各种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是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的反映。简单来说,基准地价就是土地的初始价,即土地在完成拆迁、平整等一级开发后,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baike.省略/view/36571.htm.。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可近似视为农地流转为城市用地过程中的相关成本。
3.1.3 地价变动波幅
从1999年起,全国开展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地价动态监测,至2007年,除拉萨外,全国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已经纳入监测体系,2008年将拉萨也纳入地价监测体系。根据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地价监测数据计算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不同用途地价的变动波幅σ,σ为数列Ln (An+1/An)的标准差,其中A为某一用途地价,n为某一年度,n+1为下一年度,依据2000-2009各年的监测地价数据求取(见表1)。拉萨地价的监测数据只有2年,不能计算变动波幅,本文将不计算拉萨的选择价值。
3.2 选择价值估算
依据公式4,计算全国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农地流转为城市不同用地类型的选择价值(见表1),从表3可以看出,农地流转为商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哈尔滨,为4.44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为173.95元/m2;农地流转为居住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哈尔滨,为4.16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为158.40元/m2;农地流转为工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为3.58元/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为39.52元/m2。各城市中商业用地的选择价值的差距最大,最高值是最低值的39倍,工业用地的选择价值差距最小,为11倍。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流转过程中的开发成本,从表1可以看出南京商业用地的开发成本是哈尔滨的近21倍,而福州工业用地的开发成本是杭州的近2.5倍,农地流转的开发成本与选择价值是正向变动,开发机会成本的差异是产生选择价值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4 结论与讨论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时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农地向城市流转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地的比较经济效益远低于城市用地,不可简单地以预期市地的潜在收益的贴现值是否超过农地使用价值和开发成本之和作为确定农地流转与否的标准。农地城市流转的不可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不确定性,即产生选择价值,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探讨了选择价值的内涵,并对其计算公式进行理论推导,得出全国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农地的选择价值。其中,商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哈尔滨,为4.44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为173.95元/ m2,居住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哈尔滨,为4.16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为158.40元/ m2,工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为3.58元/ 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为39.52元/ m2。
选择价值的大小受农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后的每期净收益,流转过程中的开发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涨的概率、上涨幅度和无风险利率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中,流转后的市地每期净收益和市地在下一期上涨的概率与选择价值是负向变动,农地流转的开发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涨的幅度、无风险利率的取值与选择价值是正向变动。
由于不可逆性和不确定性对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的影响,决策者对农地价值判断是否全面、科学是决定农地流转决策合理与否的关键因素。农地流转的总成本不仅仅取决于农地使用价值和开发成本之和,还应包括农地的选择价值。在考虑农地选择价值的条件下,农地是否流转、何时流转将取决于农地使用价值、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和选择价值之和与农地流转市地后的潜在预期价值的差值。将选择价值计入农地流转的总成本中,基于成本-收益原则做出的农地流转最适时间将会大大延迟,从而为我们未来和子孙后代利用农地资源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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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Option Value of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CUIXin-lei ZHANG An-lu
引 言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尽管我国政府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耕地资源还是存在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趋势,近年来耕地资源向非农用途转变的速度明显加快[2]。为了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国外的粮食依赖,政府和学术界都已认识到必须保护耕地这一重要的战略资源。但是,传统经济学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上,忽视了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非市场价值,从而缺少对耕地资源应有的保护和投入。要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问题,实现耕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必须全面地认识耕地资源的价值,特别是其非市场化的多功能价值。
贵州省是我国喀斯特地貌强烈发育区,山地多、平地少,土层浅薄,土壤贫瘠,土地垦殖率低项目管理论文,水土流失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2%、60年代的19.9%、70年代的28.4%上升到目前的43.5%,石漠化面积已达2.25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2.8%,目前石漠化每年仍以508.2km2的速率递增;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使耕作层变薄,甚至基岩裸露(石漠化)、完全丧失农用价值[8],耕地保护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1.耕地的多功能性
1.1耕地多功能性的概念
耕地多功能性是从农业多功能性演化而来的,是指耕地除具有经济生产的基础功能外,还具有社会保障、生态服务、文化传承等多种延伸功能。近年来,由于人们对耕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认识不足,耕地资源过多向非农用途转变,从而导致耕地资源农业利用的比较收益低下,耕地资源得不到足够的保护。
1.2耕地多功能性的基本内容
(1)经济生产功能怎么写论文。进行适当的生产活动,保障农产品的供给,特别是粮食的供给,是耕地资源的最主要的功能。耕地资源与人类劳动相结合,产出了人类生存和生产所必需的食物和原料,这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林、牧、渔服务业作为基础产业,不仅为我国人民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须的粮食供给,还为二三产业提供原材料,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劳动力,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基础支撑作用,突显了耕地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社会保障功能。耕地是农业发展的载体,农业作为一个产业能吸纳我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缓和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比较差,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还需要农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以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耕地这个载体为他们提供了退路和生存保障,成为农村劳动力的“蓄水池”。耕地还是农民养老的保证,是人民生活与社会安定的基本保障。
(3)生态服务功能。耕地及其中的生物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生态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耕地对生态环境的支撑和改善的作用上。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产生与维持、气候调节、营养物质贮存与循环、土壤肥力的更新与维持、环境净化与有害有毒物质的降解、植物花粉的传播与种子的扩散、有害生物的控制、减轻自然灾害等许多方面。耕地的生态功能,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保持生物多样性、防治自然灾害、二三产业的正常运行和分解消化其排放物产生的外部负效用等,均具有积极的、重大的作用。
(4)文化传承功能。土地本身构成的自然和人文综合景观能带给人们的休闲、审美和教育的功能项目管理论文,以及维护原有乡村生活形态、保留农村文化多样性遗产、承传传统历史文化的功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古书、古典、古迹极其丰富,各地形成的种植方式、耕种技艺、农具农器等都充满了人类发展所凝聚的智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耕地是农业文化的起源,是农业文化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且对农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起着支撑作用。
2.耕地多功能价值测算思路与方法
(1)经济生产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是耕地年经济收益的提前支付,通过收益还原法(贴现法)求耕地资源年收益的现值就获得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即:VC=a/r,式中:VC是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a为耕地资源的年收益,r为贴现率。其中,r是一固定值,r=2.1%。
(2)社会保障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就业保障价值,公式为:Vs=VS1*KS ,VS1=Ca/Aa,VS1为就业保障价值,Ca为人均固定资产原值,Aa为被评价地区人均耕地面积;KS为修正系数,KS=P0/Pi怎么写论文。其中,P0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Pi为评价地区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
(3)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为:VE=VE/r,VE=VA*KE。其中,VA是我国耕地资源生态服务的年价值,为5140.9元/公顷(全国平均值),KE=b/B,KE为生态服务价值修正系数,b为被评价地区耕地生态系统的潜在经济产量,B为全国一级耕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潜在经济产量,据王万茂等研究成果显示,B值平均为10.69t/hm2,b值在各农业区域各异。
