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市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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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服务市场

篇(1)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0-03

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兴起于1979年。1979年大庆油田发现20年,大庆市从此诞生,与此同时,伴随着全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也就此萌芽。1979年,在大庆市辖的5个区分别成立了服务于各区人民法院的法律顾问处,主要业务是基于1979年《刑法》实施而做的刑事辩护,此时的律师属于国家干部,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占国家行政机关编制。尽管如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也存在不少需要我们直接面对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1.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很大,所涉及各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不同的人才,因此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也很广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是最主要的主体,再加上企业登记代言人不下十几种。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是最重要主体。到目前大庆市已有446名执业律师,其中专职律师411人、公司律师18人、法院律师6人、兼职律师11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六。大庆律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410人,硕士研究生、博士学历的19人,专科以上学历的17人。我国的司法体制要求,公证员与律师一样,执业有严格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应用。公证是一项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近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群众不想日后出现纠纷,会对可能发生纠纷的财产进行公证,比如婚前财产公证是最被熟知的并且应用最广,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日后发生了纠纷,会给诉讼带来很多便利,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法律服务市场本身存在区域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很多有执业资格的人都会涌向发达城市,导致县城、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缺失,因而出现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身处基层的群众提供服务和咨询,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了巨大作用,他们是全市法律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全市法律服务起到补充的作用。相对于前三类主体的应用之广,企业法律顾问则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中,他们负责企业内部与法律有关的制度建设、如何确定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对外商业经营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建议、进行合同审核,他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加了企业工作效率,减少风险,被许多大中企业所应用,实际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2.服务的范围。大庆市现辖萨尔图、红岗、让胡路、龙凤、大同五个区,肇州、肇源、林甸三个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大约290.4532万人,是黑龙江省第二大经济强市,位于哈大齐工业走廊核心的节点城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首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大庆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很大,近年来也出现了很多对外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庆市的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也在向多方面发展。现在,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遍及全市,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现已是全国先进基层法院,其他区县的基层法院也在迅速发展,但是,就最普遍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主要集中在市区,在四县中虽有存在但是数量有限,与县城的法律服务需求来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许多农村百姓发生法律纠纷却要来到市区来咨询和求助,给法律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和负担。

3.服务的内容。大庆市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因此,无论在市内还是对外,民事、经济类纠纷的数量很大,法律服务也是主要集中于此,省内许多大型经济案件多发生于大庆市。并且,值得肯定的是,大庆市部分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已经从诉讼领域转变到非讼领域,这样的做法不仅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大庆市的刑事案件也一定数量地存在着。其中,侵犯财产犯罪775件涉案1 263人,占案件总数的45.27%,成为案发率最高的重灾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335件涉案559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26件涉案44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9.57%和19.04%,位列第二、第三位。大庆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这期间,离不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很多律师敢于做无罪辩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很多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就得到了突显,并且拓宽了法律服务的领域,真正发挥了法律服务的作用,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

4.服务的形式。目前大庆市甚至全国范围内,诉讼都是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并且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但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程序过于复杂,耗时较长,一起案件如果运用诉讼方式少则都要用几个月的时间,效率低下,甚至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现在很多时候,尤其是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会事前在合同中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案件,这种方式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发挥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同样可以使纠纷在专业人员的裁决下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样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仲裁解决纠纷方便、快捷,正在得到广泛的认可。在小型的民事案件中,法官会在受理后对双方进行调节,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成为了必经程序,这样的做法,无疑可以使纠纷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得到解决,是最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都乐于接受,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判断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据大庆市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调研结果发现,从他们每年收到的对法律服务市场人员的投诉信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投诉的是没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人员。这些人以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当事人亲友的身份,在社会上案件,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混淆视听,使一些不明底细的当事人上当受骗,进而牟取暴利。其中,更有甚者,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咨询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诱骗和误导,然后作为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活动,牟取大量财物;还有一部分原在政法部门工作过的老同志退休后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利用原来的关系和脸面,无限包揽案件,为个人牟取经济利益,造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混乱局面。目前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执业环境较为恶劣,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普遍存在,给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既打消了律师的从业积极性,又不利于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律师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在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工作中,法院、检察院限制律师辩护和调查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在同一市场、同一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标准,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价格、案源等全方面的恶性竞争。

