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关资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2 09:33: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相关资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相关资料

篇(1)

主要栏目

设有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群众体育学、学校体育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体育史学等。反映国内体育科研最新成果,刊登研究性论文和综述性文章。设有特约专论、研究报告、动物实验、综述与进展、争鸣与探索、博士论文、前沿动态、学会信息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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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该存折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1993年8月11日。A支行称,1993年底其将旧科目代号为127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余额结转为新科目代号为278应解汇款。后查阅1996年度278科目分户账,无邓卫光的任何账户信息。2006年11月,A支行经上级行同意将1991~1995年度包括本案在内的会计传票、分户账按规定予以销毁。

A支行辩称:临时存款账户不计利息,该类存折不是唯一支取凭证,该账户已于1996年前销户,其销账行为符合金融制度规定。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原告应与存款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诉讼。

B区法院认为:存款人开户存款,说明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储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1993年,原告丈夫开设活期存款账户,截至1993年8月尚有6900元未取,被告未提供该款已由其他方式支取的充分证据,邓卫光逝后其妻主张权利合法。至于被告抗辩意见,该院认为:《会计基本制度》只是内部制度,不能对抗储蓄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储蓄合同发生在1993年,而被告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时间均在1996年,其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27条关于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户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被告未提供通知存款人销户的证据,而按自动销户处理不符规定,且上述办法是从1994年11月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具约束力。原告提供的为活期存折,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债权自1993年至现在只有14年,未超诉讼时效。邓卫光的存款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邓卫光去世后,其妻作为原告是适格的,本案不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无须追加原告女儿参加诉讼。据此,该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A支行支付活期存款本息共8345.6元。

案例分析

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而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邓卫光因承包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领取存折,该存折内余额是其与银行发生结算合同关系中形成的沉淀资金,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储蓄存款。

临时存款账户款项与储蓄账户不同。二者的开户主体、开户条件、账户归属、法律调整方法都不同,前者主要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后者主要受《储蓄管理条例》等具有“私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公法”侧重于对“公权力”的保护,“私法”侧重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银行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由的划分,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B区法院不应仅凭个人临时存款账户和储蓄使用的存折、记载的都是个人姓名为由,而认定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进而偏重于对所谓“私权利”的保护。

不能混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法律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即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第136条属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虽然位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章节里,但该条规定的“二十年”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一是两者起算点不同,前者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后者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是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仅失去诉讼保护,其权利并不消灭。

B区法院在判决中混淆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错误的。

显而易见,本案作为一般债权,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A支行是否发出通知,法院以A支行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而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犯了法律概念错误,其法律推理自然也就不符法律原理。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错误的

B区法院认为,内部会计制度仅在其内部管理上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亦不具约束力。上述认定基于两个观点:一是法不溯及既往,二是内部制度对外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绝对化和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不妥当的。

我国《立法法》第84条既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同时也作出了“原则的补充”。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在某些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设立的“比照规则”,即是“法”可以“溯及既往”的民事法律规范性条文。

笔者认为,A支行的总行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其制定的根据是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内容是对有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细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其对外效力时,不应仅凭其为内部制度而否认其合理性、合法性,而应首先审查其是否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相关法律是否作出委任性规则,然后再确认内部制度的效力。同时,B区法院在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应当认真审查A支行销户、销档的行为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与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的当时应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如相抵触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当时有无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有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规范,如无则应比照适用现行法律规范),A支行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规范更严格(在约束A支行销户、销账行为方面,如果比发生业务关系行为当时的法律更为严格、更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则A支行的做法并无不妥)。可是,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绝对化,显然是错误的。

对银行的启示

对于存款人的相关资料,银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期限和其他要求妥善管理,防止在今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银行应掌握存款总分明细、存款归属网点、存款种类代码的演变、新旧账号的转换规则等情况,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

篇(3)

请回答:结合材料回答什么是人生观?为什么说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答案:什么是人生观?

