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07:4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会议保障措施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扶贫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各股室负责人及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扶贫工作日常事务及综合协调工作。
二、扎实做好“一帮一联”工作
自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局领导班子认真抓好疫情防控及脱贫攻坚一帮一联工作。局主要领导到帮扶联系村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共6次,听取第一书记工作汇报4次,较好的了解了帮扶联系村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局其他领导分别带领4名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村开展疫情防控及协助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共计指导项目建设4个,指导复产复工2次。
积极组织各帮扶联系人认真开展扶贫帮扶工作,利用单位微信群,QQ群等方式方法组织好帮扶干部做好本年度帮扶工作计划,按要求做好受疫情影响产业统计工作。积极宣传防疫知识和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各帮扶对象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发展农业生产,截止3月2日,***村共计发展养鱼10亩,创新发展产业15亩,新种经济林木65亩;创新发展产业 亩,新种经济林木 亩。较好的做到了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两不误。
疫情较轻的村委,有序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帮扶干部在协助贫困村、贫困户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指导制定脱贫发展计划,落实扶贫政策和项目,保证脱贫攻坚工作有序开展。疫情形势严峻的村委,要积极创新帮扶方式,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帮扶和疫情指导。
三、抢抓时效恢复生产
利用抓项目建设的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超前谋划指导**村做好2020年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准备,指导**村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项目建设及复工复产各项准备工作。2月24日,***建设项目顺利复工;3月3日***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工程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项目的复工开工建设,为顺利完成今年脱贫攻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认真谋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平台建设推进方案。就目前发展而言,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难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其内容相对繁杂,服务难度较大,建设质量与服务水平都难以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宏观角度来讲其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指乡镇事务所的工作职责,其中主要包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针对某地开展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调研数据;促进就业发展、提供就业指导、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服务等;协调相关部门及职业技能培训对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才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等。
另一方面指社区与村居协理员的工作职责,其中主要包含:建立完善社区与村居劳动力平台保障体系并有效加以管理落实;针对社区及村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息的搜集与审查,建立完善的信息库;掌握社区与村居参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员的信息,为其提供全面的求职信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档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活动的开展,积极调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矛盾;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宣传指导工作,针对重要信息进行整理、数据分类,提供可靠的工作意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布置。以上两个方面的充分发挥将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存在问题
3.1人员管理方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大多数身兼多个岗位与职责,很多问题的发生并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与解决。大多数工作人员在处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问题上,还要处理部分当地政府官员所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而导致一人兼多个岗位任务,这样不仅仅使其工作任务繁重,难以专职进行处理问题,更会导致在处理问题上不能准确地加以解决,不利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3.2工作经费方面。经费问题作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的基础,对其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展与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很多乡镇企业工作的开展不仅仅需要上级的支持与赞同,更需要资金来开展项目,进行预算,从而有效的保障社会民生事业的大力发展。但实际上,在某些地区甚至存在着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工资难以保障等现象,资金的严重缺乏降低了工作人员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与开展,打消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严重滞后。
3.3人员素质方面。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开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涉及面比较广泛,且政策性比较强,内容复杂丰富,并与人们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4 加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4.1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摆上重要位置。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下,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农村就业及社会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必须将农业就业及社会保障放在重中之重,从而建立与城镇相统一的公共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实现城乡统筹协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4.2规范完善基层平台工作机构,配置人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离不开人的管理与发展,人作为主体,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完善,建立基层管理人员责任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专业的人才对基层平台服务进行管理与维护,此外,还要确保人员的收入状况,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有助于基层服务平台的持续发展。
现代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新的经济形式,例如合资医院、股份医院等,另外资金运营方式的多样化改变,使其对外投资业务也慢慢发展起来,而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业务类型。公立医院要通过会计管理来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就必须认识到原有制度在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缺陷,在原有的基础上,夯实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水平,以此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趋紧张的行业竞争,在保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构建公立医院会计管理运行新模式的建议
(一)政府宏观调控
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在会计管理模式问题上,应该以政府的管理改革模式为参照,以服务模式为主,充分发挥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要求公立医院充分协助政府工作,创建公正、透明的医药交易市场,根据政府下达的各项规范进行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以政府宏观主导的公立医院会计管理模式。
(二)形成多元化的会计管理模式
新形势下的公立医院会计管理模式应该在政府宏观主导的前提下,在行业自律法规化进程的监督下,形成见贤思齐、取长补短的多元化会计管理模式。首先,公立医院要逐步向服务模式转变,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的同时根据地区差异进行分级管理,严格遵循政府出台的会计政策和准则,协助政府部门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现行业的公平化和透明化。增强公立医院的服务职能,协助公立医院应根据行业情况制定适合的行业准则,形成由自律惩戒制度、质量监察机制、诚信制度等组成的自律监管体系。
(三)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的编制不仅是公立医院会计管理工作的起点,更是或不可缺的关键环节,医院可以通过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来指导会计管理工作、实现公立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公立医院原有的会计管理工作中,预算管理多流于形式,并没有实现科学的配置资源。为此,在新的会计管理运行模式下,财务人员应更加关注医院的实际情况和资金状况,统筹兼顾,减少不合理的支出,把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投入到重点项目和建设中。细化预算指标,分配到不同科室,并通过内部审计来考核各个科室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奖励,保证全面预算的高效执行。尽量减少采购计划外的不必要支出,在资金收支方面加强监管,合理调度资金,对预算计划外的采购申请,要严格审核,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避免资金滥用。
(四)加大成本核算力度
提高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控制的能力,有利于公立医院降低医疗成本,增强其对社会大众的服务职能,助其更好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中。公立医院要致力于加大成本核算的范围,使每个科室都承担成本核算的具体指标,有计划地减少开支。月末时,组织财务人员具体分析责任目标成本和实际消耗之间的偏差,分析差异原因,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在此基础上,管理者可以通过对医疗质量和费用水平的考核,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从而全面对医疗服务实行成本控制。对后勤部门、医院行政部门等辅助机构,也应适当分配成本核算目标,树立职工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观念。
三、妥善运行公立医院会计管理新模式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部门健全相关会计法规体系
规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公立医院会计管理工作有序展开的基础环节,政府部门必须结合公立医院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出台满足公立医院会计工作需求的并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会计法规体系,在建立健全会计准则的同时规范内部、外部的审计工作。除此之外,政府还需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预算机制、监督体系等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拓宽公立医院的融资渠道
目前,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以政府的财政补助为主,再加上药品的差价及医疗服务相关收入,而随着医疗改革的进行,政府对药品差价和医疗服务收入都进行了严格控制,政府补助的力度无法满足处于转型中公立医院对资金的需求。为此公立医院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帮助资产成本的降低,解决目前存在的资金短缺情况。公立医院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特别是具有低息、贴息特点的扶贫贷款和专项贷款。对大型设备可以以融资租赁代替一次性的巨大投入,实现有限资金的合理配置。通过并购其他医院、医疗合作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外部资金,为公立医院创造新机遇的同时学习先进的会计管理模式。