(4)文化传承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文化传承价值主要指以耕地为载体的乡村旅游价值,可计算为:Vw=Vw1*Kw,Vw1=L*kw1。其中Vw1是耕地的文化传承功能原价值,Vw为修正价值。L为评估区乡村旅游年产值,Kw为修正系数,kw1是以耕地为载体的乡村旅游产值系数(比例)。
(5)耕地资源的总价值。耕地资源的总价值(V)为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生态服务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的总和:
V耕地多功能价值=VC+VS+VE+VW
3.耕地资源多功能测算评价与案例应用
本研究分别选择具有不同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贵州省普定县、丹寨县为对象,以2007年数据为基础初步测算耕地的多功能价值。
3.1 经济生产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贵州统计年鉴》、农村经济统计表,测算得到普定县耕地年净收益为19592.50万元,耕地面积16420公顷,则单位耕地年净收益为19592.50/16420=1.193万元/公顷;测算得到得丹寨县耕地年净收益为11590.50万元,耕地面积为7288公顷,则单位耕地面积年净收益为11590.50/7288=1.59万元/公顷项目管理论文,因此,耕地经济生产功能价值为:VC普定=a/r=1.193/2.1%=55.82万元/公顷,VC丹寨=a/r=1.59/2.1%=75.73万元/公顷。
3.2社会保障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贵州统计年鉴》,普定县固定资产原值为25182万元,总人口为42.26万人,耕地面积为16420公顷;丹寨县固定资产原值为18496万元,总人口为16.81万人,耕地面积为7288公顷,则耕地就业保障功能价值计算如下:
人均固定资产原值Ca普定=25182/42.26=595.8826元/人,人均耕地面积Aa普定=16420/42.26=0.0389hm2/人,VS1普定=595.8826/0.0389=15336.18元/公顷,又普定县非农业总收入为163858万元,全国非农业总收入为221434.9万元,全国人口132129万人。修正系数为:P0普定=221434.9/132129=16758.99元/人,
Pi普定=163858/42.26= 3877.38元/人,得:
KS普定=P0普定/Pi普定=16758.99/3877.38=4.3,则:
Vs普定耕地就业价值=VS1普定*KS普定=15336.18*4.3=6.63万元/公顷
同理:
人均固定资产原值Ca丹寨=18496/16.81=1100.3元/人,人均耕地面积Aa丹寨=7288/16.81=0.0434公顷/人,VS1丹寨=1100.3/0.0434=25378.70元/公顷,又丹寨县的非农业总收入为32958万元,全国非农业总收入为221434.9万元,全国人口132129万人。修正系数为:P0丹寨=16758.99元/人,
Pi丹寨=32958/16.81=1971.33元/人,得:
KS丹寨=P0丹寨/Pi丹寨=16758.99/1971.33=8.5,
则:Vs丹寨耕地就业价值=VS1丹寨*KS丹寨=25378.70*8.5=21.58万元/公顷。
3.3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王万茂等人研究结果,B值平均为10.69t/hm2,推算得普定县耕地潜在经济产量为b普定为10.7t/hm2,丹寨县耕地潜在经济产量b丹寨为13.9t/hm2,r取值2.1%,则耕地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计算如下:
VE1普定=Va普定*Ke普定,Ke普定=b普定/B,Va普定=0.514万元/公顷,Ke普定=10.7/10.69=1
VE1普定=0.514*1=0.514万元/公顷。则普定县的生态服务价值为:
VE普定=VE1普定/r=0.514/2.1%=24.48万元/hm2。
同理
VE1丹寨=Va丹寨*Ke丹寨,Ke丹寨=b丹寨/B项目管理论文,Va丹寨=0.514万元/公顷,Ke丹寨=13.9/10.69=1.3
VE1丹寨=0.514x1.3 =0.6683万元/公顷。则丹寨县的生态服务价值为:
VE丹寨=VE1丹寨/r=0.6683/2.1%=31.83万元/hm2。
3.4 文化传承功能价值测算
耕地的文化传承功能价值评估可用替代成本法,即用“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价值”来代替,通过调查评估区乡村旅游年产值,测算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产值即可。根据调查,普定县2007年乡村旅游产值为53万元,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点产值占30%,可得普定县耕地文化传承功能价值为Vw普定=53*30%=15.9万元。同理,丹寨县2007年乡村旅游产值为61万元,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点产值占36%,可得普定县耕地文化传承功能价值为Vw普定=61*30%=18.3万元怎么写论文。
3.5耕地多功能总价值测算
据公式:V=VC+ Vs + VE+VW得耕地多功能总价值分别为:
V普定=55.82+6.63+24.48+15.9=102.83万元/公顷,
V丹寨=75.73+21.58+31.83+18.3=147.44万元/公顷。
4.结论与讨论
4.1耕地多功能价值的区域差异
从测算结果看出,贵州省西部、东部耕地价值呈现区域差异。由于自然、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位优势的不同,耕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在丹寨县、普定县两个地区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呈现出丹寨县生态服务价值与社会保障价值均高于普定县,丹寨县耕地总价值明显高于普定县耕地总价值的特点。
普定县总面积16420公顷,总人口有42.26万人,县内耕地面积广,人口基数大,农作物生产劳动力耗费量大;而丹寨县总面积只有7288公顷,人口基数比普定县也小很多,因此普定县的经济产出高于丹寨县。而丹寨县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优越的自然气候,自然资源、水资源和生物资源密度均高于普定县,民族文化、自然景观、人为景观也比普定县略胜一筹。据资料显示,丹寨县生物资源中野生植物已定名的木本植物91科230属519种,草(藤)本植物43科230种,丹寨县森林覆盖率62.78%(属贵州省最高),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也很丰富,因此丹寨县生态服务价值高于普定县。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是由人均耕地面积与人均固定资产原值所决定的,丹寨县人口将近普定县1/3倍,而普定县固定资产原值为25182万元,丹寨县为18496万元,普定县固定资产只是丹寨县的一倍多。因此丹寨县人均固定资产原值远大于普定县,社会保障价值也高于普定县。
4.2耕地多功能价值与现行征地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管理论文,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年收益(经济价值)的8倍,则普定县、丹寨县征地的补偿标准价值为:
VC普定征地= 55.82*8=446.56万元/公顷,VC丹寨征地= 75.73*8=605.84万元/公顷。
通过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估后修正为:
VC普定征地=102.83*8=822.64万元/公顷,VC丹寨征地= 75.73*8=1179.52万元/公顷。
现在的征地标准与耕地价值重建后比较,耕地价值提高了很多倍,耕地资源的价值重建表明,农业用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外部效益,本文试图全面认识耕地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多功能价值,把耕地资源的外部性进行“内化”,这样一方面提高了耕地的比较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耕地征用的价值补偿标准,抑制了乱占耕地的行为。耕地资源的价值重建利用了市场价格来评估,可以阻止耕地面积的大幅度下降。但是,我们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也应注意控制人口基数的增长,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发挥耕地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功能创造发展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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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第一,土地发展权的购买(PDR)或转移(TDR)。PDR是从耕地“产权束”中分离出土地非农化发展权,并由政府购买,耕地拥有者得到相应补偿,必须保持耕地农用,并可交易除土地发展权外的其他土地权属,非农化只有在耕地拥有者购回发展权时才能够发生,但有极其严格的购回条件[27]。美国通过PDR保护了约200万英亩耕地,但政府为此支付了高达15亿美元的费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种做法,即TDR。TDR与PDR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开发商在农地保护区购买土地发展权,并获得在土地开发区建设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许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土地发展权交易过程[29]。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设立土地发展权,补偿农地保护者的土地开发机会成本。第二,税收优惠或减免。美国的农地减税方法包括,农地的“特惠估税值”,即不附带条件的纯粹减税;区别征税,即依据农地开发时间征收不同比例的税金;限制性协议,即农地持有者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农地农用,以获得税收减免,否则将归还减免的税金[30]。加拿大对农户之间保持农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较低的资产税。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和荷兰免除耕地的一切财产税,英国的涉农建设也免税[31]。第三,农业补贴。一类是针对农地质量提高和农业环境改善的直接补贴。例如,美国的耕土地保护计划,政府对有益于环保的农地保护和利用行为提供奖励补贴或成本分担[32];欧盟的环境敏感地区项目(ESA),以每个会员国确定的本国最低良好耕作实践水平为基准[33],进行第一阶段的政府补贴,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业补贴,若农民通过不懈努力超过基准水平,则相应获得更多补贴[34]。另一类是通过农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等的公共投资,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间接补贴。美国、加拿大、英国、韩国等国家都有此类做法。第四,生态补偿。美国20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土壤保护,鼓励农民休耕或退耕,并给予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50年代末出台的“土地银行政策”就属于此类。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生态补偿的领域从最初的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侵蚀,扩宽到后来的农业用水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湿地保护等,都对相应群体提供经济补偿。欧盟也有类似的休耕项目,每年每英亩的补偿额高达650美元[35]。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将对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融入生态补偿的政策。第五,为农地的景观游憩价值付费的乡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乡村度假,需要为其享用的农地景观效益付费,是对农民提供农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补偿[36]。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理论研究
