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2: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行政决策机制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作为行政决策主体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而各级人大在实际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身兼两职”、缺乏行政决策的公共权力和非公共权力监控体系等现实情况都不利于形成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的机制。
追求政绩导致盲目决策和草率决策
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某些决策者由于盲目追求目标,往往只看到决策的积极结果,而忽略乃至漠视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广东亚运会期间免费公交政策,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产生的负面效果却是当时决策者未预料到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重大决策项目更是不经充分论证就匆匆拍板,导致有的工程投资了几个亿,却在实施过程中半途而废。
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追究制度缺失
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力和责任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倡集体决策是民主的体现,但也可能造成集体负责而实质上却无法负责的状况。决策的成败未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直接联系,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这往往都导致决策者以经验缺乏为理由,不经慎重论证作出决策。
要保证政府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和民主,减少决策风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必须避免政府行政决策的盲目’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
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避免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产生失误。
明确界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
规定凡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重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务事项,都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
详细规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实施
建议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访谈、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从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三个主要领域详细分析决策的正反面效果,以此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公共财政风险评估主要考量政府财政的承受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聚焦相关利益群体的生存保障构成因素;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旨在检测决策是否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是建构、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的体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适时监督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落实与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科学评估决策内容执行实际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科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个客观的信息化平台信息跟踪反馈系统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保证决策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决策方向的正确性。
一、政府重大决策机制分析
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是完整的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包括决策问题的提出、决策内容的拟订、决策内容的评估论证和决策内容的决断等程序。通过重大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机制,进而政府逐步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通过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善于考察民意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派、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决策机制中体现了集体讨论、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理念,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这种机制充分保证了决策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适时性与科学性。
二、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做出后,该行政决策程序远没有结束,重大行政决策选择和决定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是否正确需要实践落实过程中的反复检验。通常,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机制,重点跟踪反馈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实施过程的社会评价机制,基于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目的而定期对决策落实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责相统一。
首先是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不是一次完成的,行政决策与执行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决策反馈再决策再反馈不断循环不断修正的过程。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意见反馈、社情民意、以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应与意见反馈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利益相关方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决策机关或行政执行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如果政府重大决策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则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法情况下提出解决问题合理方案。这也正是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其次是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十报告中强调要及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执行与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加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中第一部分的政府重大修正决策跟踪反馈是主要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决策的内容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而且在于决策内容的标准也是客观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只有到客观实践中才能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循环修正,通过决策执行人的信息反馈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才能使该决策具有客观确定性,经得起反复检验,才能正确执行该行政决策。因此,建构合适的决策跟踪反馈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的过程和机制分析。
三、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构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民意测验、评估、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内容的落实情况。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内容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反馈信息。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决策会议进行研究,采取科学的相应纠错措施进行调整、修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积极探索和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内容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内容落实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进行追究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在行政“免疫系统”理论指导下,构建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运行机制,政府进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核心是重大决策全过程跟踪反馈的机制设计问题,跟踪反馈机制的着眼点是预防和监督重大决策的落实、执行与反馈信息等情况,使重大决策实现政府服务社会的目标。这就需要形成恰当的跟踪反馈机制。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是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内设工作机构与人员提出各种意见、建议、议案和请示等。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个人等个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作为间接决策主体所表达的问题。3.中央政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各地方政府,省政府向下级市政府、市政府向县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各自的下级政府提出解决意见。这都是政府决策问题的来源。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无调查就无决策权。政府部门要积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收集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的信息。
其次,是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直接参与政府决策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机构和个人,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的问题并表达出来的意见,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需要特定机构把相同的意见集中起来,或者把不同的意见协调起来,形成提供给政府决策机构的若干可以纳入政府议程的决策方案。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需采取咨询专家并参与决策、评估。
再次,是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通过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等形式的集体决策性会议。对于重大决策执行中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政府采用领导在当面听取下属就重大决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的请示或汇报,然后即时做出决策。
第四,是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民意测验、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状况。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汇总、反映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内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
第六,是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上述步骤解读:建构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必须按照“让信息多传输、让人少跑路”的原则,行政决策内容由参与决策的行政机构让具体的执法部门去落实,执行过程中决策落实情况由决策部门定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研或检查,进而根据实际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要将公众反应、政府决策与外部信息反馈输入,再通过该平台将汇总、反映所有的该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不同反应反馈给决策部门或机构,同时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跟踪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效果。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对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应及时汇总。而决策方案的改进和修正由决策部门或机构再根据反馈信息提出。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正确的决策就是这样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中修正,并很好的贯彻正确的决策,最终达到政府重大决策的目的和目标。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信息化反馈平台[1],发挥该信息化 平台民意“上达”、“下传”的渠道作用。通过该平台进行疏导群众对重大决策所反映的问题,该平台必须做到受理快、分流快、办理快、反馈快,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平台“上达”到某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将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至该平台管理中心,该中心再将该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群众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询问受理者。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尊重和保护百姓话语权[2]。具体到运作层面,省、市、县级具体决策执行部门接到群众对该决策的意见或建议,把民众反映的问题输入平台处理系统,让各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掌握信息,使民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迅速的核实和处理, 并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决策部门,同时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应该督促相应行政机关限期解决此问题,以达到群众满意,达到决策贯彻与执行的目的或目标。
【参考文献】
[1] 杨军:网络反腐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05.
