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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技术节水
农业用水中水资源的使用率通常较低,所以在我国发展农业的进程中,应致力于改变农业现有种植结构,调整农业用水布,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用水浪费的问题。以往我国农业结构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粮食,二是经济作物。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向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农业结构也应由二分变为三分,增加用于养殖的饲料作物。
3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方法
3.1化学方法治理水污染
从化学的角度解决水污染问题,就是利用投放污水处理剂来改善水质。污水处理剂是一种化学药剂,按其成份可以分为有机处理剂和无机处理剂两大类。有机类分为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非离子聚丙烯酰胺、两性离子聚丙烯酰胺等;无机类有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聚合氯化铝铁等。针对不同的水体污染,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化学试剂:用氧化钙来解决湖泊酸化;用杀藻剂断绝藻类的生育;用铁盐来化解水中的含磷物质[3]。
3.2生物方法治理水污染
从生物的角度解决水污染问题,就是利用水中的微小生物,通过其呼吸作用,将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无机物,使水得到净化。基于此,可以人为的向污水中投放微生物,或是改善污水的水体环境,使其利于微生物生存繁殖,以达到增加污水内微生物的目的。这种方法能够使污水进行自我清洁和循环,不会产生其他的影响,所以利用微生物治理污水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3.3物理方法治理水污染
从物理的角度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就是基于水的密度、质量等物理特性,对水资源采取截流、重力分离、气浮等措施,利用沉降原理,使污水分层隔离,达到污染物与清水分享的目标,从而得到洁净的水源。
现阶段,我国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成为水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的主要阻碍因素之一。以工业生产品种为依据进行废水类别划分,可囊括氮肥废水、冶金废水、造纸废水、农药废水、制革废水等。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尽管国家针对工业废水排放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强调企业大力引进新型环保工艺设备,但治理成效不尽人意,亟需依据废水特点进行治理途径模式的完善,并通过对治理技术的提升来优化废水处理效果。
1工业废水特点分析
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之间的差异天壤地别,依据对工业废水排放现状分析,其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成分复杂。工业废水因生产行业不同,其性质与成分有明显差异,或者行业相同,但不同企业排放的废水成分、性质等仍有一定差异。同时,企业在生产期间,采用的是不同的工艺技术、设备,最后生成的工业废水在成分方面也不同。②污染浓度大。不同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污染浓度普遍较大,部分领域所排放的工业废水甚至可以达到每升上万毫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废水浓度呈现出不断变化的态势,使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开展难度增大。③污染物种类多。现阶段工业企业针对废水处理的开展,通常会依据废水成分的分析,采用多工艺融合的处理方式。其原因主要在于工业废水中相关毒性物质不会单独存在。④多样化的处理目标。因废水性质、成分存在差异,所以不同的工业废水有多种排放或利用途径,例如部分污水处理后直接应用于厂内杂用、回用等,还有部分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利用市政管网进行排放。对于不同的排放与利用途径,需要以不同的标准要求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2工业废水污染治理途径分析
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开展,为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需以工艺减排、废水处理及污染处理为基础路径。工艺减排主要依托相关技术工艺的应用,实现对生产阶段废水排放的有效控制。生产期间企业需加大对生产原、辅料质量、性能的控制力度,以期通过对材料的合理选择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即做到生产过程中材料严控,以保证材料质量符合生产标准为前提,以处理效果强、环保性强的材料为主选。要做到对材料的严控,企业需将环保理念渗透到材料采购阶段,并强调在材料采购全过程中进行相关制度、程序的全面实施。在材料引进过程中,针对水溶性材料要立足于环保角度进行系统性评价,并通过大量的试验分析寻找可以替代难处理性材料的产品。或者结合企业生产需求的分析,对难处理、危害性等材料限制应用。针对废水处理,可以在完善企业废水处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废水治理现状的分析,构建契合企业生产需求的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同时,在废水处理过程中挖掘以往集中处理、混合处理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前提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原则的落实,通过合理分类收集进一步提升工业废水的治理成效,为企业实现废水循环利用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废水处理系统的优化,除依据其性质类别进行单独收集、单独处理之外,企业还可结合自身条件分析构建废水再生处理系统,为废水的再次利用提供保障。
3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发展需求
3.1现阶段工业废水技术应用
纵观我国工业废水的污染治理,超滤技术的应用较为常见。该技术的合理应用能够使污染物与水源有效分离,而要发挥出超滤技术的最大作用,需以良好的超滤膜材质为基础。当前常用的超滤膜材料特征包括:高透过性、成本低、长期稳定、化学选择灵活性等。以材料性质为依据进行类别划分,可分为有机超滤膜与无机超滤膜,其中有机膜在当前污染治理中的应用较常见,相较于无机膜的应用,具有处理便捷、制备简单等优势。超滤膜材料的组成包括二醋纤维酸、聚丙烯腈等。以结构为依据进行类别划分,可分为对称超滤膜与非对称超滤膜,其中非对称超滤膜的应用较为广泛,主要原因是非对称超滤膜的构成囊括多孔支撑层与皮层,支撑层的传质、分离作用相对较小,而皮层体现出的分离性质较明显。
3.2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未来发展
虽然现阶段废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取得一定成效,但立于能源资源的角度,大部分企业所设置的废水处理系统仍存在低效率、高投入等问题,甚至部分废水处理技术的应用仅起到“污染转嫁”的作用。在治理过程中依托相关药剂、催化剂等的应用,将废水污染物转化为二氧化碳等,实则增大了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难度。因此,未来对于废水治理技术的研究,需要以“生产工艺”理念来取代现有的“处理工艺”理念。即在治理过程中将废水作为某种产品的生产原材料,结合对最小量资源能源的应用来实现对工艺产品的设计与生产。做到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加大对碳、氮等物质的转化力度,以此推动我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4结语
总之,得益于我国对水体污染治理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迎来发展契机。要在抓住发展契机的同时,实现对现阶段废水污染治理困境的有效突破。需依据实际治理需求的分析,加大对废水污染治理途径的完善力度,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对相关治理技术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工业领域的环保化、生态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余.论城市水污染的防治技术及发展策略[J].科学技术创新,2018(4):47-48.
[2]王泳超.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8(27):165-167.
