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30 16:08:5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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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2.1 档案交接难度较大

在原有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中,不同类型的档案是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的,包括国土、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档案管理职权比较分散。要想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就需要将这些部门分属管理的所有档案集中到一起,这就要求完成档案的顺利交接。而在交接档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档案遗失、损坏现象,尤其是存储时间的较长的老档案,极易出现损坏现象,难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影响了档案交接的顺利进行,档案交接难度较大。

2.2 档案整合难度较大

档案的科学整合,也是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不同部门在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时,所用管理模式、管理机制、管理系统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在对档案类型进行划分时所用分类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分类归档标准,在对档案信息进行整合时,经常出现归档混乱现象。同时,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规范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落后地区仍然以纸张作为档案信息载体,档案信息载体类型不统一,整合难度较大。

2.3 部门合并难度较大

原有档案管理部门自身运行机制的完整性,使得部门合并过程中困难重重。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分散管理时期,各个管理部门在长期实践工作中都制定了符合自身特?c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管理部门运行机制比较成熟。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下,只要求将管理职责进行统一,没有对其他管理职能的整合进行明确规定,每个管理部门都希望能够保留原有管理职能,在部门合并过程中经常表现为不主动、不配合,并且还容易出现管理职权冲突现象。

2.4 专业管理人才稀缺

专业管理人才稀缺,是影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动态性、法律性、严谨性等特点,其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着较高要求。但是,当前很多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深刻认识,存在敷衍、懈怠等不良工作现象,对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掌握不足,难以承担起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重担。再加上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的不断增多,所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也越来越多,人才需求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缺口。

3 不动产登记的档案管理改善措施

要想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更加理想的管理效果,就需要从工作现状出发,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善对策,为该项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3.1 制定档案交接规范流程

档案的顺利交接是转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过程中,需要克服的第一个问题,通过制定规范的档案交接流程,可以确保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交接方式,包括档案信息整理、移交及保存方式,对档案交接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标准后才可以进行交接。其次,还需要明确固定档案交接具体时间,保证档案交接的有序性。同时,档案交接需要由专业人员完成,并提供办公所需场所,为档案交接的顺利完成提供基础保障。

3.2 加大档案信息整合力度

档案信息整合是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应该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具体内容,对其进行科学划分,确保归档的科学性、规范性,避免出现档案分类混乱现象。其次,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应逐步向三位地籍及房产方向发展,实现图文一体化,将文字形式档案与图像形式档案进行整合,以权籍调查结果为依据,明确不动产产权具体归属情况。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快各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平衡发展,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为实现档案信息的顺利整合创造有利条件。

3.3 构建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不动产登记档案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变,需要将多个部门进行合并,这就需要构建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档案管理模式转变的顺利完成。国家应该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颁布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重要性,从法律层面对部门整合进行强制约束,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审核,落实档案管理部门合并情况,提出指导性的工作意见。同时,还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订科学有效的统一计划,清楚划分档案管理责任,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的快速实现。

3.4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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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作用分析

1.是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动产登记的了解越来越多。而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比较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只要是涉及到物权相关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的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我们需要肯定的一点是,不动产档案登记是通过国家行为表现出来的结果和最高的证据效力,这也为后续不动产权人查询相关的不动产信息奠定了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的最大根源就是不动产权的归属。而这些可以通过之前的档案登记进行有效地核查,从而便于纠纷为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较于现阶段的不动产证书,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不动产登记。当二者的信息显示不一致时,人们会通过不动产登记来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渐成为了人们默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档案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的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的档案种类各种各样。但是不同类别的档案由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在管理的时候也会不同。建筑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不动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很多的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而这就涉及到了物权的一个问题。市场上的房产交易过于频繁,与此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不动产档案登记成为了档案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其他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和相对应的措施分析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既定的流程,登记必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因为不动产自身的原因,加之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遭受阻碍。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交接问题和对应措施分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时,需要全面记录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通常都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制度的问题,如果出现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者因为其他的问题,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后续的查阅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引?l一系列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登记管理体系,要结合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从多方面考虑不动产查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因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移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档案进行整合,区别对待,有序地进行区分,并设定相应的管理位置。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有效的划分,帮助人们对不同类别的不动登记进行区分。最后,有效的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登记不动产,逐步提高日常的工作效率。

