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价值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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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篇(1)

从世界上的环境审计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注册会计师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环境审计这一领域之中,但是,因为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目前来看,世界各国中的环境审计通常都是以自己国家的审计作为主导,再加上最高审计机关的国际组织进行了大力的倡导和推动,在这一作用下,世界各国之间最高的审计机关往往都在环境审计这一领域中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是一种对现实状况起到应对作用的策略,因此,注册会计师一定会成为将来环境审计领域中的一种新生力量。

二、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全面监督

在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这一背景下,企业必须要强化自身的环境审计,并且全面的实施环境审计管理监督这一程序。企业想要实现自身战略型的环境审计管理,从而使企业环境审计成为一种全局性管理,而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管理过程中某一个职能。企业环境审计作为自身审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来说,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审计高速发展,企业适合构建一种以审计管理作为管理核心的全新的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管理模式,并且对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协调、控制和规划,并且努力通过企业的环境审计工作,来对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激励、控制、计划和组织,这样能够将企业注册会计师约束能力和控制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企业良好的环境审计工作,加大企业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工作的渗透能力,并且拓宽企业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领域,最终促进企业形成全方位和全员环境审计的新局面。

三、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管理制度

企业进行环境审计创新,能够从根本上为企业环境审计创新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并且增强企业环境审计创新改革的推动力。所谓的企业环境审计已经成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组合、使企业内部资源尽可能发挥自身作用,多产出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说,企业环境审计也就是将面向市场内部组织的框架建立起来,进而形成一种产品开发活力、高效运作机制以及行为激励体系。企业还要建立起注册会计师参与监督的、全面的企业环境审计决策制度,这也是企业在进行环境审计工作最为有效的策略,对于那些过于重视管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环境审计制度来说,我们必须要通过企业的制度创新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环境审计所具有的人性化和柔性化等等特征,对于那些企业制度过于重视自身先进性而制度自身的实用性不高的制度来说,我们必须要通过进行企业制度创新改革来对企业内外的环境进行很好的适应,最终将企业环境审计的效率提升,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在环境审计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氛围创新

篇(2)

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性审计工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即使有的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是其本身的专业能力与审计经验并不能完全胜任工作。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虽然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是仍然要不断的学习,要不断的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要不断的掌握新的知识。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刚刚开始工作的时候,要跟随有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学习,要不断的积累经验,这些经验都是以后工作当中的依靠,也是职业财富。第三,注册会计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要不断完善知识结构,要不断的熟悉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要熟练的应用各种财务软件,要不断的了解各行业情况,这样才能在工作当中得心应手,更好的工作。

1.1.2 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一,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注册会计师要在心中时时刻刻记得自己的职业是伟大高尚的,是由于自己的辛勤工作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如若缺失职业操守,便超过了自己的底线,也违背了自己工作的初衷。第二,注册会计师不能有小团体的思想,在审计工作中要从一而终,价格的下压是无法保证审计工作高质量的完成。第三,在审计工作当中,成本是需要考虑的,但是并不是为一只考虑的,在受到委托之后要去想如何保证审计质量,而不是一味的节约成本。

1.1.3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有回避制度。对于审计人员的亲属、配偶和子女所开设的企业要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要回避。第二注册会计师不应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宴请和娱乐,这样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而破坏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第三,注册会计师应注意避免上层管理人员的授意而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上层管理人员虽然回避了,但不排除授意下属在审计工作过程当中弄虚作假。

1.2 对于审计程序的适用

1.2.1 审计程序的选择要合规、合理

第一,针对某些项目和科目,国家的审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如果国家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则按照行业惯例和行业经验来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遇到特殊的则需要灵活处理。第二,针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过于复杂的,要先清楚的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以企业的实际状况为基础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第三,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的时候,通过各种合适恰当的审计程序,一定要了解清楚企业账务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记载数目,不能含糊。

1.2.2 审计程序的执行要仔细

第一,对于审计程序的执行要做到精确,决不能含糊,因为一旦发现含糊的情况,则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含糊而形成风险,在以后的环节当中将风险放大,进而影响整个审计过程。第二,对于审计程序的执行要快速,不能拖沓。因为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某一个时间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如果审计程序的执行过于拖沓,则不能对该时间点的财务状况进行清除的了解。第三,?ι蠹瞥绦虻闹葱幸?清晰,不能审了一段时间的某项目,还没有结束就又开始了新的项目的审计,以免出现混乱。