[3]刘庆武.国外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现状与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启迪[J].北方环境,2019,31(5):88-89.
[4]汪涛,苏云燕.工业废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分析[J].神州印象,2018(6):323.
中图分类号:[TE991.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根据联合国全球规划署的统计资料显示,到2025年,全球将会有三分之二的人口面临着中度或者是重度的用水紧张问题,尤其是作为水资源短缺的中国来讲,水污染日益严重,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对城市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一 水污染原因
随着经济和城市的不断发展,水污染现象日趋严重,人们改善生活环境的强烈愿望随之增长。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水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造成我国水体环境严重污染且难以短期解决的原因主要集中这两个方面。
第一,城市大量工业废水未经处理便被外排,个别企业水污染治理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农村的乡镇企业,关键技术与成套设备缺乏,设备产品制造水平偏低,对水污染控制与治理,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监管的技术支撑不足,都是造成工业污染的重要原因。
第二,农村污水是不同于城市及中小城镇的另一种类型,具有点多、面广、量小、分散等特点。所以,农村水环境质量状况更令人担忧,个别地方发生了一些水污染事件,农民用水灌溉,西瓜等经济作物遭到毁坏;有的鱼塘灌入了污水,成塘的鱼苗出现死亡;进而群众生活受到了较大影响。面对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管理水平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不完善,涉及资金投入不足。建站和运行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导致无法集中处理生活用水。目前,我国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上进展缓慢,尚无适用的处理技术,更缺乏标准规范,成为我国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重大技术瓶颈。其次,农村地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环保意识淡薄,生活垃圾的随意处理。对环境危害的源头和危害程度往往认识不清,对潜在的环境危害往往忽略掉,最后导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现上升趋势。
二 水污染现状
第一,以辽宁省为例,上世纪80年代,作为中国的老工业基地,辽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的过度消耗给环境带来严重破坏,辽河沿岸分布着许多大型或特大型工业城市,而工业废水的排放量难以得到控制,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内,使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加剧了城市水污染。近期刚刚曝光的辽宁阜新地下水被污染20多年变成了“绿茶”,水中六价铬最高超标30倍,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给人们再度敲响警钟!这对企业排污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我市的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企业,正面临着达标即生存、超标就淘汰的艰难选择。地下水污染形势已日趋严重,这一点已经广为人知,但是每个地方的具体污染情况如何,却很难说清。目前我国国家级的地下水监测点不足2000个,其中很多监测点的监测设施由于多年失修遭到破坏,以致监测数据无法正常获取。而按照我国国土面积,至少应该保持2万至4万个。治污,先要摸清污染“家底”。“只有长期监测、跟踪地下水的动态变化过程,才可能对地下水污染的形成、演化、发展趋势作出较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判,从而‘对症下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田延山一语中的。
第二,生活污水的排放,不容忽视!人类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是水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其中主要是粪便和洗涤污水。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生活污水量为150―400L,其量与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这就需要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相对而言,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普遍比较落后,大部分生活污水都直接进入河流、湖泊和水库中,对水体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据统计,目前有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农村污水除处理率低这一显著特点外,间歇排放,排量少且分散,是农村污水的又一典型特征。此外,农村污水氮磷浓度高且含有大量的营养盐、细菌、病毒等,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从而引起水环境的全面退化。
二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是解决水环境危机的关键环节,不能够一蹴而就,需要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设计,水污染的防治在防治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借助各方力量。具体说来,主要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解决现有的水污染问题,需要服从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统一部署。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各省市都在严格执行。为确保法规和实际相结合,并且能够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应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稳步推进治理工作,并且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起工业废水排量标准系统,将废水的排放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违规排放的企业需要立即关停,通过这种手段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同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决不允许企业将治理的成本转嫁给社会。除此之外,企业需要不断加大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基本建设投入,依靠科技的支撑,建立科学的工作平台,提升自身的能力,通过重大科技攻关与科技创新,攻克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国内实际需求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方案,做到城市水环境质量综合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优化,确保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二,针对城市生活污水的现状,首先需要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采用分流制下水道系统或者是合流制系统的措施,提升排水系统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集中力度对居民小区和施工建设区域加强排水系统的建设,应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生活污水处理的成本。其次,完善农村排水系统,提升生活污水的处理能力。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实践中,最通用、节俭、能够体现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是厌氧沼气池。它将污水处理与其合理利用有机结合,实现了污水的资源化。同时,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开展农村环保科普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宣传水源保护、河流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凝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合力.