一、研究概况简述
服务型政府旨在强调政府的公共性与服务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探索提上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日程。
根据这一情况,《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因素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计划通过实地调研、理论思考、多向比较和原因剖析,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务员、服务对象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以期了解服务型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因素,对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行更为具体、深入的研究。
根据研究方案,本次研究选取了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泸西县、河南省驻马店市、河北省廊坊市的部分城乡作为调研区域。在四地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辅之以小型座谈会、入户交谈等方式。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99份。
二、影响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析
(一)在本次调研选取的样本中,男性占53.4%,女性占46.5%;20岁以下和50岁以上平均只占8.8%,而20岁到50岁之间人群占到82.3%,使得最终的调查结果更具客观性和时效性。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大专、本科以上学历者达到了58.3%,高中、中专所占比率为26.0%;就从事的职业而言,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占24.5%,企业工作人员占19.3%,其余人员如学生、个体经营户、退休人员等总共占到51.5%。
(二)在被调查对象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活动了解方面,知道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占51.0%,不了解的占49.0%;同时;参加过政府活动(如网上征求意见、电话咨询、参加听证会等)的人员占70.0%,一次都未参加过的占30.0%左右。可以看出,现阶段已有相当部分人员愿意去了解和关心政府面向百姓的活动,关注政府的决策,但是人们所知道的或者所参加过的活动却很少。调查数据还显示,参加过“网上征求意见”的人员约为25.0%,参加过“电话咨询”的仅为10.0%,而参加过多项活动的不到总样本的7%。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加强对民众有关知识的宣传,将老百姓提出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三)在民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方面,几乎有一半的人通过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来了解政府的决策,所占比例为51.1%,另外有34.4%的人不能够或不愿意通过公开渠道来了解政府的相关决策。这些情况反映出,现阶段仍有部分群众无法获知政府的相关重要决策,这无疑会造成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鸿沟,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尽力保证绝大多数群众能在较快时间内获悉政府的决策和主要精神。
(四)就群众对政府决策过程的态度而言,有近75.0%的调查对象认为,现在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公正透明的,同时有25.1%的人认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没有做到透明公正。这个数据反映出,绝大多数民众对政府决策过程是持满意态度的。数据显示,有54.5%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只做到了部分透明,仍有一些决策并未向公众公开,只是将最终的结果向群众宣布。在“对政府哪些决策较为关心”的访问中,有高达70.0%的被调查对象对政府的“便民措施”最为关心,其次约有50.0%的人对政府的“人事任免”也很关心,其它如“政策法规”、“发展计划”、“政府预决算”等,也有相当部分群众对其持关注态度。
三、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改善路径
(一)提高公众对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应向民众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以及决策机制的传播和讲解,真实做到让百姓知道和信赖服务型政府,让大家切实体会到服务型政府及其所发挥的各项职能为自身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二)拓宽公众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政府机构好比一个巨大的信息集散地,政府部门应主动地、有计划地收集信息,及时公开地传播信息,尽快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和渠道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三)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关心度与满意度。公众满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价值取向。要通过转变“官本位”意识和政府功能再造,建立公众满意度指标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等工作,提高服务的公众满意度。
(四)提高公众对政府活动的参与率与积极性。为了有效提高公众对政府部门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与参与率,应该构建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一是民主决策,扩大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二是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的产生;三是提高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及水平。
(五)提高政府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度。主要是增加政府活动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的透明度,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政令实施、公共开支等相关信息。另外,政府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度公开。
参考文献:
[1]董田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政府执行力[J].唯实 , 2007,(12)
[2]张创新,韩艳丽.服务型政府视阈下政府执行力提升新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0,(10)
[3]马佳男.行政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以及民主化[J].科技智囊,2009,(05)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介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要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特点进行深度分析,努力研究一套新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从而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发展基础。
二、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现状分析探微
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发展相对比较薄弱,有待完善。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虽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同时,我国当下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理论这一块空间的研究还相对缺乏,出现发展缓慢和研究力度不够的发展现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核制度和提高行政内控能力。
三、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行政事业单位当下发展中内控意识缺乏,并且出现弱化单位内控制度能力的现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会计审核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优化发展,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存在阻滞作用,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利于中国梦的实现。例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控制方面,由于缺乏严格的高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审核过于松散而导致国家大部分财产无形流失,从而导致国家建设方面缺少相应的支持资金,出现了不良的连锁反应,致使一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发展滞后,使国家经济发展步伐变慢,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2)内控人员素质差,互相牵制与监督能力弱。就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控制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言,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依附权威现象发展态势较重。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内审机构大多与会计部门平行,依附于执行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例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考核机制建设方面出现不健全的发展状态,内部审核机构在财务监督方面形同虚设,会计财务管理过于依赖行政机构的指导,从而缺乏财务方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4)忽视内部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导致监督机制不力。行政事业单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受到历史发展因素的制约,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形成重考核,轻内部会计控制的现象。在财务管理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表面上看管理得井井有条,然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发展问题,在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忽视的发展局面。
四、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控制方法,来达到内部控制目标。
(1)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发展原则,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目标,合理设置职能部门、工作岗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便于考核、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从岗位制度建立方面实现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单位财务发展方向,实现全面的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发展新目标。
(2)授权批准与集体决策制度相结合。有关事项在业务发生前必须经过书面授权批准,明确责任,单位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于越权行为要有一定的惩罚制度。同时,授权批准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内控制度要求,每一种权利都要接受纵向制约(即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同时也要受到横向制约(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3)财产保护制度。要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核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务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防止财产流失、浪费。
(4)预算控制制度。提高预算控制管理水平,一要完善部门预算的调整制度,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相应的规定,建立预算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二是完善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5)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层次,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对内部单位定期进行各项审计,并对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其实施的有效程度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规。加强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单位各项管理水平。
(6)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单位内部各个责任部门和干部职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来实现对区在工作过程中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对于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五、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部门的特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发展目标,辩证地、合理地设计出一套符合本单位实际,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促进自身的管理发展。只有确实地实现当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面的严格有效监督管理,科学地、辩证地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强化管理,才能实现我国现代化经济的合理科学、和谐发展,为中国梦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发展基础。
(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农业宣传中心)
[作者简介:宋艳(1982―),女,四川富顺人,研究方向: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 白雪迪,张庆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问题与建议[J].中国内部审计,2013(08).
[2] 阮月梅.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与操作指南[J].会计师,2013(10).
[3] 刘永泽,唐大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13 (01).
[4] 梁步腾.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对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2(31).
[5] 孙惠,朱小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探究[J].财会通讯,2012(29).