答: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zhi法,包括对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观主要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的意义、价值、目的、理想、信念、追求等问题。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友谊观、道德观、审美观、公私观、恋爱观等等。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素养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我们必须提倡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战胜形形的个人主义,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人生价值是指人生对于满足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具有的意义。它是人生观的重要方面,也是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生的价值包括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个方面。任何价值都是表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人的价值也是如此。不过在社会实践中,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客置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客体的有机统一。一个人,一方面是价值主体,他把他人和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客体,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他要依靠他人和社会的活动及其成果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或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这种满足使个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人角度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换句话说,个人通过自身的活动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必要的资料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所谓人生的自我价值。另一方面,他又成为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客体,以其活动及成果,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他的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人在价值关系中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生的价值也是人生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我们要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就必须端正人生坐标,保持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人生态度。

国家开放大学简介

网络核心课程:海量资源 多种终端

国家开放大学充分利用高校、社会的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基于网络自主学习的核心课程。课程集学习资源、学习活动、相关知识点链接、形成性考试和学习支持服务于一体,方便学习者基于网络学习。同时,以知识点为单位,积极推进课程资源库建设,增强其实时性和实用性。围绕不同专业教育领域开发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通过直接引入、再加工、购买、合作等方式整合社会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实现量的快速扩张、质的不断提高。同时为满足学习者随时随地的学习需求,目前学校还将开发3000门以上的微课程,每门课只有5分钟,而多个微课聚合在一起可以成为某一领域的一门大专业课。比如讲茶文化,可以开发出50门微课程,分别介绍红茶、绿茶、岩茶等不同种类茶的知识。

当下,国内外高校陆续推出网络公开课,国家开放大学也推出了“iTunes

U”网络公开课,成为内地少数开通iTunes

U的高校之一。首批推出30余门免费课程,内容主要为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国文化教学资源,可以为国内外汉语和中国文化教学者提供语音学习、汉字学习、从零起点到中级的语言课程和中国文化欣赏课程。课程日下载量近千个,下载量最多的是中级汉语、幸福的能力、易捷汉语和声乐学习发声三要素。国外访问量近三成。在苹果iTunes

U收藏排名中,幸福的能力和发声三要素上线第一天就已经排在第12位和第23位。公众可通过苹果iTunes

U

App自由下载或订阅这些教学资源。

网络教师团队:名师荟萃 线上互动

网络教师团队是建设网上核心课程、实施网上教学、开展网上教研的团队。以专业为基础,以课程为单位,组建网络教学团队,开展网上导学、助学和促学活动。聘请著名专家教授、行家里手、一线技术专家,遴选开放大学系统的优秀教师和专职教师分别担任主讲教师、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建立三级梯队协同工作机制。同时,开设网络教师空间,方便教师在线开展教学事务管理、团队交流协作和课程教学。

国家开放大学文法学院中文系副教授胡吉成就是使用新技术的达人,他认为网络学习会让人有疏离感,隔膜感,需要老师尽可能还原现实教学的感受。他的方法是利用各种新技术丰富与学生的线上互动交流,同时也让网络学习变得更有趣。

该唱歌就唱歌、想写诗就写诗,在胡吉成的课程论坛里,态度最热情的首先要数老师自己,他千方百计营造课堂气氛,即使学生问的是很简单的问题,也不会冷嘲热讽,而是耐心说明,“你得让学生感到老师在注视着他、关心着他、等候着他,自己面对的不是冷冷冰冰的机器,而是一个充满热情的、认真负责的老师。”在胡吉成看来,远程教育中,老师提供的支持服务不仅仅只是学习支持,也应该包括情感支持。

网络学习空间:以人为本 乐学致用

网络学习空间以学生基于网络学习为主线,适应学生自主学习需要,内容涵盖学习全部过程。网络学习空间为学生提供课程超市、公告、作业、测试练习、虚拟实验、辅导答疑、学习进度、毕业论文、查询成绩、缴费、预约考试等功能,同时,提供网上校园新闻信息、好友交流、社区交流、公共资源和咨询帮助等个性化服务。

篇(4)