1.2.3 审计程序的结果要清晰

第一,审计结果的不能出现含糊的字眼,尽可能将所有的审计结果进行制定标准和量化,这样对审计结果的评价表述的准确性将大大提高。第二,对某项资产的评价就是哪项资产的评价,在同一个文件夹当中,尽可能的避免张冠李戴的情况出现。最后,审计结果的表述要清楚,不能有歧义和误导的语句出现,在写最后的评价的审计人员要反复阅读之后,字字斟酌。

1.3 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

1.3.1 审计证据的收集范围要合理

第一,针对某个项目的审计项目的范围设置的合适,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否则会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审计证据收集范围要明确,不能出现某个小项目可查可不差,那最后查还是不查,这将很为难审计人员。第三,审计证据的收集目标要明确,准备审查哪个项目就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审计范围。

篇(3)

1、监管体系的现实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关系

我国目前采取的政府主导下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是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及环境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以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都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政府参与管理的,也可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道德水平的稳步提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将会由目前的以政府监管为主,逐步过渡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最终采取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以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远景要求。在现阶段强调政府监管重要性的同时,需要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有正确的认识。

2、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

尽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是实行政府主导的行业监管模式,但同时必须注重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妥善处理好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要本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的原则,政府与协会应合理分配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点还是应该集中在质量监管上,主要抓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对于执业准则和规则的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等职责,有必要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一方面,社会审计是一项有较高专业门槛的职业,其执业准则和规则的制定交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来承担,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来完成,既能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又能发挥民间组织制定准则的灵活性、及时性;另一方面,协会作为一个专业团体,通过自律方式进行管理,能够增强作为会员的事务所的自豪感及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

3、财政监管与其他部门监管之间的关系

财政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但目前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除财政部门外,证监会、审计署等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重叠交叉、多头监管的现象,以至于权责不清、主次不分,使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效监管或无效监管。因此,需处理好财政监管与其他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划清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财政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我国《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都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因此,财政部门主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鉴证性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管。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上主要是证监和审计部门。证监会是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其会计监管与财政的会计监管是上市公司的重叠部分,协调二者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关系就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职能重叠所增加的行政成本;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与审计部门职责的重叠主要反映在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中,协调二者在会计监督上的关系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即审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资金的审计,对预算会计进行监管,国有企业会计监管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行使,财政部门涉及对预算会计监管应与审计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职能重叠。

此外,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管理机制,采取联手监管的方式,提高政府监管功效,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财政部门牵头,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督权的部门,如证监会派出机构、审计、工商、公安部门等,组成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及时就行业监管信息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一个务实、和谐、有效的监管网络,这样既可降低监管成本,又可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同时也能提高政府监管的成效。

4、质量门槛与规模门槛之间的关系

目前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采取规模门槛的方式,通常要看三个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资本规模和营业收入,尤其是期货证券的审计资格取得,规定必须具备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其中还必须有20名取得期货证券特许的注册会计师。过高的规模市场准入门槛,势必使一些有能力、讲信用的事务所被挡在市场之外,行政阻碍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正常竞争。而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目前取得期货证券特许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都是行政配置而不是市场竞争和信誉积累的结果,因此,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人数越多,质量和信用就越高。

一方面,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事务所之间、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能力与水平差异并不是很大;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经历了多年发展,速度较快,通过市场配置形成一定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较多。因此,完全应该通过降低规模门槛,抬高质量和信誉门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降低规模门槛主要是减少对注册会计师数量的要求,可考虑从原来的40名注册会计师降到20名注册会计师。抬高质量和信誉门槛,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管,建立诚信档案,设置执业年限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和资质,如取得期货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设立5年以上,签字注册会计师具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而且诚信档案中要求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没有不良记录。这样通过加强诚信和质量监管,设置质量和信誉门槛,来培育讲诚信、讲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让那些讲诚信、讲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够从事期货证券审计业务,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的格局,从而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在平等竞争中做大做强。

