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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三个主要协议,即《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根据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六个老成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文莱)间的93%贸易商品关税降为零,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将在2015年实行零关税。同时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要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这将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随着自贸区内生产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和消除,自贸区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会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区域内资金、技术、商品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便利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重新安排生产布局,寻找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从而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货物贸易的影响
《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于2004年11月签订、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二轨产品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因此,2010年1月1日,只是一轨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上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至此,中国一东盟之间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比重约为93%,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对于广东来说,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贸易壁垒的消除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扩大自由贸易区除了要求削减关税外,而且还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双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比WTO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部分原先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了出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广东与东盟不同国家在不同结构产品上具有互补性,双方都从贸易扩张中获益。
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并启动降税进程,这对广东与东盟的贸易扩大带来了积极的效应。2005~2008年广东对东盟出口增速分别为24.9%、26.7%、39.8%和20.3%;同期,进口增速分别为10.0%、16.4%、20.3%和7%。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2009年前9个月广东对东盟的出口仍保持正增长,进口降幅也大大低于全省进口降幅水平。
但是,贸易规模的扩大可能只是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一是由于这次实现零关税的商品在2009年都已达到5%或以下(见表2),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税率相对降幅也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货物贸易规模的提高。二是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都规定了敏感商品,敏感商品的进口额不超过各自进口总额的10%。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而广东的出口优势主要分布于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这些恰好是属于东盟划定的敏感商品,不利于广东刺激这些商品的出口。因此,短期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的扩大,但长期看,随着零关税覆盖面越来越广,贸易创造效果也越来越大。
(二)优化出口结构,减少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广东与东盟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广东优化出口结构。目前,广东出口产品中19.1%依赖美国市场,15.6%依赖欧盟,只有6.1%输往东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广东产品常常受到欧美不少国家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风险很大。与东盟贸易自由化后,有助于广东产品拓展市场空间。虽然短期内东盟难以替代欧盟成为广东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但所占比重肯定会提高。同时,东盟国家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广东的产品规避反倾销风险。而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可改变原材料进口地、加工地,减少贸易战。
(三)广东在资源类商品、农产品、机电产品方面的贸易逆差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7年,广东与东盟贸易逆差额持续扩大,2008年才略有降低。2000~2008年,广东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累计额达1007.13亿美元。从主要贸易国别看,马来西亚是广东与东盟贸易中的最大逆差国,累计逆差446.89亿美元,占广东对东盟贸易逆差总额的44.37%,其次是泰国,累计逆差305.88亿美元,占30.37%,第三是菲律宾,累计逆差254.26亿美元,占25.25%。广东与印尼贸易的多数年份是逆差,累计逆差57.09亿美元,占5.69%,但2008年与印尼的贸易实现了顺差3.36亿美元。
逆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资源禀赋差异使得自然资源匮乏的广东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的煤、天然橡胶、石油等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广东的农产品逆差扩大。第三,广东的加工贸易方式所导致,广东处于国际产业转移链的下游,即发达国家将部分产业首先转移到东盟国家,然后再将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广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在东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珠三角地区,使广东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性生产基地,由此形成了广东从东盟逆差方式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以顺差方式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格局。
广东正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对东盟资源型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降低关税同样对东盟各国产生出口刺激作用。未来资源短缺的广东会进一步扩大对这些国家石油、石化、木材、纸浆等产品的进口。此外,东盟国家也会继续发挥农产品优势,如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咖啡、棕榈油、椰子油、榴莲等,广东是进口较多的省份。
二、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东盟服务贸易的影响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会对广东产生以下影响。
(一)有利于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协议》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市场开放承诺都高于WTO,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目前,广东与东盟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当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经济进入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进入“高额消费阶段”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甚至可能超过第二产业,而且第二产业内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技术先进的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出现平稳的趋势。广东与东盟老成员之间的人均GDP都超过2000美元,正是服务业大发展的时候,这无疑会给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好处,促进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广东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也将有望大幅增长。特别是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会给双方的服务贸易带来新的机遇。
(二)广东可能在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方面存在逆差目前,关于广东与东盟在服务贸易上的数据比较难以搜集,但在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上,东盟大多成员好于广东,在相互开放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广东的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数据,2008年,广东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42.9%(详见表2),而根据东盟秘书处的数据,东盟成员中除文莱、老挝和缅甸数据不详,越南和柬埔寨的数据低于广东外,东盟其他5个成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都高于广东,其中新加坡高达68.2%,居于领先地位;马来西亚为53.5%,菲律宾为49.2%,印尼44.3%,泰国43.2%。目前,在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尤其是服务外包方面,东盟各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虽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2012年珠三角地区的服务业比重达到53%,而且广东政府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东的服务业竞争力也将提升,但广东与东盟的服务业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投资关系的影响
在2009年8月15日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相互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为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投资协议》是要在中国一东盟之间“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促进双方区域内的相互投资。因此《投资协议》提出了用“投资促进”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便利化”。所谓的“投资促进”就是鼓励中国与东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比如每年一度在广西举行的投资促进活动,以后可能还会在中国和东盟各地增加各类商贸配对活动。《投资协议》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便利化”的具体措施,要求中国和东盟间在四个方面开展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估计,《投资协议》生效后,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将有望增长60%。《投资协议》的实施将对广东与东盟的相互投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广东吸收更多的东盟国家投资及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在改革开放初期,东盟就开始了对广东投资。根据2009年广东统计年鉴有关数据,1979~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累计4021宗,合同金额129.9亿美元,实际投资74.4亿美元,实际外资利用率57.4%,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520亿美元)的14.3%,占同期广东吸收实际外资总额3.4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实际投资额仍增加到7.69亿美元,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的13.9%,占当年广东吸收实际外资额的4.01%(详见表3)。2009年1~10月,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92宗,合同金额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1%;实际投资5.8亿美元。目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广东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地。
目前东盟十国中,除了老挝之外的九个国家都对广东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额仍然主要来自东盟老成员。2002~2008年,新加坡对广东实际投资58.19亿美元,占东盟对广东投资总额的73.06%%,占首,位,其次是文莱,占6.32%,马来西亚占7.79%,泰国占6.91%,印尼占4.62%。
广东与东盟各国在自然资源和产业结构上各有所长,产业互补合作有较大的空间。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石化、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水平较高,积累了比较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经验,具备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广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力建设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广东还加大电力、能源、高速公路、城际快速交通等重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几年上述领域投资将超过1500亿美元,涉及200多项重点项目。大量的投资机会将会吸引更多的东盟资本前来投资。而且,广东经济发展快、市场广阔,增加对广东的投资也为东盟国家的产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
(二)有利于加速广东企业投资东盟广东对东盟投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截至2008年年底,广东累计在东盟设立企业162家,协议投资额达15.38亿美元。其中,112家企业是在2002年后设立的,占广东对东盟投资企业数的69.1%,涉及协议投资14.7亿美元,占广东省对东盟协议投资总额95.6%。