结束语:
水污染的预防与治理,是一项长久而又艰巨的任务,应激发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热情。面对严峻的水污染问题,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做到人人重视、参与,政府部门、企业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郭杰 大气与水污染的防治 中国环境管理丛书[J] .2008年第03期
[2] 邱士军 吕振山 浅析城市水污染及防治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30期
一、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一)地下水污染直接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
地下水受到污染后会直接影响到饮用水的水质,严重时还会危及人体的健康。地下水受到污染后会导致饮用水受到亚酸盐的影响,逐渐引发人体受到癌症的折磨,而婴幼儿引用这类水就会导致出现高铁血蛋白症,危及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在地下水受到有机物的污染后就会引发人们出现腹泻、肠道线虫及恶性肿瘤等问题,饮用水受到重金属污染后会导致人体慢性中毒,进而损坏人体的肝、肾的正常功能,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二)地下水污染会造成农业经济损失
地下水污染会直接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及质量,严重时就会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地下水作为农业主要的灌溉来源,其在农业灌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使用受到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农作物的灌溉就会直接改变土壤的结构,减少农作物耐寒、耐热及抗病的能力,直接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及质量,进而造成严重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地下水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
地下水污染会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进而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被污染的地下水会经过排给、径流,最终进入河流湖泊,这不仅会对河流湖泊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还会威胁到各种生物的生长与繁殖,直接造成生态失去平衡。
二、地下水污染的来源
(一)工业方面
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及废渣,这些“三废”里面大部分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在不经过合理处理的情况下就会直接或者间接的渗入地下水,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地下水的使用。
(二)农业方面
人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会采用农药、化肥及畜禽粪便对农作物进行养护,这些不会全部被农作物吸收,一部分会残留在土壤内,随着地表径流、降水等会将这些有害物质渗入地下,进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在对农作物进行灌溉时,如果使用的是受到污染的水,那这些水就会直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生活方面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也在不断地递增,其直接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产生的生活垃圾大部分会采取填埋法,这样就会导致垃圾中的一些污染物通过土壤直接渗入地下,生活污水会随着径流流入河流或是直接渗入地下,这都会对地下水产生严重的污染。
(四)采矿方面
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主要是改变了埋藏条件,在地表水利工程的修建中,地表水流必然会发生改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地下水的埋藏状态和均衡。采矿之后产生的尾矿经过雨水淋滤也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矿区中废气的钻孔以及坑道则能够作为污染物质进入通道,而采矿过程中的矿坑水因酸性较高而能够溶解白云石、方解石等,所溶解得到的钙镁离子在融人水中后会导致地下水的硬度上升。
(五)其它方面
除了上述一些地下水污染源外,在进行一些工程建设时也会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的污染,在进行工程建设时会对地下水的水位、流动方向等产生一定的的影响,造成地下水污染物的大量扩散分解,同时一些自然灾害会引起地壳变化,会将一些污染物带入地下,进而污染到地下水。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
(一)增强地下水的保护意识
在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中,首先应当增强地下水的保护意识,认清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大对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电视宣传或是网络宣传的方式进行大力的宣传,同时可以在一些居民区进行地下水教育与宣传活动,不断加强对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进而增强人们对地下水保护的意识,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二)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起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使得地下水与水源的保护工作得到真正落实。加大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污水的排放,做好污废水与粪坑的防渗工作,严禁使用未经处理过的污水进行灌溉,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加强地下水的水质监测
设立地下水观测专用井,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预测服务系统。对重点污染地区进行重点监测,系统掌握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污染发展变化及动态特征,同时还要建立地下水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实现对地下水污染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对地下水污染严重地区的及时预报。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实用技术的研究
目前常用的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有水动力控制修复技术、有机粘土修复技术、电化学动力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渗透性反应屏修复技术、抽出处理修复技术等,这些技术可行性较强,但多为理论研究,因此应加强对地下水污染实用技术的研究,并积极推广应用。
(五)加强对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
加强对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首先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找出主要的污染源,然后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在对污染源进行控制时可划定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加大对地下水环境的监管,有效的切除相关的地下水污染源。严格控制工业“三废”的排放,加大对农业养护的监管,合理进行施肥、灌溉,正确处理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加大对各类建设的管理,只有加强各个方面的控制,才能真正的控制住地下水污染源。