(三)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06-01
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以后,关税水平将会越来越降低,国外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也将提高、因而利用保障措施保护那些竞争力较弱且又处于进口产品竞争压力下的行业就显得十分地迫切。
关键词:WTO保障措施 出口 影响
引言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也称紧急保护措施(emergency action),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数量激增并造成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的限制进口措施,又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行的“安全阀”,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中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
1 保障措施的特点
该措施具有以下特点:它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而不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它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它是基于非歧视性原则实施;它的实施期限和频度均有限制;它需与利益受损方进行贸易补偿谈判。若谈判不成,则利益受损方有权行使实质水平对等的报复权。事实上,一宗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一宗反倾销调查,因为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个别国家,而保障措施则针对所有外来进口,一项调查往往涉及5-10个国家。
从国际法原理上看,这一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在发生了缔结条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形或者根本变化时允许条约方解除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是赋予各成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其性质是一种建立在体制中的例外,实质是规定免除一定体制下成员方的义务条件和程序。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增加各国谈判的回旋余地,避免粗暴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内在统一。
2 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2.1 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1)中国已经成为保障措施的受害国
据统计。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案件68件,也就是说全球约有三分之二的保障措施案件实质性涉及到中国(WTO统计中有些案件没有统计1,其中有14件“特殊保障措施”案件。主要国家是美国、俄罗斯、土耳其和哥伦比亚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案件合计达34件。占全部对中国保障措施案件的一半:主要针对中国的金属和钢铁、纺织等产品,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的实施并不规范,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
(2)保障措施的目的是阻止进口剧增
对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出口的国家来说。保障措施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但对于美国这样的经济规模庞大、出口速度相对较低的发达国家来说,却是有利的。这可以从保障措施的补救措施来看,按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减少进口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2.2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何为“不可预见的发展”,GATT第19条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1951年“捷克诉美国对皮帽的进口限制”案中,美国援引第19条中的“不可预见的发展”为自己采取保障措施作辩解,专家小组将其解释为:在关税减让后发生的在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测到的情况,但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被判定为“不能合理预测”,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而在“新西兰、澳大利亚诉美国进口羊肉”一案中,专家小组又将“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与“不可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able)认定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不可预见发展”条款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而影响到成员方的举证责任。虽然第19条第1款与《保障措施协议》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在内容上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涉及有关保障措施的具体案件中,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第19条第1款与《协议》并不存在冲突,但对“不可预见发展”条款的性质却存在不同认识。
3 实施对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出口产品也越来越频繁的成为国外进口限制措施锁定的目标。随着WTO成员对保障措施规则的更透彻理解。《保障措施协议》关于报复权的规定局限性将有可能导致保障措施实施数量的大量增加。据此。我国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案例的研究
世贸组织是建立在规则上的一个国际机构。既然想参与世贸组织这个游戏。必须先弄清楚游戏的规则。在对规则研究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对WTO现有的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情况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深入研究现有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研究既往案例中申诉方与被诉方的控辩内容,总结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与教训。以便为我所用。
(2)开通信息渠道,建立预警机制
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尤其是进口与出口激增、进口与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贸易情况:相关企业的行业组织如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部门作好对企业的服务。政府和企业都要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共享各种资源。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发生之际尽快提出各种可能的预处理方案。
(3)多层次的积极参与多双边各阶段的工作,保障我出口利益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1]包括
6、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 英文 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问题。
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如果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的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如果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
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保护其在dsu中的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办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这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的存在。
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这个要求表示反对,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特别是这个请求不够及时,如果满足这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的时间,以及起诉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的方式陈述观点。
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的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接受美国的请求,这些单独报告的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的。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的描述性部分。
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的一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的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的。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对于专家组决定裁决的请求,裁决也是共同的。按照司法节制的原则,专家组主要审查了起诉方的共同主张,因此可以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
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问题的裁决所说,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这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的,例如“对欧共体主张的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的结论和建议的结构和内容是相同的,仅有的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 发展 ”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这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虽然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发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这个主张或者要求就这个问题作出裁决。
四、上诉审议阶段
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
对于胜诉方何时可以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还是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的。例如,从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的日期分别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前10天提出。因此可以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的。
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这个时间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
2、交叉上诉
根据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的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 法律 错误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的上诉。其他当事方也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可以在该15日内提起,也可以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这就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的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的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裁决部分的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34]
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的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的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的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的美国措施的其他方面的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的整体结论,但如果上诉机构的裁决的确影响了专家组的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的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的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的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的,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的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的“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的主张进行审查的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
