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5 1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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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法规

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执法局是市、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各区(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区(市)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未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并依据《实施办法》行使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八条市、区(市)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区(市)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辖。区(市)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三章检查程序

第十条市、区(市)执法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调查)或勘验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四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第十六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市、区(市)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当场处罚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连同案件结案报告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一并于处罚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局执法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除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组织听证;

(四)审理

(五)行政处理决定;

(六)送达;

(七)执行。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市执法局负责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立案工作。区(市)执法局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立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执法局对较大的跨区违法行为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直接立案。

第二十二条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局执法监督部门立案。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局执法监督部门和局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的案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或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和调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有关笔录,并做好现场拍摄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应当绘制现场图。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和物品进

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见证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第三十一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主管领导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六条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听证。

第三十八条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审理

第四十条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附本案材料提交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审理。

第四十一条局执法监督部门接到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四十二条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经办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撤案;

(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由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定性或处理上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局执法监督部门审理完毕后,提交执法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讼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市、区(市)执法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经审理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备案。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撤销处罚决定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集体讨论决定。

市执法局发现区(市)执法局查处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局执法监督部门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有关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节送达

第五十二条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交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四条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十九条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实施锁定、拖曳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车主不在现场或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填写锁定、拖曳车辆通知书,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对锁定车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六十六条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予以;

(四)在依法实施时,应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实施扣押、查封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无照商贩或擅自占道经营的,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二)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时限;

篇(2)

关键词:

公共政策;城市规划;方案评估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城市的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化的发展与城市空间的扩张为城市规划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其所具有的调控能力逐渐减弱。同时,其重要性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为了使城市规划可以发挥其作用,对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中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可以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建议、整定、调整,从而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1当前城市规划方案评估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对城市规划的评估模式主要是基于城市规划的编制是正确的、科学的理念,这是一种假设理念,这种评估模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应将城市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划分进城市评估中,从而保证评估模式对城市规划的整体具有一定的评估价值。以下是现今在城市规划方案评估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分析。

1.1规划评审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有相应的城市规划方案评估模式,其主要是由规划评审会、论证会等组成的,由于城市之间对城市规划评估理念的不同,在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这种城市评估模式存有一定的问题,虽然有国家下发的相应的评估政策,但是在一些地区对评审会并没有严格的管理体系,这就造成了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性较大。在城市规划评估中,因对评审权责没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评审会组织结构松散,随意性强。

2)评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许多评审会中参与评审的专家水平不同,并且评审人员的来源也不同,评审过程没有相应的权责规定,再加上受自身专业水平或是利益的影响下,使城市规划的一些不合理的编制通过。

3)认识不全面。一些专家在短时间内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大概的了解,对其实际内容了解的不够深入,致使自身判断有所偏差。

4)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在一些评审会中,存在着排斥公众参与的现象,对公众意见采用率极低,对公众的需求没有起到应有的重视。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评估时要依据公共政策的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评审论证,完善评审制度。

1.2先建设、后规划的乱象。在我国的相关政策中,对城市的建设必须要取得“一书两证”,而在许多的城市中,在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时就已经开始进行项目的建设,这种没有相应城市规划许可制度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城市建设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为了使其可以合法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会采用后规划的方式来使城市建设合法化。在评审规划时通过物质或领导的影响力,规划编制很容易通过,规划评审会成了包庇违法行为的工具。就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是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规划编制滞后以及规划评审制度的不完善。

1.3规划方案评估偏于技术理性。重视量化轻视定性分析,重静态模型技术轻规划编制的动态过程性。没能认识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的重要意义,不能对规划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群体区别对待,更不能关注规划公平、公正的价值。

2公共政策视角规划方案评估再认识

2.1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再认识。城市规划是公共政策中的一部分受到了普遍的认识,其不只作用与城市建设中,还可以对城市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维护城市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使城市健康、良好、有序的发展。如今规划更多的是作为城市政府的一系列政策的综合体。城市规划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就是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关注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2.2规划方案评估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方案评估的主体必须明确。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评审应是规划组织编制机构组织。这种组织必须是独立的,而且需是多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公众代表。规划方案评估主体明确、组织机构事权独立、组成人员代表不同利益群体这些满足以后,必须有法律保障机构的合法运行以及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的权责规定以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

2.3规划方案评估标准的构建。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估需要有相应的评估标准作为理论支持。目前,在城市规划中,主要是从社会经济方面进行考虑,以此作为发展基础,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进行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部署,使规划方案落实到实际的城市建设中。规划方案评估标准构建不仅需要依据以下原则:系统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更要具有动态性原则。

