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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美国主管矿山安全的政府机构是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其下设教育政策与发展司,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政策与发展司总部设在阿灵顿,由三部分组成:政策与规划协调处、现场教育处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1.政策与规划协调处(PPCD):负责指导各机构、各采矿公司制订培训方案和进行培训活动,使之与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政策相一致。该处负责审阅培训活动的全部资料,负责协调其它联邦机构和州机构、采矿公司、教育协会及劳工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说明和解释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培训政策。该处的资格与证书办公室负责登记全国矿山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证书。
2.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NationalMineHeathandSafetyAcademy):美国七所国家常设学院之一,位于西弗吉尼亚的贝克利。它每年不仅为国内矿山安全监察员和有关人员提供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服务,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3.矿区教育服务处(EducgtionFieldServiceDivision):为各采矿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特别注重小型采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利用所拥有的资源,使更多的矿工得到完善的安全与健康教育。
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
美国70年代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手册显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仅15%的事故产生于不安全的环境和设备。据此,美国在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简称《矿山法》)的第115条,规定了采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经营者)进行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所有采矿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以后每年要接受再培训。《矿山法》规定,如果发现在煤矿(或其他矿山工作)的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发命令,宣布该矿工对其本人和对其他人员是一种危险,要求该矿工立即从该煤矿或其他矿山撤出和禁止其进入该矿,直到劳工部部长的一名授权代表认为该矿工已接受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
1.培训的组织方式。按法律规定,矿山经营者可自己举办培训,也可参加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办的培训,或参加经矿山与健康监察局批准的由州或其他联邦机构、矿山经营者协会、矿工代表协会等机构举办的培训。
美国许多州都有适于矿工培训的专科院校,比如阿拉巴马州的比维尔州立学院。阿拉巴马州有露天和地下煤矿和非金属矿。比维尔州立学院在过去10年中每年平均培训6500名矿工,尤其注重为没有能力进行培训而又非常需要培训的小型独立经营的矿山提供培训服务。
2.培训时间。美国对新矿工、从事新工种的矿工、重新雇佣的有经验的矿工的培训时间和内容都有具体规定,矿工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危险培训。
·新矿工的培训。《矿山法》规定,地下矿新矿工工作之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并在现场进行约8小时的培训。露天矿或在地下矿地表部分工作的新矿工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培训,可在其工作岗位安排之后接受培训,但在被安排到工作岗位之前,至少应为其提供8小时的培训。此后新矿工必须在60天内接受余下的16小时的培训。
·从事新工种矿工的培训。被安排到新工种的矿工,如移动设备操作、凿岩设备操作、运输与转载系统操作、顶板管理与地压控制设备操作及爆破作业,必须先进行培训。除非该矿工已经过培训,或在安排新工种之前的12个月内能对新工种示范出安全操作步骤。
·重新雇佣有经验矿工的培训。
·矿工的定期复习培训。矿工每年必须接受至少8小时的复习培训。
·危险培训。矿工在接受工作之前,经营者应对其进行危险培训。矿工每12个月必须接受一次危险培训。
3.培训档案的保存。在每次矿工完成矿山安全监察局承认的培训时,经营者必须给学员颁发一张经劳工部部长批准的证书,以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经过批准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中的每一个培训项目。还要在矿山安全监察局表中登记,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该项培训。在培训完成时,应发给矿工一张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应在矿山现场保存2年,或者保存到终止雇佣之后60天。若经营者发放假培训证书,要受到惩罚。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下属的资格与证明部门,负责保存获得资格和证明的矿工的记录和文件,以及经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批准的教师的记录和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须至少具有5年以上实际采矿经验,并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进行培训。该学院2002年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分为三类,即初步培训、定期培训和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
1.初步培训。为煤矿监察员设计的初步培训课程,也可用来培训联邦、州、采矿工业和劳工组织人员。其课程设置分为7个单元,除第一单元培训为四周外,其余每单元的培训时间均为三周。受训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所需课程。各单元内容大致包括:
一单元:领导准则(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传票的填写;传讯和命令;专业介绍;计算机知识。二单元:监察程序;减少反复违规行为的计划;笔记本电脑的应用;噪音及各种健康标准。三单元:顶板控制:地面控制;地面道路和行程;地表装置;相关法规;地表结构。四单元:矿山电气;爆破和炸药;安全标准;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地图给通风:模拟监察。五单元:传票和命令的审阅;顶板控制;提升;矿山电气;防火措施;地下运输。六单元: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一般性监测;通风;矸石堆和积水;电气防爆。七单元:监察员使用笔记本电脑检查;调查方法;访问技巧;模拟监察;矿山应急程序;法庭程序等。
2.定期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察员每年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参加一周培训,或每隔一年参加两周培训。该培训以研讨班形式、按各专业领域的科目进行。通过这种形式的培训,可使矿山监察员始终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2001年度的短期培训分为近20个类别,其中包括:为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露天煤矿监察员和工业人员设置的爆破(露天)培训;煤矿监察和传票填写培训;根据目前的强制执行标准来更新监察员的知识,包括政策的变化和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近期的决定;检测噪音的人员或负责矿山噪音检测的人员煤矿噪音抽样本课程培训。
3.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下煤矿监察员必须每隔一年接受至少两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重大违规的确定、恶性事故时采取的措施;瓦斯监测;电气危险;火灾防范;噪音规定及合理的粉尘控制计划中的粉尘参数、粉尘收集装置。
矿区教育服务(EFS)
这是近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训工作。矿区教育服务旨在最佳地利用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各种资源,帮助各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小型矿山实施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达到预防矿山事故的目的。矿区教育服务人员在全国矿山领域同矿山管理人员、矿工和培训教员密切合作,研究改进培训方式,利用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的培训资源最大可能地满足每个矿山的特殊需求。他们每周平均进行120次矿山调查,除此之外,还与采矿协会、安全组织、工会和教育学会合作,共享网络资源。
现场培训服务的内容包括:
·为矿区提供安全和健康培训资料。这些资料来自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帮助实施事故预防方案。通过事故资料和现场观察,为制订减少事故的教育计划提供指导和帮助;
·帮助制订和宣传新方案。协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帮助采矿业就安全和健康涉及的问题,包括可吸入粉尘问题,制订特别侧重的方案和教育材料;
·协助采矿讲师。协同国家健康与安全学院,为满足采矿业的教育需要,帮助采矿讲师设置课程;
·制定培训计划。帮助制订适宜的培训计划,满足个别矿山的需求;
·确认安全和健康领域的突出表现。帮助霍尔姆斯安全协会和类似的采矿机构发现采矿业内在安全与健康领域表现出色的矿工、经营者、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
·协助进行矿山应急准备工作;
·寻找合作者。继续寻求与采矿协会、劳工组织、贸易协会、学院、州及联邦机构、其他对采矿感兴趣的单位的合作机会。
