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9 16:22:2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残疾人就业建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残疾人就业建议

篇(1)

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使残疾人就业问题能够有所改善,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系列由国家制定了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陆陆续续的展开,残疾人就业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残疾人合法权益因也有了一定保障,同时,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从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在日渐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下,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文献综述

1.1 国外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美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做得尤为出色。1990年6月,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简称ADA),为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保证了残疾人在就业、公共交通、电讯服务等领域享有同健全人平等的权利。Richard V.Burkhauser和Mary C.Daly指出,《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以文化压力促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使美国的残疾人政策更加具有就业导向(Richard V.Burkhauser and Mary C.Daly,2002)。

1.2 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政策的文献

在促进就业的政府政策的方面,Helen Baker(1945)认为,职业康复项目的最终目标是使残疾人成功地从事某项工作,虽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残疾人必然能在不远的将来获得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在政府推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在传统的慈善与供养思想逐渐被社会公平、公民权利、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等进步的价值理念所替代的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断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1.3 文献及政策评述

通过对相关国内外文献及政府政策的查阅和对比,以美、英、日为首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初就开始逐步发展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各国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域细化的划分;(2)各国出台的相关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在惠及群体上进行了简要的划分,然而却忽略了不同的行业领域亟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3)我国并没有颁布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残疾人职工;(4)部分先天性残疾人士会对生活和工作报以消极态度,时刻封闭自己;(5)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而造成的。

2.政策建议

作为影响民生安定、社会维稳的重要因素,促进残疾人就业一直是民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全国第一的省份,残疾人就业工作更是举足轻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残疾人安置一跃成为四川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调研发现,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但行业性、地域性区分明显。同时伴随该政策实行出现了一些规则性问题,残疾人自身择业就业问题。

2.1深化宣传面,强化导向性

助残扶残政策本着主观扶持残疾人就业,客观引导全社会关注残疾人群体,必须扣好”制定”与”执行”中间这一环节,即增大宣传面、普及面,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但宣传普及阶段的疏漏会大幅降低该政策的落实度。

2.2细化税收政策,弱化执行难度

为了量化社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极好地调动了全社会接纳残疾人的积极性。同时,该政策与之前的残保金制度相结合,奖惩相并地激励部分企业大幅招收残疾人员工。通过”实行前——实行后”的对照分析方式,以2007年为时间分隔段进行对比,该政策实行后,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与再就业:分行业细化政策,不同领域量身定制税收优惠方针;分地域细化政策,不同经济职能区域定制相应的方案。

2.3优化配套措施,软化残疾人心理障碍

本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使是经过完善和修订,分行业、分地域细化后,仍旧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残疾人不同的残疾类型、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求职需求等都会影响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因而必须辅以全面而有效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残疾人群体真正感受到该项政策带给他们的关怀和温暖:放宽小额信贷,建立专项财政预算;增加就业培训,增强残疾人上岗能力;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化平台,全面沟通残疾人与企业关系。

2.4规范企业用人,弥补政策漏洞

篇(2)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约25.48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9.59万名,已实现就业的约6.88万名,就业率达71.74%。

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渠道不宽,稳定性差、收入较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残疾人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金,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二、落实措施,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还应当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会同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实行劳动年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规定,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同时,应保证每位残疾人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积极鼓励民营资本等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和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形式,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对行动不便的可实行登门办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落实残疾人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允许摆摊设点的特定路段和时段内,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占道费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免收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和证照类工本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切实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残疾人经营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个体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在启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批准一次性扶持100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扶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经营户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四)发展盲人按摩业。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是解决盲人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盲人按摩实行免费培训,为盲人就业创造条件。应积极协调宾馆、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对具备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核批后,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免收卫生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管理费用。对盲人按摩人员个体开业资金上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予以扶持。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和有关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如保洁、绿化、停车场管理等)要尽可能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且工作满1年,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给予用人单位2400元公益岗位开发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积极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残疾人劳务输出是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的需要,在做好残疾人就近就业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跨省、市就业,进一步扩大对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残疾人劳务输出。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外地用人单位的考察工作,对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情况跟踪了解,维护外出务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大力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编制培训计划,让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收残疾人培训费,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以残疾人为主体并免收其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按照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数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每位残疾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残疾人单独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中级以下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本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给予适当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技能鉴定机构应对残疾人免费进行技术鉴定。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情况,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及时主动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服务范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和送技能”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一对一”服务。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每年应定期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活动,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也要面向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互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劳务市场入场费。

篇(3)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衢州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5%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1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篇(4)

[2]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1)[M/CD].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甘满堂.低成本劳动力时代的终结[J].福建论坛,2010(2):147-151.