一、严格审查,履约到位

目前@@@@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大,主要涉及到工程、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承包、运输以及劳务合同等。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分类特点进行严格管理。今年以来已经完成签订的合同60余份(不包含未回收部分),标的额达1000万余元。面对合同类型多,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涉及到@@@@的重大经济合同均由业务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研究确定,最终由公司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条款按照标段特点进行专项设臵,在招标结束后,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阶段的 - 1 -

各种承诺和方案特点全部写进行合同条款中,并且在合同谈判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由于@@@@重视合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履行合同方面争取了主动性,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未出现一笔合同纠纷,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二、完善建设,提高水平

@@@@编制完成《@@@@合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标准作业流程指导书》,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实际运行需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多次进行修改、讨论,确定了@@@@合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完善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流程,对合同基础管理、合同责任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责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为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设立了合同管理员,主要负责合同保管、分发、统计和归档的工作。同时重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工作,注意保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合同档案包括招投标文件到合同文本、重要的会议纪要等与合同相关资料),按时更新合同履行情况,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规范管理,杜绝风险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签订部门管理,并确保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在对外- 2 -

篇(5)

民事诉讼法;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6302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它对于增强学生的程序理念和规则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特殊意义。

黄河科技学院在2013年将学校培育人才的理念转化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论传授知识,而是要重点教会学生怎样学以致用。在院领导和系领导的管理和支持下,我系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为此,我主要结合我们学校的理念以及系里面的实践谈谈自己对于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教学模式改革的心得体会:

1组织进行模拟法庭

这是民事诉讼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最重要的一步。我们学院加大了对模拟法庭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支持,确保建设应用型人才的顺利进行。

模拟法庭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模拟法庭是指在实践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模拟担当诉讼参加人,扮演各种角色去参与预先设计好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它弥补了传统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学生以后进入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模拟法庭一般由以下几个阶段和步骤构成:

第一阶段:模拟法庭的前置阶段。这个阶段要求学生熟悉民事实体法及民事、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沉浸在诉讼和仲裁的法律环境中。

第二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将案情介绍材料分发给学生,并予以案情分析,要求学生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

第三阶段:模拟法庭角色分配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模拟法庭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自己给自己定位相关的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从而留给学生深刻的学习烙印,使之融入主动求学的行列。

第四阶段:学生积极查找资料进行准备和教师进行指导相结合的阶段。通过学生对角色定位以及相关资料的查找和准备,学生的知识将更加的牢固,加上指导教师的指导,有助于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全方位的浓缩和总结。

第五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及教师和学生对于模拟法庭的评判。经过该过程的历练,学生在综合判断和分析案件的基础上,运用知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内容,将其角色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最充分地锻炼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以其学识、机智和经验应对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情况,因为身临其境而助长了学生的法律运作能力。

第六阶段:上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和心得体会。学生模拟法庭之后将相关的诉讼文书上交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不仅能使学生很好的掌握相关文书的写作,而且能培养学生亲力亲为的能力。通过心得写作,学生能够对于模拟法庭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让下次的开庭做得更好。

模拟法庭的开展让学生更好地领略了书本上的知识,将书本和实践融会贯通,从而让书本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2充分利用教学实习基地

除了模拟法庭,法律系在领导的支持下,还与律所,法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学生不仅能够到律所和法院实习,还能够定期的让法院的法官到院里进行巡回法庭的审案,方便了学生,加深了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

3加强教师案例教学

学生进行模拟和真实的实践固然重要,但是教师的讲解、授业也不能忽视,针对应用型教学要求,我们在教学上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教学,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典型案例的结合和讲解。案例法教学离不开教师的讲解,教师要从具体通俗的感性材料入手,将案例和所学的理论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将抽象的理论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更好的学习。例如:在讲“当事人”一章时,就可以拿学生经常坐公交车的事情进行讲解,既形象,又生动,贴近生活。

(2)学生对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讨论案例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让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辩论,教师参与点拨,起指导作用,讨论不只限于案件本身,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等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锻炼、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3)案例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例应当难易适中,适合学生使用;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要对案例进行精心的编排,尽量将学生所学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等。