1.正视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公积金制度颁布并实施的阶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断的实践及探索,经验借鉴及交流对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可以说各项业务在内部管理与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我们在数十年的调查中,也逐步发现了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执法难。简言之就是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却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能按时、按规定交付公积金,而其它单位的缴存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催收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初期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其长期的促进社会稳定及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产生了抗缴的不利情绪,这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宣传力度的不强烈、拓展渠道的有限有直接关系。企业管理者们只注重公司眼前的利益却缺乏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认识。再者,《条例》中,对执法条款细化的不明确,应建而未建情况的严重,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法的权利也使得中心的管理者们无计可施、无奈至极。与社会保障基金相比,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普及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十分欠缺,未将临聘人员、个别县级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畴;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对职工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单位由于出现财政危机因而减少成本投入,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就擅自停交公积金等现象也凸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只能被动的追踪非正常缴存信息,却不能主动的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2.导致行政执法难以开展的成因分析
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心本身没有强制执法行使权,使得部分法律规定与执行现状完全脱节。同时,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环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单就对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就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更是令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强制进行处罚又会对其造成更大的影响,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形成与建设初衷相违背的不良管理现象。另外,执法机构缺乏技术专业扎实、素质良好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外部环境的发展不利,赋予管理中心权利的有限也是导致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
3.加强行政执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1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归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明确工作定位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扩大覆盖面,使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轨。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特色优势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并存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深化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低存低贷”等政策的优势,强化他们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当然,在广泛宣传中我们还要讲究方法,突出对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宣传,使之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当然,在社会大环境下形成坚固的合力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又一有力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的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的获取各单位的建立、登记、重组等信息动向,从而为及时的应缴、尽缴创造有力的条件,杜绝信息滞后现象的发生。
3.2加强执法、完善监督,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权限
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将工作的中心放在抓制度、抓规范运作上,着力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并成立完善的监督机构。我们可在汇总执法文件、借鉴国外成功开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政策法规,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通过深入走访,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两级法院及劳动执法部门的建议,将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的融合,遵循地方性建设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另外,规范执法程序及流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执法程序上,我们应采用案件调查与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非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努力的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群众测评等方式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化、健康化。在监督机构的建立环节,首先应成立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加强对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核。其次,我们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管理,并将行政执法考核作为管理中心的规范机制之一,严格杜绝“重归集轻使用”的错误思想,合理的规避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3优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D33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058―02
公共政策执行是整个公共政策系统的关键环节,是政策实施过程的重要部分,是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制定的系列政策经过基层公务员的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有一些基层公务员在实际执行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政策时,因不止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以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导致了阻碍、延缓甚至扭曲了原政策目标的实现,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基层公务员薪酬问题不仅和国家经济状况有关,而且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薪酬水平、结构不合理,将加重公务员负担,造成公务员的心理失衡,严重影响其事业心,给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1 当前薪酬视域下基层公务员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基层公务员处在国家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是政府的执行主体,也是政府政策的诠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后,我国基层政府的公务员管理有了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使得公务员的薪酬管理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人们的各种追求也在上档次并呈多元化态势,这就给各级领导及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及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执行缺损、歪曲执行、政策执行替代、政策执行附加等方面问题。
(1)政策执行缺损。一项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完整的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将政策为我所用,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基层公务员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特别是乡镇基层公务员薪酬更少,工作内容多、更繁杂,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会通过寻租方式来获得经济报酬或直接通过收取钱财方式来中饱私囊。只选择那些对自身有利的政策内容执行,对自己利益受损的政策内容则有选择性的不传达、不执行。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有效的发挥,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2)政策执行曲解。基层公务员在传达和执行上级或中央政策时对政策精神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中某些抽象性、概括性的语言,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在政策制定上,一些地方照搬照套,结合实际制定有特色的政策措施不够;有的地方制定的政策缺乏连贯性等。在政策理解上,有的对政策掌握不够全面、系统,甚至片面地理解政策。有的基层公务员还利用自己自由裁量权,从而严重损害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政策执行替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人们的各种追求也在上档次并呈多元化态势。当下,基层公务员面临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低等方面的问题。在面对升迁无望、待遇水平不满意的情况,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也放松了对事业上的进取。为了平衡事业升迁无望的心理和提高原有物质生活水平,有些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面对执行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就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与上级政策表面一致,而实际上却违背上级政策的实施方案,替换上级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失真,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
