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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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篇(1)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纪律扣5元,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时间是:上午1—3节课和下午1—3节课,晚上第1节自习。

1、签到:工作期间提前或推迟签到扣2元,不签到扣5元。规定离校和规定返校当日,不如实签到扣5元,不签到扣5元。

2、坐班纪律: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扣5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5元,迟到、早退扣10元,一节课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规定是:普通教师可在两个时间段离校,一时间段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另一时间段为晚上没有教学任务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当晚10点前。 班主任可在一个时间段离校,该时间段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除放假外的余时间必须在校。

1、放假提前离校,收假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可以离校的时间段,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扣50元。

五、请假:

婚丧假,教师本人婚假4天,直系亲属丧假3天。事假、病假两天内的经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超过三天的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无工资。超假未归的,超假时间在4小时内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扣100元。请假超过七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的, 4小时内的扣50元,超过4小时的报董事会研究处理。

六、安全:

1、电话管理(包括个人电话和办公电话):老师先问明情况,学生才能打电话。打电话时老师必须在旁边。学生私自打电话的,罚该电话对应的教师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老师一人承担。

2、发现学生翻墙、打架、偷盗,旷课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3、发现学生出现受伤、生病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4、遇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闹事等),不认真处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七、师德师风:

1、公众场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长的,扣5元。

2、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强行向学生索要食品、钱物的,扣50元,并赔偿学生损失。

4、体罚学生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对学校和其他教师声誉有影响的事件和言论,视具体情况扣50--100元,并公开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时间做个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赔偿学校的损失。

7、严禁在学校内抹牌、赌博,违反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经学校批准,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物品及学习用品的,罚款100元并返还学生全部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篇(2)

中图分类号 S48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1-0206-02

我国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产国,常年种植面积约2 000万hm2。随着畜牧业的大发展及汽车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价格逐步提升,农民种植玉米的面积也在进一步扩大,相应对玉米田除草剂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长。玉米田除草剂的应用呈现从农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从使用苗前除草剂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并存;从使用单一型除草剂,向使用复配型除草剂为主的发展趋势。玉米田除草剂以其高效、经济、省时省力、增产显著等特点,为农业生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除草剂是一种有着专业技术的特殊商品,其技术性和区域性较强,在使用方面有着较严格的技术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极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现药害,不但不能服务于农业生产,还会给粮食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1 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

玉米田杂草主要有一年生杂草和多年生杂草。一年生杂草分为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主要有自生麦苗、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阔叶杂草主要有反枝苋、藜、苘麻、马齿苋、苍耳、龙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杂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儿菜等[1]。根据播期不同,玉米田杂草发生有明显的差异。春播玉米播种时气温较低,玉米前期生长缓慢,田间间隙大,极有利于杂草的发生;春玉米田杂草自玉米播种后就开始发生,与玉米同步生长,随着气温上升,杂草发生进入高峰,一般生长期长,出苗不整齐。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温度较高,玉米与杂草生长较快,在墒情较好时杂草发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达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杂草可达杂草总数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杂草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同栽培管理条件下玉米田杂草的发生种类和数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对杂草的出苗有较大的影响,凡浇水后或连续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间就可以出现1次杂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杂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闭的群体,杂草的发生与生长受到抑制,对产量的影响不大。因此,玉米田杂草的化学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个关键时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学防除技术

2.1 除草剂选择

玉米田除草剂按施药时期不同主要分为苗前封闭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苗前除草剂主要品种有莠去津、绿麦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通过将莠去津与酰胺类除草剂合理混用并制剂化,才使玉米田化学除草剂在全国广泛应用,后来又陆续出现了莠去津与异丙甲草胺、异丙草胺等混剂品种[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剂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等特点,一度成为玉米田除草的首选方式。苗后除草剂主要以磺酰脲类除草剂烟嘧磺隆为主,另外还有三酮类除草剂硝磺酮、二甲四氯钠以及玉米田定向喷雾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等[4]。从除草效果、安全性、经济实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烟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剂、烟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剂较为常用。