4结合学生需要进行有重点的讲解

法律系的学生大部分的就业方向就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那么法律资格证的考试对于法律系的学生来说就至关重要。所以在平时的讲课中就注意针对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进行讲解,进行分析,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对司法考试的内容有所掌握,对于考试是非常有帮助的,这在法律系的学生通过司考率不断增加上就能体现出来。

5设立专为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的学会团体

在相关老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组成的法律团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3.15活动,学生团体组织的法律事件意义宣传,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

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改革使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改革始终能够把握理论与实践的脉搏,为创造新型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篇(6)

关键词: 现代案例分析法 授课内容 现代教学工具

案例分析法是教学中的一种常用方法,也是法律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重要部分。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常常引用经典案例,通过案例的剖析认知法律条文的应用及相关法律要义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指导,以案例为突破口,实践效果明显,学生接受度高,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也有所帮助,特别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今后从事司法实际工作多有裨益①。传统案例分析法因案例内容多,相关资料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剖析时间长,占用课时较多,而课时有限,时差容易产生矛盾。分析案例的过程往往属于研讨过程,易产生新的问题需要解答,有的甚至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如何用好案例,讲好课程,又控制好时间,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为此,我们对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践探索,尝试创建现代案例分析法应用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以期达到明显的教学效果。

一、精造授课内容,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1.精造授课内容。

要讲好一门课程,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授课内容的精造。精造授课内容,我们首先以传统的教学方式安排好课程章节和授课时间,备好授课提纲,精造好案例及相关资料。只有精造授课内容,打好基础,才能走好讲课的第一步。而对于授课过程中重点板书什么,什么地方该分析、什么时候该提问、如何与学生互动等,都应该心中有数。尤其是在精造课程内容时要注意避免落入传统教学的讲-学模式,要根据法律课程的实践性,合理安排书本理论知识、案例资料及问答、讨论等各个部分的时间和位置。比如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不同的问题小情境引入案例和知识点,使案例和书本知识有机结合,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精髓,同时对于理论在实际中的实践有所了解②。

2.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在精造授课内容时,我们要注意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以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一课为例,如何讲清其垄断性和公开性就是这次课的重点,而如何理解这两大特征从而了解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则是本课的难点。在对重点和难点有所理解后再看实际中的专利制度如何保证垄断性和公开性的法律实施,是以专利权的申报、审核制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实现的。

在此处我们可以举例微软操作系统的专利权作为案例进行说明,以应用最广泛的操作系统举例,更容易激发学生对于专利权的探究兴趣,增强对于本课知识点的理解认知。事实上,中国所有软件著作权均是按照现行申报制度的技术公开性而产生的,但显然此时举例影响广泛的经典更容易让学生理解,由此可以引申出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探究和思考。显然,这样一门课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授课方式进行,课时超时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并且容易引申太过,导致影响接下来的教学进程。为此,我们做了如下改革尝试。

二、充分利用现代教学工具,扩展课前课后预习思考

1.引入现代教学工具,以多媒体课件等特色授课方式,丰富课程内容和授课手段。

在传统案例分析法中,案例引入和分析、课程板书等都占用大量时间,客观上挤占师生互动的时效。为此,我们在精造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做好课件,把老师授课、学生看课有机结合,把课件刷屏与老师讲解有机融合,把案例分析与媒体呈例相交融。同步操讲,既可提供画面、声音的直观性、冲击性,又可减少因板书和翻阅资料占用的时间,还可因内容丰富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学习兴趣,增强师生互动的热情。这种以教师主讲、学生主想、媒体辅课的授课方式是实施案例分析法的有效途径。

2.以网络为媒介,抓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全过程,是现代案例分析法的重要方式。

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是授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授课方式中师生围着课本进行教学,往往趣味不浓,效果欠佳。为此,我们根据现代学生喜欢网络的特点,利用校园网的强大功能与资源,将课件与相关案例资料上传课程平台,以信息派送的方式提醒学生预习和复习,用有故事的案例网页吸引学生,用有法律条文使用的微课渗透于学生茶余饭后,使知识碎片化,让学生学习自觉成为习惯。