2.4公众参与规划方案的评估。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帮助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有效的对城市进行管理。而公共政策内容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公共的问题、目标、利益等进行政策上的帮助。因此,城市规划的合理性与否应该是从公众利益角度进行考虑。在城市规划方案的评估中,应给予公众相应的话语权,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到规划方案评估中,这样可以促使城市规划方案更符合于公共的利益诉求,同时公众参与其中能够使政策制定更加合理,也为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奠定基础。

3城市规划方案动态评估模式构建

为了兼顾规划公众参与的公平与效率,公众参与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是规划评估委员会成员,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按照规划评估的相关规定参与规划方案的评估;另一种就是广大公众通过媒体、问卷等方式参与规划方案的评估,表达自己对城市美好未来的意愿。在合理高效的组织基础上,按照规划方案评估的标准,这种标准的制定上文已经说明,基于公共政策视角更加关注规划方案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有机协调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动态评估标准。通过规划方案的评估得出规划方案的层次:优,则按照规划评估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后履行法定报批程序;中,则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规划方案的调整和完善,再进行下一次评估;差,则重新编制规划并重新进行评估。在这一动态评估体系中重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人员的代表性以及评估运行的效率,重视对各种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关注,重视城市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力求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目前规划实施评估正是规划研究与实践的热点之一,但对于规划方案评估关注较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直接关乎规划实施的绩效,现有的规划方案评估多是通过规划评审会等形式就规划内容的逻辑性进行评价,而已有的规划评估方法过多重视技术工具且没有动态的评估过程,反馈和优化方案的作用甚微。由于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决定其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对于规划实施的绩效具有直接的影响,在当下规划方案评估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公共政策视角建构规划方案评估的动态体系,以期待对规划方案评估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篇(3)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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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法特点

2.1本工法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纵向施工接缝。传统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由于轨道铺在梁板顶面,由于护栏和轨道之间相互干扰,往往采取二次施工法,采用先施工两侧0.5m宽的辅助带,辅助带施工完成后,在其上铺装轨道;或者先在两侧架设轨道,浇筑中间部位混凝土,然后再二次浇筑两侧后浇带,显然都要增加两道纵向施工缝,混凝土整体性较差,平整度和防水性能都受影响;也有采用一次浇筑,轨道两侧部位混凝土采用振捣棒振捣人工抹平的,由于架空轨道的影响,施工效率低,平整度难以保证。而本工法利用已经浇筑完成的护栏顶部支持轨道,可以使滚轮最大限度的靠近护栏内侧,保证全幅11.75m一次施工完成,避免二次接缝。

2.2本工法可以提高平整度。由于全幅一次成型,提浆整平机整平后可以全幅一次抹面,一次拉纹,整体效果和平整度容易保证。

2.3本工法可以保证轨道位置的刚度和平顺。传统的方法采用埋置钢筋架立支持轨道,稳定度差,劳动强度大,容易造成支撑间距太大而造成轨道下挠,而本工法轨道直接铺在护栏顶部,轨道与护栏之间通过薄板支垫,操作简单,劳动强度低,可以对支垫物随时加密,容易保证轨道刚度,从而提高调平层整体平整度。

2.4本工法劳动强度低,施工效率高,可降低能耗,提高效益。

3.适用范围

本工法适用于梁板安装后先施工防撞护栏,且防撞护栏施工标高控制质量较高、线形顺畅,且梁板安装后表面平整度控制质量较高的工程项目。

4.工艺原理

在防撞护栏顶面上铺装轨道,采用薄板调整轨道高度,通过调整螺旋调整固定提浆整体机吊臂,保证提浆整平机滚轮标高,然后,整平机行走轮沿铺设在护栏顶部的轨道沿路线放线前后振动找平提浆,抹面成型养护,完成施工(见图1)。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施工工艺流程图(见图2)。

图2 施工工艺流程图

5.2操作要点

5.2.1护栏顶标高复测,放线

每5m一个断面,对桥面两侧标高复测,确定护栏顶与桥面调平层顶面的相对高差;将桥面顶标高标记在护栏内侧,弹出收仓墨线,用来控制混凝土顶面标高。

5.2.2护栏顶铺设轨道

根据护栏顶与桥面相对高差,铺设轨道,轨道采用10#槽钢,每5m长一节,护栏较低的断面,采用薄板支垫。支垫间距0.5-0.7m。为了保证轨道稳定,利用施工护栏时的拉杆孔,采用丝杆将轨道固定在护栏顶面。(见图3)

