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现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8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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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篇(1)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97-02

一、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网络特性为货币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业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货币。狭义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计代码。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货币指狭义虚拟货币。

国内虚拟货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发行数量之多,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当前国内虚拟货币有十几种,例如Q币、新浪U币、百度币、网易PoPo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国内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3 000多万,正在互联网上流通虚拟货币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迅猛。实际上,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打工一族,他们把自己从游戏中得到的免费“金币”,卖给需要这种金币的玩家;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以及倒买、倒卖游戏币的职业“倒爷”;更可怕的还有诈骗和偷盗虚拟货币的骗子和盗贼。因此,总结虚拟货币发展现状,研究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剖析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设计虚拟货币规范制度的前提。虚拟货币会给发行人和公司带来安全、信誉及通货膨胀等风险,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铸币税收入造成影响,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给虚拟货币安全带来风险。具体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

1.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和铸币税收入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中央银行利益产生巨大威胁。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即铸币税收入。若虚拟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央行所发行的货币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而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导致中央银行业务服务机构货币发行权丧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成现实。

2.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与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虚拟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虚拟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虚拟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与传统洗钱手段相比,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其手段一般以其数额大小而不同。数额相对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收款人在另一地点将此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卖出,兑换成实际货币,完成黑钱的跨区域流动,而且其来源还可以被网络收益所掩盖。洗钱金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则以投资的形式同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相勾结,而后将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成虚拟货币,税后的这些收入便成为该网络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将数巨额“黑钱”洗白。

3.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等,都是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ISP信用认证欠缺。由于用户在网上无法确认服务提供商的信用状况,Internet上可能发生严重的诈骗行为,所以合法银行的危险是这些诈骗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网站。其二,不严密的防范措施。银行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过期维修好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第二个原因是配置参数时缺乏一定的规则,有些安全系统在配置时需要特别小心。其三,用户保密标准欠缺。诚实的人在Web 站点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滥用用户隐私。对此,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保密标准。例如,在网站上解释清楚保护隐私政策;为了与用户沟通,主动提供多样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诉用户哪些交来的资料是保密的。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实现了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的授权、监管和调控,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规范与虚拟货币的管理并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虽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只局限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但虚拟货币必须以现实为基础的。只有现实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虚拟货币机制,才能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防范,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

1.建立管理、监督、惩罚机制

虚拟货币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虚拟货币的建立到汇率的制订,还有各种交易平台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这套管理机制的制定者应该也必须是手中握有国家机器的政府。因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时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此势必不公平。只有政府这个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的机构,才能保证管理机制制订过程中的绝对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管理机制建立的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该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机制的合理、有序,及时打击投机分子。同时还需要政府来建立和实行惩罚机制。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这其中非常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的行为,运行中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形式,当某些人在虚拟世界犯的错误太过严重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现实的安定时,通过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约束甚至制裁,符合虚拟货币发展的整体趋势。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有经济行为。但我国在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护,对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管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论坛上的私下交易现在还普遍存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虚拟货币推出机制,由于技术和政策漏洞而可能产生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一旦这种私下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必然使实际货币需求产生波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

因此,应从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的监管入手,对、传播销售虚拟货币信息的非官方网站、论坛进行处罚;非法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有一定规制,但是这只停留在有关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约束作用太小,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

新型交易平台是面向网络消费者的终端系统,是在允许各种合法虚拟货币共存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货币认证系统”,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该平台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电子公告牌系统组成,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布交易实时报告,披露合法虚拟货币的名称、计量单位及发行商等认证结果。同时,新型交易平台也使合法的网络经营商得到保护,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换算时价,统一计量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促进各种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同时,合法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三是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加强该系统的权威性,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四是建立监管投诉平台,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只有有效地引导虚拟货币流通走向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才是保障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2]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J].电子商务,2007,(1).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李新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J].武汉金融,2015(10):42-44.

[3]廖云帅,何跃,沈栋文.我国虚拟货币现状、影响及管理探究[J].中国商界,2009(5).

[4]陈东海.我国虚拟货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7(9):10-11.

[5]邱洪涛.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1).

[6]李立霞.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5.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93-04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界定与现状

1、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密切相关,根据当前学术界讨论研究,对于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范畴界定,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电子货币包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只是电子货币一种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有着交叉关系,它们一部分的范畴是交叉重叠的。央行副行长苏宁(2008)在《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分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和低能初级虚拟货币两部分(见图1),将电子货币中具有预付性质的如交通IC卡、电话缴费卡、加油Ic卡等界定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三是认为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属于两大不同的范畴,电子货币只是真实(real)世界中法币的电子储存的直接或间接表现形式,对应的是真实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务;虚拟货币是由网络企业发行的在局部虚拟(virtual)社区(社会)中使用的作为虚拟社会商品和服务交易媒介的等价物。他们使用区域的边界在于真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作为交易媒介的边界在于真实商品和服务与虚拟商品和服务。根本的区别还在于前者是法币(money),后者是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社区通货(currencies)。

笔者认为,把现在网络上使用的Q币、u币、盛大币等称为虚拟货币不是很确切。一是它只是局部网络社区的通货,没有普遍范围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还不是人们通常观念中的“货币(money)”;二是它离不开网络社区,较难回到真实世界中来(电子货币可以较容易地转换成现实的货币形式),目前还没有对应的纸质权力凭证,不仅是表现形式上的虚拟,而且是交易模式上虚拟(对应虚拟物品和服务),不具有“货币”完全特性,所以称之为“网络虚拟通货(currency)”更合适。