(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不同,污染物一旦进入到地下含水层,其运移速度将会很缓慢,一经污染将很难消除。因此,各级部门与企业必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应当努力做好排污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废物销纳场防渗的建设。在农业生产中尽量使用科学的耕作方式和高效的灌溉技术,污水排放单位及机关应当加快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技术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彻底消灭“工业三废”的污染。
四、结语
总之,随着城镇化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其中地下水主要的污染源就是工业、农业及生活着三大方面,一旦地下水受到污染,不仅会影响到生态平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加大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大对污染源的控制等,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真正做到对地下水的保护。
参考文献:
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水污染治理中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设想
(一)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费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较为一致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2、“费”改“税”的转换思路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契机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二)财政制度
1、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贷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2、生态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场创建制度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四)责任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衔接
(一)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维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二)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侧重运用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三)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发展趋势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当下,随着环境的持续恶化,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工业的发展一方面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带来了挑战。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需要进过一定处理才可以排放或是继续使用。但是当下我国污水处理技术、设备都处在发展阶段,再许多工厂没有认识到工业废水污染的严重后果,忽视了对于工业废水的处理。这就导致工业废水污染严重,也为其治理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一、工业废水污染治理现状
当下,我国对于工业废水污染治理采取了较大的力度。不仅每年有十几亿元的资金进行工厂污水处理,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限制工业废水的产生,并制定了随意排放工业废水的处罚条例。但是,对于工业污水的处理状况仍然不容乐观。由于工业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较为复杂,使用单一的污水处理方式难以处理。而即便是经过处理的废水,其中所含的杂质也比较多,重新利用率较小。许多工厂甚至不对污水进行处理就直接排放。针对这一严峻的现实,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工业废水污染的治理。首先,在政策的制定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之一,可持续发展是在发展过程中综合考虑资源、人口、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在满足当代人发展的前提下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其次,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虽然工业发展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同样不能忽视工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通过多种方法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治理工业废水污染,避免发展经济的同时损害环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大国,但是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均的水资源占有量较低。水资源在分布上也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对于一些山区来说水资源极为匮乏。对工业废水污染进行治理,一方面需要控制工业废水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污染,另一方面通过对工业废水的处理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缓解当下水资源紧缺的现状。从科学出发,关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的长远利益,从加强管理与防治两个方面应对工业废水污染治理。
二、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发展
对于工业废水污染的治理,主要有物理、化学两种方法进行。物理方法主要有吸附、物理分离以及电解三种方法,其优点是不会改变污水原有的化学性质,也不会在治理的过程中产生其他污染物质,缺点是处理污水的效率较低,对于污水中难以用物理方法除去的有毒离子等无法除去。化学方法主要有中和法、氧化法以及混凝法三种,其优点是污染治理效率较高,缺点是改变废水化学性质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污染物质。
(一)工业废水污染物理防治方法
使用物理防治的方法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能够在不改变水的化学性质的基础上,净化工业废水。具体来说可以使用物理吸附、物理分离以及电解三种方法。物理吸附主要利用活性炭、明矾等物质,将工业废水中的一些物质吸附。物理分离则可以利用水和污水中的其他杂质沸点不同的性质,对污水进行加热,使纯水和污水得以分离。最后,还可以使用电解水的方式,将水中的杂质与水分离,最终实现净化。
(二)工业废水污染化学防治方法
化学防治方法中,主要有中和法、氧化法以及混凝法三种方法。中和法主要通过对工业废水中的酸碱度的调节,改善工业废水的酸碱性。这是由于呈现出强酸性的废水会对人体和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使用碱性物质将其中和可以减少污染。使用氧化法主要针对的是废气污染和废水污染。特别是随着化学的不断发展,许多氧化剂出现为氧化法提供了有效的原材料。诸如光学氧化法、超临界氧化法等,能够很好地处理工业废水中的污染。一方面,通过氧化,工业废水可以避免对外界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另一方面,经过氧化的废水可以循环使用,提升了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率。最后,混凝法主要是将污水中的物质聚集,然后与工业废水分离。由于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容易沉淀的颗粒物,这些颗粒物的表面通常会带有一定的电荷。带有相同电荷的例子相互排斥,很容易形成胶体,既不容易沉淀又不容易被除去。因此,使用混凝法利用混凝剂促使废水中的电荷中和,帮助不沉淀颗粒物聚集、沉淀。
三、结束语
