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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诸多变化,许多企业集团为抵抗经营风险纷纷调整业务结构,或单一业务拓展为多元经营,或若干企业合并为更大的企业集团。而这些企业集团开展大宗货物购销业务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产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还有利用自身资金优势等开展购销业务。企业随着成员单位数量、经营范围扩增,大宗货物购销已成为日常业务,大额增值税也成为需要面对的日常事项,企业感受到相伴而来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对生产经营的直接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很多企业通过设置税务专员以应对纳税风险,但因缺少系统的纳税管理而发生重大经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仍屡见不鲜,因此,增值税纳税管理被越来越多企业列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纳税管理水平。[1]
一、企业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常见问题与分析
(一)发票问题引起纳税风险1.取得发票不及时引起多交税因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不及时引起的多交增值税的情况很常见。比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当申报期已至却仍未取得或未足额取得与销售情况相匹配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2.取得发票不合规引起多交税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内容,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造成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异常无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
(二)购销业务“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纳税人企业在购销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多交增值税。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相应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响购销业务开展未得到统一规划,业务流程、过程管控、工作质量要求、责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业务实施混乱,重要风险环节管控缺失进而出现重大管理漏洞,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增加税务风险。例如A企业已开展购销业务一年却未制定相应制度,购销业务的开展往往仅凭会议纪要,还未签订合同就进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由客户说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货物交接及增值税申报已完成后一、两个月仍未签订,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大、相关人员变动、货物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A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却未能从客户收回,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互相推诿责任,极大损害了企业利益和士气。
(四)业务开展前未进行纳税测算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经营规模大、业务发生地分散等特点,业务开展前未总体测算纳税期间涉税金额大小,各项购销业务进行过程中无法掌握纳税节奏,待纳税申报期来临,容易顾此失彼或发生纳税损失。例如,A企业采购和销售部门各自独立且分别与客商洽谈采购、销售合同,却从未进行动态的进项、销项税汇总匹配测算以指导商谈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条款;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进项税远小于销项税,急急忙忙要求供应商开发票,但因未达合同约定开票条件无法取得进项票,引起多交税款。
(五)缺少业财综合人才很多企业虽设有税务专员,但因税务人员对购销业务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对大宗货物购销财税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态度马虎、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等也会增加纳税风险。比如实操经验不足无法发现问题;涉及不同税率货物销售未分开核算,造成从高征税;相关收入、成本的原始凭据残缺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核查被税务机务处罚等。
二、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改进措施
(一)注重增值税相关税法的学习与宣贯企业经常组织购销业务流程涉及的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等。尤其注意学习税法原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实务中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仅是开具销售发票的当天,企业在收讫销售款或与客户确认销售结算表单的当天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再结合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使相关人员明了应取得怎样的进项税发票为有效。
(二)建立健全购销业务管理制度大宗购销业务属“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购销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开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业集团为改善纳税管理状况,组织总部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深入调研企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建立起相应购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方案审批办法、购销合同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这为开展购销活动明确了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岗位职责、考核方法等,使企业的纳税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相关人员要合理充分参与到整个购销业务流程中,使纳税管理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有效避免纳税风险,经常总结经验和不断优化纳税管理工作。例如B企业为极具水、陆运输优势且现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业,其下游某客户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且对煤炭长年有采购需求,B企业利用物流优势对该客户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开出销项发票,并给予该客户一定账期;上游供应商为若干中小企业,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付款后取得进项发票。B企业将与该客户的合作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和项目纳税管理,并根据与客户每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灵活与各供应商约定交货和取得进项发票的时间。这使增值税的销项、进项高度匹配,且每月进行项目纳税情况分析和总结。B企业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不仅其增值税税负合理,还促进上下游整个供应链的良好运转,为自己和供应链中各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纳税管理工具,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1.选择适合业务特点的系统例如A企业针对其购销业务分布在若干地区、办公地点不集中的特点,选择了钉钉与简道云系统相结合,经办人员在电脑或手机上操作业务都非常便利,可将全部采购和销售业务录入特定数据库管理,实时掌握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匹配情况,在进行购销业务洽谈时,即可对企业一个纳税期间增值税的税负情况进行模拟。购销、财务、内控等部门和企业领导能在线同时获取同样的信息,快速与客商协商、调整购销方案和做出决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购销合同达成效率,还有效避免了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商之间的纠纷。2.充分使用公开的信息系统了解供应商税务情况例如对供应商开展尽调时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询工具了解其营业范围和法律诉讼情况;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络纳税平台,了解供应商发票种类、每月最高领用发票数量、单份发票最高限额等发票信息及其纳税信用评级。如此可助力企业快速决策选择哪些供应商合作、决定采购订单的金额和采购频次等。