二、实现财政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中的创新

1、监管目标与职责要做到监管与保护相结合

财政部门行政监管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长远来看,与其说是政府监管,还不如说是政府保护,其职责应限于监督和指导,而不是直接进行管理。监管的重点应主要关注行业环境(如法律环境、执业环境、税收环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等。监管应以法律法规和

职业道德为依据,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监管,触犯了法律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可以在职业道德范畴内解决的问题,应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通过协会的诚信评价、执业质量水平考核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和监督。前者解决合法性问题,后者解决效率和公平问题。

2、监管的思路上应该重在监控和预防

多年来财政监管大多在事后进行,不可避免地使监管工作处于一种被动境地。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发挥好业务报备制度的预防和监测作用,实行跟踪检查,比如某家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判断拒绝了某客户的委托,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违背职业道德为这家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只要掌握相应的线索,就可以利用业务报备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管;其次,应发挥好关注函、约谈、行政管理建议书、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对未发生的事件,通过事前警示,防患于未然。

3、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上要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

第一,在日常检查中,应推行例外管理,即对经常发生、例行和程序化的事件予以较少关注,而对例外发生、非程序化的事件予以较多的关注,以提高检查效率。第二,做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由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涉及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财政部门应大力协调好与这些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构建畅通有效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明确界定各部门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检点;沟通协调检查计划和检查名单,通报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研究落实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问题;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纳有关部门参加案件处理的专家论证会。第三,加强财政系统内的协调。通常认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就是财政部门内设的会计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在当前相关案事件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加大的新形势下,很多问题单靠一级监管部门难以解决,有必要在财政系统内明确责任,分工监督。主要解决以下问题:明确地方财政厅(局)和中央财政部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的分工,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行为;不同部门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应具有同质性,检查结果应具有同样的效力,避免导致双重认定;两套机构的检查人员对于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及时通报,实现资源共享,必要时也可以互派观察员,以达到互相学习和监督的目的。第四,发挥政府监管的权威和宣传作用。财政监管应重点抓好大案要案,树立政府监管的权威,同时加大监管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密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政府监管的影响力、威慑力和社会效果,做到监管一处,警示一片,达到财政监管的最终目的。

三、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1、实施全过程监管

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实行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治三管齐下,建立起预防性的监管体系,构建防控查相结合的工作框架。一是实行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业务、重要事项事前报备制度,对事务所将开展的重大业务项目,审查其是否有职业胜任能力;对服务对象审查是否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对事务所服务的重要客户,终止变更委托关系的,分析审查终止委托的原因,从中发现线索,监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二是实行事中现场监控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业务时,监管部门应建立提醒警示制度,对重大业务跟踪到达审计现场,对委托人、被委托人下达“警示告知书”,提醒其会计责任及法律责任,并就审计现场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勘验和询问。三是实行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制度,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对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实行定期检查,对举报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实行重点抽查。

2、抓好专项和重点检查

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或涉嫌违法行为问题列为专案,实行重点检查。

3、抓好典型案例查处

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予以公开曝光,使其信誉扫地,无法立足,形成社会震动效应和对造假分子的震慑力量,树立政府监管的威信。

4、合并追究会计、审计责任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除追究其审计责任外,还应同时追究委托人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的会计责任,防止其结成攻守同盟。

5、合并追究事务所、执业者的责任

篇(4)

【关键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审计;估计;偏见和失误;判断

自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尤其是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fairvaluemeasurements,简称FVMs,下同)以来,不仅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增强,而且财政部会计司对上市公司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分析也证实:存在会计职业判断不准确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公允,部分公司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等问题。如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有的按照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交易双方协议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以及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所有这些最终都会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增大。在此市场氛围下,那些不了解公允价值实质的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依然沿袭仅看每股盈余的传统思维,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长此以往可能导致损失惨重,最终将影响新准则的实施效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同年6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最新民事赔偿规定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获取合理赔偿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保障。作为投资者权益保障第一道防线的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剧增的审计风险,令公允价值审计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尽管国外审计师对FVMs的确认、核实等实务工作已达三十年,但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却极度匮乏。相反,大量的研究却集中于对资本市场相关变量的影响上。不过,研究者正逐步认识到公允价值审计的复杂性。目前国内公允价值准则实施的时间还很短,公允价值审计实务还处于摸索阶段,其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对国外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介绍、对完善我国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借鉴意义和国内外审计准则异同的比较;二是对公允价值审计的概念、内容和一般策略的阐述。显然,仅仅停留在基本知识的介绍、讨论,远不能满足我国审计实践和理论的需要,审计行业如何应对复杂的公允价值审计的实务和理论问题,时不我待,以往的研究还都没有探讨公允价值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种种偏见。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给出公允价值审计中可能存在的偏见,并给出相应对策,旨在为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供相应对策,也为政策制订者和未来公允价值审计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些许启示。