几点启示
我国2000年煤炭产量9.89亿吨,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50倍以上。造成如此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培训不足。美国的经验给我们几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X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1009301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现状
1.从采矿设备和技术投资方面分析安全生产
目前,非煤矿山采矿一直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中通过发生不安全事故的统计得出,一半以上的事故原因是:采矿设备不符合要求有缺陷、没有预防不安全措施、作业现场环境差、采矿人员缺少防护用品。而这些事故发生原因总体还是由于采矿设备的安全投入不齐全、不完善所引起的。分析得出主要原因,解决问题,不断地研发适合采矿业的设备,在一定的经费限制下,保证作业安全。
近年来通过对非煤矿山采矿的调查显示,对于安全经费和技术更新以及设备安全措施费用都不能符合标准。因此,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导致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和作业机制,也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不好,资金投入进入恶性循环,致使整个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安全指标。
2.非煤矿山管理水平不足,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采矿业也在大力发展,随之对于采矿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增大,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更是供不应求。出现采矿人才短缺的现象,造成大部分采矿企业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形成采矿技术上的缺陷,对于突发状况不能及时处理和合理应对。企业也将处于一个低层次的管理水平,事故多发生在这样的企业中,企业整体缺少对采矿业法规、安全意识的了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明显的表现出人才的缺乏。
在非煤矿山生产中,尾矿库建设前期工作对自然条件考虑不周,由于不专业的人员管理,没有合理的操作和按设计要求执行等原因,尾矿库工程经常发生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给财产的人生安全带来沉痛的伤害。
3.缺乏法规体系的认识
对于非煤矿山安全的法规一直有效的指导着非煤矿山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安全许可体系发展的较晚些,出现了断层,使法律体系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要作用。
4.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非煤矿山开采者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人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造就了从业人员整体形象,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缺少安全意识、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
二、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应对措施
1.加大力度改变矿上安全生产
要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一定要安全投入,非煤矿山是一个多元化体制,有个人、单位、国家、社会等有机结合的一个机制,因此安全投入是以多方式和多渠道进行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一个多元素化的投入和管理。
2.采用先进的科学采矿技术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的采矿技术是必须的,那么就需要资金的投入,在非煤矿山企业中,直接投入与非煤矿山经济效益想联系,从经济学家度分析安全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才是主要的,加大先进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投入,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企业着手改变生产条件、建立一些列的监测系统,防止不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可以科学的分析数据,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对于每一个环节不安全因素有可以有效地控制和解决。可以利用GPS 技术精确地对非煤矿山作业环境作出判断,同时管理者也可以借助GPS 技术监测各个平台,提高非煤矿山预警时间,减少非煤矿山灾害的发生。
3.重视教育培训
在非煤矿山企业中,要有自我安全意识,不要因为个人的行为造成工伤事故,据统计,在已发生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个人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由于缺少对职工安全教育的培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防范措施和安全预防手段。致使非煤矿山企业的管理于不顾,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安全教育培训很重要,以此建立企业方针,防止生产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的失误。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反复的强调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树立:关爱生命、注意安全、以自身安全为中心的思想。
三、建立非煤矿山管理安全体系
1.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主体,因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必须的工作,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能提高企业的整体生产水平,有效地保护非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危害生命也不造成财产损失。具体的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直属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应该符合有关规定和指标,可以从4 个方面介绍:a.建立安全生产机构,管理人员要专业;b.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同时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c.对于不同岗位的人员,要有符合岗位的证书;d.对于员工的入职程序,要严格遵守,培训合格才能够上岗。
2)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a.安全生产操作规程;b.安全生产操作规程;c.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d.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e.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f.安全例会制度;g.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h.事故处理应急预案;i.设备管理制度;j.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管理中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5 项指标:a.所有职工每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小于20 小时;b.对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进行考核;c.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d.按有关规定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且考核应合格;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4)作业人员的防护品。非煤矿山管理中应配备的防护品有:安全帽、工作服、防毒口罩、防水鞋、保护膜手套、照明设备、其他特殊的个人保护品。
5)技术资料方面。有关法规规定的技术材料:开采设计图纸、地质勘测图、矿上总设计图、采矿工程整体平面图、井下和井上对比图、通风设计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地质局勘测报考、水质水位数据、矿上设计主管单位报告、其他必须资料。
6)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非煤矿山的开采,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不同程度的不安全事故,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a.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和方案;b.多勘察采矿环境,及时调整各类事故助理措施;c.针对一些大的危险因素,要作出详细的登记,便于同类事故的预防。
2.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非煤矿山的特点,建立并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做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通过非煤矿山创建安全作业环境,不断地改善作业水平,做到安全采矿。
四、结语
总之,培养安全的习惯非一日之功,需要坚持不懈,需要他人的监督,但更重要的是靠自己平时一点一滴的养成。培养好习惯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改掉以前的坏习惯。将“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把遵章守纪化为自觉行动,养成真正自觉的安全习惯。