(五)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时与客商沟通近几年我国增值税政策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激发市场活力是重大举措。企业应抓住此利好政策,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企业和客商具体情况,将原合同涉税条款及时与上下游客商进行沟通,就增值税税率变动、如何开具发票、合同金额变化等问题提前协商解决,推进合同继续顺利执行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顺利过渡,保持与客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验问题
1.企业的年审认定问题在一些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中,年审认定同相关的年审政策间关系不紧密,造成了企业年审工作开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商业企业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针对这种年审标准,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年审认定就存在问题,与我国的年审政策精神不相呼应。
2.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问题一些新创企业的临时纳税人企业的年审工作中,针对临时纳税人的转正问题,在年审制度和年审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年审政策中,针对一些在上一年度认定的具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进行销售额指标的考核,但是,当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就需要针对企业的应税销售额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企业认定期开始头一年。由此可见,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这种政策使一些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面临年审和转正两项管理工作。
3.年审政策的倾向性问题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中,一般倾向于对工业和商业两个行业的年审工作。其中,对商业企业的年审指标明显高于工业企业,这就容易造成年审政策以及年审工作出现重工业企业而轻视商业企业的问题,不利于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问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征收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实际税务申报工作中,很多地区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纳税人上门进行申报的方式,申报方式单一而且手工申报效率低,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在税务申报和征收过程中,没有将各种有效的防伪税控认证技术应用到税务申报征收工作中,传统的税务征收制度比较落后,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规范合理的管理。
(三)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核和总体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各种增值税事项。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将各种税务稽查交叉结合,才能对税务征收形成有效的监督。但是在一些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较单一,稽查职能的发挥有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以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一)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只有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才能形成准确清晰的纳税管理对象,促进税务征收的实现。对纳税主体的认定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通过对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来实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的认定区别对待,认定标准的制定以企业能否提供规范的纳税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标为主,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辅。同时,需要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规范登记,严格执行征税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二)改进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传统的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在现代化的增值税税务申报征收过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可以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税务申报信息系统,创新税务申报征收方式,鼓励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财务软件来进行记账工作,确保企业账目的准确、完整。税务申报工作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为申报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规范。同样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来进行税务征收税务缴纳,缩短征收时间,实现税务征收的时效性。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纳税人自觉按时按规定的缴纳应缴税款,保证税收规范。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查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保证税收管理的成效,维护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净化税收环境,减少国家的税务损失,保障税收收入。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可以相应的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状况评级机制,针对纳税人的纳税工作进行评级,竖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引导正确的企业纳税趋向。
增值税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入的增值额而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项目。我国的税收总额中,增值税所占的比重达到60%以上,因此,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为我国创造了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在增值税体系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务销项税额。针对增值税的重要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状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受到税务审核、纳税人认定以及税务申报、税务稽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注册资金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合伙企业等经营实体在注册环节中,对注册资金申报方面进行了隐瞒,注册资金同企业的实际投资不符,这就给工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困扰,税务机关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投资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2.经营场所问题