3、上诉审议程序
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根据《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举行。但本案的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举行的,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举行的。
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并且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的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间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很有个性化色彩。[35]]
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的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的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别宣读就美国上诉的辩驳和交叉上诉的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问。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的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问。但是,在一当事方回答问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并且除了没有第一部份的口头陈述之外,也可以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的问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的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权利。
上诉方主要是指责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的裁决辩护。虽然专家组裁决中,很多推理和结论都是起诉方的观点,但也有很多是专家组自己的理解。因此,对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的含义,双方在上诉阶段常常会提出自己的理解。这让人感觉到,如果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的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的,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谁应当是上诉阶段“被告”的问题。
【注释】
[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 [2]欧共体、日本、韩国、 中国 、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
[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
[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
[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
[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
[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
[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
[9] 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的机会。
[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间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虽然通报了货物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的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的问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的,已经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的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
[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的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的条件,就成为了一个问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这个问题。
[13] 见wto文件:
(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的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的;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的影响,欧共体可以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的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影响3.64亿美元的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的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的影响,要等wto裁决美国的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对于来自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影响22.42亿美元的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如果这个时间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的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
(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影响18.577百万美元的进口,但没有说明加征关税税率
(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影响36,562,424美元的进口。
(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的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的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
[15] dsu第3条第3款。
[16] 美国对新鲜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知道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没有正式记录,所以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问的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
[17] dsu第4条第3款。
[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
[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计划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lg=en 。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立即终止保障措施;如果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lg=en 。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22] 见wto文件:wt/ds259/9。
[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条第2-5款
[25] dsu第12条第6款。
[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
[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如果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
[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的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的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的损害,因而没有接受美国的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
[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
[3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
[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
[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
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
1、安全生产,不是口号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这也是造成“蚌埠5.12”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态度,不出事故才是怪事。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蚌埠5.12”事故就严重的存在组织不利、管理松散、现场混乱的情况,如此一来,怎能不吃败仗?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这种保障措施或根据双边协商达成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作为仅适用于中国的机制,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采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概念、调查时的审查内容、提前磋商、中国能采取的报复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协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随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国内法令,以备将来在必要时,可采取这种特别保障措施。韩国是在中国正式入世当日,以贸易委员会告示第2001-4号公布了“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此后,韩国相继于2002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9月29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对《关税法》2)、《关税法施行令》3)、《对外贸易法》4)、《对外贸易法施行令》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7)8)的相关部分作出修订。
Ⅰ.过渡性保障措施概述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5-250段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措施,该措施的适用应在中国入世后十二年终止。9)
一、适用条件
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为发动条件。10)
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为了防止间接出口,引进了贸易转移作为另外一个发动条件。即如一WTO成员认为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11)
《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这明确指出了保障措施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即不分产品的来源,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实施保障措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一款却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意味着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有选择性的采取保障措施,从而有权背离《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非选择性”。
并且《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八款增加了贸易转移条款,意味着中国不但要对出口产品给特定成员造成的市场扰乱负责,而且还要对该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后产生的贸易转移负责。如果有一个WTO成员对某项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则可能导致其他WTO成员竞相效仿。
二、审查因素
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以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市场扰乱、进口和市场扰乱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个发动条件。《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12) 这里使用的“实质损害”概念在字面上与《反倾销协定》中所使用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相同。而针对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中实质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比针对公平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要低。因此,我们不难推出:特别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应当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低。