2.2 除草方式选择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优点:一是使用方便,适合机械化大面积作业。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间玉米没有出苗或刚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机械进行田间喷雾,对作物无影响或影响小,特别适合于大型农场或规模经营的成片农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药液直接接触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药害,对玉米生产安全性高。常见的玉米品种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很少有药害发生。即使因为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药害也都比较轻,大多能自行恢复正常,影响很小。三是杀草谱广。多数玉米苗前除草剂都是混剂品种,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药效时间长。一次施药能有效控制玉米整个生育期内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可以和杀虫剂等农药随配随用,一般施药后,对再使用其他农药没有严格要求。缺点在于:一是对土壤墒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湿润时施药效果好,干旱时施药,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对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对于田间前茬遗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杂草防效差,极易导致此类杂草成为田间新的恶性杂草品种。三是对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机作业留茬较高的田块,特别是地表麦秸覆盖较厚,药液很难到达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茎叶喷雾除草。苗后茎叶喷雾除草的优点:一是杀草谱广。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及上茬田间遗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对土壤墒情的要求相对宽松。三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见草施药。可以根据杂草种类及数量有选择性的调整施药方法和施药剂量,有效杀灭杂草。缺点在于:一是使用时期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叶期施药,而且进行超低容量喷雾,有效避免玉米心叶着药。二是含有烟嘧磺隆制剂的除草剂不能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内,不能再使用有机磷农药杀虫。因为使用有机磷农药后,减少了玉米的上表皮叶片蜡质沉积,从而促进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谢药剂的能力,导致玉米田产生药害。三是在高温、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气候条件下不能施药[5]。高温干旱时,玉米对营养吸收慢,体内代谢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药害。连续下雨后突然转晴,玉米生长不正常,应过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复正常后再施药。

2.3 药害的发生与补救

2.3.1 药害症状。一是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对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产生药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药,恰又遇高温、高湿等不良环境时,会出现较明显的药害。症状表现为:玉米外缘叶片发白、干枯,但心叶生长正常,仍为绿色。这种情况一般不需处理,7 d左右即可恢复正常,对玉米后期产量没有影响。二是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是最容易产生药害的除草剂,尤其是含有烟嘧磺隆的制剂,每年都有药害产生,影响玉米生产安全[6]。烟嘧磺隆类制剂产生的药害症状表现为:在施药5~10 d后,玉米叶片出现不规则的褪绿斑,心叶褪绿、变黄,或叶片卷缩成筒状、叶缘皱缩,或心叶扭曲呈牛尾状,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长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现象,有的产生丛生、次生茎,严重者导致玉米茎基部、根部腐烂,致其死亡,对玉米产量影响很大。

2.3.2 药害原因。一是施药时间过晚。烟嘧磺隆类制剂的施药时间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叶期,此期对烟嘧磺隆的代谢能力最强,六叶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风险。二是玉米品种差异。玉米品种对烟嘧磺隆类制剂敏感性差异很大,多数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现药害。常见的硬质玉米、马齿型、半马齿型玉米相对较安全。三是与有机磷农药混用或间隔时间不够。由于有机磷农药降低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容易产生药害,因此在使用烟嘧磺隆类制剂时严禁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内不得喷施有机磷农药[7]。四是高温、干旱、高湿等极端恶劣天气情况施药。在天气不正常的情况下,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代谢能力快速下降,发生药害的几率增大。五是使用技术不当。用量超过推荐剂量、喷雾不匀、重喷、对着心叶直接喷雾等都容易造成药害。

2.3.3 药害处理。一是对药害较重、发生重分蘖的玉米苗,应去除分蘖,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喷施生长调节剂等,以促进植株生长,有效减轻药害。三是加强田间管理。浇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体内的除草剂浓度,缓解药害。同时,增施碳酸氢铵、尿素等速效肥,可促进根系发育和再生,减轻药害。

3 参考文献

[1] 卢向阳,徐筠.莠去津对烟嘧磺隆药害及除草效果的影响[J].农药,2008,47(7):528-531.

[2] 刘金荣,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区夏玉米草害发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农业科学,2004(4):32-33.

[3] 路战远,张德健,李淑芳,等.农牧交错区保护性耕作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及防除技术[J].河南农业科学,2007(12):66-68.

[4] 赵国顺,陈素省,宋丽娜.新型玉米除草剂的防效与评价研究[J].华北农学报,2006(S1):203-205.