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存在“不固定”现象。例如,一些商贸企业采取的是租赁经营方式,生产地点都是租赁而来,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经营周期短,受到经营状况的影响,企业就可能更新经营地点,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造成了影响。
3.新创企业的不确定性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新创企业群体。新创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往往还没有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不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目标,只能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场地、投资资金以及人员设置等方面进行核查和管理,进而对新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批。在这个活动中,新创企业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给一般纳税人管理造成了困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验问题
1.企业的年审认定问题
在一些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中,年审认定同相关的年审政策间关系不紧密,造成了企业年审工作开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商业企业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针对这种年审标准,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年审认定就存在问题,与我国的年审政策精神不相呼应。
2.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问题
一些新创企业的临时纳税人企业的年审工作中,针对临时纳税人的转正问题,在年审制度和年审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年审政策中,针对一些在上一年度认定的具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进行销售额指标的考核,但是,当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就需要针对企业的应税销售额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企业认定期开始头一年。由此可见,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这种政策使一些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面临年审和转正两项管理工作。
3.年审政策的倾向性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中,一般倾向于对工业和商业两个行业的年审工作。其中,对商业企业的年审指标明显高于工业企业,这就容易造成年审政策以及年审工作出现重工业企业而轻视商业企业的问题,不利于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问题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征收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实际税务申报工作中,很多地区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纳税人上门进行申报的方式,申报方式单一而且手工申报效率低,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在税务申报和征收过程中,没有将各种有效的防伪税控认证技术应用到税务申报征收工作中,传统的税务征收制度比较落后,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规范合理的管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核和总体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各种增值税事项。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将各种税务稽查交叉结合,才能对税务征收形成有效的监督。但是在一些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较单一,稽查职能的发挥有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以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一)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只有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才能形成准确清晰的纳税管理对象,促进税务征收的实现。对纳税主体的认定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通过对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来实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的认定区别对待,认定标准的制定以企业能否提供规范的纳税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标为主,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辅。同时,需要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规范登记,严格执行征税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二)改进税务申报征收方式
传统的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在现代化的增值税税务申报征收过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可以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税务申报信息系统,创新税务申报征收方式,鼓励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财务软件来进行记账工作,确保企业账目的准确、完整。税务申报工作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为申报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规范。同样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来进行税务征收税务缴纳,缩短征收时间,实现税务征收的时效性。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纳税人自觉按时按规定的缴纳应缴税款,保证税收规范。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查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保证税收管理的成效,维护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净化税收环境,减少国家的税务损失,保障税收收入。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可以相应的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状况评级机制,针对纳税人的纳税工作进行评级,竖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引导正确的企业纳税趋向。
三、结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的征税主体对象,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对税收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做好税收主体认定工作,完善税收申报和征收方式,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等,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做好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规范,确保我国税收制度规范,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王碧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探析[J].企业经济,2004(9).