2、网络虚拟货币在我国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在给广大网民提供大量免费服务的同时,各大网站也纷纷推出了收费服务项目。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以点卡、游戏币形式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不断产生、滋长。因网络游戏产业利润丰厚,近几年发展迅速,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上、下游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收入。据艾瑞咨询公司统计,2008年全国网游市场规模达207.8亿元。同比增长52.2%。预计到2012年整个产业的收入将达到686亿元,每年的增长率将在20%以上。从全球范围来看,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收入约占全球27%的份额,排名第二(美国以29%位居第一)。按照全球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市场的占有率还将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将达46.9%。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虚拟交易市场的交易额约为100亿至130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其中付费用户的比例已经高达76.5%,至少有千万用户在使用虚拟货币。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与网络游戏和网络虚拟社区紧密相连的网络虚拟货币,也不断涌现。目前在局部网络社区流通的有Q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11种(见表1),还有不断增加之势。这些网络虚拟货币一般都用人民币充值,1元人民币能充值各类网络虚拟货币1元至10元不等。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多家企业参与的市场,发展非常迅猛。

3、网络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币相比,网络虚拟货币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虚拟货币由于其发行范围有限,属于某一虚拟社区“通货”,并不构成一般等价物,且由于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并不具备内在价值,因而只能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仅发挥流通手段职能。二是现实法定货币发行权唯一,只属于央行,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由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网络服务商决定,其发行权具有明显非权威性、分散性、局部性。三是与现实法定货币相比较,目前的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实现“提现”的功能,再加上互联网提供的便捷支付加快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速度,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具备无限扩张能力。即使网络服务商不会无限提供虚拟商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量依然可以实现无限倍放大。以上特点表明,网络虚拟货币以网络企业的信誉为保证,风险较大,可能对现实社会中的金融、经济、法律秩序造成冲击。

二、网络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和环境条件

1、电子支付的基础架构,提供了虚拟支付的技术环境。作为支付工具,必须有6个结构组成部分(潘辛平,2008):第一是身份,即谁发出支付指令,谁要把货币的储藏价值转移走。第二,发出指令的终端或载体是什么。第三,这个指令通过什么渠道传递。第四,谁处理这个支付指令。第五,价值从哪转出,即付款账户。第六,收款账户,即货币将流向哪里。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这些基本结构要素在以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为载体的电子支付演进中已成为通用基础技术。因此,日常浸泡在电子支付基础环境之中的网络企业,比较容易比照该类成熟的技术建立自己网络社区的支付体系,发行、使用网络虚拟货币。

2、以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主体的虚拟社区出现,培育了流通使用的群体和环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显示。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目前3.38亿网民中64.2%的人玩网络游戏。这意味着这个市场拥有高达2.16亿个参与者。一款主流网游同时在线人数动辄超50万人。根据艾瑞咨询iUser-Tracker网民行为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网络社区服务日均覆盖人数达到4380.6万人,相比2008年同期增长63.8%。13.8%的网络社区用户日均花费在网络社区上的时间超过了8小时,该类人群将一天中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浏览使用网络社区,对网络社区表现出极强的依赖性:同时累计近六成的用户日均花费时间在4小时以上。这些虚拟环境条件支撑着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

3、特定市场的交易需求,创造了虚拟货币的生存空间。我国现有的官方支付体系,较难满足电子化微型支付,使得发源于网络企业内部的解决“微支付”问题的网络虚拟货币有了生存空间。现有支付体系难以实现电子化微型支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支付体系

的参与主体不支持微支付,现有支付体系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清算组织组成,网上销售商品和虚拟财产的网络企业无法作为主体参与支付体系。二是支付体系的支付额度不支持微支付,现在大额支付系统金额在几万到几十万元,小额支付系统金额在几十元到几千元之间。而微支付金额通常在几角和几元之间。三是收费方式不支持微支付。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每笔在0.03-0.75元之间,而网络微支付一般都采取免费。此外,由于以卡基为基础的银行支付体系在用于微支付时容易泄漏客户个人信息而带来风险,而以网络虚拟货币为基础的微支付与个人基本信息脱钩,充值后与卡基分离降低了个人资金风险。

4、虚拟社区交易活动监管正待完善,使得网络虚拟货币一定程度的存在成为可能。对于真实世界中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监管部门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很容易实施监管。而对各网络企业内部的虚拟交易活动,目前监管手段有限,且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还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更多依赖于技术发展。因此带来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些发行虚拟货币的非金融机构,传统法规和监管未能涉及,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网络操作的匿名性使得监管部门对客户和发行机构的操作难于控制和追踪。这些都给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存在创造了可能。

三、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潜在影响

从长期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地位和央行的货币发行垄断权地位的挑战。和对央行调控金融经济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网络虚拟支付将使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有所收缩,支付市场的利益主体和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银行服务的渗透度,使电子银行等服务方式获得更广阔的空间,如银行间的服务合作更加便利,跨行支付系统相互渗透,清算服务的自动完成等:另一方面,特别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及其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不再独当一面,某些网络支付市场受到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企业和第三方支付中介的争夺,支付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新的变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企业等将在微支付市场发挥重要影响,分得支付市场利益的“一杯羹”。

2、若网络虚拟货币与法币相互转换,银行的核心支付功能将可能在局部出现“脱媒”。在金(King)和普劳瑟(1984)的金融中介模型中,金融中介的职能只有一个,提供交易服务。依据Xavier Freixas和Jean Charles Rochet(1997)梳理当代银行理论后划分的四类银行核心功能标准,即:提供支付系统、资产转换、风险管理、信息处理及监督借款人。支付服务正是商业银行四大核心功能之一。19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工具的丰富完善,商业银行作为借贷中介(资产转换)呈现“脱媒”之势。电子支付的发展使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对银行业核心支付功能影响更直接。如果网络虚拟货币在虚拟社区能完成各类支付,且又能与法币兑换,则银行支付服务就难以渗透到这些区域。在这些区域商业银行将面临“支付脱媒”。如图3所示。