2.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到位。由于市场的竞争性是本质属性,所以法律服务在市场的运营状态下也体现了竞争。法律服务市场本身需要宏观调控和监管,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不同方面的法律服务机构受不同部门管理,尤其是对于交叉业务方面没有明确的机构进行管理,监管不到位会出现许多问题。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而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中主体多方混杂,一些黑律师、土律师由于没有人监管日益横行,一个普通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以近亲属身份长年刑事案件现象很突出,从而导致了被服务者常常受到诱骗,无法以最优的市场配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真正有司法服务资格的法律服务者的市场也被没有资格的黑律师占据着一部分,从而导致了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律师的服务,律师又得不到好市场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会导致很多错案的发生。因而,只有加强法律服务市场内部秩序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使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

3.法律服务主体的竞争态度不正确。在当今的法律服务体制中,对于案件的审判,法官有着很大的自裁量权,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的裁量影响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而许多律师在工作之余与法官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把握不好度,就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证,群众在寻找人时也会多方打听律师与法官关系如何,律师在寻找案源时也会以其与法官的关系作为吸引案件的“优势”,打官司也因此成为“打关系”,这种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司法公正,也使法官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降低。这种情形持续下去对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有害而无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以律师为主,其他主体为辅,他们本应各司其职,开展业务,但是却存在很多主体业务交叉,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群众案件中,他们利用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收费低为诱饵开展辩护业务,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诸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他们与执业律师争夺案源,这种情况就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之一,进而导致律师为了争夺这些可能“夺走”的案件不惜代价,动用各种手段,形成恶性循环。

4.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平衡,服务范围单一,满足不了人民的需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发展迅速,对于大庆市这种资源城市,对外的经贸交往也很频繁,这要求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应走向世界。从目前看,律师业的整体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需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较快,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占律师总数的比例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具有博士和研究生学历的律师人数较少,只有19人。律师业务总数从总体上变化不大,仍以诉讼业务为主,法律顾问和非诉讼业务保持增长,但非诉讼业务在律师业务中的比例较低。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和的比例并不高。律师业务总收入和自身相比虽然增长较快,但绝对数较小。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水准亟待加强,少数律师执业道德缺失,执业思想不端正,有的收费不办事,有的对当事人敷衍塞责,有的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热衷于办“关系案”、“金钱案”,维护正义的理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比较严重。

三、完善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存在些许问题实属正常,对于这些问题应立足大庆市,放眼全国,寻求解决的方法和完善的对策。

1.统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应当从根本上严格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主体资格,坚决杜绝“黑律师”、“土律师”的存在,加大惩处力度,使犯罪嫌疑人们的“近亲属”永远消失在法庭的辩护席上,让那些政法部门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允许他们发挥余热给司法工作提出建议和帮助,但要禁止他们利用关系承揽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律师是有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主体,之所以在方面要求严格,也正是因为辩护要求更多的法律知识水平,其他人员虽然也有法律知识,但他们各有优势,在律师业务方面如果允许他们参加,不仅不能展现出他们的作用,也不会给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保护。我们并不是否认公民的作用,而是要将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业务范围规范和明确,让他们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使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

2.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法律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促使他们办理案件不越位,找准每个主体的定位,公平竞争,端正服务主体的竞争态度,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可以二审判决时就不要发回重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损害当事人利益,最后只是使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中饱私囊。对于投诉信件也应高度重视,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整治不良之风。强化各级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全市律师行业实行网块管理,按照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增强执行力,形成市、县区两级管理网络。指导县区司法局抓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处罚的建议权,支持县区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解决县区司法局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律师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县区律师管理工作采取检查、考核、评比等措施,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指导律师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依据《律师协会章程》,指导律师协会围绕规范行业管理、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等方面开展工作,使大庆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3.强化规范竞争意识。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应当完善与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师范学院和律师协会联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讲座、执业交流、执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律师的规范竞争意识,在宏观调控中,政府真正做到守夜人和使律师们真正成为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中流砥柱。政府也应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完善律师不良记录查询与通报制度,完善律师监督体系,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督促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加强对律师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服务质量评查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办理敏感案件和业务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执业公示等制度,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行为,不断完善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此外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结合大庆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调整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扩大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监督整改。