一、公允价值审计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公允价值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FVMs)的资产、负债及价值评估模型中的变量或信息进行评价,并检查客户的FVMs和披露是否与规定的标准一致。具体而言,公允价值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在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包括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并得出相应审计结论的过程。其对象是财务报告中以公允价值列报和披露的有关项目的评估、计量、列报和披露情况,其目的是通过降低计量者的偏见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之审计准则委员会

(ASB)的审计准则公告《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第101号,对FVMs及披露给出了一般的审计方法。该准则仅给出了适用于所有FVMs的框架,如管理者必须报告其是如何进行FVMs的、财务报告怎样产生的,其选择的评估标准是什么,并确保财务报告及披露与GAAP的规定相一致,但对公允价值审计具体的资产、负债或股票项目未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南。虽然FASB于2006年公布实施了FVMs准则,要求公司对公允价值的披露能使使用者自己估计出财务报告中管理者已确认价值的大小,但是,却没有对FVMs审计提供相应的程序性指导。

虽然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规定了FVMs的确定原则、计量方法,但由于实务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估值技术的应用,如如何选择假设、估值模型和相关参数等,没有提供详细指南。新审计准则第1322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报表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做出评估,但我国公允价值审计的相关准则没有国外详细。从2008年开始,新准则的实施已经扩大了范围。我国准备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深入了解并正确评价FVMs就显得格外重要,其特有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也给其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而给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如何进行公允价值审计

国内外以往对FVMs审计直接进行检验的研究很少,其中最困难的三个问题是:第一,对FVMs内部控制的评估;第二,确认和评价那些高风险的FVMs;第三,来自激励性推理和过度自信的审计偏见。21写作秘书网

(一)评估FVMs中的内部控制

FVMs审计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估客户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进而决定对其依赖程度。一方面,FVMs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程序必然与其他的交易控制有所差异;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相同点,即都属于传统的交易控制,很难有效估计。因而注册会计师必须确信其关键控制程序,特别是与责任分离原则相关的控制程序适当。FVMs及其运用不断完善的趋势也给内部控制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必须跟上新的评估程序的步伐。所以,在许多传统的控制程序稳定后,FVMs相关的控制程序却需要投入大量的审计工作,如了解和评估等。

FVMs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是其主要依赖于不同的机制设计而不是更多的传统控制系统,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采用成本法或FVMs主要依赖于一系列假定和资产未来的用途,因而对其控制更加困难;第二,建立FVMs控制机制还可能受到种种偏见的影响(与传统交易过程中运用更多单一程序的控制系统相反),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更多了解和检验FVMs控制的具体形成过程。如管理者要通过对未来股价波动的估计来对职工股票期权定价,并建立和保持对该过程的控制。随着FVMs使用频率的不断提高和日益复杂,期望涌现出更多的价值评估保险专家来确定其中的关键控制环节,从而为评价FVMs过程的控制效果提供更多借鉴。

(二)确认和评估高风险的FVMs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允价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之后,必须考虑其结果赖以成立的重要假定。虽然管理者对FVMs中使用的假定已做了明确说明,但其在检要假定、FVMs模型和重要数据时,还必须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其在审计职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必须考虑管理者对期权的期望值、期望股价波动、期望股利、期望无风险利率等的估计、错误运用或偏见。不同的人,即使是专家在对未来事件和条件进行估计时,对同一信息也可能会赋予不同的权重。如果其独立估计的结果与管理者的估计并无显著差异,那么就会认可后者输入的信息。否则,如果二者显著不同,那么就应当提高专业怀疑程度。长期而言,注册会计师一旦掌握了FVMs审计的专业技能,以及不同客户FVMs的普遍规律,将会做出较好的独立估计。在FVMs日益普及的趋势下,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挑战是必须认识到聘请价值评估专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利用专家的知识。然而,现实中大多注册会计师不仅不聘请计算机保险专家作顾问,且对其自身估计ERP系统风险的能力表现出过度自信,也许是因为不能把握请求专家帮助的时机吧。因此,不仅需要检验注册会计师在评估管理者的假定或评价模型时聘用价值评估专家的必要性,还要检验如何使用专家的评估结果。