3、若网络虚拟货币不合规发展,可能会影响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对央行有效地控制基础货币和调控宏观经济带来影响。对于网络企业而言,因为消费者从购买虚拟货币到使用或赎回虚拟货币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虚拟货币发行者实际上从虚拟货币购买者中获得了无息贷款,这部分收益相当于“铸币税”,为获得更多的“铸币税”,网络企业有大量发行的冲动。这样不仅会带来虚拟货币发行失控的风险,而且经与法币兑换,冲击央行的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降低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

四、政策建议

篇(4)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202-02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定义、制度研究的现状

什么才是虚拟货币?腾讯的Q币、征途2游戏中的银锭、《梦幻西游》的点卡,它们哪些是“虚拟货币”,哪些不是?如果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不清,就难免造成理解错误,从而就很难对其交易进行全面、有效监管。虚拟货币本身尚处于不稳定的发展中状态,中国学术界对“虚拟货币”至今无法做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中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它们分别是:(1)2007年《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2)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监察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2009年《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4)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这四个部门规章立法背景是:(1)前几年在互联网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变相赌博的行为非常泛滥;(2)学界对“虚拟货币”可能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冲击表示普遍担忧;(3)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发行虚拟货币来侵犯用户的权益。这些规章主要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的两个规章主要是为了整治网络赌博,之后为了杜绝冲击现实货币的可能性,2009年的规章又对Q币、百度币等常见“虚拟货币”进行了限制。直到2009年的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下文用《通知》代替)才首次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含义进行界定。该《通知》对网络游戏货币定义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1]。《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根据该规定,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1]。

本人认为该《通知》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有不妥之处:首先,它错误地将“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全部归入了虚拟货币的范畴。事实上,对游戏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虽然名目同为“充值卡”,同样表现为数字形式的预付金额、点数等形式,但其根本内容往往很不相同。它们主要有两种类型:(1)用于征途等这类具收费游戏(免费游戏)的充值卡:其作用是支付某种形式的虚拟货币,往往可以进一步兑换成特定游戏的虚拟货币,比如巨人一卡通兑换成游戏里面的银锭。(2)用于《魔兽世界》这类计时收费游戏的点卡、月卡,其唯一的作用就是购买游戏时间,“游戏时间”的本质是一种电子化服务,计时收费游戏的充值卡本质上是一种购买电子化服务的预支付手段,类似于很多城市和校园中通用的水费卡、电费卡,具有电子货币的属性。“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听起来都是货币,但本质属性有很大差别。

另外,该《通知》定义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在目前很多道具收费游戏当中,如果只购买了游戏运营商的充值卡,还是无法在游戏中直接使用的,必须转换成游戏中的游戏币才能使用,比如征途2s,必须把巨人一卡通的点数和特定的NPC转换成银锭以后才能在游戏中流通,按照《通知》规定,征途2s中的银锭就不是虚拟货币了。征途2s中的银锭作为游戏中唯一的货币,作为巨人一卡通点卡在游戏中的另外转换形式,征途2银锭在5173、淘宝等全国几十家游戏交易平台每天巨大的交易量,这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为啥银锭就不是虚拟货币了呢?

从另一方面来说,《通知》对虚拟货币的这样定义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1)网络游戏的游戏币等游戏道具基本不会对现实金融造成任何的影响;(2)政府对游戏运营商缺乏足够的信任,国内的好多游戏运营商只管挣钱,抄袭成风,热衷于推出新游戏赚取更多的利润,再加上游戏外挂、游戏工作室在游戏中各种“打金”行为,这些都导致游戏币贬值严重,玩家流失。(3)出于对网络运行商的保护。举例来说,征途2s如果哪天突然倒闭关服了,根据《通知》的规定,征途2运营商只对玩家手中的巨人一卡通负责,对把一卡通换成游戏中的银锭就没有必要采取回购或采取其他玩家同意的办法了。

2010年新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虚拟货币还是基本延续了2009年《通知》的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2]。

这一定义删去了“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这种容易产生问题的列举式法律语言,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了一种更模糊的定义方法。按照2010年《办法》的定义,仍然可以理解为将计时付费游戏的点卡、月卡归入了虚拟货币范畴。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监管的学术研究

随着互联网不断渗透人们的休闲、娱乐、商务活动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虚拟货币的规模和使用范围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极可能冲击现实金融体系。由此引发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洗钱,甚至导致为网络盗窃、伪造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隐蔽的平台。因此,对虚拟货币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制是很有必要的。

2007年1月8日,网易、盛大、九城、金山、腾讯5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发表《关于联合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声明》,表示将联合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窃行为,并同时呼吁国家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应加强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对虚拟货币发行的资格审查和程序进行审查。王红涛老师提出从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三方面出发进行保护[3]。谢永江老师也提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保护[4]。

朱晓阳老师对中国的虚拟货币立法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立法层次,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提高立法可操作性;严格发行商法律责任;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虚拟货币数据库系统,加强数据监控和保护[5]。

张鹏富对网络虚拟货币规范管理提出两个建议: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缮,可以扩大对《民法通则》中第75条规定的“公民的个人财产”的解析范围,将网络虚拟货币纳入“公民的个人财产”当中,或者我们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进行完善,将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看作为消费行为,这样用户获得的网络虚拟货币就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范围之内;进行单独立法,国家亟需设立一部《网络法》对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在《网络法》中需要明确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内容、主体和客体关系、网络虚拟货币的范围、性质、定义以及网络虚拟货币取得方式、交易方式、转让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6]。

以上观点大都是在宏观层面上运用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交易进行监管,只要法律完备,有法可依,监管才能有效。笔者认为以上研究大都停留在表面,没有提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可能是各位前辈不熟悉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造成的。笔者认为想要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深刻了解中国网络游戏发展存在的问题,认清政府部门、网络游戏运行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游戏工作室、外挂作者、网络游戏玩家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保证中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也必然走向透明化,不会对现实的金融秩序产生威胁。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Z].2009-06-26.