以法律基础课为例。这门公共课程旨在通过教学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适应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③。因而涉及的内容多,从法律的渊源、类别等到宪法、各部门法等法律法条,相关知识都有涉及。而作为一门公共课,课时较少,面对的学生更是没有社会经验、没有法律知识甚至没有法律常识的年轻人。学生对一些法律知识理解度较低,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却很多,授课效果容易平平。而如果大量使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知识,课时又远远不够。我们尝将课程微型化后做成课件,结合一些案例引导学生课余自觉学习、自觉思考,既深受欢迎,又加深、加快学生对这门课的理解和掌握。

比起传统教学模式局限于课堂讲授,这种改革尝试既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将传统教学中消耗大量时间的案例内容和相关引申内容放在课堂之外,又激发学生对于学习的乐趣,由生动、立体的案例将知识碎片化,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更符合法律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理解运用、而非单纯枯燥条文的特性要求。

三、教学并非单纯的教与学,师生之间需要更多的互动

对于学习法律课程的学生而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那么容易。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方式中师生是两个对应的个体,老师讲授知识,学生听取知识。课后更多地依靠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而法律的枯燥容易造成学生对学习的厌怠。这是我们在教学中需要引起重视、进行改革尝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不仅要用一个个案例让学生明了法律的精要,更要用无限的师爱照亮学生的心灵。

教师对学生负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在我们看来,负责的有效方式是爱学生。爱学生,要有足够的耐心浸润学生的心智,才能日见成效,而不仅仅是将知识讲给学生听。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理解、掌握的法律内容十分繁复,需要学习、熟知的法律相关课程难点颇多,如果单纯地死记硬背通常事倍功半。授课方式如果只是照本宣科,就算课件做得好,课程也会乏而无味、死气沉沉。如果把案例变为故事,学生兴趣自然浓厚,但时间苦短,知识点往往讲不完。如何让案例成为明了法律的精要,如何让学生理解立法的宗旨而量准其要义,则是法学专业教师须认真研究的课题。我们做了如下尝试,把一个案例的缘由、过程、事实呈例清楚,把相关法律条文呈于案例分析之上,对于一些经典、热点案例,把法院判文与专家评析相比对,形成一条完整的思考链,让学生通过案例熟知相关法律,通过分析明了其宗旨精要,通过比对辨别实践和思考容易产生的错误。课堂上主讲要点、难点,师生互动解决疑点,课后以网络平台、互动答题加深理解。

四、结语

我们对于现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一些教学实践探索,以求解决课程质量与教学时间的时差矛盾,在保证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增强教学效果,让师生都有所得。诚然,我们的改革实践才刚刚起步,探索之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的实践尝试来调整和完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应用广泛、在法律教学中有着重要地位的教学方法,对于它的研究是一项大的工程,作为青年教师,笔者水平有限,希望广大同仁志士不吝赐教,以便研究探索更进一步。

注释:

①黄永彩.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法学教学的体会[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1993(9).

②李黎明,吴禹达.浅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4(7).

③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参考文献:

[1]黄永彩.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法学教学的体会[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1993(9).

[2]薛刚凌,李媛.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3]李黎明,吴禹达.浅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4(7).

[4]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A课教学中的应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篇(7)

微软“垄断”遭调查

根据董正伟的说法,在计算机应用领域,中国国内70%的个人电脑用户和单位用户使用了微软的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系统,而微软软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达到了70%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约合100亿美元左右。据此,董正伟认为,微软在中国市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相关资料也显示,微软最新的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中国市场的最低售价为899元,Vista家庭基础版售价499元。按此计算,2007年一年,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中国至少有414亿元左右的销售收入。

“我对微软3000万台,100亿数字的总结是严重缩了水的,里面没有包括微软中国品牌电脑商通过中国销往海外的产品和软件。而这部分也是一笔非常客观的收入。”董正伟在谈起以前说出的数据时对记者补充说。