近年来,营改增作为降低企业赋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调控手段,在运行实施过程中获得了各行各业良好的评价。房地产的税收成本核心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合理和科学的纳税筹划手段,降低土地增值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当前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率临界点税收
控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增值率,应该采用四级超率进税率来管控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应收税款-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项目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法作为应税最优方案,可以将以下税率控制在预定程度:增值税率控制在5%,教育附加费控制在3%,城市建设维护费控制在7%。假设先扣除10%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带来的开发费用,那么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后的20%的开发成本费用,由此计算出增值税率为0-200%的临界点时,土地成本X和开发成本Y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角度深入,可以根据应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金额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率=增值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率普遍低于20%,当可扣除项目(X+Y)的1.6479倍普遍高于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P时,土地增值税免征,此价格即为普通住宅的免税临界点。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一)增值税核算问题首先,错误或不合理的增值税方式会给房地产企业的核算过程中带来巨大的影响。开发商在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住宅的商业性质,普通住宅和商业住宅的增殖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普通住宅由普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商业住宅有商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如果不分清楚,统一使用一样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白白损失本不必要交的税额。在现实的核算过程部分企业对于商业住宅和民用住宅的意识浅薄,不在这两者之间多加区分,只是在竣工后以建筑面积分摊费用,导致企业白白损失很多经营成本。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定价环节时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定价,如果指定的价格超过了30%、50%、100%、200%几个数值,要权衡价格带来的收益是否与优惠政策的减免程序冲突,不能单单考虑定价后带来的收益,也要考虑到过高的定价是否会得不偿失,损失部分的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跟销售价格的高低息息相关,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衡量利弊,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最后,房地产企业临界点在20%的前提下,符合开发普通住宅的标准,可以考虑调整销售价格,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二)经营成本问题房地产企业竣工之后的利益费用关乎着房地产经营成本是否发生税务风险的关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房地产企业扣除利息的操作手法不同而产生差异。房地产企业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益保持在5%以上,则推荐采用据实扣除法。当房地产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益在5%以下,则推荐采用比例扣除法。房地产企业想要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选择一些控制的房地产建筑对外出租,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普通住宅,这些房屋根据有关现行税法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增值率。现有房地产的市场竞争激烈一线城市的房屋可谓是“寸金寸土”,房地产可以通过建设房屋租聘,另辟蹊径,避开正面市场上异常焦灼的竞争,转攻对房屋需求有异常强烈需求却没有足够资金买卖房屋的人群。可以通过大盘运营,将一些房屋分布出租,建设医学等大型公共设施,积攒社会正面影响力,构建自身企业形象,保持稳定的客流量和业绩。
三、房地产全生命周期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针对房屋类型的纳税筹划对毛坯房类房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装修前后的毛坯房在有关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完全不同的。在出售房屋前,可选择装修毛坯房,提高毛坯房内在价值,避免土地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将普通毛坯房以标准住宅的形式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也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相比,装修毛坯房所获得的的净利润更高,仅仅增加部分房地产开发成本,却能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对于买卖双方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开发住宅为精装修房,可采用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房地产企业主要税收来源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即所谓的税率会跟着房产增值率的提升而提升。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如果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分解就能大大的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也会因此而大大降低。很多房地产为了避免增值税率过高在出售前都会选择简单装修,可单独核算装修部分的税率,将与客户的合同分为两个,一个为房屋出售合同,一个为装修合同,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二)项目规划设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规划设计项目初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业态组合、公共设施等方案都会给后期的土地增值税和税负带来直接影响,针对此阶段的筹划方案有:普通住宅的免税临界点筹划、实现筹划选择清算项目单位、投入配套的公共设施筹划等方案。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文件《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作了解释性说明。新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群体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变化,并给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强制认定及选择认定两种情形。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实施强制认定,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赋予纳税主体选择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且基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标准。
(二)简化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将原规定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同时,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统一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此外,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或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并大大消减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三)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类型