[4]张建伟、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2008(2):49-52.

[5]陈土新.社会福利企业与残疾人就业[J].中国残疾人,2011(9):21.

[6]赖德胜等.我国残疾人就业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1):10-15.

[7]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2010(3):35-38.

篇(5)

一、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现今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 500多万人,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残联的消息,仔细针对各个年份的增长态势进行具体的分析,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来说,还是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目前没有达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从各方面数据比较进行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失业率却一直居高不下,是非残疾人失业率的2到3倍等。

二、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因素。现今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新态势的转变,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残疾人在学历和技能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残疾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边缘化趋势,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需要。

(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生理与心理因素。残疾人择业岗位受到身体条件的约束明显。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一 “硬伤”不得不成为考虑的首要因素。首先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大大减少,所以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就业更难。同时不健康的残疾人心理素质会对就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立法法规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很多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真实的保障。此外,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方面,其相关的配套支撑措施跟进不够及时,不具有现实针对性。最后,对于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侵权问责的工作机制等情况。

三、对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要在当前残疾人劳动者的诉求与社会现实无法满足的大背景下,对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充分享有就业权利,实现人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一)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立法法规。就业歧视是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无法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其与我国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因此有必要针对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专门制定单行性的立法规范。以反残疾人就业歧视进行制定立法,会使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这一精神更为突出。

(二)建立与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机制。有关部门加强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同时构建和完善的执法机关协调机制,对有关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有义务有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以此让残疾人就业权保护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维权司法救济制度。建议今后司法机关在对残疾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建设中,要具体明确残疾人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层次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的行为,依据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侵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总之,劳动就业是民生大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特别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人群来说,做好残疾人群体就业,是一项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立法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这一特殊群体的稳定就业。

篇(6)

【正文】

关于推进支持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太平庄乡致力于推进支持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点燃了人们的就业热情,厚植了新优势,培育了新动能。但综合各方面的反馈,在推进残疾人开展新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就此,太平庄乡政府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

一、全乡帮扶残疾人就业工作现状

近些年,太平庄乡不断优化就业制度和文化环境,有效带动了就业主体,为全乡的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效帮助,汇聚了新能量。

截止11月底,太平庄乡共有残疾人451个,一级66人,二级97人,三级104人,四级184人。为帮扶残疾人就业,太平庄乡政府组织相关培训11场。目前,太平庄乡残疾人从事的领域主要有种植养殖、三轮车运营、家电维修以及盲人按摩等工作。

近年来,太平庄乡政府经过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努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舞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日子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从深度分析,残疾人就业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目前,在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就业市场情况不容乐观

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一技之长、择业工种受限等,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局面还是严重。此外,社会认识对残疾人就业重视不够,认为健全人甚至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何况残疾人。部分企业仍存在卑视残疾人的现象,有的同工不同酬;有的企业认为接纳了残疾人,有损企业形象,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情愿安置残疾人。

(二)就业收入普遍偏低

从残疾人就业的收入看,工资普遍偏低。不少企业给残疾人的工资普通在800元以下,基本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各种保险也很难依法详实。有些福利企业甚至不让残疾人上班,每月只给100元补贴,这就从全然上失去了就业的意义,对如此的企业来说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侵占了残疾人利益。

(三)就业渠道单一

太平庄乡的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工作主要是政府组织安排,缺少专业化、规范化的就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关键是把对残疾人从传统意义上的日子救安置中解脱出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市场的轨道。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仔细做好集中和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内容外,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究具有地区特点的多元化市场就业模式。

(四)创新意识缺乏

太平庄乡远离市中心,第三产业匮乏,以农业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除一些自营工作方式外,主要以养殖种植业为帮扶方式,对于一些餐饮、网络等行业涉及甚少,甚至无法涉足。禁锢了人们思想,致使创新意识缺乏。

(五)思想高度不够

部分残疾人好高骛远,尤其是年轻残疾人由于听力语言和身体方面缺陷,他们生活的空间小,吸收外界信息少,对社会了解不够,在看待人生问题和选择就业方面往往脱离现实。尤其是依赖思想严重,缺乏主动择业意识,在他们看来,国家有法律和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因此等待政府来安排,缺乏主动性。

三、关于帮扶残疾人就业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正确树立提高残疾人就业的观念。

做好残疾人工作,既是残联的工作,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残疾人和对待、处理残疾人问题,充分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把关心、关爱、关注残疾人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外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使全社会更加了解残疾人,更加支持残疾人事业,更加关注残疾人切身利益