(4)政策执行附加。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至于津贴、补贴和奖金,完全看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受监管更多,所享待遇并非想象的那样好。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了自身或地方、部门的利益,在执行中央或上级政策的过程中加进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从而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其附加的政策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弥补薪酬待遇水平不高,从而导致政策变形。
2 薪酬视域下基层公务员政策执行阻滞原因分析
由于基层公务人员的地位及背景的特殊性,在基层政府同一部门内的公务员往往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历,也就对薪酬制度有不同的认可度。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偏差,造成政策执行阻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策制定一以贯之。由于一些难以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政策在付诸实施前就有先天性缺陷。表现为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配套性。这样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而也就很难使人遵从。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也为执行者寻找对策、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助长了一些权力部门公权寻租行为。基层公共部门滥用其手中的公共权力,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所以基层公务员会凭借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为一己私利,在平衡自己薪酬待遇低下的同时损害公民利益,这些都影响政策的执行。
(2)监管机制缺乏力度。基层政府在进行薪酬管理工作时对公务员进行“按劳取酬”的管理,必须注重满足公务员的公平感。其滥用权力而获得的隐性收入必然会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同时,在我国公务员薪酬政策的设计制定过程中,公务员既是这一政策设计的主体,也是这一政策的受体,因此,在目前这种缺乏有效监管的形势下,此种薪酬制定方式很难保证薪酬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薪酬制度很大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并且,这种情况一旦形成,很难通过合法的渠道有效的消除这种不公平,使得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政策变形、走样的情况时有发生。
(3)基层公务员素质较低。由于基层公务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不能正确理解政策,导致政策偏离。我国执行政策的基层公务员学历偏低,大专以下学历的公务员还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人员不足,同时受财政等方面的制约,还聘用一些未经专业训练的或学历低下的临时工或合同工来协助执行政策”。同时一些基层行政机关的领导也缺乏对政策实质的准确理解能力,知识水平偏低,业务执行能力不强,不能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以及具体事务的实际在把握政策实质的基础上灵活处理,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当,而使政策目标发生偏离。
3 薪酬视域下公共政策基层执行阻滞的解决路径
基层公务人员在政策执行中的失控导致政策失败,将会造成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无序和混乱。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薪酬是吸收和稳定公共部门人才,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因此,针对现存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分析政策执行阻滞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首先,要建立政策监管的严密机制,在制度上保证执行的力度与效度。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阶段,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这就要求基层公务员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不能够享有不受法律和政策制约的各种特权。其次,可以将基层公务员的薪酬管理与岗位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以激励每个公务员。固然,当公务员的薪酬太低,生活困难时,存在着较多的腐败倾向,但这并不能成为腐败的直接原因。不管在何种国家,何种社会,公务员队伍中都存在腐败问题,若能够采取有效的管理约束,就能使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至于严重危害社会。
(2)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完善薪酬管理政策。首先主要是各地方政治体系之间、各政策执行机关之间的利益整合。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当公务员感觉自己在与同行业从事相同工作的人的比较中处于优势地位时,才会有极强的“公平感”,进而对自己的薪酬水平很满意,从而对组织产生认同感,也才能努力工作。其次,在一个单位内,由于大生产产生的分工和协作,使公务员很难有一个判断个人成效和对单位的贡献的标准,其身边同事的情况,尤其是薪酬水平就成为其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公平与否会极大地影响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凝聚力。要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通过这种整合,从而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公共政策规避。
(3)提高综合素质,改善岗位待遇。作为基层公务员自身,必须有较高的知识水平,道德素质观念,锐意进取的意识和驾驭政治经济问题的能力,对政策理解掌握的程度如何,也是衡量政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经济学家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舒尔茨认为,公务员薪酬水平与其人力资本含量密切相关。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最终要靠公务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基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向群众正确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首先自己要正确理解。如果自己理解不深或者理解有偏差,执行中就会走样,把群众引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因此,基层公务员要增强学习、理解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和紧迫感。切实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政策理解水平和业务执行能力,提高整体素质。此外,基层政府要制定有效的薪酬管理政策,创造机制让每个公务员获得应得报酬,或让公务员相信他能够获得应得报酬,从而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1]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2)
[2]甘培强,现代政府运作过程中基层公务员的定位和功能[J],行政论坛,2004
关键词:并购决策;路径依赖法;协同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09-0088-0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的企业兼并历史虽然只有十几年,但发生的兼并案例已上万起。不少企业通过兼并获得了快速成长,通过兼并奠定了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但也有很多兼并以失败告终。无论对成功企业的成功经验,还是对失败企业的教训总结,都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用以支持企业进行并购决策的评价体系,这对于指导企业进行科学、理性并购,研究量化决策的数学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组织经济理论、福利经济学、企业行为理论、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的发展,企业并购理论进展非常迅速。在这个领域中理论假说林林总总。从宏观领域上看,陈宏民和AnmingZhang(1994)从企业兼并行为对社会财富的增进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方面进行了研究。吴健中、汤澄(1997)对企业横向控股兼并作了经济学方面的分析,解决了横向兼并规模和企业横向控股兼并效益评估的问题。宏观角度对并购的研究主要是从企业战略出发,研究并购对企业的意义。交易成本理论通过垂直一体化对企业并购作出了解释。国内学者则多从国有企业控股权转让、外资并购和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探讨解释跨国并购影响因素以及研究企业扩张因素对于跨国并购决策的影响(王燕梅,2003;林红,2003;潘爱玲、任刚,2003)。微观角度的研究多见于对兼并的结构研究(冯春燕,2003)、兼并定价决策机制,支付方式,目标选择和文化整合研究(吴志军,2002;胡玄能,2001;尹红婷,2001)以及制度、法律环境研究层面(吴进良,2000)进行探讨。
总体而言,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系统评价体系,现有的各种评价多定性研究,少定量研究,就是有也主要是从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评价,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同时对于企业面对并购目标的并购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也未多见。由于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在并购目标选择上又缺乏系统、科学的量化方法,企业在消除并购盲目性、利用并购作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途径方面困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并购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来分析并购产生的动力,并加入时点因素,用路径依赖法分析企业在过去时点的并购决策是否会增加未来并购的可能性,同时提出了计算企业间协同系数的具体方法。