在原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同时,改变原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免税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扩容延伸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份,全国1405.21万户增值税纳税人中,仅有223.29余万户为一般纳税人,八成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严重影响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发挥。近年来,随着增值税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及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的实施,进项税额的造假空间、税收流失漏洞大大萎缩。在多种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策略由原来的“严进”转变为“宽进”,将大量游离于增值税正扣机制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体系内,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完整。对于堵塞增值税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般纳税人扩容促进了市场公平,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门槛,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范围,将有效增加小规模企业参与正常交易的机会,有利于其业务开拓和市场占领,有利于促进小企业、个体户做大。据测算,增值率17.65%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临界点。高于该临界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低于该临界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当前增值率低于17.65%占较大比重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有出口业务,还可以实行退税,税负水平将明显改善。
三、一般纳税人扩容的征管效应分析
(一)基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管将发生结构性变化
可以预见,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的速度将大大加快,从总体工作量看,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涉及的定额审批、催报催缴、代开发票、发票审批、出口免税认定等工作的存量部分将有所减少,而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一般纳税人管理涉及的资格认定、金税工程、发票审批、异常凭证核查、纳税评估、注销管理等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后续管理压力显著加重,基层的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布格局也将相应发生明显变化。
(二)部分纳税人逃避认定后税负增加的异常现象将显著增加
由于需要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聘请会计、聘请中介机构记账等种种因素影响,一般纳税人的总体办税成本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法实施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但逃避认定的情况将会显著增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一些不愿认定的纳税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不配合核查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认定。如在申报方面,采取零申报方式逃避新增加的税负,再如在经营规模上,有的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成立多家小规模经营户,将业务交易分散处理,有的纳税人甚至可能采取“注销-登记-再注销”策略,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是个体户,把他们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必然大大增加管理难度和征管成本。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扩容后,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多重目标的考验,一方面,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办税条件,贯彻“宽进”政策,使大量的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体系中,另一方面,在后续管理能力无法与人均管户数量水平同步快速提升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和风险显著放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征管思路和策略,实施“严管”原则,紧密监控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持并提升征管考核质量水平,减少征管整体执法风险。
(一)完善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技术手段
全面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一是要大力挖掘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比对潜力,整合分散在各系统的涉税基本信息,利用税务登记、文书处理、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等全过程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析评价。二是要清晰标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构成,对应不同种类的抵扣凭证,判断将要面对的不同等级风险。三是要及时申报指标分析异常信息,每月征期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当月异常指标信息,并组织进行严密监控。此外,要加快推进金税工程的覆盖,最大限度缩短抵扣凭证的稽核时滞,消除比对稽核与申报抵扣的时间差,同时,加快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并尽快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分类分级监控机制
在信息监控的基础上,建立分层监控管理机制,根据纳税遵从度,对众多一般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类管理,采取有分别的措施,最大限度压缩不法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犯罪的操作空间。比如可以按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情况、监控预警信息来分类,将纳税遵从度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核算健全、增值税核算准确、近三年无偷税、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发票行为、异常监控信息较少的纳税人列为优级一般纳税人,并适当减少跟踪管理的工作量;对纳税遵从度较差、会计核算混乱、税负水平异常、异常预警信息较多、甚至发生偷税、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发票行为的纳税人,列为劣级一般纳税人加以严格监管;对于其他纳税人,作为中级一般纳税人管理。在上述基础上,建立起分类评级的动态评估机制,定期予以跟踪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后续管理力度
首先,增值税管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下,要想提高竞争力,降低企业税务是重要途径之一。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成本,因此控制增值税税负,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其次,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值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公司进行税务筹划要合法合规,降低涉税风险,需要对财税法规熟悉、对税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清楚明晰和规范完整。因此,企业必须以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对前述事项予以明确,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值税管理在企业运营中是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参考指标之一。有时企业会为了短期的经营利益而采用非常规手段,在增值税管理中就会体现为纳税异常,从而引起税务部门的警示关注,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下降。因此,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将有助于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
二、企业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企业增值税管理机构导致工作效率低当前很多企业未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税务专业人员匮乏,往往导致增值税管理不到位,一是没有专人对增值税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无法使企业经营与增值税政策进行有效衔接;二是“营改增”之后,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常需要专人对票据管理;三是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专人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法进行制定完善。