(三)激励性推理(MotivatedReasoning)

当以往的观点或偏好影响人的决策时,就产生了激励性推理偏见,其途径主要是信息搜索(证实性偏见)、评估和赋予权重。在FVMs的产生过程及其审计中,个人很少挑剔其偏爱的证据。事实上,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审计标准本身。如果仅仅按照审计标准的字面意思进行审计,就可能产生证实性偏见。因为其不能只寻找支持其观点的证据,而不寻找那些反对其观点的证据。

以往的研究都表明:1.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证实

性偏见和激励性推理偏见,并采取一系列正确的方法;2.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并验证那些与管理者的观点相左的证据以及可能导致最终反对后者的观点。随着技术在审计别是在FVMs审计中应用的逐渐深入,注册会计师在FVMs审计过程中更应关注管理者在公允价值估计过程中使用的假定和输入的信息,因为这些假定和信息可能支持或反对其观点,尤其是在检验假定的合理性时,除了寻找支持其观点的证据外,还要寻找支持其他假定的证据,从而有助于防止其过早地接受后者的观点。

(四)过度自信

国外的相关研究发现:在FVMs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还应避免自身出现过度自信偏见。当决策中充斥着大量信息,尤其是在审计FVMs中往往会遇到大量支持或反对管理者观点的证据时,无论这些信息是否能提高实际决策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往往都会更加自信,因此,必须避免陷入过度自信的泥潭。另外,源自过多信息的过度自信并非注册会计师唯一需要关注的焦点。与IT专家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往往高估自身评价客户ERP系统风险的能力,在FVMs审计中,其结果是不聘请专家,这种过度自信会显著影响审计效果。

三、结论及对策

在当前国内外要求企业广泛接受和采用FVMs的大趋势下,公允价值审计已经成为审计实务的工作重心和审计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给审计标准的制定者和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一定的决策战略对管理者FVMs的恰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做出准确判断,并重点关注其中的高风险领域,其应对策略主要包括:

(一)避免自身的种种偏见,采取措施努力具备FVMs审计必需的专业技能,确保管理者的估计保持在适当范围内

(二)教育部门应考虑是否,以及如何把价值评估知识引入大学的会计课程

(三)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和接受培训的方式获

得相关的基本素养和技能,还可以从客户那里收集和分析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建立和评估FVMs的定量模型,减少或消除许多常见的预测误差

篇(5)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 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 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篇(6)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篇(7)

事项1: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

事项8:注册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篇(8)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 fathered 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 Permitted 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 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 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 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 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 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 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 or tru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篇(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与经济密不可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内涵大量的道德成分,如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正是这种道德成分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并体现道德的实质是经济人对收益与成本权衡后的理性选择,是道德带来的长期收益与不道德所获当前利益交换的结果。

道德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相融合,构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既要遵循一般社会道德,也要遵循与职业相关的职业道德。社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人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人在从事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的价值体系,起着协调评估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和人际关系的作用。其中,各种经济利益包括与会计活动有关的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各种人际关系包括职业主体与职业服务对象之间、职业团体之间、职业团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为了维系并协调这些复杂、特殊的关系,除了依靠法律、法规外,还需借助适应审计业务特点并用以调节职业关系的道德规范。只有通过强调职业道德,才能将职业道德内化为注册会计师的信念和自觉行为,从而达到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和人际关系的目的。

任何职业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渗透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中,支配着会计市场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并基于市场经济的特点构建职业道德规范,进而通过职业道德规范保障会计市场具有良好的运行秩序。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经济性

道德总是根源于物质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道德体系的性质直接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即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规范直接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包含着大量的经济性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宏观经济性