篇(3)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篇(4)

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一、能源城市旅游区概况

1.1 能源城市

能源城市是是指以依靠能源资源相关产业发展壮大起来,并以能源资源相关(如煤炭、天然气、石油开采业等)占其地区生产总比值较大,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的城市。能源城市有一下几个主要特征: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储量,并且易于开发;主要依靠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采掘业和加工业,并且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大比重;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

1.2 能源与旅游区的关系

现在国内的旅游区规划建设很少有建立在新能源利用基础上的,多数旅游区都是依靠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利用新能源还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如果仅以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为旅游区建设的重点,那么就会面临很多城市的这些资源并不是很出名,再加上客源市场小,旅游发展当然滞后于很多地方,比如榆林市,地处西部偏远地区,虽然是历史文化名城,但旅游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陕西的延安、西安等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依托资源优势,以旅游、能源、原材料、生物资源开发等,不仅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而且还能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所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旅游、能源、矿产、生物、气候等资源丰富多样的组合优势,抓住机遇,用好机遇,面向市场,加强合作,扩大开放,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建立以新能源利用为基础的旅游区,形成能源与旅游区建设相辅相成的新形式非常有必要。

二、旅游区规划的一般设计方法

2.1技术路线

从空间层次上来说,城市旅游区规划的技术层次应该是:

城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 旅游区规划(产品规划)旅游区控规旅游区详规

2.2 旅游区规划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2.2.1第一阶段:资料、资源调查与评价

(1)资料、资源调查:资料收集,要注意目的性、可靠性和原始性。在资料收集与汇编中,尽量保持其原始性,不要随意整理、取舍,包括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姓名的记录,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经查核、提炼、改写的工作成果,可在规划说明中反映。

(2)综合评价:

旅游区的综合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环境质量与水平:生态特征、环境质量、设施状况、监护管理。

②开发利用条件:交通通讯、食宿接待、客源市场、运营管理,从社会、经济、时间、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开发利用功能价值和经济效果。

③规模范围:旅游地面积、体量、容量。

⑤开发现状:从艺术特点、自然规律,经济效果上综合分析、评价旅游地开发现状。

2.2.2第二阶段:编制规划

编制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做多方案的比选。

2..2.4第三阶段:方案决策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组织各有关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专业评议和综合评议,并对规划做出技术鉴定报告时期。经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件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定案、上报。

2.2.5第四阶段:管理实施

这是各旅游地在规划实施和常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工作内容。一个好的旅游规划要使其变成现实,最终成为人类寻求旅游、休闲和环境质量的空间,实现旅游地应有的旅游效益,则需要到位的管理实施,否则仅为一纸空文。

三、以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的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

秦塞国家长城公园地处榆林市榆阳区,规划用地面积约1343平方公里。榆林的地理区位和交通区位优越,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源远流长,具备吸引高端旅游消费人群前来旅游的潜力。而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提高景区品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秦塞长城国家公园从榆林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出发,立足于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是一个集文化体验、生态度假、能源展示、生态治理、特色农业观光和自然生态体验于一体的国家生态公园。

3.1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

能源城市旅游空间形态划分和形式界定上,可以将旅游空间形态分为三级: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旅游点是由场地组成要素构成的具有独特旅游价值的地块,如公园绿地广场上的喷水、街旁游园中的休闲广场、山涧的瀑布、坡地上的植物植被等。在视觉上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地形单元称为旅游单元,如沟谷、滩涂、盆地、山峰、山脊,每一个旅游单元都至少有一个旅游点,由一系列的旅游单元组成旅游区,旅游单元构成旅游区的物质实体。具有游憩和审美观赏价值的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就组成了旅游空间形态体系。

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旅游空间体系就是由旅游景区、游憩区、旅游景点构成。由2-4个旅游景点构成游憩区,也就是一个旅游单元,再由若干个游憩区组成旅游景区,由此展开公园的空间景观序列。其主要特点是在组织旅游空间的同时将能源旅游资源、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与之结合,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具有榆林魅力的旅游空间。

