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2:1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对外贸易税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三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就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评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外贸企业实际,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进行评选。
评选的条件是:
(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或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经营和资产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经营盈利。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通关、商品检验检疫、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合同和商标管理、质量管理、信贷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上年度海关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五)认真执行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单证回笼快,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正确,质量高。
(六)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出口收汇核销率在90%以上。
二、评选程序及方法
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评选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评选小组进行初选后报市政府公布。
评审小组由市外经贸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外经贸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评选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属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小组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过综合调查核实,评出诚信企业初选名单。
(三)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评审小组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并公布。
三、评选管理
(一)被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证书和匾牌。
(二)建立对外贸易企业诚信档案。由评审小组与市、县两级外经贸部门共同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公布后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对评定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评审小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匾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选申请。
(四)年审及有效期。对外贸易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选。
四、优惠措施
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和条件,设立诚信企业办事专用窗口,方便诚信企业办事,并提供以下优惠措施:
(一)*海关
1、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并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享受预约通关;
2、享受“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3、对出口货物确定开箱查验的,安排上门结合生产或实施装卸环节查验;
4、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和核销手续;优先实施联网监管。
(二)*检验检疫局
1、优先作为核准的“快速核放”的条件;
2、优先成为模式改革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优先成为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
(三)市国税局
1、优先做好出口退税宣传辅导;
2、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开展个性化服务;
3、对出口退税实行简化管理,减少出口退税函调。
(四)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
1、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融资业务,贷款利率适当优惠;
2、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考虑提供汇率避险金融产品和汇率风险服务;
3、优先办理外汇核销等各项外汇管理业务,对出口收汇不能全额核销的企业,优先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或核销备查。
(五)市工商局
1、在办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时提供“绿色通道”;
2、实施低频率监管,除有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外,实行跨年度检查;
3、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优先认定*市著名商标。
(六)市质监局
除有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实行专项执法检查。
(七)市外经贸局
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和优先认定*市出口名牌;
一、中国外贸企业分类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的主导型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由国家控股,企业具有一定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中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是改革开放之后快速发展的一些企业,据数据显示,现在我国中小型企业已经占我国企业数量的95%以上,这些企业经营贸易种类广泛,灵活性较强,但这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二、我国企业贸易融资面临的风险
风险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时刻都要应对的,企业贸易融资同样存在风险。无论是有着融资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在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都会面临融资风险。本文针对贸易融资经常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归类分析。
(一)交易风险
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具有一定风险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差池都会造成交易的中断或者改变,这种中断或者改变往往会带来风险性。例如,交易中出现单方面毁约、技术不过关、市场行情的变化、对方企业的资信低等,这些都是导致交易失败的因素。交易失败会对贸易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企业信用风险
从企业分类中可以了解到我国企业分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对企业信用较高,面临的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但占有我国企业数量95%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信用度较低。中小型企业虽然数量多,但是在质量上并不占优势,在市场激励的竞争下,很多中小型企业面临着经营亏损、业务量少、技术不过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信用风险,也是造成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因素。除了客观因素造成的信用风险,企业还存在着主观因素造成的信用风险,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有时候会通过违法的方式套取银行的贸易融资,这种行为带来的贸易融资风险更大。
(三)金融机构资信风险
在贸易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着资金提供者的角色,所以企业在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贸易融资时一定要了解其资信度。中国有权进行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一般是指银行,虽然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比私有的金融机构可信度更高,但资信风险同样存在。银行一定要选择具有可信度的海外银行,否则,资信度低的海外银行也会造成贸易融资风险。
(四)监管风险