国内有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研究最早体现为对耕地资源价值的研究,随后是对耕地保护外部性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近年来才扩展到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学术界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和价格的研究应运而生,早期的研究侧重于价值理论和价格评估理论。学者们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理论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使用价值决定论、多元价值论等[37],其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逐渐成为国内主流的价值理论。耕地(农地)价格评估理论方面,王万茂和黄贤金提出了农地估价的技术路线和程序等[38~39]。对耕地资源价值的核算仅限于市场价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还原法[40~41]。深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地非农化、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耕地资源价值,为我国建立科学的农地流转价格体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42]。该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对耕地资源价值内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外部性价值,应在征地补偿中显化以上外部性价值。根据所采用的耕地资源外部性价值评估方法,可将已有研究归为两类,一类研究多运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晋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征地补偿只显化了平均占耕地资源总价值16%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均未体现[43]。陈思源,曲福田等认为农用地转用价格包括三部分,即农用地质量价格、农用地社会价值量、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了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的评估方法,公式为:农民人均年农业纯收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社会价值量[44]。边学芳,吴群等以江都市为例,采用假设开发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别测算了耕地所有权价格、耕地社会保障价格和粮食安全价格、耕地生态安全价格,并依此确定耕地的征收价格[45]。王仕菊,黄贤金等依据耕地总价值测算出2007年全国征地补偿标准为49万元/hm2,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51倍[46]。另一类研究则运用CVM等资源环境价值评估法测算耕地资源的外部性价值。蔡银莺,李晓云,张安录运用CVM的调查和研究表明,武汉居民每年保护耕地的支付意愿价值为9.67×109元,由此测算出耕地的非市场价值为5917l元/hm2[47]。高魏,闵捷,张安录运用CVM测算出江汉平原耕地非市场价值每年的支付意愿为5.31×108元~6.46×108元,并对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和环境经济学解释[48]。张鹏运用CVM评估农地价值,并将该理论数据同实际征收补偿数额比较,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张安录采用CVM估算出武汉市和平农庄休闲农地的存在价值为3.368416667×107元,应在估算农地总价值及农地保护决策中引起重视[50]。聂鑫,汪晗,张安录基于对四座城市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体的调查,运用收益还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别测算了农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外部效应,结果显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总福利补偿价值分别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随着对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并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负面影响及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对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原因的探讨,范少冉认为是由于我国各地区承担着不同的耕地保护责任,某地区耕地过度非农化导致其他地区保护耕地的机会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陈美球认为是由于耕地不仅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的稳定及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效益[53]。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了耕地利用和保护的区内外部性问题和区际外部性问题[54]。其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具体表现,牛海鹏,张安录认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具体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气候、改善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净化效益,社会效益具体有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开敞空间及景观、科学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负面影响,范少冉认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牺牲了自身的多元化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耕地保护行为和目标的冲突,不利于农业发展[52]。孙海兵,张安录认为不能在市场中经济体现的农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导致农地比较效益低下,土地资源配置个体决策往往倾向于农地城市流转,使得农地供给不足,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利或损失[56]。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保护外部性问题是耕地非农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响和制约着耕地非农化驱动机制的作用过程,决定着耕地非农化驱动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钱忠好认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商、社会准则或良心效应等四种方法[57]。范少冉认为应建立耕地保护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奖励或激励包括制定农用地的政府补贴政策、农产品价格补贴与保护政策等[52]。邵建英、陈美球提出应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53]。孙海兵,张安录的构想是增设农地外部效益财产权赋予农民,国家筹资组织购买以实现经济激励和补偿[58]。蔡银莺,张安录运用CVM估算出江汉平原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应在经济上实现[59]。牛海鹏,张安录主张将耕地保护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55]。
(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围绕补偿原因和补偿机制架构展开了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问题的探讨。对区域补偿原因的探讨,吴泽斌,刘卫东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的测度和评析,认为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把土地利用分区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区域间的利益补偿机制,矫正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较好区域的外部经济损失问题[60]。方斌等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客观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已形成的易地补充的雏形市场,探讨了耕地保护区域经济补偿的可行性[51]。纪昌品,欧名豪从经济发展带来的耕地面积减少、区域间耕地保护压力与机会成本差异、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不对等方面阐述了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客观性与必要性[52]。对区域补偿机制的架构的研究,根据视角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主张建立以耕地资源价值为核心的区域补偿机制。张效军、欧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思路:确定补偿的价值标准;测算各区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计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确定面积标准,折算标准面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其中价值标准的确定依据耕地资源价值,但并非完全补偿,其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经核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纪昌品,欧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主导型-区域之间协作的区域补偿途径[62]。苑全治,郝晋珉等以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建立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模型,理论模型重点模拟区域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影响及对策,而经验模型则探讨了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方式、制度保障和机构设置[65]。另一类研究主张建立以农地发展权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臧俊梅等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载体,应以农地发展权为基础构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下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产权手段解决“异地指标调剂”的跨区域耕地保护问题[66]。任艳胜构建了基于主体功能分区的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即由开发型区域(优化、重点开发区)对保护型区域(限制、禁止开发区)因农地保护行为而引发的农地发展权损失进行的补偿,补偿标准对应于功能分区所造成的受管制农地发展权价值,而农地发展权价值通过农地最高回报价值与农地农业用途价值之差衡量,补偿资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导性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67]。