图3轨道支垫固定图

图1悬轨式提浆整平机工艺原理图

5.2.3桥面凿毛清理

对箱梁顶面局部松散、光滑、和较高的点,采用风镐凿毛、清理和压力水清洗,保证顶面粗糙、洁净。

5.2.4铺设钢筋网片

铺装厂家定做的宽11.6×2.3m的冷轧钢筋网片,横向全宽,纵向搭接≥20cm,全部采用绑扎。根据收仓线,拉线控制钢筋网片竖向位置,采用高强垫块支垫,为了保证钢筋网片不上浮,采用在箱梁顶面栽植钢筋弯钩,将网片拉紧固定,梅花形布置,间距1m。

5.2.5找平机就位

找平机就位,由于每联桥面铺装,轨道与桥面相对高差并不是一个数值,通过调整螺旋,调整垂臂长度来调整滚杠的高度。找平机上部调整螺杆主要是用来调整找平机整体高度;找平机下部调整螺旋主要用来调整找平机横坡和路拱。(见图4、图5、图6)

图4测量滚杠与轨道护栏高差

图5找平机上部调整螺杆

图6找平机下部调整螺旋

5.2.6浇筑混凝土

箱梁顶面在浇筑混凝土前要多次洒水湿润,洒水时要成雾状,务必不要使多余水形成集聚。然后浇筑混凝土,用刮板将混凝土刮平,平板振动器振捣。

5.2.7找平机找平提浆

找平机来回滚搓找平提浆,根据混凝土表面高低情况,调整滚杠的旋转方向,从高处向低处滚旋揉搓,将混凝土抹平提浆。(图7)

图7找平机滚搓后的混凝土表面

5.2.8抹面拉纹

在找平机找平提浆后,施工人员站在可自行行走的施工架上,对混凝土表面收面。根据混凝土和气温情况,收面不少于两次,然后拉纹,提高混凝土与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的结合力。(见图8)

图8收面拉纹

5.2.9养生

混凝土初凝后,即用土工布覆盖,少量洒水养生,混凝土终凝后,大量洒水或储水养生。

5.2.10验收

养生期结束,对桥面找平层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

6.工程材料与机械设备

6.1工程材料

本项工程主要需要布置双侧轨道和用于支垫的板材,用于固定轨道的拉杆。其它材料与普通施工相同。

6.2工程所用机械设备参数如表1所示。

表1桥面调平层悬轨式提浆整平机施工机械设备技术

项 目 指标 备注

高频整平幅度 ≤12.18m

振动频率 48HZ

高频振动动力 Y100L-2/3KW

电动行走动力 0.55kw×2

行走速度 一档0.65m/mi

二档1m/min

7.劳动力组织

表2 劳动力组织表

序号 岗位 人数 责任范围

1 项目副经理 1 施工现场总负责

2 技术负责人 1 施工技术、质量等现场总负责

3 专职质检员 1 负责现场质量控制检查、施工记录、数据整理等

4 测量员 2 负责放线、找平机高度控制

5 试验员 2 负责混凝土搅拌控制和现场检测

6 司机 2 负责混凝土运输

7 操作工 1 负责找平机的操作

8 钢筋工 8 负责安装钢筋网片

9 混凝土技工 3 负责混凝土收面、拉纹

10 力工 8 负责摊平混凝土、拖拉平板振捣器

11 辅助工人 2 负责清理桥面、洒水、混凝土养护

8.质量要求及控制

8.1质量控制要求

(1)轨道铺设要严格按照标高控制,线形平顺。拉杆固定要使轨道稳定牢固,不变形,不偏移。

(2)找平机悬臂长度要严格控制,保证滚杠的垂直高度。保证桥面调平层标高。

(3)找平机下部螺旋是用来控制路面横坡的,第一次必须通过高差严格控制,下段施工,只要设计横坡不变,可以不用调整。

(4)找平机揉搓振捣找平要不少于4遍,保证顶面平整度。

(5)及时养护,避免收缩裂缝。

9.安全措施

9.1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雨胶鞋,戴帆布手套。

9.2施工设备注意用电安全,要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设施。所有电线电缆,不允许拖地运行。

9.3设备调整维护,一定要先断电后再进行。

9.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现场后要由专人指挥。

9.5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安全落实到人。

9.6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

10.环保措施

10.1设置固定的机修点,修理前,地面上铺垫塑料布,维修结束后妥善处理垃圾。

10.2洒水时提前做好污水引流措施,防止污水流淌。

11.资源节约

本工法全幅桥面一次施工完成,避免了二次施工。同时,由于轨道直接铺在护栏顶,所用支垫材料都是可以重复利用的,节省了轨道架立在梁顶面的施工工艺中的栽植钢筋,节省了材料,提高功效,节约人力。

12.效益分析

与传统的桥面调平层施工方法,本工法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优势。(见表3)