参考文献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下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卫生专篇"。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在本省的施工单位,必须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30日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卫生专篇"按规定报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30日内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组织验收的部门,并抄报劳动等有关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对安全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安全设施的效果和有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市(地)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市、区)及其以下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矿山大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开采必须具有以下图纸资料:
(一)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
(二)矿井总布置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
(三)矿井井巷、采场布置图;
(四)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图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开采石油、天然气,其井口、油罐、压力容器等,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每年应当编制灾害和事故预防措施计划,每季度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其预防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须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七)职工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空气含氧量和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和检查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使用的监测检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鉴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事故隐患的消除;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
(四)安全设施的增设、更新和研制;
(五)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
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积累、使用情况。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厂(矿)、车间(工区)、岗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调换工种的应当进行新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矿山企业或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矿山企业爆破和铁路、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等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岗位资格证制度。按照所从事的工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实践经验和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二)改善劳动条件效果显著的;
(三)防止和抢救矿山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成果显著的。
奖励所需的经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者,下同)1000元罚款;对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对企业罚款额度的10%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测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而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抽查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开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下非煤采矿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资源性和基础性产业,是为国民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改善和社会文明发展提供原材料、燃料作为物质基础的支柱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我国地下非煤采矿业产量持续增长,地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形势、开采条件、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固定工”身份的井下作业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地下非煤矿山的生产建设需求。
由于外来施工队伍用工方式灵活、使用方便等特点,导致大批的外来施工队伍涌入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承担起地下非煤矿山主要采掘任务,据相关部门统计部分地下非煤矿山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的人数,已经占到了非煤矿山主要岗位作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由于外来施工队伍人员素质问题及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外来施工队伍引发的矿山事故呈多发上升趋势。据统计,2001~2010 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 起,死亡21251 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 起、死亡2125 人。仅2010 年全国非煤矿山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 起、死亡1271 人;发生较大事故43 起、死亡179 人,其中就有8起较大事故是由外来施工队伍在矿山建设外包工程施工作业中发生的,共死亡30 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8.6%和16.8%。外来施工队伍引发的矿山事故严重困扰着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稳定。
1.原因分析
通过多年对地下非煤矿山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实践总结,外来施工队伍引发的地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外来施工承包不规范
部分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外来施工承包内容不全面,只以出矿数量、掘进进尺等生产经济指标作为承包考核手段,忽略了安全生产指标的考核,个别时候甚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类似“发生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事故与甲方无关”的违法合同。
1.2 外来施工队伍自我建设存在问题
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核心制度不完善或不健全,导致外来施工队伍作业人员无章可循,一切靠行政命令和经验式管理,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3外来施工队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多数外来施工队伍由于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随意性强、专业技术人员缺失,造成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管理和施工力量薄弱,安全教育培训条件不具备或根本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4 不能摆正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
因为利益关系导致外来施工队伍短期行为严重,不能摆正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只追求生产效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安全生产,不能真正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严重制约了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
1.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对外来施工队伍缺乏有效监管
地下非煤矿山缺乏对外来施工队伍的有效监管,部分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发包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完全将外来施工队伍纳入自己的管理考核体系,造成安全管理缺位,导致安全管理出现漏洞,不能及时堵塞,而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应对措施
针对目前地下非煤矿山使用外来施工队伍的现状,要合理解决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问题,应采取以下几方面应对措施。