投资模式上,广东资本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单一企业对东盟投资开始向设立贸易合作区、集群投资方向发展。2006年,总书记访问越南时,确定在越南北部和南部建立中国与越南经贸合作区,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参与中越经贸合作区建设资格的城市。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在北京签约,规划占地面积800公顷,总投资约40亿美元,是广东在越南投资的最大项目。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作为中越两国经贸合作的典范和重要载体,将会带动广东内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成为广东省开拓东盟市场,提高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投资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广东企业到东盟投资。实际上,根据《投资协议》原则和宗旨,东盟国家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准备迎接广东的资本。如泰国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启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投资服务联络中心,中心由20多个政府重要部门组成,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与指导,并方便快捷地与政府各部门联络。2009年11月,当书记访问泰国时,泰国工业部长参差明确希望广东投资者成为该中心首批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此外,新加坡、菲律宾也建有类似的投资便利机构。
四、推进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它的建成将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期待,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作为我国的开放前沿阵地,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隐忧一:丰产不丰收
虽然从数据上看,我国外贸顺差基本来自于加工贸易,但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所形容的中国加工制造业是“丰收的贫困”,也就是说,中国加工贸易巨额顺差却没有带来丰厚的利润,处于“贫困化增长”状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态,原因是:第一,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在中国所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出口值算在中国头上,而创造的利润却归外商所有,中国的实际收益微乎其微。数据显示,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6003.1亿美元,占全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3.8%。同时,加工贸易主要是外资企业顺差,如从2000年开始到2009年,外资企业占加工贸易顺差比重从64%提升到84%。因此,巨额顺差计在中国头上,而实惠却由西方发达国家所获。
第二,内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为外商做代工,为争取订单大打“价格战”。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加工使进口料件增值,从中赚取加工费,因此加工增值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状况。尤其在当前用工成本上升、原材料涨价的情况下,大多加工贸易企业仅仅在微利状态下运转,陷入了丰产不丰收的状态,据统计,目前代工企业的毛利润率一般在5%左右。据权威市场调查机构iSupply的报告显示,“一款售价499美元的iPad,其平均成本为260美元左右。其中苹果开发的A4处理芯片每个26.8美元,16G的存储芯片为29.5美元。最贵的元件是9.7英寸的触摸显示屏,由韩国LG公司制造,每个95美元。其中与中国有关的,仅仅是每台11.2美元的组装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代工巨头台资企业富士康也不过如此,更别说国内众多的中小加工企业了。
第三,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使很多企业即使亏损也要生产。目前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加工贸易生产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使得加工贸易企业有了降价的资本,很多企业一再压低加工费,甚至靠出口退税过日子,而把真正的利润让给了外商,也就是说,我们用中国人的钱补贴了外国人的腰包。
隐忧二:转型升级步履维艰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其一是指加工贸易主体由以外资企业为主向以本土企业为主的转型,其二是指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转型,其三是指向最关键的上游技术研发和下游销售渠道转型升级。这是因为只有更多的本土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配套、加工、生产,才能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将更多的利润留在中国,只有本土企业从事更多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制造,才能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附加值,只有本土企业具有了自主品牌和研发基地,在市场上才能够取得主动权和竞争优势。
目前,虽然我国加工贸易结构优化升级的趋势正在逐渐形成,但这种转型升级依然表现出一定的微弱性和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然是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并控制着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主要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收取加工费,在研发和市场销售两大环节上,严重依赖跨国公司,在进料加工中,仅有8%的贸易额是由内资企业控制。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外资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外资主要是利用我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来进行劳动密集型生产谋取利润,并不把供货渠道、技术开发、产品营销等经营环节带到我国,而是牢牢把握在跨国公司内部。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大多是在为洋品牌做贴牌生产,无须进行研发,也没有自己的品牌和销售渠道,产品销售完全依赖外资企业,因此转型又谈何容易?
另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走的是以“多快好省”为主要手段的代工之路,这种模式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也存在利润过低、易受外部变化影响、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而自主研发和创立品牌是需要大量时间、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的“慢工出细活”之路,在当前加工企业极低的利润率之下,要想迅速转型首当其冲的遇到了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瓶颈。因而中小型内资加工企业无力转型,即使是一些有能力进行研发和市场销售的大企业也由于对成本和风险的考虑而不愿转型,毕竟“隔夜的金不如到手的铜”。以上诸多现实原因导致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履维艰。
隐忧三:环境成本外部化与能源消耗
发展加工贸易之初,为解决我国技术、资本极度缺乏的状况,国家制定了包括低价使用土地、水、电力等资源的一系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其价格并未反映由于使用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减少的环境成本。一些外资正是基于我国的环境偏好低,环境标准相对宽松等方面考虑,倾向于选择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占用土地多、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等产业转移至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中属污染型的占30%左右,在污染型企业中严重污染企业占40%以上。中国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着“产品出口了、污染留国内”的问题。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公布了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双高”产品。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10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2010年,四大海区中,东海近岸海域海水为重度污染。9个重要海湾中,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为重度污染。全国酸雨集中分布于长江以南的浙江、福建、及长江、珠江三角洲等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另外,加工贸易重点聚集地区环境污染状况堪忧。我国加工贸易最为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广东省98%的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这里,其环境污染尤为突出。2010年2月公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珠三角佛山、深圳、东莞、广州和中山五市工业污染源占全省比例为65.2%。《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自2001年起已经连续7年将该地区列为“严重污染区域”。
工业在中国所有产业中能源消耗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均为最高,其中又以制造业为高。2006-2009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3202亿美元,其中55.5%投向了制造业。2010年,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机电产品5906亿美元,增长26.6%,占同期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79.8%。另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玩具和箱包等6大类商品637.2亿美元,增长12.7%。这里面都包含着大量能源消耗,可以这样说,随着大量“中国制造”走向世界,中国等于是直接或间接地出口了大量能源。这种大量的能源消耗以及环境污染,没有全部或者没有计入商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来补偿,而是大量地被外部化,透支了未来的发展空间。
隐忧四:国际分工中固化在全球产业链底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跨国公司往往是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转入我国,导致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被置于全球产业链的底端,根据隆国强的研究,中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仍然从事着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加工贸易的增值率一直在50%上下徘徊。而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的发展非但对我国其他企业和地区的辐射作用不大,很难带动我国相关工业的发展及实现产业结构的改善和升级,反而使国内的粗放型经济模式有进一步固化的危险,使我国的工业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资,产业结构严重依赖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路径下,即使已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无非是“世界加工厂”而已,整体经济被固化在全球产业链的底端。
另外,自1992年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战略下,各地政府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很少予以考虑,乃至出现了“引进、过时,再引进、再过时”的现象,而即便外资带来了先进技术,其关键技术也是由外商牢牢掌控,严格保密,很少掌握在中国人的手上,导致了今天“市场让出去了,技术却没有换来”的尴尬局面,同时也阻碍技术型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的三资企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39个工业行业中,“三资”企业在19个行业的销售额超过30%以上,超过了20%的国际警戒线,影响我国的独立经济决策,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当今国际分工主导权被跨国公司掌握的情况下,我国不过是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条上的“打工者”,外资主导的加工贸易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优化的影响力大打折扣,增加了我国摆脱在国际分工中被低端“锁定”和被困低附加值陷阱的难度。
隐忧五 :加剧贸易摩擦和争端
以外资为主导的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发展,在给中国带来巨额贸易顺差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使中国出口资源和环境受到污染,甚至威胁人民健康,这也给一些国家采取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政策提供了借口。从1995年-2009年,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国家集团排行榜上,中国已经连续15年名列第一。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显示,2010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6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71.4亿美元,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经从单一产品向某一产业领域乃至整个产业链延伸。2010年全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58起337调查,其中有19起调查被诉方涉及中国企业,调查总数及涉华案件总数均达历史新高。
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双边贸易不平衡,而我国的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据统计局公报显示,我国2010年全年货物出口15779亿美元,货物进口13948亿美元,顺差1831亿美元。全年一般贸易存在逆差,而加工贸易出口7403亿美元,进口4174亿美元,顺差3229亿美元,比全国外贸顺差高出1398亿美元。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双边贸易不平衡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的大额顺差,但由于外资企业是加工贸易的最大经营主体,外资才是顺差的主要获利者,我国实际仅赚取了少量加工费。所以,加工贸易的迅速增长,实际上已成为导致我国遭受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诱因。