(二)高度重视,完善机制,继续出台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建议人社局和残联建立培训常态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实用技术,首先以需求为导向,精准为目标,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精准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精准的需要,有计划的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其次以创业意识为关键点,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对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发展创业培训,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二是出台扶持政策。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举步维艰,应根据残疾人实际,出台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行创业,增强自信心。三是争取部门支持。争取财政、地税等相关支持,加大对残保金的收取力度,确保应交,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有资金。

(三)拓宽思路,极大投入,广泛开辟挖掘残疾人就业渠道

篇(7)

(一)残疾人基本情况。我县目前共有残疾人口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3%。从残疾类别看,视力残疾5076人,占16.92%;听力残疾6555人,占21.8%;言语残疾474人,占1.5%;肢体残疾8358人,占27.86%;智力残疾2721人,占9.07%;精神残疾2403人,占8.01%;多重残疾4413人,占14.71%。从残疾人口分布情况看,城镇6849人,占22.83%;农村23151人,占77.17%。从年龄结构看,0—14岁的1311人,占4.37%;15—59岁的14874人,占49.58%;60岁以上的13851人,占46.05%。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及国家扶残助残政策的强势推动下,我县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1、机构建设从无到有。年,按上级统一要求,把县残联机构从民政部门单独分设出来,明确为县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并将县民政局原使用的二层办公楼无偿划归县残联使用,成为十堰市五县一市残联机构分设时仅两个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县级残联组织之一。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残联配备了充足的工作力量。

2、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近几年,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一年一度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涉残助残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残疾人工作稳步推进。近三年累计为110名下肢残疾人免费安装了普及型假肢,为170名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了复明手术,为100名精神病患者提供了院外免费服药治疗,对20名重度残疾对象实施住院治疗救助,提供各类辅助用具120件(套),为1200多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知识咨询服务。培训城乡各类残疾人1115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50余人,为450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了危房改造。对城乡贫困残疾对象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为近200名城乡特困残疾人提供了200—500元不等的临时困难救助。同时,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年开始到年底,累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20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仍滞后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经济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等实质性问题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按照相关要求,乡镇、村(社区)都要建立残联(协)组织,而我县基层残联(协)组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测算数据显示,我县共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3万人,但县残联目前登记在册的残疾人人数不到3000人,登记人数仅占全县残疾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县残疾人状况到底发生多大变化、残疾人口是增是减,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残疾人就业的多样化安置工作推进艰难。一是广大农村残疾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大多没能参加劳动技能知识培训,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差,难以在企事业单位找到一份稳定工作,不能真正实现稳定就业。尤其是受社会就业难的大环境的影响,面对数量剧增的大学毕业生、城镇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大军,残疾人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同时,残疾人受生理和心理缺陷的制约,就业技能较弱,就业渠道较窄,社会接纳的程度也很有限。二是随着企业普遍改制,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机会大大减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也受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够等因素影响而难以落实到位。据了解,近三年,全县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不到30人,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5%的安残比例。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残联工作人员直接收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但由于没有明确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政策执行起来明显乏力,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少缴、甚至不交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残保金征收工作在全省、全市一直处于倒数位置。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受国家政策和地方财力的双重制约,目前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尤其是农村贫困残疾对象尚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就低保救助而言,目前我县按农村月人均50元左右、城镇月人均120元左右进行施保,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标准,与广大残疾人的现实需求都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保障低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二是服务能力弱。一方面因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无人抓、服务难到位;另一方面因县残联缺乏应有的综合服务设施,致使目前还尚不具备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再一方面因残疾人康复社区建设工作尚未起步,致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最基础平台还没有搭建起来。可以说,目前我县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仅仅只局限于被动地落实国家及省、市正常安排的涉残项目,还没有相应的资金和过硬的措施来主动地、更多地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县委、县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和落实。二是县委、县政府应将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履行扶残助残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健康稳步推进。三是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工作组织服务网络。建议县委、县政府尽快建立乡镇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组织,可采取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乡镇残联主席,乡镇民政所长或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乡镇残联理理长,村(社区)主任兼任残协主席的办法,解决基层残联(协)组织人员队伍问题,真正形成残疾人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并力争达到“五有”(机构、牌子、章子、人员、制度)标准,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同时要借助全民健康教育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契机,彻底搞清全县残疾人现状,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篇(8)

[9]UN Global Survey Explains Why so Many People Living with Disabilities Die in Disaster[EB/OL]. /archive

/35 032.2015-08-01.