一、 企业并购中的决策支持模型
假设有并购方B和并购备选目标S,B拥有资源b,S拥有资源s。在并购前B每年可盈利gB>0,企业S年可盈利gS>0,假设并购完成后并购体每年盈利为gB+gs+v,这里我们将v设为协同系数。当v≥0时称资源b和s互补,或称企业B和S具有协同效应(synergy);当v
为保证并购决策是不可逆的,我们假设资源的再销售价格为0,同时资源具有无限长的使用期(无折旧)。定义PB、PS为资源b和s的市场价格,r为折现率。
首先我们分析企业B在时点t-1没有进行并购的情况下在时点t的并购决策情况。此时企业B面临四种选择:放弃资源b且不并购S(b0);放弃资源b且并购S(bs);保存资源b且不并购S(bb);保存资源b且并购S(bM)。这四种选择所能带来的利润分别是RBO (t),RBS(t),RBB(t),和RBM(t)。有:
RBO(t)=PB-gB/r
RBS(t)=PB-gB/r+gS/r-PS(t)
RBB(t)=gB/r
RBM(t)=gS/r+v/r-PS(t)
只有当RBO(t)=PB-gB/r>0,即gB/rRBM,RBO>RBS,且RBO>RBB时,并购方B才会考虑放弃资源b且不并购S。
只有当RBS(t)=PB-gB/r+gS/r-PS(t)>0,即PB>gB/r-gS/r+PS(t),且RBS>RBM,RBS>RBO,且RBO>RBB时,并购方B才会考虑放弃资源b且并购S 。
只有当RBM(t)=gS/r+v/r-PS(t)>0,即gS/r+v/r>PS(t),且RBM>RBO,RBM>RBS,且RBO>RBB时,并购方B才会考虑实施并购决策。
在图的白色区域中,由于RBO=RBS=RBM
结论一:显然在时点t企业B做出的最优决策是资源b和s的市场价格PB和PS,以及v的函数。i为B的最优状态,RBi=max{RBS,RB0,RBB,RBM},i∈{S,0,B,M}。
二、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法的精髓在于考虑时间要素,即时点t的均衡状态取决于时点t-1所发生的具体事件。
假设企业B在时点t-1面临的是PB(t-1)>(gB+v)/r的情况,在时点t仍然是PB(t-1)(gS+v)/r时兼并S。
如果企业B在时点t-1面临的是PB(t-1)(gB+v)/r,则其在t做出的最优决策是并购S,当PS
结论二:由此可见,当(gB+v)/r
对具有协同效应的企业并购决策进行类似分析可知当gB/r
三、协同系数的判定
既然通过比较收购方和备选目标资源的市场价格与其年收益,以及协同系数的关系,便能帮助管理者做出并购决策,那么两企业资源间协同系数的确定则是制定最终决策的关键。
我们可以用一个灰色关联度决策模型来判定协同系数。灰色系统理论可用于经济预测、决策和控制等方面,灰色关联度决策就是通过确定备选目标指标与收购方企业指标的类似程度,从而确定协同系数值。
1. 数学模型的建立
并购目标选择灰色关联度决策模型为:
ξ′=ξ・W
其中ξ′为m个目标企业(包括S企业)的结果矩阵;W为n(在这里n是所有基因素的总和,包括企业的年收益)个考察指标的权重分配矩阵,即W=(w1,w2,…,wn)T;ξ为各指标的评价矩阵,可表示为
ξ=(ξij)m×n=ξ11ξ12…ξ1n
ξ21ξ22…ξ2n
…[]…[]…[]…
ξm1ξm2…ξmn
其中ξij为备选目标企业ui的第j中决策因素指标vj与相对最佳目标企业u*的第j个指标的关联度。
2. 最优方案关联度计算
设决策论域U时备选目标企业集合U={目标1,目标2,…,目标m}={u1, u2, …,um}。记V是因素指标的集合V={指标1,指标2,…,指标n}={v1,v2, …, vn}。
目标企业ui对因素指标vj的属性值(指标值)记为rij (i = 1, 2, …, m; j = 1, 2, …, n)。因此,mn个rij得到目标企业选择方案的因素指标值矩阵R为
R=(rij)m×n=r11r12…r1n
r21r22…r2n
…[]…[]…[]…
rm1rm2…rmn
为了消除不同量纲的因素指标值对目标选择的影响,计算时应首先将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即对R中的元素rij进行归一化处理,得R′=(r′ij)m×n,由于在指标设计时,有意识地将各因素均选择为正指标(在表意时均为越大越好),故其中
r′ij=rij/rjmax,rjmax=max(r1j,r2j,…,rmj)j=1,2,…,n
式中rjmax为相对最佳目标企业u*的第j中决策因素指标值,即从本质上说,一个备选目标企业ui就是n个因素指标的映射,即ui=ri(v1, v2, …, vn)。因此,当这n个因素指标值确定的时候,这个备选企业也随之确定,它构成n维因素指标空间V中一个离散的目标企业。所以进行多目标决策就是比较空间V中各备选目标企业与相对最佳目标企业的关联度。
根据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目标企业选择最优方案关联度是在空间V中某一目标企业ui考虑因素vj时与相对最佳目标企业u*的相关性大小,采用下式度量:
bij=ρmaximaxj|r′ij-1||r′ij-1|+ρmaximaxj|r′ij-1|,i=1,2,…,m;j=1,2,…,n
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根据每一层次中各个因素对上一层次因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以相应的权数,即每个因素对于上层因素重要性的确认隶属度。第一层次因素权重集W = (W1,W2,…,Wk)(k为第一层次因素的个数);第二层次因素权重集Wx= (Wx1,Wx2,…Wxp)(p为各一层次因素中分别包含二次因素的个数,p = 2或3),同理,基因素权重集Wxy= (Wxy1,Wxy2,…Wxyq)(q为各一层次因素中分别包含基因素的个数,q = 2,3,4或5)。
本体系中,权重集的确定采用AHP法。其基本步骤是:在因素层次划分模型的基础上,采用1―9(比率标度进行同层次两因素间的相对比较,构造判断矩阵M,这一过程可由若干专家来进行。求解判断矩阵M的特征根问题Mw=λmaxw,其解w (特征向量)即为同一层次各因素相对上一层次某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值。并进行思维一致性检验。自下而上将每个基因素所属的一层和二层的权重与该基因素本身的权重相乘,便可得到评价指标权重W=(w1,w2,…,wn)T(n = 1, 2, …)。
4. 综合评价
ξ′=ξ・W=(ξ1,ξ2,…,ξm)
其中ξi=∑nj=1ξij×wi,i=1,2,…,m。
ξi越大,说明备选目标ui越接近相对最佳目标企业u*,即第i个目标企业由于其他备选目标,并可据此排出各备选目标的优劣顺序。因此ξi最大者对应的备选目标应为最佳目标企业,即当ξi=max(ξ1,ξ2, …, ξm),目标企业ui最佳。
对于并购方B和并购备选目标S,考虑模型:
ξ′=W・ξ
根据上式的物理意义,ξ′为正值表示两企业间具有协同效应,其数值越大说明协同效应越明显,ξ′为负值说明备选目标S在该项指标上越接近并购方企业B,其绝对值越大替代作用也就越明显。
由此可知协同系数
v=ξ′・gBwgB
四、实 证
我国某石油企业出于战略需要,考虑在5家备选目标企业中选择并购对象。为了简化过程,选择的标准暂不考虑本企业与备选目标企业间的优势互补等协作效应,而仅从目标企业自身实力的优劣进行判断。则有U = {备选目标1,备选目标2,…,备选目标5} = { u1, u2, …, u5 }。 对这5家企业的评价将采用30个指标,同样为了举例的便利,我们仅选取第一和第二大类中的6个指标以做示范,它们分别是V111油气产量、V112开采难度、V113探明储量、V114储采比、V221科技贡献率和V222科技投入强度(如表1)。即评价因素指标集合V={油气产量, 开采难度, 探明储量, 储采比, 科技贡献率, 科技投入强度} = {v1, v2, …, v5}。
参考文献:
[1] 陈宏民,Anming Zhang.企业间的横向兼并与国际贸易[J].系统工程理论与方法应用,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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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爱玲,任刚.跨国并购与公司治理的互动关系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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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志军.企业并购中的管理整合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2.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前言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社会中的地位显得越加重要,但是实际生活中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了事业单位处理事务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各个方面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基于这种现状笔者将为读者详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解决措施之前,研究人员首先必须对于内部控制问题熟悉,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出合理而有效的策略。
1.高层领导对于内部控制意识比较淡薄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高层领导的控制意识对于整个单位进行高效运转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层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说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度明显不高,心理上对其采取一种无关紧要的态度,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重要部门财务部会计工作没有一种高度监察和监督的态度,会计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充当着出钱纸片的角色,没有对具体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在财务部出入的各个项目经费直接交由部门总管处理,没有对其来龙去脉进行详细了解等,这一切都会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高效运转产生影响。
2.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以及制度建设不健全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部门,但是从现实实际中看,研究人员发现在财务部门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说财务部门人员对于岗位责权意识没有明确概念,在工作时几乎只是执行任务,并没有对于财务支出和收入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同时在财务部门里有很多小分支,由此产生很多相关财务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有些小地区的财务制度仅只有几句话,或者制度文字不明确,或者这些制度没有随着社会现实的改变及时更新。
3.会计核算工作不科学
在财务部门中会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钱财的收支都是出于会计之手,但现实生活中会计财务之所以会出现失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会计的核算工作存在问题,例如说财务核算过程不科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以及手续办理缺乏凭证,会计工作记录不明确和记录数字不精确,这一切问题都将导致财务出现问题。
4.已存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完善以及业务流程不合理