表3 悬轨工法进度、质量、经济效益分度对照表

工艺

名称 适用

范围 进度 成本 质

量 施工

效果

悬轨式 护栏施工质量线形较平顺 快 低 好 好

三辊轴 无要求 慢 高 一般 一般

行星

框架 无要求 慢 高 差 差

(1)质量方面,由于全桥面一次施工,避免了二次施工纵向接缝。防治了施工接缝处平整度、混凝土粘合力、防水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同时,也避免了轨道在梁顶面处,轨道下面抹面操作限制,平整度和表面质量不容易保证的缺陷。轨道用薄板支撑,薄板上加垫薄钢板,整体刚度较高,可以随时加密,克服了轨道下挠缺陷,整体施工质量良好。

(2)进度方面,由于一次施工成型,施工效率较高。轨道铺在箱梁顶面时,施工前要钻孔栽植钢筋,施工结束后还要切除,施工劳动强度较高,本工法直接在护栏顶支垫固定,只需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施工效率较高。

(3)成本方面,本工法找平层施工成本为元/m2,与传统工艺相比,有一定的效益优势。由于其施工质量好,进度快,成本低,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和推广价值。

13.应有实例

13.1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岳阳至常德段土建12合同段安和垸特大桥,2009年7月开工,现正在桥面调平层施工中,该路段施工质量良好,获得业主公司、总监办的一致好评。

13.2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岳阳至常德段土建20合同段安乡河特大桥,采用相同的施工工艺,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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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概况

市政工程作为城市公共产品具有其特殊属性:所涉及的城市各种设施较多,如给排水、煤气、电力、热力、通讯等各种管线以及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其工程特点是工期短、各专业多工种、交叉作业、技术复杂、材料设备品种多、施工环境影响大、结构施工难度大、人际关系复杂、违规处理牵涉面广;特别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行政命令使工作程序难以到位,常常是先干了再说,事后补办手续,造成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在工程前期手续、工程招投标、实施工程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往往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仍然是左右市政工程建设的主要手段。政府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同时扮演了投资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性质内容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以巡回抽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工程质量标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缺陷提出整改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通过监督,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市政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确保政府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实现。

2 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1 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坚持“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建立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管。但由于市政工程专业性强,技术发展速度快,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而使用的规范标准相对滞后,如道路、桥梁、排水等工程;鉴于此,应从市政工程的实际出发,从工程立项、造价、施工许可、招投标、监理、验收备案、运营养护及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规划、系统调整和合理控制,尤其是要对地方政府建设行为和监管职责进行有效约束和适当设定,实现市政工程建设有法可依,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2.2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监督人员必须是政府颁布的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政策的忠实支持者和执行者,是履行政府对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和提供高素质质量技术服务的实施者和服务者。

1)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必须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坚决贯彻并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工程质量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标准对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法进行监督。

2)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监督人员必须坚持“严格、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稳妥地处理质量问题,要以全心全意地为受监项目各参建单位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具备全面的专业技术素质。平时要加强自身专业技术素质的培养,刻苦学习市政专业技术知识,尊重数据,尊重科学,熟练运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的处理和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4)树立依法监督的思想。必须养成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实施质量监督和处理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办事。

5)加强现场实际操作能力。现场监督检查、巡查进行随机质量抽测,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质量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增加检测设备,如便携式的智能化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

2.3 加强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各主体的共同努力,实现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参建各方负责工程质量等环节的有效衔接;与时俱进,始终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既注重程序的监督亦重视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的监管,两者应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应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对业主、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各主体实行严格、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把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及产品质量均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将参建各方均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质量监督,保证各主体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得以全面实现。

2.3.1 对建设单位及招投标监管。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督的有机结合,构成对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准入选择的有效机制。通过招投标监督管理来保证施工主体的质量能力和企业素质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以资质准入把关、质量行为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作。现在招投标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搞政绩、树形象而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突击抢工期,重视施工进度而忽视质量与安全,影响工程质量及扰乱监督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利用系统网站、文件或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或曝光,该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3.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主要监督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有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设计图纸、文件是否经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3.3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人员到位率、持证上岗、专业对口、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工作职责到位、材料工序把关的监督。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的FIDIC准则差异较大,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手里,监理的控制管理流于形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现实使各方关系微妙而复杂,市政行业更是如此。有些挂靠老板非常强大,在这种体制环境下单让监理去协调管理工程上所有事情,也勉为其难。这还有待于体制的改革创新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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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中的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数量的持续增长、质量的持续提高、投资的持续增加、技术的持续增大,多种因素决定了当前的市政设施已经从单一的使用功能逐渐转变为集城市形象、城市品味、基础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次新型公共投入。在功能增多的同时,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随之成为市政部门与普通市民共同关注的焦点。市政工程是关系到全体市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幸福的重要城市投入,市政工程的质量的高低关系到该工程能否正常投入使用,能否充分发展其作用。因此,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管体制,强化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现阶段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市政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监管问题