2.增值税管理工作不够积极主动(1)税务人员不主动深入研究增值税政策变化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开展业务时仍然使用旧的税务政策;(2)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不及时,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3)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4)税务人员不熟悉税法、不深入研究企业经营,无法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纳税筹划建议,导致企业税收利益受损。
3.违反税法开展业务导致企业经营风险部分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较弱,经常出现不懂税法、不熟税法、不会使用税法,更严重的甚至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尤其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一些企业无视税法威严,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三、增值税管理风险的具体控制措施
1.结合增值税政策改革做好税法宣传2009年以来,增值税政策经历了“营改增”、简并和降低税率等改革措施,应在企业内部掀起深入学习增值税税法的热潮,以强化企业和员工依法纳税的观念,从主观上降低违法的几率,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务工作环境。
2.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构建合理的岗位体系,配备专业素质高和专业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和收集机制,动态掌握国家增值税政策及变化,及时获取信息并对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以更好的指导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防范税务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强化增值税管理基础工作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简单而又繁杂,它的管理成效事关企业整体税务工作成败。首先,企业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对业务合同、供应商、物资材料、发票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分析各项业务的涉税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开具发票,做好开票记录,不虚开发票;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认证抵扣,避免产生抵扣税额损失。第三,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将增值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账目进行核对,确保申报数据准确,避免纳税申报风险。第四,在增值税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材料归档并留存备查;第五,建立企业税务事项清单,列出企业涉及的所有税务事项,包括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避免出现遗漏事项,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
4.加强增值税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财税政策变化快、内容多,企业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税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税务新知识,并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应对措施。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业务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的同时,还应当对各个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一般针对专业知识和具体税务技能,而对其他员工的培训一般侧重于纳税理念的宣贯和税法知识了解熟悉,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降低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5.合理有效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体现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企业应该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提前规划公司经营业务安排,保证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企业可以从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不同税种、不同经济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相关的税法条款十分熟悉,确保税收筹划行为合规合理,把握好方法尺度,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业务的整体安排,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6.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目前,我国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还在不断的改革完善当中,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增值税涉税业务时可能会遇到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征管方式又有所不同,税务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通过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遇到增值税疑难问题应积极进行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处理流程,透彻理解税收政策的含义,并与税务机关意见达成一致,以便更好的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只有这样,企业在在遇到问题时才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四、小结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2)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1)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系统提供以下功能:
1.制定实施营改增的具体工作计划。
2.从销项侧管理、进项侧管理两方面出发对产品及业务梳理,重新调整、修改各项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以适应增值税管理需求。
3.对客户及供应商梳理,制定客户及供应商信息维护方案。
4.对合同进行审阅,分析未来增值税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制定各类合同修订方案。
5.对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制定纳税申报及发票流转的内部工作流程,编制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纳税申报办法,制定税控设备,人员配置方案。
6.建立增值税测算模板,对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影响进行测算分析。
7.编写培训材料,开展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
8.收集营改增期间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编写政策解读,建立法规库。
作为国内率先具有税务管控思想和内涵应用的金融业专用增值税和发票管理软件,具备以下多种优势:
(1)把控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循环的应税分析判定、数据流计税规则设定,进而反向推进增值税税法环境下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的调整与改造。
(2)无缝衔接财务数据中的应税数据的筛选、运用、计算,形成企业统一的计税基础数据。
(3)无缝衔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数据,提高销项归集和进项认证效率及应税计算效率;提升发票管控手段,杜绝虚开、代开风险,有效防范发票管理风险。