[2]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Z].2010-08-01.

[3] 王红涛.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研究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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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绪论

虚拟货币的主要发行者就是进行网络经济运行的个体经营者,比如游戏公司会开发属于自己公司的虚拟货币,即游戏币,用来满足消费者购买与游戏有关的商品需求,该类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范围局限性,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增加,现在很多虚拟货币已经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得到了网络经济的认可,人们可以运用虚拟货币购买一些线上的实物商品,以替代现实货币。但是,从虚拟货币的使用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虚拟货币的独有特征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虚拟货币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相关理论研究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而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网络的革命,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很多新兴产业逐渐成熟与壮大,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运而生。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由网络类型的企业发行的,以满足消费者对本公司所生产的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进行购买的欲望和需求,虚拟货币尽管属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般等价物,仅仅属于一种使用工具,虚拟货币只是在网络中方可使用,在现实市场交易中运用的并不是很广泛。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非金融机构进行发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货币一般是现实货币,而虚拟货币一般不需要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尽管是通过现实货币进行提前的储存并且替换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商一般为网络公司,而网络公司主要是经营无形的游戏、网络服务等盈利性市场经济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发行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特点。

2、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离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货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土壤,虚拟货币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表现,通过特定的程序、编码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显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虚拟货币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虚拟货币对央行造成的风险

1、铸币风险。铸币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减少基础货币量,进而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降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如果中央银行的收入降低,则会影响银行的运营管理,这对于中央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虚拟货币数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们更加容易接受虚拟货币,尤其是电子商务观念的普及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准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风险。

2、调控风险。调控风险是虚拟货币发行导致货币供应量出现波动,进而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进行宏观调控,必须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虚拟货币数量增加,那么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就有所下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现实货币数量急剧下降,数量的下降则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现实货币供给不足,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中央银行就会改变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调控风险。

(二)虚拟货币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

1、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主要是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产生的支付安全风险。在购买货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盲目听信虚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资产受到了损害,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贬值风险。现实货币可以贬值,但是虚拟货币也可以带来贬值的危险,随着经济的波动,货物的本身价值变化就会导致虚拟货币产生贬值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贬值使得消费者的支出增加,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拟货币对发行者造成的风险

1、挤兑风险。所谓的挤兑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虚拟货币转变成现实货币,但是如果回兑的虚拟货币很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无法承担这样的数额,就会致使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挤兑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行为,进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

2、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信息系统遭到一定的破坏或者偶然的安全问题,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与消费者、商家带来的风险,虽然这类风险产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应该给予重视。

(四)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

1、对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当交易进行时,由于商家的个人素质以及理念不同,导致对消费者的服务等不能达到预期的质变,就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于第三方平台所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有另有图谋的人员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暗地操纵,进而获取利润,使得对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体系造成了冲击,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问题,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导致一定损失。

三、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安全问题。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同。“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内现行法律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往往造成用户的“网财”失窃被盗,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用户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运营商对虚拟货币安全的保护态度消极。运营商对保护虚拟货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充值账户性质的货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此外,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利用虚造收入洗钱。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和使用缺乏规范,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对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在起初虚拟货币运行期间,仅仅能够购买而不能出售,出售虚拟币是非法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在市场环境下逐渐发展,使得虚拟货币已经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脱离了法律的范围,在单向的市场体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进行兑换的市场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中都经营着虚拟货币交易的专区,在这里能够实现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并且这种兑换价格很低,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如果对这样的状况不能够进行遏制,就可以成为独立于传统货币的第二货币,这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进行约束,否则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对虚拟货币使用者的管理不严。除了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响,现在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虚拟货币,并且享受着虚拟货币带来的利益,其带来的影响与发行者乱发虚拟货币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使用者,发行再多也没用,因此也必须对使用者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管理。首先,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产生使用者之间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用者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来制约,甚至产生纠纷,而且不好处理。

(三)为“洗钱”等诸多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1、对虚拟货币的审查力度不强。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账号,不需要进行身份的识别和详细的信息录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获取账号,进而进行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而且转换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双方得到认可,就能够实现交换。这说明了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审查力度不够。同时,对于当今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拥有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个人的财产审查仅仅局限于对传统的现实货币的审查,这样的状况为投资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创造了很大的机会,比如说网络赌博,人们可以将现实的传统货币转变成虚拟货币,然后进行赌博游戏,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减来兑换现实传统货币,增值部分即可兑换人民币,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没有交易记录的查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造成个人财产不容易被检查出来,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机会。

2、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审查力度不大,导致很多的赌博、洗钱、偷盗等行为,但在问题出现之后,对这些现象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很大,进而导致了这些现象的不断升级和固化。一是由于监管人员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态度;二是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时地对其M行解决,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可计划比较强,隐蔽性足够高,也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为肆意,甚至扩大。这种现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加以遏制。