3.1.1旅游与能源旅游资源的空间结合

榆林是21世纪中国的能源接续地,是正在建设的国家能源化工基地,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的重要源头。在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中,规划用地东部分布有相当多的煤矿,在旅游空间组织时尽量与矿产资源相结合并加以利用,将此区域作为整个公园的能源供给中心并结合能源展示,充分利用榆林作为国家能源示范基地的优势,将节能、低碳这条主线贯穿景区始终。规划一、二期用地以能源展示为主,向世界展示榆林作为国家能源基地的风貌,同时国家公园内的建筑、景点和景群都已节能建筑为主,实现能源、低碳的目标。

3.1.2旅游与现有的地貌、水系的空间结合

榆林地貌大体以长城为界,北部为风沙草滩区,南部为黄土丘陵沟壑区,水网分布密布,大多为内陆湖泊、水库和河流,旅游结合当地地貌,创造独特的毛乌素风景区、防风固沙风景示范区和国家自然水体风景区,充分展示榆林当地的体毛特征与自然景观,并结合旅游设施、修学培训、国际会议等功能,实现旅游与现有地貌、水系的结合。

3.1.3 旅游与历史文化的空间结合

榆林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镇北台被誉为万里长城第一台,榆林长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中国长城文化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榆林作为昔日的九边重镇,是昔日边陲和民俗文化融合之地,是塞北蒙汉文化的交汇区域,涵盖了黄河文化、草原文明、游牧文明等多种文明,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榆林的边塞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民俗文化上,榆林市陕北民间艺术之乡,大秧歌、信天游、绥德石狮、三边剪纸等以其浓郁的黄土风情和丰富浑朴的生活底蕴,风靡海内外;同时作为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榆林有着宝贵的革命文化资源。旅游结合榆林的历史文化空间,以秦塞长城为核心,结合镇北台、红石峡、榆林古城等重要景点,并结合大型展演活动、考古活动、游览活动、节庆活动等,将历史文化与榆林特色结合。

3.2 道路交通结构设计

3.2.1旅游区交通组织与路网布局

能源城市的旅游区的交通组织方式分成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针对能源城市的特点,道路交通设计主要考虑与能源、游线结合,采用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方式并行,在园区主要道路上采取人车分行方式,进入旅游区后步行道与汽车通路在空间上分离,设置步行道与车行道两个独立的路网系统,车行路采取围绕旅游区或场地群落布置方式,并以枝状近端路或环状近端路的形式延伸到游憩场地出入口。在布置时尽量避开露天矿藏和自然水体等,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步行道路应尽量在景区内部,将绿地、活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与景点串联起来,规避矿区,并延伸到游憩活动场地的入口。在园区的次要道路上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方式,次要道路交通量不大,主要是方便游客观览和通行,并且能够作为生态通廊和消防通道,采取近端式布局,并在近端处设置回车场地。

3.2.2道路类型、分级

能源城市旅游区的道路有步行路和车型路两种类型。在人车分行的路网中,车型路以机动车交通为主,兼有非机动交通和少量步行交通,主要方便于游客通行与能源的输送,步行则兼有步行交通和步行休闲功能,并可兼为非机动车服务;在人车混行的路网中,车行路共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步行三种交通形式,也同时有专门的步行路系统,但一般主要是用于休闲功能。

道路按其功能可以划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个等级。

3.2.3通路设计

通路作为旅游区空间结构的骨架,为出入口为起点,将区内各游憩活动场所、主要建筑物及各个空间作线形连接,这便是最简单的通路特性。

从平面上分析,根据能源城市旅游区的特点,通路设计一般可以归纳为“向心式”、“环绕式”和“自由式”三种基本类型,在设计时一般会将三种通路方式混合使用,达到机动灵活的作用。

3.3 游憩空间构筑

能源城市的游憩空间有别于一般城市旅游区,其分布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在规划游憩区的同时与当地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结合,既要有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又要凸显当地的自然环境特色。②游憩区与旅游区的交通连接,方便游客穿行和到达,要与旅游区内部的各种设施衔接,并与能源展示点相结合,使游客在观览的同时了解新能源的利用和提高节能意识。