尽管外资主导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面临以上隐忧,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该谋求突破困境之良策。针对以上隐忧,笔者以为我们应在以下方面下工夫: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进料加工贸易,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改变当前以外资为主导的格局;改善加工贸易的收益现状,鼓励具有足够实力的国内企业进行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自创品牌、开拓国外市场,占据微笑曲线高增值的两端,鼓励没有相应实力的企业为有实力的国内企业进行配套、贴牌加工,即为国内品牌企业代工生产,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如能抱团打天下,共谋发展,将会创造巨大的利润空间,将利润留在国内,使肥水不流外人田;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国际合作,打造具有竞争实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严格界定外资准入的行业及规模,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加工贸易的发展,适当抑制加工贸易顺差,了解WTO规则和贸易投资壁垒的相关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郑晓舟.苹果与“伟大”渐行渐远[N].上海证券报,2010-05-28.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之争似乎是国际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政策主题,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于蔓延,各国均不同程度的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政策。其实,不管是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它们代表的是不同国家统治阶级或统一国家统治阶级内部集团的利益。因而,两种观点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不同集团利益之间的斗争。下面,让我们分别对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进行分析。
一、自由贸易主义
自由贸易主义是指建立在地域分工、比较利益的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遵循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教训,主张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反对干涉贸易自由的政府措施。
(一)自由贸易主义理论观点
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认为,国际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的成本差异,而引起这种成本差异的因素是不同国家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绝对差异。各国应从事自己在劳动生产率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继而进行交换,从而使双方在交换中获得绝对利益。亚当・斯密主张自由贸易,主张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国际贸易,而反对政府干预。
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利益”学说,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了斯密的“绝对利益”假说,提出了商品的成本差异来源于不同国家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李嘉图高度推崇自由贸易,建立起了古典经济学的完整大厦,其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
作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H-O模型,即要素禀赋理论认为,各国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要素方面的优势,生产和出口自己要素禀赋较为丰富的那部分产品,而进口那些要素缺乏的产品。
(二)自由贸易主义的利弊
1.自由贸易的利处
(1)实行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可使得贸易双方从贸易中获得利益,从而促进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提高。自由贸易能够使各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自身所稀缺的商品或服务,使得本国可以从贸易创造中获得利益。而一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创造所引起的利益增加须抵消因贸易转移所引起的利益减少,从而使福利的增加量减少。
(2)能够使得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自由贸易政策的实行,使得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在国际间实现了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于贸易各国吸引外资,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运行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2.自由贸易的弊端
(1)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贸易条件恶化,并不能从自由贸易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即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利益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分配是不均衡的。以墨西哥为例,在加入NAFTA后,墨农牧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而且随着农产品关税的进一步解除,这一状况还将继续恶化。自1994年以来,墨西哥农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由6.34%降至5.5%。享受高额补贴的美国农产品也大量涌入墨西哥市场。
(2)本国民族工业可能受到冲击,国家经济安全难以保证,幼稚产业和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陷入困境,就业水平受到冲击,国内就业压力加大。
二、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
(一)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观点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重商主义;二是现代观点。
1.基于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主义
重商主义分为早期和晚期,基本思想是把货币看成财富的唯一形式,财富的源泉来自流通领域,主要是贱买贵卖;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国家应实行干预经济的政策,以保证资金的流入。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代表欧洲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在对外贸易上采取国家干预的强制的保护贸易政策。
2.现代主流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在60年和70年代,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进口替代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把联合国贸发会议而不是把关贸总协定看作其改善国际贸易利益的主要机构。一直到80年代,当国内经济善恶化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采用价格调整、本币贬值、外汇管制及出口限制措施,在贸易政策上是以进口替代为名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积极地实施单边的贸易自由化改革,重点是实现由非关税措施向关税措施的转变,关税项目进一步合理化,平均关税降低到一般水平,使国内产业与国际竞争联系起来。内外经济政策的改革使发展中国家实现了由进口替代战略向出口导向战略的转变,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推动力量。这就是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的贸易保护主义。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
1.贸易保护的利处
(1)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贸易保护措施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定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能对一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产生有效保护。
(2)根据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贸易保护主义能够有效的保护一国的幼稚产业,进一步缓解该国的就业压力,改善就业状况。
2.贸易保护的弊端
才年届不惑的新加坡著名现代女作家尤今,成了目前中国大陆最走红的海外华文作家之一,她以40多部等身著作而受世人称誉,而她教育子女的独特方式也同样被传为美谈。尤今有二男一女三个孩子,她都很疼爱,且爱得不寻常。为了孩子的未来,尤今不惜充当“严母”的角色。她的大儿子上小学一年级时。有一次说要10元钱去买课本,结果又把钱花在别的事上,尤今发现,异常生气,狠狠地教训了儿子一顿。好心的朋友为此对她说:不就是10元钱吗?”尤今语重心长地说: “这不仅仅是10元钱。今天教训年幼无知的他,是为了挽救明天茁壮成长的他!”
对正在上中小学的三个孩子,在学习上尤今都是放手让他们自己去完成。她在家里的教育方式也是与众不同,她是一不请补习老师,二不搜书包检查作业,三不陪读.她给孩子以完全的自由,为的是让他们养成独立自主的性格。尤今说,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认清自己的责任,学生必须对学校的课业负全责,使他们在自信和快乐中成长。她还说,也许这样,孩子可能会因用功不足而不能成为学校出类拔萃的学生,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孩子手中握有一支应付生活的长矛,使孩子学会自立和做人。
尤今是优秀教师,又是贤妻良母,她把深沉的爱献给了家庭和孩子。她在新加坡华文中学任教5个班级200多名学生的语文,每天6节课,下了成。她在家里的教育方式也是与众不同,她是一不请补习老师,二不搜书包检查作业,三不陪读.她给孩子以完全的自由,为的是让他们养成独立自主的性格。尤今说,只课还要批改作业。她当初从新加坡南洋大学中文系毕业后,曾在《南洋商报》从事她至今仍神往的新闻工作,因为要当贤妻良母而新闻工作又动荡不安,只好忍痛割爱执教.她每天照顾三个孩子吃完早餐,送他们上学,然后自己去上课。
下午等孩子放学回来,丈夫下班归来,她又忙个不停了。 “我的三个孩子都非常可爱,我们在家都说英语(尤今的大胡子先生不懂华文),可是最小的9岁女儿,跟我学会很多中国成语,每当我生她的气,她就会搬出‘人谁无过’之类的古语,知道这么一说我就不会打她了。”尤今聊起这类话题,总有母亲的自豪写在脸上。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尽管如此,一方面,gats毕竟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与经过近半个世纪谈判才形成的《gatt1994》等货物贸易谈判成果相比,gats充其量只够得上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成果,各具体服务部门还需要进行更为艰辛和漫长的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非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相应的谈判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因此,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效规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非随着gats的产生而毕其功于一役,其后的逐步谈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服务贸易的谈判被并入了新一轮谈判中。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的整体进程相对应,服务贸易的相关谈判同样也是举步维艰②。而这一艰难局面背后的根本原因无疑主要存在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成员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调服务贸易应经过谈判尽快地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则强调在推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秉持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并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某种意义而言,服务贸易显著地区别于货物贸易,因为“在不存在关税保护的服务贸易中,如果要求各成员遵守绝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无异于要求各成员实行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是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所无法接受的。”③故而经由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而明文规定于gats法律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于在wto制度体系中占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gats并不强迫任何成员就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作出何种程度的承诺,因此,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承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可被视为发展中成员的一道保护性屏障,它可以避免发达成员不正当地单方面主张某种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二、wt/ds363案审理中专家组的解释与中方的上诉观点
细读gats的序言与相关具体条款中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内容,不难察知,逐步自由化原则乃是当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与博弈后形成的彼此妥协的产物,而且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各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应予以严格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但这一国际法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存疑之处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从而力求做出一项令争端双方都满意或最起码都能接受的裁决。这里以“wt/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中的相关情况为例进行相应的研析。
(一)wt/ds363案中相关情况概要