2.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广、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及对应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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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分析

不动产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了土地、房产、矿产、农林资源等等,以往不动产登记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登记流程、登记机制、相关材料都各有标准,并不统一,随着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当前我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来说,由于以往登记实施的标准和流程都不一致,因此其档案资料管理难度较大,无论是信息录入,还是档案整理,都有较大工作量。所以,需要在规范化标准基础上,对整个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在整合过程中面临巨大整合压力。首先,原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各个部门都有相关机构,而目前只是进行业务整合,并没有对部门机构进行统一整合,这就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量加大,但人员并没有增长。其次,业务整合难度大,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尽管通过了相关业务整合文件,但是从根本上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尚在实施初期,因此缺乏必要的档案管理经验。最后,原有档案资料信息整合难度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涉及的内容众多,且历史资料较为复杂,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也需要对以往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但客观上讲,想要有效整理这一信息,难度极大。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时,在停止实施旧的登记制度的同时,提出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优化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而2016年4月18日之前合法合理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仍然有效,这客观上反映了晋江市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对相关档案资料工作的有效调整。

3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作用价值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成熟,当前各种不动产资源交易频繁,这就使得不动产权属更换频繁,因此需要通过实施相应的登记制度,通过档案资料信息,实现对权属人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不动产登记档案就是该项工作实施的客观产物,通过有效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记录不动产的交易情况及相关信息,从而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最客观、最全面的凭证,这就为不动产正常流转提供了充足保障。此外,不动产登记档案是证明不动产物权所属最具权威的资料。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排他要求,因此在某一具体不动产上,不能存在互相排斥的多个物权。所以,从法律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唯一和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将不动产登记档案作为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信息查询的权威来源。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信息就成为解决不动产交易纠纷和矛盾的最客观数据。最后,有效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也是现阶段我们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无论是申报土地开发,还是相关资源开发,都要经过统一的不动产申报,通过系统化整理相关资料,能够为整个申报工作提供有效依据,避免低效开发现象的出现。

4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机制的具体策略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档案并非全新内容。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原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较为分散的登记现象得到一定改善。只是其以往存在过程中,都是以单一的形式出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机制就极为必要,这不仅关系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效果,同时也关系到人们的具体权益。因此我们必须在结合时代特点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特点、满足机制建设要求的档案信息管理机制。以晋江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机制创新为例:首先,要丰富档案馆藏场所,构建物质档案管理与电子档案管理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要确保及时将各项信息实现电子化录入,便于管理和查询。其次,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分类,统一由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公布。开设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地籍测绘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地质矿藏管理各子版块,并针对不动产登记及档案管理所涉及到的各项资料内容进行公示,在实现便捷工作的同时,实现信息的公开化和最大化利用。此外,晋江市在福建省内率先构建不动产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将实景三维模型应用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档案信息管理机制便捷运行。最后是增加网络公示和查询,延伸不动产信息服务,实现不动产档案管理融入信息化时代建设。

5结语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确保该工作开展质量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开展,而其中涉及的内容较多,信息量较大,整个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开展难度较大。因此,必须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更新档案信息管理思路,构建符合时代特征、能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信息管理新机制。

作者:柯燕萍 单位:福建省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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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安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是反映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也是衡量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特点

(一)专业凭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记载了不动产产权的归属和沿革,反映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不动产权属状况的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复杂多样性

一是构成复杂多样,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二是形式复杂多样,传统纸质档案与现代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三是信息复杂多样,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

(三)动态连续性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甚至是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的来龙去脉全部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自始至终反映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市场中,产权转移在频繁中更替,甚至存在一次买卖的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的现象。因此,具有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四)流通增量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通过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流通,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使用范围,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的频繁,决定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不断扩容。永久保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必然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特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专业性,全面管理复杂多样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要适应于其动态连续性,保障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至关重要。