1、缺少相对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我国一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政理念。但在有些领域,因为涉及时间短、了解不够充分、出现问题较轻微、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不够重视等因素,造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的行业甚至连基本的条例都没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依法制定一套可行性高、执行力强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工程质量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虽然随着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经验不足、地方差异较大等原因,相关条款中仍存在着不少漏洞甚至空白区域,尤其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有很多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无法依据的,这势必影响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相应的质量监管工作。因此,健全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是解决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的根本措施。

2、市政工程的工作性质造成了其质量及监管难以保证

市政工程囊括了众多领域,涉及到电力、排水、建筑、热力、油气、电缆、桥梁、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多个学科,工作繁琐、技术复杂、多工种多专业交叉等特点造成了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度加大,工程质量难以完全保证。同时,一些城市由于极个别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查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

3、工程质量监管的硬件设备有待完备

由于市政工程涉及领域多,应用专业广,因此要求监管部门要备有完整充足的测评设备。硬件设备的先进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工程质量的直接手段,只有具备了各领域各项目的专业设备,才能保证在市政工程结束后能够准确地测试工程完成的质量,保证市政设施完整有较地发挥其作用,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市政工程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市政工程监管部门和人员素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却远远达不到工程质量监管所要求的水平。一些监管部门管理还不很科学、制度存在一些欠缺,不能很好行使监管职能。同时,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很高,个人素质不很高也是影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因素。

5、质量意识薄弱

部分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也是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之一。由于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量较大,涉及领域较多,因此给质量监管工作及随之产生的监管考核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也正是因为如此,滋生了质量监管人员得过且过的心理。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市政工程的质量,同时也为工程质量监管带来恶劣的影响。

三、解决质量监管问题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应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政工程监管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软件和硬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专业质监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管意识,从各个方面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提高质量监管效率。

1、切实依托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并将之成熟完善

法制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尚的,其具备的规范效力和制约效力是每个领域都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因此,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政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工程质量及其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条例,采取分段测评法,将工程质量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等及个明确的档次,针对每个档次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在这种激励和竞争的影响下,辅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使质量监管人员在行驶执法职能工程中不但有法可依,更能够量体裁衣,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方便了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更保证了市政工程的质量。

2、适度增加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硬件投入和软件升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也在不断地革新,市政工程引起广泛的涉及范围决定了它的工作变化和工作成果有着瞬息万变的特点。只有装备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才能跟得上市政工程的更新脚步,避免因技术设备落后而使质量监管工作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3、加强质量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工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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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市政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电力、煤气等多项专业,因此,工程质量监控难度大,任务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市政工程管理水平,除了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自检以外,还需要监理部门加强有效监管,但由于一般的监理人员只懂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对具有综合性的市政工程的监理,却很难胜任。因此,监理公司要特殊培训市政工程监理人员,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从而为公司增添技术力量。在监管市政工程的过程中,市政监理要着眼于工程的工期进展和质量,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并协调生产过程中各个单位的关系。对于有些单位,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要记录下来并备案,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从建筑市场清除。从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二、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素质不高、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建设质量监管政策和制度上,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相对来说并不完善。首先,法规体系设计方面并不全面;其次,管理制度与管理条款严重脱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在政策和法规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使得很多施工单位钻空子,并且在施工中没有专业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的素质也较低,无政施工、违章指挥等现象也是普遍的存在。

2、市政工程监理不规范

一些监理机构存在人才不足的现象,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市政工程监理人才。受经济利益驱使,有的监理公司没能力监理市政工程,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些监理公司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监理工程师来担任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而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与市政工程专业内容相差较大,监理人员难以胜任,这就导致监理严重失职。另外,由于监理机构资金缺乏,未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仍然采用眼观手量的原始方法,远远落后于目前质量管理的要求。

3、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

少数施工现场尤其是处在城郊结合部的小型施工场地,施工用电极不规范,仍然使用木配电箱,甚至出现闸刀无保险盒的情况;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现象较为普遍,检修不及时或违规操作,以致酿成安全事故。

4、管理机制违背了市场经济法规

市政工程质量建设的好与坏,不仅取决于施工过程环节,同时,工程质量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作用产生的。目前,还存在着许多违规操作的现象,影响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例如,市政工程招标不公正、不透明,市政建设市场不规范,很多单位都存在着明招暗定的现象,甚至还有相互围标、泄露标的现象,这样一来使得投标活动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严重的威胁着市政工程的质量合格问题。