该案中若干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上诉机构报告最后部分以25页篇幅所着重阐析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而该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地涉及到当事方在wto服务贸易领域内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与平衡的权威确认,因而在利益攸关的情况下中美对此问题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仅如此,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从深层次上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休戚相关。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经过对该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解释后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中国随即就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通过对所采纳的条约解释的审查最终对专家组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并做了进一步阐发。因此,从程序意义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已获得最终解决。尽管如此,由于该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多,除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本身的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问题外,还深入地涉及到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异同等多方面情况,因而这些方面无疑增加了恰当地做出合理的条约解释以公正地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中国在上诉中的立场与观点
在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后,中国对专家组就该问题所做之解释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认为专家组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时,将“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割裂开来考虑,且未能分析各种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
2.中国认为专家组对“录音制品”和“分销”这两个关键词的通常含义的字典解释选择和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因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其所作的解释是确定的。在中国看来,因为各种字典定义有不确定性,专家组本应在相关上下文中并且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每个可能的意义进行仔细地考察。
3.专家组未能恰当地确认中国主张的条约目的和宗旨。尤其是专家组未能考虑本应在其解释中提供指导的重要原则,即遵循肯定性清单原则、达成让步的平衡和逐步
自由化原则。中国认为这些要素要求专家组认真考察:(1)wto成员有决定其服务市场自由化进度和程度的主权;(2)在《服务贸易减让表》没有明确提及的特殊承诺,那么一项特殊服务不应受制于任何承诺;(3) gats前言明确表明逐步自由化应通过“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以当事方利益”来达到。中国认为,在“没有足够决定性证据说明中国意图对这一特殊服务承诺”的情况下,④ 这些要素本应指引专家组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词语的解释中更加尊重中国的意见。
4.专家组采用“渐进”⑤的方法解释条约,在这个范围内以当代的含义为基础来解释中国的gats承诺。中国认为,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允许每个wto成员义务的范围在“当前语言的动态变化”⑥的基础上扩展。
5.中国指出专家组本应认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遗留的问题中有中国在gats中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承诺是否包括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方式,这些问题“大部分是非决定性的”。⑦遇到这高度模糊度的问题,专家组本应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in dubio mitius)原则,并且停止采用最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含糊的,应采取承担义务的一方义务更少的意义,或者对一方干涉最少的意义,或者包含对各方一般限制较少的含义。⑧中国认为,本案对专家组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呈现了一个清晰的理由。专家组没有采取这个原则,未能恰当地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并且此举不符合dsu第3.2条。
综上,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在多方面均未得到中国的认同。的确,中国的各项质疑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尤其是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综合考虑等方面。
三、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忽视ds363案的特殊化
(一)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和裁定获得了上诉机构的全面肯定,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
1.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定义时并未无视中国提出的定义,且认为专家组并未在分析gats相关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之前,仅基于字典含义就过早地得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总之,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和“分销”的字典定义时无误。
2.上诉机构认可专家组在解释《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中“分销”的含义时的相关上下文,并同意gats第28(b)条支持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相关条目中“分销”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分销的观点。
3. 上诉机构认为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使用的术语(“录音”和“分销”)是足够通用(generic)的,其适用对象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4.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主张其认为专家组本应在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分析后裁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含义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尽管“遇有疑义,从轻解释”的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价值的,但在本案中其没有适用的余地。
上诉机构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援引了国际法院案例(costa rica v. nicaragua,2009年7月13日)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论证其解释的合理性⑨。但这一解释方法的援引甚至是移植是否完全恰当呢?
(二)上诉机构的相应条约解释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机构的解释逻辑与其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判决中的解释逻辑的对比,不难察知实际上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进行条约解释的基本逻辑几乎是移植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的解释逻辑,甚至在具体措辞上也几乎完全一样,譬如一方面强调术语是“通用的”(generic),另一方面说明这类术语的含义会有所变化,对此国际法院法官的用词为“演进”(evolve),而上诉机构的用词为“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change over time)。
毋庸置疑,两起案件中的某些情形的确非常相似,均涉及到条约术语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均在此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时采取了“一种不容易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范围内的解释技术即所谓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方式。此种方式不仅已经在著名的‘海虾—海龟捕捞方法争端案’中有所提及,而且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也有所提及。”⑩ 这种条约解释方法确实已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已久并在多起案件中被采用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但即便这种解释方法在以往有些成案中能够恰如其分且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具体到wt/ds363案而言,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一定会概莫能外地无懈可击吗?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入世时的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尚不普及,而在国际经贸实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模式在中国也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因此在中国入世前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这种中国入世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分销模式囊括其中。因此,上诉机构仅仅依据“分销”一词是“通用的”且因此其含义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特殊性,就认定采用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审理的该案中的相同的条约解释逻辑加以解释是合理的,这似乎有舍本逐末之嫌。
诚然,两起案件的共性无疑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更应审慎处理的则应是各自的特殊性。对于涉及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承诺范围的ds363案而言,其最显著的特殊性即从本质上植根于gats本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即为明确规定于gats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而确保该原则得意有效落实的最主要途径则是通过进行有建设性地谈判以不断推进“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因而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上诉中根据此特殊性而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客观与正确的,将之与上诉机构的解释加以对照,显然上诉机构通过援引国际法院案件条约解释以强化自己所做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却忽略了这一关键的特殊性。除却这一关键的特殊性之外,本案与国际法院该案中的相关解释的核心逻辑几乎相同,但却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殊性决定着最终解释结果的不同。
本案中,上诉机构通过上述条约解释即把本应通过谈判加以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互联网电子分销模式囊括到中国的承诺范围内。而究其实质,这无异于剥夺了中国的相应的后续谈判权。由于通过谈判一方面承担了新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可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一谈判权的被剥夺意味着中国只能根据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而承担新义务却无法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无视gats的逐步自由化这一重要原则的条约解释很难令人心悦诚服,这不仅对中国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也给上诉机构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进而言之,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不仅会对本案的当事方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今后若不及时加以调整,则很可能会在后续的类似案件中继续造成失当的局面,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gats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造成越俎代庖的不良结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凭借自己在wto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把经过自己精心裁
定的案件作为可遵从的先例,乃至自己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反复引用与诠释以求达到更完美更合理的境界,累积形成解释wto条款的‘后续惯例’,是件好事,应予肯定。”?輥?輯?訛然而,如果任由此种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解释逻辑继续存在和加强的话,则显然未必是件好事,众所周知,虽然dsu并未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赖于先例”的做法在现在非常普遍。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局面。这不仅将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越俎代庖地“解决”了本应由gats所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所以dsb、其他相关机构和各成员对此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 【澳】克里斯托弗·阿勒普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在法律全球化中的作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有关国内外学者就gats谈判所进行的相应研究(1995-2008)的综述,参见沈大勇 金孝柏主编:《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文献综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页。
③李国安主编:《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68段。
⑤ 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0段。
⑥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3段。
⑦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3段。
⑧中国回顾了“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裁定“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适用于尊重国家主权。[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5段(援引了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荷尔蒙案,第165段脚注154)]。
中国、日本和韩国作为东亚三个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相互之间有着非常广泛的贸易往来,但是区域性合作的发展却非常缓慢。在北美、欧盟自由贸易区的下,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是否已经具备建立的条件了呢?