2.1 把好资质审查关,确保外来施工队伍的合法性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证照、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安全设施和技术装备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挂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得进入非煤矿山承包工程,切实从源头上确保引进的外来施工队伍安全合法性。地下非煤矿山外来施工队伍应提交如下材料:(1)外来施工队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外来施工队伍企业资质复印件;(4)外来施工队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外来施工队伍企业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6)外来施工队伍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以及机构名称、组成人员名单;(7)外来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8)外来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9)外来施工队伍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10)外来施工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体系。
2.2 严格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发包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职责
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地下非煤矿山之后,发包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和外来施工队伍一定要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技术交底、日常安全管理活动、事故报告与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不缺位。
2.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外来施工队伍开工前,要组织所有外来施工人员接受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外来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外来施工人员熟悉地下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环境和特点,掌握必要的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发包矿山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外来施工队伍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传授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等,不断增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外来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一、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第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性质及主要生产工艺;第三、本企业安全生产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第四、企业内危险的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注意防护事项;第五、有关机械、电气、起重、运输等安全技术知识;第六、有关防火防爆和消防知识;第七、有关防尘、防毒等职业卫生的知识;第八、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2.4 做好地下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发包地下非煤矿山必须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外来施工队伍明确地下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方面的作业特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以及其相应的具体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以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同时要求外来施工队伍提交施工作业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过程监控,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和管理监督。
2.5 加强特殊作业的审批,规范特殊作业程序,确保外来施工队伍人员作业的安全
外来施工队伍在地下非煤矿山施工过程中,需要从事井下动火、进入废弃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发包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审批手续,严格制定作业程序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证特殊作业的安全。通过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审批,让作业人员知道作业现场的情况,有什么危险物质和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外来施工队伍安全作业。
2.6 认真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监督
外来施工队伍在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每班有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安排解决;外来施工队伍的专职安全人员要负起检查责任,对隐患整改加强督促落实,切实抓好井下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7 抓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地下非煤矿山要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突出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外来施工生产区域得到例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外来施工队伍井下作业现场,结合采掘工程特点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立即安排整改,对于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于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由其组织协调解决问题。
2.8 结合非煤矿山数字化建设,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矿山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担任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九条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应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矿山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出具矿山安全检测公正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理。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下列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发现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认真处理;
(二)矿山企业研究安全生产时,有权派员参加;
(三)发现矿山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时处理;
(四)发现矿山企业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五)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依法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中,爆破工由公安机关考核发给操作资格证书;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矿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械操作工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考核并发给操作资格证书;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后发给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其他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不低于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单列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并将执行情况于年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费用,必须全部用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部门应当对前款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总体设计时,应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就安全事项审查同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60日内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综合报告:
(一)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
(三)矿山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资料;