四、虚拟货币市场规范政策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第一,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虚拟货币的市场行为,不论是虚拟的网络经济还是现实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约束与监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虚拟货币监管不善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第二,立法部门应该实施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办法,比如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进行申报、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使用,通过设置准入的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梳理发行商的资源以及实力,对其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让发行货币的运行商随意地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样会导致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以及流量进行统计,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认证部门,在与现实货币的交换条件上进行约束,不能让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泛滥成灾,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和宣传培训意识。首先是技术上的支持,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应该在技术上进行改进,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本质上进行解决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研发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线上交易进行监督与实时跟踪,对于不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内容进行详细的统计与数据的保存,为可能引起的问题做好准备。同时,研发定位系统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责任人,以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对培训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对于互联网的知识以及线上交易的知识进行灌输和普及,让消费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虚拟经济,什么是互联网经济,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网络经济,线上的虚拟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会带来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样的防御措施进行管理,怎么样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了不良现象,如何应对和管理。

(三)优化对货币交易的管理流程。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很多时候会出现非法的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实名登记制,对于账号、资金流动、交易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的输入以及具体详细地址的录入,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用户信息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很容易、很随便地被人盗取,威胁到消费者个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存在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对央行铸币和调控造成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资产贬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风险,对发行行的挤兑、回兑、安全和破产产生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都是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对这些影响和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比如颁布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稳定金融市场和加强对货币交易进行管理,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的根除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但是多多少少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这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朱玮宾.虚拟货币对金融的影响[J].经济师,2009.1.

[2]赵科峰.虚拟货币及其金融监管[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3]樊玲.虚拟货币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2012.

篇(6)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一方面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给反洗钱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对此,监管当局务必要引起重视。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对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洗钱风险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含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比如Q币,网游中的银两等都是虚拟货币。本来只允许人民币兑换网络虚拟货币,而不许反向兑换。然而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民间自发出现了各种网币之间的兑换,甚至可用网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类似货币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正是本文笔者讨论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的用途和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游戏里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甲方玩家从乙方玩家那里将账号购买过来,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甲方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玩家之间就可以在买卖游戏道具时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话西游Ⅱ》为例,游戏允许点卡交易,直接可以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的交易。虽然这些交易绝大部分是单向的,而且用户间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所得。随着日新月异的新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游戏玩家的需求,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将在游戏玩家间建立起来,虚拟货币演变成为游戏玩家的真正的资产。

三、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以及其成为洗钱渠道的可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联众币、盛大元宝、游戏橘子所发行的GASH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发展趋势相当繁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与一家调查网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4941人参与)显示,83.5%的青年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31.9%的青年“经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此外青年们还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61.4%),兑换现金(43.3%)。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以来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虚拟货币之所以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活动的途径,是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规模巨大且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而且运营商可以随意调整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关机构对此无法控制。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据相关部门统计,现有的QQ充值点比起我国商业银行中储蓄网点最多的工商银行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目前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2亿多。这些都是Q币和网游银两的潜在消费者,与此相伴的是Q币的功能也被空前扩大,不仅可直接在网上购买实物,还被一些小型网站用于支付工资,甚至通过网民私下交易兑成人民币也是轻而易举之事。如:笔者在对网络游戏爱好者调查中得知,目前一种名叫《征途》的网络游戏账号价位已经卖到9.9万元,并成交。

(二)时间、地域的无限性造成流动性高、难以被察觉

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软件的不同账户间任意进行转移,这种转移丝毫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且很难从软件运行的表面发现,相关转移记录也可因网络用户的注销而消失,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侦查都带来很大困难。

(三)相关法律存在较大漏洞

我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上销售,有专门的商家提供虚拟货币的买卖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实际与理想出现较大差异。据笔者考证,截至目前,我国在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监察部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中央综治办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以下简称《通知》)、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以下简称《办法》)。

但据笔者了解,以上相关规章有存在有误区。比如《通知》,增加了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的审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许可的项目。而这显然和大势是背道而驰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正在加紧行政许可的清理,一些本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在逐渐转变成“备案制”或者“核准制”。行政许可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企业的自主性加大。两个部委出来的《通知》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当其行政执法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另外、《办法》也存在定义误区问题,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空间,法律法规尚且很难有效调整互联网中的问题,而一个存在定义误区的规章,对此恐怕就更加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采取换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设置交易服务网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开《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兑换性――银商“回流”推手

虚拟货币和实物货币,原本是属于两个完全隔离的“池子”。然而,银商这个中间层次的滋生将两个“池子”进行了交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虚拟货币不仅可以购买商品,还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转让,使投机者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多种形式以低价收购虚拟货币,以高价卖出牟利,从而形成了由虚拟货币到现实货币的回流。“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毒瘤不在游戏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变现、赌博、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控“暗地”。而这个中间层,依然游离在《通知》监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账户上转账划拨,网络虚拟货币就能够随时成为各种存款的生息资产,这是纸币无法比拟的。

(六)监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银行已经提出虚拟货币也应为反洗钱的监管对象,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哪些相关行业列为监管对象,因此缺乏对其监管的具体措施。

(七)发展前景巨大

现在的游戏虚拟货币,还只具有价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场平台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种不完善的虚拟货币,是因为它目前缺乏相应的产业基础。然而一旦时期成熟,其将会厚积薄发,形成规模,发展趋势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对应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虚拟货币的这些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也将得心应手,大规模使用,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的以上特点,相比传统洗钱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很可能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钱首选。一旦时期成熟,在虚拟货币发展的具有了市场平台功能,成为一种完善的虚拟货币时,其将会形成规模,洗钱风险和金额将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类“货币”肆意发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相关建议

目前,尽管尚未有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向人民银行报告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已破获的洗钱案件中也尚未发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但人民银行应高度关注新技术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洗钱新手段,并加强相关的资金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一)对虚拟货币与实物交易进行法律、法规控制