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由两种介质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涵盖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两个方面。

(一)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虚拟管理模式

虚拟管理是相对于物理管理模式而言的,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必须符合“四统一”中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即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统筹、协调对内、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物理管理模式

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实体管理,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笔者认为,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而言,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发展规模、人员管理状况不一,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专业性程度较高,按照统一管理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高度集中式、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即实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应建设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库,统一存储各类不动产登记实体档案,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能够集中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但其同时要求建设高标准的档案库房,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存放,而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增速和增量不同,难以预计。以无锡为例,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日益增长的房产档案数量造成不小的库房建设压力。一方面是不断地丰富馆藏,另一方面要不断地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即按照不动产类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相对集中保管,其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需要大规模的人财物调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摸索管理模式的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登记机构统一的前提下,分别存放保管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无论是高度集中式还是相对集中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建立高效、安全的管理模式,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具体来说,一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二是采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由档案管理向信息管理转变,由数据管理向知识管理转变;三是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及现代信息技术。

参考文献:

1.张猛 滑丽 洪蕾.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中国档案.2015.4

2.王懿男 白玉.浅析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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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在房产档案的使用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明确了房产档案的共用机制。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在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相分离后,原房产档案无论留存在哪个部门,将来都是要互相共用的。在档案的共用机制下,从档案转移及管理的成本上考虑,若将原房产档案由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转移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弊大于利的。

首先,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会增加额外的转移成本,不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去进行大量的资料移交工作,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进度;其次,由于房产档案管理的复杂性与系统性,目前有很多地方的房产档案是由原房产管理部门专设的机构进行专门管理。新设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设立的初期,从人员结构上看往往缺少足够的房产档案管理专业人才,若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需要专门培训或招纳一大批专业的房产档案管理人员,这在无形中会加大档案移交的经济成本。同时,也有可能会出现由于暂时缺少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造成房产档案得不到及时与有效的管理。因此,将原房产档案由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其成本更低,更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二、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为科学合理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对原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如果从基于房屋交易、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相衔接的工作模式考虑,应该从是否有利于各部门职责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工作的衔接、是否有利于工作长远开展三方面进行考量,去论证原房产档案如何归属更为科学。笔者认为,将原房产档案归属于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为科学,理由如下:

第一,将原房产档案留存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是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产管理部门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职责的重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房屋交易、产权档案是交易的真实记录,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而房产历史档案往往具有不可拆分的特点,因此,将原房产档案继续留存于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是房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与文件要求的需要。

第二,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缺少有力的文件依据,甚至还与现行的文件精神相冲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资料往往具有特定时间性,是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开始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将原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一体化下的房产档案留存于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并不违反相应的文件要求,也不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的实现,而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显然不利于房产管理部门行使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职责。针对有些地区将房产档案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出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复函》别提出,对于将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移交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将原房产档案留存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其职责,反而会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如在广西国土资源厅与广西编办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编办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广西内不动产的交易、确权、纠分调处等其他管理和监管职责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广西住建厅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房屋产权或交易当事人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和交易结果,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纳入业务流程,于登簿、发证环节前出具。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应作为房屋确权和交易手续证明,依法办理房屋登记。在这个工作模式中,房产主管部门将通过行使交易与确权的职能以及通过档案的互用机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等信息记载于登记簿提供大量的前期支持。同时,利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较为完善的房屋电子档案资料,通过构建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与数据交换,可以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提供实时的支持,从而更好的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的实现。在这个模式中,房产管理部门对原房产档案的管理是审核房屋交易是否合法,明确产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与依据,是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的重要前提。因此,原房产档案由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但不会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反而通过两个部门的合作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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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互联网+”这样的大环境下,数据的获取和利用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为应对新环境下的新形势,各政府部门纷纷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提升自身的信息服务水平,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由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应该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远程查询和共享数据的新特点和新需要,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