(四)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集中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机制的整体框架问题。首先,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依据和基本思路。朱新华,曲福田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为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分析表明粮食主销区的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具有对主产区进行经济补偿的现实条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机会成本税、GDP增长提成、基于市场贸易的产销区购销协作三类补偿途径[68]。姜广辉,孔祥斌,张凤荣等认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发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农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护的巨大机会成本是耕地转用的根本所在,由此应建立由两大部分构成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和基于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的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69]。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认为耕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是通过重新调整耕地价值分配、使耕地价值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优先、效率跟进”[70]。其次,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具体运行机制。原光,任德成认为利益平衡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与科技补偿、保障补偿等,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以耕地的综合价值为依据[71]。陈会广,吴沅箐,欧名豪认为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与代际补偿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与交易两种模式并存的补偿机制构建思路,以及加强法律政策、基金运作、土地规划、标准评估、市场交易等配套体系建设的建议[72]。牛海鹏将耕地保护外部性界定为耕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并认为耕地保护总体外部性=耕地保护区内外部性+耕地保护区际外部性,相应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由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机制构成。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分别运用综合方法(当量因子法、替代/恢复成本法的集成综合)和条件价值法测算了耕地保护最高和最低经济补偿标准,表现为弹性区间,并可进行动态修正[32]。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依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生产率分配论以及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护补偿的三大基本条件,指出确定补偿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据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况,补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耕地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的正外部性价值和耕地保护主体的机会成本损失,并应根据各地的占地压力实际进行梯度化补偿[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为依据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直接机会成本损失等于土地出让金纯收入,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等于耕地作为建设用地与用于粮食生产用地的收益差额。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和设立各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得以运行[73]。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总体情况
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为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我省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9%,高出全国2.8个百分点,是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比重较大的10个省份之一,比2010年年底的1313.7万亩增长了50.9%,增速居全国第二。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达到326.2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数1978.5万亩的16.5%,比2010年上升4.82个百分点;签订流转合同220.62万份,涉及流转耕地1308.2万亩,分别比2010年增长40.8%和79.3%;签订流转合同占流转总面积的67.6%,高出全国6.5个百分点,比2010年增加了9.8个百分点。我省部分涉农机构开展了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贷款业务,共发放涉及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贷款余额10.57亿元。从放贷银行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三权”抵押贷款主要集中在涉农机构;从贷款对象看,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在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用途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从区县分布上,不同区县推进力度不同,我省四个改革试点县(濮阳县、杞县、固始县、汝阳县)相对发展较快。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权难实现。首先从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需要各方自行协商实现。因此,当贷款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抵押物价值难确定。一是未成立相应的专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二是没有建立对农村土地价值对应的标准;三是银行业机构难以准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价值,发放贷款的额度控制较低。
(三)贷后管理难。银行发放贷款后为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一般会选择监督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的运行情况。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项目地址在农村,但大部分银行的业务重心在城市,进行贷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银行可能忽视或放弃贷后管理。
(四)贷款风险难以掌控。一是农业生产是受自然条件约束,受政府管控严格的产业,农产品价格比较难预测。二是操作存在风险,在对贷款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环节,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价值评估不够规范。三是我国还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件,真正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村中、小额贷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变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业务重心,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往往更看重大企业,更注重大额业务,而忽视小企业,对农民的创业贷款更是慎之又慎。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环境优化
(一)完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但因《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抵押处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的全速推进,先行先试,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产权的法律框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出台较为全面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以便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进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土地流转市场。首先,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形成规模化经营,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其次,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能够及时的变现抵押物从而获得补偿,并且有正规的、统一的流转市场也会相应的降低交易费用,这是提高金融机构放款积极性的有力举措。最后,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监管。
(三)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设立专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机构,制定合理的评估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此制度需考虑两点:一是政府应出台评估标准细则,对不同等级的农村土地制定相应价值标准以供参考;二是成立独立的抵押价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根据农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条件,综合农地流转价格,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操作办法。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农民免于破产。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风险防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能会带来四种风险:经营风险、转移风险、贷款风险和社会风险。在这四种风险中,经营风险、贷款风险是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转移风险是社会风险的直接原因,因此,控制经营风险是关键,而控制转移风险则有助于缓解社会风险。
“三权”(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关键性举措,也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解决农村贷款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新要求,把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解决“三农”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信贷产品创新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量身定做”服务产品,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信贷服务产品。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大胆突破、积极探索,开创了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大力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创新金融产品,有效破解农村融资主体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死”资源变“活”资产,有效解决了“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截至2014年9月末,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三权”抵押贷款余额20.64亿元,共8976笔。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三权”抵押贷款缺少法律制度支持
农村“三权”是寄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产物,现行法律对农村“三权”的流转有限制性规定,对银行来说风险较难撑控。如: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184条2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上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则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二)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和市场交易平台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没有进行有效的流转和买卖,对土地价值的评估还缺少经验和评判标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评估机制。同时,我州目前也无专门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农村土地价值还无法得到有效的评估。