目前,我们应对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强已出台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机构有章不循,成为一纸空谈,可将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通知》《办法》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一部网络虚拟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运用现实世界价值体系的方法来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网络游戏市场根本问题。明确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抽查,切实有效的落实此项工作,避免有关企业打球。

(二)建立游戏实名制

尽快实行游戏注册的实名制,在所有游戏ID注册时,必须以实名制注册,这样做,既强化了游戏管理,又对未成年人上网起到限制作用。一个有效身份证信息,在同一个游戏中应该只能注册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进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控制游戏内大额交易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控制游戏内超过正常游戏开支2倍以上的玩家进行交易,对于交易过于频繁、交易额过大的交易,由网络运营商进行登记、关注、甄别与分析,必要时上报反洗钱主管部门,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尽快将相关行业行为纳入FATF反洗钱法律内的其他行业范畴,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其所有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其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运行中的问题只会层出不穷。

(五)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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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whole process of Bitcoins’boom,starting from the proposal of the currency non-nationalization theoretically by the economist in the last century to the effort made by a great number of programmers in order to realize this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bitcoin from different angles. Finally,through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gives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t’s better to treat bitcoin as a new type of investment rather than currency.

Key Words:bitcoin,decentralization; anonymity,infl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2-0046-04

一、比特币的演进

比特币这一概念自从2008年被首次提出来,经历了五年左右的时间,从默默无闻的虚拟商品演进成如今在许多人看来可以和传统货币相提并论的“未来货币”,发展态势之迅猛值得深思。然而虚拟货币不是无源之水,早在20世纪诺奖得主哈耶克已有过设想。

(一)货币非国家化的提出

关于货币的非国家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的《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哈耶克在书中阐述了一个在当时看来非常具有革命性的构想: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

另一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Friedman)用构思的一个自动化装置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建议按程序来发行货币以避免各国央行无限制地开动印刷机,即用计算机技术(数学)来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用以消除通货膨胀。

1982年,大卫·乔姆(David Chaum)创建了不可追踪的密码学匿名现金系统E cash;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专业的密码破译组织致力于创建电子货币;后来的拓荒者也做了各种新的尝试如:尼克·萨博(Nick Szabo)发明的bit gold、达尔芬尼创造的基于计算工作量的货币—RPOW、戴伟(Wei Dai)阐述的新型电子系统b-money等。

(二)比特币的发展

2008年11月1日, 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程序员在的密码学邮件组中发表了题为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 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从此拉开了数字化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序幕。两个月后比特币对等网络和第一个区块链开始运行,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然而在2010年末,中本聪就退出了比特币开发项目。

2010年5月21日,一位程序员用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比特币与现实货币就此连接;2011年2月9日,比特币首次达到1美元,并且与英镑、巴西币、波兰币的互兑交易平台先后开张;2012年12月6日,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所——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2013年7月30日,泰国中央银行禁止比特币的流通交易,当地相关企业暂停业务;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官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受美国证券委员会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规定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即意味着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视比特币为合法货币的国家;2013年10月29日,加拿大启用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

二、比特币的优势

目前已知获取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直接挖矿。需要购置挖矿机作为固定资产,例如,国内阿瓦隆南瓜机的售价从最初的8000元已经飙升到目前的超过35万元,并且随着矿工大量涌入,挖矿的速度不断下降而难度却在增加,需要支付的CPU 时间、存储空间和电费也在增加。也就是说,挖矿所得是资本和劳动所得。第二种方式即通过、BTC China等交易网站用其他货币购买,这是目前获取比特币最有效的方法。但比特币市值波动幅度过大,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一天内涨、跌几倍是很正常的现象,鉴于其风险较大,在交易网站购买比特币的客户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种方式是接受比特币支付从而获得比特币。但在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刚刚联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因此,在中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

比特币的优势表现在:

(一)不能人为控制币值

1. 由以上获取比特币的三种方式及其系统运行内建的机制——依据一个加密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程序产生,可知比特币的发行基于互联网,不依赖于行政机关或政府机构,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这对于每一个参与人来说是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

2. 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萧条或金融发展的需求,货币发行机构不能随意开动印钞机制造更多的比特币去刺激经济复苏,因为比特币的总供应量不会超过其设定上限2100万个,也就不用承担如量化宽松政策和各种人为干预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

(二)比特币的匿名性

一方面,比特币经济通过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所有交易信息最终会通过P2P网络直接传播到每个客户端合并到全局账单表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比特币的交易。另一方面,比特币私钥保证了除用户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交易的参与者和金额大小等信息,交易记录细节除非自己公布否则很难被查到。比特币的这一属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客户,极大地满足了当今客户的心理需求。

(三)比特币交易便捷、高效

针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和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机制”等信用体系,例如目前易趣公司的Paypal、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以及腾讯公司的财付通等,不考虑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保证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同时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交易成本;而比特币的交易无需中间机构,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网上收汇款,因此省去了各个环节的中间费用,包括由于政府机构无法跟踪交易过程而无法对其收税,也不能冻结账户和管制比特币流通。

三、比特币存在的风险与缺陷

作为一种高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比特币在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与缺陷,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缺乏信用保证

现行市场经济货币的发行必须依靠国家背书以建立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比特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被拿来和纸币做比较,却忽视了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纸币虽然没有价值但可以流通,其原因是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国家信用体现了纸币的价值;而比特币没有国家背书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为其担保,因而很难称其为货币而被市场认可。从宏观上来讲,适度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稳定均衡增长,当经济下滑或遇到困难需要调节时,比特币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特性无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从微观上来讲,由于交易双方跨越不同的辖区,在线支付机制的发展认为交易过程应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而比特币仅靠信用和道德来保证双方交易的正常进行,显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取证困难,因此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易滋生犯罪行为