(四)对安全设施质量和可靠性的综合评价。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综合报告30日内组织验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对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情况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或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验收,矿山企业不得使用或投入生产。
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可根据情况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矿山安全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矿山建设井下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但井下改建、扩建工程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编制和实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以及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井下风量、风质、风速、温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矿山企业对前款规定事项应定期检查、检测,将检查、检测情况记录存档,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措施整改。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矿山企业应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对下列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八)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下面开采;
(九)在水体下面开采;
(十)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热气涌出的地区开采;
(十一)其他危害。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伤亡事故的报告、抢险、调查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担任矿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和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矿山井下工程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非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反映了非煤矿企业综合素质的高低。要想打造"本质安全型"非煤矿企业,必须提倡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新安全管理方法,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狠抓制度建设,实现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抓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转换安全管理思路,明确各级职责;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法制化,促进安全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高质量安全监察队伍,提高安全监察效果。在近几年发生了一些事故, 但随着管理的加强和细化, 事故的发生有了明显下降。
一、加强安全教育
资料统计表明,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工伤事故占工伤事故总量的80%以上, 所以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在安全教育中, 首先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中要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意义和目的。让员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他们心中树立起爱惜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 安全为我的思想。
另外对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常识性问题认真讲解。如汽化燃料的爆燃性、炸药危害、工业粉尘的危害、安全用电交通常识等。简单的救护知识、消防知识、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权利,尤其是明确他们的权利, 这样可以提高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关心,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违章作业。入厂后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入厂前三个月和假日期间更应该加强这项工作。经验表明, 新上岗期和假期是事故的高发期。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非煤矿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实行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 做到安全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重担。引入目标管理机制, 每年年初制定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对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 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提高了管理人员和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走向全员化。
三、加强日常管理
1.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一般来说,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比较差, 隐患较多。这就要求日常管理要跟上。安全检查是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做到班组每日一查,作业区每周一查,分公司每月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检查中不仅要对作业环境全面检查,还要对操作员的操作过程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2.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
作业环境中的采光照明、噪音、温度、物料堆放、空气中粉尘浓度等都对作业者有影响。不良的作业环境容易分散作业者注意力, 消耗作业者的体力,影响作业者情绪, 诱发工伤事故。改善作业环境实行定置管理,加强技术改革, 改进操作方法是降低工伤事故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环境是工业化生产目标, 但是因企业现有技术和资金能力问题以及不良环境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时有发生,只有不断改善作业环境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也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企业员工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另外, 穿戴防护用品也是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手段之一。
3.加强事故管理
在矿山生产中不免会出现一些事故, 正确对待事故,并从事故中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从而提高管理手段,增强预防措施,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根据这几年,统计了某非煤矿山事故分类情况表和有关职工工伤统计表,来加以说明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如表1,表2所示。
例如, 2009年某非煤矿山破碎作业区皮带绞死一名矿工,这个教训是沉痛的。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
首先,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1)皮带机工和配电室电工违章作业;
(2)控制系统设计有缺陷;
(3)设备有隐患未安装防护罩。
其次, 进行了整改, 皮带加装了首轮、尾轮防护罩,对配电柜进行改进保证装置的安全性。
第三,在全矿开展一次为期15 天的“反思教育”。开展了“反违章、 查隐患、 促整改、 保安全”活动。
在经历这惨痛教训后,第二年该非煤矿山建立了小事故管理制度, 把未遂事故和小事故作为事故管理的重点。通过对小事故的分析整理, 及时发现隐患从而制定有效措施, 防止大的事故发生, 做到了防微杜渐。
四、适度经济处罚
为了杜绝违章作业就必须对违章作业人进行处罚,对违章员工的管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多教育、多关心、少处罚。因为处罚力度过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安全管理。但不处罚又不能引起足够重视, 还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作业,不能有效杜绝违章现象,到发生事故时再处理事故责任者已为时晚已。通过多教育加上适度处罚最大限度杜绝违章作业。
五、结束语
在非煤矿山生产开采中, 实行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性工作。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要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其次,强调“以人为本,适度经济处罚。以上措施都落实了,矿区人员事故、设备事故就可以降低到最小。根据以上某非煤矿山近三年来的安全工作实践证明, 深化安全管理是矿山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朝风.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现状及对策[J],山东煤炭科技.2010(3).