4.加大市场开放力度。法律服务市场应大力开放,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培养一些有对外谈判辩护能力的律师,提高律师的素质,使律师的业务范围扩展,让一些高水平的律师在非讼领域也大展风采,法律服务市场全方位发展,进而促进大庆市经济全面发展。制定相应的策略促使律师和高校法学教师下基层、进农村,将法律服务带到基层。在农村或者县城开办律师事务所,解决基层纠纷的同时为群众普法。利用这个富有潜力的市场,也可以通过律师送法下基层来促进城乡结合,同时也给那些利用农民不懂法牟取私利的人无机可乘。

大庆市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的城市,对于法律服务的需要也会逐步增加,根据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过程,结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特点,以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完善这个市场的道路还很漫长,不仅要从主体方面下手,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予以约束,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惩治不良之风,消除不合时宜的现象,使法律成为推动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力量。进而发挥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个市场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最终普惠全民,为法治社会的建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梁彦.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J].中国司法,2008,(10).

[2]张晓明.中国法律服务业:区域特征与市场结构[J].上海经济研究,2007,(3).

[3]王梅梅.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亟待完善[J].中国司法,2006,(3).

篇(2)

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篇(3)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99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98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办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章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辅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一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须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延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鼓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第79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此我们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矛盾。司法部应当根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直接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附近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别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绝对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重矛盾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保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极其容易导致设立的任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任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别。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重矛盾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分配,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改变。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其责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篇(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我市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队伍素质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律师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日趋优化。全市有律师执业机构3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29家(合伙所20家,个人所9家),公司律师事务部1家,法律援助中心6家;行业从业人员326人,其中执业律师208名,公司律师5名,法律援助律师12人,实习律师66人,行业内勤人员36人。执业律师人数与2008年相比,增加32%,94.7%的律师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全市律师事务所分布概况也从原来的规模小、人员少的格局,逐步转变成中等规模所带头,几强并立的新局面,市直的拂晓所已达17人,全市拥有1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所已达到10家。拂晓、三联、黄淮等3家律师事务所入选全省律师事务所50强,山石律师事务所成为皖北地区唯一一家具有承办破产案件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基础建设和律师办公现代化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观,律师队伍发展势头良好。

(二)业务规模逐年提升,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律师办案数量和业务收费年均增长均在10%以上。2010年1-8月份,共办理各类案件2222件,业务收费425万元,担任法律顾问375家,同比分别增长14.65%、8.6%、19.4%。业务领域已涉及股权转让、对外商贸、破产重组、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争议和房地产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基本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

(三)职能作用逐渐彰显,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广大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3年来,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服务、为市重点工程提供法律意见、审查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参与诉讼、为国企改制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意见等420余件次。二是广大律师不断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律师服务不断向社区、乡村延伸,3年来全市律师参与义务法律咨询150余场次;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困难职工群众等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不断扩大律师法律援助覆盖面,每位执业律师每年都按规定完成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关注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热点,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利益问题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律师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3年来律师参加涉法1112人次,陪同各级领导接访135次,累计接待上访群众1万余人次,参与纠纷调解化解矛盾3900余件,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积案13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近年来,我们先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不断强化对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进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推动律师“法律服务提升年”、律师“进万村”大服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建设年”、“千名律师解千难”等服务活动深入开展;积极转变考核管理方式,推行信息公开和网上监督,不断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健全监督机制、诚信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教育机制等长效机制,重视与支持发挥市律协行业管理优势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市律师协会成立了党总支,全市律师党支部8个,联合支部5个,实现了党建全覆盖,目前,全市共有律师党员66名,占执业律师的31.9%;律师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承认,近年来,先后有9名律师被选为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陈晨律师再次当选省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委员都能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献言献策,参政议政,今年提交各类议案8起。