(4)统一纳税申报管控流程,实现应税收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非应税收入与账载收入的稽核匹配,防止错漏应税收入风险;实现进项转出环节管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我市素有塞上“煤城”之称,工业因煤而生,煤炭行业是石嘴山市的支柱产业,许多重点行业是围绕煤炭发展起来的,以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业、电力生产供应、化学原料制造业为主的这些行业成为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主体。多年来,为了有效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我局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以来我们借助“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平台,以抓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纳税评估为抓手,以税务稽查为突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以点带面,从具体工作入手,有效地提升了增值税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到底,我局增值税纳税人1482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企业1515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476户。增值税入库税款224952万元,比上年增长35.59%,增收59043万元。
在税收收入取得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发现我们在增值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凭证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偏高,12月零负申报率就达到55%。三是行业税负不均,例如在我市,电力热力制造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税负率都在5%以上,而以批发、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税负率均在3%以下,且国有商贸企业与私营商贸企业之间税负明显差异。四是纳税评估缺少系统、全面的指标参数和预警值,成为纳税评估的“瓶颈”,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效果。针对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自以来,围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增值税管理。
二、大力开展增值税分析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专项评估
,我局把选好用好纳税评估人才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这是因为纳税评估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我市对重点评估工作集中抽调人员优化组合搞评估,并注重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评估指标和纳税评估文书的运用,掌握约谈和实地核查技巧。在对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中,由市局牵头成立统一的专项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摸索行业评估流程,积累经验和方法,收效明显。首先我局按照总局确定的评估模型和本市水泥行业能耗定额标准,选择管理较规范的国有企业,通过评估形成本地区的行业评估方法,为对其他企业开展评估积累经验、方法。随后我局在开展对其他水泥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边评估边总结边推广,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经对我市8户水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核实我市水泥行业 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应纳增值税1478.25万元,平均税负率7.03%,核查出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企业8户,补缴增值税117.4万元。
(二)深化税收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为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我局积极从四方面对增值税进行分析:一是增值税收入进度分析;二是5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分析;三是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分析;四是零负申报统计异常分析。充分发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在税源管理中的合力作用,通过“四位一体”办公会议与其他业务科室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完成情况,确保每季度足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我局还充分运用区局开发的辅助征管系统和市局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一步提高数据预警意识,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下达评估任务,以确保分析结果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作用。例如通过按季度查询各行业税负预警值和查询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出税负低于预警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和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名单下发各局,作为各局下达评估任务、查找疑点,提出不同管理措施的依据,发挥了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的作用。
为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收入分析预测,,我局对全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38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按季把应征税额增减幅度上下超过25%或者税负率增(减)大于(小于)1%的重点税源企业统计出来,下发给各管理局查找原因,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检查。在分析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两户税负为零和一户价格偏低的重点税源企业通过互动机制平台安排管理局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三)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指导开展纳税评估
我市产业结构主要是以煤炭、电力、化工、高耗能为主,由于当前企业经营范围比较复杂,核算层次各异,同行业之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差很大,要分行业测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参数确定存在很大困难。但我局坚持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行业入手,测定建立行业评估参数模型,根据我市税源经济分布状况,积极组织各管理局对选定的铁合金、洗煤、精细化等行业开展纳税评估,着重做好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和应用实践工作,目前选定行业的评估模型及指标均已建立并完善。其中铁合金评估模型建立的较充分、完整,从建立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的原因背景、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建立过程、铁合金产品物理耗量数据分析、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四个方面进行总结,运用能耗(电耗、煤耗)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进行数据分析评估。为了验证评估模型的可行性,我局在隆湖、惠农、平罗选了4户企业运用模型进行评估。发现3户私营企
业单位电耗值偏高或预付账款余额变动值过大,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3户企业共补缴增值税70.37万元。铁合金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得到区局领导的肯定,并已经由区局上报总局,在总局召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材料进行了交流。与此同时,我局通过设计数据采集表挑选出10户精细化工企业采集了相关数据、对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种原材料的耗用、产品特征等进行实地调查,依据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评估指标,建立了精细化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及预警值,确定了税负对比分析法、销售额变动分析法、进项税金结构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四种评估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估参数值。在对煤炭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多方的调查分析和科学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建立了洗选煤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模型,确立了预警参数指标,提出了电耗测算法、煤泥中煤等副产品产出比例分析法。为了用评估案例来验证评估模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要求各管理局组织评估人员运用评估模型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惠农局对5户精细化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运用模型中的投入产出法找出企业存在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未作进项税转出,评估补税8.5万元。大武口局评估洗煤行业6户,评估补税89.34万元。