在行政事业内部来说,各项工作流程管理和高层控制方法是其进行高效运用的关键,但是现实实际中在这两项都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说授权审批这一个重要权利在实际中不仅是高层的事 ,经常会因为临时事件下级替上级进行审批,同时在其中岗位问题出现过于多余,兼岗现象频繁等,在流程方面本应该有的程序在现实中因各种时间地区问题给大大减少,导致整个流程出现不合理和不科学的现状。
基于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笔者在下文中将为读者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二、行政事业内部控制问题解决策略研究
1.增强管理者内控意识
上文已经提及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高层进行内控意识不足,因而要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管理者必须要有这种控制意识。具体说来例如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工作意识,同时财务部门应该和其他部门一起进行沟通交流,定期开设研讨班,创建内部控制环境,从而培养各级领导者以及具体职员的责任意识,从而增加行政事业内部控制建设。
2.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以及发挥财务部门的作用
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很大程度上对于财务收支具体来源没有很清楚的了解和记录,同时应该有的流程也会因为临时情况进行筛减,这一系列失误性工作给事业单位进行最终核算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而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增强会计基础性工作,对于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的熟悉和责任感的加强,同时增加对员工的奖罚工作,作为激励其严守岗位的保证。
3.规范内部行为以及完善预算制度
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中应该有一整套规范内部人员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对相关部门预算、财务收支、采购物品等制定规范,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职权,制定例如《非盈利性组织内部控制指引》政策,同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制度,对预算进行准确估算对于财务的支出有非常清晰的缘由和记录,这两个方面的增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控起了作用。
4.增强程序的严格性和合理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处理事务在现实中很多都忽略了严格的程序,这样就会影响整个事件的正确度,因此在单位中应该遵循初审、复审以及汇审的严格程序,对于比较重大事件来说,还应该经过上级政府批准通过,减少程序的随意性,增大事件的精确性,对于程序问题还应该建设奖罚制度进行核查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从而提高处理事件的效率。
5.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用,从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监察和保障的部门,它的功能就如同单位中的财务部门一样,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任何合理科学的制度都需要一定部门和制度进行定期监察,将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起来,从而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强大动力。
在上文中笔者主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中心,提出了有关会计基础性工作的加强,增强处理事件程序的严格度与合理性等解决策略,对现实中问题有一定的效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中,基于这种现状,笔者为读者详细介绍了五种具有系统性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白雪迪,张庆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问题与建议[J].中国内部审计,2013(08):35-3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95-02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项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制度。它以其自愿性、简便性、终局性的特点,已经成为最为常用且有效地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往往会将一个中立地方作为仲裁地,通常需要向仲裁地以外的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以就会引发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有些仲裁裁决的程序或者结果等因素会与实际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甚至相违背。这时,公共政策会作为维护内国商事交易安全的“安全阀”被援引,以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从而保护一国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稳定。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在我国乃至各国法院仲裁实践中,裁决以违反公共政策作为理由的并不多见,但是,由于“公共政策”一词本身涵义的模糊性,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灵活性,容易导致被滥用的趋势。究竟何谓公共政策?由谁来制定这一标准?如何制定衡量是否为公共政策的标准?本文试图从美国一起援引公共政策的案例出发,并结合相关案例及立法实践,探讨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
1 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
1.1 基本案情
1962年11月,美国公司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Inc.(以下简称“Overseas”)与埃及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 (以下简称“RAKTA”)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由其在此后管理监督在埃及亚利山德玛利亚的一个工厂。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作为因履行合同行为产生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不可抗力可作为超出Overseas能力范围以致履行迟延的理由。双方的合作因1967年阿拉伯―以色列六日战争的爆发而出现问题。同年6月,埃及政府中断与美国的外交联系,所有在埃及的美国人都被驱逐出境,除非申请得到特殊的批准。Overseas因此被迫放弃当时在埃及已接近完工的工程,并通知RAKTA认为这种迟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RAKTA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Overseas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1970年,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认为Overseas提出的不可抗力只存在于1967年5月28日至6月30日,且其并未尽力去争取特殊批准,遂作出利于RAKTA的裁决。RAKTA向美国法院申请要求确认执行根据外国仲裁裁决。Overseas对此提出的抗辩全部被地区法院驳回,它的抗辩理由来自于《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适用上,其中有一条关于公共政策的抗辩。它宣称,公约规定如果裁决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该裁决不应该被执行。本案中的裁决是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反,应当拒绝。
1.2 主要判决理由
对于Overseas的抗辩,巡回法院认为:
《纽约公约》第5条(2)款(b)项允许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是“执行该裁决可能与国家的公共政策相违背”。该条款立法背景并未能其解释提供指导。它的前身《日内瓦公约》和1968年公约的草案将公共政策的例外条款延伸至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和违反根本法律原则。……但是,也许从公约立法的整体背景把握更具有说服力。公约倾向于支持执行裁决,它极好地取代了《日内瓦公约》,认为对于公共政策抗辩的应作狭义解读。对于这种抗辩若作扩张性的构建会削弱公约为去除已存在的执行上的障碍所作的基本努力。……此外,公约本身明确承认的互惠因素建议法院谨慎援引公共抗辩以免外国法院时常将其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认为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应当被狭义理解。只有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基于此抗辩拒绝执行。Cf. 1 Restatement Second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117, comment c, at 340 (1971);Loucks v. Standard Oil Co., 224 N.Y. 99, 111, 120 N.E. 198 (1918)。
基于公约中对于公共政策条款的理解,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可被轻易驳回。Overseas抗辩认为美国在与埃及关系恶化后,官方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国际发展署撤销对于Overseas-RAKTA合同的财政支持,表明作为一名忠诚的美国公民,应当停止在埃及的项目。如果执行一项与国家政策所主张的行为相反的仲裁裁决就是对美国政策的违反。上诉人的这种理解,是将“国家”政策与美国“公共”政策等同起来,这样并未击中要害。把公共政策抗辩解读为一种保护国家政治利益的狭隘工具是对公约有效性的破坏。该条款并不表示把变幻莫测的国际政治依附在公共政策项下。相反,公约起草者所提出的是一种被限制在某一范围内的公共政策原理,而美国签署加入公约的行为表明其已同意这种超越国家的强调。Cf.Scherk v. Alberto-Culver Co., 417 U.S. 506, 94 S.Ct. 2449, 41 L.Ed.2d 270 (1974)。
将美国与埃及近年来关系的不稳定作为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原因意味着把一个原本范围狭窄的抗辩变成公约执行机制中的主要漏洞。因此,我们毫不犹豫地驳回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理由。
1.3 评析