二、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一)社会对律师的职能作用认识度不足。有调查显示,社会各界对律师制度的性质、律师职业的价值、律师工作的效用存在领导认同偏差、公众认知偏移和自身认识偏离等问题。主要误区:认为律师仅是以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承认其社会服务价值而忽视其在衡平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蕴含的政治价值;认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甚至认为律师是居于政府对立面替“刁民”说话的“麻烦制造者”,忽略其作为党和政府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纽带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能发挥的疏导平衡作用;认为律师只是帮助“打官司”的诉讼活动参与者,而忽视其对于经济社会生活所特有的风险防范、纠纷调处价值;政府部门普遍将律师业归类于普通中介服务机构,而未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予以重视扶持。

(二)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律师法》同有关法律的现实冲突,以及实践执行中红头文件、上级规定大于法现象的存在,有关部门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对案件办理会有不利影响等问题,律师的很多合法权利得不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各级人大、司法部门对律师会见权利均出台规定予以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律师的侦查阶段会见难一直存在,具体经办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拖延会见,即使会见了,律师受到的不当干预和限制也较多,使会见流于形式;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庭审前提供查阅的案卷总是有所保留,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得不到实际保障;新《律师法》虽然确定律师调查取证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二是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有的权利;有关部门缺乏对律师必要的保障措施,律师的易受到人身威胁和攻击;律师执业风险大,雷区多,广大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存在顾虑。三是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按照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有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只队伍,其他人员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相关配置措施的不完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冒充律师执业的事情时有发生,以公民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很难对其他冒充律师执业的或以公民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特别是新律师法删去了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更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三)综合能力难以支撑法律服务的有效需求。我市每万人拥有执业律师数仅为0.3,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数,办案总量和业务收费均在全省排名靠后,2009年业务收费仅占全省2%左右;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拓展途径,律师事务所规模相对偏小,管理粗放,缺乏善于创造社会需求、业内差异竞争、业务错位发展的特色所、品牌所,综合竞争力弱。人才流失情况较为严重,全市律师业务平均收费同全省相比偏低,而且业内收入极不均衡,以2009年为例,10%的律师收入在10万以上,70%的律师收入不足5万,其中30%的不足2万,不少新律师和年轻律师在激烈的竞争中难以坚持而转行,同时还有一些业务较好的律师受发达地区的吸引而流出执业。据统计,每年约有5-10%的律师选择转行择行或流出执业,80%的年轻律师坦言公务员职业对他们更有吸引。

(四)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整体形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正,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竞争压力的影响,部分律师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对公益案件和公益事业不热心,对政治业务学习不积极;对律师业的宣传不到位,社会对律师作用不明了,缺乏对律师业发展的奖励和支持措施。

三、发展壮大律师业的建议

发展壮大律师业,要坚持拓展与规范并举,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两个主题,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队伍,拓展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完善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努力构建一个主体明确、功能完备、秩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作为反映社会进步、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市万人拥有律师比仅为0.3,远低于全省1.1,全国1.23的水平。按近三年我市律师平均增速10%预测,到2020年我市万人律师比仅能达0.78左右。因此,加快壮大律师业不仅是行业发展问题,也是牵动全局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律师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出台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篇(5)

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原则,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全县经济局所辖企业法制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本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力度,巩固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化、规范化。

1、本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一步明确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和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通过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本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治县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继续坚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级干部职工法制讲座,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对新颁布的法规进行学习,组织适当的辅导报告。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法制培训。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经营意识。

县经济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等有效形式,以民法、合同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内容为重点,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三)加强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意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普法网络,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等载体进行宣传,不断拓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法渠道,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与外来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

(四)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将全民普法教育引向深入。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2、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挂图、黑板报、文艺演出等活动,因地制宜、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县工作中的思想导向、舆论导向、价值导向、法律导向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当前要以推进依法决策,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为重点。