3.4 游憩活动设计

旅游过程的游憩活动包括十个方面,即吃、住、行、游、娱、购、体、疗、学、悟。在能源城市的旅游区中,从游客行为活动的特征来看,观赏、娱乐、运动、疗养是最纯粹的游憩活动;修学、感悟、体验是过程中的精神活动;运输、住宿、饮食、购物既能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基础服务,又能满足旅途生活的心理需求,人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往往带着享受和休闲的性质。在游憩活动设计的同时加入生态、低碳的理念,结合能源展示,使游客在活动的同时感受到能源的魅力。

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结合景区历史文化资源,推出以文化展演、节能展示、康体健身为核心的旅游活动带:长城镇北台活动带、春渡榆溪绕途旅活动带、花开几曲问陕北活动带和秦道飞沙龙寨行活动带。

3.5 能源利用

3.5.1 风能、太阳能的利用

利用风力推动发电机发电, 产生能量。特点是发电效率高、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可靠性强、无污染。榆林位于陕西最北部,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有丰富的生物质原料,为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生态能源的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5.2生态水资源利用

陕北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地域, 因而对规划景区内的水资源必须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进行规划与治理。规划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将收集的雨水形成溪流并汇成一个个水眼,既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还能够创造优美的景观达到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效果。

4、总结:

近几年来,随着各国对能源越来越重视,能源城市的发展问题不断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能源城市拥有丰富的能源储备,但是城市经济发展上去了,却带来了城市环境恶化,居民生活枯燥无味等问题,所以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发展本地旅游业的同时还能丰富市民的生活。随着人们旅游观念的改变,不在盲目追求新奇独特的游览项目,愿意接受主动选择接近自然及低环境影响的旅游形式,能源城市刚好可以利用自身能源利用与旅游区结合,创造其独特的旅游形式。

目前,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及其理论还在探索阶段,本文以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从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道路交通结构设计、游憩空间构筑、游憩活动设计、能源利用五个方面阐述了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的一些方法,由于时间及自身水平的限制,本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及有待深化的部分,笔者将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为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万朝蕾. 能源富集型城市转型研究—以榆林市为例[D]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11.

[2] 张金东. 榆林能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06.

[3] 冯中南,陈高科,翟子陆,倪振国.能源城市如何节能和可持续发展[C]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三),2007.

篇(5)

2、两个数相除,被除数扩大或缩小,除数不变,商也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

篇(6)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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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在涉外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科学地适用涉外收养法律是解决涉外收养中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冲突

当前,各国涉外收养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义。在英国,法院注重的是管辖权。只要英国对涉外收养有管辖权,就只适用英国国内法。英国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采取了以收养人的住所为依据的专属管辖模式。只要收养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英国高级法院就有权颁布收养令。

二是大陆法系的属人法主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收养主要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所以应根据身份关系适用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应如何适用属人法又有四种主张:(l)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因为收养行为由收养者发动,收养者应负主要责任,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立足点,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为收养制度同时关系到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双方的利益,所以分别适用双方的属人法比较合适:(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考虑到收养在被收养人所在国承认的问题,宜采用重叠适用的方式,这和我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可以增加连接点的可选择性,也是软化连接点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成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亦应规定复数连接点,使收养关系尽可能有效成立。具体到连接点的选择问题上,住所是个人与其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某种法律管辖的事实。因此,住所是比国籍更为稳定的一个连接点,也更能体现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

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规定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适用原住国法又要适用收养国法。可以说,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采重叠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潮流。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即收养所适用的法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双方惯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有关当事人适格性的要求。基于此所成立的适用关系,不仅能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而且有助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为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研究怎样更加科学地适用收养法律,首先应研究何种适用原则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儿童利益原则和分割论原则最符合当今收养法发展趋势,也为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

1、儿童利益原则。儿童是世界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之所在,保障儿童权益就是保障全人类的持续健康发展,“儿童优先”、“关注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儿童享有特别照料和协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对儿童来说,家庭是最适合成长的环境,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与生俱来的亲情和适于个性发展的宽松环境。目前国际社会公认,保护儿童利益应该是收养法律的价值核心所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罗马法长期形成的那种“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延续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收养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为儿童利益”的收养新概念日渐盛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依据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收养立法和修订原收养法的重要性。英国和法国在1976年修改收养法时就明确贯彻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