三、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1、加强监管力度,增强施工人员素质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机构可以使企业施工质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高效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成功的保证。对于质量管理机构的建设首先要做好组织准备,只有在充分准备好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得工程负责人指挥灵便,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此外,针对市政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下这一问题,要求建立健全市政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市政施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政施工的审查力度。一个良好的市政施工质量安全意识对市政施工质量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市政施工质量安全的根本保障,因此,要大力培养员工的市政施工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施工技能,以确保市政施工的质量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总之,要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必须增强市政监管部门监管力度,提高施工队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施工水平,从而确保市政施工质量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2、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从工程立项到工程完工的各个阶段,都要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规范,包括相关部门的各项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其次要完善招投标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投标的程序,并建立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等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办法。最后完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奖罚制度,包括对工程管理单位、对个人的奖励与处罚的管理制度。

3、增进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严把图纸设计审查关

市政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一些质量技术问题,往往是新技术、新工艺,其要配套的专业多,甚至有些是突破现有规范的设计技术,所以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及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加强对新技术规范的学习,以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

4、提高市政附属工程精细化程度

附属工程是市政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市政优秀工程就必须着重于市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针对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通病以及极易被忽视的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提高市政附属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达到市政工程整体性协调性和实用性之目标。

5、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针对市政施工设备落后、施工技术落后的问题,要求国家发展规划局放眼世界,积极关注科技动态,大力培养自己的发展、创新团队,参考借鉴国外新进设备,结合我国建设过程中的实际经验,积极发明新进设备。市政部门尽量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施工设施先进化、国际化,积极导入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6、做好市场调研,确保材料质量

在市政部门进行市政施工材料选购过程中,要派出市场调研小组,对材料市场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选购诚信度高、材料质量好的企业进行材料购买,以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从而确保市政施工的质量安全。

7、强化市政工程检测手段

市政工程的原材料抽检、半成品检测及技术鉴定是实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市政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检测,不仅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项目的数量和批次进行自检,而且监理单位要严格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确保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和市政工程的使用安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的质量关系着城市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因此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承载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为了避免市政工程的各种质量问题,需要相关参与部门和参与者转变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市政工程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便利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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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些年来,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业的发展,国家对市政工程的建设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市政工程包括城镇道路建设工程、桥梁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因此,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也相对比较复杂。如设计、规划、建筑材料等都可以影响到施政工程建设。推进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必须加强人员管理、健全质量控制的组织网络、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而且,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市政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施工必须在施工阶段重视质量监理工作,严格监管,确保市政工程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有一些与市政工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对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以前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完全不能适应需要。要想适应新型的市政工程管理体系,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在工程质量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力上还不强势,还缺乏力度。同时,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备。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且加大执行力度。

2、市政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意识薄弱

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意识,那就是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过渡产品,从而人们通常比较重视它的工程时间,而忽视了它的工程质量。再加上有些监理单位也缺乏质量管理意识,没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并且,由于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也不尽相同,对市政工程的质量不能很好的把关监控。所以不能有效的控制施工质量。

3、质量标准不严格,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对市政工程的质量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适应现阶段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标准,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并且,由于责任制度不完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没有承担责任的人,人人都在逃避责任,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所以,必须要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才能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

4、与市政工程建设相关企业的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由于与市政工程相关的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质量方面比较欠缺,缺乏工程质量管理的能力。另外,整个公司技术力量不足,制度体系方面都不够健全,距离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些是工作效率不能提高,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的根本原因。

二、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人是市政工程建设的最基本要素,项目质量控制靠人来执行,所以,搞好质量管理的前提首先要做好人的工作。首先,我们要明确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顺利进行离不开项目管理部门,我们必须熟悉项目管理部门的详细情况,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安排具体的人员对整个施工质量进行跟踪。其次,工程质量管理的控制还需要建立一支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工作人员,因此,不仅要重视员工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重视员工的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必须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和讲座,培养员工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最主要的是强化他们的工程质量管理意识,并且让他们主动积极的去工作。再次,对员工必须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要让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一旦发生质量事故,能够很快的找到责任人,及时分析原因,采取补求措施。

2、材料是市政工程施工生产要素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所以,材料的质量非常重要,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严格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入使用。为保证材料的质量,凡是进场的施工材料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合格证。

3、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离不开机械设备,只有有了这些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物力和人力。因此,正确合理的选择和使用现代化工程机械设备优为重要。在做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时,前期必须对环境有一个充分的考虑,考虑到施工环境对工程会产生哪些影响。然后根据具体的影响因素来选择相对应的工程建设的施工机械设备。

