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行业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9 16:22:2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服务行业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服务行业分析

篇(1)

如今,面对“互联网+”的风口,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借势谋求转型与创新,而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法律服务行业同样也在大力拥抱互联网,探寻新的发展之路。

2014年的《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全国网络法律咨询总量和网络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网络委托案件量达到67万件,同比增长8.5%;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注册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法律条文检索网站、法律文书下载网站、律师咨询网站的层出不穷。对此,有业内人士感叹: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已经到来。

然而也有观点提出了质疑,仅是各类大大小小与法律服务相关网站的开通,是否就是所谓的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之路?或许,我们需要更深层地去理解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在8月23日,由法治周末报社及猎律网联合主办的“法治中国·(2015首届)互联网+法律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围绕着互联网给法律服务行业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多位与会专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律大数据将成重要战略资源

“互联网新时期法律服务的重构,需要依托法律大数据研究。”在研讨会上,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表示,“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最深刻的一点在于法律大数据将成为法律服务行业重要的战略资源。”

王春晖谈到,过去法律人是带着问题找数据,进而建立观点和视角、从事服务;但到了今天,法律人则需要拿着数据找问题,从中发现需求,这是“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最大的颠覆。

“对于法律人而言,这是一种思维方式、意识的重构:打破少量数据情况下结构化样本的分析局势,不再探求难以捉摸的法律因果关系,转而关注社会复杂事物的相关性。”王春晖说,“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合作、跨界、平台的方式,来思考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之路怎么走。”

来自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托马斯·巴顿也认为,互联网聚合数据的能力,将为未来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可参考的信息。他举例称,当合同协议和争端解决结果的数据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把这些数据用来评估法律问题、作出法律决策——制定更加精确、满足客户不同业务需求的合同标准化条款;快速识别通用条款之外的交易条款;判断在哪些情况下和范围内,可以促进争端的谈判、和解。

而从微观的角度,托马斯·巴顿认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将会方便客户获取法律资源、了解法律程序,从而节约大量成本、提高效率。

“相比于现实中,网络上的法律服务价格更低、更容易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标签化的描述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群轻而易举地理解原本生涩的专业术语、接受法律服务。这样一来,网络就能将法律服务推广到更多的人群。”托马斯·巴顿说。

创新带来标准化挑战

蓬勃的市场、深刻的变革,是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经历“互联网+”浪潮的现状。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整个行业以及从业者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意味着新的服务承接形式出现,将解决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娇琳说。

宋娇琳所指的这个“大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供求关系不平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想找到好律师难;而另一方面,急需寻找案源的众多律师也很难了解潜在市场需求。

据了解,我国13亿人口中,仅有不到30万的执业律师,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两人;而相比之下,美国占世界人口的10%,但执业律师人数却占世界的70%,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31人。

“如果能够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线上进行沟通竞价,有机会接触更多的潜在客户和需求,律所和律师就能够更广泛地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减少律所、律师寻找合适客户的时间成本,也能够快速地通过网络传播形成品牌效应。”宋娇琳表示。

然而,在这样的机遇面前,挑战也相伴而生。宋娇琳认为,对于传统律所和律师而言,如何适应新形势是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宋娇琳看来,“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对律所和律师从事业务类型的限制: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更希望能通过标准化的产品进行推广,但是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比如包括融资并购、资本市场等在内的很多服务,都很难进行标准化”。

此外,宋娇琳还提到,律所和律师长久以来已经习惯于提供传统的线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电商化模式,将突破律所和律师的服务习惯,考验律所和律师对新型服务模式的适应能力和配套能力,律所的信息化建设能力、律师对法律业务理解的程度,都需要顺势而变。

猎律网打造“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

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究竟怎样的模式才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上取得突破?宋娇琳认为,通过第三方为律所、律师、客户搭建一个能够和谐合作的平台,提供专业的市场网络拓展服务,并且适时适当、能动地参与、介入客户与律所和律师的合作过程,是她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的正式上线,恰恰满足了这样的需求。

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服务网站,被称为法律界滴滴的猎律网专注于解决传统律师行业资源不匹配、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颠覆了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熟人化、当地化、小圈子化的现状,拉近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距离——这便是“生态系统”一词所承载的含义。

这些突破,源自猎律网构建的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所依赖的两大支柱——在线交易模式和全方位服务规则。