更重要的是微软在利用自己的技术垄断和优势,不分地区和国家打出统一的国际定价。这明显是利用自己的技术垄断在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中国居民收入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的背景下,以国际市场价格销售其软件产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微软因此获取了高于其他国家市场的暴利;同时,微软软件产品绑定品牌电脑销售、不公开软件程序源代码等手段和行为属于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的结合,妨碍了公平竞争”。董正伟说。

国产软件“苦衷”

董正伟对微软反垄断调查的建议,既涉及微软价格垄断、技术垄断,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这正是国产软件厂家最苦恼的地方。

由于微软在中国的垄断和绝对的市场份额,使得中国的软件厂商在做软件时有一个“对接”的问题。而微软却不公开它的软件程序源代码。

“由于微软的程序源代码不公开,就使得我们厂家不容易设计出和微软软件相匹配的软件。而微软又经常搞升级版就使得我们更无法设计,甚至是刚刚生产的出的软件就可能产生因微软升级而无法匹配的情况。尤其是像绘图这样精密的软件更是面临挑战。可以想象中间难免会走曲折的路。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一个技术人员向记者抱怨。

对此,北京理正一位人士也深表赞同。他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中国本土软件的创新。你可以想象,每年我国计算机市场个人和单位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总销量至少在3000万台以上。而其中60%~70%的电脑使用了微软的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这样的市场占有率,中国的软件企业想绕过它都不可能。

再者,微软还与各大品牌厂商签有长期的合作协议。这种协议往往具有排它性质。这样搞的结果就是,中国其他的软件厂商尤其是新建设的软件企业无法卖出产品。因没有市场,严重阻碍了中国新兴软件企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永中软件的遭遇可谓很明显了。

在这种情况下,董正伟建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对微软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公开程序源代码,自然是受到了国产软件厂商的高度关注。

“机遇”尚需时日

对微软涉嫌垄断调查可能带来的机遇,除了国产软件企业关注外,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中科院院士倪光南认为,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的一些做法很值得中国学习。“负责调查微软的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都是很高级别的政府部门,他们有能力直接调查微软。而一般企业或者一般政府部门就很难做到这点。”

对此,国产软件厂商永中认为,微软富可敌国,国内中小企业很难和微软抗衡,单纯依靠个人和企业诉讼显然是不行的,关键时刻应该由政府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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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具有言论自由的共性,研究网络言论自由应从言论自由出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个人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从多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摆脱了制度与平台的限制和制约,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2、隐私权

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们广泛熟知。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来讲,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生活自由权、公民个人情报的保密权、公民个人情报的利用权和公民个人通讯的秘密权。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寻方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进而提纯网络信息,搜寻到当事人。“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现在的“找人网”、“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必须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

二、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无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规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对隐私权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其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当某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德相背离时,一些网民往往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为在互联网上披露。一般来讲,网民公开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但随着信息的不断转载和传播,便可能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将当事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后,众多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将此人找出,介入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案便属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子。

(2)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隐私资料,特别是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琐事,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夸张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过制造“绯闻”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目前,我国一些网站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限制、任其泛滥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条件,网民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将本来隐藏在网络深处的人从现实社会中搜索出来,部分网民出于公愤还可能到当事人的住处和单位进行骚扰。姜岩案发生之后,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住址外面被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2、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过分强调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许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过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行为,网民其信息也是基于对其进行谴责的目的。如若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开发表,不仅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绝对的隐私”。

(2)滥用隐私权。隐私权的使用有特定的范围。隐私权在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应当退让:第一、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第二、面临公共利益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第三、面临特殊人群之时。虽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公民个体隐私的范围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却不能成为隐私,最为典型的是官员的财产公布。当网络言论基于以上几种情况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便不应该以隐私权的名义拒绝透露个人信息。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1、完善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基于这点,必须对网民的信息行为进行适时监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尽快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制作为最低限度的、指导性、原则性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立足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同时,应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使相关法律既能切实保护个人的合理隐私,又有利于我国网络行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要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网民的信息进行查阅和修改,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信息。