传统的电子货币依赖账号系统,比特币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IP地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加上比特币运用公私密钥技术无需个人信息验证,因此很难被追踪到终端用户。由于摆脱了银行和政府部门的监控和跟踪,比特币极易被用来从事非法交易,成为洗钱和走私的交易渠道,扰乱全球金融和经济秩序。例如已被美国司法部破获的“丝绸之路”作为经营非法交易和贩卖、走私的网站,它只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

(三)容易造成货币紧缩

比特币的设定程序决定了它将在2140年达到2100万的上限,这暗示着未来潜在的通货紧缩。尽管有人强调比特币可以被分割到小数点之后8位,因此足够用于交易,“但是货币单位只是一个名义变量,仅靠货币切分不能增加流通的货币量,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调节货币购买力”。比特币的产生只与程序运算相关,很难与实际的经济运行状态相联系。如果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它就适应流通货币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比特币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巨大的升值空间,于是市场强调了它作为货币的贮藏职能,届时就没有人用升值的比特币进行交易了,那么比特币作为不具备流通职能的货币也就不能被称之为货币了。

(四)比特币的程序容易被复制

比特币的产生系统为实现去中心化和践行无政府主义设置了其发行上限,然而作为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算法程序,其源代码极有可能被复制或改进,这样同比特币性质一样的虚拟货币会层出不穷,总量难以控制且没有统一的组织从中协调,反而违背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初衷。例如,于2011年10月7日的耐特币(LTC),它是目前除比特币外价值被哄抬最高的虚拟货币。耐特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点对点的开源软件项目,而且受到比特币开发的启示,甚至比比特币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如挖掘对计算机要求更低、预期产量更高、交易完成确认更快。当然还有更多的类似产品此处不一一列举,然而这种仅靠复制源代码或修改几个参数的行为并不创造任何价值,也不便管制和统一协调。

(五)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比特币的安全性较低,体现在三个方面:投资安全性低、网上交易平台存在漏洞、技术安全性低。一是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小、没有涨跌停限制、交易24小时开放、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进而产生剧烈波动,因而极有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的状况得不到保证,一些网站涉嫌非法经营,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交易平台设置存在漏洞,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比特币被盗或被黑客袭击等事件,造成数据丢失,这也会影响比特币走势导致投资安全性降低。三是比特币除了被人质疑其系统安全性外,它作为电子货币,是以文件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因此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转,这是所有电子货币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较大的隐患。

四、未来对比特币的监管

如果将比特币纳入国家货币体系,那么所有现存的虚拟货币就成了该国的超发货币,势必会使货币发行量大于一国经济正常运行所需的货币量,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如果将其视为投资品种,那么针对其特殊性更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受管制的比特币在现行状况下会对稳定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其自身的技术和信用风险也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及时加强监管有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比特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目前看来,世界范围内有少部分国家已明文禁止比特币的使用:泰国中央银行作为首个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交易的央行,要求泰国相关企业暂停所有比特币业务;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声称,比特币投资团队的行为被视为非法投资。然而在大多数国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被允许存在且合法的;当然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除德国、芬兰以外还未在更多的国家确立。正如我国央行五部委2013年12月5日联合的《通知》对比特币性质的界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正是强调的这一点。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早在2013年3月份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要求所有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的服务商在当局注册,保存交易记录,并申报单笔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这被认为是首个试图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的法令;同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的两个账户,受此影响比特币汇率大跌。

(二)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启示

随着各国监管机构的介入,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改变。《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预示着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开始有了动作,填补了比特币在中国进行交易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既然《通知》承认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可以存在,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那么自然要将其列入虚拟商品及电子货币的管辖范围。

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央行及各分支机构及时制定洗钱防范措施。密切关注比特币发展动向,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比特币交易信息透明化、管制具体化。对在比特币网站交易的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避免其匿名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比特币网站应规定在用户登记注册前签订风险提示协议,并规定每日交易账户买卖和提现的上限,同时准备一定数目的人民币平台保证金,自觉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等。

五、结论

比特币参与者的动力不是基于铸币税,而是从交易中赚取货币,这会使比特币体系充满了兑现的冲动。比特币没有信用或抵押物担保,且币值不稳定,不具有普遍可接受性,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定义为投资品更合适。《福布斯2014投资与理财指南》指出:把购买比特币当作投机或政治立场,而不是为了对冲。从投资品的角度讲,比特币是一种极高风险投资,应该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著,姚仲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

[2]邹恒.构建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8,(5).

[3]贾兆奇.货币增长是否导致了通货膨胀——基于因果关系的动态视角[J].国际金融研究,2012(7).

[4]胡德.初识“比特币”[J].中国外汇,2013,(6).

[5]成思危.虚拟经济的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J].管理评论,2009,(1).

[6]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6).

篇(8)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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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谢平教授认为,在电子货币时代,要使货币同时具有货币和金融商品的属性,个人账户体系不可或缺。而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所以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挑战,洽洽是他所建立起的强大的个人账户体系。以支付宝为例: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数已超6亿,2016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1207亿,其移动端占比82%,支付宝的支付峰值达到12万笔/秒,可见支付宝的交易量是多么的庞大。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发展,出现了像支付宝这样庞大的账户体系,引发出“自封闭性”等问题,与最初对第三方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支付的界限模糊,像支付宝这样拥有庞大账户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可以完成部分商业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职能。

监管者和银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担心,集中于当其介入到清算环节之后,清算信息流动出现了封闭特征,不够透明,且结算环节也难以被银行所监督。在某种意义说,当前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实际上同时承担了交易(基本功能)、清算(附属功能)、结算(隐形功能,这是由于银行对备付金账户资金流实际上缺乏有效监管的结果)三大功能。这些功能集中到同一超级账户体系中,并且这样的账户体系又没有受到像商业银行那样的分离监管,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