猎律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提供交易双方信息、促合双方达成法律服务交易,而是通过平台托管服务费用、用户确认服务内容等方式适当介入相关法律服务交易之中,兼顾效率、公开、公平,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再平衡。

而猎律网的全方位服务规则,则是以法律服务的自身特性和实际出发,明确了各类服务的规范要求、用户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用户保障体系。

篇(2)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 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__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3)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4)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 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篇(5)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和区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满意为工作标准,扎实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损害群众利益“严查年”活动,严查快办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以勤政高效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作风建设。

认真开展机关效能督查工作,重点查找机关是否存在“懒、散、庸、浮、拖、贪、奢”现象和基层司法所不按时上班、无故关门也不告知去向、不公布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或有联系方式而不接听等问题,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突出问题。

治理达到的目标:干部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以诚信为民为重点,深入推进法律服务机构行风建设。

法律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重点整治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讲诚信、不讲职业道德、推诿扯皮等损害形象的问题。

治理达到的目标: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诚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程序日益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以塑造形象为目标,加强警风警纪教育。

重点治理司法行政干警着装不规范、敬礼不标准、服务用语不文明、行为举止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加大对警车的管理力度。

治理达到的目标:警容风纪明显转变,警车管理更加严格。

(四)强化执纪问责,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认真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实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治理达到的目标:群众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三、落实纠风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继续落实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管机关必须管作风”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基层司法所所长要对纠风工作负全责,要把纠风工作融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进行同研究部署,同督促检查,同考核验收,同总结考评。

(二)建立并落实纠风工作各项机制。

1、建立纠风工作提速增效机制。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找准工作抓手,体现工作特色,做出整体安排,加强与政风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的联系,尽快启动2016年纠风工作。

2、建立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解和选题立项机制。抓好司法行政系统纠风专项治理自选动作,要选择一些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出诉求,作为自选专项治理任务进行选题立项,使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全覆盖。

3、建立政风行风分类评议机制。结合正在开展的“访惠聚”活动,在形式、内容和成效等方面不断深化民主评议。充分发挥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作用,配合做好明察暗访工作,定期报告纠风工作,请行风评议员和监督员出谋划策,把好关,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受理好“新广行风热线”和“昌广行风热线”的群众投诉,加强对群众投诉问题的分析判断,切实为民排忧解难。

4、建立群众诉求严查速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群众诉求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开展评议员日常行风调研和集中行风调研,深系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慰民心。

5、建立政风行风创先争优机制。要把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争创“自治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作为纠风工作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强化创建工作,发挥示范效应,提升整体水平。

6、建立纠风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将纠风工作纳入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体系之中,把纠风基础工作、专项整治任务落实、示范窗口创建、公众测评情况、群众诉求办理情况等内容列入考核指标,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三)加大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建设。按照《州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昌州司办〔2014〕3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诚信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平时检查通报制度,实时更新诚信档案,严肃查处不诚信行为,提升律师公信力。

篇(6)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内因

1.1 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

目前,律师事务所中各类成本之间出现严重混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费用的混淆,无法区分用于承办业务和用于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二是不同具体业务之间的成本费用混淆,法律服务业务种类较多,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使管理者无法进行科学的成本管理,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持续发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导致的弊端

1.2.1 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仅依据涉案标的金额作为收费标准,忽略时间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成本,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寻找更多的案件、项目来获取收入,甚至通过压低价格维系客户,不但影响自身的服务质量,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同时会拉低律师整体形象,进入恶性循环。

1.2.2 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进程

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部门设置、业务种类上较为类似,但由于律师专业、客户来源甚至地域上的差异较大,律师事务所实现利润的组合都不尽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难以从利润总额中区分盈利业务和亏损业务,无法扬长避短,创建属于自身的专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进程。

1.3 造成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的内因

1.3.1 律师事务所结构松散,无法进行统一管理

因行业的特点所致,目前大多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合伙关系更像是一种律师个体之间的简单联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摊办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师事务所规模进行个人营销。因此,律师事务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乱,对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费用的累计叠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摊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积极寻找案源、项目,不断扩大客户范围,开拓新型法律服务业务等,忽视对于支出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1.3.2 管理者对成本管理缺乏认识

律师事务所鲜少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者多为律师,对于财务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长期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的误区。