4、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

(1)、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要确立明确的目标。每个承包合同中都会有一个总的质量目标,要想顺利,完整的完成工程目标,单靠总工程质量的目标是不够的,必须要把总的目标细分,细化成若干个小目标。再逐个确定小目标的施工方向,进而完成总的工程目标。对目标的要求有两点:一是要求施工按照计划的方向进行;二是施工活动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要按照前期的规划进行实施。质量管理控制活动的根本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时刻关注施工进程和施工情况,将实际的施工情况和计划的施工情况做详细比较,看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分析差异是不是允许范围内,如果不在允许的范围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施工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施工计划和技术标准。以便及时有效的控制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看来,在施工前期做好合理的施工方案是保证市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条件。

(3)、一个新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开始,意味着市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开始,市政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连续的,全面的控制过程,它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始终。因此,一个新的工程项目前期要做很多工作,我们必须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特点,掌握它的施工过程,仔细研究它的施工方案,并能预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仅要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而且还要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在项目开工以前,进入施工作业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的技术,安全问题等,使每位相关的作业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整个工程的相关信息。在施工阶段中的每项作业都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都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于不按预定方案进行的施工绝对制止。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并提出进行施工管理整顿的建议。

5、环境因素是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最后一个要素,也是施工前期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施工前期,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考虑到施工可能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的突发事件,所以说,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还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把在施工过程中因环境变化而给工程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所以说,为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关注环境因素的变化。

结束语

总的来说,市政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业人员的高度敬业,在施工阶段就注重质量监理工作。管理者人员在市政工程项目监控管理过程中,面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时,具体的从人、设备、材料、法和环境五个方面分别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实现市政工程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明军.浅谈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5)

【2】毋文彦.浅析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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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以规范的量刑程序为手段,立足于量刑实体,作出规范、公正的量刑判决。量刑规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被告人而言,规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直接体验。

一、量刑程序的公开、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对个案判决的正确性、准确性没有质疑,更要求作为判决承受体的当事人能切实体验到判决的公正性。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三种审理方式:简易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在前两种审理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多大争议,更关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认罪态度换来较轻的刑罚,量刑程序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量刑程序的作用,通过质证、辩论使被告人明确自己的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所起的作用,以增强其对判决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就可直接围绕量刑展开。

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尽管也规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分别的举证、质证、答辩,但是由于有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在已经确定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连贯性、衔接性,就要求办案的法官本身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庭审中遇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在定罪程序抓住量刑事实不放的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将双方争议的焦点重新纳入正常的庭审程序。同时针对双方已经在定罪阶段举证质证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法官应建议双方补充,而不再重复,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二、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量刑程序基本独立之后迫切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庭审中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双方针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举证、质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1.将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纳入庭审,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注重定罪事实的前提下,增强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重视程度,也开始关注如何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被告人在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是持否定态度的,相对的其辩护人所做的也是无罪辩护,其不同意参加审理量刑问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这虽然保证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后顾之忧,即使被法院判决有罪,相关的辅助证明其罪行轻重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也能被综合考虑,但是这些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因为没有经过当庭的举证、质证,法官在最终定案确认时,对于被告人和公诉人这些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应如何取舍就成为一大难题。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和公诉人的双重压力下,被告人为了寻求自首、认罪这一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成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后陈述阶段往往当庭认罪,这样一来,量刑情节的规定反而成为了被告人放弃自己辩护意见,“屈从”于国家公权力的一个诱因,最终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所期望的刑罚差距较大时,就认为司法不公,法律不严,法官不廉,以此为由上诉、闹访。

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量刑请求权,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个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手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促使办案法官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客观上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各个刑事案件均能表示量刑意见,此项由检察官向法院所表示的量刑意见纵在形式上未必拘束法院之量刑,因为其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检察官的意见应受法院密切之注意,无形中对法院量刑予以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求刑之范围基本情形科以被告适当之刑罚”;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对立方的被告人也能以此为契机,积极、有针对性地行使自己的量刑辩论权,增强其对量刑过程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判决的认同感。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量刑建议权提出的主体是谁,是公诉人,还是检察机关;二是如何在量刑建议权的稳定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之间实现平衡性。

首先第一个问题,对于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个体只能是公诉人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具体个案,尤其是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实践中一般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为此,检委会不仅会讨论案件的犯罪事实确定定罪问题,而且会讨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怎样的量刑幅度。针对经过检委会讨论得出定论的案件,作为公诉人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身是检委会的意志反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中检委会一般不对外行使权利,而且公诉人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其所具有的起诉权、求刑权等都是因为他所具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赋予的,所以,不论公诉人针对个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对个案情况的掌握综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提出的,还是经过检委会批准讨论决定,但是其代表的都是检察机关的意志。

其次,“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并未作出严格限制规定,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个案情况不同,便于公诉人根据案情把握;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在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针对性之间寻求平衡。