当下,随着我国水资源紧缺情况的不断加剧以及工业发展、生活对于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成了关键。但是,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这些废水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或是直接排放,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浪费水资源。我国水污染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政府在设置了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措施禁止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具体来说,通过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可以对工业污水进行净化,防止其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参考文献:
[1]胡大鸣.工业废水污染控制方法的新进展[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3(04)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产、经贸、旅游、土地、地质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防治工作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流域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建设、水产等部门和*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划分*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水利部门的水文监测机构,共同承担*流域水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主要入湖河道口和*、六安地区、合肥市交界处水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水质状况。
第十条*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当地有无环境容量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流域超过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市、县,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三条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去向,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拒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应当提前15日向排污许可证颁发部门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设立*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在*流域依法征收的排污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少污染、低消耗的产业和产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六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有机肥,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及农作物、林木病虫害综合防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理使用水利工程设施,增加引水、排水量;疏浚湖泊,河道,建设护岸、护坡工程,防止水土流失;扩大*水体环境容量,增强流域水网自净能力。
第十八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环境工程,维护水生态环境平衡。
第十九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含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流域划分为四级保护区:合肥市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5千米水域和1千米陆域,*市等市镇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千米水域和0.5千米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湖体、沿湖岸5千米陆域、入湖河道上溯10千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千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千米范围为三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四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标志,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级、三级保护区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自20*年1月1日起,禁止工业企业向*流域水体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禁止在*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小型企业。
严格限制在*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在*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含热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选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四)在*湖滩和岸边堆放、埋置、储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等;
(六)从事可能破坏山体、林木、植被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七)围湖造田。
第二十四条自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流域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五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水文、水质监测及渔政、公安、防汛指挥以外的船舶停泊和作业;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游泳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六条运输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散落、流溢和渗漏。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对*流域水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污染一级保护区水体的,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20*元至5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流域水体严重污染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流域内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流域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尽快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一、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自96年以来,我国已相继制定并实施了重点流域、湖泊、海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九五”、“十五”和“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中主要控制指标为COD和氨氮,主要污染控制对象为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然而经过连续三个5年规划的实施,截止2010年,全国40%以上的重点水域水质并没有达到治理规划的目标。以“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为例,我国“三河两湖”实际COD排放量,超出规划目标20%~72%,而规划项目的完成率,也仅有43%~86.3%。
尽管我国近年来针对“三河两湖”等重点流域,开展了一系列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然而经过多年以来的努力,我国流域水水质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水污染问题仍非常严重。当前,流域水污染问题,已不仅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产与生活,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化和健康化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原因进行深层次探讨,除治理资金投入量不足,治理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因素以外,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不够协调,并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门分割,机制协调性差