(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责任,推动严格执法。要将政府和部门的执法责任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活动公开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健全行政许可、检查、收费、处罚、执行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以罚缴分离、重大处罚举行听证为重点,继续大力抓好行政处罚程序的落实。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除了一般的法律知识普及外,还要加强法律特点、功能、作用等法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执证上岗制度、轮岗交流制度、执法责任制度、资格管理制度、辞退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认真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完善所辖企业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努力减少越级访和群体访,有效防止突发性、发生,实现各类矛盾纠纷“三不出”的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加强管理,规范市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机制。要自主和引导法律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通过逐步吸收一些高层次法律服务者和队伍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保障依法治县工作落实

篇(6)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 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__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7)

中国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始终未停止过关于“复关”,继而“入世”的艰难谈判。因此,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三项新议题之一的服务贸易,中国一直对gats的制订和运作持积极参与的态度,1991年7月,已对世界做出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及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等6个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8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设立办事机构。我国在逐步加大律师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也已批准13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二)WTO对律师服务业提出的要求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过境交付(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人员流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所聘用中国律师)。

同时,gats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参照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其承诺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化的项目主要有四:(1)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2)对雇佣的限制;(3)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资限制。即使我国在谈判初期对个别项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这样,根据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作为专业服务贸易开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即各成员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互相冲进对方阵地,与当地的律师合伙或予以雇佣,如同在本国一样自由开展业务活动,最终将导致该专门职业的资格完全互相承认。自由竞争将提高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生产性”,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二、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其在业务收费、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活动上,都应依照中国法律,并接受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暂行规定》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也作了诸如“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国不论是在“复关”还是在“入世”的谈判中,始终贯彻中央“有计划有步骤”的精神,今后也将继续坚持。然而一旦加入WTO,根据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以上罗列的对外国律师业的限制也将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国内部分律师基于国家对外国律师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而产生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意识将被强烈唤起。

(二)目前律师事务所主体性质不明确带来的“税”、“费”问题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没有对三种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师事务所的“税”、“费”不合理。同样对律师事务所,在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低收费)。

“税”、“费”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隐性的双重征税。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一个合伙所负担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4种附加税,约占总收入的5.56%;企业所得税,占利润的33%;律师个人还要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合伙所的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纳税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合伙所的资产性质来看,属个人合伙。合伙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律师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双重征税了。其次,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看,合伙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相同,前者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也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相比,合伙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负担。这种双重负担和经济责任对合伙所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税”、“费”体制下,各地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入驻本辖区,纷纷出台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在推动律师业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片面追求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待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规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这对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利,也难以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形成较高地位。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这将严重影响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可能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将来,我国的律师服务领域来不及适应国际形势,而受到外国同行的冲击和占领。

(三)优秀律师人才流失的可能

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高·舒·贝尔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其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不能和国外所相提并论。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从我们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师业作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不提供中、高薪就业机会,我们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寻求对策

(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使我国律师业在加入WTO后能尽快进入角色,加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竞争机制中,我们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原则,整理修订并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

我们在整理修订法规、规章、制度时,立足点要高,目光要放长远,要保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WTO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要求,对以往立法中对此做出的种种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以保证我国立法与WTO在原则上的相容性,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注意非关税壁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律师管理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新的形势,我们应用十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包括律师地位及作用、律师业务及权利义务、资格、执业、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行为规范等基本内容。

(二)苦练内功,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律师业务的跨国发展趋势,对我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层次的要求。一方面,国内律师应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外国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长抓不懈。

(三)律师事务所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主要是在占有非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尤其是对一些大型项目或跨国项目(如bot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证券项目等)的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境内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实施“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篇(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民的规模也在持续增长。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①。同时,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互联网给很多传统产业带来了变革和创新。在法律行业,针对法律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流程不透明,法律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痛点,应运而生了很多法律电商。

一、我国法律电商的发展和种类

法律产品出现在互联网上,是先从付费数据库开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当时大数据的概念还不被人熟知,数据除了可以作为检索工具,也并未被开发做其他用途。

“互联网+法律”这个概念开始被实践是最先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问答等方式做网站优化以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使想要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

到了后来,开始大批量涌现了各种以某种(些)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这类电商平台主要是仿造美国Legal zoom的模式,即希望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另外,为了争取线下服务这块更大的业务,很多电商平台给自己留了个出口,即需要线下服务的平台可以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等。目前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多半是这种模式和其变种,如下:

1.纯线上服务产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审核、一定时间内的免费在线咨询等。

2.将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如:一些平台曾经推出的针对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包,初创公司相关服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财务服务等);针对个人的“快删帖”、“快还钱”、“离婚快”等产品。还一些电商把自己一段时间(月,年,几年)的服务(咨询+转线下服务优惠)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3.类似法律门户网站的平台商。该类电商平台主要是起到衔接客户和律师的中介作用,但将交易过程从线下引入到线上。并不主要以传统的售卖广告位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

(4)其他:上述三种模式的排列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法律门户平台。

二、我国法律电商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结合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新模式仍处于尝试阶段,虽然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逐渐加入进来,但是目前阶段法律电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数据库销售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数据库销售商提供的数据基本上还没有做太多二次的开发和利用,虽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业务中从未使用过付费数据库,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越来越普及,该类数据库的使用人群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以及法律电商,也在开始尝试运用现有的开放数据库以及付费数据库进行二次研发制作实用性更强的数据库。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面临着跨学科的人才紧缺,开发成本高,产品的市场前景目前还不乐观等问题。

(二)传统以广告位售卖为盈利模式的法律门户平台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之前,这些网站依靠SEO(网站优化)获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赢得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当时很多需要案源的律师被引流到了这些门户网站,网站内容的丰富性也带来了很多寻找律师的客户。但近几年随着百度竞价排名的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开始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进行营销,传统法律门户网站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些门户网站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竞价排名。该类平台目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资源的流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竞争对手增多对律师的抢夺;第二,律师个人网站营销逐渐摆脱对平台的依赖;第三,一些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放弃平台所面向的客户群,走向中高端业务领域。

2.流量的流失。网站的流量随着市场份额被瓜分,律师个人网站的百度竞价等原因受到影响。

3.客户的流失。随着网上可选资源的增多,客户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这种网站并不能保证律师质量,广告位繁多眼花缭乱,用户体验下降)等原因,客户数量也受到了影响。

4.盈利空间受限。因为主要是以售卖广告位为盈利模式,网站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广告位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单价又要控制在律师愿意合作的底线之下。所以盈利空间会受到局限。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客户越来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动端,而移动端的网站展现内容受限,广告基本没有太多展示空间,甚至没有展示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在移动端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纯线上服务的法律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虽然有一段时间大量涌现了一些此类电商,也出现了很多种类的线上产品,但是后来都逐渐的改良和下线了。目前一些纯线上的产品主要是以免费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客户,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网站获得用户和流量以便销售其他产品。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产品范围的局限性。因为有别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务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很多法律服务无法从线下转为线上,就目前而言可被线上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线审核等。

2.产品研发的难度及成本大。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审核,也是需要有研发人员根据市场需求,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发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个特定领域非常专业且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完成。

3.产品的营销成本大。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需要培育阶段,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亟待挖掘的阶段,市场上的用户对于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信赖度和需求度跟欧美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有待培育的市场和不太成熟的产品,对产品的营销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

(四)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类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曾经有电商平台试图开发过类似产品,如“快删帖”、“离婚快”等产品化的线下法律服务,但后来也都陆续下线了。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产品研发困难。首先,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联网相关人才组成,缺乏法律和产品研发能力兼具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欠缺导致研发经常陷入到停滞状态。其次,目前大多数领域的线下法律服务并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和个案差异性。这使得要想将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进行产品化,预先做到确定其服务的流程,亮化其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由于产品的流程,工作量和其他个案差异的问题无法进行提前预估,所以产品在定价方面就会遇到问题,无法对该商品进行准确的定价,定价过高导致无法销售,定价过低导致无法提供服务。

2.服务团队成本高。法律服务即便被产品化并且销售出去了,要面临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需要在线下完成该产品的服务。平台需要找到合作的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服务团队的成本不仅包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其能接受的律师费,还有服务团队的运营成本,而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可控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营成本就是非常大的。