(三)农业市场风险较大影响信贷安全
农产品易受气候、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加之保险市场不健全,以及贷款期限设置与农作物生长周期错配,贷款利率市场化发育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到“三权”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设施农业前期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户没有足够的资金迅速恢复生产,迫切需要保险市场弥补损失,缓释银行信贷风险,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三权”抵押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四)“三农”保险产品单一、覆盖面低
目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三权”抵押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只针对林权抵押贷款开办了火灾保险业务,而未开办冰雹、雪霜等自然灾害保险业务。“三农”保险产品的单一、覆盖面低,未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有效满足“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的需求。
三、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三权”抵押贷款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议早日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3-0045-0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成为当前规划环评的研究热点之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开展环评,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决策者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是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性、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法律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性较强,其核心内容为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生态方面的影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考虑的重点,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宏观结构调整与布局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然而,由于当前规划环评的理论方法体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观尺度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实际效果不尽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LUCC)研究为代表的土地利用变化的环境效应研究,多是从微观、小流域或长时间尺度等角度考虑土地利用/覆盖变化对气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态系统的影响[1],较难应用于中宏观、较短时间尺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规划环评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虽然在环境影响识别时可操作性较强,但在预测、评估复杂宏观的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单纯定性的结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环境影响的程度,往往使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作为生态学前沿课题之一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可以定量反映区域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本文在应用生态系统服务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
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定量地考虑生态环境影响提供一种思路。
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的研究概况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以理解为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2],国内外学者对其功能的分类至今还未形成共识,如Daily[2]、Costanza等[3]、欧阳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如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划分[4],对某种生态系统类型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5],对不同类型或尺度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6~7]等。
如何解决现实的生态问题是当前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热点,特别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为规划、决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据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城市生态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议;于书霞等[9]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评价指标,对吉林省生态省建设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针对政策实施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可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作为生态学的前沿课题之一,其研究着眼点正从单纯的自然科学领域向着为满足社会对生态学的需求过渡。因此,规划环评的方法体系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吸纳,开辟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新领域,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1969年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明确规定,该法案旨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努力预防和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门用系统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学科综合的方法来分析决策可能对环境的影响,使决策在考虑经济和技术因素的同时,对当前尚不能量化的环境价值给与恰当的评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几十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正是遵循这些核心思想发展起来的。从这点上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有必要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理论和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要对规划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效益进行估计,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是正确评价土地生态效益的重要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为核心的宏观战略措施,其实施将引起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和空间位置的变化,进而影响土地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难以度量和货币化,人们往往更看重单纯或狭义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代际公平等外在于市场的价值[10],如何更好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宗旨,全面、客观地考察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价值损益,为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学的依据,是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个重要任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能综合评估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将以对策和建议的形式反馈给规划决策者,从而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协调作用。
同时规划环评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门技术,综合性与可操作性是其选择评价工具的重要原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以其指标的综合性、定量化,以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特点相适应性,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项定量化指标,这种定量的评价结果对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内容:首先,根据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对规划实施前后区域内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其次,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指标,核算并比较土地利用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及已获得的数据,可以核算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量变化,也可重点核算某一类用地类型(如农用地、水域等)变化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变化。综合评价。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的计算结果分析规划目标的环境合理性,比较各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并针对显著的负面影响提出补偿或减缓措施。
3 案例研究
选取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一个城市层面的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简称“《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为评价对象,探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数据获取方法
依照《规划》将评价区域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变化数据均源于《规划》。
3.1.2 动态度
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K)反映了研究区一定时间范围内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变化情况。
式中:Ua、Ub分别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T为研究时段,当T的时段设定为年时,K值就是该研究区某种土地利用类型年变化率。
3.1.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方法