1.3.3 实行成本管理的费用较大

成本管理是对成本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控制,并且是一种长期的管理行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师事务所目前长期停留在传统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业成本法用于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在此之前,作业成本法较多的被应用于制造业、大宗运输业、物流业、电子设备业、酒店服务行业等,较少应用于现代服务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更为鲜见。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客户、案件以及项目的数量多;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重复性小、差异大;行业内部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师在同一时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有必要根据案件、项目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精确分配。比照宁亚平教授的上述结论,律师事务所完全符合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的客观条件。

3 作业成本法的原理及适用

3.1 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业的成本计算法,包括资源、作业、成本动因等内容。资源,即支持作业的成本、费用来源,是一定期间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项目或者是作业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的代价。作业,是企业为某一目的而进行的耗费资源的活动,企业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以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某一类重要的事项进行的度量,是对作业量化的一种表现。

作业成本法的本质在于确定“作业”为分配间接费用的合理基础,使管理者将核算重点放在发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仅仅关注成本结果本身。作业成本法通过对作业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来克服传统的以交易或数量为基础的成本系统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变为可控。

篇(7)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服务贸易本身呈现出很多优点,例如不会耗费太多的能源,不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具有很高的附加值等,因此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服务贸易成为新亮点。全球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这对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为国家的主导产业,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国家给予积极支持。在此背景下,服务贸易也逐渐取代货物贸易的地位,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竞争重点。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因此,积极投入国际服务贸易多方谈判,争取在更多行业上获得国际话语权,将有利于引导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发展走向,创造更多有利于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条件。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期

篇(8)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9)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10)

表1显示了2001至2005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额及其占吸引外资总额的比重变化情况。通过分析其中的数据可以发现,近几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开始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2004年)外,在中国吸引外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也开始提高。不仅如此,2006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占当年实际吸引外资的比重为32.3%,比2005年提高了7.6个百分点。2007年1至2月,服务业外商投资更为迅猛,两个月间吸引外资就达38.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9.6%,增幅比上年全年高了6.1个百分点。但总体来讲,服务业吸引外资水平仍然较低,服务业引进的外资额占引进外资总额的比重仍然偏低。

另一方面,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出现行业和地区分布不平衡的现象。近年来,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业,占了整个服务行业吸引外资的40%,其次是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电通信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剩下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业、科研以及教育等行业加起来在服务业吸引外资中所占比重还不足10%,比例极少。

二、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制约因素

1、中国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低,难以与国际服务业直接投资重点日益集中于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发展趋势对接。就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由于国际服务业的结构朝着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因而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国家(地区)才能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低,各服务行业的技术含量不高,传统服务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主要偏重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餐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而现代服务业如电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物流等比重偏低。另外,技术创新不足、经营方式落后、服务效率低,这些都造成了在短期内我国服务业难以实现与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对接。

2、中国城市化进程缓慢,服务消费低水平成为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一大制约因素。从总体上说,我国仍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目前人均GDP刚超过1000美元,而且城市化进程缓慢。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城乡居民家庭开销以食品、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为主,对服务业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服务业和服务消费认识上存在某些偏见,把服务业作为非物质生产而忽视其高附加值的特点,把工业化简单等同于工业发展而忽视服务业对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支撑作用,过分强调服务业的消费性而忽视其产业性,造成对服务业发展长期重视不够,服务消费在低水平徘徊。国内一些服务业得不到发展,外资引不进来,无疑与服务消费水平较低有很大关系。

3、在供给方面,人力资源缺乏限制了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国外的投资商在从事某行业投资时,必然会考察当地的投资基础,其中也包括考察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业从业人员以具有高中和大专受教育水平的劳动者为主体,其比例占3/4左右,具有初中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占13.9%,而具有本科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仅占10.86%,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每100名从业人员中不足1人。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是服务业各行业中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较高的行业。从现有的人力资源来看,根本不足以吸引国际直接投资。

4、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服务标准化未得到广泛采用成为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障碍因素。近年来,在规范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与服务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服务业直接投资的立法,缺少一部统一的包括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在国际范围内,随着服务业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服务业标准化也日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议题,但由于我国服务业的社会化、商品化、产业化水平不高,所以ISO等国际标准认证没有得到普遍采用。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三、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对策

1、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优先发展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业,大力发展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这些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只有充分发展这些行业,才能形成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现代化服务业结构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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