[作者简介]李艳鸽,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纺织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3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040-03
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产生于20世纪20~30年代,但一度沉寂被边缘化,20世纪80年代在美、欧等国大行其道,并以所谓的“华盛顿共识”的形式不断向发展
秩序。新自由主义把市场原教旨主义推广到世界范围,从理论和政策上推行私人跨国公司支配下的全球自由贸易和自由金融,颂扬实行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美国通过控制国际经济组织来主导世界经济运行,不赞成许多国家要求重新建立或健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合理意见。
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各国取消任何经济保护,让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除了劳动力要素),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实现贸易和金融的完全自由化与国际化,最有利于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他们重点向不发达国家推销其经济理论和政策,要求这些国家不顾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国内外条件是否成熟,尽快实行完全的利率自由浮动、外汇自由交易等金融自由化,尽快取消关税和对外资的产业限制政策等贸易自由化。
四、关于福利个人化
新自由主义认为西方各国政府实行的福利政策是政府干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是不可取的。在新自由主义中货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指出,为了使自由市场有效运行,不应实现“福利国家”论者主张的“平等”,而应当保持“不平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奉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退休保险、失业保险、疾病医疗保险)、社会救济制度以及社会住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主旨在于紧缩银根,削减政府社会福利开支。
这一类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财政的压力,但却人为地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贫困与社会不安定有增无减。在实行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国家中,社会不平等的扩大成了英国保守党政府下台的重要原因;阿根廷则出现了一个新的、被社会学家称为“新穷人”的群体。从长远的观点看,用效率牺牲平等,使社会出现一个无法用自己的力量维持自身社会生存的社会集团,这样的改革是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不能容忍的。这也是许多西方国家政府后来改弦更张,抛弃新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因。
当然,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观有其优点即充分肯定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其局限性和谬误也非常明显。我们在学习和借鉴新自由主义发展观时,必须与当代编辑
[参考文献]
[1]李其庆,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从表面来看,金融危机是由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混乱、美元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导致的。但根本上来说,这是美欧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实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自然结果,是过度自由化的集中后果,金融危机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基本观点
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新自由主义虽然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流派,但它们在维护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具体来说,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基本观点包括:
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先性。自利理性的个人被视为社会的唯一来源,社会只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的产物,它本身并没有构成与个人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新自由主义坚信,主要被阐释为消极而非积极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以功利为借口牺牲个人自由,权力也不能侵犯权利。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唯此,个体才会自主实现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社会公共利益才会自发实现。个人优先于社会、自由优先于功利、权利优先于权力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逻辑起点与归宿。
推崇自由竞争市场的作用。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选择是经济和政治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个体包括企业集团应当自由地拥有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交易、消费和就业,自由选择的程度越高,经济、政治活动的效率越高。它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机制,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实现自发秩序。
尽力限制政府作用。它认为国家干预首先会破坏经济自由,抑制“经济人”的积极性;而且会带来经济的低效率。弗里德曼指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的干预。”其次,国家干预必然会带来国家职能的扩大与权力的集中,后者会进一步威胁到个人自由。再者,国家的再分配非但不能实现社会公平,也变相地侵犯了某些有才华的人权利。
强权与意识形态的全球化。通过在里根与撒切尔的政治实践,在“华盛顿共识”中表述的新自由主义力图把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理念推向全球,鼓吹资本流动、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但新自由主义并不是一般地鼓吹经济全球化,而是着力强调要推行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为国际垄断资本进行全球扩张、控制全球经济扫清制度上的障碍,使垄断资本在国外的“自由空间”急剧扩大。
二、金融危机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自然结果
从表面来看,金融危机是由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混乱、美元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导致的。但根本上来说,这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自然结果。
1.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日益脱钩,造成金融市场混乱。解除管制特别是金融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主张,但没有国家有效监管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1980年~1982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个法案,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1999年,美国政府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的金融管制法,从而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出现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此后,金融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追逐最大利润,投机性业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诸如次级贷款和由按揭所支撑的证券以及其他所谓“创新”不断增加。
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虚拟资本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但虚拟资本市场更是缺乏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概念也成了虚拟资本投机的工具,一度转化为纳斯达克网络泡沫的推动力量。2002年网络泡沫破灭,美国虚拟经济进入了危机动荡期。美联储于是降息至二战以后最低水平1%,造成了超级低廉的信贷成本。逃离的网络资本重新开始投机,随即制造了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也开始泛滥。根据美国财政部对美国次贷担保债务凭证市场的统计:2005年次贷市场总值为1510亿美元,2006年为3100亿美元,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2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华尔街的精英们甚至发明出了次贷的平方、立方、N次方等新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以致面对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连布什总统都自嘲华尔街喝醉了,老是推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金融投资工具。
由于缺乏对宏观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监管,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实现自由市场的秩序与稳定,反而是在利欲投机下导致的混乱与动荡。
2.对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倡导,使得国家日益减少了公共服务职能,加剧了消费需求不足与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新自由主义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GDP增长的绝大部分都进入了少数富有阶层的口袋。2005年,美国最富有的1%和1‰的人所拥有的财富都达到了1928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最富有的1‰的人口只有30万,他们的收入与最穷的50%的人口的总收入相当。从1980年到2005年,最富有的1‰的人口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份额翻了翻。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在新自由主义条件下,工人和工会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缺乏为工人提供援助的相应政策和计划,导致利润不断上涨,工资不升反降。进入21世纪以来,工薪家庭的收入水平或者停滞或者下降,他们不得不把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借贷以保持超前消费的生活水平。到2006年,美国家庭部门的欠债越来越多,超过了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90%和美国家庭部门可支配收入的130%。这种脆弱的经济状况给这次危机的爆发和急剧发展奠定了基础。
3.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全球化,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混乱与不均衡发展。长期以来以美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为主的新自由主义倡导者致力于在全球领域强制推行自由化政策,即要求世界各国不论发展阶段与国情都要解除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外汇自由兑换,要求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完全对国外资本开放。但是,这种全球化首先就成了垄断资本掠夺发展中国家财富并搅乱其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亚洲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危机与俄罗斯的危机都是这种证明。其次,在新自由主义不断构筑的全球性自由化金融市场当中,缺乏有效监管的国际资本和金融机构更热衷于以股票和外汇为对象的获利丰厚的短期投机和炒作。这就使得国际资本对外汇的投机行为经常引发货币体系的混乱,而这无疑成为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与经济的全面衰退的诱因。而在此次危机中受损的美国金融机构和资本利用自由化的金融体系迅速转嫁风险和损失,更是加剧了世界金融市场的危机与混乱。
三、金融危机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新自由主义虽然是微观经济行为的有效论证,但它试图把微观经济逻辑无限制地推广到宏观层面与全球层面,它的这种核心理念在这次危机中遭到了完全的失败,这次危机也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1.个人并不是社会的惟一逻辑起点。个人主义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的充分条件:人是有限理性的;个人选择并不能自发实现社会集体抉择的最优化;个人也不能是社会唯一的价值关怀,社群、国家的利益在不同时刻都具备超越个人的重要性。这次金融危机再次证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主张并不是带来稳定、秩序与繁荣的最佳保障。