在公诉人出庭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着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发现自己之前所建议的量刑刑期过长或过短的问题的情况。如果公诉人已经将案件的量刑建议书移送法院,且提出的刑期偏短或偏长,那么他是否具有当庭修改自己量刑建议的权利。如果公诉人发现自己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与经过庭审质证后的量刑事实、量刑情节有较大偏差,且超出自己的量刑建议的范围时,部分公诉人会选择在职权范围内当庭修改自己的量刑建议以使其与个案更加契合,但是显然此举会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此,有学者主张“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论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尽管充分保障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但是对被告人量刑答辩权的充分行使考虑的不够,如果公诉人单纯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因为其无法提前得知具体量刑建议,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在庭审的严肃紧张氛围下,容易出现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对具体量刑答辩存在偏差,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将量刑程序纳入审判程序是司法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而在判决书中要求承办法官对具体个案的量刑理由进行陈述,则是为了增强判决的信服力,加强被告人和公诉人对案件量刑的认同度,在保证个案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的效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判决书应怎样对量刑理由加以陈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一般应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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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3——2017年中国市政工程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城镇人口已达6.66亿,占49.68%,与2000年相比,增加了2.07亿。从中国的城镇化规模来看,不论是年净增量还是城镇人口总量,都已经长期处于世界第一的位置。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比如要求市政建设速度的提升,这也给市政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一、市政工程监理内容

市政工程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简称,一般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实际上是一项非常复杂并且专业的系统工作。监理工作必须设置完备的监理组织机构、挑选合适的监理人才、建立完整的监理制度和确定合适的检查、监督机制。

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从上述几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二、市政工程监理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 设置完备的监理组织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由监理单位派员驻工程项目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一般称为 “项目监理部”、“监理公司分部”“监理公司分处”等。少则两三人,多则数人,一般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负责,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核查的。机构属于临时性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后,相关组织即行解散。

(二)挑选合适的监理人才

负责监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较为充足的知识储备,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理论及专业水平,出色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规章制度。

1专业能力以及业务水平

作为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表现为专业性、应用性以及实践性比较的强,监理效果的好坏,主要由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业务水平来决定,所以,必须要求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拥有高学历以及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起码应该了解道路以及桥梁等方面的内容,进而通过不断的学习,能够熟悉和掌握给排水以及电气工程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一个多功能型人才,这样方能做好和优化监理的工作水平。

2做好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一定的道路、桥梁和给排水、电气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工作经验,一定要熟悉相关的法规规章,另外还应当掌握一些行政管理的知识以及具备一定管理方面的经验,掌握经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熟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程以及质量检验的具体标准,熟悉监理规范及文件,熟悉工程施工的自然条件。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于法制的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有出色的组织和协调的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逐步实现了法治治国的转变,因此,需要市政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加强对于法治的了解和学习,熟悉相关的合同法和仲裁法以及一些规定条款,遵守法纪,恪尽职守。把工程监理的法规作为监理的依据,把相关法律作为监理的保障。

4善于协调

监理工程师不仅需要做好合同双方的协调工作,还需要做好受工程影响的附近单位以及个人的协调工作,不但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还要具备相当的社会经验以及工程实践的施工经验。实时掌握工程具体的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良好的服务理念

工程监理的工程师应当协调理顺好各方的关系,彼此尊重,相信事实;另外要提供给业主高质量的专业咨询服务,另外,还要给施工的单位提供相关的服务,给施工的单位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以及技术层面提供帮助,解决好施工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困难。

(三)建立完整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灵活运用,实现多赢。

首先,市政工程进行实际监理的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的监理程序、监理措施及方法、规定标准、具体要求等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管,对于工程材料、构配件以及工序的质量等要严格检查并进行验收。

其次,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从业主、监理以及建设单位等多角度去考量,防止出现片面性的思维。当施工中出现了问题,应当从本质上去意识到问题的根源,具体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避免刻板,。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要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多方面考虑,避免脱离实际情况对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来说,不光要在常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处理问题,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具备处理一些突况的能力。

(四)确定合适的检查、监督和应急反应机制

制度是根本,监督是保障。监理工作的本身还是需要第三方进行一定的检查、监督。此项工作可以由派驻机构、合作方、施工方、主管单位等多部门完成。

同时还需要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机制的建设。市政工程在实际施工的阶段,因为设计上存在缺陷,施工材料不达标,施工的条件比较恶劣,施工的技术和方法使用不当,施工人员自身的素质较差等一系列因素必然会产生一些无法预见的状况,一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和处理,或者是不及时,很可能对工程施工的质量造成影响,另外还可能造成一些危险的安全事故。为了防患于未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状况,事先预见避免其出现,要比之后的补救好很多。

三、总结

市政工程在监理的过程中,需要相关的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依据相关的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好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尽职尽责,为我国市政工程的施工做好保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城市化进程,市政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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