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核算时,供选择的方法有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补偿价值法、生产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税法等[11]。Costanza等[3]和谢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应用。Costanza等[3]将生态系统的功能归为17类,综合应用多种评估技术方法对每种生物群落单位面积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估算,然后乘以该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总面积,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总和。这一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研究空间。谢高地等[12]参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论,并针对其不足(如对耕地价值估计过低、对湿地估计偏高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中国不同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12](见表1),将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各项功能服务价值加和得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系数(见表2)。本文亦参考上述两项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参数,对《规划》实施前后研究区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引发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进行计算。
其中:ESV是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元);Pi为单位面积上土地利用类型i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元/hm2);Ai为研究区内土地利用类型i的面积(hm2)。
3.2 结果与分析
3.2.1 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分析
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率和动态度见表3。对比1996年现状与2010年规划目标值可见,土地利用变化的总体趋势是:园地、林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将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积均有所减少;牧草地的面积没有变化。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最多,达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园地增加幅度最大,达到20.04%;未利用地减少面积最多,达到22 507.3 hm2,幅度为34.77%。土地利用动态度的总体情况是:园地面积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积减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从土地利用构成来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区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
3.2.2 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变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计算出研究区不同土地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见表4)。1996年土地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109.93亿元;2010年将达到112.06亿元,相当于1996年研究区国民生产总值782.13亿元的14.33%。规划目标年较规划基准年的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增加了2.13亿元,增加幅度为1.94%。生态价值的总增加量2.34亿元中,林地的增加价值最多,占94.78%;生态价值的总减少量0.21亿元中,耕地减少的生态价值损失量占主导地位,为95.27%。但由于林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价值高,林地面积增加幅度较大,弥补了耕地和水面减少造成的总体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对盐碱地和建筑用地等相关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类用地结构的变化数据,该估算结果是对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保守估计。
3.2.3 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总体上看,《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对于保护区域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林地的增加对于提高整个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具有显著的作用。不过,耕地和水面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会用地的增长是重要原因,《规划》中应加强科学技术手段在区域土地管理开发中的作用,完善对城镇建设、交通等用地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集约利用及土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4 结 论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转化为简单易懂的货币形式,表3 研究区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和动态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类型1996年2010年面积(hm2)比重(%)面积( hm2)比重(%)
为决策者提供了直观的生态信息,是将生态价值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决策的重要途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可作为一项量化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及规划方案的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估。核算比较简单(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节省规划环评的时间和资源。
当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还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别是核算过程中有关参数的确定,需要不断吸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研究成果,例如对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服务功能价值系数的进一步认识;综合生物量、空间位置及时间变化等多重因素来确定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等。目前在没有更精准和统一的核算参数的情况下,我们使用该方法的重点应放在对于规划基准年和规划目标年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的核算上,并将此作为评估土地利用目标的环境合理性以及比较和选择环境友好性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研究,特别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土地生态系统分类及其特点相结合,建立不同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基础数据库,为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便利。还可以尝试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与“3S”技术相结合,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应用于国家、省、市等不同空间层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如冉圣宏等学者已经针对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有关的探索[13]。总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引进,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方法体系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推进了以生态学为基础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决策,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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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一、生态补偿概念
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环境保护法学等领域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为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十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这个概念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着眼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可优化性特征,将生态补偿理解为生态系统由于遭受外界活动的干扰、破坏后,功能的自我调节、自我恢复。体现了生态系统的内部稳定机制和自我调节作用,强调了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反映出它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废物具有净化和消纳能力。但是,自然状态的消纳自净容量是有限的,过程也是缓慢的,人类自身的规模及他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速率,大大地超出了自然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和限度。随着人类活动越来越多的作用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能力,生态补偿概念必然有了新的涵义。
毛显强等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昌忠梅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沈满洪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殖。
从本文研究视角来看,生态补偿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利用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性的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日标。
二、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的缺失
(一)征地补偿原则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上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三项。土地补偿标准为除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情况补偿外,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每个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最高为15倍,但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二)农地价值分析