2、分割论原则。分割论是与统一论相对的,是指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所谓“统一论”,即对涉外收养关系不进行任何区分,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也就是说对涉外收养成立要件和涉外收养效力适用同一的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将涉外收养关系分割成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与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由于涉外收养的成立涉及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效力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开始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涉外收养关系的终止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等等,如果笼统的适用同一准据法,显然是很僵化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所拟定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新的开拓。

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规定及完善

(一)《适用法》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的成立侧重于收养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效力侧重于收养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除则偏重收养解除时的程序,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法》符合“分割论”原则,使得涉外收养中准据法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也顺应了当今世界涉外收养准据法选择的潮流。

(二)我国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改善

第一,增加有关涉外收养管辖权的规定。现代各国对如何确定跨国收养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以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为管辖依据。一般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国籍或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瑞士;随着习惯居所受到越来越多公约和国家的青睐,也有一些国家以此作为管辖依据,如德国。1993年《跨国收养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国对跨国收养问题行使管辖权,而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儿童利益是决定国际收养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在行使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时尽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统一起来,所以这种方法并没有直接解决跨国收养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只是间接地协调或减少了各国有关的这类法律规定的矛盾。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非常注重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2条规定:“对因收养的成立和效力提起的诉讼。如收养关系成立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该条具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和实践工作指导意义。首先,它根据跨国收养关系的性质不同将其区分为收养的成立和效力关系以及解除收养关系。两类不同的关系以不同的管辖依据为标准;其次,它以收养关系成立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和国籍为管辖依据,符合各国的习惯做法以及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在连接点的确定仍值得推敲。《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在收养关系的终止问题上,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实质上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规范,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其具有缺乏针对性的特征,因此在跨国收养实践中,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不一定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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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纳新,无锡市格林电工装备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元月11日15时许,该车在对外出租使用过程中,被告W公司接到承租人韩某的电话,称,该车在苏州某地发生燃烧被毁,要求W公司前往处理。接到电话后,被告W公司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季某,同时,安排车辆前往事发地点将被毁车辆拖回。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由谁负责修理协商不成,原告季某将车送交修理,并支出了修理费34050元。后双方对修理费用的承担再次协商不成,原告季某遂提出要求补签合同,被告W公司当即同意,并提供了《车辆代管代租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

被告W公司以双方不产生租赁关系,产生委托关系为由提出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二、评析

本案中,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存在苏B9518G轿车交付的法律事实,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法律事实。

原告季某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苏B9518G轿车发生了损坏事实。该损坏事实的发生,虽然发生在第三人的使用的过程中,但是,就苏B9518G轿车而言,由物权所有人原告季某处占有,转移到被告W公司的占有,再到第三人的使用,其中的交付行为是发生占有转移的基础事实。

勿容置疑,苏B9518G轿车的交付行为,产生了被告W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同样在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也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的提出,与被告W公司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对苏B9518G轿车发生的损坏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准确地识别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产生的实体法律关系又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轿车交给被告W公司用于对外租赁经营使用,该行为在实体法上如何定性?双方产生的是何种性质的实体法法律关系?

笔者作为被告W公司的诉讼人,认为双方不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之规定,“委托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具有下列区别:

(一)信任的基础不同

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民法理论中,此委托行为是。由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此后果之严重,不得不促使委托人在选择和决定人的人选上的高度重视。于是,信任便成为关系产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是从先前的单纯的民事行为,扩大适用到了商事领域,赋予了受托人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机动车作为动产,价值较大、可移动性强,如,转移、隐藏、变卖、质抵等,脱离所有人的占有时产生的风险增加,产生相应的安全风险意识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本能意识。

就风险规避角度而言,动产占有的主体不同,决定了心理安全意识和财产风险的不确定性。当处于所有人占有的情形下,不仅自我信任的心理安全意识增强,而且风险的控制取决于自身的社会阅历经验和能力,阻却了控诉意识的产生;在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状态下,心理安全意识丧失,财产是否会被转移、隐藏、变卖、折抵等,决定于车辆接收人的诚信;第三人的侵权风险的控制也成为不确定性,由实际占有人的风险意识、规避意识和掌控能力的不同而决定。非信任之人,不会出借;非多余之物,或者非可承受价值之物,不会出借。