中国的税务机构有权利监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有些区域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管不到位,当企业申请贸易融资时,银行无法全面真实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在一定程度会造成贸易融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对外贸易时双方国家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外交关系等都会成为风险项,只要有一方国家出现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危及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同时贸易融资的风险也随着而来。例如中国企业和非洲企业进行贸易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治状况,因为政治不稳定带来的战争也会成为交易失败的因素,一旦交易失败就有可能出现贸易融资风险。
三、加强我国企业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对策
(一)银行制度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后期管理制度
银行在贸易融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对贸易融资管理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贸易融资的安全。银行在处理企业融资申请时,一定要按严格的流程办理,而且在办理过程中做好调查和分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一定要拒绝。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徇私枉法,因为个人原因造成国家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银行对于通过企业贸易融资的企业要进行后期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在财务和资金流向方面出现问题,需要和银行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二)企业加强管理
企业是贸易融资中资金的申请者和接受者,所以企业有权利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外贸企业一定要选择可靠、有信用的合作单位,提供贸易融资时一定要谨慎,在了解合作伙伴的真实信息和真实的交易目的时才能进行贸易融资。一些企业有时候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会忽略一些重要的信息,这样很容易被合作方通过软条款的形式骗取融资资金,所以企业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把贸易风险度降和企业融资的风险度降到最低。
(三)税务机构
税务机构一定要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外贸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对其进行调查,并通知相关部门,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国家财产。
(四)创新贸易融资新业务,促进贸易融资多元化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更多的银行开展了贸易融资业务,而且银行之间为了完成任务进行激励的竞争,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能采用单一的贸易融资方式,应该根据银行、外贸企业和市场需求的相关情况创新更多的贸易融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而且还能为更多的优质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贸易融资的风险性。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随之,贸易融资也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贸易融资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当出现贸易融资风险时各部分一定要采用相应的政策进行控制。银行、企业、税务机构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贸易融风险体系,并且时刻要有贸易融资的风险意识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才有利于企业健康的发展和贸易融资的安全性,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一、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供给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对于外贸企业的授信关系着外贸企业的发展情况。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外贸企业的支持上存在创新力度不足的情况,许多商业银行对于国际业务的争夺积极性不足,对外贸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重视度远远不及人民币业务。当前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产品。国际保理业务是专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为一体的金融服务,而且国际保理业务以信用为基础,商业银行进行国际保理业务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国际保理是国际贸易中保理公司对国际贸易的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能够得到收回货款的保障。
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国际保理业务,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能够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融资,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以国外的订单为依据向商业银行申请国际保理业务,在经过对国外公司的资信审核后,商业银行向中国公司给付大部分货款的,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可以获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 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存在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的现象,虽然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外贸企业提供的信贷产品增加,但是主要是依然是国际保理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办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中小微的对外贸易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授信。国际保理业务针对的往往是业务量大,而且在商业银行有着良好信誉的外贸企业,还需要进口国的企业实力雄厚,因此对于许多中小对外贸易企业来说,难以申请国际保理业务,难以获得融资保障,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单纯的信贷方式,缺乏创新性,也容易导致风险的增加。
2.信贷担保的门槛过高
担保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我国外贸企业获得商业银行授信的大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信贷的风险,不得不要求外贸企业提供担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支持边贸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担保门槛高的现象,边贸企业的实力比较弱,许多边贸企业属于OEM企业,这些加工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为抵押,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而且一些边贸企业属于农业企业,它们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获得银行的授信。当前银行虽然对外贸企业的贷款有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上看,担保的门槛依然过高,商业银行惧怕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多数的授信都需要企业提供抵押或者担保。
二、我国商业银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具体创新性策略
(一)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1.创新国际保理业务产品
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水平依然比较低,国际保理业务的规模小,要对外贸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应当积极创新国际保理业务的形式,如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信贷标准,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创新,如可以采取产业链上的订单作为申请授信的凭据,通过产业链上的订单给予对外贸易企业授信额度,改变传统的授信模式,能够让一些缺乏抵押担保的对外贸易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支持。
2.积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商业银行还应当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要积极发展一些互联网金融衍生品,我国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P2P网贷,不断的创新金融衍生品,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是一大的冲击。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如商业银行可以与税务机关合作,对于一些纳税记录良好的对外贸易企业可以直接授信融资,促进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