并且按照贸易转移采取的保障措施不需要证明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无疑使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标准进一步降低。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13)
而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14)
如此比较,在审查因素方面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少得多,也容易得多。
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ⅰ) 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ⅱ) 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ⅲ) 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ⅳ)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ⅴ) 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15)
三、提前磋商
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受中国产品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16)
同样,如一WTO成员认为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17)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措施协定》正是为了规范GATT1994第十九条的适用并消除WTO成员之间的“灰色区域”安排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协定》第十一条是专门规范“灰色区”行为的条款,该条第一款(b)项规定: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如果中国同意其出口是造成市场扰乱的重要原因,中国应采取诸如自动出口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即使未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也有义务采取自动限制出口等措施。
可以说在一般保障措施18)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较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而言补偿性质较强。19)
四、措施内容及期限
《入世议定书》规定,作为补救措施,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相关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20) 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三十天终止。21) 而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22)
在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方面,《保障措施协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使用数量限制,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该措施不得导致进口量减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时间的水平,该水平应为可获得统计数据的、最近三个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量;如果保障措施的预计实施期限超过一年,则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这两项规定反映了补救损害和便利调整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入世议定书》特别保障条款并无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严格解释《入世议定书》,WTO成员并无义务维持最近一段时间的进口水平或逐渐放宽其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就救济措施期限而言,过渡性保障措施仅规定‘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采取措施,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对于延长,也仅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这些同一般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期不得超过四年,即使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最初实施期及任何延长,也不得超过八年23)的规定不同。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g)段规定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的内容只是限制其他WTO成员进行调查的时间,避免其在前一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市场扰乱而在短时间内再次进行调查。但是,这一条款对于采取特保措施的时间间隔并没有规定。
五、临时措施
《入世议定书》规定,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24)
六、报复措施
《入世议定书》规定,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二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三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25)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九十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满后,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26)
相比而言,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有权在实施二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WTO成员均有权在实施三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在基于相对增长下中国作为一般WTO成员所能立即进行报复的权利。
《保障措施协定》的第九条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第一款规定: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产品总井口的9%。第二款规定: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期(八年)再延长二年。但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规定,WTO成员可以只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国出口的产品是否在该成员国进口产品中占3%以上,这几乎完全剥夺了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机会。
Ⅱ.韩国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定或修订相关法令的概况及其实施机构
目前,在韩国跟特别保障措施相关的法令共有七部,即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关税法及其施行令、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及其施行令、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等。
而跟特别保障措施的运营相关的机关共有三个,即贸易委员会、财政经济部和产业资源部。其中,由产业资源部内设机构——贸易委员会主管调查事项,并作出裁决。如果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应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将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建议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而最终措施将由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发动。其中,以提高关税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而以限制进口数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按规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韩国不得再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27)
作为调查主管的贸易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常任,而且常任委员由公务员担任。28) 而委员长则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员会统辖委员会的业务,当委员长因事故无法履行其职务时,由常任委员其职务。29)
贸易委员会下设贸易调查室,而贸易调查室又下设调查综合课、产业损害调查课、价格调查课及进出口调查课。30) 其中,产业损害调查申请由调查综合课接收,31) 而产业损害调查课则分管是否因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决定相关事项和随后的调查、裁决、救济措施、对救济措施的再检讨及再审相关事项。32)
Ⅲ.对韩国特别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
(一)调查申请资格
当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韩国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救济或防止措施造成进入韩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的,对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者或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向贸易委员会申请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
(二)调查申请资料
申请进行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应将记载下列各项内容的申请书及能够证明这些内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给贸易委员会:第一、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国、进口商、进口实绩(产品量和金额)和预计进口量;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状和前景;要对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认为有必要)。第二、该产品的进口符合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理由(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发生重大贸易转移为由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所采取或拟议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内容。34)
(三)调查开始
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35)
贸易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不进行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不对该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或不是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第二、经过对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审查,认为该产品不是导致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原因;第三、进行调查前,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已丧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做出不予调查的决定或作出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裁决),但是,如果该产品的进口增长与否、该产品的进口对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该产品的进口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发生变化,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认为确保履行同中国达成的协议有困难而予以申请的除外。36)
在调查进行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贸易委员会应终止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以贸易条件的变动或同被调查出口商达成协议等为由撤回调查申请;第二、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以同中国达成旨在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等的协议为由建议中止调查。37)
(四)调查期限
对于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贸易转移、阻碍交易发展等事实进行的调查期原则上定为三年以上。38)