长期以来,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我国实行的是多部门参与、多层次分类管理的体制,由水利部门统筹负责,具体管理内容则由多个下属部门分别负责。然而这种管理的范围与管理的层次,均是根据地区和行政级别进行划分的,容易导致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局面,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的整体协调性也较差。在相关政策或措施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再加上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了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长期低效的局面。
(二)跨区域合作机制不完善
流域区域和行政区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区域划分形式,前者是以水文单位和河流作为中心所划分的区域,后者则是按行政管理范围所划分的区域。在我国新《水法》中明确提出了:水资源管理应实行由流域区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然而目前我国流域区域管理机制仍相对薄弱,水资源产权机制也不够完善,并具体表现为:
有的政府部门过于追求经济增长,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争水利让水害的工程,造成行政区域边际的矛盾;有的上游流域政府部门,则没有对当地排污企业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严重影响到下游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而有的下游流域政府部门,对上游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项目缺乏相应的补偿,导致项目的开展缺乏足够动机与激励。
(三)管理机制手段单一
主要表现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过于注重末端治理,而忽视了流域水质的预防性控制。例如近年来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都是针对流域水污染末端治理,而水污染的预防性政策则相对很少。另外,往往还过于注重工业领域的水污染控制与治理,而忽视了农业领域和生活用水所造成水污染控制。
(四)公众参与机制缺乏
公众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直接参与主体,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是水环境保护都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正是由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方式以及程序等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导致多数公众的环境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事实上,正是由于流域水环境管理所牵扯的源点多面广,规范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将使流域水环境保护更容易被公众接受,通过这样一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将使得破坏水环境的各种行为受到有力的监督与管制。
三、我国流域水污染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一)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水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为了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以流域为主体,并符合流域水资源特性的水污染治理机制。为此,应当专门建立以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为主要职责的流域机构,它作为流域区域内环境保护的最重要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对水域环境进行监管与协调,而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和其它职能部门则作为决策的执行机构。
(二)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协调机制
一方面,在流域统一治理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政府各部门与流域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协作关系,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与纠纷协调机制,并真正形成一个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各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商议对策、调解纠纷、协调流域治理等各项行动;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域的执法合作,通过建立并健全环保、水利等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制度,从而有效加强对流域内环境的监管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辅助作用,实现污染治理的产业化
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应当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充分适应,以加快治理工程项目投资、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运行管理机制的创新,从而促进污染治理的产业化进程。例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大、利润回收时间长,在缺乏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条件下,企业往往不愿意投资和经营。
为此,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通过设立污水处理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选择优质企业并特许经营,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运营等方式,并在财政、税收、信贷以及技术等多个方面予以扶持,以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与市场化进程。
(四)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强调公众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通过协调合作的方式,以形成流域内资源持续化利用的最佳管理模式。一方面,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通过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流域水水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水污染通报制度等,以加强公众信息间的沟通与共享;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与方式,从而为我国流域污染治理提供广泛的民众基础。
总结:
本文在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并着重就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当前,流域水污染问题已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难题。为此,我们应针对原有污染治理机制中所存在的弊端与问题,通过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以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手段为辅助,并倡导企业与公众自觉参与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型机制。
参考文献:
[1] 李正升.从行政分割到协同治理,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创新[J].学术探索,2014(7).
