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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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二、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1、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3、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
三、 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坚守耕地红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禁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具体措施
(一)分解下达201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时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下达到各乡,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耕地质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做好乡“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2016年为“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的开局之年。我乡要履行耕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细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配合乡考核办完成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中期考核,并密切配合乡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对各村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
(三)2016年耕地保有量面积不低于721.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2.79公顷。要不断提高对保护基本农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帐,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到六定:定面积、定位置、定质量、定标志(保护标志)、定责任(保护责任人)、定措施(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土地肥力,鼓励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增施有机肥料,及时制止污染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全乡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面积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和地块补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四)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做好乡2016年度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工作,重点做好建设占用耕地、灾害损毁耕地及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最宝贵的莫过于耕地,它是非常关键的农业资料,其对于维护国家的粮食稳定,保证社会和谐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前时期,对耕地开展的保护活动牵扯到的成员或是组织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农企业和农民,由于这些群体本身的社会地位等有一定的差异,而且监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发挥的效益是不一样的。在这些群体中,农民是最为直接和实际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对于土地的总数以及品质等非常了解,不过在我们国家的保护模式中,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理应扮演的角色,却没有被太多考虑。因为他们没有被放到上述的责任模式中,农户也未将自身当成是土地保护的关键方,所以他们就无法形成较为浓厚的保护意识,不能积极的服从管控,此时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这个前提下,本人经由长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扰保护的常见要素,指出了一些应对方法。
1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内涵
具体的讲,该内涵涵盖如下的几点。第一,从总数到品质的综合化的管控,同时更为关注品质维护。第二,要主动的对那些违法活动检举,同时农户在他们本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组织的干扰时,要依法处理,认真补救。
2 干扰保护的要素
2.1 群众的参与思想太低
该群体是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不过在农村中因为教育太过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时就会在群众的头脑中形成一种权力要超过法律的思想。还有部分区域的农村干部的综合素养较差,这也干扰到总体的建设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户的参与思想非常低。针对耕地保护活动来说,也就不能够认真的参加了。我们国家的现行耕地维护模式里,因为农民不能够积极的参加,此时就会使得总体的保护活动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
2.2 农户的法规意识较差
公众参与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宪法》的第2条、第41条相应规定都有充分体现。关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7条规定:“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中央政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或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以及对抗耕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有效途径以及奖惩的方式。有关公众包括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流于形式,农民几乎被排除在耕地保护体系之外。
2.3 没有稳固的经济前提
要想确保群众积极的参加到该项活动中,就要保证有特定的物质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农村的经济基础不是很好,这就使得土地的保护缺少必须的物质前提,干扰到群众参加到活动中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济较差的区域来讲,大部分的青年群体都外出务工,基本没有心思去关注该活动。在很多人看来,土地归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转租给别人,此时别人有时候就会将耕地用作别的方向。
2.4 群众和耕地之间的利益联系不密切
在马克思看来,人参加一项活动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种本性。对比农户参加到该项保护活动的情况来看,该群体大体上认为当前的利益是最为实际的。在很多的区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区域,存在以户为个体,进行小面积种植的现象,其效益很差。很多农户外出务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时就无法积极的参加到耕种活动中,很显然这就导致了利益关联度不高。
2.5 群众没有积极的参与效能感
人们参与的主动性与对参与的效能感有关。效能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政府决策的自我主观评价。一般来说,参与效能感强的人比参与效能感弱的人会更多地参与某项公共活动。对于个人而言,参与效能感是影响其参与的最主要因素。
3 应对方法
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权力还是一项必然的义务。对于农民来讲,要想实现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动。
3.1 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
农户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实的提升群众参加到耕地保护中的思想,特别是法规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众的素养。经由多项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还要经由多种媒体和方法,确保群众了解到耕地面积减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护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耕地保护法》,并将农民参与作为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将农民参与的原则、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让农民参与耕地保护能真正贯彻落实。
健全和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制度规定。首先要从抓好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构建新型的农地产权体系
农地产权的完整性是农民有效参与耕地保护的基础,完整的产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必须是完全界定的,产权必须是排外的,产权必须是可以流动的,对财产权必须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动的、可继承的产权可以激励农民尽心尽力地保护耕地。
以产权明晰、长期有效、市场化流转为目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构建新型的农村产权体系。新型自啵村产权体系庇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经营流转权”三种主要的产权形态,其三种产权形态应是相互分离的,各自产权界定应是清晰的,并赋予每种产权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3 做好补贴工作
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看,耕地带给他们的利润不高,假如硬将其束缚在土地种植上很显然是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占据的费用比例很大,而且还要进行水利投资以及劳动力,但是其带给我们的产值却不高。众所周知,农民是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庞大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利益的保证是当前国家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务必将农民降低负担,增加收入当成是当前工作的关键点,设置积极婚礼的体系,辅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确保其收益增加,使农民获取社会生产的平均收益。