贸易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决定该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条件。但,如该调查内容复杂或调查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长该期限的,可在二个月的范围内延长调查期限。39)
(五)调查方法
贸易委员会可采用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召开听证会和当事人会议等方法进行调查。
首先,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40) 此时,应给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关系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长的,可予以延长。41)
其次,贸易委员会认为为确认国内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消费者、流通业者、国外供应商等的生产、销售设施和资料,交易对象国对韩国的出口增长可能性,被调查产业现状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调查团到现场进行调查。但,对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进行的实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调查人达成协议并通报该国,如没有反对意见才能进行。42) 如果要在向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派遣的调查团成员中包括非公务员,要向该国及相关被调查人通报。43) 贸易委员会就组成调查团的事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协助请求的,应以记载有调查目的、主要内容及日程等内容的书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贸易委员会也可以就该调查召开听证会、45) 当事人会议。46) 召开当事人会议的,贸易委员会要对在当事人会议中提示的材料等进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或复印,除非有营业秘密,应予许可。47)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证据,但,应在随后的一周内向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才会被作为考虑对象。48) 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期间内随时向贸易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救济方案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49)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必要的,可就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事项委托人,此时,应向贸易委员会提交证明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明确的权限。50)
为了向贸易委员会提出而准备的材料应为韩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准备的材料在解释上存在困难,贸易委员会可要求就该部分提供韩文翻译。51) 调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做陈述时,应使用韩国语,但外国人亲自参加时,可通过翻译做陈述。52)
二、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
要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证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或因其他WTO成员对中国产品发动的特别保障措施导致该产品对韩国市场的贸易转移。
(一)进口增长
“进口增长”是指一定期间内原产于中国的某种产品进口量发生绝对增长或较韩国国内生产相对增长。53)
(二)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者或在国内生产总量中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集团。如国内生产者兼营进口的,仅指国内生产部分。当国内生产者除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外,还生产其他产品的,仅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那一部分。
“与该国内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该产品国内生产总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第二、占该产品国内生产者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团体,但涉及农、林、水产业时,指由五人以上的该产品生产者组成的团体;第三、该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经各产业劳动组合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许可设立的协会、组合。但,满足这些条件的生产者以影响国内市场中竞争的程度进口该产品时,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场扰乱
“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扰乱”是指因中国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55)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应对进口产品是否增长、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的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其他客观事实进行调查。56) 在对这些事项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考虑该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中国或其他WTO成员采取或拟议采取措施的内容、范围和由此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有关产品在韩国国内的供求状况,中国产品对各国的出口程度。57)
(四)贸易转移
“贸易转移”是指因另外一个WTO成员为防止或救济由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的市场扰乱而同中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或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造成该产品进入到韩国市场的数量增长。58)
在确定是否造成贸易转移时,贸易委员会应对贸易转移规模是否重大、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59) 在对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审查该进口产品在韩国国内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中国或其他WTO成员采取或拟议采取措施的内容、范围和由此造成的中国产品进口的实际或迫近增长,有关产品在韩国国内的供求状况,中国产品对采取保障措施的WTO成员和韩国市场的出口程度。60)
三、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
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裁决该产品符合发动特别保障措施条件的,可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防止或救济因该产品进口而导致的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损害所需限度内决定特别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采取措施。贸易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关税率调整、进口产品数量限制、其他为救济国内产业损害或促进结构调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贸易委员会应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调查终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延长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内容登在官报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62)
(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
调查申请人向贸易委员会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委员会在听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该产业相关事业者集团等的意见后,应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如果调查内容复杂,贸易委员会可在一个月内延长期限。
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的申请人应将记载有因该产品的进口增长而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严重程度,申请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内容、程度、期间,其他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所需事项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贸易委员会。63)
在对是否造成市场扰乱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贸易委员会认为如不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被调查产业将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重大情况下,可根据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在不得超过200天的期间内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接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并通报贸易委员会。该措施要限定在为救济或防止损害所需范围内。但,如果对象产业属于农、林、水产业,因季节性、易腐烂等原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相关机构或团体进行协商等程序的,该期间不包括在内。还有,就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65)
临时措施方式中,关于调整关税率的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关于数量限制的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66) 如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最终认定进口产品并未造成或威胁造成国内市场扰乱的,应返还该特别产品临时紧急关税或解除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67)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决定是否征收临时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如认为必要,可在20天内延长决定时间。68) 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决定,仅适用于征收决定生效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征收临时紧急关税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69) 对特定产品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对象产品、税率、适用期限、数量、进口管理方案等事项由财政经济部令予以规定。70)
产业资源部长官采取临时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决定,仅适用于措施施行之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采取临时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71) 对特定产品采取临时特别进口数量限制的对象产品、数量、适用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72)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将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范围、期限等登在官报。73)
(三)提前磋商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请求中国政府就关于旨在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的措施进行磋商。如在磋商中双方达成协议,则遵照协议执行,如未能在自中国政府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同样,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以贸易转移为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请求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在磋商请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后六十天内达成双边协议,则遵照协议执行,如未能达成协议,则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采取特别保障措施。74)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决定采取保障措施时,应就该措施将对国际通商关系、国民经济和整体产业产生的影响向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征求意见。75)