中图分类号:S891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水环境的特点
根据《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广义的城市水环境主要包括城市自然生物赖以生存的水体环境,抵御洪涝灾害能力,水资源供给程度,水体质量状况,水利工程景观与周围的和谐程度等多项内容。城市的产流、汇流条件及城市供水、需水、排水系统等都不同于一般地区,城市的水环境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供水对外依赖性强
由于城市本身地域狭小,本地水资源量十分有限,可利用的程度低,且城市用水量大,一般本地水源难以满足,因此,城市供水主要依靠现有的城区水源地或调引客水来支持。
(二)城市的水环境条件脆弱
由于城市的空间范围有限,人口密集、工业生产发达,人类的社会活动影响集中,如果没有合适的废污水处理排放系统,城市水环境将日趋恶化。同时,城市的废气、废渣排放量也很大,易于造成大气污染,形成酸雨,进而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并危及人类健康。
(三)城市局部气候影响城市降水条件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市地区的局部气候条件,又进一步影响到城市的降水条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地表的改变使其上的辐射平衡发生了变化,空气动力糙率的改变影响了空气的运动。工业和民用供热、制冷以及机动车量增加了大气中的热量,而且燃烧把水汽连同各种各样的化学物质送入大气层中。建筑物能够引起机械湍流,城市作为热源也导致热湍流。因此城市建筑对空气运动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一般来说,强风在市区减弱而微风可得到加强,城市与其郊区相比很少有无风的时候。而城市上空形成的凝结核、热湍流以及机械湍流可以影响当地的云量和降雨量。
二、城市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水环境建设缺乏系统规划
在规划原则上难以适应可续发展观的要求。在水污染控制的决策过程中,不能恰当地协调水环境―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或者对于水环境的功能、效益的认识不足,导致了水环境受到损害;在规划技术上缺乏系统的规划指标。现有的水环境系统规划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理论,规划方法和规划指标体系没有体现城市水环境的系统性特点,缺乏可行的技术规范;在规划实施上缺乏规划实施监管技术支持。
(二)缺乏对城市水污染治理的综合考核与有效评价
国家和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水环境治理的规划、投资、运营以及处理效果的考核和管理一直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没有完整的评估体系和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并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导致目前许多污水处理厂仍存在盲目建设,规模过大,投资成本过高等现象,造成大量浪费。
(三)标准体系的缺位和不当
国内目前已的技术标准,无论在种类上和数量上与实际需求相比都明显偏少,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且缺乏引领行业、有关共性及指导性的标准体系以及基础标准的指导,标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技术术语不规范,技术要求和表达不统一;新标准的制订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不够,造成某些内容相互矛盾,为标准的执行带来困难;标准研究滞后,适应性、针对性较差,质量亟须提高。
三、城市水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的措施
(一)转变传统水环境治理方案
城市化进程中,水环境的治理多采用单项、消极的治疗方案,水体的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甚至还有加重的趋势。经多年的努力和研究,将水环境的治理纳入到水污染的防治体系中去,才是改善水环境质量,解决水污染最为重要的途径。
八十年代及其以后综合防治的阶段: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强环境优化管理,并开展区域综合性的防治。城市水环境的综合防治首先需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禁止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水体;其次,完善污水收集、河流改造等系统,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雨水存储等设施。此外,还需采取如渗水渠道、路面以及指数种草等措施,控制雨水的渗透。
(二)完善制度,促进水污染治理科学规范运行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水环境加以保护;其次,需要建立水污染惩罚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水污染制定严格的标准,如有违法按照标准进行惩罚;再次,需要完善监督制度,鼓励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到水污染处理工作的监督中去,促进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在水污染治理方面,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水污染治理中去。在一些小城市中,各级政府也要注意开源节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
现阶段,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还不是特别成熟,收费过高会引起企业的不满,收费过低则达不到有效的防治作用。所以,在污水处理收费方面,需要加大改革步伐,不仅要界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核算的范围,而且要形成有效的经营机制。努力做到专款专用,通过有效措施推动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在生活污水方面,则需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合理收费。
(五)治理城市水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
1、开展水环境调查
首先必须对待治理的水域进行调查,调查水环境水体和底泥的各种理化指标和生物学指标,如水体pH值、CODcr、BOD5、TOC、NO3-N、TP、浮游生物群落、微生物、底栖动物、高等动植物群落;底泥TOC、PH值、CODcr、BOD5、NH3-N、NO3-N、PO4-P、TP、TN、耗氧速率、氧化还原电位、生物降解性能(G值),同时还要调查水体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各排放口分布及排放规律,水体地理特征,水的流态及水文特征,滨河带各种生物分布情况,河岸植被情况等等。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水环境生物修复方案,并进行实验室模拟试验,以最后确定水体底泥和水体生物修复技术组合。
2、启动水环境生态系统功能
城市水环境生态系统由底泥生态系统、水体生态系统、河岸生态系统等组成。水环境生物修复的关键在于启动和强化其生态系统功能,关键在于底泥“无机化”和水体“有氧化”。底泥“无机化”就是底泥生物氧化,通过“无机化”,降低泥水界面底泥有机碳含量,提高底泥氧化还原电位,强化底泥对上覆水体有机物分解能力。水体“有氧化”是通过曝气复氧等措施,增加水体的溶解氧,启动水体生态系统。底泥生物氧化促进了底泥对上覆水体有机污染的分解能力和底泥营养盐释放,使水体藻类开始大量繁殖,藻类繁殖增加水体溶解氧,加上曝气复氧措施,迅速消除水体黑臭,启动水体生态系统形成洁净好氧水体生态系统。
3、激活土著微生物活性
土著微生物在与环境的过程逐步形成了与环境相适应的微生物区系或群落,并能利用污染物作为底物进行分解代谢。通过解毒、促生等措施,激活环境中土著微生物,进行底泥生物氧化和水体生物修复,使污染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大量繁殖的同时,对残存的有机污染物质进行降解,污染环境的逐步改善,使环境中的溶氧渐渐地升高,有助于好氧微生物区系的建立,竞争性地抑制了只能在污染环境中生存的其他微生物。