2、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由于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用“利益衡量”的方式解决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利益衡量”是指当多种权利冲突时,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来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支持其中的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来说,二者的重要程度相当,当立法对它们难以作出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就需要在司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平衡。

在个案中运用利益衡量时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当网络言论涉及到他人隐私时,必须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得无中生有或有意歪曲事实,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即使是属实表述,在未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也应优先保护隐私权。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当网络言论确实侵犯到他人隐私,但不公布则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利益大小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并非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法官个人素养和经验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分析事件,合理权衡利弊。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建构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的隐匿性使广大网民的言论传播更加自由,道德伦理在网络传播中的约束作用也十分有限,但提高网民素养、构建网络道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文明传播、科学传播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在发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时,要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转载,更不要进行“人肉搜索”,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预防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人肉搜索的相关案例中,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采取教育手段,对网民进行基本的媒介素养教育,如在大学开设媒介素养的相关课程。相关机构还可以举办有关媒介素养的讲座,并在网上发表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资料,号召广大网民文明使用网络。当然,良好的媒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的,需要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要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限制言论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明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在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人的合理隐私。

参考文献

①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12

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③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3)

④张浩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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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何处获得报名表

个人履历(不超过200字,请另附纸张)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并同意报名细则所述之全部内容),如有不实,本人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申请人签字

推荐人

监护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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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与参赛者关系

与参赛者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推荐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1.参赛者的姓名、形象、声明(陈述)都可能被拍摄及在现有的全球媒体(或今后出现的媒体)播出。以上这些资料的使用取决于主办方-_________。另外,参赛者同意大会主办方使用参赛者本人参赛过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参赛者的一切个人及参赛资料有可能在全球媒体的广告或节目中出现,包括(不仅限于)电视、报刊杂志、广播及互联网;

2.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应服从主办方-_________的安排和管理,如有违反者,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赛者负责;

3.参赛者完全理解并同意所有的条款规定及自己的权利。包括(不仅限于)版权等内容。在参赛过程中,全程的一切内容及其更新、发展,_________享有版权。所有内容将有可能在全球任何地域及媒体出现(不论是现有的还是即将出现的媒体),并不获得任何报酬

4.参赛者的选择权完全属于_________及其委任之评委,最终结果定出后,落选者没有权利做出任何上诉等行为;

5.任何参赛者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权利制止或中断活动的发展、制作及宣传,任何由此引起的纠纷及造成的损失都由责任方(参赛者)向主办方-_________做出赔偿;

6.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则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生效;

7.主办方拥有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可随时修订参赛条款及赛制,而毋需事先通知及解释;

8.主办方及赞助商的家属或员工都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9.任何签订协议而违约者将直接交由法院处理,并赔偿主办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参赛者(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报名细则

报名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邮戳日期为准,报名截止_________周后未收到通知即为落选)

一、参赛资格

1.在18-28岁之间的女性自然人;(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准)

2.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港,澳,台等地区居民长期居住证等。如不满18岁(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准),需监护人签字,并提供监护人有效证件;

3.有良好的外型基础,身体健康,身高在1.62m以上,身材匀称,个性突出,五官端正;

4.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知识、修养,具备一定的交流与沟通能力;

5.无任何不良或犯罪记录,且无照片刊登于任何成人、同性恋杂志及互联网上;

6.目前未与任何经纪人公司,制作公司,媒体公司签有任何合约;

二、报名方法

1.完整填写报名表格一份;

2.随表格附上两寸免冠头像照2张,7寸生活全身彩照1张,7寸泳装彩照正面、侧面、背面各1张;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附上邮资已付的回邮信封,并填好回邮的地址和姓名;(上述资料恕不退回)

5.邮寄至以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请在信封上注明“[_______________大赛]报名”

三、选拔程序

1.您的报名表格和相关资料寄出后,如被选中参加面试,将得到信函通知;