(四)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结构调整措施等的建议后,征求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对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内容作出决定,并通报贸易委员会。该措施要限定在为救济或防止损害所需范围内。此时,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结构调整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76)
特别保障措施方式中,关于调整关税率的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关于进口数量限制的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77)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征收紧急关税的建议后,经过对为保护国内产业是否需要征收紧急关税、国际通商关系、因征收紧急关税所导致的补偿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内容的考虑,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征收紧急关税及征收内容。此时,为了同中国就征收紧急关税事宜进行磋商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 征收紧急关税的决定,仅适用于征收决定生效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征收紧急关税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对正在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特定进口产品征收紧急关税时,如紧急关税额不少于临时紧急关税则以该临时紧急关税额征收紧急关税,不另外加收差额;如少于临时紧急关税则返还差额。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进口产品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返还已征收的临时紧急关税。78) 被征收紧急关税的产品、税率、适用期限、数量、进口管理方案等事项由财政经济部令规定。79)
产业资源部长官经过对保护该国内产业的必要性、国际通商关系、因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所导致的补偿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内容的考虑后,决定是否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及限制内容。限制进口数量措施仅适用于该措施实施之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必要协助。80)
贸易委员会应将开始调查、调查结果、调查终止、建议内容登在官报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81)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将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范围、期限等登在官报。82)
(五)特别保障措施的延长
在为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有必要时,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可以延长。83) 申请延长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人应将记载下列各项内容的申请书及能够证明这些内容的材料在该特别保障措施期满六个月前提交贸易委员会:第一、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国、进口商、进口实绩(产品量和金额)和预计进口量;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状和前景;要对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认为有必要)。第二、该产品的进口符合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理由(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供求等)。第三、如果以发生重大贸易转移为由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所采取或拟议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内容。第四、该国内产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的证据、该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推进实绩、其他有必要延长保障措施的理由。如经过贸易委员会调查认为为了防止或救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而有必要延长该措施并做出决定的,应在该措施期满一个月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提出延长建议。84)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延长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后,征求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对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内容作出决定,并通报贸易委员会。此时,就延长特别保障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85)
贸易委员会建议财政经济部长官延长所采取的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内延长决定期限。86)
如贸易委员会建议,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限制进口数量措施的适用期限。此时,延长适用期限后的措施应当较最初的措施相对放宽。87)
以进口转移为由发动保障措施等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三十天内终止特别保障措施,即由财政经济部长官中止征收特定产品紧急关税或由产业资源部长官解除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如其他WTO成员向韩国通报变更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应对是否需要变更、撤回或维持已发动的措施做出决定。88)
相关中央机关长官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因同中国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等,使得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原因消灭时,应解除该措施。此时认为必要的,可向贸易委员会征求意见。89)
(六)变更及再次发动
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征收紧急关税决定进行复审,并可根据复审结果变更最初决定,变更后的措施不得严于最初的措施。90) 贸易委员会建议财政经济部长官减轻、解除所采取的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内延长决定期限。91)
在贸易委员会建议,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限制进口数量措施的内容,此时,变更后的措施应当较最初措施相对放宽。92)
在导致贸易转移的其他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终止时,应在三十天内终止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如该WTO成员变更相关保障措施并予以通报时,采取该措施的中央行政长官要对重大的市场扰乱是否会持续,是否变更、撤回或维持所采取的措施作出决定。93)
Ⅳ.结论
《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允许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保障措施,而它类似于在GATT体制下,波兰、凶牙利、罗马尼亚入关时所做的特别保障措施承诺,对中国相当不利。原因是就发动保障措施,减轻了两方面的重要标准:允许仅以中国为对象发动措施,将严重损害要素放宽到跟实质损害相似的市场扰乱,并且还允许在导致贸易转移时发动措施。
2002年初以来,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欧盟等国家开始利用此条款采取行动,对我国有关出口产品启动了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利益。其中,2002年8月13日由印度启动了全球第一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被调查产品为工业用缝纫机针。2002年8月26日,美国启动了对轴承传动器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并且相继在2002年12月6日,2003年6月16日和2003年9月5日对钢丝衣架,刹车鼓、机械旋转部件,易延展铁水管装置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而土耳其则于2003年5月1日对我自行车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除此之外,2003年7月1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橘子罐头同时进行特别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尽管这些调查最终都以已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告终,使得目前第十六条的适用尚无先例,但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虽然韩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但是就两国间贸易总量的日益增长趋势来看,韩国将来发动这一措施的可能性还是不少的,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令,以备将来能够积极应对。
就韩国的相关法令来看,尽管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并未将结构调整规定为一种救济措施,而韩国将其规定为一种救济措施,因为韩国觉得跟萎缩贸易的限制措施相比,给相关产业提供国内支持更加有益。94) 此外,韩国一开始在《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贸易委员会能够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采取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方式为调整关税率,而在2003年9月29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又增添了进口数量限制方式。
将来为了以防万一,我们不得不做出一些对应策略,以备其他国家针对中国发动特别保障措施,例如:
一、通过条约解释尽量为此种措施的实施限定严格的条件,尤其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来进行限定。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也是某种程度对上述原则的背离或例外,同时也是顾全入世谈判大局而接受的结果。它是过渡性的,也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应当将特别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协定》紧密联系在一起,除非特别保障措施有特别规定,特别保障措施也应适用《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条款,适用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保障措施协定》的名词概念、条款的解释。二者可以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二、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那些数量激增和价格变化大的产品。
三、企业在产品出口的方向上要采取多元化战略,拓展产品出口的国家。产品的最终目的国过于集中,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就有限。
四、生产和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特保措施案的发生。
五、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的时候,应积极应诉,根据适用保障措施或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抗辩,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保障措施的适用;一旦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中国政府应该行使《保障措施协定》及《入世议定书》中所赋予的权利——对实施国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脚注:
1)马光,韩国通商法制研究所研究员,韩国高丽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maguang@korea.ac.kr
2)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对特定国家产品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3)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七十六条(对特定国家产品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六十七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
5)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八十九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等)。
6)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WTO特定成员的特别保障措施)。
7)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等)。
8)根据韩国宪法,韩国的法令等级依次为宪法、法律、总统令、总理令、部令。此外,依据宪法缔结的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韩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9)入世议定书16.9条。
10)入世议定书16.1条。
11)入世议定书16.8条。