国土部于2014年9月审核通过了“国土资源云”建设总体框架,将以“国土资源云”为基础,加快推进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8月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m。由此还将提供远程?搜?等更加便捷的查询功能,并不断深化和完善现有的数据共享等功能的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新的信息服务环境下信息需求的动态性、时效性等新要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应注意思考的一种最佳实践思路。可以说,没有信息网络平台的支撑,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就无从谈起。

2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原有基础差异大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出台之前,主要由国土、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各部门也有独立的档案登记部门。对于产权的登记、确权、测绘、发证等方面的标准,不同的机构有不同规定,其系统编码和测绘比例也不尽相同。分散的档案管理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不规范,档案管理水平不一致,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当前数据整合难度加大的根本原因。

(2)制度不完善

国家和各省市虽已相继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和实施办法,但不够全面和完善。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也需要移交,对于做出移交国家相关规定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需要各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导致基础好、档案数量少的地方整合、移交相对容易,一些档案数量多、整合难度大的地方执行困难,对统一登记工作的效率影?较大。

(3)利用需求与服务水平的矛盾

随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询量日益增加和利用需求的多样化,需求和服务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和新技术给用户获取信息、查询信息和共享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信息需求量上涨,信息用户数量增加。二是信息用户的增多给人力有限的传统信息服务带来较大压力,利用者追求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而处于变更调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提供令使用者完全满意的服务。

3 改进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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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档案管理数字设备使用率的增加,档案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房屋登记部门大都采用电子登记簿,很多房屋登记从业人员都未见过实质的房屋登记簿,部分人员甚至简单认为,登记簿就是房产档案资料。

2007年《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该法第16、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要高于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改变了以前的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属证明最高效力的做法,将登记簿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屋登记档案是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因此,登记档案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房屋登记簿与房屋登记档案有以下区别:

1.两者内容不同

房屋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记载房屋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档案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审核过程的记录。

2.两者公开程度不同

登记档案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而设置登记簿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身份信息后,任何人都可以对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房屋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等情况进行查阅。因此,建立房屋登记簿后,房屋交易人欲知悉房屋权利状况,通过查询登记簿即可,而无须查询房屋登记档案。

可以看出,房屋登记簿是档案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档案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档案资料的复制版,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房屋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屏蔽。而房屋档案资料是全部的房屋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也有明显区别:档案资料的查询要比房屋登记簿严格很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是上述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房产档案立卷只能按丘建档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许多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此规定,以丘为单元进行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只属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多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功能区变化,都使城市房屋状况经常发生变化,房屋的变动具有不可预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因此,如果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用丘建档,我们必须给每一丘预留一定的空间,防止房屋变动后,新形成的资料无空间存放。但由于城市变化的不可预见性,所留空间有可能几年不用,也可能变动频繁,经常不够用,因此会产生档案管理人员最头疼的档案倒架问题。

在1990年以前,规范的房屋登记部门权属档案以丘为单元建档,以房地产权利人为全宗立卷,将权利人的所有权登记档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他项权登记档案、他项权注销登记档案都集中在一起,合并组成一卷。这样的管理模式对数据统计以及档案管理的规范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上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档案管理已经逐步形成以电子管理为主的模式,目录索引和档案号的形成大都采用微机管理。如果按丘建档和对房屋档案的变化进行并卷,很多城市每年十几万卷新增档案,倒架和预留空间都变得不现实,因此在实务中很多地方采用了流水号进行管理。

《房屋登记技术规程》5.3.3规定,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5.3.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5.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从中可以看出,技术规程制定后,已经不再要求按丘建档,而是采用更方便档案管理的流水号管理。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同一部门制定的法律冲突,新法大于旧法”的规定,虽然住建部未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但已经不再强制要求按丘,并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以适应新技术和新形式的发展和变化。

三、律师在房产档案查询时不受限制

当前,登记部门的很多人员对律师可以查询房产的范围不是很清楚,感觉律师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一样,提供相关证明后就可以和公检法部门一样对房产档案进行查询复制。