[10]A Listing of Seventeen Federal Agencies and Over Seventy Programs[EB/OL]. http://disasterassistance.gov/disaster-assistance/assistance-by-federal-agency. 2015-08-01.

[11]Felice Batlan. Law in the Time of Cholera[J]. T. L. REV.2007(01).

[12]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Ame

篇(9)

然而,从国内外已有的残疾人从教的事实,与英、日等国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与方案来看,残疾人是能够胜任教师工作的,也理应和健全人一样获得竞争教师职位的机会。

本文从分析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入手,进一步分析残疾人从教的积极意义,继而借鉴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为我国残疾人从教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这对于改善我国残疾人从教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

1.残疾人就业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近几年,我国的就业歧视尤其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具体到就业方面,我国于2008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条规定实施以后,对缓解残疾人就业难的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该法令对就业歧视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大量已经存在的残疾歧视现象并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残疾人的生存权、就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部分省市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存在歧视

在我国,申请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必须通过各省市组织的身体检查,才能获得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实施办法》制定,但是各省市之间标准不统一,部分省市的体检标准残疾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如北京[1]、山东[2]等省市均作出规定,“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的不能申请从教;江西省甚至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为体检不合格。[3]以上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均过于严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成为教师的可能性。

二、残疾人从教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没有从教师职业特点的角度出发考虑残疾人究竟能否胜任教师的工作,而是仅考虑了就业者个人的残疾状况因素,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的平等权利。清除残疾人从教的障碍和壁垒,使残疾人从教成为可能,对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特殊教育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残疾人的“生存权”是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是开发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获得均等发展机会的重要保证。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是残疾人的根本愿望,也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目前,残疾人的生存状态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状态,忽视和侵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残疾人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区别对待,这也是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

以教师职业为例,基于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需要,国家对教师的仪容仪表、体形体态、情绪管理和阅读表达都有一定的要求,但这种要求需要有明确的标准,过于泛化的身体要求显然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因此,判断残疾人就业能力要和他所从事的具体岗位联系起来,分析和评价其残疾状况对工作的影响,保障有从教能力的残疾人不因残疾原因被拒之于教师队伍之外。

2.有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其自身残疾的背景和经历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榜样力量。一方面,在从教的过程中残疾教师会接触到许多不同类型残疾的儿童,残疾教师更有可能通过儿童外在的表现,去了解儿童的想法和需要,走进残疾儿童的内心世界,为他们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残疾教师本身的经历和感受可以与残疾儿童分享,残疾教师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奋斗历程可以成为学生的榜样和动力,有利于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其生活信心。

3.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在153910个被调查的15岁及以上残疾人员中,在业人口仅有46752人,无业人口为107158人,占69.6%。庞大的无业人口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也影响了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师资地区和领域配置不均衡,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领域的师资缺口比较大,吸纳一部分有能力的残疾人从教可以为解决师资短缺和分布不平衡问题作出有益贡献,也直接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有利于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环境,也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

吸纳残疾人从教无论是对残疾人自身,还是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以及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这必将成为国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究竟如何为残疾人从教提供支持和帮助?需要进行怎样的法律和政策调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蓝本。

1.日本采取特别对策,为招聘残疾教师打开通道

日本不仅不限制残疾人从教,而且在教师录用考试中专门针对残疾人采取了特别的支持对策。据平成21年(2009年)的统计显示,在教师录用考试中,针对残疾人的特别选考的县市有59个。其中,43个县市针对视觉障碍者有特别的考虑,比如加大文字和纸张(28个县市)、延长考试时间(27个县市)、采用点字测验等;38个县市针对听觉障碍者采用了手语翻译,也有的县市采用了书面、笔谈指示,或将听觉障碍者的座位调整到前列;针对肢体障碍者,17个县市采用了分开教室考试的方式,15个县市延长了考试时间,15个县市考虑到了试验会场的机动性。在实际技巧面试的时候,也有55个县市采取了特别的对策。比如安排让受验者感到方便的会场,采用手语翻译等。[4]

日本对残疾教师招聘的这一特别对策,用实际行动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对待甚至优待的原则,吸引更多的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从事教师职业,这对于稳定特教师资队伍、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英国制定法律政策,为残疾人从教提供帮助