2.您需亲自前往指定选区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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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2、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因课程内容相对庞杂、枯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出现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教学难等与其重要性倒挂的不均衡的现象。

2.1课程不受重视

从高校角度来讲,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普遍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对这种偏文科、少操作的课程不太重视。同时对课程的定位也有很大差异,很多学校只设置为专业选修课。从学生角度来讲,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学科知识比较抽象,与其他课程经常出现的公式、数字等不同,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产生厌学心理。

2.2 传统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传统单向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显然会令课堂气氛单调沉闷,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便为了加强课堂的丰富性增加了相关案例,如何充分的利用案例也相当值得考究。倘若仍和理论知识采取完全一样的讲授模式,满堂灌和自圆其说,缺乏启发式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3 教师授课难度较大

建设法规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教师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建筑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结合工程实践来分析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而从事建设法规教学的一线教师大多未系统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这导致授课难度较大。相关教师必要的交叉性知识结构尚需完善,业务知识素质和授课水平有待提高。

3、对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把众多生涩的理论,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学生乐于接触、感知,从而融于自身知识体系之中的内容就成为该课程在教学方法上的主要探索。

3.1充分应用多媒体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运用无疑改变了过去传统板书式授课的单调枯燥,多媒体的普及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课件制作上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的呈现方式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生动,更能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另外,课堂上还可以适当地播放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往往是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不失为一种生动形象而吸引学生的案例方式。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这类节目,有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时间通常是15~20分钟左右,比较适合课堂教学。节目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专门从事建筑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及顾问进行分析评价。这种方式一方面弥补了相关教师在工程实践领域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更加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3.2 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案例是学习法律类课程的生命线,没有案例,一切法律课程都将了无生趣。建设法规课程毫无疑问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强调学生的思考、合作与总结。

3.2.1 案例的精心选择

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的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等原则。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学生抓住该课程中最核心的部分,而启发性则充分给予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自己在现有知识结构和查阅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归纳,能增强与学生之间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可以从多渠道来获取,一是教师在网上进行搜集和选择。教师平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经常登录各类专业网站浏览信息,如法律快车的工程频道、筑龙建筑论坛等,注意课程相关案例平时的积累。二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都有涉及建设法规的科目,如全国的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考试都设置案例分析科目。这些案例通常来源与工程实践,而且比较典型。我们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穿插。三是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变被动为主动。教师选定范围,让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比如《建筑法》是该课程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发承包、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等多个方面,可以将各部分案例的搜集作为平时作业布置给学生,还可以从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2.2 案例的课堂设计

有了合适的案例,怎样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若仍采取教师讲授的形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教学方法有很大区别。案例教学中,学生应居于主导地位,应充分给予学生自我表现、自我发挥的空间,而教师则居于引导和辅助地位。

案例的课堂设计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新内容的导入案例。比如在学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这一章时,先给出一个案例,然后针对案例提出几个简单但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比如勘察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案例背景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让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然后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的课程内容。二是作为已学内容的巩固案例。比如学完了招标投标法之后,给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三是可以针对建筑领域里的热点问题及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案例。比如安全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等。

3.2.3 转变学生的角色

实现师生间的良好互动是课堂教学中追求的一种境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妨转变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走上讲台,教师进行观摩、总结和点评。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如在案例的搜集阶段某个学生提交的成果比较好,可以让其参与到讲课中来。当然讲解的学生要提前进行准备,与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也要事先进行设计。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也可以是建筑领域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去准备关于建筑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然后其他学生讨论安全生产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学生讲解可以采取分小组的形式,设置搜集整理资料、制作PPT、讲解、提问等环节,组内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演讲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定要处理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平时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对课堂教学大有裨益。同时,采用何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要以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理论知识的铺垫,案例教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要提高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提升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J].职业教育研究,2006.12.

[2] 王宏丽. 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6.

[3] 佘立中.建设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9年第1期.

[4] 杨松森,刘文锋,徐菁.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的两阶段案例教学法[J].中国冶金教育,2011年6月.

[5] 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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