篇(8)

房屋交易管理指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1.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2.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即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用益物权。房屋产权管理按照中编办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界定,应是房屋产权管理中除记载于登记簿、核发权属证明以外的动态管理及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

3.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4.房屋交易管理与房屋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链条中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公示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的基础,房屋交易审核又是防范房屋转移登记风险的前提。没有房屋的转让过户就没有房屋的转移登记,房屋受让人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是为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保护自己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权益。交易管理和登记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从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全国范围的总登记历程来看,是先有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后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由于当时交易机构和登记机构分设,申请人要跑两个部门,递交两份申请,“办证难”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原建设部于2000年推行产权交易一体化并于2005年在全国推行房屋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一体化,经过10年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实现了房屋交易与登记的业务整合,很多地方实现了办公系统合并,档案合并,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证,转移登记代行交易审核职能,方便快捷。

二、房产管理部门从事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3.6、4.5、5.5条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和存量房转让信息、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5.建设部2001年第96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6.建设部2001年第61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三、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坚决贯彻中央编办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规定,确保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交易登记成本。在一个办事大厅、一个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凡是能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不能让申请人重复提交。

3.坚持为申请人服务的理念,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做到交易和登记程序简化、顺畅、安全。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部门是各级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具体经办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可采取委托或合署办公等形式确保不动产(房屋)登记工作按期开展

1.向当地政府充分阐述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人员、大厅、办公系统、档案管理以及楼盘表、面积测绘、合同备案的资源优势;说明房屋登记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房屋交易登记具体经办机构不宜拆分;国土局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便群众,可全部委托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或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的方式办理房屋登记。目前,国土部门不具备单独完成每年十多万件房屋登记工作的条件,被委托部门要自觉接受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如果一定要将现房屋交易登记工作拆分,是对原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指导思想的倒退,不方便群众房屋交易登记申请,思想阻力大。人员划转、业务切割、衔接非常困难。难免会为房屋交易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和波动,难以保证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建议如下:

第一,委托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登簿、发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办公系统,统一申请表格,统一所需要件,统一登记簿册,并对办件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第二,现在运行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非常成熟完善,已运转20余年,交易登记无缝衔接,且配有面积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预售、合同备案、资金监管、楼盘表、档案(数字化图像)查询、统计等子系统。建议房屋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对现行的信息办公系统加以升级完善,在一个大的信息平台上办公。

第三,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委托交易登记中心对房屋转移登记进行受理、审核和缮证、发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记载登记簿。两个机构在一个大厅、一个窗口合署办公。

2.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工作全部拆分时该如何衔接?

第一,将“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更名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其编制、级别不变。将原职责中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抓好房屋登记工作。

第二,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和存量房查封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职责整体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三,将房屋转让登记科更名为房屋转让管理科。

第四,权属证书管理科改为房屋转让档案管理科。

第五,房屋转让登记受理科更名为房屋转让受理科。

第六,预告登记科改为房屋转让合同管理科。

第七,初始登记科改为新建房楼盘表管理科。

第八,成立科、质检科、信息科、政研室、工会办公室、督查室、房屋转让受理科等。

3.房产档案馆更名为不动产档案馆。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统一由不动产档案馆管理、查询和利用。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可免费查阅档案资料。借阅、复印档案资料按档案馆的规定执行。目前,房屋交易登记资料合为一体建档,除电子登记簿外无法分割移交。

4.对现在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屏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存量房查封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统计等功能。将原来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环节改为打印“房屋转让(抵押)确认告知单”。

5.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拆分后,应在房屋交易和登记两个子系统中间设置一个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的结果能及时写入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工作人员能随时查阅已交易登记的数据和图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6.在现房屋交易登记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和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受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负责。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由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申请,首先经房屋转让审核、打印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后,转让程序完结,将原件和确认单存根扫描归档。由房屋转让审核人员将复印件和确认单转登记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登记部门扫描、归档。

篇(9)