为了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管理,我局对全市521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近两年的数据进行了调查采集,以各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为依据,按照经营种类细分了22个门类并测算出了参数值,提出了7种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即税负对比分析法、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法、毛利率分析法、销售收入变动率分析法、存货周转率(次数)分析法、应收账款变动率分析法、应付账款变动率分析法。通过对3户商贸企业进行的纳税评估,利用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和存货周转率分析法及参数值对比发现企业存在发出货物未记销售的问题,针对纳税疑点与企业约谈,敦促企业补交增值税5.3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运用新建立的行业评估模型共评估了16户企业,评估补缴增值税202.4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处理好“两个关系”、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处理好“两个关系”,就是处理好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处理好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目前我局的计算机在纳税评估方面的应用还较欠缺,只能查询一些共性数据,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核算水平,不同规模的企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人工分析,为此,我局充分利用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查询计算机生成的零、负申报、企业税负、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数据,经过统计,再与人工计算的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借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其次,处理好评估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就是要实地核查工作根据约谈过程中未谈清楚的问题进行,再根据核查发现的涉税疑点做出相应处理,这样评估更有针对性。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评估与税法宣传辅导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借下发资料、约谈等机会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在执行税收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自行改正,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二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发现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三是评估与经验交流相结合,就是在一阶段评估任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相互交流。
(五)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评估工作经验
,我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过一年探索和实践,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为今后纳税评估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以下例举一二:
一是查电费、算产量、找疑点。如我局评估人员在对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根据该公司全年生产耗电量的度数和申报精洗煤产量的吨数,依照我市洗煤行业评估模型中单位精洗煤定额耗电量标准,测算出该企业实际产量与申报产量相差二千多吨。经对企业进行了约谈和实地核查,得知企业当年少计产量,按照评估期每吨精洗煤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补缴增值税15万元。
二是利用投入产出比,发现异常。如我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通过对该地区同行业的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得出该企业生产1吨炭黑的电石投入与该行业的电石投入明显不符。根据案头分析得出的分析结论,评估人员与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约谈中企业曾提到电石的非正常损失,经核实,确有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企业产量低于同行业的参数产量。
三是其他业务利润背后的隐情。如我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通过查看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表中其他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额之间明显不配比,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隐情?评估人员带着这些疑问,决定与该企业约谈和实地调查了解,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相关销售合同,了解到该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安装、搭建生产水泥平台等非应税项目的材料使用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估人员对企业的作法,耐心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认为核实的问题准确,愿意补缴税款,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四是从生产水泥电耗、煤耗找到的实情。如对我市某水泥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时,评估人员运用总局下发的《水泥行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方法》中的以电耗和煤耗为主的能耗分析法,以及投入产出法的评估方法和技巧,测算出企业当年申报水泥产量与根据国家电耗、煤耗标准值计算的水泥产量不符,存在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将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计入生产成本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在破产清算时将财产损失中所购原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将外购并销售的水泥未按一般货物销售和即征即退分别核算申报,造成即征即退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经说明企业认识到问题所在,自查补交增值税12万元。
五是运用模型参数,发现纳税异常。如对我市某铁合金企业的纳税评估,评估人员运用市局下发的铁合金行业原材料耗用量指标分析表及预警值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当年生产用电的平均单耗与铁合金行业评估模型的电耗指标存在差异,而且企业当年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
值下限,可能存在少报收入,多抵进项税的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盘库核查,发现企业成品库出库数与企业账面数相比,少了300多吨,经仔细询问,原来是企业变换仓库保管人员在交接时,没有进行实地盘库,导致与帐面不符,少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7万元。经补税调整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评估前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六是存根联滞留票核查评估见成效。4月,我局及时从区局的增值税数据中筛选出我市存在存根联滞留票户数189户、涉及发票526份、税额255万元。为了全面认真核查存根联滞留票原因,我局采取了约谈、实地取证、账实对比等方法,要求被核查企业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滞留票销货方核查需要发协查函的直接通过区局ftp发函协查,并告知销货方税务机关。通过核查,逐票找清造成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经过纳税评估程序有15户企业存在纳税疑点,已补缴税款24万元。对疑点问题没有排除及时移交稽查的企业,我局稽查局已查补税款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