本案是美国《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 简称FAA)与《纽约公约》立法精神的融合,表明美国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支持和作为例外性限制,公共政策需在侵害本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使用的审慎态度。不能够因美国政府的某种行为与商事活动有所涉及,而将其判定为与国家具有利害关系。同样在Northrop Corp. v. T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S.A. 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有关国家与当事人的争议有合理的密切关系,美国法院也不愿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当然,在承认执行的趋势下,美国也存在援引公共政策列外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例如,在Laminoirs-Trefileries-Cableries de lens, SA v. Southwire Company 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国法征收5%的超额利息(高于和超过其他情况下可适用的市场利率)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不过,美国有学者指出,该案判决并不具有说服力。它与Parsons &Whittemore v. RAKTA案判决的精神并不一致。法国法中有关法定利率的规则没有真正违反“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法国法有意对裁决后的金额课以超出市场利率的利率是为了督促对应付金额进行支付。上述案件表明,美国在判断是否援引公共政策时,国家的概念会被弱化,尽管公共政策的衡量基准是国家,但是并不表示国家的参与一定就象征公共政策的导向。其实在这一过程中,判定的标准非常模糊给予各国法院在决定援引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在美国,在各个国家都存在这一现象。
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
早期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外部限制和规范,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地的介入和干预,它事实上是对法院的一个概括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旨在司法过程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安全阀。直到现在,公共政策这一基本功能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只不过在民族国家林立的现代社会语境中其适用的对象自然而然地由国内合同转移至涉外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讲,公共政策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很大的弹性。国际法院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项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包括没有给被申请人陈述案情或表达意见的机会、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裁决事项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裁决的事项等,统统都可以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从本身的表达上来讲,公共政策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名称不尽相同,主要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保留条款、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是个备受争议的概念。
从立法上看,《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但也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内涵作出定义,曾经有学者希望能够给公共政策限定一个范围或者明确概念,但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公共政策具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定,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其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想要精确定义势必会产生一定频率的更替情况,反而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在这一前提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层面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的第四条建议:
(1)如果仲裁裁决违反的仅仅是“强制性的规则”(即性质上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构成国家“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并不迫使法院必须对案件适用该规则)不应成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即使该强制性规则构成法院地法、合同准据法、合同履行地法或仲裁所在地法的一部分。
(2)一国法院应只拒绝承认或执行那些为构成本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公共政策规则”所禁止的裁决结果,当(i)该“公共政策规则”旨在包括本案涉及的情形;且(ii)承认或执行这一裁决会明显的破坏该“公共政策规则”所保护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利益。
(3)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规则”的抗辩,如只对裁决本身进行审查并不能确定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规则”,且只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明确判断,则应允许法院对案件事实做这种必要的审查。各国的司法实践将公共政策实体类公共政策和程序类公共政策。前者包括强制性法律或者安全法、根本性的法律原则、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国家利益或外部关系;后者指欺诈或者仲裁员舞弊、违反自然公正或者正当程序、缺乏公正、缺乏理由明显无视法律等。
反观我国对公共政策的立法,就实践来说,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裁定微乎其微,主要就是2008年的“永宁公司”案和1988年的“海南木材”案。立法中的公共政策指的就是中国的公共政策和利益,这是法官审查的主要标准。这一做法与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有所不同,虽然“国际”公共政策可能会涉及国内当地的公共秩序(前述案例就采取的是这样一种路径),但并不表示在这一制度下当然就是指国内的公共政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地域上的特殊性,它会涉及多个国家不同的社会背景的交互,如果单纯根据具体执行地的文化背景来做出判断可能会不利于跨国交易的开展和争端的解决。此外,公共政策不等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我国法院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角度依据中国的法律概念来解读《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则将有损中国法院执行公约义务的国际公信力。
3 公共政策的发展
ZHU Naiping1,2, TIAN Lixin2, CHEN Na1
(1.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China; 2.Faculty of Science,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China)
Abstract: The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not only affect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control right and residual claim, but also enormously affect the behavior choice of the corporate financial decisions. This paper, with a firmlevel dataset 1112 observations of privat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4~2011 based on ultimate shareholder’s views, empirically examin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ltimate shareholder’s controlling rights, cash flow right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preference of corporate financial decisions. 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the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re not sensitive to the bankrupt threat effect when the separation between control right and cash flow right reaches a high level. And in the meantime they prefer to infringe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shareholder by high debt financing in order to seize the super control gains. Key words: financing mode; behavior choice preference; interest infringing; super control gains
1 引言
Claessens, Djankov, Fan[1],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等[2]学者研究发现,世界上很多上市公司实质上并不为第一大股东所控制,而受终极控制性股东的影响,终极股东往往通过一股多票、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权结构等方式操纵公司。所谓终极控制性股东是企业最终的控制人,即无法再追溯其控制权的控制人。终极控制人包括两部分:一是终极控制人依其所拥有的股份而获得的控制权;另一部分是终极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获得的控制权。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终极控制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要矛盾。近年来,围绕这种矛盾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研究:Lins[3]对18个国家的1433家公司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即表决权)超过所有权(现金流权)时,其市价会随之下降;Claessens等[1]也认为企业成本上升和绩效下滑是因为终级控股性股东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Du,Dai[4]在对上市公司最终所有权结构和财务杠杆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现金流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往往导致最终控制人倾向较高风险的融资决策;Marchica,Mura[5]发现最终控制人现金流权与表决权的分离会对企业价值产生负面作用。国内,刘芍佳等[6]将控股股东按照国有、民营两类进行对比我国最终控制人问题;王鹏和周黎安[7],刘少波[8],邓建平和曾勇[9],戴璐和孙茂竹[10],朱文和苏启林[11]等围绕实际控制人所有权与表决权分离对企业价值、股利政策方面进行了广而深的研究。Claessens等[1]界定实际控制人的特征变量是现金流权与表决权比(SQ)。赖建清等[12]进一步研究了实际控制人对董事会的控制行为,并创设了变量SR,SR=1-独立董事比例-其他股东代表所占比例-终极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SR度量了控股性股东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SP)和其拥有的表决权二者的差异。如果SR>0,代表终极控制人在董事会所占比例过多过高。笔者认为SR不能同时反映出实际控制人面对的成本(现金流权)和收益(控制权收益),即无法反映出控股股东的实际特征,我们认为终极控制人拥有的现金流权/终极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比(CQ)度量二权分离更科学。CQ与SQ的区别是:SQ是名义上的分离度,CQ是实质上的分离度。因为董事会实际拥有公司剩余表决权,终极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更加能反映其对企业影响的实际掌控力。从理论意义上讲,在考察实际控制人现金流权与表决权的偏离程度时CQ优于SQ。因此本文设计了这两个范畴的特征变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也有学者指出可用表决权和现金流权差额的绝对值(SU)来替代二者的偏离程度,本文实证部分也对SU进行了分析以对比。