县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文件的精神,县林业局应尽快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为协同做好林权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县范围内的全面实施,现就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相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2020年10月底前,由县林业局完成所有林权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的全面清理,形成台账。

二、移交林权资料内容

1、纸质档案资料。(1)林权登记簿(台账);(2)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含:林权现场勘察宗地图、林木现场勘界表、林权证发放登记册等各种综合性资料);(3)林权抵押登记档案资料和抵押注销资料;(4)林权登记村(场)宗地分布图;(5)涉及林权登记的其他资料等。 

2、电子档案资料。(1)林地确权发证系统、林权档案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宗地图坐标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林权登记纸质资料的电子扫描件;(3)涉及林权登记的其他电子图件等。 

三、林权登记档案移交时间

由县林业局拟定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清单,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到县自然资源局。 

篇(10)

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的信息是二维条码纵向和横向两个方位同时进行表达的,所以,很多的信息量通过很小的面积就可以被表达出来,而且信息的准确度还可以得到保障。通过现在不动产档案管理可以看出来,和一维条码相比较,二维条码还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方向上,信息的存储方式主要是信息符号,这是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一次很成功的改变。这是一项既廉价又简洁的应用,很多单位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和一维条码相比较,虽然增加了很多的存储空间,不过却也只是1K左右,而且信息存储的越多,就需要越大的尺寸,对识别识读器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二维条码只能存储比较少的信息。

二、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二维条码技术的实现模型

在不动产档案中应用二维条码技术,主要是把元数据、电子文件和纸张文件拷贝和封装在一块,分析的时候所使用的处理技术应该要严格一点,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在二维码中将其元数据和电子文件存储起来,形成纸张文件档案、元数据及电子文件;纸张档案在通过相机亦或者是扫描仪扫描成二维条码,然后再进行扫码还原,最终得到相对应的数据。不动产档案管理和很多的软件系统和单位之间都有关联,电子文件在生成二维条码以前,需要设置成长期存取的统一格式,对于统一的标准,元数据也应该要遵守,对各用户各阶段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使用非常有利。生成二维码以后是不可以再改变的,在文件流转的时候,元数据在不断地变更、增加,因此,新部门在得到流转的纸张电子文件的时候,需要以不同的元数据为依据,将这些增加、变更的元数据变为二维条码,并在纸质文件上打印出来。

三、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二维条码技术的应用

在我国二维条码技术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史,有了越来越广阔的应用范围,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也到了一定的应用,因为其具有简便性,得到的效果也是较为明显的,不过不动产档案管理在对其进行应用的时候还有很多大小不一的问题需要注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存取格式的选择。不动产档案管理有很多种存取格式,在?x择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务必要将格式转换成长期存取格式,主要是由于不可以更改生成以后的二维条码,如果选取的存储模式不是长期的,文件很容易流失,引发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这项步骤是极为重要的,不可以被忽视。

(二)相应标准的制定。通常情况下,二维条码技术都是应用在电子档案管理之中的,电子档案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实现存储,而档案管理也可以实现共享,但是前提条件是一定要有相关的标准进行约束,不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相关标准的制定主要是由于不动产档案管理有很多的系统,而且还要转换这些系统,有助于促进档案正常电子化管理的实现。如果没有标准,共享档案的实现便很难,所以,二维条码技术的使用是离不开相关标准约束的。不过,在对标准进行制定的时候,要以国家的规定为依据,国家已经具体制定出了标准,严格地执行就可以了。标准的制定有两条原则需要遵守,一个是易用原则,还有一个就是通用原则。通用可以对大一点的范围适应,而易用则简单,电子档案不能因为使用二维条码技术而变得繁琐,否则会适得其反。除此之外,二维条码由于有限的容量,所以需要简单地处理一下存储元数。通常情况下,在对标准进行制定的时候,所选择的数据元素所具有的特点是基础性和通用性。

(三)相应的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地完善。测试平台的建立。使用平台对使用的硬件、软件进行测试,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去。通常时候都是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此管理的,因为有很多重要的文件存在于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有些问题出现,后果是不可预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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