一、引 言
矿山安全管理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要素和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由于矿山生产、管理工作中时时处处都与安全相联系,因此安全管理应该是全面的、全员的和全过程的,是矿山所有管理工作的核心。
二、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国务院、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连续下发通知不断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矿山行业更是监管的重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于好转。但我国非煤矿山企业众多,90%都为中小型矿山,基建、开拓、采掘工程基本都采取外包方式,它们普遍存在安全基础差、安全条件低、投入不足、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等问题。据有关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非煤矿山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1400起,死亡约1800人。矿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矿难频发给家庭、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怎样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怎么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显得尤为重要。
三、矿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 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完善不及时,管理制度内容模糊、表述不明确,管理制度之间缺少相互配合和促进机制,管理制度内容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行不到位;责任制缺乏监督、考核机制,责任追究不严肃、不严格。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不能马上显现,只有随着时间的变化或者特定事件的发生,才能暴露出来。如果不重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更新工作,将导致制度失去约束性、标准性和有效性,达不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势必会误导员工或管理者的行为选择,做出更多的不安全或不尽职行为,进而引发人因事故。
2.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
具体表现在:矿山企业往往偏远,有知识和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往往不愿意到矿山工作,企业老板从成本考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配备不齐,即使聘用了相关专家,也往往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在矿上查看一次;矿山普通职工文化程度、素质都较低、操作技能弱,特别是采掘一线的员工,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且年龄普遍偏大,他们从事的都是苦、险、累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但为生活所迫无法或不能行使安全权力,被动接受矿老板的违章、违法指挥,安全健康难以保障。
3.安全培训不够合理
主要表现有: 一是很多小型矿山不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招来即用,安全培训走形式,简单讲讲注意事项,严重压缩培训和内容,培训效果远远达不到职工的需求和国家的要求;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和机制的矿山企业培训也不规范,主要为:培训方式不合理、培训需求分析无针对性、未制定培训方案或培训方案不合理、培训内容不适当、培训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如果矿山企业不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或者培训形式、目的、要求不符合矿山实际需要,会造成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低下,知识陈旧,观念落后,不安全行为数量的增多。
4.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
部分矿山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安全管理方法单一、无系统性,其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过于依赖上级监管部门的指示、要求,自身安全管理也往往是教育、检查、评价、查违等常规手段;企业管理人员只注重与自己有关的专门领域,忽视企业的总目标;有些企业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由最高领导一人凭借经验做决策,没有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在工作中就无法调动下级的主动性、积极性;企业管理人员工作重点不明确,中长期目标不清晰。
5.激励管理不够完善
奖惩是管理者最常使用的影响员工行为的手段,奖惩能够引起员工工作过程中心理状态的改变,进而影响员工的感知、经验学习、方案评价,甚至影响员工的组织忠诚心和工作努力程度等。然而,有些矿山企业管理者运用一些不合理的奖惩手段,其主要表现有: 处罚力度不够,奖惩随意性大,责任追究不严格,对一些问题和事故企业在内部处理时,往往碍于情面,避重就轻,未按照相关责任书或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也是以教育为主,即使处罚的也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只罚不奖,出了问题或者发生事故就会进行相应的惩罚,没有对有业绩和贡献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四、矿山安全管理采取的对策
1.完善安全行政监督机制
由于理性的功利计算,行为的实施与代价的多少往往成负相关的联系。受惩罚的机率越高,的代价就越大,有关人员就不会轻易以身试法。所以,加强立法规范,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是加强安全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舆论监督权力是矿山安全监管的“防鲨网”。保障舆论监督体制的正常和有效运行,真正发挥社会舆论和多种媒体的强大威力,及时暴露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给予安全监管道德失范者的即时处理,对于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导企业一切安全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员工进行安全、高效生产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它落实和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工作结果。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3.加强安全培训
矿山安全培训工作的根本出路是要立足现实,寻找一条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的途径。首先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树立对职工生命高度敬畏的态度,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当作最大的安全隐患和最大的失职,从培训时间、师资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和落实;二是培训要有针对性,管理人员侧重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危险源辨识等方面,一线采掘人员侧重企业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危害、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三是形式要多样,方法要灵活;四是在坚持单位自身培训的基础上,可以同相关培训机构、院校进行合作,借鉴院校建设和师资力量加强对职工的正规培训力度,变招工为招生,保证线职工的技能业务素质。
4.完善系统管理
矿山企业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用先进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并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形成一套具有矿山特色安全管理模式,并且以安全为本,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综合治理,才能最终实现矿山的长治久安; 同时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体系的落实、日常监督的到位,而不该是简单的以查代管、以罚代管,更不能一罚了之,罚而不管,使安全管理变味。
参考文献:
紧紧把握矿山开采动态变化快、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继续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自查、镇(街道)检查和市局检查的各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记录台帐,及时、自主网上填报隐患排查信息,努力实现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力争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录入率达100%,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举办一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班。
二、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取证矿山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一家达到三级标准化。
(一)加大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上半年组织创建标准化矿山参加市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宣贯会议,向标准化创建企业宣传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和办法,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矿山企业自评和中介机构辅导相结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三)实行达标企业“回头看”,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一)按照《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执法计划,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0家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通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一)组织开展全市矿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会议。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有关镇、街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评审,及时备案。
2、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令世人瞩目的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工业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伤亡巨大和经济损失惨重的重大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与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据统计,采矿工业的事故伤亡人数居各工业部门之首。①据研究,96%的安全事故是由不安全的行为造成的,只有4%是由不安全的环境条件造成的,96%的安全事故中有80%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②人的行为受人的心理支配,人的心理受人的信念、观念、责任心支配。大安全观的树立是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生活中“人”的问题的关键。
安全观的涵义
安全观是指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它是人生观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人生价值观的保障,生命价值观是安全观的核心。安全观是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历史观和认识论的范畴。安全观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的演变:一是早期(古代)的承受型的安全宿命观,二是近代的事后型、亡羊补牢型的安全经验论与安全知命论,三是现代综合型、人机环对策的系统论与安全系统观,四是21世纪的预防主动型的大安全观。
所谓大安全观是指针对人类生活、生产、生存的各个领域,关注安全的综合性、共同性、普遍性、合作性等特点,对安全的内涵、目标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手段所得出的对安全问题总的认识。大安全观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社会安全,工程安全和灾害安全。③
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内涵
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内涵。第一,矿山企业安全覆盖的全面性。安全应覆盖矿山企业所有的领域。主要包括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和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所等领域。第二,矿山企业全员参加的安全。包括矿山企业负责人或决策者,企业生产各级管理者(职能自定领导、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矿山企业专职安全人员,企业职工、职工家属。第三,矿山企业全过程的安全。矿山安全贯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生活的全过程。
树立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重要意义。第一,大安全观更能体现安全覆盖的全面性,不仅包括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而且包括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所等领域。这便利矿山企业形成立体的安全保障。第二,大安全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矿山更加重视“人因”。矿山企业从事的方方面面的安全工作都要围绕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个中心来进行。树立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把社会人变成安全人,把企业员工变为安全员工。同时,大安全观明确了矿山企业各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让全员都重视安全,更便于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第三,大安全观提醒矿山企业员工安全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要从时间和空间上时时处处提高警惕,把安全放在心上。同时利于矿山企业树立总体、超前的意识,去把握安全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矿山企业树立大安全观的途径
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矿山企业大安全的氛围。第一,矿山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的宣传。成立矿山企业宣传领导机构,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专职安全宣传队伍,在各区队、基层单位建立兼职安全宣传通讯报道员,具体负责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安全宣传工作。第二,充分运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布标、标语、文化长廊、厂报厂刊等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形成全方位、多角度、覆盖广、影响大的宣传网络,形成强大的宣传态势和强劲的宣传合力,切实推进矿山企业的安全宣传工作。第三,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员工”的原则,把矿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阵地放在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和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等,不断增强矿山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形成从井口到井下运输大巷为主的区域无隔断安全教育“一条龙”和以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街道为主的上下班无缝隙安全宣传“一条街”。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素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第一,安全观的教育培训。安全观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包括“安全第一”的哲学教育、重视生命的情感观的教育、安全效益的经济观的教育、预防为主的科学观的教育、安全也是生产力的观念、风险最小化的观念等。在培训中要不断强化“安全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意识,“珍惜生命、修养自我、享受人生”的意识,保护自己爱护他人的意识和消除隐患、事事警觉的意识。第二,法纪法规和政策教育培训。矿山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生产技术知识是指矿山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各种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矿山、检验等知识。第三,典型案例教育。典型安全教育包括正面的先进典型案例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正面的先进典型案例教育就是用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带动作用和榜样力量,教育鼓舞广大员工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则。事故案例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④