为了帮助残疾教师更有效地胜任教学,英国教育与就业部(DFEE)和英国师资培训署(TTA)于2000年和2004年相继出台了《健康胜任教学――关于教师培训和就业的职业健康建议》和《胜任教学――关于残疾歧视和胜任教学问题给职前培训提供者的建议》两个文件[5],明确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必须接受职前培训,并鼓励其通过填写健康问卷公开残疾状况,以便培训机构在招募和培训中合理调整相关条件,创建开放和友好的氛围。

在两份文件中,并未统一规定如何帮助残疾教师,而是根据每个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支持。师资培训署在2007年9月更新的政策文本中提供了招募和培训残疾申请者过程中合理调整的案例。“在面试过程中,要创设必要的便利条件。听力障碍的申请者主要通过唇语来获得信息,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调整和保障条件。面试地点的光线必须充足,座椅的位置必须合适,保证残疾申请者可以看清面试官的面部。”此外,安排弹性培训时间、适当修改评估程序、配备帮助其阅读和表达的设备、提供一对一的指导等都是该文本提供的帮扶建议。[6]

四、对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建议

1.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从教有法可依

虽然目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由于其内容规定往往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未对具体的残疾人就业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残疾人在就业,尤其在从教方面遇到很大阻碍,法律法规弹性大,给实际的执行和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针对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尽力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例如,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不同领域,制订切实有效的实施程序和监管措施,使残疾人就业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制定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的就业法律时,应明确不同类型残疾可以选择的教育工作岗位,使愿意进入教育行业的残疾人有法可循,保障其自身的权利。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残疾人从教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2.完善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为残疾人从教提供便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而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现实却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对省、市、区,甚至学校在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方面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考查。一方面,应消除《教师资格条例》及部分地区的体检标准中与其上位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歧视条款,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体检标准,避免操作执行中的矛盾;另一方面,在招聘环节上,应考虑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借鉴日本和英国的经验,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创造有利的考试、面试环境,并根据不同残疾人的情况,满足其不同的要求,从而使其在应聘过程中发挥出最大的潜力,展现自身的才能。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EB/OL].(2007-08-30)..

[4]日本文部科学省.障害のある者への配[EB/OL].(2009-11-06).mext.go.jp/component/a_menu/education/detail/__icsFiles/afieldfile/2009/01/19/1218034_6.pdf.

篇(10)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小康。现在不要讲残疾人奔小康了,还有一部分贫困残疾人连基本的温饱都还没有得到解决。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滁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制度,实行普惠加特惠,使特困残疾人受到社会关注,得到政府关爱,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作为财政收入并不富有的滁州市能做到,省政府也应该能够做到。将“在全省建立贫困残疾人特别救恸制度的建议”,向省政协无党派人士界别报告,作为2008年度调研课题。到宿州、滁州进行调研,然后由我执笔,多次修改,十易其稿,向省政协2008年“资政会”报告了《关于建立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制度的建议》,受到了省长王三运的高度重视,后来省委、省政府将这项建议列为2009年的省民生工程加以实施。

由中残联组联部、研究室和福建省残联共同主办的第四届同人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同人论坛每两年举办一次,前三届我省肢协既没有参加,也没有提交论文。为了参加第四届同人论坛会议,提交一份高质量的会议论文,同时也是落实省残联“五代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做好我省肢协工作,充分发挥肢协在残联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经省残联同意,2008年8月12日~14日我和省肢协部分委员到池州、黄山、宣城等地就如何做好肢协工作专题调研,并形成《关于发挥肢残人协会作用的调研报告》上报省残联,同时结合我省肢协工作实际,向第四届同人论坛大会提交了《残联专门协会作用的发挥与发展探索》,得到了省残联领导的高度称赞。省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张纯和对论了重要批示: “宗文同志的论文看过,观点鲜明,言之有物,契合实际,催人奋进。希望其他几个专门协会的工作也不甘落后!”虽然这些工作做起来需要精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对于我来讲有一种成就感,那就是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是一生中自愿和追求的目标,我热爱肢协工作,更爱肢残人朋友。

2008年4月份换届后的省肢协五年工作,如何更加有效地、更加贴近实际、更加贴近基层、更加贴近广大肢残人来开展工作,是我一直思考、谋划的大事,也是通过更好地开展工作,来展示和树立省肢协的新形象。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省肢协工作开展得不够好,在省残联“五代会”报告上没有地位。有为才有位。因此,我根据新的省肢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意见和建议,结合我省肢协工作实际,形成了《关于省肢协工作情况的实施意见》报送省残联,得到了省残联领导的肯定和鼓励,也得到了全体委员的认同,今后五年省肢协将围绕这个意见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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