本案中,原告季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于2011年10月买受后即于当月交付给被告W公司,并授权对外租借。机动车作为动产,可移动性强,他人占有则风险增加,如果没有以信任作为基础,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漠视车辆的安全风险。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车交付被告W公司对外租借经营,其行为是委托信任的表现,符合委托法律关系具有的信任的特征。

租赁关系中的信任,作为价值大的汽车租赁,通常限于是熟人亲友间,且出租人将承租人的驾驶技能、责任承担能力列入风险判断因素;在非亲密关系的租赁中,采用租车包人的租赁形式。而在委托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过程中,基于租赁公司的赔偿能力,足以消除此种风险顾虑,而且所有人基于委托,具有介入选择权。 (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同

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虽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是,在委托合同中,除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基于法律规定;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是基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未取得同意,不可将租赁物对外转租。

本案中,被告W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租人)韩某签订,具有间接委托的特征。被告W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人)韩某出借苏B9518G机动车的行为,是基于原告季某欲通过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而牟取租金利益的目的,履行委托人指示的行为。

(三)使用和收益归属主体不同

在租赁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就是租赁物的直接或主要使用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享有使用权利,不能获得相关收益,相反,因处理事务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则应当转交委托人。

若,诉称的转租关系成立,则原告季某收取的7份租金,则缺乏约定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7份租金均应当归属转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被告W公司。

(四)租金的支付主体和利益金额的结算方式不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主体是合同相对方承租人,且租金作为租赁物出租而收取的利益,往往表现为在合同期内是一个持续、稳定、不间断支付的固定值。即使,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依然如此。而对于转租的次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成功缔约、成立、生效和履行、次承租期限和租金,出租人均不予关注。出租人不因承租人的转租不成立而减免相应的租金。在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主体是承租人,不是次承租人,在许可转租成立的情形下,次承租人仅对承租人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决定的。

篇(9)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篇(10)

2006年以来,贵溪市西瓜种植实施大棚膜终年覆盖周年生产技术,且面积逐年增加,黄蓟马严重危害期逐年延长,2006~2008年严重危害期大多数在8月下旬~9月上旬,2008年以后,严重危害期提前到6月下旬,延迟到9月中旬,尤其是7~8月份,连续喷药防治也难以控制其为害。西瓜植株被害后生长点皱缩诱发变黑、花打顶,植株失去光泽,不能再抽蔓,不发新叶,不开花结果或少有结果,甚至大面积死苗,造成严重减产。据调查,因黄蓟马的危害,50%左右的瓜农7月下旬至8月下旬减收70%左右。尤其熟地种嫁接苗的瓜农几乎绝收。9月份以后只有少数瓜农才有少批量瓜上市,70%左右的瓜农收摊另行谋生。

2 发生规律

黄蓟马成虫具有向上、喜嫩绿的习性,活泼、善跳、行为敏捷,畏强光,常生活在瓜头丛中、叶背。

成虫体黄色,体长0.8~1mm,雌成虫产卵于嫩叶组织内繁殖。以成虫和 1~2龄若虫取食危害,老熟的2龄若虫自动掉落在地面上,从裂缝钻入土中化蛹和羽化。在温度为25~30℃,土壤含水8%~18%条件下,化蛹、羽化率最高。黄蓟马在贵溪市1年发生20余代,世代重叠严重。在多雨季节或空气湿度大的季节,黄蓟马种群密度显著下降。黄蓟马以成虫潜伏在土块、土缝下,枯枝落叶间过冬,少数以若虫过冬。气温回升至12℃开始活动。沙壤土瓜地有利于若虫入土化蛹及成虫羽化,发生早且数量多。

西瓜大棚栽培,二棚三膜覆盖,周年生产,大棚内温度长期稳定在15℃以上,因受温湿度条件的综合影响,黄蓟马发育进度及种群密度在不同季节差异很大。1~3月份平均每月发生1.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25%左右。4~5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50%左右,每个瓜头可查到1~2只黄蓟马。6~9月份平均每月发生3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90%左右,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6~8只黄蓟马,发生严重的可查到15只以上。10~12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35%左右,在正常防治的情况下,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3~4只黄蓟马。7~8月份因温度高,地干爽,黄蓟马常躲藏在荫蔽场所。黄蓟马世代重叠严重,因而防治困难。

3 综合防治技术

3.1 农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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