2.自由竞争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市场和竞争就像上帝一样,“看不见的手”会带来美好生活而不是罪恶。不幸的是,近30年来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由于新自由主义政策,所有的国家都看到了不平等的增长:贫富差距拉大,个人生存选择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3.其经济全球化实际内含着垄断资本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强权逻辑与双重标准。英美等国向来标榜自己是自由贸易的楷模,美国学者保罗・贝罗奇就戳穿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神话的虚伪性:“在历史上,自由贸易属于例外,而贸易保护才是常规。”西方国家经常指责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但它们不仅没有放弃国家干预,甚至还把国家干预这个看得见的拳头挥向它国。它们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却总是要求别国搞贸易自由主义。而新自由主义在向其他国家推广后出现的历次危机早已被人怀疑:它不过是垄断资本与国家资本为更自由地扰乱其他国家经济与社会秩序、更广阔控制世界经济活动、更大程度上攫取超额利润的意识形态,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强权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下进行的意识形态输出。它反映的只能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而这种理念不是普世的,也不是合理发展的唯一选择。
四、启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应对金融危机
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金融危机与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稳定发展再次证明了,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地处理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把政府宏观调节与市场微观配置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能有效地处理好中国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当前,只有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体系,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好西方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政府通过计划、协调、货币、税收等手段有力地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经济体制的改革,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目前的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调控方法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机制比较有效。当然,我国也存在干预水平有待提高、干预会失误等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总结而不断提高。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金融与货币的虚拟化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脱钩就会在加剧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同时,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金融创新中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球化中的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抵御新自由主义的危害。新自由主义已经成功地作为资本的阶级工具,发达国家今天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门户,实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行政府非调控化,解除金融管制,实行市场化和私有化,正是为了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和获取高额利润的需要。要求要求别国自由化。因此,必须对比分析新自由主义公开宣称的目的和它实际所做的一切,识破它的真正目的;对外更要控制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设置适当的“防火墙”,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传染。维持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确保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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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66-06
丹尼尔・贝尔等思想家普遍赞同,“经济学是与现代自由主义及其基本信条结合在一起的”,即经济学上存在着一种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这种价值导向实际上是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的一种主流价值导向,是由古典经济学派提出并倡导的。古典经济学派确立了一种自由主义的经济价值导向,并将这一导向实际运用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之中,同时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种价值规范。将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源头归为斯密是得到普遍认同的。卢森贝就认为,斯密为自由主义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他说:“斯密完成了下列几种功绩:(一)他为这个思想安排好了一个理论基础;(二)他把这个思想作为自己的历史研究的基础和自己对于过去一切经济学说的批评的基础;(三)他以这个思想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政策和所谓国家经济的理论。”今天,在随金融危机而来的对自由市场制度反思的潮流下,对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进行解读与审视极具现实意义。
一、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的解读
学界存有一种认识,将斯密看作“自由放任”的先驱,认为斯密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就是只承认市场的作用,反对政府对市场行为的任何干预。事实上,当我们重新阅读斯密的著作,深入剖析其中的思想内涵时,就会发现,斯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来就没有予以理想化的描述,而是清醒地看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如何让现实的市场经济最有效率地发挥其作用?斯密认为,不是无视其现实缺憾,而是应以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市场经济的缺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控制。也就是说,所谓市场经济的自由是有前提的,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斯密的这种有限度的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反映。
(一)“看不见的手”
斯密坚持认为,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指引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富国裕民的目标。当然,斯密本人并没有对“看不见的手”给予明确的说明,人们通过对他思想的解读,对“看不见的手”进行了许多不同的解释。
1.释义“看不见的手”
“看不见的手”究竟涉及怎样的经济内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一般有这么几种认识:(1)“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经济机制;(2)“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竞争中的制衡力量;(3)“看不见的手”是指维持社会的伦理秩序;(4)“看不见的手”是社会的自发秩序;(5)“看不见的手”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制度;(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认为“看不见的手”有三层逻辑的步骤,表达的是对经济运行秩序的某种判断。可见,围绕着“看不见的手”的内涵问题,大家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无论大家对“看不见的手”的内涵提出怎样不同的意见,无法否认的是,斯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阐述“看不见的手”的思想的,因此,“看不见的手”显然指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某种东西。“我们可以不管斯密本人怎样感觉,他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就是指以价格为引导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一个经济学的上帝。”
2.“看不见的手”中的自由主义价值导向
“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词汇。其古老在于对“自由”的探讨早已有之;其新鲜在于对“自由”的解释常在常新。无论对自由有着怎样的认识,有一个观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只有人才应该享有自由,但人的行为从来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承认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区别,那就一定要将人的自由作为我们的追求目标。这是人之为人、人之完善所必然要求的。秉承这一学说传统的斯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着相同的看法。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是其经济思想的伦理标杆,并鲜明地表现在“看不见的手”中。
斯密思想中有着浓重的自由主义倾向,正如有学者所言,“斯密的自由主义社会科学学说肇始于伦理学”。斯密在伦理观上坚持着传统以来的自由主义倾向,并将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表现与要求予以了发挥,将自由主义贯彻至其经济伦理观。有学者认为,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的经济学部分中,即已充分地论证了商业的发展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特别是经由农业社会向着商业社会的过渡所带来的社会的文明化发展。他基于历史事实,从理论上论证了商业的发展带来了独立的人格,进而产生出近代的自由。我们知道,斯密终其一生赞扬的制度乃是一种商业社会的制度,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无可否认的。在《道德情操论》中,他的“无形之手”是通过富人与穷人之间共享社会财富的社会事实引出的。在此,斯密想要表达的是:富人之所以将财富予以某种分配,这是基于某种交换的基础,或者说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础;而且,商业交换越发达,这只“无形之手”的力量就越强大。到了《国富论》中,斯密实际上是描述了一个发达的商业社会中的财富共享的社会事实,由此引出了“无形之手”。这就是说,商业社会的贸易之所以能够在利己的目的下达到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是基于交换所实现的。交换是市场的典型特征,而市场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独立与自由,也就是斯密在其格拉斯哥大学讲义中一再予以肯定的东西。为此,我们可以对“无形之手”作这样的解读:“无形之手”就是在商业社会中培养出来的自由主义精神,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自然地、必然地要求市场制度实现私利与公利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利益的追求。
因此,斯密在“看不见的手”中坚持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个人自由地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在斯密看来,每个人都有为着改善自己境遇的努力,这种努力是自然与天然的,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看不见的手”首要保证的就是个人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自由。其二,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价格机制。斯密说:“每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或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斯密所认为的社会利益是什么?如何才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下实现社会的利益?这需要从市场竞争中给出解答。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以价格形式表达出来并代表社会的利益。我