(二)创新信贷抵押担保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丰富对外贸易企业的信贷担保产品,通过创设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如供应链担保模式,通过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为下游的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或者是为一些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提供担保,如与工商管理局联合,对于一些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政府应当为其积极引导,为其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贷产品,满足其资金需求。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抵押贷款担保平台的建设,通过对于一些信誉良好的对外贸易企业进行政府信誉担保的方式,特别是一些符合政府出口政策的对外贸易企业,加大对其的信贷担保,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1.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奉行外向型经济,推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这在我们经济发展的初期发挥了显著的效果,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外向型经济的弊端也显露出来。由外向型经济所引起的过度依赖吸引外资和商品对外出口、国际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压力等一系列问题被提上日程,多数学者将焦点放在外向型经济的缺陷进而强调扩大内需的重要性。无可厚非,在现今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要想不受国际市场的低迷的影响开发国内市场是很好的手段。但是,扩大内需或者说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它涉及我国体制政策等多方面,所以就眼前而言,我国的经济增长的主力仍是外贸出口,所以如何做好出口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心。作为外贸强国的德国对其外贸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2.德国的外贸政策
作为出口世界冠军的德国,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出口。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对外贸易一直起着德国经济发动机的作用,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增速。全国近1/3的就业人员在从事出口行业的工作,仅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占GDP的百分比就近50。出口在国民经济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主要是由德国的外贸政策决定的,德国长期执行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政策,政府对外贸基本不加限制同时德国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自二战后就致力于实行对外经济自由化。这种外贸政策对德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外贸政策得到很好的执行得益于其有效的外贸管理制度。
3.德国外贸管理制度
德国外贸活动主要由企业自主进行,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上。在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的前提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外贸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于德国外贸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国外贸管理体系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贸易促进组织机构和相互制约及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正因为其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外贸活动可以有序且有效的进行。德国外贸管理制度可以大致分为出口退税管理和出口担保两方面。
3.1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
3.1.1 完善的法律体系
德国对出口退税的规定可以从其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如《增值税法》规定:根据目的国征税原则,德国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口以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德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得到有效实施得益于其实施机构与监督机构两权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这两大机构是指征税管理机构和退税管理机构,他的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够得到有序进行就是依靠其有效的征税管理制度。德国货物出口从进入海关到申报到结算有其严密的管理链,海关、税务机关、银行有机结合保证了其出口货物的有序进行。德国出口货物须经海关出口货物查验部门和出口货物出关管理部门确认此货物己出口,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两部门印章,方能凭此申请零税率计税。税务部门若对出口货物申报单有疑问,可随时向海关查询。在结汇方面若有疑问,还可向银行等部门查询。
3.1.2 部门设置合理
德国的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独立但有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税款征收或退库的部门,没有权利对所办企业进行税务审查;负责税务检查的只能对申报税务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权利对审查单位进行处理;负责税务法律事务的人员只负责对企业检查结果审核及其他涉税法律事务,无权干涉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资产评估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网。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企业派人常驻企业,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3.2 出口担保管理
3.2.1 承保机构唯一
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机构设置会使责任不明确,部门间相互推卸,同时造成机构冗余,效率底下人员腐败等问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
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单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引言
2012年1月起,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通过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结构性减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同时优化税制结构,从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近期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至本年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2013年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对于我国各行各业影响巨大,其有利于构建战略性对外贸易税制,因此对于进出口外贸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1. 目前税制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制约因素
1.1现行税制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受到较大影响,出口下降,贸易摩擦显著增多,就业形势严峻,同时,在节能减排、人民币汇率方面仍面临巨大压力,贸易结构急需进一步优化。货物和劳务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在生产产品时需要购进服务,在提供劳务时也需要购进货物,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除不能保证产品出口真正实现零税率外,服务出口承担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营业税无法实行出口退税,也使得出口型服务贸易业务不能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服务业推行“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2现行税制影响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现行税制,是导致我国服务贸易近年来处于逆差状态的原因之一。目前货物和少量行业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他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同时征收,导致两税种不易分清界限,增加税制的操作难度和复杂性,形成严重的税制缺陷。具体说来,营业税按营业额(经营收入)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虽然拥有“完整”的操作链条,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现状导致了增值税征税链条的中断。在进出口方面,由于前面环节的重复课税,出口劳务无法实现征税链条连续,无法做到“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服务贸易的价格竞争力,削弱了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出口竞争力。