农地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胡静、陈银蓉、汪峰等学者在其研究中都将农地总价值划分成了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所谓经济价值,主要是指农地所提供的粮食、纤维等农副产品及农业资料的价值。所谓社会价值,由农民的生存保障价值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价值构成。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本空白,所以农地不仅是生产生活资料的载体,而且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业、直接收益、继承、资产增值等效用,承担了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可以预期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得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淡化。农地又是提供粮食生产的唯一实体,国家为了在紧急时刻能够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就必须保护农地,以求得国家的长远利益和粮食安全,由此可见农地粮食安全保障价值的重要性。所谓生态价值,是指农地的景观价值及净化空气、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物种多样性、保育环境等功能的价值。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农地的生态价值也越来越被重视。
(三)征地中生态补偿的缺失
从征地的标准和范围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即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而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针对具体损害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其显著特点是征地补偿数额与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我国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涵盖的范围明显较小。另外,补偿金额是基于农地收益计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目前,相对于土地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属于低价征收,没有以市场决定地价。据王仕菊、黄贤金等人以耕地价值为基础测算,2007年全国征地的补偿标准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51倍,且高于耕地最低市场价格。在测算中王仕菊等将耕地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分别计算各自的价值(见表1)。
征地中生态补偿其基本理论是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从生态补偿与征地的关系看,征地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后果,不仅改变了土地的资产价值,同时也改变了土地的资源价值。根据生态补偿的定义,这种政府行政行为使大量的土地资源改变用途,而作为资源的生态价值也往往受到损害而不断减少,但当前征地中这种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生态价值减少并没有得到补偿(或收费),生态补偿缺失。
从理论角度来看,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应为资源效用价值理论、生态位理论和外部性等理论,且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在征收补偿理论研究方面,理论界就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经济学原因、历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都不涉及征地生态补偿的内容。而且在土地生态价值及其损失研究方面,日前的重点和热点主要集中耕地转型与土地整理、农地的外溢效应、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生态安全研究、农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价值等方面。但这些涉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研究都没有对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态功能的变化作为研究对象,没有针对征地生态补偿提出合理的补偿机制和补偿方式。而土地的双重属性――资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又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环境资源,土地生态系统拥有生态服务价值,这是农地价值的一个本质属性,这一重要内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深层缺陷。
三、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的缺失的后果分析
(一)绿地较少,生态失衡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非农建设占用农地,特别是占耕地数量具大。农地特别是耕地被征以后,其农产品生产功能(表现为直接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功能(表现为间接利用价值)随之不复存在。耕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绿地所具有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调节气候、保持水上、生物多样性维护和环境净化等多种功能。耕地的不断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绿地数量的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态平衡不断被人为打破,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被征农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的发展丧失殆尽,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却没有为土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付出任何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由于不当征地不仅导致了城郊土地抛荒、闲置现象,还形成了城市周边的污染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田园景观功能。
(二)土地配置效率降低
土地配置效率的高低不仅要从空间考虑,还要从时间上加以分析。随着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恶化,土地持续利用更加注重的是土地利用的生态可持续性。但是目前的征地行为总是在局限条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在征地中,征收者和使用者总是偏向于以较低的征地补偿费取得土地,从而忽略生态服务价值等外部性价值,更不会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应有的生态补偿,甚至会尽量避开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补偿费用。从时间、代际间的持续利用角度看,这种只是维持当前快速的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未来成本配置方式影响土地的持续利用。
四、实现我国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建议
(一)更新观念,审视农地价值
要审视农地总价值,改变以往只关注农地较低经济价值而忽视农地较高生态价值的观念,明确农地在生态系统中的自然、社会、经济等价值,明确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征地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政府、投资者和农户都应该关注被征农地的生态价值。政府及工作人员享有国家的公共权力,是生态补偿的直接操作和运作者,对生态补偿问题的认识及提高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投资者是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把生态保护的观念植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农户是征地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转变观念,捍卫自身最大的利益。
(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实现生态补偿首先就要解决的是在征地补偿中的利益冲突,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在对生态补偿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和变动性,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目前,由于技术的原因,土地的生态价值还难以准确量化,耕地转换后的外部经济性也很难被量化到每一个社会主体身上。因此,从法理的公平原则出发,可以通过税收的方法,让有能力者即土地资源的使用者承担生态责任。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态税等进行征地的宏观调控等手段,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补偿,包括就业培训或公共医疗保障等。对于补偿方式,除传统的征地资金补偿外,生态补偿可以从实物补偿、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方面做起,减缓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生活质量的下降,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和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从理论上厘清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区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态责任。尤其亟需建立农地生态补偿评价指标及其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可以根据被征农地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或者根据被征农地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或恢复成本)来对被征农地进行定价。也可以采取“意愿价值评估法(AVM)”,对征收前的农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发生显著变化的土地分别进行生态价值估算,通过计量分析乎段揭示影响评估价值的过程变量和主要因素,确定补偿标准,或者对农地生态环境质量引入生态补偿指数进行综合评价,进而提出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偿者的受偿效果,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四)多渠道筹措征地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是一种全社会的公益性问题,补偿费应由社会承担,不能全靠国家,应按照“有偿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思路,全社会一起来筹集生态补偿基金。一方面,可以尝试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财产价值和生态价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发行土地债券等,实行征地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补偿金制度,对因开发利用农地生态系统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因生产、生活行为导致土地生态价值丧失的征收者和投资使用者收取经济补偿,并对为保护和恢复土地生态及功能而付出代价的农户进行补偿。由于土地的资源属性决定其许多功能和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土地覆被变化中的外部性很难内部化,在补偿过程中,无法把邻地的不经济性纳入到补偿范围。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层次的补偿金制度,拓展实现补偿的有效途径。