现金流权与表决权分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际控制人行为后果[13,14],因此深入分析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表现特征对公司更深层次更深刻的影响,会给公司治理带来启示和借鉴价值[15]。本文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层层追溯,寻找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并从终极控股性股东的角度考察表决权、现金流权及二者的偏离程度和公司治理等因素对融资决策行为的影响。
2 理论分析与假设形成
在上市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取得表决权就需要持有相当数量的股份,这一最低持股比例我们称之为有效控制权(投票权)。实际控制人以较小的现金流权获取较大的表决权,超过有效控制权的部分称作“控制权真空”。显然,实际表决权的比例越高,控制权真空就越大,其存在使股权融资带来的控制权稀释效应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构成威胁,不影响他们对自由现金流的使用,也不影响其取得控制权私利[8]。于是,最终控制人便会充分利用“控制权真空”,采取股权融资以避免负债的破产威胁效应和利益转移限制效应的发生,且“控制权真空”越大,股权融资的动机就越强。对实际控制人而言,实际控制权的比例越大,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真空”越大,终极控制人为了压缩“控制权真空”,偏向采用更高比例的股权融资;反之,实际控制权比例较低时,终极控指出,实际控制人会借助董事会对其控制行为提供保障。董事会结构只是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对融资决策的制定权而采取的措施,不会直接影响最终控制人对融资决策的选择,所以本文将董事会结构变量称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能力变量,将股权结构变量(包括实际控制人的特征变量,即表决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称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特征变量。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为其负债行为的选择作出能力上的保障,从此形式来说就是直接放大了假设3或假设4的效应,无论是假设3或假设4通过验证,引入最终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这一特征变量都能加强正向或反向效应。因此提出假设5:
H5 终极控制人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高,则H3或者H4中的被证实的效应就会得到放大。
3 实证研究总体设计
3.1 数据来源
笔者选取2004~2011年公布年报和相关公司治理信息的民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于样本选择和数据选取,笔者依据如下原则进行了调整和筛选:(1)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包括年报数据、控制链、终极控制人等信息不全。(2)剔除新上市或次新上市公司,即剔除了2004年以后新上市的公司。(3)剔除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4)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5)剔除终极控制权低于10%的上市公司。(6)剔除ST和PT的上市公司。(7)剔除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上市公司,即资不抵债的公司。基于上述原则,笔者最终选取了139家于2004~2011年间连续公布年度财务报表的非金融类A股民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样本量合计1112个。
3.2 模型及变量
公司融资行为最终形成公司的资本结构状态,而资产负债率是学者研究资本结构的常用指标,所以本研究也以资产负债率作为因变量。自变量包括最终控制人的控制权、现金流权、两权分离度、终极控制人的派出人员在董事会的比例。根据Titman等[21]的资本结构变量和相关文献,本文把业务增长率、公司规模、资产担保能力、赢利能力、行业特征等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变量定义如表1。
4 计量检验结果
4.1 描述性分析
全样本下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民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50.06%,虽然不太理想,但是总体还是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相同的样本只有184个,而控制权高于现金流权的样本数有928个,说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呈现严重分离的特征。此外,为了更好地阐释现金流权与表决权分离程度对融资决策的影响,笔者按现金流权与表决权是否存在分离对民营上市公司进行分组,结果表明,相较于其他企业,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的上市公司负债比例稍高,初步显示“两权分离”状况下其更倾向于负债融资。
衡量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表决权分离程度的解释变量SQ最小值低至0.0634,均值为0.6454,SU最大值为48.74%,均值为12.82%,同西欧13个国家及东亚9个国家和地区的民营公司比较而言,我国民营公司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表决权的分离程度偏高;CQ出现了3.00这样的特殊值,表明存在现金流权很大但最终控制人在董事会所占比例很小的公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终极控制人对董事会的控制力度不够。但是SP的中值和均值皆大于50%,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多数对公司董事会拥有绝对控制力,且几乎有百分之百的话语权,保障了其掏空行为。
4.2 相关性分析
通过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发现(由于篇幅所限,皮尔逊相关系数矩阵没有在此列出),现金流权与表决权偏离程度的两个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变量SQ与资产负债率呈负相关关系,SP与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关系,初步支持了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程度与公司资本结构正相关的假说。另外,考虑到SU=VR-CR,CQ=CR/SP,表中SU与VR、CQ与CR的相关系数较高实属正常范畴。因此,我们是分别把它们放入方程进行回归分析的。而其他各自变量的相关系数均较小(绝对值小于0.4),于是我们可以认为上述模型的各自变量之间基本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放入同一个方程进行回归分析。
4.3 回归分析
样本的资本结构直方图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资本结构直方图略),其为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样本进行回归系数估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通过现金流权、控制权与资本结构的回归分析(限于篇幅,各自的回归结果表未列出)发现二者与资本结构都呈现显著负相关。
随着逐渐控制资本结构的其他影响因素,表决权与资产负债率在10%水平显著负相关,说明控制变量增强了检验效果。F检验结果说明模型整体拟合度较好。假设1得到证实,表明控制人拥有的表决权越高,公司融资决策行为偏向于股权融资,形成低负债的融资结构。反映在负债融资可能引发的破产风险与股权融资的控制权稀释风险面前,终极控制人拥有的表决权越高,越偏向于进行低负债的融资行为,因为他们害怕债务的破产效应导致表决权的丧失。
现金流权与资产负债率在1%水平显著负相关,而且随着逐渐控制资本结构的其他影响因素,显著性得到增强,验证了假设2。终极控制人拥有公司的现金流权越高,其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越趋于一致,对控股股东的正向激励效应增强,其规避破产风险的动机也越强。为了规避负债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避免过多现金流出,实际控制人在融资决策中偏向于较低的负债水平。
我们还发现了其他一些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状态的因素:(1)业务增长越快,资产负债率越高。这是因为高成长型公司的内部留存收益往往无法满足其投资所需,另外高成长型公司往往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股东不想把股东财富转移给其他股东,因而通常不愿过多地发行新股,以免分散老股东控制权和稀释每股收益。当具有较多的融资选择时,这类公司一般会首选债务融资来满足外部资金需求。(2)我们还发现公司随着赢利能力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反而下降。通过实践观察,赢利能力强的公司,往往通过留存收益方式得到所需资金的满足,因而负债水平下降。(3)公司规模越大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越高。因为大公司实力强,所以债权人愿意向他们提供贷款、同时减少监督成本,因此大型公司资产负债率反而高。(4)资产担保能力越强的公司,越有机会获得较高的借款。因为公司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越多,债权人的放贷资金越安全,债权人越乐意提供更多的借款。
4.4 稳健性分析
由于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关于终极控制性股东等一些颇具代表性的研究中常常看到实际控制人的有效控制权被界定在10%或20%。鉴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较集中的特点,本文选择20%作为有效控制比例,对以上研究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篇幅所限,回归结果未列)。研究发现在提高了终极控制人的表决权后,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资本结构的解释程度还得到增强,模型的整体效果要优。另外,表决权提高时表决权与现金流权二者分离程度与资产负债率相关关系的显著性亦得到增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具备良好的稳健性。本研究表明基于负债的非股权稀释效应的考虑,控制人倾向债务融资而非外部权益融资的方式来筹措资金,其有利于控制人维持其对公司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