一、河流水污染产生的原因
经过科学的调查与分析,河流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分为生活污水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农业污水的排放。
1.生活污水的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排放并不能同步,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严重地污染了河流,不但影响了河流的水质,还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更为严重地是影响了水体的安全,使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
2.工业废水的排放
工业废水的排放是城市河流水质受到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仍是城市河流目前的重要污染源。近年来,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但是还有许多企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生的工业废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偷排、漏排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没有经过处理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直排放入河流,河流水质污染进一步加重。
3.农业污水的排放
农业污水的排放主要是指在农村农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具体表现为化肥、农药的流失,畜禽养殖业产生的粪尿和废水基本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人河流,成为日益严重的污染源。
二、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1.对生活污水的控制与整治
1.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各地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结合本地资源、环境和生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全力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对于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当地政府要发挥统一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1.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
各地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兴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兴建能够有效地治理和控制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对于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实行区域综合集中治理。这样可以节约进行分散治理的水处理设施费用,还能够有效减少二次污染。
3.加强工业废水的控制与整治
工业废水具有排放量大且污染比较集中的特点,它的排放是当今河流污染的主要来源源,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控制与整治,以防止工业废水排放对河流水体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3.1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监控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针对排污比较严重的企业,政府应该强制其建立健全生产监控体系,通过制定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操作规程,将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对企业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擅自停运治理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发挥应有的效益。另外要鼓励企业参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得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实现清洁无污染生产。
3.2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利用技术发展
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域布局,要加快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与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量,关掉达不到治理标准的企业。更重要的是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积极开发无毒、无污染产品,降低对水环境的污染。
3.3加强对农业污水的控制
对于农业污水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3.3.1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施用,这是防止农业污水对河流水污染的有效途径。为此,各地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加强对人们的教育,促使人们提高对农药、化肥环境污染危害性的认识,以便进行有效的防范。第二,要严格规范农药、化肥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品种与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避免违禁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业生产中。第三,加强科学技术指导,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做到科学、合理、安全施用。第四,研究开发和施用高效、易降解的无公害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
3.3.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开展生态农业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各地要树立大环境生态观念,加大农、林、牧、渔环境污染源管理力度,大力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引导农民开发和生产有机食品,推动种植结构的改变。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土壤污染,
三、结语
河流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本文以上提出的防治措施只是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河流水污染的问题。各地具体加强对河流水污染控制盒治理的时候,应该首先根据河流污染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应用,从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等方面加强对河流水污染源头的控制,从而保证控制和治理后能够有效的保持城市河流的水体的长期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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