五、小结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张,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合理补偿标准和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和社会总体效益的根本。征地中生态补偿的实现还需要土地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利制度的不断明晰以及对土地资源价值的进一步认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渐重视对土地的资源价值、生态价值、发展价值的补偿,扩展土地资源价值的补偿的内涵,这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现实开发、利用和持续发展问题,而目也关系到土地资源利用与代际发展问题,这是我国未来土地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而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是解决这种外部性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对征地生态补偿进行理论探析,有助于解决土地补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并为此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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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农业资源,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各地乱占耕地现象非常严重,保护耕地、防止耕地资源流失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建立耕地资源核算制度,能够加强对耕地的监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资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hm2这条“红线”,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用耕地的各种因素不会减弱,反而有可能增强,守住这条“红线”的前景并不乐观。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从源头上掌握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控,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
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的意义
耕地资源核算是指对一定时刻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耕地资源,在充分调查、准确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其进行价值量的测算的过程。耕地资源核算的结果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存量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农业的各个要素中,耕地资源已成为评价和衡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而2000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8亿hm2,我国耕地6年净减少约666.67万hm2。耕地数量的大幅减少必然会影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防止耕地资源的进一步流失。当前我国耕地统计核算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很难及时发现耕地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这无法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必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耕地资源核算制度,每年对耕地资源进行核算,发挥其“监控器”和“报警器”的功能,实现对耕地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耕地绝对数量不减少。
1.2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生计所迫和社会需求强烈等原因,掠夺式生产经营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致使近年来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现在耕地中劣质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5%—45%。然而,我们国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严重。实际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畴,缺失质量核算这就使国家无法准确全面地把握土地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现状,更难以防范耕地资源的隐性流失。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将会解决这一问题,耕地资源核算不仅对耕地的实物量进行核算,同时还对耕地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客观地反映耕地的质量情况,能够对耕地资源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从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重视经济产值及其增加速度,资源消耗无法在国民经济中反映出来。一个国家的矿产耗尽,森林大量减少,水源短缺,空气污染,可是国民经济核算却表明收益增加,经济运行良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下,必将导致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造成自然资源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综合反映经济增加值和对资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国资源核算的理论和实践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盖所有资源的核算理论和方法。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资源核算的内容,加速资源核算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EEA)的实施。
2耕地资源核算的基本理论
耕地资源核算作为资源核算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论和资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内容以资源核算和土地资源核算为基础。
2.1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
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例如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等)来实施核算。耕地资源核算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际核算过程应按照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地进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总核算。
2.2耕地资源核算的内容
与土地资源核算相对照,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价值量核算。所谓实物量核算,是指对耕地数量方面的测算,侧重于“量”的确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实物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基础;价值量核算,是对耕地的价值水平进行合理的评估,综合反映耕地的经济价值,侧重于“质”的评定,由于土地的“质”属于数学上边界难以准确划分和界定的处理对象,因此这一过程可通过模糊数学的手段来实现。价值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重点,是耕地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重要过程。
实物量和价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资源的不同属性。存量记录某一时刻的数值,侧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静态数据;流量反应不同期间数值的变化,侧重反应变化的程度,是动态数据。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实物量存量、实物量流量、价值量存量和价值量流量四个数据指标。
2.3耕地资源核算的程序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对象,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部分。
实施中,首先应该确定核算对象,界定核算的范围和特征,其次进行实物量核算,之后通过数学模型估计测算耕地的价值量。这时实物量和价值量都是存量数据,最后通过相邻两次存量数据的比较得出流量数据,反映耕地资源的增减变化,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资源核算乃至资源核算的最终目标是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国民核算。但从当前形势看,绿色GDP核算的实施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需要时间。因此,现阶段我们先不考虑耕地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问题,等到条件成熟再将其纳人国民经济核算。
3耕地资源核算方法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包括耕地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两部分,既要进行存量核算也要进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资源的实物量核算
耕地资源实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实物存量以及期内的变动情况,目的是采集有关耕地属性的精确数据。实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测量,在技术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土地丈量已发展为更为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主要有GPS技术、电磁感应技术等。耕地实物量核算的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畴。
实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账户来完成,这些账户通常都采用会计账户形式和复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结存数等内容。这些内容满足基本平衡关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减少。
3.2耕地资源的价值量核算
价值量核算赋予耕地资源一种货币性价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质量的一种方法。耕地价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较多,目前能够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还原法。这种方法以土地收益为理论依据,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这种方法的基本公式为:
MV=a/r
其中MV为耕地的市场价值,a为耕地的年纯收人,r为耕地的还原利率。
首先要确定耕地的年纯收人,其在数值上等于耕地的总收益减去耕地的总费用。
耕地总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主产品和副产品当年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时可根据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对各作物收益进行加权求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R为耕地总收益,m;为第i种农作物的客观产量,P"为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市场价格,k;为第i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n为农作物种类数。
耕地总费用主要包括物质费用、人工费用、投资机会成本和相关的农业税费等,其中人工费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劳动日工资价格来计算,投资机会成本等于物质费用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乘积。
其次要确定还原利率。还原利率的确定是评估耕地市场价值的关键。具体测算耕地的还原利率时,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的方法进行测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对于一般种植业用地来讲,其风险调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农地风险调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