3.盈利受到局限。基于上述两点,平台商在前期的资金需求是非常大的,在产品未被完全研发上线前,在线上产品市场被打开前,产品研发和服务团队维护的成本会非常大,很多平台上无法坚持到开始盈利的时候。即便平台商通过资本运作,融资等渠道支撑自己走过了这个时期,介于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律服务团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过高,前期产品研发等投入巨大成本需要回笼等,其利润空间是非常低的。

(五)类传统门户网站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该模式主要是鉴于传统广告位盈利模式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移动端上,而进行改良或者创新的,主要以赚取律师费的分成为盈利模式。目前传统的法律门户网站都纷纷开始尝试着红魔石,也有一些新的电商品台出现采用这种模式或者这种模式的变种。相比之下传统门户网站还是具有一些优势的,即其有多年积累的用户及流量,另外拥有多年积累的律师资源。该模式面临的问题:

1.法律电商的共性问题。因为涉及到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客户心理以及法律服务的特点等,目前阶段适合电商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家庭个人用户。很多中高端客户目前阶段还很难被电商所吸纳进来。针对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用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有针对性的营销,也是一个问题。

2.律师评价体系的建立问题。为了解决客户信任的问题,很多电商平台提出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实现让客户精准定位合适的律师,这就必须基于某种对律师的评价而完成。对于律师的评价目前大家都在探索,有的人提出可以通过执业年限、胜诉率等各种指标来给律师贴标签供选择。也有些平台在尝试通过地域、专业领域、成功案例检索、客户好评度评价、律师的一些个人背景信息等参数来供客户检索。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是很大胆的,但是却不一定是科学的。如何确定参数的科学性,另外如何保证合作律师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是平台商面临的最大问题。

3.律师服务的质量监管问题。目前基于大多数平台商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属于合作关系,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平台商对律师的服务监督只能依托于某些合作机制。比如,案件费用托管,即在案件完成并获得客户满意前不付(或者部分不付)给律师费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平台商作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使得其与合作律师的合作之间造成了困难;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即通过某种平台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管,办案过程透明化,流程化。但是,平台商面对众多细分法律服务,如果没有强大的项目管理研发团队,是很难实现具体案件的透明化、流程化、专业化的。

4.运营成本高。平台商若想提供优质,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给目标客户,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合作律师,而合作律师的选择和吸纳是需要进行营销的,另外这些合作律师是需要维护的,这就需要专属客服或者相关人力资源的成本。另外,为了促成交易,平台商需要解决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问题。为了减少沟通成本,更有效的促成交易,平台商就需要有自己的案件筛选机制,一般是需要通过人工客服来完成,而案件筛选是需要有一定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

三、未来法律电商的发展及途径

在未来法律电商一定会以各种形态存在,并从目前的低端市场逐渐发展至中高端市场。但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第二,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的建立。第三,细分到某具体专业领域的可亮化、量化、有精准定价的法律产品。

目前,法律行业内部已经有很多精品所和律师团队在尝试将法律服务流程化、专业化,并且有一些已经做的非常成功,同时也有很多法律行业内部的人开始探索研发真正的法律产品。笔者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如果哪一个平台可以整合这些资源,是可以将互联网和法律很好的结合做出适合市场的法律电商的。

篇(9)

企业战略背景下税收筹划优化策略

微商时代企业营销的机遇和挑战

关于现代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探讨

我国垄断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研究

浅析电子商务对企业营销的影响

制定商业老街标准助推城市经济发展

转变流通发展方式提高商贸整体效益

农产品网络零售及其模式创新

我国服务贸易与欧美等国的差距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默多克从衰落的传统媒体中赚大钱