注重亲情感染,构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精神支柱。矿山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亲情感染,构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精神支柱和第二道安全防线。第一,采取让那些因事故负伤人员及家属现身说法,讲述违章作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幸,并录制成光碟在班前会上播放,使其他员工深受触动,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同时真诚邀请家属做好安全规劝,使员工处处想到安全工作的预防。第二,在各段队会议室设立“全家福”牌板,把每个家庭对亲人的安全企盼写在照片的下面,时时提醒员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同时将干部职工的全家福照片分别张贴在工区学习室、矿灯超市,职工下一次井、看两次全家福照片,点滴细节之中进行无形的亲情感染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感,会极大提高他们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第三,关心员工的生活,为员工排忧解难。如为员工过生日送蛋糕,写上安全祝福;为安全先进班组长夫妇集体过生日,并为先进班组长夫妇披红戴花进行集体表彰和拍照留念,给先进班组的成员则每人发放礼品一份,激励基层班组长的安全工作热情和荣誉感。第四,向全体职工征集个人的安全警句,制成安全文化长廊或制作成宣传画面贴在更衣箱上警示自己莫忘安全,达到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员工宣传安全思想的效果。第五,在抓安全中,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惩罚的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尽量采取有效方法去缓解避免因经济处罚引起的负面效应。在对“三违”经济处罚时,如能提前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思想教育说服工作,运用亲情的力量去帮教,对转化好的同志及时给予表扬和嘉奖,防止其破罐子破摔。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中就是要通过关心、体贴、理解、信任和帮助的情感交流,以激发员工遵章守纪,关注安全,珍惜生命和健康的积极性。
开展主题活动,筑牢矿山企业安全发展思想基础。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法进行宣传教育,筑牢矿山企业安全发展思想基础。第一,召开讨论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通过教职工代表提意见,提合理化建议,交流经验,树立典型,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如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了“我的责任我知道、我的责任我落实”安全大讨论。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主要包括文艺晚会、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和知识抢答赛等活动,把矿山企业的教育培训与娱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避免宣传教育工作的枯燥和单调,起到寓教于乐、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三,开展安全主题活动。开展“查隐患、反三违、堵漏洞”、“安全生产,我的责任”、“争创首季安全季”、“安全生产月”、“瓦斯整治会战”、“顶板治理会战”、青工安全技能大赛等安全主题活动,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矿井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者为南华大学环境保护与安全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高级政工师)
注释
①唐阳,王茜婷,王欣:“小议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资源与产业》,2009年第4期。
(一)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0年上半年,我局加强了对辖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适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上半年,我局对辖区各非煤矿山共计开展安全检查58次,下达整改指令书37份,下达检查记录21份,共发现安全隐患124条,隐患整改率达95%。
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按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
为提高辖区露天采石场机械化开采水平,实现采石场本质安全,有效减少伤亡事故。2010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精神,在辖区各非煤矿山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目前,辖区共有5家矿山企业采用了中深空爆破开采技术。
(三)加强教育培训
根据市安监局的要求,积极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市里培训。目前,我区各矿山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率为100%。同时积极组织企业实施安全“三级”教育工程,在全区矿山企业中开展全员安全“三级”教育。切实增强了矿山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注重了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穿戴及日常管理,基本做到了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基础。
(五)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抓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省、市安监局的要求,我局严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关,认真开展矿山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并责令其停产整改,经专家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未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且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开工生产。
通过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和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辖区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抓好矿山安全的同时,加大了安全投入,积极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日常管理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六)认真做好矿山防汛工作
汛期来临之际,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对非煤矿山企业提出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抓好汛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尽力减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每次大、暴雨来临之际,均通知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台帐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