二、国外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成熟做法

1.法律定位与监管原则。美国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用户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是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而不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国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转移业务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通过对现有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

2.监管部门与监管体制。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和商业监管机构等。联邦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对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本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而这些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FDIC可以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及用户滞留资金的监管。

3.监管立法与监管依据。在立法方面,美国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监管依据,并对原有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如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功能性监管等。

4.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对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对技术风险、资金沉淀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几个方面实施监管。对于技术风险的监管,美国网上支付的思路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F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目前我国的监管主体过于单一,政府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主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定监督管理者,商业银行从旁协助监督,但仅仅依靠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监督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参照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构建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监管体系:

1.建立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具体做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央行跨行清算系统中,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监管的“专门资产管理公司”。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统计监测与风险评估。对于电子货币应明确其定义以及发行方,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并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3.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

4.完善机制,加强信息数据的保护。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尽管通过发放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规范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使一些信誉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了支付服务市场;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增强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员工的信息安全认知,发挥员工在安全信息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以自律的方式来实现信息安全保障。最后,由于软件与系统的不断更新,系统漏洞也会不断出现,因此,对系统进行定时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就其在清算结算支付的职能中存在的风险,政府和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也是极其必要的,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

篇(10)

一、虚拟货币的优点

虚拟货币具有获取途径方便、优化资源配置、联合生产要素、激活储蓄功能并补充宏观调控手段等一系列的优点,其中虚拟货币蓬勃发展的现状更是离不开前两个优点:

1.虚拟货币获取途径方便。首先以Q币为例,可以通过拨打声讯电话向自己的QQ个人账户充值,采取QQ号码与固定电话或小灵通号码绑定的方式。一个QQ号码可以同时绑定多个电话号码,且绑定关系可以更改。同时,绑定的声讯电话还可以用来进行Q点充值。

另一种常用手段是通过腾讯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QQ卡(实物卡)。在销售点购买QQ卡后,用户只需登陆腾讯Q卡充值主页,选择Q币充值或Q点充值,即可将卡中的Q币充入到个人账户。

除了以上的方式,还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腾讯支付工具财付通、一点通等购买虚拟QQ卡,进而完成Q币充值。通过电信或网通家庭宽带账号,以及通过腾讯其他增值业务中的赠送活动,也可以充值Q币。

另外,Paypal也是大家十分熟悉的在线支付方式,具有快速、安全、方便的优点。Paypal不需要用信用卡(信用卡的安全性较低),只需把Paypal账户跟银行存折绑定,Paypal就可以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替用户完成支付,无手续费。每笔支付都是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完成,Paypal会替用户保密银行账户信息,不会透露给收款。

2.虚拟货币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十分丰富,其中的虚拟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类人们的不同需求。发展之初,支付方式主要是邮局汇款,但成本过高,也过于繁琐。如果选用银行卡支付,又可能会导致银行卡资料外泄,造成无可预期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像贝宝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Paypal就在方便的同时实现了高安全性,解决了这一困难;像腾讯等网络公司发行的Q币也由于使用灵活、便捷、安全,逐渐成为网民进行网络支付的最佳选择。进而,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曾注意到,虚拟货币本身为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交易带有很大的投机性质和预期成本。虚拟货币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生活内容更加丰富,但它同时也造成了现中的实体货币、实体经济受损,同时也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了影响。

1.容易被利用进行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且具有很强匿名性,网络交易又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因此,其洗钱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钱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了人民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充当赌场中“筹码”,“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现金。据QQ系统显示,在线的游戏人数已远远超过了百万。这种“聚赌性质”的活动的盛行必然会带来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从而扰乱社会秩序。

2.缺乏回兑机制,引发市场混乱。目前,虚拟货币发行商没有安排虚拟货币相应的回兑机制。网民手中多余的虚拟货币,一般只能闲置不用,或者通过各类交易平台出售或交换多余的虚拟货币。这促使了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又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虚拟货币使用范围有可能被任意扩大,与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这将变相成为一种支付工具,有可能破坏货币流通秩序。另外,一些交易商甚至通过地下交易市场低价收购再加价出售而牟取暴利,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虚拟货币的“倒爷”、“钱庄”。因此,回兑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

3.网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目前对虚拟货币管理缺位,完全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由于网络运营商的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关门或倒闭,持有该公司发行虚拟货币的网民就会有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将有可能承担相应损失;二是部分网络运营商系统在安全技术投入不足,防卫手段不高,管理不够严密,玩家们虚拟货币很容易被盗用;三是目前国内法律对于个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报案后执法机关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4.虚拟货币容易引起通货膨胀。本文中我们分析的是现实生活中实物商品的物价水平,不包括网络中如QQ 会员商品,QQ 游戏中虚拟装备等虚拟商品的价格。通货膨胀就是指物价普遍、持续的上涨,判断经济中是否出现了通货膨胀最理想的办法就是直接通过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来衡量。

根据剑桥方程式,货币量与商品价格水平的关系式是:

MV=PQ

(M是货币流通量,V是货币流通速度,P是商品价格,Q是商品总量)

假设货币流通速度V是不变的:

(1)如果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那么,在实物之中流动的只是M单位的人民币,在商品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物价水平P 是不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不会带来现实社会的通货膨胀。

(2)如果虚拟货币在一些实物电子交易网站,如淘宝、卓越、当当等网站上可以购买实物,那么用人民币购买的商品量Q就会减少到Q1(Q1

为此,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于2007年3月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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