12)入世议定书16.4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c)段。
13)Ibid。
14)保障措施协定4.2(a)条。
15)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8段。
16)入世议定书16.1条,16.2条,16.3条。
17)入世议定书16.8条。
18)在本论文中,一般保障措施指根据GATT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措施。
19)方顺子(韩),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引进和今后的运用方向,贸易救济,2002年4月,p.178。
20)入世议定书16.3条,16.8条。
21)入世议定书16.8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f)段,249段。
22)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g)段。
23)保障措施协定7.1条,7.2条。
24)入世议定书16.7条。
25)入世议定书16.6条。
26)保障措施协定8.2条。
27)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七十六条条第二款,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二款。
28)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三条。
29)贸易委员会编制第四条。
30)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五条。
31)贸易委员会编制第六条第六号。
32)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七条。
3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3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
3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六款。
3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7)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8)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三条。
3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七款。
40)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4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4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4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44)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条。
45)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七条。
46)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47)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48)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49)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九条。
50)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六条。
5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5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5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
5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
5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5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三条。
57)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款。
58)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5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60)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1)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八款,第十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2)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五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八条。
6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四款。
6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四款,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6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六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68)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6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7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71)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7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74)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四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75)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7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7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7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7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80)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8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8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七条。
8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6)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87)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七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8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9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91)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实业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物资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精神,于3月28日,召开了一届二次职代会暨2006年工作会议。
会议首先重点学习了集团总经理孙铁文同志的《推进“四个过渡”,构建和谐企业,为实现物资集团新辉煌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和党委书记高伟同志的《统一思想真抓实干为推进物资集团和谐发展再做新贡献》的重要讲话。按照物资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业公司实际,提出了2006年经营发展总的工作指导思想:即以管理局《二次创业指导纲要》为指导,按照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四个过渡”,围绕“一个重点”,拓展“两个市场”,加强“五个管理”,落实“五项工作”,强化“一项保障措施”,实现“两个目标”,再创公司经营发展新的辉煌。
围绕“一个重点”:以推进发展,构建和谐为重点,确保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争创集团先进单位和“四好班子”。版权所有
拓展“两个市场”:围绕油田和社会“两个市场”,做好市场开发工作,实现市场份额最大化。
加强“五项管理”: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营考核体系。二是加强营销力度,建立健全销售管理体系。三是加强服务,延伸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五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优秀团队。
落实“五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好益朗司特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投产运行工作。二是认真落实好宏远水泥制品厂产品结构调整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好宏启抽油杆修复旧油杆技改项目。四是认真落实解决好木材厂产品项目更新问题。五是认真落实好多种经营系统资金集中管理、财务集中核算的工作。
美国在1993年放弃“自动”出口限制协议后,钢材进口有所增加。1993年美国钢材进口量为2227万吨,出口量为417万吨,2000年美国钢材进口量达3780万吨,出口量仅为590万吨。同时美国钢铁产业在长期衰退中还积累了设备老化、生产效率低下、社会负担沉重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老钢铁企业每年要支付60万工人的退休金。美国钢铁产业承受着自身积累问题和外来廉价钢材双重压力,自1998年以来有31家钢铁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或倒闭,数万人失去工作,钢铁企业为此数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救济请求。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又逐渐回到钢铁贸易保护主义立场。1997一1999年间,美国总统多次威胁要对欧盟等地区和国家的钢铁实行进口限制,钢铁生产商则多次针对进口钢铁提起反倾销诉讼。
2001年在国内外经济增长衰退并长期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背景下,美国外贸政策的钢铁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更趋明显。布什人主白宫后将钢铁工业面临的问题提到事关“国家安全”高度,于2001年6月指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钢材进行损害调查,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年底公布调查结果认为国内钢铁业受到进口钢材的严重损害,建议布什总统对热轧钢卷等16种产品课征5%一40%不等的关税,并实施关税配额。2002年3月5日,布什总统据此宣布从3月21日起正式对钢铁产业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
由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以损害贸易伙伴正当贸易利益为条件求得本国利益最大化,因此必然引致与主要利益受损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利益受损方首先要求同美国进行补偿磋商,其中欧盟与日本在谈判中分别提出20亿和1.6亿美元的补偿要求,中国也迅速由外经贸部和钢铁协会组成代表团赴美进行“补偿”或“排除”谈判。同时,为加强谈判力量和维护本国的正当利益,欧盟、日本、瑞士和中国等利益受损方还先后列出了报复产品清单,其中日本的报复措施是对美国钢铁产品征收roo%的惩罚关税,欧盟则决定对美国钢材、果汁和纺织品实施3亿美元的关税制裁,而中国的报复清单是对来自美国的部分废纸产品、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的附加关税。此外,为防止美国排挤出的过剩钢铁冲击本国钢铁产业和市场,欧盟、韩国和中国分别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临时保障措施,其中,欧盟的决定是从2002年4月3日起对包括非合金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等在内的巧种进口钢材征收14.9%到26%不等的关税,而中国的措施是从5月24日起对来自WTO成员国的厚钢板等9种钢材采用关税配额,对超过配额的加征7%一26%的关税,对来自乌克兰等非WTO成员国但签有双边贸易协议国家的钢材实行绝对配额。
二、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的规则依据与走势