第二届海峡两岸著名书画家作品展暨

张志刚会长考察青岛洁神洗衣厂

市场营销及营销策划的创新思路探究

中兴通讯一举夺得三张支付牌照

基于在线旅游服务市场研究的市场机会

浅谈如何提升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效能

中国首个奥特菜斯行业标准即将出台

UPS扩展快捷海运服务至墨西哥

江苏农产品对外贸易竞争力研究

后奥运时代北京房地产业保持快速增长

餐饮市场变化催生行业社团转型升级

商务部:消费市场增速低于去年

电商并非实体商业终结者

仲量联行:北京奢侈品消费放缓

大零售时展十大预测

流通战略定位确立具体政策亟待落实

1号店成中国首家进口商品直采电商

科脉御商助力中业爱民提升规模效益

电子商务在我国零售行业的应用分析

论电子商务下的批发商职能

把握中国流通业发展的黄金契机

浅谈我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发展

中国购物中心发展潜力城市排行榜

奥特莱斯在中国:机遇与挑战

体育赛事品牌的营销策略研究

WTO视野下我国零售业机遇与挑战

论中小型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

慢生活踏寻苏州美食的足迹

百货店管理困境及应对之道

外资卖场或将进入长时间调整期

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营销策略研究

商业模式的市场营销意义分析

我国体育用品的营销策略分析

保健品市场开发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篇(10)

(一)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始终坚持服务中心正确思路。一是认真研究判断时局。要深刻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工作大局。根据党和国家这一工作大局,校准司法行政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来研究超越于传统经验上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实检验每名法律工作者政治上的敏锐性。二是坚决服从大局。着眼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探索期的特点,跳出部门看部门,不就业务谈业务,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党委、政府之所急,在服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推动自身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九十年代中期,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大力发展乡(镇)村办企业,国有私营、租赁、股份、合伙、买断经营等多种形式企业大量涌现,具有普通性的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将林地使用经营权作为股份出资,由于法律理解不准确,操作缺乏法律程序步骤,造成企业不序不类,责、权、利难明晰,其纠纷不断且难以有效化解,诸如水利、路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政策法律性强的项目尤为突出,这些无不与用法环节上庇漏相关,消耗人力、物力、财力难以计算。近年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法》《合伙企业法》《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物权法》等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为加快社会新农村建设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何用好法律显得尤为迫切强烈,其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宽广。因此,20__年4月22日,我所向镇政府递交了关于辖区村民委员会聘任法律顾问请示报告,4月25日,镇党委书记(镇长)陈文学亲自签署了同意意见。我所与28个行政村签订了聘任法律顾问合同,截止目前,主持或参与村集体农户涉及承包、流转纠纷调处18起,明确完善村集体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合同,并以范本文书形式向全镇29个村下发,以期统一规范有效指导操作。帮助村民委员会

、村民起草修改土地经营权入股、宅基地转让、水利、公路建设工程等方面合同75份。镇雷家岭村农户30户涉及县金盘洞水库移民搬迁及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我所主任周青云前往进行宣传动员,并负责签订移民搬迁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鉴证和化解移民过程中的矛盾处理,目前正在进行中,为移民移得出,安得稳提供法律服务。三是积极服务大局,突出法律服务是政府职责所在的观念。为了显现法律服务优势、特点,我所提供了多方面便捷的法律援助(无偿法律服务),让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社会主义法律资源,感受法律的公正,具体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是主持或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疑难、重大民间纠纷10起,充分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体现在了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中,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及时适用了政策法律,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第二是我所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工作,帮助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鼓励他们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案件,并负责提供涉及法律法规适用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20__年6月,镇张家沟村农户邓兴权、邓兴潮二家因90年代村集体响应上级开垦植林号召,将其享有山林土地使用权流转给村集体复垦植成了彬树基地,现村集体将该彬树基地经营权卖断给了宜城市商人,邓以侵害林地使用权为由越级上访至北京,请求赔偿16万元并要求退还林地使用权,政府接到转回,特指示我所法律工作者参加接访,在办公会议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听取了政策法律意见:尊重历史,维持现状,保护集体农户间林地使用股份制度,适当增加农户红利分配,进一步明确具体流转协议。目前,邓已息访,该答复对众多同类型纠纷提供了借鉴法理依据。(二)弄清区域性法律服务重点,践行法律服务宗旨。把服务体现在执业过程中,深刻领会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坚持执业为民,在执业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执业,以期达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的目的。近两年来,我所切实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拓宽服务领域,降低服务门槛;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工作机制,让服务对象确实享受到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实增强了服务时效,简化程序,增加供给,提高效率,降低了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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