们也可以经验地发现,人们总是倾向于物美价廉的物品。对个人而言,这种物品的生产就意味着能花较少的货币满足个人较大的欲望;对社会而言,就是那些最能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的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中的胜利。其三,市场的自由等价交换。每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的自利追求,必须通过市场的交换。那么,市场交换是否是任意与随意的呢?尽管斯密从来就没有对市场交换予以任何的限定,然而,没有限定并不意味着取消限定,而是意味着这种限定是不言而喻、无须说明的。这个限定就是:市场的交换是在双方自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显然,市场交换需要满足的是双方而不是某一方的私利,因此,这种交换必然建构在自由的基础上,必须要遵循某种约定俗成的公认的规则。“看不见的手”所强调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市场自由等价交换规则。其四,自由的市场竞争。斯密从来就不否认竞争对实现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之间统一的作用。我们从斯密对垄断的批评中也可以体会到斯密对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赞扬。斯密认为,自由的市场竞争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满足他人利益,同时也是实现国家繁荣的唯一途径。
自由主义价值观决定了,将政府或君主的权限驱逐出经济范畴,“君主们就完全被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当然,斯密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而是主张在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指导下,对政府或君主的权力予以某种限定。
(二)政府的责任范围
斯密的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想者的形象是不可靠的。斯密通过对政府责任的规制,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市场约束的法律、道德机制。倡导市场主义并不意味着认可市场的“无规则”,市场不是一种可以任意脱离规则的东西。布坎南就说过:“只有在法律的、政治的公共机构框架内,市场的运转才成为可能。”显然,这个框架需要政府的作用。
1.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责
斯密反对政府对经济事务的粗涉,并对这种干涉的危险性予以了强调。他说:“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然而,斯密反对政府或君主对经济活动的肆意干扰,并不意味着斯密完全否定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职责存在的可能性与正当性。他是在经济自由的总体框架下,对政府有限度地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斯密强调政府有限度地干预的伦理基础就是: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在经济领域内,政府所具有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弥补自由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种种不公正。斯密尽管对自由市场经济予以了极大的赞扬,但另一方面,又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正有着清楚的认识。他认为,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有如下四种:(1)收入分配的不公;(2)商人和制造业者的逐利破坏了社会的秩序;(3)人们出于逐利动机的行为无益于社会;(4)劳动分工对劳动者的损害。自由市场所带来的以上社会不公平现象,显然纯粹依靠自由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政府的现实存在实际上就提示了其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职责,那就是,通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力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
第二,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经济发展。政府不干预市场中的具体经济行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斯密看来,政府有责任采用必要的税收手段促进经济发展。这些手段有: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进出口贸易;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的分配;运用财政政策进行基础工程和公共工程的建设。
2.政府在政治领域的职责
斯密认为,在政治领域,政府主要有三个职责。
首先,保护个人权利。将斯密视为“自利”的代言人或者是放任的自由主义者的认识从现实经验层面来看就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无法保障个人的最基本的权益的话,这个社会是无法实现有效率的运转的。而且从斯密著作中我们发现,他对“公正”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可以想见,斯密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不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在他所谓由“自利”而到“利他”的逻辑推理中,显然有一个暗含的前提条件,那就是:社会给予每个人获得自我权利的保护,社会具有最基本的“公正”。斯密认为,“正义”是自然法则,是自然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并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即被认为有权保卫自己不受伤害,有权强迫对已经给他造成的伤害进行相应的惩罚。”每个人有保卫自己不受伤害的权利,有对伤害自己的行为进行还击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具有了。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很好地利用这一自然权利与法则。由于人的能力的差异,为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平,就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司法手段使“正义”法则得以实现。
其次,开办教育机构对民众进行教育。斯密认为,政府有对人民进行教育的职责。为什么需要对人民进行教育呢?“为防止这些人民几乎完全堕落或退化起见,政府就有加以若干注意的必要。”斯密对商业社会充满了赞美,但同时他也清楚地意识到,商业社会的繁荣可能在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消除这种影响的最佳手段就是教育。
最后,保卫国防安全。斯密认为,“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国家安全所具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经济增长的基本保障。一旦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经济发展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斯密详尽地考察了自有国家以来,国家军事实力、国防安全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关系,认为社会文明越是进步,就越需要强大的国防,国家为此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大,君主应对此有所重视。
(三)贸易上的有限度的自由主义
将斯密视为自由放任主义的先知,这是萨缪尔森对斯密的误解。萨缪尔森给予了斯密极大的荣誉,将他与牛顿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的成就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给斯密戴上了放任的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他说:“亚当・斯密的最伟大贡献在于他在经济学的社会世界中抓住了牛顿在天空的物质世界中所观察到的东西,即:自行调节的自然秩序。斯密所传达的福音是: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己的油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然而,通过以上对斯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斯密尽管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但是这一价值导向是要以正义为准则的,也就是说,以正义之名行自由主义之实,保障个人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国家的权益。可见,斯密的自由主义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主义。“如果像经济史家布劳格所说:斯密有关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往往被用来表达与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东西’,那么把斯密说成反对政府干预的放任主义者,也明显是一种误读。正如罗思柴尔德指出,斯密真正针对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的干预。”最为明显地体现斯密的这一伦理价值导向的,就是斯密的贸易思想。
斯密的贸易思想可以称为有限度的自由贸易,原因在于:他一方面坚持了贸易对富国裕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坚持了一种有范围的自由贸易。斯密认为,重商主义的贸易限制政策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使国民财富得到增加,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只有自由贸易才能解决重商主义管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自由主义之所以能为国民财富的增长带来益处,是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市场制度所必然要求的。然而,斯密所赞赏的自由主义并非是纯粹的、无任何阻碍的自由主义,而是有限度的。斯密认为,需要小心翼翼地实现自由贸易:“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撤废高关税与禁止,较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即将迅速流人国内市场,把我国千千万万人民的日常职业与生活资料夺去。”假如无限度地实现自由主义贸易政策,国门猛地一打开,外国产品将向本国倾销。这不仅导致本国工业举步维艰,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会影响到国内生产者的就业机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由此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虽然斯密坚称自由主义的立场,但与公正相比,自由主义显然具有更低的价值。为此,当自由主义影响到社会公平时,就需要对自由主义实现限制。因此我们说,斯密的自由主义是有限度的自由主义。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自由贸易政策上所采用的限制措施是经济手段干预措施。很显然,斯密反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任何形式的直接干预,要求将政府干预赶出经济活动的范围。但是,否定政府的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主义。经济手段的间接干预比直接干预有着更好的效果,也是斯密所许可的干预措施。况且,斯密也深刻地认识到,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一件难事。“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
二、斯密自由主义经济价值观的现代审视
斯密在经济伦理价值观上坚持了一种以公正为前提与规制的自由主义。可以说,这是现实经济条件的必然要求。正如后来的萨缪尔森所分析的那样,所谓“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全是某种理想,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有限度的自由可以说是斯密经济价值观的基本内涵。这种自由观体现了斯密对市场经济特性的清醒认识,也反映了其经济伦理思想的基本倾向。基于现实的分析视角,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价值观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有益启示。
(一)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斯密所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从萌芽到开始发展的上升时期,时代赋予斯密的使命和任务就是对这一新兴事物从学理上进行合法化的论证。也就是说,需要以强有力的理论思辨为这一新兴制度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斯密出色地完成了这一时代任务,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可争议的代言人。斯密对资本主义论证与解释的理由之一就是: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也就是资本主义,因此自由也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