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会计市场的基本规则中充斥着大量的道德因素,即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内在于会计市场体系的本质之中,合乎理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虽然法律和职业道德是维系会计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特点决定了在许多情况下,只有职业道德可以产生维系市场正常运行的持久性效应。职业道德充当维系会计市场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奉行的公平、社会性和效率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本质。会计市场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对会计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并通过市场调节,合理地配置会计市场的资源。会计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包含社会性的。社会性是指会计市场运行的经济秩序,它不仅考虑个别经济利益,而且考虑整体经济利益。审计报告是否公平着会计市场运行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审计报告不仅是相关利益者关注的事情,而且影响整个会计市场的运行,具有社会性。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成为会计市场中从事会计活动的基本价值标准。在公平和社会性中均涉及效率,即效率标志着经济价值的产生。任何人都不会从事没有效率的活动,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并产生较大的经济价值。

同时,市场竞争蕴涵着道德的竞争,市场竞争行为的目标和动力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需要在人际关系的协调中才能实现,这种协调离不开职业道德的制约。在会计市场的交易中,审计主体和被审计单位的双向选择是建立在双方道德基础上的。委托方一般不会选择劣迹斑斑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由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会受到质疑;同样,受托方也需要考虑委托方的道德,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这说明在会计市场交易中,任何一方的道德都会影响会计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会计市场实际上是建立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被审计单位的诚信基础上的,会计市场正是借助这种道德力量,才能实现其正常运行。

2.在宏观的市场经济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表现出一定量的价值。如果会计市场的供求出现不平稳,供求中的一方可能会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促成交易的形成,这种非正常手段的使用必然影响收入的再分配;由于非正常手段的采用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从宏观的角度对会计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管,监管成本的发生也会影响收入的再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可以形成商誉,那么商誉构成无形资产的价值,并带来超额收益。如此种种都证明,职业道德具有价值并可转化为特殊的社会资本。虽然还不能精确证明具有职业道德能够增加多少价值,但至少可以明确缺损职业道德能够带来多少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微观经济性

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道德是经济人对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是获取长期最大收益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而是居于两者之间的理性经济人,既要“求利”也要“求德”,两者的最优组合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产生的效益,表现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直接效益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诚实、公正地执行会计活动,提供高质量、无虚假的审计报告,由此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间接效益是指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较高,给与审计报告相关的利益各方带来的经济利益。当然,不道德行为也会引起直接效益的暂时增加,但从长远的、相关利益各方的角度分析,注册会计师不遵守会计市场的道德规范会减少长期收益,而且只有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组合的效益达到最大,才可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成本。职业道德不仅带来效益,而且要为效益付出一定的代价,即道德成本。从职业道德的内容分析,道德成本包括四个方面:①成本,即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而发生投入所形成的教育成本。教育成本的发生可保证注册会计师具有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②机会成本,即注册会计师由于遵守职业道德而丧失收益机会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比如,有些企业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而要求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坚持遵守职业道德而失去了这项业务,该业务的收益即为职业道德的机会成本。③丧失成本,即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承担的罚款,构成道德丧失成本。④间接成本,即由于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的损失所构成的成本。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宏观经济性揭示了注册会计师会计活动的社会性,即任何会计活动都不可能是纯粹个人的行为,总是表现为社会的活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微观经济性揭示了注册会计师会计活动的目的性,即将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根据权衡结果选择应采取的职业道德规范。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活动离不开职业道德的经济性规范。

三、注册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手段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的维系主要依赖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作系统,该操作系统包括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机制、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其中,教育机制必须努力使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道德目标纾解道德困境;监督机制必须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得以维护和遵守;评价机制必须保证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进行有效的评价。但是职业道德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道德不仅是经济人对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以长期收益弥补当前收益减少的机制,因此可通过改变参与者收益成本的比例来引导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行为,进而形成职业道德规范。

1.调整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成本。道德成本包括教育成本、机会成本、丧失成本、间接成本。其中:教育成本是收益的直接抵减,通常是通过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从业务收入中获得补偿;机会成本直接减少收益,通过机会收益补偿机会成本;丧失成本是对注册会计师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直接处罚,并且没有相应的收入对其补偿,是注册会计师总体收益的直接扣除;间接成本具有性的特点。

篇(10)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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