作为WTO成员国,美国的行为不仅要符合国内法规则,而且必须符合WTO现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即《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同时利益受损方的应对行为也应在《保障措施协议》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之内。因此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的发展将是在WTO规则约束下的博弈过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国内法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第201款,该条款经1984年修订后又出现于《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201条款也称“免责条款”,其精神实质是因进口竞争而出现“紧急情势”时,美国可以不顾在贸易协定或条约中承担的义务而实施救济措施。201条款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是:援引该条款的案件必须首先由国内产业组织(如行业协会、公司或工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诉;ITC须在120天内提交判断国内企业是否受到损害和进口增加是否是损害的“主要原因”或是否存在“重大损害”威胁的检验报告;损害判断的标准为国内同行业的销售额下降、库存增加、生产、利润、工资或就业有下降的趋势,但不得以缺少一个指标为由做出已避免严重损害的结论;确认损害存在后,赞成损害存在的ITC委员对是否救济及救济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在救济请求提出的6个月内向总统提交报告;允许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进口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或以上几种措施的结合;总统在接到报告的60天内须做出接受、拒绝或修改ITC建议的决定;国会还可以在90天内否决总统决定。在全球贸易体制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中,《GA竹1994》第19条以3款的内容规定了当缔约方因履行GATT义务而使进口增长或进口增长未能预见的发展,导致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有权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精神,而WTO《保障措施协议》则使《GA竹1994》第19条更具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保障措施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当某一成员要通过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予以救济时,须通过调查证明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某一产品进口的数量增加;二是对国内同类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三是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还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与规则,其主要内容是:损害调查必须符合透明度要求,调查机构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适当的公告并提供陈述意见和抗辩的适当机会,调查结束后必须公布调查报告,实施方在将损害调查、裁决及采取措施的决定及时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的同时,还应向相关产品出口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磋商应在保障措施启动后立即开始;保障措施的实施应控制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之内并且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但如果某一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在实施方总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3%,则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此类发展中成员的出口产品;实施方与正当利益受损方可就贸易补偿进行谈判,如30日内未能达成补偿方案,利益受损的出口成员可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其报复的书面通知30日之后且在保障措施启动后90日之内,实施实质对等的措施(如货物贸易理事会不反对这种报复措施),但如果采取保障措施是因进口的绝对增长,并且该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则利益受损方在保障措施实施的第一个3年内不得行使报复权;保障措施引起的贸易争端适用于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
在WTO规则下的利益搏弈中,由于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但损害了贸易伙伴的正当贸易利益,而且有滥用和践踏WTO规则之嫌疑,因此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在双边磋商未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利益受损方按照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分别向WTO提出了成立专家小组解决争端的请求。2002年6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由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设立同一专家小组审理同美国的钢铁贸易争端,古巴、巴西、中国台北、泰国、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和委内瑞拉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小组审理程序。至此,关于美国钢铁贸易保护的争端正式进人WTO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WTO相关规则和利益相关方的立场分析,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有两条解决途径:一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决;二是争端各方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通过双边磋商达成妥协。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后者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增大。因为一方面钢铁市场的贸易保护战对各方带来的最终只能是利益损失的均衡,而非“双赢”的利益均衡;另一方面美国的态度也逐步向利益受损方可能以接受的方向转变,自2002年6月7日首次对热轧钢板等61个品种的进口钢材赦免高关税以来,到8月23日第6次对178种钢材赦免高关税为止,被减免高关税的钢材已达727种,约占原保障措施限制钢材的近一半左右。
三、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头号贸易大国,对世界经济贸易走势的影响不可低估。据WTO统计,2000年美国出口额为7824亿美元,占世界总出口63680亿美元的12.3%,进口额为12580亿美元,占世界总进口66620亿美元的18.9%,是唯一进出口在世界进出口额中所占比重均超过10%的国家。同时美国对世界经济也具有较强依赖性,其外贸依存度高达25%左右。因此美国钢铁贸易保护及其争端,不仅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世界经济尽快走出衰退产生影响。表现在:
(一)进一步延缓国际贸易增长速度由于受世界经济增长衰退及其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影响,国际贸易增长速度本已从2000年的12%下降到2001年的2%,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对国际贸易增长速度的影响,将不仅仅是受此措施限制的1300万吨钢铁贸易的减少,更重要的是由此产生的贸易保护连锁效应。这些效应不仅包括其它地区和国家为限制过剩钢铁流人而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对钢铁贸易的减少效应,而且包括欧盟、日本、韩国等直接受此措施损害的国家和地区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对国际贸易增长的延缓效应,还包括其它国家和地区仿效美国在其它领域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对国际贸易增长的延缓效应。因此,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将对困难中的国际贸易增长具有雪上加霜的作用。
(二)增大了国际贸易发展脱离正轨的风险战后国际贸易发展的总体趋势和轨迹虽为多边贸易体制约束下向自由公平贸易发展的过程,但也多次出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倾向。在世界经济增长衰退条件下,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及潜在贸易大战,将加大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在短期内进一步回潮的可能性。战后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践证明,美国对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曾在贸易保护主义回流中扮演了领头羊和示范者角色。甚至连美国贸易紧急委员会主席卡尔曼·科恩也不得不宣称布什的决定是“所有可能情况中的最坏结果”,此举与其标榜“自由贸易领导者”的身份不符,是对国际贸易体系的一次严重打击。
(三)加大了“多哈回合”谈判的难度WTO首轮谈判几经难产后,终于在“多哈”部长会议启动。欧、美、日及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已在农产品补贴、环境与贸易、乌拉圭回合承诺的兑现等一系列问题上矛盾重重,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所体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加强,必然促使更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公正执行WTO规则和兑现承诺失去信任,从而加大新一轮谈判的难度。
(四)对WTO公平贸易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和进一步的考验WTO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公平贸易规则本来是为了防止经济强势国家对经济弱势国家的弱势产业进行损害,保护经济弱势国家的产业合理发展而制定的反不公平贸易规则,但近年来却不断被经济强势国家滥用于保护其依经济规律必然衰落的国内产业,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仅仅是其中的又一典型案例。本来作为传统产业的钢铁工业不断衰落是美国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必然结果,美国钢铁产业向国外转移是国际分工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轨迹,但美国政府却将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看作是进口钢铁造成的损害,并实施WTO给予经济弱势国家保护弱势产业的保障措施,其实质就是对WTO规则的践踏和滥用。而对WTO规则的不断滥用,则会促使其本来面目不断扭曲,使其由反不公平贸易的工具蜕变为不公平贸易的手段,从而对WTO规则体制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提出严峻挑战和考验。
根据市局党组《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矿管党字〔2012〕39号文件精神,同志不在担任矿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任县矿管局主任科员。会议明确了同志的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分工不变,矿管局纪检组长职务暂由同志。会议要求,一是同志要继续保持工作热情,不要有思想负担,放开手脚,轻松上阵,再创佳绩;二是全局干部职工要与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在全局角度支持好同志的工作,服从领导,工作中多请示,多沟通交流,布置的工作任务工不折不扣的完成;三是局班子领导要做到团结协调,分工不分家,分工合作,把班子建设好,把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好。
二、研究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工作
1、传送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会议精神。
会议首先由谢小玲队长传达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会议精神。8月1日,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市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国土资源局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上水库“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矿政管理、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
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国清就贯彻落实全省国土资源局长座谈会精神、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鹿心社省长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全省国土资源局长座谈会精神,结合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要加强研究、真抓实干、攻坚破难。要围绕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重点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找出难点节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改进作风、真抓实干、攻坚克难,确保重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要落实分工、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将土坯房改造、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工,市、县两级要实行局领导分片包干,市局领导挂若干个县、县局领导挂点若干个乡镇,干部职工挂点,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四要加强督查、严明纪律、狠抓落实。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落实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纳入到年度考评内容,定期督促检查。要严肃纪律,在推进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搬迁安置砌砖供应中,要当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在采矿权设置、出让、监管中,要做到依法、公开、透明。要加快工作进度,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