我们知道,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从人类开始出现主体意识、强调主体地位、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来,就伴随着关于自由的思考。自由成为人们的一种积极价值追求与导向,也成为人类获得主体存在的象征。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才是至善生活,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本体论意义。以自身为目的就意味着无须待于他物,因而不受手段的限制与约束,具有真正的自由。从人的现实生活来说,显然这样的自由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自由的最终导向归于上帝。人的自由反而成为了不自由。因为人的自由是需要由上帝来证明的。资本主义从上帝那里解放了人类,让自由重新回到了人间。这个解放是由市场来完成并保证的。斯密认为,市场经济保证了人的个人权利的自由发挥,使个人利益得到了完美实现。显然,斯密以个人权利作为其自由观的基本内容,而且,这种权利主要是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并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那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显然具有如此的作用与功能,而资本主义制度则保证了这一作用与功能的实现,因此,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具有进步性。
对于斯密的这一自由观,一方面需要看到它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也就是在封建制度、摧毁神权枷锁上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当自由的内容被个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人的自由的获得预示着人将进入一种更不自由的状态。正如人们批判的那样,在“经济统治生活”的条件下,“个体现实直接依赖于社会力量并受社会力量的完全塑型。只有在个人现实不再事实上是真实时,个体才被允许显现自身。这也正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给人带来的异化所进行的批判。当然,马克思的自由观并不否认物质生活对于人的自由实现所具有的意义,但是人的自由的条件并不仅仅是富裕的物质生活。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物质生活无论如何都不能代表人的全部。因此,要实现自由,必须在物质生活基础上,拥有高尚的精神追求、清明的政治制度、和谐的社会氛围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欠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视为“自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对斯密“自由观”内容的超越,不再将物质条件的满足视为人的自由的基本内容。
(二)市场经济的自由是有限度的
斯密认为,完全的市场“自由”是不可能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其一,自由不是社会的唯一价值追求。除自由而外,公正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当自由与公正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公正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地位。斯密对市场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有着清醒的认识。其二,自由不是随意的。自由是在规则下的自由,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遵守市场的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的自由是由市场规则来保证的。如果没有市场交易的规则,也就无法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没有保障。其三,个人权利是自由实现的前提。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是交换,或者说交易,而交换的前提是商品的私有权。我们在市场上只能交换属于我们自己的商品,换句话说,只有产品属于交换者,交换者才能将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成为商品。这就意味着,在市场条件下,没有个人权利就无法实现个人自由。
“自由”作为口号,往往被人们误解为不受约束。现实的自由总是有限度的。然而,当前自由主义的论调仍不绝于耳,并在现实中得以施行。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浪潮将一些拉美国家推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这一新自由主义思潮将“私有化”视为自由的本质内容,并将自由的范围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事实是,忽视了公iE的自由追求并没有给社会带来更大福音,反而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灾难。拉美地区人均收入下降到70年代初的水平,农村贫困人口达60%以上,城市失业率高达20%,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人口大幅度攀升。前车之鉴,后事
之师。如果我们在经济改革过程中,过于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忽视自由的限度和公正的追求,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将蒙受巨大损失。
(三)法律规制了自由的范围
既然市场的前提是个人私有财产权,就需要以各种方式来保证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在市场下的自由行动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权,自由是有范围的。法律就是自由范围的界限。
从市场经济运行这几百年的历史来看,法律构成了其经济体制的基础与保障。“市场经济”通常具有另一别称――“契约经济”。所谓“契约经济”,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行为的发生是以契约的形式来保障的。而契约的实行,肯定不是建基于人们之间的某种私密性关系,也不是依赖于人的道德自觉。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大量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契约双方相互之间既不认识也不了解。契约所产生的信任并不是对对方人格的信任,而是对法律的信任。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必定是由一个法制的社会来保证的。斯密自由主义经济观所表达的正是这个思想。一些人恰恰就是忽视了斯密所预先设定的这一社会前提,仅仅是看到了这个前提下的结论,于是就将斯密看作自由放任的先驱。这就是人们常常对斯密有所误解的原因。今天我们重读斯密,就必须看到斯密对法律之于社会公正、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作用的认识,要对斯密关于法律与自由的认识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有效地构建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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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自由主义;美国文化政策;电影市场
一、美国文化政策的新自由主义基调
20世纪70年代早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开始衰退,1970~1990年间,七大工业国的制造业利润急剧下滑,一些重要指标也表明经济进入了严重衰退期,而这些国家的商业结构也发生了重要转变,投资从传统工业转向服务业,最典型的是以美国的信息与通讯产业为核心的文化产业表现出极为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推进其文化产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积极地将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哲学导入其政治与外交策略中。①
新自由主义倡导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和贸易流通,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美国国内对包含电影业在内的文化产业采取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业几乎相同的管理办法,认为文化产业并不具有特殊地位,也不需要特别的规制和保护。这同美国在后冷战时期位居全球霸主地位,并已经走过了文化安全的防御阶段有关。②以好莱坞电影为代表的美国文化产业在全球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由此美国一直以新自由主义作为基本信条,在全球其他国家也极力推行自由主义,通过利用强大的国家实力和话语权,迫使其他国家对文化市场采取自由开放政策,以支撑好莱坞在全球市场的发展。美国政府及好莱坞坚决反对在国际贸易中他国通过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对国外电影业进行限制。
进入21世纪,美国加强了其在全球文化市场自由化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中的主体角色和作用,与多国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s),这些国家包括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澳大利亚、以色列、新加坡、韩国等。FTAs的目的是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公平竞争,协约国政府必须制定公平的、非歧视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同时美国政府在协议中强调劳工标准和政策环境等内容,提高了协定伙伴国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从而变相提高了美国厂商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研究表明,韩国、墨西哥、澳大利亚等与美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其本国电影的投入产出及市场份额明显减少。③
二、电影自由贸易与市场管制的博弈
因中国尚未启动同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一直以来美国电影开辟中国市场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署的双边协议。依据协议,入世后第一年,允许外商在华设立合资录像公司,但外资持股份需在49%以下,三年后允许外资占股份50%以上的公司从事电影院的建设和经营,中国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外国电影20部,三年后,进口电影配额增加至50部。
因不同于其他一般普通商品,电影是极为特殊的媒介和文化产品,依附在其上的意识形态宣传属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中国不像美国已度过了文化安全的防御阶段,可凭借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拥有的“不分地区的权力”在全球范围力推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中国一直支持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在国际文化贸易领域高举的“文化例外”旗帜,对电影产业实施保护措施,如限制外资电影院线的建设,限制进口影片配额,规定国产电影的放映时间,给予国外电影较低的分账比例等。如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规定:每年20部分账影片中,必须保证6部非美国影片,美国影片不能超过14部;2010年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影院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规定中影独家拥有进口影片的权利,且此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体现国家利益的,不会有松动的余地”,因此,中影可以通过决定进口片的档期,来避开或影响一部国产电影的票房。2010年1月22日,2D版《阿凡达》在内地全面下线,而原定2D版下线日期为2月11日,虽然全国800块屏幕会继续播放3D和IMAX版,但在大多数影院都被下线,因为这些影院将假日档期留给了国产片《孔子》。
基于上述保护性措施,美国电影在中国市场的获利并未达到先前的预期,而中美双方针对电影贸易的争端也一直未曾停歇。2007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与美国电影协会等机构就中国限制美国电影和音像娱乐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及只允许国企引进外国影片并垄断下游院线放映等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申诉,指责中国违背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相关协定的条款。自此中美双方开始了长达4年的电影贸易争端,虽然中方援引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0条(A)款所规定的“保护公共道德”之特殊原因进行上诉,但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中方并未能提供事实证明中国的相关措施与保护公共道德有关,因此驳回了中方的上诉,并于2010年通过裁定报告,呼吁中国遵守入世协定及WTO的相关规则,对美国的指控内容做出调整。④
2012年2月,新华社援引美国媒体消息称,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同意就原本每年引进20部电影分账大片的基础上增加14部IMAX和3D电影,票房分账也会从原来的13%提高到15%。除了发行放映,双方在制片上也有更紧密的合作,会有更多合资公司成立。虽然中国官方和民间对此协议有各种不同态度,但美国电影界却欢呼雀跃,认为这是中国对指控内容的调整以及中美双方就电影配额等问题达成和解的意向。
然而,无论是基于政治保护目标,还是产业保护目标,正如广电总局相关人士所表示的那样,中国目前不会取消国产电影的配额制,也会继续支持中影集团对影片进口和档期安排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该清晰地认识到全球市场化将是无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因此,中美双方针对电影贸易的争端将不会停止,中国本土电影业该面对的,是如何在这种常态化的博弈中发展和成熟。
三、近十年中国电影市场变迁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