4 结束语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或驱动力源自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收益,农民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的成败,即农民增收这一问题能否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方法来切实的保护农户的利益,特别是长远阶段的利益,上述内容是目前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点。建立这样的政策,则需要政府建构以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为基础的耕地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定合理的耕地保护补贴办法,实现耕地保护、粮食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四位一体”的耕地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朱红波.中国耕地资源安全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工作组的工作:1.使非采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停止非采行为;2.增强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劝导群众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好我县青山绿水。
二、工作时间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派驻工作组取得实效,强化工作协调,决定成立派驻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于年3月1日在鹅湖镇召开动员大会,动员部署派驻工作。同时,由整治办牵头,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二)宣讲政策,调查摸底。从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时间十五天。
通过走村入户,向群众特别是非采人员宣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查了解非采人员情况及农户出租耕地情况,劝导非采人员停止非采行为,恢复采挖点原貌,现有采挖设备自行作相应处置。对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农户进行政策宣讲,劝导其停止非法出租行为。
(三)举办学习班。从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时间2天。
由有关乡镇组织,工作组组织人员授课,将所在乡镇非采人员全部集中组织一次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态度,学习班各工作组组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作主旨讲话。通过学习,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觉停止非采行为,学习班结束后,原从事非采人员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停止非采责任状,明确不再从事非采,明确非法采金设备(挖机、滚筒)自行处置时限。
(四)总结清理。从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时间十三天。
各工作组对阶段工作进行跟踪清理,对非采人员的采挖设备自行处置情况逐户跟踪登记,对采挖点恢复原貌情况逐点现场勘察登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非采人员及非采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全面总结下一个月的工作,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
五、相关要求
中图分类号:P9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362-01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较快。人地关系日益紧张。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民生角度来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一、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问不足;建筑用地设计
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1、保障人类生存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入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4、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2、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3、节约土地集约经营
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4、规范土地市场打击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6、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优化用地结构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1] 母小曼,高钰,赵越,殷湖北. 土地储备运行机制中的土地供应问题思考[J]. 商业时代. 2009(24)
[2] 全国土地供应结构进一步优化[J]. 国土资源通讯. 2008(14)
土地是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根本,土地问题也是困扰国家发展与建设的重要问题。土地管理作为解决三农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实施严格管理极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现在滥用土地的趋势,才能够通过严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与开发。下面针对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一、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土地开发应用等问题的关键,因此,做好土地普查,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管理势在必行。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拥有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平均下来人多地少,且这些土地中可用土地资源比例更是非常低,因此,对于中国来说,严格控制土地资源,尤其是稀少的耕地资源,是未来确保国家能够得以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国农用土地现状为数量少,后备资源不足,即使通过开发等手段也只能得到较少资源,所以,在考虑到当代人生存的基础上,从长远需求出发,做好土地普查与管理将会是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为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生存。从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的角度考虑,做好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外移,耕地废置现象严重,可用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但是粮食需求却一直在不断增加,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这种矛盾更是越来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势在必行。如果不赶紧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未来肯定是因为耕地废置、粮食安全等问题影响国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引起警觉。因此,为了日后更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现在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对于不少地区盲目圈地现象和滥用耕地等问题都要深入调查,严格管理,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使用,提升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长远续航保护能力,在未来实现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它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且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这些人在无岗无业无社保身份的情况下生活现状越加窘迫,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
二、土地管理有效策略分析
加强土地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实现管理目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力量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做好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运用市场价值机制调控土地应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从律法角度来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力量,减少土地管理方便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在运用形成力量加强领导与管理方面,要做好各省市各级领导的培训教育工作,将紧抓土地管理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贯彻和执行国家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好土地管理,从国家全局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角度考虑,不盲目追求一时利益,损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单位设立专门负责人,土地管理责任到人,做好土地保护。在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要加强耕地保护,积极开发,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和鼓励农民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耕地污染和破坏。在用途管制方面,以节约和保护为准则进行开发和使用,遵循国家整体土地规划原则,进行开发与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计划用地。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的行政力量之外,还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凭借价格机制来调控土地的应用,在切实保障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积极开发土地潜力,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缓解当前凸显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现在,要通过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进土地应用生产,用国家政策保驾护航,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做好保护性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