要保护我国货物和劳务出口竞争力,理想模式是实施零税率的彻底退税模型,以税制竞争力体现出口产品和劳务竞争优势。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倡导,出口中性原则可实现中性贸易制度,出口退税“应退尽退”的税收模式是最有利于出提高产品、劳务出口的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在税制发展过程中,除根据不同时期外贸形势、产业调控需求、财政负担能力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外,现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政策导致我国出口无法做到彻底退税。由于出口产品仅就增值税应税部分按国家规定税率进行退税,而出口产品的成本通常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应退尽退”的中性退税原则成为事实上的“差别退税”的非中性原则,无法充分体现税制竞争力,有违彻底退税的零税率本质,为产品、货物和劳务出口带来不利因素,形成负面效应。
2. 增值税扩围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在全球一体化的开放世界经济环境下,税制对于对外贸易发展影响和制约愈加明显,各国税制对投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要在国际竞争中体现出一国税制的优势,则体现为该国税制的竞争力,亦体现为该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将营业税进行改征增值税把提升税制竞争力作为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内容之一。
2.1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利于对外贸易行业健康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本国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除实现了财政收入级次结构调整,可提高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竞争力,帮助对外贸易企业保持参与国际竞争优势。在企业实际运营中,要合理把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税种之间的平衡点和着力点,注重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调控进出口与筹集收入与税制改革的配合和协调;税制改革要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也要合理保持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增长;在进行税制调整时应具有可预见的持续性,形成相对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以利于企业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确保税负不能过重,避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对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贸易竞争力起直接影响的是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流转税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通过税收作为产品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影响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起到出口补贴的作用,对贸易竞争力也有重要影响。具体做法包括,将部分行业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统一,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出口贸易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成功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取消营业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性质的货物与劳务税,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税环环相扣链条,从根本上体现税制中性,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对出口劳务实现“零税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劳务的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2.2试点范围内外贸企业应对措施
针对税收政策变化,进出口企业应采取恰当的对策适应税制改革。部分进出口企业本身就属于纳税试点范围或即将纳税试点范围的企业,因此必须尽快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规定。特别是拥有交通运输业务和报关服务的进出口企业,要准确评估分析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部分外贸企业的将运输业务单独进行划分成立独立子公司,在税收政策调整后需要关注税率提高带来税收成本的变化,要分析企业取得或未来将可能取得专用发票以抵扣的可能性,关注税制变化对损益的影响,评估对现金流的影响。要审核现有客户群和服务合同,在进行交易合同涉税条款协定时,要注意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要关注新的税收政策对于服务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规定的异同,采取有针对性的进出口策略以维护企业利益。
2.3非试点外贸企业应调整经营策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仅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但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仍可能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存在货物供应或其他业务交易,为非试点企业带来影响。如: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时常通过物流公司、货代公司租船定舱等方式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由于取得运输费、费若由非试点企业提供发票,国际运费部分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若由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提供运输、等服务,根据财税(2012)131号文,在明确发票开具种类前提下,可以国外运费部分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在冲减时将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若外贸企业为为增值税纳税人,可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等服务费用,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按内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下,若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则购买方和试点企业均进一步获益;若购买服务的外贸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试点方式,增值税税率通常会高于营业税税率,则该企业将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在实际交易时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又如:外贸企业取得费等试点服务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予抵扣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而外贸企业如无内销业务,则进项税额全部沉淀在留抵税金中,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由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主要针对货物来制定,即便是修理修配业务亦以被修理物品为载体,与原增值税范围相对应,尚未涵盖其他劳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外贸企业应进一步关注增值税扩围部分的劳务退税政策,帮助外贸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更好应对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
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调整已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并将进一步继续和扩大范围,除对我国相关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试点企业发生影响外,对我国外贸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均存在一定的影响,试点外贸企业和非试点外贸企业应把握好税制调整的契机,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提高企业效益,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